2025年民事借款诉状(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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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8 00:00:00    小编:打灰课代表

2025年民事借款诉状(通用8篇)

小编:打灰课代表

总结是我们不断进步的基础,让我们对过去的经验进行反思和总结。在写总结时,可以采用归纳和概括的方法,将重点整合出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文献资料,供大家参考。

民事借款诉状篇一

原告:李霖,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195711190192,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

被告:王明,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197810203309,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20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民事借款诉状篇二

原告: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72100.48元整。

二、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自xx年3月5日至今的欠款利息共计。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根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双方债权关系,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支付所欠款项和欠款利息。

此致

20xx年x月x日。

原告:

民事借款诉状篇三

被告:玉环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坎门东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xx元(利息暂算至xx年2月12日止)。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12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x%,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11月底还款50000元,第二期于6月底还款xx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借款诉状篇四

你好,借贷关系经常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有些人是借钱不还的,这时候我们就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下是借款合同诉状的范文:

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经营_____为由,向原告_____信用社借款___________元,月利率为_____‰,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___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借款诉状篇五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章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成年,汉族,江西进贤县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在一审共提交三份证据,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卡、网银对账单3、中国联通手机话费缴费发票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原审判决书对证据3的通话录音未予认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辩称该30000元款项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还款,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且未出示任何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而上诉人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款,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证据的内容可清晰的分辨出:_________________该电话表明系被上诉人寻求上诉人的帮助,一审判决对此并未予以认定,反而仅凭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还款说法而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足,显然系违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的。

并且,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即使不考虑录音证据,上诉人已证明且被上诉人亦自认收到上诉人的3万元款项;在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在此前其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的该笔收款即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此被上诉人亦有返还的法律义务。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审查,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民事借款诉状篇六

原告:杨某,男,xxxx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现诉至贵院望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某。

20xx年2月20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民事借款诉状篇七

原告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象山县xxxx号。

身份证号码:330225000000000000。

被告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象山县xxxx号。

身份证号码:330225000000000000。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人xxx归还向原告xxx三次所借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2、要求被告人xxx支付原告xxx约定的借款利息。

3、要求被告人xxx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xxx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付购房款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配货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付会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因被告人xxx的丈夫xxx与原告xxx既是老亲、又是多年的朋友,所以原告xxx对于被告人xxx的借款行为和信誉深信不疑。

三次累计借款给被告人xxx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当原告xxx急需要钱的时候,提前十五天告知被告人xxx,被告人xxx将按时归还所借的钱款。

原告xxx因经营资金紧张及归还他人借款的需要,于20xx年xx月xx日向被告人xxx提出归还所借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双方约定20xx年xx月xx日归还。

到期后,原告xxx多次要求被告人xxx按时归还借款。

被告人xxx均以过几天就还甚至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

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

原告xx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人xxx亲笔所写的借条三张。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还款告知书三份。

3、借条复印件三份。

原告xxx。

20xx年xx月xx日。

案由: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立即归还保证款65000元,

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相应份额的'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65000元,该笔款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

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及时偿还本息,导致债权人多次向原告催讨。

4月份原告迫于压力,只能承担连带责任,全额清偿了该笔借款。

随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偿,但两被告均不肯归还,一直拖欠至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x,男,汉族,19xx年x月11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xx街道南天湖西路xx号6-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xxxxxx12975.联系电话1399xxxx77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男,汉族,19xx年x月24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xx街道新弯路xx号xx幢xx单元5-2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于20xx年5月2日收到丰都县人民法院(20xx)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1、撤销(20xx)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不充分。

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提供103000元借款的来源和支付借款的方式,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一张7万元的汇款依据,但该汇款单并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将7万元汇给上诉人的。

2、实际上103000元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重庆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实际上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该工程质量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工。

有在场人古宏搏等人证明。

3、如果不是重庆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为什么在还款协议上载明要等重庆大溪沟工程款收到后支付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等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是不充分的。

二、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上诉人已经于20xx年2月还款5000元,也只有98000元。

也不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还要还款103000元是借款。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还款5000元,是支付的利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三、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从20xx年1月10日起至20xx年5月10日前4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xx年5月11日起,按照约定的1.5%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证据不充分。

因为在借款时效以前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利息,就算约定有1万元的利息,但该约定随借款主合同的时效而时效;在借款时效以后,20xx年3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借款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利息从20xx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为止。

有还款协议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故此,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从20xx年1月10日起至20xx年5月10日前4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xx年5月11日起,按照约定的1.5%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证据是不充分的。

四、假定103000元是借款成立,其中3000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3000元借条是在20xx年4月3日出具的借条,在20xx年3月3日被上诉人在写还款协议时,对3000元借款找上诉人要过,上诉人拒绝还款,但被上诉人说无所谓,可以不要3000元。

所以就没有写在还款协议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借款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故此,3000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还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谭xx。

二0xx月十七日。

民事借款诉状篇八

原告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大街5号开元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星,公司总经理。

第一被告:(客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担保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车款(计算至年月日),共计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自年月日至判决确定之日的约定违约金,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到年月止,共计交纳元。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编号为《分期付款售车合同》项下全部应交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但第一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仅向原告交纳了个月的车款,便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截至年月日(起诉状日期),第一被告拖欠到期应还车款元,拖欠全部未还车款元,拖欠违约金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第一被告拒不偿还,第二被告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有鉴于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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