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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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交付、验收和付款等关键环节的执行。合同的撰写是一项具有专业性的工作,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合同书写规范。
为掌握我县中药材生产、经营、加工、销售情况,促进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增加林农群众收入,我们组织人员对全县部分中药材发展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位于湖南省西南部,怀化市南部,湘黔桂三省(区)交界地,地处云贵高原的东缘斜坡地带,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壤肥沃,日照适中,植被丰富,适宜多种植物生长繁育。据统计,全县中药材植物种类达233科,1486种。人工栽培达100余种。目前人工栽培或野生采集较多的有钩藤、灵芝、百合,玉竹、黄精、艾叶、金银花、天麻、葛根、杜仲、半枫荷、黑老虎等15种。
通过对我县中药材市场的走访调查,全县目前人工培植、野生采集和药商收购的主要中药材有下列几种:
1、钩藤。人工栽种面积达2500余亩,主要分布排牙山林场和艮山口、寨牙、新厂、甘棠、文溪、坳上、江东等地。荒田荒地栽培2—3年可采收,山上栽植3—4年可采收。艮山口下乡村种植钩藤面积达300余亩,亩产值达5000余元。目前药材市场药商收购价格干货含钩量80%—90%的每公斤50—60元。
2、灵芝。人工种植区域主要分布在藕团、文溪、平茶、铺口、寨牙等地,种植量达20万包左右,市场行情变化较大。目前我县药材市场药商收购价格干黑灵芝收购价80—90元/公斤,干红灵芝收购价30—40元/公斤。
3、黄精。也称野山姜。我县野生分布较多,人工栽培较少。人工栽种2—3年可收获,近几年收购价生货6—12元/公斤,干统货40—60元/公斤。
4、百合。药食两用,以保健食品为主。我县有野生分布,人工栽培历史悠久。目前我县人工栽培面积达600余亩,主要分布在新厂、藕团、横江桥、文溪、铺口等地。百合当年种当年收,价格变化较大,前几年行情较好,近二三年行情差。
5、葛根。药食两用,我县有大量野生。人工栽培一年即可收获,亩产—3000斤。目前我县人工栽培面积约150亩,主要种植在坳上、太阳坪、寨牙、甘棠等地。我县湘佰仕公司收购葛根酿制茯苓葛根酒及加工附属食品,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订单收购,收购价为3元/公斤。
6、艾叶。我县目前人工栽培面积400余亩,主要分布在铺口、藕团、坳上、文溪等地。我县引进湖南汉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加工艾叶,企业年加工能力3000吨,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订单收购,收购价4000元/吨。
7、玉竹。药食两用,用量较大。我县已引进栽种6—7年,现栽培面积500余亩,主要分布新厂、平茶、藕团等地,栽后3年可收获,产量3000—6000斤/亩,目前我县收购价3.2—3.6元/公斤,价格较前几年有所下降。
8、金银花。大宗药材,用量大,有野生分布。我县目前人工种植面积达800余亩,主要分布在甘棠、寨牙、藕团等地,存在采摘期短、人工采收成本高等问题。市场行情变化大,等级价差大,每公斤40—120元。
9、天麻。我县曾有较大规模种植。种植场地应选择海拔800米以上温差较大的高山为宜,种植用原材料为白栎、麻栎等硬质杂木。由于市场行情欠佳、种子退化、产量品质降低,种植户逐渐减少。现平茶、寨牙、三锹等地仍有少量种植,面积约150亩。
10、杜仲。可作用材林和药用林,树皮可药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县人工造林面积达2000余亩,由于树皮价格猛跌,农户放弃管护。现保留面积200余亩,主要分布在江东、三锹、藕团等地。目前树皮干货收购价20元/公斤。
11、半枫荷。可作用材林和药用林,常绿乔木,我县有天然分布,但数量很少。现有人工育苗和栽培,面积60余亩,主要分布在艮山口、大堡子等地。
12、黑老虎。又名布福娜,藤本植物,果药两用,根可入药,果可食用。我县有野生分布,现有少量人工栽培,栽培面积200余亩,主要分布在为藕团高坡和寨牙等地。当前黑老虎根生货收购价4元/公斤,干货10元/公斤。
13、铁皮石斛。名贵中药、用途广泛。目前市场行情较好,我县文溪、排牙山等地有人试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县中药材产业仍处于自我发展的状态,市场行情涨则一哄而上,市场行情跌则撒腿就跑。看到别人赚钱,不管自己有无技术、条件是否允许,也跟着上。结果是卖种的赚钱,种植的上当;先行一步的赚钱,跟着走的赔本,以致出现“一遭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和“风险创业不如外出打工”的现象。
1、难以把握市场行情。药材种植户只看到眼前市场卖价,对产品用途、市场需求、潜在风险不甚了解,没有超前预见性,结果总是种出来,价就跌。
2、没有掌握种植技术。中药材种植技术看似简单,但如果种植技术不过关,会导致种出来的中药材产量低、品质劣,甚至以失败告终。比如灵芝专业户种出的灵芝朵径大、产量高、品质好,而未掌握技术的种植户种出的则产量低、品质差。
3、种子质量退化严重。天麻、白合等中药材在当地多年种植后会出现长势变弱、发病严重等问题。原因是种植户考虑生产成本问题,多次采用自己的种子重复栽种,结果越种产量越低,品质越差。
4、政府引导扶持困难。由于中药材市场行情难以把握,如果相关部门鼓励、发动农户种植中药材,一旦出现卖不出去或亏本现象,种植户可能会找麻烦。如前些年发动种植太子参,结果价格暴跌,农户不愿意挖,任其烂在地里,产生“太子参,害子孙”的怨气。
三、种植和培育分析。
种植中药材不能盲目发展,“药材少了是个宝,药材多了是根草”,需谨慎行事。种植前要及时、深入了解市场行情,种植期间要注重周期长短结合、面积大小结合,抓好田间管理,及时收获,合理加工,适时出售,才能收到较好的效益。发展中药材产业要记住三句话:一是“讲利也说弊,决策他自己”;二是“加工促销售,示范建基地”;三是“服务竭全力,民众心满意”.结合我县实际,我们认为发展中药材产业要充分考虑以下几种类型:
1、一年生品种。一年生的`品种受市场供求影响较大,较容易被囤积者操纵,所以风险较大。例如灵芝、百合等一年生品种,市场价格浮动大,种源易退化,不宜鼓励农户大面积种植,但可以搭配其它中药材适当种植。
2、多年生品种。多年生的品种市场相对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生长持续时间较长。例如黄精、玉竹等多年生品种,生长周期长,3—5年方可收获,市场价格浮动较小,且呈上升趋势,农户也可根据市场行情和产量来安排收获、销售。
3、高效益品种。生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的品种,效益也较高,市场潜力也较大。例如七叶一枝花(也称重楼,土三七),生长周期长,生长条件要求严,培植技术含量高,市场行情趋势良好,目前收购价格为生货180—200元/公斤,干货800—1000元/公斤;铁皮石斛,多年生草本植物,目前野生的市场行情较好,人工培育的市场行情信息量非常大,是否存在种子和苗木炒作嫌疑有待进一步调查了解。
4、低效益品种。生长周期短、技术含量低的品种,效益往往也较低。例如钩藤、天麻等品种,近几年我县周边的剑河、黎平、锦屏、通道等地发展规模较大,收购价格呈下降趋势,不建议农户大面积种植,但可适当搭配其它中药材种植。
四、几点建议。
1、聚焦目标定位,坚定发展信心。我县拥有丰富的药材资源、便捷的交通条件、优越的生态环境、明显的区位优势,发展中药材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全要素条件,因茯苓的声名鹊起,上世纪我县在医药界就有“湘西南中药谷”的美誉。但由于缺乏一以贯之的恒心、持续推进的力度,我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已经滞后。当前,国家和省、市层面对中药材产业发展日益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我县此时加大中药材产业发展力度是十分正确和及时的,与靖州的资源禀赋相契合、与上级的发展政策相衔接、与“一个中心、四大战略”相适应,适时地抓住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为此,我们要把中药材产业作为促进林农群众脱贫增收的县域经济支柱产业发展不动摇。聚焦目标定位,坚定发展信心,“宁挖一口井、不挖十个坑”,坚持一年抓几个重点项目、一步一个台阶,以达到“积跬步以致千里、积垒土以成泰山”的效果,力争早日实现我县中药材产业的“破茧成蝶”和“华丽转身”.
2、强化组织协调,共谋产业发展。一是绘好一张发展蓝图。围绕产业发展目标,坚持集思广益、科学论证,尽快完善顶层设计,形成产业发展规划正式文本,切实发挥引领作用。二是强化一套推进机制。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会商研究工作,决定重大事项;建立协同配合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任务清单,并督促抓好工作落实;建立监测考评机制,对产业发展进程进行全方位统计监测,掌握真实情况,并依此对各相关单位进行工作考核,奖优罚劣,真正以发展论英雄。三是叫响一个宣传口号。拓展建设“湘西南中药谷”的价值内涵,提出建设“生态靖州、养生福地”的响亮口号。深入挖掘、梳理和宣传好靖州丰富的中医药文化、生态文化、养生文化,不断增强文化软实力,重塑“湘西南中药谷”的业界美誉。
3、加强技术扶持,建设示范基地。一是强化技术扶持。农业、科技、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对中药材种植、生产、经营、加工、销售各环节提供全方位服务。二是建设优质种源繁育基地。建立3—5个优质种源繁育基地,确保中药材优良种子供给。预防种子退化,对现有退化种源重新选优复壮,确保种源活力。开展新品种引种繁育,为中药材产业提供种子资源保证。三是建设种植示范基地。对我县栽种的中药材品种,建设一定面积的生态丰产栽培示范基地,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要突出生态和丰产,对建成的示范基地达到示范要求指标的,授予县级“示范基地”称号,给予政策扶持。
4、创新人才培养,搭建发展平台。一是加强人才培养,开发特色产品。要大力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重视和爱护本土科技人才,做到尊重、包容、支持,充分调动他们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强化与大学和科研院的合作关系,加大对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大户培训力度,建立产、学、研基地。采取“政府+企业+科研”的模式,挖掘、收集、整理侗医、苗药和民间验方,大力开发我县特色医药产品。二是鼓励加工销售,提升产业水平。对新引进的中药材加工项目、加工量或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加工销售户,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中药材加工企业与种植户推行订单种植模式,到促进种植基地发展壮大。三是搭建发展平台,支撑产业发展。对县药材市场的硬件、软件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或新建药材市场。逐步建立我县中药材网络信息平台,鼓励种植、生产、经营、加工、销售农户开展“互联网+”业务。引导农民成立中药材种植、生产、经营、加工、销售专业合作组织,推行“公司+农户+基地+市场”的发展模式,壮大发展力量。通过建设线上、线下二个市场,不断提高我县中药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拓宽中药材产品销售渠道,促进人民群众增收致富。
甲方(买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1.名称:
2.品种:
3.数量:
4.计量单位和方法:
5.质量等级:,确定标准后封存样品,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二条包装。
1.包装材料及规格:
2.不同品种等级应分别包装;。
3.包装要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4.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5.包装费用由方负担。
6.包装物由方供应,包装物不回收,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三条价款。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政策性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价格遇到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含),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3.价格确定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均不予调整。
第四条货款结算。
1.货款的支付方式,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2)甲方自提,现款现货,货款两清。
(3)预付货款总额的%,余款在货到后以一次付清。
(4)其他:
2.实际支付的运杂费,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2)运杂费由甲方承担。
3.货款的结算方式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2)银行电汇或银行票汇结算。
(3)银行转帐结算。
4.开具发票类型:开具发票类型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2)税率为4%的普通商业发票。
(3)售货收款凭证。
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2.保险:
(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3.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中国药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既包含数千年中药文明又融合近现代西药文明所创造的中西药并举、独具特色的文化现象,是中国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药材。
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
2.品种:
3.数量:
4.计量单位和方法:
5.质量等级:按国家标准执行(见附件),确定标准后封存样品,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二条包装。
1.包装材料及规格:
2.不同品种等级应分别包装;。
3.包装要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4.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5.包装费用由(甲/乙)方负担。
6.包装物由(甲/乙)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价款。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四条货款结算。
1.货款的支付方式,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2)甲方自提,现款现货,货款两清。
(3)预付货款总额的%,余款在货到后以一次付清。
2.实际支付的运杂费,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2)运杂费由甲方承担。
3.货款的结算方式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2)银行电汇或银行票汇结算。
(3)银行转帐结算。
4.开具发票类型:开具发票类型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2)税率为4%的普通商业发票。
(3)售货收款凭证。
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
2.保险:(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3.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六条产品验收。
1.验收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乙方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以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产品颜色有一定误差,重量允许有%误差,允许含水分为%.
3.异议: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风险负担。
1.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产品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产品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3.乙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产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甲方承担。
4.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产品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农副产品必须及时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甲方评定产品质量等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3.甲方有权拒收对乙方交付的不合规格的产品,但必须向乙方说明拒绝收受的理由。
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任务之前,不得私自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售产品。
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不得向甲方交付等外产品。
3.乙方的农副产品生产如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允许在减产%的幅度内不以违约论。
4.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任务后,有权自行向第三方出售产品。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产品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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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1.名称:
2.品种:
3.数量:
4.计量单位和方法:
5.质量等级:按国家标准执行(见附件),确定标准后封存样品,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1.包装材料及规格:
2.不同品种等级应分别包装;。
3.包装要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4.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5.包装费用由(甲/乙)方负担。
6.包装物由(甲/乙)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1.货款的支付方式,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2)甲方自提,现款现货,货款两清。
(3)预付货款总额的%,余款在货到后以一次付清。
2.实际支付的运杂费,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2)运杂费由甲方承担。
3.货款的结算方式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2)银行电汇或银行票汇结算。
(3)银行转帐结算。
4.开具发票类型:开具发票类型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2)税率为4%的普通商业发票。
(3)售货收款凭证。
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
2.保险:(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3.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1.验收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乙方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以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产品颜色有一定误差,重量允许有%误差,允许含水分为%。
3.异议: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产品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产品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3.乙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产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甲方承担。
4.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产品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农副产品必须及时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甲方评定产品质量等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3.甲方有权拒收对乙方交付的不合规格的产品,但必须向乙方说明拒绝收受的理由。
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工作。
1.乙方在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任务之前,不得私自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售产品。
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不得向甲方交付等外产品。
3.乙方的农副产品生产如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允许在减产%的幅度内不以违约论。
4.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任务后,有权自行向第三方出售产品。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产品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平等、公正、互惠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中药材优良药材种子种苗购销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2.乙方种植完这些苗木后,保证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和价格进行回收,回购时不得赊账;。
5.乙方为乙方办理苗木托运等事务,并负责外包装费用和运费。
二.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享有“林场(苗圃)”称号;。
2.购买甲方半成品苗时,货款付清,不得赊账;。
5.甲方为甲方办理苗木托运等事务,并负责外包装费用和运费;。
6.与甲方续签合作合同时享有优于他人的权益..
三.其他的。
1.购销明细表(如果表格不够,可另加明细表)(略)。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律问题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1.名称:
2.品种:
3.数量:
4.计量单位和方法:
5.质量等级:按国家标准执行(见附件),确定标准后封存样品,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二条包装。
1.包装材料及规格:
2.不同品种等级应分别包装;。
3.包装要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4.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5.包装费用由(甲/乙)方负担。
6.包装物由(甲/乙)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价款。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四条货款结算。
1.货款的支付方式,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2)甲方自提,现款现货,货款两清。
(3)预付货款总额的%,余款在货到后以一次付清。
2.实际支付的运杂费,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2)运杂费由甲方承担。
3.货款的结算方式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2)银行电汇或银行票汇结算。
(3)银行转帐结算。
4.开具发票类型:开具发票类型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2)税率为4%的普通商业发票。
(3)售货收款凭证。
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
2.保险:(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3.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六条产品验收。
1.验收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乙方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以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产品颜色有一定误差,重量允许有%误差,允许含水分为%。
3.异议: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风险负担。
1.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产品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产品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3.乙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产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甲方承担。
4.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产品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农副产品必须及时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甲方评定产品质量等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3.甲方有权拒收对乙方交付的不合规格的产品,但必须向乙方说明拒绝收受的理由。
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任务之前,不得私自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售产品。
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不得向甲方交付等外产品。
3.乙方的农副产品生产如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允许在减产%的幅度内不以违约论。
4.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任务后,有权自行向第三方出售产品。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产品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乙方:日期:
受sars疫情影响,20的中药材交易跌宕起伏,变化异乎寻常,整体走势明显好于往年。中药材交易红火,销量持续攀升,品种升多降少,呈现出近年来少有的活跃态势。从时间来看,大体为:年1~3月份,sars疫情出现,中药材行情由疲转畅,交易比冬明显增多,大部分品种价格稳中有升,市场开始复苏;4~6月上旬,sars疫情加剧,药材购销两旺,批量成交加快,不少品种价格飞涨,热点药材市价创历史新高;6月份以后,一方面sars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国家着手对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禁售中药饮片,药材交易迅速回落,跌入低谷;进入9月份,药材交易重现生机,市场渐趋活跃。期间,震荡幅度之大,变化速度之快为历年罕见。
二、销量不断攀升,品种升多降少。
综观2003年的药材交易,无论是销售量还是销售额都较往年有大幅攀升。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近300种常用大宗药材的销售量和销售额平均较20分别增长25%~48%和33%~42%不等。其中,价格上升的品种约占统计口径的48.5%~54.3%,价格稳定的品种约占28%~33%,价格下降的品种约占12.7%~23.5%。
近年来,我国农业种植结构不断调整,尤其是在加入wto后,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激烈,各地纷纷兴起的“种药热”,致使许多药材供过于求,市场滞销,价格偏低。特别是一些年销量在千吨、万吨以上的大宗常用中药材,自以来一直在低谷中运行:如板蓝根、家种丹参、黄芪、白芍、厚朴、茯苓等。但sars让沉寂多年的中药材交易再次活跃起来。防风、贯众、银花等价格竟然上涨了几十倍之多,就连板蓝根、黄芪、白芍等多年的滥市品种也被抢购一空。
三、五大诱因催生药材交易热。
2003年的药材交易红火,虽然中间震荡起伏,但整体交易明显好于以往,是难得的丰收年。出现这种向好局面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受sars疫情的刺激,药材销售旺盛。在狙击sars的战斗中,传统中医药大放异彩,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时间出现了抢购中药材热潮,给疲软的药材交易注入了活力,拉动多数家种药材走出低谷。
2、受旱涝灾害影响,药材产量下降。我国南方和北方先后出现旱涝灾害,致使湖南、广西、广东、安徽、黑龙江、吉林等药材主产区的市场供给量严重下滑,板蓝根、桔梗、白术、白芷、生地、关龙胆等根茎类药材和北五味子、车前子、山栀子、酸枣仁、柏子仁、春砂仁等种子类药材价格都有不同程度上浮。
3、受禁猎禁采野生动植物和退耕还林、环境保护等政策性因素制约,特别是几十年来的`过度开发利用造成野生药材资源稀缺,市场供应日趋减少,致使价格不断上升。野生药材成为市场近年来追逐的热点。冬虫夏草、关防风、秦艽、野山参、穿山龙、虻虫、马宝、林蛙油等野生药材一直处于高价位。年野生药材价格涨得最多的品种当属冬虫夏草,由年初的16000元上涨到26750元,特大虫草王已涨至41000元的高峰。
4、出口需求增加。进入2003年,中药材出口呈现恢复性增长,整体形势向好的方向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中药材出口渠道拓宽,销售范围扩大。桔梗、北沙参、山药、黄芩、太子参、罗汉果等品种出口顺畅。
5、受秋后粮棉油等农产品价格上涨的牵动,部分家种品种都不约而同的跟随农产品价格上浮。
dvnews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
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
第二条产品的验收。
符合《中国药典》20xx。
版一部标准;封存样品为准。第三条交货地点: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回款方式:汇款或转账。
第八条违约责任解决方式:由于出现质量问题,退回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九条纠纷解决方式:若发生争议,则由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1.名称:
2.品种:
3.数量:
4.计量单位和方法:
5.质量等级:按国家标准执行(见附件),确定标准后封存样品,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二条包装。
1.包装材料及规格:
2.不同品种等级应分别包装;。
3.包装要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4.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5.包装费用由(甲/乙)方负担。
6.包装物由(甲/乙)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价款。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四条货款结算。
1.货款的支付方式,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2)甲方自提,现款现货,货款两清。
(3)预付货款总额的%,余款在货到后以一次付清。
2.实际支付的运杂费,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2)运杂费由甲方承担。
3.货款的结算方式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2)银行电汇或银行票汇结算。
(3)银行转帐结算。
4.开具发票类型:开具发票类型按照以下项规定办理。
(1)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2)税率为4%的普通商业发票。
(3)售货收款凭证。
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
2.保险:(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3.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六条产品验收。
1.验收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乙方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以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产品颜色有一定误差,重量允许有%误差,允许含水分为%.
3.异议: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风险负担。
1.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产品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产品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3.乙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产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甲方承担。
4.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产品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农副产品必须及时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甲方评定产品质量等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3.甲方有权拒收对乙方交付的不合规格的产品,但必须向乙方说明拒绝收受的理由。
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任务之前,不得私自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售产品。
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不得向甲方交付等外产品。
3.乙方的农副产品生产如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允许在减产%的幅度内不以违约论。
4.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任务后,有权自行向第三方出售产品。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产品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质量等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如其品种、颜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他: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第十三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五条通知。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或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2025年药材买卖合同(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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