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合同版实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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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约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需要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逐一审查,并确保双方都明确并同意其中的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妥善保存好合同原件,并保留相应的备份。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xxx民法典》、《xxx建筑法》、《xxx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地点:
4、承包方式:
二、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采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乙方的预算书是组成合同的一部分,合同价款经双方确认后,预算范围内所含工程内容一次包死,结算时不予以调整,预算范围以外的洽商变更另行单独结算。
三、工程工期。
1、本合同工期为____日,自乙方进场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之日止。乙方接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后____日内进场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因甲方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而影响正常工期的;。
(4)在施工中如因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影响正常施工的;。
(5)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前道工序没有完成,影响本工程进度的;。
(6)隐蔽工程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没有按时验收的;。
(7)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四、工程价款。
1、工程价款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
2、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调整本工程的工程价款:
(1)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现场施工与图纸不符,需增加工程量。
3、工程结算价格调整计算方法:上述引起的任何洽商增减,在洽商签订时双方确定金额,最终工程结算为固定合同价+洽商金额,不再另行结算。
4、工程结算价格需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的:乙方施工完毕后2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完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给予确认,延期视为认可乙方所报结算金额。
五、材料设备供应。
1、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产品成品材料由乙方提供样板给甲方、监理方看样板认可同意后,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
2、所有材料设备供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及生产许可证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检验,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3、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4、材料设备采用投标文件承诺采用的品牌或同类产品(采用的产品品牌须经过甲方的书面确认)。
六、工程质量。
1、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7日,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____套,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2、乙方按照工程图纸、施工说明、组织计划、进度计划等组织施工,上述约定的事项变更的,双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涉及隐蔽或单项工程的,在工程隐蔽或单项工程竣工前2日,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到场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整改后重新验收。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日。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或拒绝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4、乙方保证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本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七、工程验收。
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5日内组织自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自行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3、甲乙双方积极配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八、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1、合同签定后,预付工程总价的_______%,计rmb:_______元;。
2、工程峻工、消防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一周内,付工程总价的60%,计rmb:_______元。
九、维修责任。
乙方负责保修期限为_____年,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或本工程投入使用之次日先到期之日起计算。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如需乙方维修,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相应的费用。
十、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工程价款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需乙方后续进场施工的,甲方承担后续进场费用。
3、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延误一日,按工程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原因,本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不合格或消防备案后抽查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工程完工后,甲方应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十一、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等的约定如有不一致,解释顺序应为: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
2、双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乙方(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担保方:
依照《xxx合同法》、《xxx建筑法》和《xxx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消防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方式:
二、工程期限。
开工日期:20__—3—26
竣工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期按工程实际情况及发包方通知,配合土建和钢结构施工进度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而被迫停工者;。
2、因建设单位变更计一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时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v^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关权属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节约用水、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水利科技进步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中小型水利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管理。
大型水库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设立管理单位、购买服务、确定专人等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其经费保障模式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负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机制。
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毁修复、续建配套、更新改造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受益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受益程度承担相应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经营收入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工程大修、折旧和维护管理费用,专款专用。经营收入不能满足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支出的,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受益区域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其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六)按照规定计收并管理、使用水费、电费;
(七)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工作;
(八)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水利工程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确保质量,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将水利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明确建后管理、安全保障、节约用水、水生态建设以及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以民办公助方式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二十二条 已经停建的水利工程需要续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组织续建;水利工程的升级、降等、停建、报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
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类型、规模,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六)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应当根据管理和保护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二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机动车辆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确需利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的,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由公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后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常年排放的,应当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增容补偿。渠道增容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出现病情、险情,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水利工程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需要进行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水库大坝、堤坝、水闸等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制定规划和整治方案,并负责筹措资金和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
集体、个人和社会投资修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和整治方案,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危险坝、病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限制蓄水措施,险情严重的要空库运行。
第三十五条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水利工程水质保护工作,使水利工程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相应标准。
第三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水量分配和调度,实行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并兼顾其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供水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单位所报用水计划以及可供水量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计划供水,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确需变更供水计划的,应当经原核定机关核定。
第四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确需变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合格的计量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同步建设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应当实现取用水监控;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应当细化计量单元;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用水户。
第四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分级制定水价,水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建立水权以及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实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建立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已经征用或者相关部门确权的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工程原有用途,不得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
经营活动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取得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第四十五条 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水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引水输水渠(河)系、闸坝、泵站、堤防、山坪塘、石河堰、蓄水池、井、水窖、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以及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等。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未明确列举在消防设计范围内的,视为不在本次合同范围之内)。
4、工程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
5、乙方应提供下列符合要求的资料与图纸作为工程完成:
包括消防工程的消火栓、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全套图纸各3份;消防申报资料一份。
根据《^v^合同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各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消防项目具体情况,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名称:恩贝生物工程消防安装项目。
(二)建筑面积:________m2。
(三)系统服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
2、消防设计图纸消防局建筑审核。
3、消防系统施工安装。
4、消防工程检测验收。
5、取得消防验收手续。
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消防系统材料和设备的采供、安装、调试、报检和验收,为交钥匙工程。
乙方负责为甲方设计或组织设计该项目的消防图纸,并取得相关消防局建审手续。
按照每项完成的技术服务内容及安装工程量,甲乙双方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二)工程结算办法。
本工程结算方式采用《xx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08版及xx市20xx年价目表,设备材料、品牌及单价执行由甲乙双方按照材料进场时市场价格洽商价格;定额人工单价为xx元/定额工日;取费等级按二类取费。
(三)工程拨款。
乙方每完成一份技术服务或分项安装工程,甲乙双方洽商确定设备、材料单价后,进行结算。或对技术服务价款进行洽商。确定该项服务或工程造价价款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90%。余款在整体通过消防验收后七日内支付。
(一)甲方责任。
提供施工用水、电及材料、工具堆放场所。委派xx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如需变更图纸或变更已施工的,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如现场临时变更,应在三天内补办并签认。
(二)乙方责任。
施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委派xx为现场管理代表,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防火管理,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负责施工所需的工具、设备、机械运输,设置安全设施标志。乙方服从甲方的有关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接受甲方和质监部门的监督。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按时向甲方报送进度表,工程竣工移交资料、附件及备用件、竣工后施工和生活设施的拆除。工程移交甲方后十天内施工人员撤离。施工安装过程中接受甲方质监部门和监理方的监督管理。
1、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
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_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主要内容: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工程期限____天,预定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总承包价______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款项。
(一)甲方责任。
1、提供乙方规划、设计、施工所需的相关要求及数据;
2、监督工期及工程质量、施工进度,配合乙方做好与工程相关的协调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组织施工。
2、乙方保证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因素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3、施工过程中,每个单项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打扫施工现场。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验收规范的标准。
2、工程竣工验收后达到建设局要求,方为合格工程。
3、主要材料进场前必须提供样品合格证明,经甲方工程负责人及监理方共同认可,方可进场施工。
工程结束付50%,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50%。
若甲方原因则工期顺延,若乙方原因则按500元/天罚款。工期严重滞后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支付。
工程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后一年。
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甲方及监理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好相关设施和保护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并做好安全预防工作。乙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法规定标准进行赔偿。
2、若甲方在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将款项付清给乙方,乙方有权停止供水。
3、双方如发生纠纷,通过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禄丰县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份、乙双方____份。
甲方:
法人代表: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人代表: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按照《_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凯办公楼。
工程地点:贞____县永丰大道。
承包范围:消防栓系统及管道安装。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开、竣工日期:本合同签订的3天内进场施工,竣工日期为进场施工后的15天内(即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干包制,共计人民币:玖万肆仟元(元)整。
第二条:本合同文件使用语言和选用标准及法律。合同语言:汉语选用标准、规范:建筑安装行业标准和消防工程施工规范。适用法律、法规:《_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条:甲方工作。
甲方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水、电给乙方施工。
第四条:乙方责任。
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
(1)严禁材料乱堆乱放;。
(2)严禁在工地上大小便;。
(3)严禁垃圾乱倒;。
(4)严禁违章操作;。
(5)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严格遵守工地的一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对违反或经教育不改的人员进行处罚或开除。乙方必须注意施工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乙方要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设施,不准在施工中乱打洞和开槽,必须先作出可行的保护和防范措施。
第五条:检查和返工。
若因材质、设备、施工工艺等方面的原因不合格,乙方负全责。
第六条:质量评定部门名称: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现金或支票)材料进场当天甲方支付乙方伍万元整,剩余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合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后一次性付清(本合同不含税金)。
第八条:违约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违约的处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须共同遵守,若出现违约,受损方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受损程度向违约方索赔一切经济损失和追讨违约金,若工程验收不合格,造成的返工及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直至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止。
第九条: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全格止和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时,本合同终止。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就于江北区委托给乙方做消防代理、代办、消防图纸(蓝图)设计、消防报建、验收、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将江北区(消防图纸(蓝图)设计、消防申报、审批和验收)交由乙方代办完成。
2、按重庆市消防支队营业厅相关规定对装修设计、消防图纸设计的要求报批。
1、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代办消防报建、审批、验收、咨询费等费用为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2、甲方按乙方消防图纸设计的要求施工或改造,不得任意改变现场施工。
4、双方签定协议后,甲方预付消防代办费用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5、消防部门出具受理单(消防部门建设工程设计备案通知书)时,甲方支付消防代办费用15545元。(大写:_____元整)。
6、在乙方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时,甲方将剩余款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1、甲方向乙方提供原始资料,以及有关营业厅内装修消防报批要求的各种资料(材料)。
2、甲方应按照xxx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如未按以上规范施工,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3、乙方按重庆消防支队有关营业厅建筑内部装修、消防图纸设计报建要求报批,提供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资质及消防验收所需各种资料满足消防审批和验收要求。
4、甲方提供原始资料必须是真实性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消防报建、审批、验收等相关工作,因甲方原因未通过消防验收则不退还所收费用。
5、甲方应自觉遵守《xxx消防法》法律法规,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款到后生效,待消防部门报批合格完毕后失效。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2024年消防设计合同版实用(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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