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合同工值得去吗大全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住建局合同工值得去吗大全篇一
发包方(甲方)
依据《_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架子搭设、安全防护等。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
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验收
1、工程质量标准:以现行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书,设计变更图纸为依据,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工程。
2、乙方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现场技术员指令施工。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部工序。
3、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必须进行返工、处理至合格。如没有按照要求返工、达不到验收标准,所造成的材料及人工费全部由承包方负责。
4、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所有工序必须做到方、平、正、直,在操作中控制好各部位标高和控制点。
5、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必须通过现场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
1、在施工中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安全常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文明施工。
2、各作业工种在施工因乙方施工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六条 面积计算与付款
1、本工程面积计算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本工程面积计算依据。
2、本合同付款方式采用清包干确定,包干价为每平方地下室按剪力墙垂直面积每平方 元,包工不包料,包各工种所需工具(机械)。施工中市场价格变化均不做任何价格调整。
3、合同付款方式:进场甲方不付预付款,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甲方的资金情况支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足80%,年底除留5%保修外付清,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付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如工程验收不能达到要求造成返工,其材料及所有人工费全部由返工方承担。
2、如在施工中造成混凝土硬化、模板、钢筋、线菅浪费(损耗按国家标准),甲方按市场价格在乙方人工费中扣除。
3、乙方在施工中如自主变更图纸,因市场人工工资原因造成和自动放弃施工,乙方索要已完成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
4、因乙方施工造成的厕所、外墙渗水,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天内进行修复,如乙方拒不修复,甲方根据实际发生维修费用从乙方剩余工资中扣除。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建局合同工值得去吗大全篇二
1.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内索赔
(2)合同外索赔
2)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1)承包商与发包方间的索赔
(2)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
(3)承包商与供货商间的索赔
(4)业主与监理单位间的索赔
3)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费用索赔
(2)工期索赔
4)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工程终止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6)其他索赔。
2.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程序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当相应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意向。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3)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同样的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工期索赔值的计算
1)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期。主要有:业主拖延交付现场,拖延交付图纸,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方案,拖延支付工程款,不按时组织验收造成下道工序受到影响,业主提供错误的现场资料、工程量增加及工程变更等。这些发生后,影响了工期,工期就应顺延。
2)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延误。主要表现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障阻引起的延误等。这些风险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住建局合同工值得去吗大全篇三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的室厅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本房屋月租金为_________元,按(月/年)结算。每(月/年)乙方须提前天向甲方支付租金_________元。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否则甲方有权停租并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应付给甲方押金元,作为房屋内部设施水费电费等综合保证金。等租赁期满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3、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4、甲方提供设施如下:空调台,电视机台,太阳能个,煤气罐瓶个,洗衣机台,床张,沙发套,家具套。以上设施保证能正常使用,经乙方检验后认可签字生效。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损坏,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负责修理好并能正常使用交予甲方,否则按价赔偿。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5、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半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6、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乙方在租赁期限期间不得私自转租转借。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7、乙方使用该房屋应注意防火、防盗,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水表:电表:
8、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9、本合同连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住建局合同工值得去吗大全篇四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v^《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v^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四条(规划和计划编制)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应。
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提出申请的区政府组织实施供应,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占用补偿等费用。
第五条(项目选址)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和镇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产业结构调整土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落实。
第六条(项目认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等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申报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土地供应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机构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也可以由区(县)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开发建设。
(二)在普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区(县)每年度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5%;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平衡设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条件、建设要求和建设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确定后,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和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的附件,并由住房保障机构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九条(主要建设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装修;用于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家庭基本居住使用的要求进行室内装修。
第十条(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采取行政划拨;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
(三)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六)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缴费登记卡)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缴费登记卡。有关单位向建设单位收费时,必须在缴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信息,并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收费。价格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制订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价格评定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由组织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由组织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参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拟订。拟订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指导,做好价格协调平衡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销售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基准租金及上浮幅度。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收购)
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一年尚未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由住房保障机构收购,继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申请程序)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建立轮候名册)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轮候选房前应当对已登记的申请户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其登记资格。
经登记的申请户,在轮候选房前申请资料填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供应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与申请家庭原有住房面积之间的差额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供应标准,审核批准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户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的机构按照合理价格收购的,可以适当提高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
第十九条(供应程序)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信息。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然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文本)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及违约责任等。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工商局制订。
第二十一条(轮候序号的调整)
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套数或者房型等有限而未能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
申请户在当期房源供应的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选房确认书,或者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在届时已登记的申请户之后;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的确定)
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协商确定房地产权利人。经协商一致,由部分申请人作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的,全体申请人应当形成书面意思表示,并将房地产权利人以外的申请人明确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单身人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房地产权利人。
家庭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申请人为承租人;单身人士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购房优惠政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者商业性购房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租金的支付)
承租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五条(租售转化)
经批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可以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采取租售转化方式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的,承租人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购房款后,可以按照该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购买。购房款付清前,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签订后,房地产权利人持选房确认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产权份额,并注记“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租售转化家庭在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与廉租住房政策的衔接)
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属于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收回配租房屋。
住建局合同工值得去吗大全篇五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定时间:
签定地点:
根据《_合同法》、《_建筑法》、《南京中医药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和《南京中医药大学零星基建、修缮类工程审计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具体工程内容、做法、要求以附件形式进入本合同
.工程范围:
.承包方式:
.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工程质量:。
.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暂定价:。
第二条 甲方工作
.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1份,并向
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中甲方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及影响工程施工的开工前施工现场的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经甲方审定后,方可按审定方案进行施工。
.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权限为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施工方驻工地代表须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在施工现场。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及竣工资料。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约定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因甲方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顺延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工程合同为依据。
.本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接乙方通知1天内须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顺延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顺延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验收合格,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报告。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决算的约定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种:
(1)固定价格:甲、乙双方在开工前事先商定的包干费用,先由审计处预审后,再确定工程造价。
(2)可调价格(方式一):招标项目,投标价+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部分原投标报价中有的按原投标价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决算。经审计处审计后确定工程造价。
(3)可调价格(方式二):非招标项目,无投标价格。提供工程相关图纸及现场签证(经甲方书面确认)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决算。经审计处审计后确定工程造价。
.工程付款方式,采用第种方式支付:
第一种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定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暂定价/%支付预付款。
(2)工程完成/%,甲方付至合同暂定价的/%。
(3)工程结束通过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合同暂定价的/%。
(4)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审计金额的/%。
(5)余款质保期(自竣工满 1 年)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不计利息)。
第二种支付方式:
(1)无工程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后,乙方应出具项目决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审计部门审计,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甲方付至审计金额的%。
(2)余款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满 壹 年)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不计利息)。
.工程竣工验收后 20 天内,乙方提出工程决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待甲方审计部门审计后,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后付款,如20天内未送达,甲方将不予接收。
.乙方负责提供二套完整的项目改造图纸及相关资料作为竣工资料及工程审计资料交至甲方。
.如该项目为跨年度工程或遇付款时间为学校财务封帐期等特殊情况,无法支付工程款时,付款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甲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 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有疑义时,本项目的司法解释顺序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的审计费用的支付,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零星基建、修缮类工程审计工作规定》的相关办法。
.最终审计部门由甲方指定。
.该项目施工单位承诺,审计结束后让利∕%,我校按照审定金额∕%支付相关工程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需提前3天封样送至甲方,待甲方认可后,方可采购。采购材料进场后需要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并办理材料、设备验收单。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己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工程中所涉及的设备的质保证书、操作手册、维修联系单等相关资料由乙方负责统一保管。竣工后,作为工程竣工资料交至甲方。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_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甲方将对其进行500元的处罚,并由乙方进行恢复,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无法进行恢复,由甲方安排相关单位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不支付上述维修费用,甲方将从工程款中扣除),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如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双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应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如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 工程交付前,乙方负责对该工程内已完成的设施及设备进行成品保护及看管工作,如造成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廉政规定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书面协议。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招投标文件
(2)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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