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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篇一
一、重大信息的界定
1、校园伤害事件。伤害学生一人以上(含一人),在医院治疗一天以上的。
2、学生死亡事件。不管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上学期间,还是假期当中。
3、财产丢失事件。丢失财产价值500元以上的。
4、食品卫生事件。
5、学校租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
6、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学校发现以上重大信息,应在两小时之内电话报教委。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后,要作及时、妥善处理,必要时请示教委。
五、信息报送员:付延顺
1、班主任必须建立班级、家校联系通讯录,包括学生详细家庭地址、相对稳定的联系电话。
2、在季节交替或因学校组织各类活动,作息时间需作长期或短期调整时,必须由校委会研究决定,由相关处室将学校决定提前通知其他处室和班主任,班主任必须及时将学校调整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学生本人,并以书面通告或以家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督促班干部认真填写班级日志。若发现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等特殊情况,班干部在如实填写班级日志的同时,必须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尽快回班调查学生缺席原因,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班主任必须及时向政教处报告,并做好相应记录,用以将来调查备用。
4、上课期间学生缺勤情况,由该节课任课教师督促班干部在规定的日志或考勤表中记载缺勤学生姓名,并在下课时向班主任通报。
5、严格落实学校作息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因谈心或者处理学生问题,需将学生滞留在校达十分钟以上时,必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妥善处理学生回家事宜。
6、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等危及学生安全的信息,在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向政教处汇报。政教处应建立相应保密信息档案,以便跟踪备查。
7、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必须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并要及时告知政教处。政教处必须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应当给予适当关注的.照顾,并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同时必须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1、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刑事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学校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伤者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3、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迅速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注意做好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4、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首例发病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处理情况等。
5、报告的信息必须是真实记录,经确认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公开发表的信息,公布事实时间、数字必须准确;事故原因要根据学校所掌握的信息公布。
6、刑事事件由政教处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后,及时处理。如实向家长阐述事故经过,确系校方责任不相互推卸。
7、公布的受伤情况以医院诊断结果为准,伤残等级以司法鉴定部门为准。
8、不清楚的事实,待有关方面调查后再公布;涉及学生及家庭隐私的,必须依法予以保护。相关联处室负责做好伤害事故及处理工作的分析、总结、存档工作。
9、正常工作日突发事件的指挥由校长负总责,副校长、各处室各负其责,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
非正常工作日突发事件的指挥校级值班领导负责,中层值班人员配合。
三、突发事件逐层报告制度:
1、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班主任、任课教师或在场教职工要迅速向年级负责人和学校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3、学校发生安全紧急情况报告程序:值班人员—校长(110、120、119)—县教育局(乡人民政府)。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学校要及时召开全校教职工会,按上级要求准确、真实、全面通报事故信息。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篇二
一、事故报告范围
(一)伤亡事故
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以电话或其它快速办法,向镇政府、县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越级上报。
2.镇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报告后,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一般死亡事故(含伤亡事故)最迟不超过12小时上报。
(二)重大险肇事故
1.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1小时:
由于化学和物理因素引起的火灾、爆炸或生产工艺不合理、操作不当等因素,发生毒物或易燃品大量外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与中毒,但严重污染环境,对职工、居民的安全、健康有潜在威胁的事故。
2.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2小时:
(1)由于设备、机具的缺陷、失灵,操作人员疏忽等因素发生车、船翻沉,或缺乏安全技术措施发生脚手架、井架、塔吊等倒塌,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居民以及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2)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简况、事故单位所属行业及主管部门、事故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抢救与处理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估计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三、事故信息通报
安委会办公室、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要求,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接报以下事故后应立即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一)本地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道路与水上交通、火灾、铁路、燃气、职业中毒、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重特大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企业和社会人员中毒的事故。
(三)社会影响较大,涉险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未遂事故。
(四)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险肇事故。
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应向县安委会办公室续报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情况以及调查处理结案情况。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情况,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领导报告。
四、实施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少报或漏报死亡人数、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将实施行政责任倒查制度,予以全镇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为了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准确、及时地向上级反映水秀乡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各站所、各村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鼓励、支持干部编写信息,各站所每周必须完成二篇信息报送任务,各村每周必须完成一篇信息报送任务,多者不限。并于星期五上午9时前以电子版和书面资料两种形式上报办公室。
二、各站所、各村向上级报送的信息必须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可全面反映我乡各项工作取得的新成绩以及新做法、新经验。各站所报送时必须经各站所负责人审阅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上报。各村报送时必须经村主干和主包村干部签字后方可上报。
三、 向上级报送的信息若被编发,乡党委政府将对撰写人进行奖励,具体标准是:被县级业务部门编发的,每篇奖励5元;被县两办和《太谷时讯》编发的,每篇奖励10元;被市级报刊编发的,每篇奖励20元。对于不能按时按质上报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四、 信息报送工作由乡党政办公室每月负责统计并公布,每季进行一次奖励兑现,年终进行总评。
五、信息报送工作奖励资金由乡财政列支,不占用各办公室经费。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篇三
一、重大信息的界定
1、校园伤害事件。伤害学生一人以上(含一人),在医院治疗一天以上的。
2、学生死亡事件。不管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上学期间,还是假期当中。
3、财产丢失事件。丢失财产价值500元以上的。
4、食品卫生事件。
5、学校租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
6、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学校发现以上重大信息,应在两小时之内电话报教委。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后,要作及时、妥善处理,必要时请示教委。
五、信息报送员:付延顺
1、班主任必须建立班级、家校联系通讯录,包括学生详细家庭地址、相对稳定的联系电话。
2、在季节交替或因学校组织各类活动,作息时间需作长期或短期调整时,必须由校委会研究决定,由相关处室将学校决定提前通知其他处室和班主任,班主任必须及时将学校调整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学生本人,并以书面通告或以家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督促班干部认真填写班级日志。若发现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等特殊情况,班干部在如实填写班级日志的同时,必须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尽快回班调查学生缺席原因,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班主任必须及时向政教处报告,并做好相应记录,用以将来调查备用。
4、上课期间学生缺勤情况,由该节课任课教师督促班干部在规定的日志或考勤表中记载缺勤学生姓名,并在下课时向班主任通报。
5、严格落实学校作息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因谈心或者处理学生问题,需将学生滞留在校达十分钟以上时,必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妥善处理学生回家事宜。
6、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等危及学生安全的信息,在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向政教处汇报。政教处应建立相应保密信息档案,以便跟踪备查。
7、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必须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并要及时告知政教处。政教处必须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应当给予适当关注的照顾,并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同时必须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1、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刑事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学校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伤者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3、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迅速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注意做好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4、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首例发病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处理情况等。
5、报告的信息必须是真实记录,经确认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公开发表的信息,公布事实时间、数字必须准确;事故原因要根据学校所掌握的信息公布。
6、刑事事件由政教处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后,及时处理。如实向家长阐述事故经过,确系校方责任不相互推卸。
7、公布的受伤情况以医院诊断结果为准,伤残等级以司法鉴定部门为准。
8、不清楚的事实,待有关方面调查后再公布;涉及学生及家庭隐私的,必须依法予以保护。相关联处室负责做好伤害事故及处理工作的分析、总结、存档工作。
9、正常工作日突发事件的指挥由校长负总责,副校长、各处室各负其责,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
非正常工作日突发事件的指挥校级值班领导负责,中层值班人员配合。
三、突发事件逐层报告制度:
1、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班主任、任课教师或在场教职工要迅速向年级负责人和学校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3、学校发生安全紧急情况报告程序:值班人员—校长(110、120、119)—县教育局(乡人民政府)。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学校要及时召开全校教职工会,按上级要求准确、真实、全面通报事故信息。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上网电价情况;
(五)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网结构情况,网内发电装机分布和容量情况;
(二)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执行输电电价情况;
(四)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二)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
(三)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
(四)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力系统运行基本情况;
(二)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
(三)跨区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送电情况和电能交易情况;
(四)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九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向城市电监办报送信息。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 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十条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区域电监局汇总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
第十二条 中央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向电监会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内容,确定具体的报送形式和期限。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信息。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表、提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 日报应当在下一日12时前报出;
(二) 周报或者旬报应当在下一周或者下一旬的第2日前报出;
(三)月报应当在下一月的8日前报出;
(四)季报应当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报出;
(五)年报快报应当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报出;
(六)年报应当在下一年的3月20日前报出。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监会的有关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有关实时信息。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的报送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即时报送有关信息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并在电力监管机构批准的期限内补报。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有违反电力监管法规、规章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安全生产、成本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整理、分析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建立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通过网站等媒介定期通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以上统称“电力事故”。
2、未构成电力事故,但对社会或电力系统造成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
3、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信息报告单位
发生“信息报送范围”中所述事故(或事件)的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其中,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三、即时报告信息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方式
报告程序及时限: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向电监会相关区域电监局报告。涉及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由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向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电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发生在西藏自治区的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于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报电监会。
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
报告内容及方式:信息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上报,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电力事故综合信息的报送程序、时间及内容
1、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
报送程序:省(自治区)电监办统计本省(自治区)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报区域电监局,未设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事故信息由区域电监局负责统计。区域电监局汇总本区域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后报电监会安全监管局。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汇总本企业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后报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报送时间及内容:区域电监局和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应于每月17日前报送上月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2、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电监会派出机构和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电监会安全监管局报送上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分析,以及整改措施等。
3、电力事故调查报告书
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电监会派出机构应于事故调查报告书正式批复或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五、信息报送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2、各单位要完善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报送的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报电监会安全监管局,如发生变动,须及时通报。
3、报送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时应当同时报送电子信息(在电监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软件上直接填报)和纸质文件,其中纸质文件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
4、电力监管机构要定期通报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加强对企业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或处罚。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篇五
为贯彻区教育局及中学校安全信息和事故报送制度,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及时、妥善地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1 、学校各类安全工作情况,按月进行专项统计记录,并据此形成专项报告。学校安全隐患每月应组织安全检查,填写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在对应项目中,填写清楚安全隐患的内容、采取措施并由办公室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 、重大事件即发即报制度:对突发事件出现伤亡的、盗窃案件实行即发即报制度,发现事件第一人有义务及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并于2 小时以内由办公室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发生消防、交通、公共卫生、人身意外、群体伤害事故以及涉及刑事案件等,必须在1 小时内上报,必要时根据事态发展实行滚动报告。
二、报告规程
1 、学校安全稳定专项安全检查统计报告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2 、突发事件发现第一人即为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向每天值班人员报告所发现的事件经过。
2 、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园长报告,并了解事件经过、原因以及所引起的危害。
3 、学校相关处室在了解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写出详细报告或信息报园长审批,在征求园长意见后决定是否上报,并由学校办公室向上报告。
4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越级上报、审批。
三、信息报送原则
1 、迅速: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最先发现或接到报告的.学校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延报。
2 、准确:
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四、报告问责制度
1 、学校安全信息报告必须保证真实性、时效性,必须及时通知到学校分管领导。
2 、事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不许夸大或缩小事件的危害性。发现违纪现象按照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认识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确保幼儿园及各班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上报。
二、安全事故报告的主要任务幼儿园要做到及时报告园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幼儿意外伤害、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教师及幼儿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三、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原因、现况等。
四、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制为确保幼儿园及时、准确的报送安全事故信息,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哪个班级或部门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等问题由哪个班级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篇六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做好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是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充分认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对未履行报告人职责,造成疫情扩散和危害进一步加大追究其责任。
二、报告的时限和要求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的责任报告单位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任报告人是机构指定信息的信息报送员。
当发生学校食物中毒或患病学生异常增加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该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当地卫生疾控部门;一旦确定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填写相关报告卡。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发现食物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校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报出相关信息。
(5)、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提供留样食物,以便检验。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1)、初次报告。学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第一时间(事发后2小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初次报告。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可直接报告省教育厅值班室和体卫艺处。
(2)、进程报告。在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处置中,学校应当每天将事件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部门。
(3)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省教育厅。
三、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制定适合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必要时组织学校师生按照学校制定的预案进行演练,以保证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 原料采购及索证制度: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二、库房管理制度:
1.食品贮存者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三、 厨房卫生制度及管理制度
1.厨房必须添置“四防一消”设施。
2.要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3.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4.厨房一天打扫三次以上,确保地面无积水、无垃圾。
四、餐具用具消毒制度
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
2.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3.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五、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每天必须彻底打扫三次确保地面无垃圾积水。
2.每周用“84”消毒液消毒二次。
3.学生各人用各人的餐具(必须人人都有餐具)
六、卫生检查制度
1.管理人中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痛。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证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行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七、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1.学生如有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应在第一时间向医疗保健或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并向教育局报告(上报时间不得拖延两个小时)。
2.应立即组织对中毒师生进行救治,尽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控制食物中毒事故进一步扩大。
3.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与处理结果和工作的改进意见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