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省工作报告(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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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作报告篇一
山东,因居太行山以东而得名,简称“鲁”,省会济南。先秦时期隶属齐国、鲁国,故而别名齐鲁。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山东省工作报告,希望可以帮到您。
20xx年至20xx年,全省人民辛勤劳动、开拓创新,奋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胜利收官。全省生产总值达到6.3万亿元,年均增长9.4%。按当年平均汇率计算,人均生产总值从6千美元增加到1万美元。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对外收支总体良好。城镇累计新增就业59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65万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倍以上,达到5529亿元。“”规划27项主要指标中,12项约束性指标全部完成,12项预期性指标超额完成,3项预期性指标接近目标值。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一)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8%,达到3154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1%,达到12930元,城乡收入比由2.70缩小到2.44。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减少100万人以上。人均预期寿命提高1.5岁,达到78岁左右。婴儿死亡率由千分之7.69下降到千分之4.77。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8.1%。人均受教育年限8.87年,提高0.20xx年。城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增加约5平方米,分别达到36.4平方米和40.9平方米。城镇每百户拥有汽车由19.9辆提高到49.4辆,农村由5.4辆提高到23.6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基本实现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互联网普及率提高13.9个百分点,达到48.6%。
(二)经济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加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农业现代化水平稳步提升,粮食产量由867.1亿斤增加到942.5亿斤。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8%,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比重持续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提高8.7个百分点,成为吸引投资、吸纳就业、创造税收的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保护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由1.72%提高到2.23%左右。“两区一圈一带”区域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东中西部差距不断缩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取得实质性进展,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全面展开,17市实现铁路网全覆盖,96%的县(市、区)通了高速公路。全省发电装机达到9716万千瓦,比20xx年增长48%。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胶东调水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三)市场经济新体制进一步完善。全省95.7%的村(社区)完成了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多种土地流转方式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健康成长。供销社改革取得新成绩。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设立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政府定价项目削减67%。商事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成效显著。各类商品和要素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发展到618.2万户,比20xx年翻了将近一番。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基本建立,转移支付调整和债务管理得到加强,省以下财政体制进一步理顺。小贷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农信社银行化改革基本完成,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扎实推进,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稳健起步,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加快,青岛财富管理综合改革试验区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小学去行政化试点顺利实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和职业教育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先后实现整合,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公务人员工资、养老、住房、交通和休假制度日益规范。
(四)对外开放取得重要进展。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加强了与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东南亚和澳大利亚经济界的合作,与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的经贸联系进一步密切。新增友城38对、友好合作关系城市40对,来鲁工作的外国专家达13万人次。正式启动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鲁港、鲁台交流合作成果丰硕。20xx年,全省外贸进出口2417.5亿美元,比20xx年增长27.8%;实际利用外资163亿美元,增长77.8%;对外实际投资57.8亿美元,增长205.6%。五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691亿美元。成功举办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等一批重大国际活动。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落户青岛。中小企业到境外对标交流,乡村旅游带头人赴海外学习培训,都取得了持续明显的成效。全国工商联知名民企洽谈会签约项目落地率超过80%,到位资金7842.5亿元。
(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加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各方面制度和程序不断完善。政府系统严格执行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决策中主动加强与政协的民主协商。省政府及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对口联系逐步常态化、机制化。提请省人大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决定46件,制定政府规章64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815件、政协提案3362件。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削减,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部取消。公布实施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深入,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有序展开。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省市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依法解决。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法治观念普遍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严肃政纪、纠治“四风”、严惩腐败取得显著成效。纪检监察机关立查案件累计70080件,党纪政纪处分69688人。
(六)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大力弘扬,四德工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覆盖率由61%提高到99.2%。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各个领域的文艺创作硕果累累。在全国影视剧业内和广大观众中,赢得了“山影出品,必属精品”的美誉。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7%,达到2370亿元。成功举办尼山世界文明论坛、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世界儒学大会、中国艺术节、孔子文化节和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等重大活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竞技体育取得新成绩。
(七)社会治理体系逐步健全。积极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协商、社区居(村)委会联席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社区事务议事制度。广泛构筑起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联动机制。社会组织达到4.56万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4534.2万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7331.4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初步形成。信访工作持续加强。省政府及各部门新闻发布机制进一步完善。普法、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山东建设取得新进展,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得到加强。顺利完成23.14万名兵员征集任务。
(八)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建立空气质量第三方监测和财政补偿制度。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改善13.8%,二氧化硫下降47.7%,二氧化氮减少12.8%。新能源发电装机增加837万千瓦,占比提高7.1个百分点。节能减排指标超额完成,淮河、海河流域治污国家考核连续多年保持第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由87.9%提高到95.5%。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085平方公里,湿地保护面积新增300多万亩,植树造林1561万亩。加强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开展乡村文明行动,城乡环卫一体化实现镇村全覆盖。
五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政府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山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改革,敢于担当,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必须在法治框架内,有效统筹协调多方利益,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司法民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服从省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多党合作和政协民主协商,积极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
各位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山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亲切关怀。特别是20xx年视察山东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我们努力在推动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进程中走在前列,为我省发展指明了方向。五年来我省取得的每项成绩,都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山东省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省人大、省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省上下努力拼搏的结果。在此,谨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驻鲁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致以崇高敬意!向关心支持山东发展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诚挚感谢!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省传统优势正在改变,实现新旧动力转换、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仍然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经济结构不合理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比较突出,企业整体创新能力不强,大多处于产业价值链中低端。居民收入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城镇中的“二元结构”比较明显。部分群众生活非常困难,脱贫攻坚任务十分艰巨。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还有较大差距。人口老龄化加快,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待提高。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超采地下水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劣五类水体基本消除,但一、二类水体没有明显增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道路车辆伤亡人数居高不下。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作风不严不实问题仍然存在,法治素养有待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在制定“十三五”规划和安排年度工作中,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从今年起到20xx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实现我省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关键时期。党的xx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体会议,擘画了“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今后五年,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要求。
——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左右,提前实现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xx年翻一番。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服务业占比达到55%左右,发展的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型省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全社会研发经费占比提高到2.6%。
——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居民收入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持续缩小,健康水平得到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提高。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常住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提高到65%和55%以上。
——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文明山东、诚信山东、美德山东建设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
——各方面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更加完善。平安山东建设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法治山东建设成效显著,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党的建设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
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必须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于发展全过程,按照“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的要求,努力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为此,要紧紧抓住以下任务。
(一)强化创新第一动力作用。始终坚持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完善各类人才创新激励机制,持续扩大人才政策开放度。鼓励企业主导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快创建山东半岛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青岛海洋国家实验室建设。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巩固提升农业发展优势,努力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坚持工业强基,加快食品、轻工、纺织、原材料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轨道交通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先进机械设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推动其他各类知识密集型产业快速成长。落实中国制造20xx山东省行动纲要,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推动服务业扩大规模、拓展空间,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体系。鼓励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大力发展网络经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鼓励军民产品、技术、人才、信息广泛交流,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二)实现改革与开放相互促进。以改革助推开放,以开放倒逼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造全国领先的营商环境。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健全市场导向的投融资体制,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经济资源全球优化配置。合理划分省和市、县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完善财税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现代财税制度。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业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升金融普惠程度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学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去行政化。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和自贸区战略,全面融入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形成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三)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基本实现市市通高铁、县县通高速,争取通车里程分别达到2100公里和7600公里。新建改建穿城公路、瓶颈路段2840公里,整治完成国省道6100公里和县乡路2.95万公里。建成运营青岛胶东国际机场、菏泽机场,争取建成济宁机场、聊城机场,开工建设枣庄机场。推进港航一体化,发展现代化港口群。建设海阳、荣成核电基地和海陆多处风电基地。加快外电入鲁,接纳省外来电能力达到2400万千瓦。完善新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系统建设。抓好雨洪资源利用,提高引黄能力,完成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建成地下综合管廊800公里以上。抓住国家政策机遇,加快城镇和工矿区老旧小区改造步伐,完成180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完善城市微循环立体交通网络,积极推进青岛、济南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气象现代化步伐。落实农村抗震设防标准,平房要普及钢筋圈梁和构造柱,新建改建房屋最低按7度抗震设防。按照节能环保要求新建改建农村供暖设施。20xx年底完成647万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四)优化区域发展格局。坚持东部提升、中部崛起、西部跨越,纵深推进“两区一圈一带”战略。加快建设山东半岛城市群,提高综合竞争力。发挥好青岛龙头带动作用,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创新发展,把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海洋经济集聚区。海洋经济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以上。坚持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发展现代生态产业体系,建设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强化省会辐射引领,支持济南建设区域性经济、金融、物流和科技创新中心。推动济莱协作区建设,支持德州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加快沂蒙等革命老区发展,加强与中原经济区交流合作,把西部经济隆起带建设成邻边经济新高地。
(五)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步伐,有序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和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全面实现教育、医疗、社保、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施新一轮县域经济提升行动,支持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新生中小城市。积极稳妥推进撤县设区(市)、乡镇合并、镇改街、村改居。鼓励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和工矿区纳入城镇体系管理。推动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乡村教师、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快农村金融、邮政物流等公用事业发展。
(六)繁荣发展先进文化。努力建设文化强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实施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工程,推进社科理论研究创新、历史文化展示和乡村记忆工程,建设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和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区。努力营造激励齐鲁文化精品创作的社会环境,支持富有山东特色的文学、戏曲、美术、影视、出版、传媒事业加速发展。建设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实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各级档案馆建设,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育发展新型文化业态,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不断扩大好客山东品牌影响。
(七)持续加强民生保障。坚持科学扶贫、注重实效,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前实现省定标准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各类群体就业创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城镇每年新增就业110万人。推动基础教育均衡提升,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努力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强健康山东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统筹推进大健康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政策措施。不断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民主协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确保各领域安全形势总体稳定。抓好人民防空建设,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提升人口质量,继续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加大对失独家庭关爱扶助力度。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建设美丽文明新山东。维护好我省的壮美山河、富饶湖海和广袤平原,多姿多彩地展现齐鲁风光的独特魅力。加大对自然人文遗迹、历史文化名城、特色老街区老村落老建筑,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在尊重农村形态和农民生活习惯基础上,有序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把大气污染治理放在突出位置,有效遏制重污染天气频发态势。加强重点流域、近岸海域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地下水超采。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土壤质量明显提升。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林木绿化率达到27%。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塌陷地综合治理,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增加对重点功能区生态转移支付,健全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刚刚过去的20xx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我们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统筹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完成了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全省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城镇新增就业116.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7.5万人。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和8.8%。居民消费价格上涨1.2%。这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打下坚实基础。
20xx年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5%-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8.5%。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进出口保持稳定。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和8.5%。居民消费价格上涨3%。常住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59%和49%。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
实现今年目标任务,我们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实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努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深入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推进好品山东建设,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和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在满足一般消费需求的同时,积极开展品牌营销和个性定制,多生产绿色、健康、智能的高附加值产品。健全农产品、食品、药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养老、健康、旅游、文化、休闲、娱乐、体育等产业,引导各类服务业改善供给结构。支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创业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创客空间。下决心推动钢铁、煤炭、水泥、有色、船舶、玻璃、轮胎、地炼等行业去产能,实施化工产业搬迁改造和结构调整攻坚战。对丧失自我修复能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妥善安置产能过剩行业失业人员。引导企业多措并举消化库存,总结推广近些年各行业压缩支出的有效办法,支持企业全面降低成本,特别是减少材料消耗,降低能源损失,压缩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鼓励企业多渠道筹资,增加资本金,减少银行贷款比重,降低债务率。积极化解企业间担保链、担保圈风险。
(二)贯彻好积极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推动具备条件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电力等重大项目尽早开工,形成较大规模的实物工作量。实施一批重大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开工保障性住房49.3万套,基本建成22.5万套。改造农村危房5万户,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200万户,启动农村供暖改造工程。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今年要完成一半任务,改扩建1500所学校。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扩大传统消费,促进信息、网络消费。总结交流临沂、潍坊等地的经验,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与实体流通相结合的物流体系。推广菏泽、滨州、日照等地的好做法,重点培育一批特色电商镇、电商村,鼓励发展农村淘宝项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新市民购买和租赁住房的能力。落实好公积金使用、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积极消化房地产库存。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提高公租房租赁补贴比重,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通道。支持各地各部门收购或长期租用符合条件的商业房、写字楼,改造为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用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将库存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教师公寓、养老地产、旅游场所等专业设施。
(三)进一步健全企业微观运行机制。支持各类企业规范改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实现更多企业挂牌上市。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建立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积极推行经理层契约化管理。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监管。开展首批58户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亲友回避,公开透明履行职责。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切断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鼓励民营企业规范成本核算,引导民营企业家参照市场正常水平领取薪酬,依法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发挥企业家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关心、保护企业家,搞好企业家培训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和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完善人才流动机制、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以企业为主体,以重点人才工程为引领,集聚更多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带动作用的首席科学家、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借鉴淄博、济宁、德州、聊城等地做法,健全引进人才制度,吸引包括外国专家在内的各类专业型、技能型人才来鲁工作。
(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脱贫攻坚。继续抓好高产创建、渤海粮仓、精准农业、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面实施耕地质量提升计划。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顺应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安排轮作,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休耕方式。适度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因地制宜发展青贮玉米、优质牧草,以及大豆、花生、杂粮等经济作物。树立大食物理念,大力发展肉蛋奶、果蔬茶等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发展现代渔业,建设海上粮仓。加强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积极培育农村经济新业态,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农村“第六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坚决打好脱贫攻坚第一仗,确保今年脱贫人口不少于120万。抓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验收和应用,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抓好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火工作。
(五)落实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待遇。今年为200万进城农民工和140万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办理城镇户口,落实同等公共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普遍降低大中城市外来人员落户门槛,使其真正享受到市民待遇。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拓展棚改范围,改造完成棚户区48万户。同时,将棚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提高货币化安置比重。完善连接镇村间的道路、公园等基础设施,把非农经济和就业超过70%的村庄和人口纳入城镇管理。推动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政府监督和服务向乡镇下沉。试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财政转移支付、投资基金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政策。改进城乡规划,提升建筑质量,治理违法建设,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0公里。提高城乡供水水质,大力发展集雨型绿地。加大低效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实施示范镇提升行动。
(六)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完成营改增任务。完善国地税联合办税机制,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县及县级以上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全部依法依规公开预算决算。扩大涉农专项资金整合试点范围。继续清理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再压减10%,用于增加扶贫投入和产业引导基金。继续压减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国家部署,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提高到15%。在保持政府债务率处于合理区间前提下,适当扩大地方债券发行规模。加强债务分类管理,重视债务结构调整和存量置换。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发展私募市场和股权投资基金,审慎探索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发挥好齐鲁和蓝海两个股交中心平台作用。进一步优化城商行股权结构,深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稳妥推进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试点。积极发展现代保险业。着力去杠杆,规范信托、理财等表外融资业务,降低金融资产风险。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对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清理打击力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七)推动对外经贸投资双向优化。实施优进优出战略,培育壮大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加大先进技术、能源资源、关键设备和重要零部件进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加快推进跨境电商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坚持引资与引智、引技有机结合,深度推进产业、企业、项目、人才国际化。加强与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战略合作和产业对接。推动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能源资源开发、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加强境外项目风险管控。抓住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正式实施机遇,在贸易、投资、金融、旅游、交通和产业合作等领域争取先行先试。加快推动威海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和烟台中韩产业园建设。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积极申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建设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社区。
(八)强力推行清洁燃烧等治霾措施。加强区域协作、联防联控,推进污染防治一体化。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限值,对不达标企业依法实施限产停产治理。推动工业绿动力计划,抓好燃煤电厂、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广煤炭高效利用技术,探索多种清洁燃煤实用办法,减少散烧煤总量。强化成品油全过程监管。抓好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和扬尘综合整治。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创建绿色交通省份,城市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标准,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2%以上。积极推进地热能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
(九)力争社会民生事业有新的较大进展。加快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推开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和去行政化。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新建、改扩建20xx所幼儿园。落实中小学教师编制“县管校聘”。抓好职业教育,健全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提升立德树人水平。加快文化体制改革,省直转制文化单位改制到位。持续建设十大旅游目的地品牌,按期完成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和集散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加快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启动所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动分级诊疗,有序放开医疗服务价格。抓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提高基层、中医药、妇幼、传染病、精神卫生等薄弱领域的服务能力。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城乡低保等保障水平。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和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医养结合服务综合体,新增养老床位6万张。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年内为1000名听障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倡导社会慈善捐助。
各位代表,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民族、宗教、侨务等政策。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高度重视和做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作。加强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流合作。扎实开展双拥共建,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全面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鼓励社会各界群众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在各自岗位上建功立业。
政府工作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专业思维、专业素养和专业方法。大力倡导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不断创新工作方式。着力克服庸懒散现象,认真解决不愿为、不会为、不敢为问题。积极适应新常态、学习新知识,在实践中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境内外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干部、人才的能力和素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主动作为、做有成效的予以表彰,对不作为的部门和干部严肃问责。建立合理的容错机制、及时的纠错机制和正常的免责制度,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全面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能力,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注重发挥律师、法律顾问和司法机关作用,通过协商调解和必要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扎实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依靠广大群众推动任务落实。
深化平安山东建设,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机制。深刻汲取安全事故沉痛教训,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消除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加快食安山东建设,加强消费品安全风险防控和检验检测。继续搞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深化“平安行·你我他”行动。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监督,定期报告政府工作。主动加强同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大力推进多层次协商民主。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有序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加强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建立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拓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际成效。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向群众学习请教,为群众办实事。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寻租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各位代表,美好明天属于勤劳智慧的山东人民,幸福生活需要我们用双手来创造。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山东省委领导下,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扎实工作,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二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三
为了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山东省制定了信访条例。下文是山东省信访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处理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使信访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受理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服从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第八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提出。 对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信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转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条 信访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可以推选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过5 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聚集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四)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口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
(六)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务。
第三章 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信访工作负总责。并确定1名负责人主管。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处理1件重要信访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负责人公开集中接访制度,并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可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有关人员负责信访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机构的经费应给予保障。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
(六)调查研究,向领导提供住处信息;
(七)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办理规则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或者告知信访人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者要求书面答复的,办理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除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交办机关收到办理机关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对处理正确的,应当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退回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必要时,交办机关可调卷审查或者直接听取办理机关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共同维持信访秩序。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参与走访。
第三十条 对不服基层处理的规模较大的集体走访,接访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滞留不走的,接访部门和信访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到行政机关门前及大型会场走访的,由公安机关和机关保卫部门负责维持秩序。
第三十二条 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访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知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经常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的机关和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实行重点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有关行政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访人不遵守第十二条之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接访部门可给予批评;经批评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并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收容、遣送、教育。 其中,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公安机关还可对有关物品予以收缴。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四
乙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别 身份证号
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作内容、工资给付
(一)本合同期限选用: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a: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 _____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 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_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 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b.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三)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从事工作。
(四)工资给付:
1、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 标准发给生活费。
3、加班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按乙方日工资标 准的300%支付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需裁减人员的。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第1项约定支付工资的或
经有关部门鉴定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第(四)款义务的;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
(六)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偿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项解 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下同)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第7、8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2、3项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再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乙方属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须分别按照乙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50%或100%增发医疗补助费。以上各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六、医疗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乙方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甲方发给乙方工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乙方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 病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在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补)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除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加发该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双方约定: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_________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五
《山东省旅游条例》已于20xx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山东省旅游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综合协调、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突出地方人文历史、风俗民情、自然资源等特色,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建设游客友好型社会环境,发展全域旅游,满足大众旅游需求,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目标责任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考核体系,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
第八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自律,开展培训交流,加强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一节? 旅游规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普查旅游资源,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资源开展承载力评估,制定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和谐统一。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变更或者撤销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突出地方特色,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事先制定专项保护利用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历史文物、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依法引导建设旅游度假区和旅游产业园区,引导旅游业集聚发展。旅游度假区、旅游产业园区的设立、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统筹利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和相关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形式,设立旅游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建设特色旅游项目,完善旅游配套设施等。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进行;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旅游资源经营权。
第十七条好客山东是本省整体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好客山东品牌,整合旅游资源,培育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建设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入和推行国际旅游发展理念和服务标准,加强旅游交流合作,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企业主体作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市场,以国际旅游带动国内旅游发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单位安排错峰休假;鼓励单位调整作息,为职工周五下午和周末休闲度假提供便利。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设立地方性节假日。
第二十条省、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符合条件的口岸实施落地签和过境免签等入境便利政策,促进入境旅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增设口岸入境免税店和出境免税店,促进旅游购物;鼓励有关单位为旅游者购物提供金融、物流和咨询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重点支持重大旅游项目用地。
鼓励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海岛、采矿塌陷区等建设旅游项目;鼓励采取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依法进行旅游开发。
第二十二条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发展理论研究,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旅游专业人才;引导和鼓励相关学校与旅游企业合作,推动旅游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服务质量、服务程序、设施设备、生态环保等方面制定标准,推动旅游经营者按照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其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进入权益类交易市场有序流转,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旅游信贷产品,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开发新型旅游消费信贷产品,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信息、城乡建设、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发展,支持乡村旅游、工业旅游、商务会展、体育旅游、邮轮游艇、自驾车房车、低空飞行等新业态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开发游学旅行、文化创意、演出演艺等旅游产品,支持博物馆体系建设和展示服务,推进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作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传统中医药优势,完善医疗、康体、休闲等基础设施,鼓励开发中医保健、特色医疗、老年养生、疗养康复等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业与养老养生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挥滨海优势,加大海洋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推进海洋旅游航线建设和产品开发,发展海洋旅游。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者开放夜间旅游或者延长营业时间。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休闲度假设施和功能,保护和利用城市历史文化建筑遗产,培育旅游特色街区,鼓励兴办旅游休闲综合体,开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建设具有不同主题和特点的旅游休闲度假城市。
第三节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乡村特点和农民主体,组织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推动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保持传统乡村风貌,鼓励和支持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具备条件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移民库区等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支持乡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发展乡村旅游,成立和加入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
乡村和城镇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享受国家、省扶持农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和奖励;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许可。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入股、加盟等方式,对旅游资源丰富的乡村实施整体开发,投资建设精品民宿、乡村酒店、农业公园、休闲农庄、乡村文化生态博物馆等乡村旅游项目,研发乡村旅游经典线路,培育特色品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传统村镇的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规划建设旅游特色村、旅游小镇。
第三章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实现旅游公共服务覆盖社区和乡村;完善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老年人、残疾人旅游无障碍环境。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七条支持省内外企业开辟本省至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航线,发展旅游支线航空;鼓励企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开设旅游专列。
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集散中心或者旅游者中转站,完善设施和功能,推进机场、车站、码头等设施和市内交通的无缝衔接,实现多式联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加快通往主要景区、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村道路交通建设,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完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通往主要景区和重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道路的旅游指示标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建设,满足旅游者需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和运营的统筹协调,引入现代技术和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本省公共场所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旅游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投诉、旅游提示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技术在旅游领域的应用,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库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在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广场、景区、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者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和承载量、住宿和交通状况、极端天气预警、传染病疫情信息等旅游服务信息。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二条旅游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标明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对旅游者的有关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回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要求旅游者提供其他证明。
旅行社在旅行行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安排、旅游项目或者游览时间。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五条导游执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执业的监督,建立导游服务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推行景区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提供讲解服务的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管理。
随团导游在景区讲解时,应当遵守景区讲解管理制度;景区经营者或者管理机构不得阻碍其讲解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景区推行电子讲解服务。
第四十七条景区经营者或者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和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维护景区内公共秩序。
鼓励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医疗服务点,为旅游者提供及时、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八条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实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吸纳社会公众作为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服务的监督。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等提升经营管理,向旅游者提供景区、旅游线路、交通运输、气象、客流量预警、餐饮住宿、购物、医疗急救等信息查询和网上预订服务。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休闲、度假等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还应当标注英文以及本地主要客源国文字。
第五十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景区应当在景区入口显著位置,公告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以及免收或者优惠门票的对象、条件和标准。
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社会投资的景区向上述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第五十一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入口公告牌、电子查询机等方式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和实时客流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发布旅游建议等对景区客流量进行控制。
景区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采取引导旅游者、调整路线、暂停开放等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交通管制、车辆疏导等措施,及时疏导、分流旅游者。
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应当确保旅游者安全,有效保护景区生态环境、文物安全等,保障旅游秩序。
第五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超载运行。
旅游客运车辆、船舶等应当投保法定强制保险,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驾驶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规范设置和使用导游专座,并在车辆和船舶显著位置明示旅游客运专用标识、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服务监督电话等事项。
经批准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在核定经营范围内运营;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包船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船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障碍。
第五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旅游经营者组织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游活动,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并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游经营者经营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依法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
第五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聘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需要,不能实行标准计时的,可以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加大旅游市场执法力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旅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的部门。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旅游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旅游经营者经营情况和导游从业情况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公告制度,通过网络、报刊等,定期公告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开业、停业、名称、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等级变更以及取得、注销、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六十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旅游发展评价标准,开展旅游产业运行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旅游调查和统计分析,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保密。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
第六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机制。旅游度假区经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以省级旅游度假区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二)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三)未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经检查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
(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以及未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组织、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度假、信息等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用于发展旅游业,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经济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点、旅游车船公司等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人大会修订通过了《山东省旅游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并规定3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必须对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决定受理的,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六
产假女生90天,小产只享21天;婚假正常5天,晚婚15天。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和改进局党组的集体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依照自治州州直机关《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试行)》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的地位及职责
(一)地位及工作原则 1.地位
党组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和决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二)党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制定出本局的贯彻意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党组成员、行政领导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奖惩决定。
2.结合本州实际,理清全局性工作的思路,确定本系统工作的战略目标、工作重点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讨论决定本局、本系统工作规划、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党政联席会议、局务会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凡属以下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1)本局、本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工作部署。
(2)本局、本系统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计划,重大改革意见方案和措施,重要政策、规定、文件的制定以及向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3)本局的财务收支预决算、重大的财务开支项目及数额重大的建设项目的确立、重要的国有资产的处置。(4)研究并向州委、州政府提出关于本局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编制的增减意见。(5)本局及下属单位的人事调配。
3.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干部实施严格管理。
(1)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积极向州委提名、推荐州委任免的干部。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本局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和监督管理。(3)研究和决定本局及下属单位所属干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研究和制定对本局及下属单位干部的考察、考核、评议、诫勉谈话和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4.领导本局和指导下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1)研究制定本局及下属单位党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下属单位给予具体指导并监督执行。
(2)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勤政廉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政纪和财经纪律,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对违反党纪国法或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的党员干部和职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相应决定。5.领导本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
(1)研究制定本局及下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规划和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开拓进取,创新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治州经济建设服务意识的培养;加强对各族干部职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职业道德和秉公执法等方面的学习教育。
6.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全体党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准备并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生活会后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以期达到民主生活会的预期目的。
(2)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活动,督促领导干部间开展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提高党组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7.检查和监督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切实保障党员拥有充分的民主权利。8.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9.指导本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使其活动规范化,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为完成本局的中心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党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
(一)议题的提出
1.属于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人事任免、调配方案,机构、编制变动等方面的议题,由党组拟定和提出。
2.本部门、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重大议题,应经党政联席会、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行政领导提出。3.本局党支部、团支部的重大活动由本局党支部、团支部向党组提出。
(二)参加党组会议人员
1.会议由党组全体成员参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到会时,至少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时方能开会。在讨论干部选拔、推荐、任免、奖惩等重要问题时,至少要有2/3以上成员参加,不能与会者,会前要留下书面或口头意见。
2.必要时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的召开
1.党组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2.会前,党组书记必须与党组成员就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意见有严重分歧时,应集中多数成员的意见作为上会方案,也可下次会议再议,以便充分酝酿。
3.对议题在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拟好会议通知,提前2-3天通知每个成员。不允许搞临时动议。4.会议的议题一经提出,党组应及时召集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决策,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
(四)决议的形成 1.与会成员必须对每一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酝酿成熟时,作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遇有意见严重分歧时,不要急于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下次再议。
2.党组实行集体领导,成员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组会议的集体决定、决议。在个人代表党组发表重要主张时,不能超出党组决定、决议的范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3.党组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认真规范干部工作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负责人本人工作有变动时,不准在变动前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的组织处理。
4.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应充分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集中大家的智慧,做出正确的结论;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组的集体领导。
三、严格会议保密制度
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党组研究决定的保密事项和时效限制的内容。
四、党组秘书
党组秘书由党组决定。党组秘书应如实纪录党组会议上各成员发表的意见,以及会议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结果,并根据党组会议情况,起草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党组秘书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保证
(一)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党组各成员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对党组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做到分工不分家,要着重提高党组工作质量和效率。
2.党组全体成员和行政领导对党组集体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无条件地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3.党组要支持和帮助行政领导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按照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州委、州政府的指示、决定和决议,结合本局、本系统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进而形成科学、协调、和谐、相互促进的党政关系和工作秩序。
(二)违反本规则情况的处理
1.凡属应由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未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而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由其他形式决定的,其决定无效,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年终考评可视情况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处理,执行者明知决定无效,仍继续执行的,处理情况同上。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党组集体讨论或上级党组织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对其造成的后果负责。
2.对于符合本制度做出的党组决定、决议,有拒绝执行、执行不力或消极应付者,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组织对其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制度的实施,局党组接受全局党员、干部职工的监督,接受州委、州委组织部,州纪检委的监督检查。
巴州统计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州统计局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局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和程序化,根据州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政治面貌不同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行政领导的职能,保障行政领导的权利行使,创新领导班子科学领导机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讨论决定本局有关工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局长、党组书记共同协商拟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局长或书记单独提出。参加会议人员为局县级领导干部。
二、党政联席会,议题要提前2天向与会人员通知,并进行会前沟通,由局长、书记共同或分别主持。
三、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为: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及自治区统计局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的安排落实,本局主要业务工作部署。
(二)本局的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本局重大事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计执法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贯彻执行情况。
(四)干部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的建议方案。
(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的建议方案。
(六)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七)大额度现金支付、借款、各类工程、采购、物资处理等资金收支问题的建议方案。
(八)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重要事宜或本局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党政联席会议程序及要求
(一)召开党政联席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干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
(二)会前沟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议题应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沟通协调,局长与书记,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充分协商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还要加强调查和论证。
(三)准备材料:上会讨论决定问题或事项,由分管领导准备规范的材料,材料准备不充分不得上会,不准搞临时动议。
(四)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要明确宣布会议议程,安排充分的时间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与会人员要积极发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提出意见和建议,要严肃会议纪律,围绕中心主题,主持会议者必须在充分听取大家发言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或建议作出决定,不得提前表态或隐含指令性的表态发言。
(五)形成决议。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适时决定进入表决程序,意见一致时,即进行表决;如果出现严重分歧或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下次会议再议;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的方式。决议形成后,属于党务工作的事项由主管或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督办,属于行政业务工作的事项由主管或分管行政业务工作的领导督办。
五、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须记录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到会人、缺席人名单、记录讨论发言、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
会后需要形成纪要的,按发文规定拟制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局长或书记签发,文件视内容以党组或统计局名誉冠称。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巴州统计局行政会议制度
一、周例会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督促各项任务的完成,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周例会通常情况下每周一上午召开。由局长主持,如局长不在位时,由党组书记主持,如局长、书记均不在位时,应由受委托负责工作的局副职领导主持。
(二)参加会议人员为全局正科(实职)以上领导,必要时可扩大副科或有关人员参加。
(三)周例会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指示,传达上级会议和有关会议精神,汇报各有关部门专业会议情况,通报局党组的有关决议、决定。
2.听取各科、室、中心的工作汇报,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意见、建议等。3.对上周或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全局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进行讲评。4.安排部署本周或近期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二、局务会
局务会是处理局机关行政事务的会议。及时讨论决定本局行政事务和业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一)局务会应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会前应由局长与书记商定议题,并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充分沟通,必要时也可征求科室、中心领导的意见。会议通常应由局长主持,局、队领导、各科室、中心领导参加。会议议题应提前1-2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二)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形成决议后要坚决贯彻执行。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命令、指示等。
2.讨论通过州人民政府、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各项工作和呈报上级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3.讨论通过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的答复和交办的有关事项。4.总结分析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5.讨论本局统计业务建设和重要行政事务工作。6.讨论本局统计改革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7.讨论本局重要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报废、处理意见。8.讨论决定局务会权限内的财务开支。9.讨论通过统计公报、重要信息的发布等。10.讨论决定需要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
1.经局务会形成的决议:全局干部职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各科室、中心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决议内容和要求抓好落实,必要时还要制定详细方案或细则。在办理过程中或事后要主动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
2.经局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分工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3.经局务会形成的决议,须形成文件的,由局办公室按公文要求,拟制公文上报、下发,并做好文书归档工作。凡不必形成文件的,一律按会议决定执行,记录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文字记录。
三、全局大会
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适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的重要文件、指示、命令和会议精神,阶段或工作动员总结,安排部署工作,通知、通报重要事项等。会议通常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全局干部职工到会。
巴州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为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体现以人为本、节俭朴素的传统美德,规范、统一接待规格和标准,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对象必须是因工作关系需要接待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公务接待活动坚持“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突出巴州地方风俗和特点,禁止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接待。
二、公务接待活动,根据接待对象,按照对等对口的原则接待。即接待国家、自治区统计局正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局长、书记和对口分管副职参加;接待副厅级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局长及对口分管领导参加;接待县(处)级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局长及相关副职、对口的科、室、中心领导参加;来宾超过10人,陪同就餐人员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来宾数的二分之一;来宾在3人以下,陪同就餐人员可灵活掌握。
三、接待兄弟省区、地州、县市统计系统来宾,原则上由一名局领导参加,另根据来宾数量确定1-2人陪同。
四、公务接待中,不得馈赠礼品、纪念品,不得举办专场文化娱乐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可赠送少量土特产,但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公务接待中原则上供应地产酒水。
五、各县市统计局局长、书记、副局长及工作人员来州统计局办事,中午不能返回时,由办公室安排工作午餐一次,人均标准不得超过30元。
六、凡属本局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负责保障,要严格接待标准,执行相关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巴州统计局考勤制度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国家公务员制度,为年终考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作息时间以州人民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为准,法定节假日休息按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现行规定执行。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岗。
二、考勤由各科室、中心领导负责登记,负责考勤的人员要严肃认真,如实填写,不徇私情。办公室负责全局考勤的记录及考勤表的保存,同时负责全局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的抽查、监督。各科(室)站每月的考勤登记表应在次月三日内交办公室签收并统一管理。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每季度公布一次,以增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
三、认真执行《巴州统计局请销假制度》,病、事假超出规定的范围,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执行。探亲假、婚假、产假、公休假,均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负责考勤的人员必须认真登记。
四、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工作任务应尽量在上班期间完成,一般不安排加班,特殊情况加班,需经局领导批准。局领导安排的加班任务必须按时完成。加班须有领导签字,可补休,加班补休者审批程序与请假相同。
五、出勤日没有出勤者,按旷工处理,每天扣发津贴补贴工资50元。
六、请事假累计十天以上者,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七、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纪律处分。
巴州统计局请销假制度
一、局长、书记因公外出(离开库尔勒),须相互告知,并通知局办公室。
二、局长、书记到疆外出差、休假,因私事离开巴州,必须请假。局长、书记商定后,按程序报州委、州政府审批。
三、除正职外的其他县级领导因公外出,须经正职领导同意。休假、因私事须向正职请假,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巴州须呈报州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离开。
四、科长、副科长、科员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培训,由分管领导与局长、书记商定同意后,办公室作登记,返回后须向直接领导销假,并向直接领导和局长、书记汇报有关情况。
五、科以下干部、职工因病、私事离岗,须至下而上逐级请假,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后向办公室和直接领导销假,直接领导不在位时,要向主持工作的局领导销假。
上班时间通常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的临时性外出、离岗(3小时以内),局领导要向办公室主任说明去向,科以下干部要向直接领导请假。
六、批假权限
科长对本科副科长批假为半天时间,对本科科员批假为1天时间。
局副职领导对分管科室、中心的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批假为1天时间,对科员批假为2天时间。凡超出上述审批权限,需请假的科以下干部职工,均按程序至下而上逐级请假,通常应由局长负责审批。根据审批时限按时返回,返回后至上而下逐级销假。
七、对县级干部请(休)假,通常情况下须经局长、书记商定后,由局党组书记负责审批,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八、坚持请假必销假的原则,若不按程序销假,将在一定范围提出批评,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九、请假的方式:县级干部休假、请事假离开巴州6天以上要正式办理请假申请报告,有关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登记。因病请假电话、口头报告即可,三天以上病假须持医院证明。销假由本人采取口头或电话方式销假,他人不得代替。
局长、书记假满返回后,须由局办公室向州委、州政府主管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十、如遇特殊情况,局长、书记可直接批假,但事后须向班子成员说明情况,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十一、干部职工休假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8月,由科室作出休假计划,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公休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跨的不累计使用。休假可采取一次性使用,也可分段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三次,5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决定,6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县级干部休假须报州委、政府审批。
十二、探亲假、休假、婚假、产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异地居住的父母(必须为跨地区的距离)每满四周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假合并使用,一次给假45天;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亲假可给予路程假,但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以上提法如与现行有关法规制度有冲突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休假: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休假期限: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14天。休假天数计算,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休假。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婚假: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20天(不含国家法定假日)。
为使州统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局的公文是统计局党组、统计局行政机关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二、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必须坚持从严办理的原则。
三、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简明、确切、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条理清楚、生动活泼。
四、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五、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局公文处理工作。对全局的各类公文负责草拟、审核、呈送领导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的把关。公文送局领导签发前,办公室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行文规定等。
六、以本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党组的由党组书记签发;行政事务方面的由局长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党组书记或局长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或局长授权的其他局领导签发。拟制公文、领导签署意见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七、各科室、中心需用公文形式办理有关工作事项,必须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拟制公文,但必须以统计局名义行文,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手续。
八、收文办理。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无论是以文字形式还是网上发布,无论是涉及到上级下发的专业工作的公文,还是其他部门的平行文,各县市统计局上报的公文,必须交由局办公室进行登记,提出办理意见,任何业务人员或文件签收人员不得私自办理,也不得直接报送领导签批。科、室、中心收到领导签批的办理公文,必须按要求及时办理,办理完毕应将原文件及时清退,不得积压,收发人员做好公文借阅登记。
九、局办公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收发员应对紧急公文及时送达,当面交领导签批,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和要求,立即办理。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十、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或办理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圈阅人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或办理事项的,签名表示已阅知。
十一、机密、绝密级公文应专人管理,随阅随收,不得存放在个人手中,不准私自复印、摘抄。
十二、收到的各类公文和本局形成的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巴州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局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实行专人负责、分级审批的制度,认真履行财务审批、监督的职能。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确保财务开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杜绝经费开支中违纪违规的现象,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局机关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严格遵守《会计法》等财务法规制度,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财务核算,不断提高财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树立服务意识。掌握本单位财务会计、出纳业务范围,做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做好工资核算及审批,进行财产物资核算、往来结算。按时完成会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管理全局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业务、个人所得税和教育基金的核算上交业务。出纳负责本局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支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的使用和管理,日常经费收支、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的登记,做好水、电费的收缴、行政机关代码证的审批等项业务工作。
四、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出纳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制,行使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把好机关财务关,及时记帐、算帐、报送财务报表,做到帐目清晰,收支合理,记账规范、科目运用准确,票据装订整齐成册,票据帐簿保管安全,提供的财务动态数字准确及时,确保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出纳应服从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做好机关财务工作。
五、财务人员应接受财务主管领导的管理,随时掌握本机关内外资金、预算收支情况,合理使用资金,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按照局领导的安排,保障单位资金的正常运转。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每月将主要收入和支出情况报财务主管领导。每年初要向局领导报告上财务决算和本财务预算。
六、本单位的财务资金活动坚持局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统一领导下的局长“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财务报销程序。5000元以下的零星办公用品的购买、各项行政经费的开支、正常差旅费的列支,按标准执行的各种费用的发放,由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非专项财务开支项目,由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30000元以上由局党政联席会讨论,党组会议决定;对职工的福利、奖金的发放标准、范围,对各县市统计局的奖励经费、标准要根据国家和上级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的开支数额,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局长监督执行。
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及时开具收据收回本局家属住宅楼的水费、取暖费等费用,做到该收的钱及时收回,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收入情况。财务人员应向局有关会议报告季度、及大额专项支出的财务情况。
八、办公用品的购买。全局每年的办公用品年初由办公室作出计划,报局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分发,并进行登记,领用者签名。
九、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由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名单,局主要领导决定,并告知局办公室可预借差旅费。其他经批准的外出预借款,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局主管财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出差人员归来后要及时结账,报销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会计审查,办公室主任审核,局主管领导审批。其标准按照州财政局巴财文[2005]150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
十、医疗费管理。因病住院,原则上不允许借公款,如遇特殊情况由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门诊医疗费、住院费按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离退休干部医疗、住院费,由州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支付。
十一、各种需要在财务报销的单据,通常应该是国家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票据必须正规合法,数字清晰、内容完整。报销前要有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和主管财务领导的签名及审批意见。财务人员对单据不全,单据中重要内容辨认不清或单据内容不合法、签署手续不全的单据,不予报销且有权拒绝支付和结算。
十二、出纳员要妥善保管票据、凭证及现金、银行帐簿,做到日清月结,严格按照支票和现金的管理规定,使用好各种支票,管理好现金,超出限额的现金,要按规定当日存入开户银行帐内。定期结算现金收支与银行存款,与本单位会计做好对账,做到帐款相符,清楚无误;不得私自占用、挪用公款。
十三、严格执行财务购买申请制度,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的和限额以上物品均由办公室向州财政局申请计划,经批准后,采购中心按批准的品种、规格、数量购买。
十四、局机关的开支,通常应使用转帐支票支付,现金支票仅限于零星开支、差旅费和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备用金等开支,其他业务不准使用。
十五、独生子女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每年一次性发放60元奖金,发至子女年满16周岁为止。
十六、职工个人不得借用公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本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支,并限期归还借款。
a)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a)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并且必须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婚证明。b)单胎生育者,假期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c)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d)产假若在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息时间可以顺延,对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乳时间单胞为三十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含人工喂养)。
e)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期期间使用。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七
节能就是应用 技术上现实可靠、经济上可行合理、环境和社会都可以接受的方法,有效地利用能源,提高用能设备或工艺的能量利用效率。下文是山东省节能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能源(以下简称用能)以及从事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能源,主要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热力、焦炭、煤气、成品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以及其他经国务院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
第三条 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管理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的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检举。
第八条 在节能的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制止、检举浪费能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当地的能源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工业集中的地区,应当对电镀、铸造、锻造、热处理等实行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禁止建设耗能高的小冶炼、小火电、小电镀、小水泥、小造纸、土法炼焦等工业项目。其目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已建成的前款所规定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用能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执行合理用能标准。
用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篇章,没有合理用能篇章或者合理用能篇章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年综合用能二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二百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合理用能篇章进行评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资金中安排专项节能资金,用于扶持节能项目和开发节能产品。
第十二条 财政、税务和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制定节能技术和管理的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过程中用能较多的产品制定最高能耗限额。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能耗定额,并按照用能单位隶属关系下达和考核。能耗定额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五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目录之外,确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节能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查认定合格后,发给山东省节能产品证书和节能产品标志。未经审查认定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节能产品标志。
第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企业应当执行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的强制性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明效率或者能耗指标。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用能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及产品广告上标明的产品节能指标,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九条 年综合用能五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五百万千瓦时以上的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和经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和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标进行监测。
能源利用监测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机制,推行节能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健全能源使用责任制和节能奖罚制度,并定期考核。
用能单位应当从节能的价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标准,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统计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遵守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
用能单位超过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超用部分收取消费能源加价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浪费能源加价费用于节能措施,其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
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必须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用能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和装饰装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设备,提高保温绝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用能。
建筑节能、市政公用事业节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大力发展城市燃气、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新建住宅区和公共建筑,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采用热水取暖。对原有分散的蒸汽取暖,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逐步改为热水取暖。
第二十九条 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等单位用能和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应当积极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鼓励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水能、风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型煤和节能灶。
第三十条 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应当装表计量收费,不得实行包费制和无偿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用电负荷的低谷期和高峰期实行分时电价。用电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设备的用电时间,充分利用低谷期电力负荷。
鼓励用能单位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余能和低热值燃料。
第三十二条 城乡的照明,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安装节能控制装置。
第三十三条 能源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供应能源,保证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能源供应单位供应能源时,必须向用能单位出具能源质量报告。所供能源质量必须与质量报告相符。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 鼓励用能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提高能源利用率、选用替代材料等节能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十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示范项目,开发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第三十八条 从境外引进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耗能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耗能高的小冶炼等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关闭。建设的项目属于经有关部门违法审批的,对违法审批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未经审查认定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山东省节能产品标志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用能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明效率或者能耗指标,或者在用能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及产品广告上标明的产品节能指标与实际不相符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过最高能耗限额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达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停。
第四十三条 企业生产的用能产品不符合耗能的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能用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按照不超过该设备原值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更新改造、继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或者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实行包费制和无偿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能源供应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应能源,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除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外,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依据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从事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1、采用 保温材料。全世界36%的能源消耗在房屋的取暖和降温上。 瑞士和德国建造的“零能源消耗住宅”样板房显示,采用新材料和新方法进行取暖和降温,节能潜力难以估量。
2、更换灯泡。全世界20%的电力消耗在照明上,其中40%的电力是老式白炽灯泡消耗掉的。在发光量相同的情况下,节能 荧光灯不仅比白炽灯省电75%至80%,而且使用寿命也达到后者的10倍。
3、改进家用热交换器。热水器、 取暖器和空调等能效其实很差,这些热交换器消耗的能源中只有一部分真正用来调节温度。 热泵将改变这一状况。热泵可利用室外空气中的热量或地热来为建筑物供暖或降温,几乎不消耗 传统能源。
4、改造工厂能耗设备。全世界的能源有约1/3被 工业部门所消耗,工业部门的节能潜力很大。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三菱重工业公司利用炼钢炉 余热发电,节约能源超过70%。
5、驾驶 环保节能汽车。全世界1/4的能源用于交通运输,包括每年生产的2/3石油在内。交通运输领域的一些节能措施根本就不用花钱,比如说,保持轮胎适当充气就能提高能效6%。此外, 油电混合动力车等环保汽车在汽油消耗量相同的情况下,行驶里程可比传统汽车多出20%。
6、提高冰箱节能效果。居民用电一半以上用于家用电器,全世界1/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居民用电造成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造厂商已经把冰箱等白色家电的能效提高约70%,但在这方面仍有改进余地。
7、设法解决节能投资费用。 能源服务公司可以支付节能所需的设备改造费用,然后从客户节约的费用中扣抵。比如说,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一些能源公司通过为节能的消费者提供额外折扣,成功降低了高峰用电需求,有望省下大笔扩建电厂成本。
8、电视机不要开得很亮,音量也不宜过大,因为每增加1瓦音频功率,就要增加3~4瓦电功耗。
(1)调整 电冰箱调温器旋钮。夏季昼夜室内温度变化较大,睡前可转到“1”字,白天再拨回“4”字位置,同时电冰箱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以保证散热片很好地散热。
(2)把空调温度再调高1℃。一般温度设定以28℃为宜,如空调温度调高1℃,运行10小时大约能节省0.5千瓦时电,使用空调的睡眠功能则可以起到节能20%的效果。
(3)充分利用 电饭锅的余热。煮米饭时,当锅内沸腾后,将键抬起即切断电源,利用电热盘的余热,待几分钟后再按下按键,饭熟后电饭锅自动断开电源。
(4)使用电热水器应尽量避开用电高峰时间。夏天可将 温控器调低,改用淋浴代替盆浴,可降低三分之二的费用。
(5)多用节能灯。如果把白炽灯改成节能灯,在同样的亮度下,用电量可以减少到原来的五分之一。
(6)家用电器不要处在待机状态。如家用电器处在待机状态,既耗电又伤机器;电视机的亮度可以适当调低,这样既可省电,眼睛也不易疲劳。
(7)学校教室可以使用 人体感应开关控制教室照明,这样可以控制学生离开教室后不关灯造成的浪费。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八
20xx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供热条例。下文是山东省供热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章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供热工程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九
大家去过山东省游玩吗?那里有五岳独尊的泰山,有风景优美的大明湖!以下是山东省情导游词,一起来了解山东省吧!
山东是中华文明发祥地之一,历史攸久,人杰地灵,名人辈出,素有“孔孟之乡,礼仪之邦”的美誉。
【区位】
山东地处中国东部沿海,黄河下游,陆地面积15.71万平方公里。
人口9475万,辖17个市、140个县(市、区)。
山东东临浩瀚的黄渤海,西接广袤的中原腹地,南连江浙沪,北通京津塘,与日本、韩国隔海相望。
【气候】
山东省位于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全年平均气温11—14℃,平均降水量680—950毫米。
【资源】
海洋资源。
山东海岸线长3345公里,沿海滩涂面积3000平方公里,近海海域面积17万平方公里,卤水资源丰富,鱼虾蟹贝藻等600余种,产量居全国前列。
矿产资源。
山东是中国重要的资源、能源基地。
在已发现的150种矿产中,石油、煤炭、黄金、石膏、石墨、石灰岩等55种储量居全国前列。
胜利油田是中国第二大油田,兖矿是全国十大煤炭基地之一。
山东农业发达,工业体系完备,国民经济位于全国前列,有良好的投资环境。
生物资源。
山东省生物种类繁多,有各种植物3100余种,陆栖野生脊椎动物450种,陆栖无脊椎动物特别是昆虫种类居全国同类物种之首。
旅游资源。
全省拥有中国历史文化名城7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处、自然保护区7处、森林公园36处、地质公园6处。
全省建成中国优秀旅游城市29个、旅游景区900余处,其中国家a级旅游景区458家(其中,5a级景区6家,新增3家;4a级景区109家,新增34家。
)、国家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3个、旅游星级饭店912家、旅行社1816家、旅游星级餐馆273家、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20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体系。
2010年实现旅游总收入3058.8亿元,比上年增长24.7%。
其中,入境旅游收入21.6亿美元,增长22.1%;国内旅游收入2915.8亿元,增长25.1%。
接待游客总人数3.5亿人次,增长21.2%,其中,接待入境游客366.8万人次,增长18.3%。
香港是山东重要的海外旅游市场,多年来居山东海外市场第三位。
2010年山东省接待香港游客38.1万人次,同比增长17.51%。
香港也是山东的第一大出境旅游目的地。
【基础设施】
铁路营运里程3600多公里,济南站是重要的铁路枢纽站。
2010年,铁路、公路、水运共完成旅客运量24.9亿人次,比上年增长6.3%;完成货运量29.8亿吨,增长6.0%。
年末高速公路通车里程4285公里。
山东现有客货机场8个,开通航线300余条,济南、青岛、烟台、威海四个机场为国际空港,航空客运量2231.5万人次,增长18.2%;现有沿海港口7个,远洋航线通达14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0年货物吞吐量8.6亿吨,增长18.2%,青岛港年吞吐量3.5亿吨,集装箱运量1200万标准箱,成为世界第7大港,日照港、烟台港年吞吐量均超过1亿吨。
山东现有固定电话用户2023.1万户,移动电话用户6190.4万户,增长15.9%。
电话普及率达到每百人86.2部。
2010年,全省新增发电容量375万千瓦,总装机容量达到6248万千瓦;全省完成发电量3091亿千瓦时,增长7.67%,山东发电量和装机容量均居全国第三位。
【综合实力】
2010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gdp)39416.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2.5%。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588.3亿元,增长3.6%;第二产业增加值21398.9亿元,增长13.4%;第三产业增加值14429.0亿元,增长13.0%。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3279.1亿元,增长22.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211.6亿元,增长18.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1675亿元,增长15.0%;地方财政收入2749.3亿元,增长25.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分别增长12.0%和14.2%。
【区域经济】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实现生产总值18724.9亿元,比上年增长13.3%。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实现生产总值5678.5亿元,增长13.6%。
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实现生产总值15060.3亿元,增长13.3%。
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实现生产总值14191.4亿元,增长13.2%。
鲁南经济带实现生产总值8480.5亿元,增长13.0%。
县域经济实力进一步壮大。
地方财政收入过10亿元的县(市、区)达到70个,其中过30亿元的11个。
【海洋经济】
2010年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出6808.1亿元,比上年增长25.3%。
海洋渔业产出2156.8亿元,增长16.4%;海洋化工业产出568.9亿元,增长36.0%。
滨海旅游业产出1609.7亿元,增长22.7%;海洋交通运输业产出526.7亿元,增长8.0%。
海洋生物医药业产出81.5亿元,增长68.9%;海洋电力业产出26.7亿元,增长35.6%。
海洋石油产量284.5万吨,增长1.7%。
新建海洋特别保护区11处,新增海洋类保护区面积1.2万公顷。
【农业】
山东农业发展良好。
山东是中国重要的粮、棉、油产区,也是重要的水产品、果品、畜产品、蔬菜基地。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基地面积分别为800万亩、1211万亩。
2010年山东农产品出口127.1亿美元,占全国的四分之一,连续十一年名列全国出口第一。
【工业】
已形成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
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47010家,比上年增加3453家,增长7.9%。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0%。
其中,非公有工业增长16.7%,私营企业增长19.0%。
家用电冰箱、冷冻箱、农机、工程机械、重型车、轻骑摩托车、机制纸及纸板等种工业产品产量居全国第一位。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类、纺织品、服装、钢材、集装箱是山东主要大类出口产品。
海尔、海信、青啤、张裕、浪潮、东岳汽车、中国重汽等一大批知名品牌驰名中外。
【服务业】现有银行机构198家,其中9家为外资银行和外资银行代表处,共有保险主体63家,各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4763个。
现有3000多家物流企业,除中储、中远等大型中资物流企业外,马士基、伊藤忠、韩进、胜狮等外资企业也纷纷落户山东。
年成交额一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有483个。
2010年实现业务收入905.1亿元,增长49.0%,利润、利税分别增长32.4%和27.4%。
软件业务出口4.5亿美元,增长45.3%,其中软件外包服务出口增长1.1倍。
山东省现有国家、省级软件产业园区13家,服务外包示范基地19个,动漫产业基地3个。
其中齐鲁软件园是国家十一大重点软件产业基地之一、国家软件出口基地;青岛软件园是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山东软件企业中有11家企业进入中国软件行业规模100强,济南为“全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
【对外开放】
2010年全年进出口总额1889.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9%。
其中,出口1042.5亿美元,增长31.1%;进口847亿美元,增长42.2%。
实际到帐外资91.7亿美元,增长14.5%。
新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36个,增长9.1%;新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大项目242个,增长65.8%。
全省已有壳牌石油、西门子、三星、惠普、麦德龙、标致、联合利华、三菱商事、阿尔卡特朗讯等159家世界500强企业来山东投资。
新核准设立境外企业(机构)360家,比上年增长20.4%;协议投资总额22.2亿美元,增长62.7%;核准设立境外资源开发项目43个,增长30.3%。
对外承包劳务工程新签合同额109.3亿美元,增长17.2%;完成营业额60.2亿美元,增长18.3%;外派各类劳务人员47300人,增长2.2%。
目前与山东有经贸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达200多个。
山东省现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185家。
山东电建总公司、青岛建设集团、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建三公司4家企业入选全球最大225家承包商行列。
【经济园区】
山东现有172家省级以上经济园区,其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8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家,保税港区2家,综合保税区1家,出口加工区4家,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50家,是山东省吸收外商投资和开展对外合作的重要区域。
【科教体育】
山东现有各类研发机构1800多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6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44家,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10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6个,新建国家级科技合作基地5家。
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35家。
2010年有36项科技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专利授权量为8.1万件。
全省拥有博物馆111个,公共图书馆150个,群众艺术馆、文化馆158个。
拥有各种艺术表演团体119个,艺术表演场馆82个。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9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71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1个。
出版各类图书11837种,报纸87种,杂志260种。
广播人口综合覆盖率98.2%,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97.9%。
加入城市电影院线的影院达91家。
全省普通高校133所,在校生163.1万人。
山东是体育大省,田径、体操、乒乓球、武术、游泳、举重、射击、帆船、足球等项目有较强实力。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我们现在将要游览的是古代艺术的博物馆--岱庙。
岱庙,旧称“东岳庙”,又叫泰庙,主祀“东岳泰山之神”,也是古代帝王来泰山封禅告祭时居住和举行大典的地方。
岱庙创建历史悠久,西汉史料始有“秦即作畴,汉亦起宫”的记载。
唐开远十三年(公元725年)增修宋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又进行了大规模的扩建,后经金、元、明、清历代拓修,逐渐形成了规模宏大的建筑群。
岱庙位于泰安市城区北部,恰在南起旧泰城南门,北的岱顶南天门中轴线上。
南北长405.7米,东西宽236.7米,呈长方形,面积为9.6万平方米。
岱庙的建筑,采用了中国古代纵横双方扩展的形式,总体布局以南北为纵轴线,划分为东、中西三轴。
东轴前后设汉柏院、东御座、花园;西轴前后有唐槐院、环咏亭院、雨花道院;中轴前后建有正阳门、配天门、仁安门、天贶殿、后寝宫、厚载门。
主体建筑宋天贶殿位于岱庙内后半部,高踞台基之上,其他建筑则设在中心院落之外,彼此独立,又有内在联系。
这种建筑布局是按照宗教的需要和宫城的格局构思设计的,形成分区鲜明,主次有序,庄严古朴的独特风格,并通过建筑空间的变幻,在庄重、肃穆和幽深、雅朴的相互渗透中相映成趣,完整一体。
庙中巍峨的殿宇与高入云端的南天门遥相呼应,给人以置身泰山之中的优美感。
岱庙城堞高筑,周长三华里,高三丈,四周8个门,向南开的5个,中为正阳门,左为东掖门,再左名仰高门;右为西掖门,再右名见大门;向东的名青阳门,也叫东华门;向西的名素景门,也叫西华门;向北的名鲁瞻门,也叫厚载门。
每个城门上皆有城楼,岱庙的四隅分别建有巽、艮、乾、刊角楼,整座建筑雄伟壮观,气势磅礴,犹如一座帝王的宫阙。
岱庙,是泰山文物最集中的地方。
这里保存了琳琅满目的历代帝王祭祀泰山神的祭器、供品、工艺品,也有闪烁着华夏文明光华的泰山出土文物和革命历史文物,并保存了大量的泰山典籍和道经。
更为珍贵的是还有184块历代碑刻和48块汉画像石,成为我国继西安、曲阜之后的第三座碑林。
岱庙,又是一座赏心悦目的古典园林。
虬龙蟠旋的古柏,遮天蔽日的银杏,玲珑精美的盆景,争奇斗艳的花卉,又为古朴典雅的亭、台、楼、阁增添了万种风情的媚态。
岱庙,一年四季景色如画,吸引了众多的中外游客。
庄严、雄伟的岱庙,殿宇辉煌,文物荟萃。
这里的每一处建筑都体现着中国古代建筑艺术的风采,每一件文物都反映了泰山的文明发展。
漫步在这艺术的世界里,抬眼望到的,举手触到的都是民族的瑰宝,无不使观者动力容,令游人感慨。
巍巍岱庙,是一座熔建筑、园林、雕刻、绘画和祖国传统于一体的古代艺术博物馆。
现在,我们到的这个地方叫“遥参亭”。
它位于泰安市区的中部,通天街的北首,座落在岱庙正阳门外,是岱庙的前庭,为进入岱庙的初阶。
古代帝王每逢来泰山举行祭典时,先要在这里举行简单的参拜仪式,以表示对泰山神的虔诚。
因此,古时又称“草参亭”。
明嘉靖十三年(公元1534年),山东参政吕经升任副都御史,临行前改为“遥参亭”,一直延用至今。
遥参亭门外的遥参坊是乾隆三十五年(公元1770年)创建,至今完好无损。
另有旗杆高竖,左右铁狮蹲列。
坊南的“双龙池”,清光绪六年(公元1880年)开建,方石垒砌,引王母池之水,环绕岱庙注入池中。
因池内西北、东南角各有一个进出水的石雕龙头而得名。
池南是通天街,使人一进入泰城南门就置身于神秘、庄严的“登天”气氛之中。
池北侧的华板上刻有“龙跃天池”四字。
1992年又在池外围以汉白玉雕花石栏,周长63米,以保护文物。
石栏内东侧立有清代石碑二通,北侧立有“济南五卅惨案纪念碑”,西北侧有古槐一株,相传为唐代所植,至今枝叶繁茂,青翠欲滴。
双龙池周围为一小广场,四周古建筑林立,形成一幅优美的图画。
遥参亭为过亭式院落,东西宽52米,南北长66.2米,总面积3442.4平方米。
正殿五间,建在院中心长方形台基上面,宽10.8米,进深7.75米,通高7.9米,为四柱五梁、九脊单檐歇山式,黄瓦盖顶。
清代曾祀碧霞元君。
两侧为东西配殿各中间。
遥参亭是一组独立的建筑,但与岱庙在内涵上又是统一的,由于它的存在,把岱庙神秘而庄严的气氛烘托得更加浓厚。
这种既独立又统一的建筑风格,不仅在五岳中独树一帜,在中国现存古建筑中也是不多见的。
遥参亭在唐代曾叫“遥参门”,民间曾有“参拜泰山神,先拜遥参门”之说。
当您游览岱庙时,也应首先从遥参亭开始。
穿过遥参亭,迎面而立的“岱庙坊”是清康熙十一年(公元1672年)山东布政使施天裔创建。
坊高12米,宽9.8米,深3米,为四柱三门式。
坊起三架,重梁四柱通体浮雕。
四柱前后流通墩上雕有8个石狮,姿态各异;重梁四柱刻有“丹凤朝阳”、“二龙戏珠”、“群鹤闹莲”、“天马行空”等20余组形象逼真的祥禽瑞兽和各式花卉纹样。
整座石坊造型别致,刻镂透细不凡,为清代石雕艺术中之珍品。
坊柱南北两面都刻有楹联,南面为施天裔所题“竣极于天,赞化体亢生万物;帝出乎震,赫声濯灵镇东方”。
北面是清山东巡抚、兵部侍郎赵祥星题的“为众岳之统宗,万国是瞻巍巍乎德何可尚;掺群灵之总摄,九州待命荡荡乎功孰于京?”。
两副楹联扣人心弦,先声夺人,把泰山的崇高地位和泰山神的显赫声威做了高度概括,使人未进岱庙便生敬仰之情。
欢迎各位朋友来到八仙过海景区。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八仙过海景区的基本情况。
八仙过海景区又称“八仙渡”、“八仙过海口”,坐落在蓬莱城北的黄海之滨,与丹崖山、蓬莱阁毗邻,与庙岛群岛隔海相望。
整个景区呈宝葫芦状横卧在海上,景区周围海域天高水阔,景色十分壮观。
春夏之交,这里常有海市、海滋奇观出现,虚幻缥缈,美不胜收。
景区是在原来民间修建的八仙祠基础上扩建而成的,游览面积五万平方米,内有景点四十余处。
景区紧密联系道教文化和蓬莱仙境神话,以八仙传说为主题,突出了大海仙山的创意,集古典建筑与艺术园林于一体,意境深远,观览性很强。
蓬莱自古是人们求仙的地方,又迭蒙帝王临幸,便自然平添了神秘色彩。
历代文人墨客常把蓬莱和海上神山联系起来,留下了许多赞美仙岛神乡的'咏唱。
蓬莱以其鲜明突出的神话题材和浓厚的人文气息,奠定了它在中国东方仙文化的源头地位。
人们总是把蓬莱与神山仙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蓬莱也便自然地成为神仙世界的代名词。
凡是到蓬莱的客人,大多都是冲着“神仙”两个字来的。
“八仙过海,传文如此多奇;万事由人,风景这边独好。
”(越南友人黄文欢的题词)不管是否灵验,在这里你总是可以感受一下神仙的逍遥与超脱,精神上是会得到满足的。
八仙坊与八仙桥:各位请看,迎面这座牌坊上的“八仙过海口”五个大字是宋代大文豪苏轼的墨宝,八仙过海的故事在我国民间流传久远,影响深广,他们的神奇故事数百年来结晶为一句民谚:“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在人们心中留下了可资借鉴的榜样和永久的魅力。
大家请回头看,牌坊上的“人间仙境”四个大字也是苏轼所题。
《海内十洲记》叙及的三神山中,说蓬莱周围环绕着黑色的圆海,瑰丽而神秘。
最重要的是神山上有各种使人长生不老的仙药、仙草、仙果和仙水。
这种缥缈迷人的仙境,寄托着人们在仙道思想影响下对于纷扰、短促的人生的超脱心理,随着道教的盛行又带上了宗教的色彩。
但是追求长生是人们的普遍愿望,其中也包含着一种积极的热爱生活的精神。
大家请看,这上千只吉祥鸟(海鸥)或悠闲自得地在海面上嬉戏玩耍,或在蓝天白云碧海之间自由飞翔,它们好象也知道这里是人间仙境。
古语说得好,凤凰不落无宝之地,神仙们在这里修炼,海鸥象我们一样也要沾沾仙气。
另外,我们蓬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得十分好,所以通过这一景象,我们看到了人与大自然的和谐与统一。
它告诫人们要重视保护自然生态。
所以仙人们也选择在这里修炼、聚会、享受逍遥自在的生活。
大家今天来参观游览,仙人定会给大家带来平安、吉祥。
现在我们脚下的这座桥名叫八仙桥,传说中八仙以惩恶扬善、济世救人为己任,与他们有关的许许多多故事,早已深入人心,世上的人都以遇到八仙为福气,所以这座桥自然也就充满了吉祥与福瑞,走上这座桥的都是有福气的人,因为我们这里有一句俗语:八仙桥上站一站,无灾无难保平安;八仙桥上走一走,一生多福又多寿。
迎面牌坊上“云外仙都”四个大字是苏东坡同时期的大书法家米芾所题,这里是神仙们聚集修炼的地方,是很有灵气的洞天福地。
请往里走。
请回头看,牌坊上“得道成仙”四个大字是大书法家黄庭坚所题,各位朋友到八仙过海景区一游,沾了仙气,就会成为仙人了。
仙源楼:前面这座楼叫仙源楼,楼上的“仙源”二字是唐太宗李世民所题,当年李世民东征高丽时,大军就是从这里乘船出发的,对于云烟缥缈、神秘莫测的海市蜃楼,这位唐二主是十分神往的,虽然是否如愿很难考究,却留下了这“仙源”二字。
蓬莱是仙人居住的地方,跨进仙源大门您就会产生超凡脱俗进入仙界的感觉。
大家请看,门两旁的楹联“鉴性明心通净化,参天悟道会清凉”,是当代大书法家欧阳中石先生游此地时有感所题,这幅楹联的意思是,一个人只有清心寡欲、淡薄名利才会真正感悟出“道”的深奥,才能去追求清净无为的最高境界,它告诫人们做人要豁达大度、洒脱超然、宁静脱俗。
去掉了世俗的浮躁,心情自然就会清爽坦荡。
八仙壁:大家请往前走,我们看到的这个拱月形影壁叫八仙壁,上面的浮雕描述的是八仙过海的故事。
相传当年八仙历经磨难,得道成仙。
一日,八仙在蓬莱聚会饮酒,一时兴起,欲过海一游,相约不得乘舟,而要凭法器踏浪漂渡。
于是,汉钟离抢先把手中的扇子一抛,那扇子刹那间便大如蒲席浮在海面,汉钟离跃身卧在上面向远方漂去。
荷仙姑不甘落后,随手抛出荷花,那花大如磨盘,红光耀眼,清香四溢,仙姑在花上亭亭玉立,随浪漂流。
其余六位也纷纷抛出自己的宝器法物,跃入海中,漂漂荡荡,遨游在万倾碧波之上。
八仙的行动,惊动了龙宫,龙王大怒,命太子外出查询,龙太子欲夺八仙法物,双方大战一场,后经观音调解,双方罢战,八仙终于漂洋过海而去。
从此留下了“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的成语。
当年铁拐李的宝葫芦化作一片葫芦状的岛礁,就形成了后来的八仙过海景区。
眼前这座雕梁画栋典雅古朴的楼阁叫望瀛楼,匾额上的“望瀛楼”三个字是当代书坛泰斗启功先生所题。
蓬莱和瀛洲常常被人们连在一起,称为“蓬瀛”,《拾遗记》里也有“历蓬瀛而超碧海”的诗句。
这里的望瀛楼,指的是在蓬莱仙岛这座琼楼之上眺望瀛洲,接受神山祥光的吉照,自然会有福祉降临了。
望瀛楼由六层组成,水上四层,水下两层。
水上所展示的是丰富的仙境文化。
海洋世界展示了几百种珍奇的海洋生物,其中有千年神龟2只,大鲨鱼有数十条,最大的有近3米长、重达300多斤。
大鲨鱼很有灵性,如果有雅兴,它会允许景区的潜水员和它拉手一起遨游大海,令人叹为观止。
来
海豹岛:现在各位看到的是海豹岛,岛中放养了数十头斑海豹,这种斑海豹是渤海特有的生物。
它属于哺乳动物,用肺呼吸,以鱼肉为食,在水中行动非常敏捷,头脑聪明,十分可爱。
大家可以去买份鱼食喂喂它们,亲近爱抚一下这些海洋生灵。
还可欣赏海豹水上芭蕾表演,会有很多乐趣。
望瀛楼与海底世界:大家请往上看,匾额上“天风海涛”四个大字,是刘海粟大师于1982年到蓬莱游览时所题。
下面的楹联“登斯楼也听涛览海,待远舶兮送往迎来”是当代大书法家欧阳中石所书,这幅楹联的意思是登上望瀛楼,壮丽的大海景色一览无余,涛声阵阵,令人心旷神怡。
当舟楫靠向八仙渡,宾客纷纷而至。
这里游人如织,仙人在此热情的欢迎大家。
(更深的含义是我们大家每个人都是历史的过客,现实世界送往迎来着一代代人们,生生不息,无穷循环,人的一生只是短暂的一瞬间,所以我们要珍惜生命,热爱生活,活出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大家请随我来,现在我们将要参观的是位于望瀛楼水下两层的海洋世界,海洋世界主要展示了黄渤海及南海的各种珍奇生物。
游览此景,尤其是海底隧道,会有置身大海之中的感觉。
大家或许要问,这海洋世界与神仙文化有什么联系呢?中国东方的仙文化是来自大海的,大海确实是一个神奇的世界,它对神山仙岛的传说起到了一种背景衬托作用。
我们徜徉在蓝色的海国之中,既会产生一些奇妙的联想,又可增加一些知识,是很有意思的。
大家请随我攀登二楼,二楼是旅游音乐茶座,迎面这幅屏壁图是《碧水映春光》图,是用24k纯金制作而成(是扬州漆器厂大师制作的),大家请看舞台上方的这幅《群仙祝寿》图,展现的就是蟠桃会上群仙给王母娘娘祝寿的场面,正中上方骑凤凰的是西王母和侍奉她的仙女,下方从右至左分别是吕洞宾、蓝采和、韩湘子、张果老、曹国舅、铁拐李、何仙姑、汉钟离八位神仙。
这是老子和他的书童,再往左是刘海、麻姑、和合二仙、哪吒、福禄寿三星。
这幅画是用888块翡翠、象牙、玉石精雕而成,是由专为国家领导制作出口礼品的扬州漆器厂的大师们精心制作的,也是建国以来最大的一幅漆雕镶嵌壁画,十分珍贵。
大家游览景区后可以稍事休息,一边品茶一边聆听古典名曲,心情会感到格外轻松和温馨。
请到二楼平台南侧。
请看这副楹联“瀛海绮澜三岛近,蓬壶株树五云高”,是清末名臣曾国藩手书。
大家请随我到平台北部。
这副“海市蜃楼瞬息看仙山琼阁,青山绿水百年可退老养生”楹联,是中国当代红学泰斗冯其庸先生八十高龄时为我们景区所题。
冯老这副楹联的意思是海市蜃楼的景象是虚无缥缈的,瞬息即逝。
暗喻了人生的短暂,不要被功名利禄所困扰,超脱出红尘滚滚的喧闹世界,回归自然,在宁静悠远的青山绿水中颐养天年,才能象神仙一样逍遥快乐。
大家请随我更上一层楼。
这里是品茶观海、赏景听涛的地方。
神仙们往往是饮酒作乐,放浪形骸,而我们却终归是人间情怀,清茶一杯,十分风雅。
茶是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之一,是人生的必需品。
特别是在这望瀛楼上,静静品茶会使你进入物我两忘,禅意融融的佳境。
“从来佳茗似佳人”,同对一片沧海,同伴一缕清幽,细啜慢饮之中,自有无穷韵味。
我们景区专门聘请了著名的浙江木雕师,用各种名贵木材按照清代风格建造了八个高档雅间,雅间内有茶艺表演员为您表演茶道,您可品尝我们景区特制的八仙茶,八仙茶又称为八仙长寿茶,是用人参等贵重中药材精心酿制而成,具有补肾健脾、益气温阳、抗衰防老的效果,常饮此茶可养生保健、延年益寿。
来到蓬莱的客人,常常为见不到海市奇观而感到遗憾。
而在八仙渡,却可以从望瀛楼上观看到绰约迷离的瀛楼海市,领略到虚幻飘渺的奇异景象,得到感观上的满足。
从这小小的观景台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通过光的折射而映现在楼窗玻璃上的海天景象。
丹崖仙阁和田横山的虚景与长山列岛实景连在一起,绵延成一幅亦真亦幻的海上仙山图。
蓬莱仙城的楼台,观光大道上的车流,还有八仙渡环海西长廊的倩影,都映现在这方透明的屏幕上。
其实,这里的景象和真实的海市的道理是差不多的,都是一种光学折射的作用,只不过真实的海市是出现在海天之间的,这里却是窗前之观,实际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在前面的仙姑间和其他几个地方我们都可以通过窗口见到这种生动神奇的景象。
望瀛楼最顶端是海风堂艺术馆。
大家请上楼。
这里珍藏着古今中外的名人字画,古代的有扬州八怪、张路、查士标、何绍基、刘墉、董其昌、铁保等的真迹,当代的有国学大师季羡林、红学泰斗冯其庸、书界大家启功、沈鹏、欧阳中石等,以及各类珍贵古籍画作。
正对大门的是八仙祠正殿,八仙祠匾额是由当代著名书法家刘炳森先生题写的,楹联“九天阊阖开宫阙,八仙过海在蓬莱”是由国家功勋艺术家、著名学者杨仁恺先生题写。
八仙祠里面供奉的便是八仙了。
西配殿是财神殿,里面供奉的是文武财神、月老和文曲星;东配殿是祈福殿,里面供奉的是福、禄、寿、禧四位神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