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衢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精选8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衢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篇一
开庭笔录
案由:拆迁安置合同纠纷
时间:2005年7月8日8时30分
地点:本院第二法庭(第一次开庭)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叶玉军审判员徐安娜代理审判员王萍
书记员:王鑫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帮红、陈道友与被上诉人合肥龙岗开发区罗岗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这是上诉人陈帮红、陈道友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04)瑶民一初字第1449号、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现在宣布开庭。
审: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将合并审理。
上诉人陈帮红(原审被告),男,192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镇罗岗村卫南村民组。(到庭)
上诉人陈道友(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到庭)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天发,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到庭)
审:宣读两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内容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龙岗开发区罗岗村民委员会,住所第合肥市长江东路龙岗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国建,主任,协议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章继红,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审:宣读合肥龙岗开发区罗岗村民委员会的授权委托书(内容略)
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没有异议?
均:没有异议。
审: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即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叶玉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安娜、代理审判员王萍组成合议庭,由叶玉军主审,由本院书记员汪鑫担任法庭记录。
均:清楚。
均:听清楚了。
均: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双方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
均:没有。
审: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现在进行当庭陈述。
先由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事实状。
郑天发:宣读上诉状(内容略详见上诉状)
1、请求撤销原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略)
陈帮红:我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经济损失。
陈道友:我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
郑天发:两上诉人补充的,由于我们一审没有提出,将另行起诉。
审:下面由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衢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篇二
-2012年2月28日在淄博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刘亚宁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 各位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上’’指导思想,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
淄川区法院被最高法院表彰为全国优秀法院,临淄区法院被 省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量刑规范化、审判管理、“三 型法庭”、法官便民工作站等十余项经验做法被上级法院总 结推广;省市领导百余次对法院工作做出批示,给予肯定和 鼓励。
一、全面准确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殷实和谐经济文 化强市建设
贴紧市委“一个坚持、三个突出’’总体部署,能动司 法,主动服务。四年来,全市法院共审判执行各类案件 21 5437件;其中,市法院审判执行1 7025件。
82次,提出司法建议1 5 6条,司法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不断增强。
——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维护全市社会稳 定。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充分发挥维稳主力军作用。四 年来,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 1 65 1件,判处罪犯1 5780人。
述案件5 504件,1 76 5名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
刑。严厉惩处非法集资、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071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损 失943万元。加大职务犯罪惩处力度,审理相关案件398 件,574名国家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认真贯彻“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8310名确有悔罪表现、罪行轻微 的初犯偶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14054名自觉接受改造并符 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予以减刑假释。把心理咨询纳入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以人性化司法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 少年。参与缓刑、管制和假释罪犯的跟踪帮教和刑满释放人 员的社区矫正,帮助他们增强回归社会的能力。研发量刑辅 助软件,规范量刑适用标准,完善量刑庭审程序,扎实推进 “量刑规范化”改革,被确定为国家司法改革重要成果之一,并推动全国法院系统该项工作进入推广实施阶段。
金融风险。依法审理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案件35 775件,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权利和经济利益。依法审理企业破产重组改制、股权纠纷案件3 79件,支持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的 市场经济活动。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62件,推动全 市科技自主创新和品牌营销战略实施。
——坚持依法支持和有效监督并重,促进社会管理创 新。把平等保护、化解争议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四年来,共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7854件。畅通行政诉讼 渠道,加大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力度,既保护行政相对 人合法权益,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探索 建立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推进行政纠纷多渠道、实质 性解决。办理相关部门国家赔偿案件7件,充分保障赔偿请 求人的合法权益。
积案、反规避执行等专项活动,纳入清理范围的1 324件有 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执结,25474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31 7件反规避执行案件顺利执结,收到良好的 社会效果。
——坚持源头治理与统筹化解并重,做好涉诉信访工 作。注重强化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扎实处理涉诉信访 问题。四年来,全市法院共办理申诉、申请再审及其他案件 339件,接待处理来信、来访3 182件(人)次,涉诉信访 总量比前四年下降78%0推动建立涉诉信访督导稳控机制,严格落实首办负责、诉访分离、责任倒查、一票否决、案件 终结等工作制度,408件重点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圆满完成重大活动期间的维稳任务和安保值班工作,多次受 到省法院和市委表彰。
四年来,全市法院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机关,努 力提高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力。
——全面落实“高快好省’’办案要求,着力打造审判质
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产生。认真推行流程随机分案、案件 审限预警等做法,促进审判效率不断提升。四年来,全市法 院审(执)限结案率、整体结案率均达到100%;建立完善 案件质效动态预警、发改案件责任认定等制度,深入组织开展“三零竞赛”、超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等活动,全市法 院案件发改率逐年降低,办案社会效果持续向好。
——突出抓好服判息诉工作,着力打造矛盾化解品牌。围绕参与实施“固本强基维稳’’工程,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终结纠纷为目标,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四年来,全市 法院案件经过一、二审及再审后服判息诉率始终保持在 99.9%以上。加大民商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轻 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和解力度,切实做好 判前析理、判后释明,确保当事人特别是败诉当事人服判息 诉。积极推进调解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 认工作,推动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 续下降。
商事案件立案审查、案件质量评查、破产案件审理等标准,着力提高审判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创新涉案资产管理机制和 涉案资产流程管理体系,重点规范案件合议、裁判文书签 发、卷宗归档等关键节点,做到诉讼过程无缝隙监管。建立 数字化审判管理平台,实现案件进展实时跟踪,质效指标自 动生成。省法院专门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我们的经验做法。
化解矛盾纠纷7439起。建立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全市法院 共为306 7起案件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825万元,市法院共 向70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发放救助资金203万元,彰 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使用。围绕实施天平工程,加快科技法庭建设和应用步伐,201 1年起市法院对所有案件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同步录入 电子档案,并实现最高法院远程提讯、复核死刑案件。继续 深化网络办公系统、电子档案系统建设,有效提升各项管理 的数字化、网络化程度。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工作,最大化地 消除网络舆情风险。
满足基层群众司法需求。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共审判执行各
类案件1 9841 2件,占全市法院办案总量的92.1%o
一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着力打
造阳光司法品牌。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依靠
党委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报告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法庭
案及意见建议65件,并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等多种方
式,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满意率达到100%o主动接受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共审结抗诉案件2 73件,其中抗诉理由
成立依法予以改判30件,作其他处理的243件。建立案件
信息查询系统,同步公开案件信息,实时接受查询投诉。规
范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认真落实
人民陪审员制度,四年来,全市364名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
理案件3 2463件。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增强司法效能、提升司
法水平提供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四年来,全市法院积极挖掘潜能、激发活力,创新载体
平台,认真专业务实地加强队伍建设。
一坚持不懈抓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人民法官
为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等主题教育实践活
动,广泛开展司法核心价值观以及司法良知、革命传统教育,队伍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逐步 提高。四年来,先后有286个集体、45 6名个人受到市级以 上表彰,集中展现了全市法院广大法官和干警忠于职守、心 系群众、公正司法、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
和干警的司法业务技能。先后有21 8名干警通过国家司法考 试,审判一线法官人均办案达到106件。积极构建当事人认 可、社会认可的业绩评价机制,充分调动法官和干警干事创 业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法院文化建设,精心培育和提升法官人格魅力,有效增强法 官群体的职业认同感、使命感、归属感和自豪感。
足用好政法专项编制、选调生等政策措施,四年来,全市法 院共新招录人员207名,市法院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比例达 到75%0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市法院先后从基层法院遴选 14名法官,并组织48名业务骨干和新进人员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以及信访岗位挂职锻炼,提高化解矛盾、解决复杂 问题的能力。
回顾四年来的历程,我们深刻体会到,必须把法院工作 自觉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 道路前进的根本保证;必须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 督,这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制度保障;必须积极争取 社会各界支持,这是改善人民法院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 的有效途径;必须依法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这是人民 法院事业不断进步的力量源泉;必须始终加强法院队伍建 设,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
将根据人大代表审议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 以解决。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市委正确领导,市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关 心支持下,坚守司法良知,不断增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责 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定信心,锐意进 取,为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衢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篇三
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的自查报告
1、坚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任用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后,我院党组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到颁布和实施《干部任用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全院学习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学习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键在各级党委(党组),关键在主要领导干部。我院党组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等纪律要求,坚持公道正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把好选人用人关。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办事,严格把关,不得另行其事。切实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院政治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坚决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中院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有协管的责任。因此,对区委组织部请求中院党组函复、配合测评等工作,中院均认真履行职责。
市委组织部对本院领导配备过程中的民主测评、个别访谈、档案调查等工作,我院也是认真执行,积极配合,顺利完成。
2、公开竞争,择优选拔干部
2001年,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结合法院实际,我院开始着手机构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在时机成熟、准备充分的前提下,2002年始,我院正式实施《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虽然时间紧、任务重,但这次机改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法院大力支持,我院党组也是高度重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注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加上全院干警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仅三个月的时间,就基本完成了这项工作,设置了16个内设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实有人员从186减为173,确定中层正职领导16人、副职27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了双向选择,部门干警交流面达29%,进一步实现了人员的优化组合。这次机改,是围绕“公正、效率”实现人民法院改革总体目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解决好法院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结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大胆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4月,我院按照“全省组织部长会议”精神,以市委办公厅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为借鉴,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再次开展部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对缺额的3个中层正职,5个副职及副职竞争上正职后空缺的副职资格实行竞争上岗。经过近二十余天紧张有序的工作,十一名同志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使我院中层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学历层次进一步提高,全院形成奋发向上,人人争先的良好氛围,为我院新时期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干部和表决干部任免
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我院始终注意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事,在干部任免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时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以群众无记名投票推荐方式,落实好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把群众的选择权与党组织的决定权有机结合起来,对干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判。
在2002年机改中和2004年竞争上岗中,我院注重“群众参与和群众公认”原则,正、副职均设置了多次民主推荐程序,每次测评推荐结果统计均由院内各部门分别派一名同志与政治部共同进行,监察室全程监督。
领导决定权在人事任免中最重要的环节,体现着院领导对干部的综合评价,干部和领导双方都很重视。在竞争上岗工作中,以及各类干部推荐工作中,我院都采用领导无记名投票方式来决定干部任免。
4、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
我院坚持干部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公示期制度。竞争上岗后,对拟任职人选,在2002年的机改中公示对拟任职人选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二天。公示期间如对人选持有异议,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反映(在五号楼大厅设征求意见箱),反映的问题应客观真实,书面反映一般应署实名。对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没有问题或存在的问题尚不影响任用的按正常程序任命,由组织上向当事人指出存在的不足,督促其改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复杂,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作出决定;群众反映较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宜任用的,取消拟任职资格,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004年竞争上岗中对拟任职人选在全院进行公示七天。公示期间如对人选持有异议,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反映到监察室,反映的问题应客观真实,书面反映应署实名。对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没有问题或存在的问题尚不影响任用的按正常程序任命,由组织上向当事人指出存在的不足,督促其改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复杂,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作出决定;群众反映较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宜任用的,取消拟任职资格,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此外,我院还规定了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届满,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是否任用。
二、我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
(一)主要成效
人事制度改革后的人事制度坚持以能力取人,以素质取人,以实绩取人,平等竞争,一批年轻的、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走上了领导岗位,使我院干部队伍结构得到明显优化,有效地促进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了干部树立勤学习,通争第一,求真务实的精神状态,在全院形成一种你追我赶,竞相向上的良好氛围。通过新的人事制度机制,得以用更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得以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我院干部队伍力量得到进一步增强,实现了人才能力资源结构的优化配置,为开创我院新时期改革发展的新局面夯实了基础。
(二)基本经验
1、院、市委、人大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中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院干警的积极参与、紧密配合,是每次人事制度改革措施顺利推行的关键。特别是市编委、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大等部门都给予了全程关注和不遗余力的支持,使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行。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指导思想的明确及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方式是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广大干警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则是工作不可缺少的群众基础。
2、每次的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的推行都充分准备,果断实施。在工作正式实施之前,首先要做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精心制定方案,尽量考虑到每一个步骤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和对策。
3、坚持把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中。人事制度改革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院党组、政治部在各个环节中密切关注干警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排解矛盾,从而做到思想不乱、秩序不散、工作不受影响。
4、政工部门组织完善。每次人事制度改革措施施行中,既有政治部领导亲自部置安排,又有专门的组织处副处长或工作人员熟练的制作材料,其他同志辅助调卷查档,配合很好,工作效率高。各类干部材料规范、齐全,及时归档立卷。能够完整的反映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全过程。
5、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落到实处的有力保证。我院坚持重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执行了《干部任用条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执行检查监督责任制,使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和奖惩制度,认真实行民主推荐干部、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干部竞争上岗等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我院纪检监察部门都能有效介入,并且切实落实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三、我院干部人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我院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情况总体是很好的,但也存在诸如个别干部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认识程度不够;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上还考虑不周全,保障措施还不够得力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我院将积极采取有效途径,一方面加强对人事制度改革的宣传学习工作,让广大干警对此项工作提高认识;同时加强组织工作,提高干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同时加强群众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的监督,使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衢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篇四
关于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报告
——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一、全盟法官队伍基本情况
(一)编制情况
全盟法院系统现有编制604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70个,占94.37%,事业编制34个,占5.63%。全盟法院系统具备法官资格的共有375人,占总人数的62.1%。
(二)职级配备情况
全盟两级法院有副厅级1人、正处级6人、副处级17人、正科级78人、副科级115人。
(三)学历情况
全部法官中有研究生学历的16人、占2.8%,本科学历的436人、占76.5%,参加最高法院专项培训人员43人(相当于大学学历)、占7.5%,大专学历71人、占12.5%,大专学历以下4人、占0.7%。
(四)岗位配置情况
全盟法院系统375名法官中,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院有71人,占18.9%;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有78人,占20.8%;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有17人,占4.5%;突泉县人民法院有45人,占12%;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有61人,占16.3%;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有47人,占12.5%;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有56人,占14.9%。
全部法官中,在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人数为265人,占71%;从事司法行政辅助工作的法官人数为110人,占29%。
二、队伍建设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近年来,全盟法院不断总结队伍建设经验,进一步加深 了队伍建设是法院全部工作的关键和根本的认识,加深了对法院队伍建设规律的认识,逐步完善了以队伍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以先进性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提素质、严管理、重奖罚为内容的队伍建设机制,促进了队伍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
(一)坚持政治建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队伍工作的首要位臵,陆续开展了“公正司法树形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使全体法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维护党的领导、服从人大监督、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服务人民群众的大局 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又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统一要求,组织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活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大法官、大检察官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做到了“四个结合”,即实现了与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结合,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结合,与司法规范化建设活动的结合,与兴安盟委提出的“五大工程建设”活动的结合;体现了“四个贯穿始终”,一是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始终;二是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贯穿始终;三是把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贯穿始终;四是把解放思想、促进工作贯穿始终;全盟法院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讨论重点,并突出了“四个专题”:即突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专题,突出了“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专题,突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专题,突出了“政法工作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专题。今年7月14日至15日,中院举办了“全盟法院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研讨会”,组织两级法院主要领导、中院环节以上干部进行了座谈交流。会后编印了《兴安盟法院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研讨会文件汇编》,作为全盟法院“大学习、大讨论”指定教材,下发给了中院各部门及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10月21日至23日,盟中级人民法院又与盟党校联合举办了全盟法庭庭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培训班。为确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促进审判工作上取得明显的推动作用,兴安盟中院在创新工作载体上狠下功夫,突出了“一个活动载体”,即在全盟法院中组织开展了“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确保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走进社区服务群众,切实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各项措施落到了实处。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澄清了模糊认识,明确了司法思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司法偏向得到了有效纠正,做到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用和谐司法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服务第一要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活动开展情况得到了盟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
(二)坚持业务强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坚持把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作为打基础、利长远的工程来抓,按照自治区高院部署,指导全盟法院坚持内部挖潜,推行“人才强院”战略。按照“在2008年前解决45岁以下法官本科学历问题”的要求,组织法官参加函授或远程教育。同时,制定了高层次人才的培训规划。在规划中我们把普及专科学历上升为普及本科学历,并把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作为今后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着眼于培养专家型法官,提高法官的素质。两级法院用三年时间完成了把基层法官轮训一遍的教育规划,并于2007年9月22日 组织基层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了最高院组织的法官轮训结果考试。另外,着眼于提高队伍综合业务素质的提升,盟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来持续开展了以驾驭庭审、司法调解、裁判文书写作、书记员记录、司法警察比武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大练兵活动,年年进行评比、年年进行表彰,有效激发了法官队伍的学习热情和工作干劲。
(三)坚持从严治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纪律建设。近年来,全盟法院系统相继开展了“强化管理年”、“规范化管理年”、“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年”、“司法规范化建设年”以及“133工程建设”等一系列活动,以强化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审判效果为核心,以严格职业纪律、降低错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为主线,强化了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政事务管理,从而使审判质量效率有了新的提高,队伍建设水平有了新的增强,法院政事务工作更趋规范。其中,我们针对队伍建设工作,陆续推出了严肃工作纪律、整肃工作作风、严格干部管理、人员分类考核、落实一岗双责等5个方面的30多项具体措施。把2003年实行的“五个一律辞退、三个绝对禁止”的硬性规定,扩展到“五个一律辞退、五个绝对禁止”,进一步扩大了法官行为的约束范围。2007年以来,两级法院全面推行了判后答疑制度,规定对法官承办案件出现信访问题的,实行判后答疑的“终身制”和“有效制”,并纳入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工作质效考核目标当中,作为法官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进一步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意识,减少了裁决的随意性,提高了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效控制了涉诉信访案件的 发生。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从严肃审判纪律入手,不断加强法官队伍纪律监察工作。按照“案件不出错、队伍不出事、廉政不出规”的要求,层层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和诫免谈话制度。组织法官观看反腐警示片,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做到警钟长鸣。立足于从源头上防止司法腐败问题,针对容易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枉法裁判的环节,制定了严格的审判、执行人员禁止性规定,明确了法官执法执纪的“高压线”。加大信访案件查办和案件评查工作,坚持从涉诉信访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中找问题、查原因、进行整改。同时,注重拓宽渠道,加强外部监督,通过聘请司法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多种途径,扩大审务公开化,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促进了对法官队伍执法执纪行为的监督。在今年年初盟委组织开展的“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月”活动中,全盟两级法院上下联动,从纠正不规范语言、不规范行为入手,努力转变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良作风,产生良好的效果,在盟直单位评比中获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
(四)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司法形象建设。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加大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工作力度,成功树立了科右前旗人民法院陈银福、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保安沼法庭、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涉军维权法庭、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大石寨法庭、突泉县人民法院杜尔基法庭、科右中旗巴彦淖尔法庭、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等一批全国、全区先进典型。做到了选有典型、学有典型,用先进典型带动了全盟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工作的蓬勃发展。2002年以来,全盟法院共有31名个人、19个集体受到了区以上表彰,其中有3个集体、3名个人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司法部的单项或联合表彰。科右前旗法院副院长兼大石寨法庭庭长陈银福同志,先后被授予“盟级十佳干警”、“盟级劳动模范”、“全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先进个人”、“全区优秀共产党员”,“全区模范基层法官”、“全国指导基层调解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9月23日召开的“全区法院基层院长会议”上,我盟又有3个集体和3名个人受到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表彰。其中,科右前旗法院大石寨法庭、盟法院法警支队和行政审判庭,分别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乌兰浩特市法院马金武和突泉县法院于双、科右前旗法院陈银福分别荣立个人一、二等功。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人事制度改革。
全盟法院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人大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热点轮岗等方式对环节以上干部进行了不定期的调整,使法院中层干部更加符合了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要求。盟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干部协管力度,按照自治区高院提出的“大稳定、小调整”的总体要求,协助旗县党委认真做了换届选举基层法院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选任工作,2007年底2008年初中院班子交流任职3人、新提拔任用1人。6个基层法院院长中,3名为法院系统内 部交流、3名为盟委政法委、公安、检察系统交流任职。全盟法院顺利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优化了两级法院班子结构。各基层人民法院努力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积极协调地方党委,为多数法庭庭长解决了科级待遇问题,部分法院的副院长做到了按同级党政机关的正职配备,中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落实了法官津贴,法官职业保障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六)不断转变审判作风,司法为民工作取得新成效。今年以来,全盟法院按照盟委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全盟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为主要内容的“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初步实现了“六个进社区、六个零距离”。
一是预约立案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受理人民群众诉求。为方便群众诉讼,全盟两级法院设计并制作了“便民联系卡”,向基层司法所、村委会、人民调解员、联络员和社区群众发放。部分法院通过定制固定电话和移动手机彩铃业务,公布法院预约立案电话,极大方便了广大群众与法院法官的联系。广大群众不出家门就可以通过电话在法院立案,或由法院派人上门办理立案手续。各基层人民法院还分别采取定法官、定时间、定地点巡回立案,以及在各社区设立诉讼立案联系点、聘请义务联络员定点登记等形式,方便快捷地为群众办理立案手续。今年以来,两级人民法院共进社区预约立案3516件,占民商事案件立案总数的31%。
二是调解开庭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盟中院系统明确提出,对拆迁安臵、物业管理、邻里纠纷、婚姻家 庭、小额债务、劳务合同纠纷、抚养费或抚育费等七种类型,且道路交通不便、群众行动不便的案件,均由法官到村屯社区开庭、到群众家中开庭。另外,必须按照“能调则调、调解前臵”的要求,全部实行庭前调解,尽最大努力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进行结案,以求发挥诉讼调解优势,妥善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区稳定和谐。今年以来,全部社区立案中,现场开庭审理621件,现场开庭率为17.6%;现场调解结案2696件,调解率达到了76.7%;院内开庭审理199件,仅占社区立案总数的5.7%。
三是院长接访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消除重大信访隐患。全盟法院系统面对涉诉上访问题,不犯难、不回避,而是结合“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主动出击,积极应对,变被动接访为走进社区主动接访。中院健全完善了“院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一至周五分别有一位院长到“院长信访室”接待来访当事人。针对困难群众重复来信案件,中院主要领导先后8次深入到群众家中进行走访,了解问题、反馈情况。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则定时轮流到社区接访、零距离接触上访群众,及时消除了大量重信重访、缠诉闹访隐患。部分基层法院建立了审结案件回访制度,法院领导不定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了审判作风的转变和办案质量效率的提高。截止目前,两级法院院长共进社区接访121件次,其他班子成员进社区接访198件次。
四是司法宣传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进社区开庭调解过程中,全盟两级法院注意邀请社区群众进行旁 听,让群众通过身边的案例学习法律、使用法律、遵守法律,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收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有效控制了社区同类型案件的发生。同时,两级法院还通过举办社区法律咨询活动、开办社区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开展法制宣传。部分基层法院在社区设立了法官讲堂,辅以设臵法律信箱,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并了解群众的法律需求。广大法官还经常深入中小学校,给老师学生宣讲法律,增强了在校师生的守法意识。各基层人民法庭则利用乡村赶集、送粮购物等人群密集时段,发放法律宣传单、开展法制宣传,为农牧民群众解疑释惑、宣讲法律知识,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法律就在身边,懂得了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活动开展至今,受教育群众达到了3万多人次。
五是业务培训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全盟两级法院注重借助“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基层法院不定期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采取办讲座、办培训和组织研讨等形式,对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切实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既节约了审判资源,也减轻了群众讼累。1至11月份,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共举办讲座、培训班等88场,培训人民调解员2128人次。
六是社会矫正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帮教监外服刑人员。全盟两级法院将社会矫正工作与进社区活动紧密结合,实现了审判工作的向后延伸。两级法院除及时向基层公安派出所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协助社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帮教工作外,还加强了与社区矫正组织的联系,深入社区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了“关爱单亲家庭”行动,帮助矫正对象、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分法院还建立了监外服刑人员考察档案,把每一名监外服刑人员都登记在册,并由专人负责,定期对其进行回访考察。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向基层公安派出所送达刑事司法文书158份,通过监外服刑人员定期到法院报告情况、法官电话询问、进社区了解情况等方式,对195名社区矫正对象、监外服刑人员进行了回访帮教。
在组织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中,全盟两级法院清楚地认识到,这项活动的载体不大,但谋划的是司法为民实践的大文章;举措虽小,但牵动的是司法关注民生的大群体;成本虽高,但收益的是群众满意度的大提升,为确保这项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两级法院分别购臵了巡回审判车辆和便携式设备,并先后对立案、民商事审判人员进行了调整充实,做到了不惜投入、不计成本,财力、物力、人力全面向一线倾斜。但广大法官走进社区、走近群众,使大量司法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满足、大量矛盾纠纷在第一现场得到了解决,广大法官懂得了用群众的眼光去看待矛盾纠纷,用群众的语言去阐述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拉近了,广大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提高了。同时,进一步扩大了审务公开化,增强了司法亲和力,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收效是十分显著的。全盟法院系统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的举措,得到了地方党委、上级法院、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肯定与好评。盟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党委、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以信息和督查专报形式对这一做法进行了刊转,盟内各新闻媒体、人民法院报也多次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11月18日,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邢云同志一行到兴安盟中院检查指导工作时,对兴安盟法院系统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将向全区政法系统进行推广。
三、法官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队伍整体素质仍然偏低。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缺少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工作经历的人未经严格选拔进入法院,并且在达到一定年限后被任命为法官。虽然这些人通过后学法律、积累经验,有的成为业务骨干。但其中极少数人由于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文化层次较低,个人素质不高,在审判工作中不能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损害了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另外,由于我盟6个旗县市中多为国家或自治区重点贫困旗县,法官教育培训经费无法得到保障,制约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法官和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提高较慢。
(二)法官队伍年龄老化问题严重。由于提高法官职业准入标准和受人员编制制约,近年来全盟法院新进人员较少。而法院系统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c证居多,受法官任职规定 的限制,有近三分之一的人无法任命为法官。由于法院进口不畅,新老人员无法实现正常的交替,使法官队伍年龄老化现象日显严重,如科右中旗法院69人中,50岁以上的法官有13人,占18.8%。在中院和其他基层法院中,40岁至50岁的法官也占绝大多数,35岁以下的法官可谓“凤毛麟角”。法官队伍已经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现象。
(三)法官待遇落实不到位。一是法官职级待遇偏低,部分基层法院与同级党政部门相比,领导和非领导职数少,未能完全解决基层法院副院长按同级党政机关正职配备问题。特别是由于受非领导职数限制,人民法庭庭长科级待遇问题未能得到完全解决,一些法官在基层工作二、三十年甚至直到退休仍是一般干部,严重挫伤了广大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法官的工资偏低。我盟属经济欠发达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平均工资与发达地区形成强烈的反差,造成了法官的心理严重失衡;三是基层干警的福利待遇较差。扎赉特旗、阿尔山市、乌兰浩特市三个法院法官津贴还没有落实。从优待警政策难以体现。
(四)在职法官流失严重。一是近年来受地方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实施“一刀切”政策的影响,致使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造成非正常流失;二是因待遇等原因,导致一些年纪轻、学历高、业务好的法官,选择了调离或去外地法院工作;三是由于法官队伍年龄老化,退休、退养等自然减员现象逐年增多,法官短缺现象日趋严重。
(五)经费紧张影响了法官工作积极性。由于近年来全盟两 级法院都在负债建审判综合楼、建人民法庭,平均负债都在200万元以上,所以办公办案经费十分紧张。部分法院办案用车无法保障、法官外出办案差旅费无法及时报销,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过程中,虽大大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但法院办案成本却不断增加,经费更趋紧张。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对策
为有效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全盟两级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组部、中编办、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的思路,着眼于内部挖潜,整合资源,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一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是队伍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全盟两级法院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形式,扎实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公正司法教育。要以深入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为载体,抓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司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要求,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克服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自觉做 到胸怀大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二要加大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审判业务能力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基础。全盟法院在全面完成本科学历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2008年至2010年的教育培训工作,争取让更多的基层法官及时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活动,确保法官队伍业务知识得到及时更新,审判能力有新的提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双语法官选拔、培养力度,更好地适应区域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落实奖励措施,加强法官高等学历教育工作,力争到2010年底使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达到法官总数的6%以上。
三是加大岗位练兵力度,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在近年来持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的基础上,全盟两级法院将进一步组织开展好庭审观摩竞赛、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使广大法官在观摩中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在评比中增强辩法析理水平。同时,要借助网络平台开展远程培训,健全培训制度、完善培训机制、提高培训质量,真正实现“大规模培训”与“大幅度提高”相统一,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四是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队伍活力。全盟两级法院要以实施法官助理试点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臵,努力缓解基层法官短缺问题。要按照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要求,合理调配现有人力资源,使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官尽量回归审判岗位,减少法官资源浪费现象。要完善法官队伍分类管理办法,建立符合科 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高素质的法官职业队伍。
五要完善加强审判监督,强化法官队伍约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司法监督员应有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拓展监督领域,进一步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大法官违法违纪案件举报查处力度,严肃处理法官办“三案”、贻误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纯洁法官队伍,树立良好形象。
总之,全盟两级人民法院有决心在盟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监督、行署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工作,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其他各项工作,为全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稳定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衢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篇五
法学教学案例网
1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近十万件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其中刑事案件占一半比例,包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等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湖北“周黑鸭”合肥打假案、合肥一中学生坠楼索赔案件均入选。
一、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 关键词:受贿 反腐败
【案例简介】2003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之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及职务、职级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点评】2013年初,总书记明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新理念,反腐新序幕从此揭开,力度空前的反腐风暴横扫全国,一群群“硕鼠”接连落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就是在此背景下应声落马的一名领导干部,其也是2014年合肥中院审理的行政级别较高的党员领导干部之一。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毋保良严重腐败犯罪行为,有力地配合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震慑预防腐败犯罪的作用,达到了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合肥“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 关键词:合肥“房叔” 小官巨腐
【案例简介】2005年以来,原任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站北社区委书记的方广云,在协助瑶海管委会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安置房共计价值3243619.1元。2007年以来,方广云徇私舞弊,违规出具安置证明等材料,致使他人非法获取安置房和拆迁补偿费,共造成公共财产损失6856523.6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60000元。另,方广云女儿女婿方明霞、范家龙利用方广云职务之便骗取安置房3套。合肥市公安局原户籍民警詹卫东协助或伙同方广云等人骗取安置房并从中收取贿赂。
庐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广云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贪污价值共计3243619.10元;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出具安置证明等,致使他人非法获取安置房,造成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共计6856523.6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之前,瑶海法院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詹卫东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四万元,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范家龙、方明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点评】合肥“房叔”方广云贪腐窝案中,社居委、户籍民警、拆迁办等形成联手骗房的流水线,是小官巨腐的典型,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被告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安置房屋或收取贿赂,致使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合肥法院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审理过程透明公开,案情定性准确,判决结果公正,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反思本案,“房叔”及其女儿女婿等人之所以能够通过并不复杂的手续去侵占攫取巨额国家利益,是因为拆迁安置程序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这也提醒了应当对相关行为加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水墨兰庭保安杀人案 关键词: 吸毒杀人 震惊合肥 【案例简介】被告人沙俊杰与被害人王杰均系合肥市政务区水墨兰庭小区保安,同住该小区21幢208室。2013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沙俊杰因之前吸食毒品产生臆想,认为王杰要伤害自己,在住处先后使用砍刀和菜刀对王杰身体多部位进行砍击,并将王杰头颅砍下,致其死亡。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沙俊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和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分别鉴定,被告人沙俊杰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俊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砍杀他人,致人死亡并肢解被害人尸体,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沙俊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沙俊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经济损失计24400.5元。
【点评】这是一起轰动一时的恶性刑事案件,被告人沙俊杰因吸食毒品产生臆想,杀人后并将受害人头颅砍下,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问题,合肥中院审查后采纳了被告人沙俊杰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并最终对其判处死刑。合肥中院坚持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感,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案例简介】丁书琴、丁长青二人系百氏情缘公司股东。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二人在明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外欠巨额高利贷的情况下,指使周某、张某某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供销合同、夸大公司业绩欺骗银行及担保单位获取贷款。2007年以来,二人在明知公司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自己或指示公司员工周某、王某等人采用虚构公司经营业绩、虚假宣传等办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100余名个人和单位非法集资460013365元。集资款中小部分用于公司实际经营,部分用于归还借款本息,部分用于购买住房、股份及豪华车辆。至案发时,有221379959元集资款没有归还。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丁书琴和丁长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1400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以百氏情缘食品公司名义通过欺骗取得银行贷款,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虚构事实,以高回报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钱款2.2亿元不能归还,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遂依法判决丁书琴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决丁长青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公司员工周某、张某某、王某、陈某分别被判处8年、6年、4年、3年有期徒刑不等。
【点评】近年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产业转型等因素影响,合肥市非法集资类案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增速明显。此类案件通常受害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巨大,一般情况下被告人都高消费挥霍无度导致款项损失巨大,追回比例十分低。合肥中院通过严厉惩处此类犯罪行为,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反思本案,非法集资标榜的利润率往往都畸高,在此提醒社会公众在投资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和诱人的表象所迷惑,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五、王丽娟等组织、领导特大传销活动案 关键词:资本运作 涉案金额高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丽娟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名为“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之后王丽娟先后发展被告人刘国强等3人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刘国强等人又陆续发展被告人王丽杰等人,通过层层发展、复制,逐步形成了以王丽娟等家族成员为骨干的传销组织体系。该组织自2010年8月由南宁市搬迁到合肥市包河区等地以进行“资本运作”为名,不断诱骗下线人员。后王丽娟等42人被提起公诉。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丽娟等42人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不断诱惑多人购买虚拟“份额”,参加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42名被告人一年十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本案是安徽省最大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至案发时,王丽娟领导的传销体系共有“老总”200余人,传销人员共计8500余人,涉案金额达2.4亿元,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本案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打击了传销人员的嚣张气焰,有力地配合了合肥市打传活动的整体推进,维护了合肥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传销是近年来逐渐猖獗的经济类犯罪,一般以国家工程、连锁经营等名义宣传,而实际就是诈骗。希望本案及其他传销案件能警醒社会公众,深刻认识到传销的危害,远离传销。
【案例简介】2011年10月28日晚自习前夕,合肥一中学生张震在四楼401教师休息室坠楼受伤。经鉴定,张震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二级。张震遂诉至法院,要求合肥一中赔偿其各项损失计2053526.2元。本案主要涉及到全封闭、寄宿制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坠楼后,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等问题。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未成年学生在全封闭、寄宿制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发生转移,学校与学生之间仍系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义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与保护的义务而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自身有过错的,依法应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合肥一中承担张震损失的30%责任即赔偿811440.6元。
【点评】近年来,因校园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及传媒的广泛关注。本案系校园伤害案件中较为典型并且在合肥市有较大影响的校园伤害案件,被网络媒体称为“合肥高考文科状元坠楼案”。本案处理结果既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又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判决两个月后,张震参加高考,摘得2014年合肥文科高科状元,合议庭法官专程驱车460公里到宿州对张震进行回访,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案例简介】2006年7月24日,庐江县房产局根据天友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将育才花园小区的南门楼东侧、西侧房屋核发了产权证,业主委员会以上述两处房产系物管公用房屋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决撤销产权证。同年,房地产公司又先后将小区北门楼东侧、西侧的附加房屋各一间,分别出售给李某、徐某,并办理了产权证,业主委员会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局核发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判决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上述两处房产被出售给其造成的损失,终审判决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业主委员会经济损失849700元。2012年1月9日,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对房地产公司已销售的上述房屋补偿给小区全体业主40万元,对南门楼东侧一间房屋,业主委员会同意恢复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登记权证。
小区232户业主起诉要求撤销《和解协议》。本案一审判决撤销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和解协议内容涉及小区有关共有权利的重大事项,理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育才业委会部分放弃共有权利的决定超越了其法定职责范围,受侵害的业主基于法律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肥中院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业主权益需要特别的保护机制予以救济,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物权法》创设了新型的撤销权制度—业主撤销权。业主撤销权诉讼开辟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侵害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已成为一种物权法的新类型案件。本是合肥中院近年来受理的小区业主行使业主撤销权进行集体维权的首例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依法维护了业主的财产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广大业主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也为今后业主依法维权树立了坚定的信心。
八、湖北“周黑鸭”合肥打假案 关键词:知名商标 合肥打假
【案例简介】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熟食类产品的企业,“周黑鸭”食品在国内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该公司对安徽市场进行调查时发现,合肥“三品周黑鸭”运营商合肥市蜜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加盟商雷某、方某、谌某等在其经营的熟食店装璜上,包括门面及食品包装袋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是相近似的商业标识进行非法牟利。为此,湖北周黑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合肥中院调解,湖北周黑鸭公司与侵权方达成调解协议,蜜巢公司及其加盟商雷某、方某、谌某等均承认其使用“周黑鸭”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承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周黑鸭”等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混淆可能的商业标识;蜜巢公司、雷某、方某、谌某等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8至10万元不等。
【点评】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发展水平和整体形象,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对商标认识的不足,各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影响了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的积极性。合肥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合肥“三品周黑鸭”侵权湖北“周黑鸭”案件,使得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本案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可因一时之利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得不偿失。
九、某汽车制造公司系列执行案 关键词:标的巨大 社会影响程度广 【案例简介】自2009年以来,合肥中院、高新法院、包河法院先后受理以安徽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金融借款、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执行案件共计34件,执行标的额高达3.95亿元,另该公司还拖欠职工社保、医保金等达1000余万元。该公司可执行的厂房、土地及设备等资产评估值为26664.278万元,且上述资产大多设定了抵押权,此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一般债权人受偿无望。一般债权人纷纷到法院表达受偿的意愿,要求合肥中院保护一般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拍卖,该公司资产以24260.81万元的价格另附加由买受方解决拖欠职工的社保、医保问题为条件变卖成交。之后执行局多次联系、沟通、走访抵押债权人,最终取得抵押债权人的支持,抵押债权人受偿本金和部分利息,一般债权人因此受偿达到45%的比例。另外,买受人也按照法院设置的变卖条件,支付了拖欠职工的社保、医保金。当事人领取执行款后,均向合肥中院递交了申请书,同意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至此,整个系列案件圆满、平稳执结。
【点评】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是近年来受理的又一起重大的执行系列案件,执行标的额达3.95亿且涉及拖欠职工社保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该系列执行案件存在社会影响程度广、资产处置难度高、确定分配难度大、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多等诸多困难。合肥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组织拍卖,并积极与抵押权人协调沟通,最终系列案件的圆满执结,不但最大限度的实现了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兼顾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解决了被执行人内部企业员工的利益关切,使本案成为合肥市中院又一起圆满执结的经典案例。
【案例简介】2011年8月12日安徽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巢湖福彩中心签订合同约定,巢湖福彩中心购买圣宇公司开发的汇豪天下四间商铺,总价797.6万元。后巢湖福彩中心按约支付600.6万元购房款。2012年1月11日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圣宇公司通知巢湖福彩中心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巢湖福彩中心回函称,因巢湖区划调整办公用房已解决,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圣宇公司诉至巢湖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余款。巢湖福彩中心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圣宇公司返还巢湖福彩中心已付的购房款600.6万元;巢湖福彩中心赔偿圣宇公司损失398800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圣宇公司仍不服,依法申请再审。
合肥中院再审认为,巢湖撤市办公用房解决不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其通过律师函告知圣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亦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据此,判决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巢湖福彩中心与圣宇公司办理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并支付购房余款及利息;驳回巢湖福彩中心的反诉请求。
【点评】本案是合肥法院依法纠错的典型案例,在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本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启动再审程序,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撤销生效的错误裁判,作出新的公正判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有错必纠、知错必改,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也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及时、果断地依法纠正错误,更是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所在,这样的司法更容易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
衢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篇六
(2004年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立案庭根据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与监察室共同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各审判庭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则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判活动。
各庭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在分案、审理中应将分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录入微机中“信息表”的相应部分。
第四条 案件统计以每月的20日为截止日。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与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将填报 信息表的情况通报全院;向研究室报送结案数据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
第五条 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接审限的案件,向审判长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按期结案,并将每月审限情况进行通报。审限警示的具体期限为:民事一审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民事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案件:审限届满前2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警示通知同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
第六条 本院监察室负责监督案件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将结果通报全院,并对于超审限的案件进行查处。
技术室负责全院流程管理的技术保障,确保计算机和网络运转正常。
第七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中发生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分管院长,由分管院长协调各方解决。
第八条 审判庭审理各类案件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运行。对本规则的执行情况,作为院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 立案
第九条 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审和申请执行(不含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以及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有关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的案件由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立案庭编案件字号。
(一)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申请材料移交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查,由审判庭作出审查意见报上级法院审批。审判庭收到批准手续后2日内将有关手续交立案庭,立案庭3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二)立案庭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退回检察院;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
(三)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后,应注明收到日期,并由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一式二份,经立案庭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后,7日内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于7日内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四)立案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予登记、编号,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中,并将“立案审查信息表”打印一份附卷移送审判庭。并在立案后3日内通知审判庭内勤到立案庭签收案卷。如有技术故障不能打印“立案审查信息表”的,业务庭先签收,再由立案庭3日内补送“立案审查信息表”。
第十条 案件经立案庭立案后通知业务庭内勤,业务庭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2日内签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立案庭3日内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庭应在送达裁定后3日内报结案,立案庭立案后7日内移送执行局。
第十二条 申请、申请再审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答复申诉(申请)人。经复查认为有问题的,提交主管院长研究决定是否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由立案庭进行登记后,7日内通知审监庭内勤签收案卷。
第十三条 对基层法院不予受理和管辖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理,应在30日内审结。
基层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争议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后15日内负责协调或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法院有关管辖问题的请示,由立案庭审查,并于15日内答复。对基层法院有关适用法律等问题的请示,立案庭登记后移送研究室。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保全条件的,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负责执行。涉及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诉前保全、证据保全及诉前禁令,立案后3日内交由相关业务庭办理。
当事人起诉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当当日立案后移送审判庭,由该审判庭依法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减刑、假释案件,由审监庭进行立案登记。
第三章 送达
第十七条 刑事案件立案后,各类诉讼文书送达一律由审判庭负责。
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立案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由业务庭负责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
第十八条 受送达的当事人在本市两城区的,各业务庭可将送达材料交由本院司法警察支队送达,但应写明当事人详细地址,法警应在3日内送达完毕,并将送达回执交回业务庭。
第十九条 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应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对被告人关押在一市三县的,可先传真起诉书副本委托基层法院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件、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和当事人。抗诉案件应向被告人送达抗诉书副本原件。
第二十条 一审民事(含分案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内审判庭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须知等。
第二十一条 公诉人、被害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人员的开庭通知或开庭传票,审判庭应于开庭前7日内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庭通过邮局特快专递送达诉讼文书,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向邮局催收回执,并及时交案件承办人。
书记员室单独或配合相关业务庭负责办理外地法院委托调查、询问、宣判、送达起诉状副本、外地法院各类送达公告张贴等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只接受上级或同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外地基层法院委托的,转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处理。
第四章 排期
(一)刑事一审案件:开庭日期安排在送达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后。
(二)行政一审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日内开庭。开庭后15日内为评议时间。
(三)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3个月内排期开庭,但公告送达的除外;经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同意不需要30日举证期限的,可以提前开庭;开庭后30日内为评议时间。
第二十五条 各审判庭排定开庭的法庭,一般安排在各庭相对固定的法庭,遇有法庭不足或冲突等特殊情况,由审判庭互相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审判庭在安排开庭时间的同时,通知书记员室确定庭审记录书记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庭在开庭日的3日前将原告、被告的名称和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再次开庭、中止后恢复审理需要开庭的案件的时间安排:
(三)案件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在确定恢复审理后,一般在15日内安排再次开庭。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送达时间离该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不满10天的、或者该刑事案件开庭后才递交民事诉状的,应对民事部分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第五章 结案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案件均应在法定的审限内结案。结案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
刑事审判庭收到二审发回生效的刑事案件后,应填写生效统计表,同时将法律文书一份交研究室。
第三十条 其他案件的结案期限为:
(一)基层法院对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由立案庭在15日内作出批复;其他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由研究室在30日内 提出审查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由研究室在7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在90日内复查结束。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后7日内制作再审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审委会讨论或合议庭评议决定不立案的,应在决定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三)民事、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限:按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审结时限,按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审结时限。调取卷宗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但必须有调卷记录。
(四)申请确认违法的案件: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为确认和评议期间,评议后10日内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在立案后的60日内为审理和评议期间,在赔偿委员会评议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10日内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审判长应写出延期结案的申请报告,并提出结案日期,经合议庭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的,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立即上报;经批准延期,应将延期报告复印件送技术室,由技术室将延期情况录入数据库。
(一)提交延期报告的时间:刑事案件应在审限届满前10日内;民事案件应在审限届满前30日;行政案件在审限届满前20日。分管院长认为延期理由不充分的,应督促合议庭限期结案。违反上述规定的无论是否批准,均视为超期;确有特殊情况,经审委会认可的,可不作超期案件处理。
(二)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案件在决定中止后3日内,应书面告知技术室,由技术室将有关数据录入微机。
第六章 归档
第三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应在报结案30日内将案卷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案卷的装订、归档、移送由书记员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一审结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诉讼法明确规定案卷移送限期的,书记员应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案卷装订好移送上级法院;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10日内移送。
第三十四条 上诉法院决定调卷的案件,应在接到调卷函后一个月内将案卷移送上级法院。
第三十五条 不服本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案卷之日起30日内将案卷整理归档。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评查方式:对案件流程管理的考评总分为100分,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各类案件的信息表,占70%,该部分采取逐案评查的方式进行;另一部分是本规则中规定的内容在信息表中没有体现的部分(即标明分值的内容),占30%,该部分采取抽查方式评查。两部分均以评查案件的平均分计算后相加,得出各庭执行流程管理的总分值。
通报方式:每月以庭为单位全员通报,年终汇总通报。
第三十七条 每月的第一次院务会议对上月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将各庭执行流程管理的汇总情况报院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兑现目标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执行案件的具体流程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类案件的审限从立案庭庭长签字立案之日起计算。本规则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生效之前的流程管理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衢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篇七
2011年1月29日在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0年全市法院主要工作
2010年,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从严、求高、抓实”的治院方针,继续深化从严管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法院发展的突出问题,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2288件,审结61111件,结案率98.11%,其中,中院受理5760件,审结5558件,结案率96.49%。全市法院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刑事案件5449件,判处有罪人犯7344人;审结涉及国企改制、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41328件,解决争议标的额35.28亿元;审结行政诉讼案件418件;执结各类案件11575件,执结标的额23.56亿元,审判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强化能动司法,创新工作方式,服务大局取得实效
紧紧围绕全市发展新战略,加强思想教育,促使广大干警知大局,想全局,找准法院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强化能动司法,增强工作实效,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严厉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公开审理“金源葆”、焦英霞非法集资等重大影响案件,从重从快打击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犯罪,依法审结地铁车辆段拆迁工程贪污受贿、诈骗土地补偿款等刑事案件37件,判处有罪人犯5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988.78万元,有力地震慑了破坏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犯罪。
妥善化解征地拆迁纠纷。提前介入重点项目建设,抽调232名业务骨干,深入哈南工业新城开发、棚户区改造、路桥建设等拆迁一线,开展法律咨询服务3073次,提出司法建议72个,配合政府部门现场化解拆迁纠纷1336起,促使208户钉子户自觉搬迁,避免形成诉讼影响项目建设提速,有效地服务了重点项目建设。
慎重审理涉及企业案件。涉企案件一律快立快审,由院庭长亲自办案,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妥善处理涉企纠纷,成功处理了北亚集团破产重整、世罕泉公司股权确认、远东木业公司合同纠纷等涉企案件6003件,解决争议标的额23.72亿元,较好地促进了企业发展。
二、强化调解结案,清理信访积案,审判水平稳步提升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参与构建多元化调解体系,坚持“多调少积”,全力推进调解结案,集中清理信访积案,努力提高审判水平。
积极牵动诉前调解。两级法院普遍建立调解大厅,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工作对接,牵动诉前调解,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12831件,协调行政组织调解3213件,借助外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大力推进诉讼调解。强化领导带头调解,强化指标推进调解,全市法院调撤结案36996件,调撤率达到60.54%,同比提高3.85个百分点,其中,立案调解21341件,行政和解202件,执行和解5412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认真清理信访积案。开展清积专项活动,院庭长包案推进,采取逐案确认、公开听证、司法救济、依法终结等措施,清结信访积案470件,其中,息访结案431件,依法终结39件,信访遗留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三、强化发现问题,促进解决问题,从严管理不断深化
继续深化从严管理,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总抓手,以发现问题促进解决问题,以解决问题确保不出问题、少出问题,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继续强化日常监督。深入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纪律松弛、作风不端等问题,发出工作督查、纪律作风、纪检监察等批评通报232期,通报批评纪律作风问题287个,涉及干警235人次、领导干部184人次,司法作风进一步好转。
严格落实审判监督。全面落实接访、评查、听证、剖析、述说等审判监督制度,深入发现和解决司法不公正、不规范等问题,两级法院院长同步集体接访46次,评查重点案件857件,公开听证信访案件237件,集中剖析典型案件170次,邀请当事人来法院述说44次,纠正有问题案件17件,案件质量稳步提高。
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加大违法违纪查处力度,着力发现和解决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问题,受理投诉信件280件,纪律处分16人,移送纪检、检察机关8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
四、强化奖惩激励,推进工作落实,实施能力得到提高
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强化领导监督责任,发挥领导表率作用,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努力提高领导干部执行力。
强化主要领导督办。不定期召开主要领导督办会,听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跟踪问效,批评问责,限期整改。召开主要领导督办会33次,对中院院庭长和基层法院院长专项通报29次,有力地促进了工作落实。
深入推进领导办案。实行指标考评,促使院庭长回归审判组织,亲自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40216件,占结案数的65.81%。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严格兑现工作奖惩。根据工作政绩排序和发生问题情况兑现奖惩,入围选拔中层领导干部28名,扣减领导干部目标奖12.8万元,对中院中层领导和基层法院院长诫勉谈话12人次,停止工作1人,免去2名基层法院领导干部职务,有效强化了领导责任。
一年来,全市法院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坚决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接受人大执法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入庭听审219次;办理人大交督办案件58件,办结56件,办结率96.55%;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12件,全部办结,回复率100%。同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社会监督,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回顾一年来全市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二是个别法官裁判不公、司法不廉,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三是部分法院对大调解工作重视不够,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强,致使有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无法有效解决。四是基层法院职权配置改革不到位,低素质法官主办案件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五是执行威慑机制和社会联动机制作用发挥不够,“执行难”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安排
2011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突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市委加快实施新战略,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总抓手,继续深化从严管理,积极服务发展大局,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强化审判监督,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和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针对常规办案、机械司法,服务大局主动性、创造性不够,深入开展“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教育实践活动,增强使命感,创新管用办法,提高执行力,服务全市发展大局。
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发展秩序。从重从快打击贪污、受贿、渎职、诈骗征地补偿款等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犯罪。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创新工作方法,支持企业发展。注重办案效果,涉企案件一律实行院庭长办案,一律先行调解,一律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一律从企业实际出发确定给付方式,避免因机械司法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转变司法作风,服务项目建设。坚持提前介入,主动与政府部门对接,深入拆迁改造现场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化解拆迁纠纷。实行审判提速,涉及重点项目的案件,一律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服务重点项目建设。
针对诉前调解牵动不够、诉讼调解方法单一,大调解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不强,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诉调对接,创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调结合”工作新模式,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搞好工作对接,牵动人民调解。加快人民调解窗口建设,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及时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把民间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减少诉讼对抗。
实行联调联动,推动行政调解。充分借助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专业仲裁组织力量,切实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化解各类争议和群体性矛盾,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
坚持调解优先,强化诉讼调解。完善调解考评机制,量化调解指标,逐月排序推进,开展调解能手竞赛,强化全员调解。加大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调解力度,强化全程调解。采取委托、邀请等方式,借助外部力量强化诉讼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针对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落实,审判监督触及力、约束力不够,进一步强化审判权力监督,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流程管理,规范司法行为。加快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监督,明确审判流程各节点工作标准和责任,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着力消除监督工作盲点,防止审判权力滥用。
强化发现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加大明察暗访和通报力度,把多发现问题、发现大问题就是负责任、就是有能力作为监督工作标准,强化发现问题通报。把不出问题、少出问题就是有政绩、就是有水平作为审判工作标准,强化发生问题通报,真正形成监督部门与审判部门的对峙局面,最大限度遏制司法不公。
严肃查处违纪,确保司法廉洁。严格兑现廉政承诺,法官出现违纪问题,一律停止审判权,直至免去法职。领导出现违纪问题,一律停止工作,直至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纪检、检察机关处理,保持惩处违法违纪的高压态势。
针对素质低的法官主审案件、怕得罪人的领导不敢碰硬,队伍建设改革创新力度、从严管理力度不够,进一步优化法官职权配置,严格领导工作问责,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强化考评排序,实现全员调动。坚持院考评到部门,逐部门排序;部门考评到人,逐人排名。充分运用考评排序结果评价政绩、选拔干部、兑现奖惩,激励每名干警超越自我、奋发有为,以个体进步促进整体提高。
深化职权配置,优化法官结构。深入推进法官“一分为四”改革,根据审判绩效考评结果,坚决将办案质量差的审判长、主审法官改任合议法官、辅助法官,坚决将案件出现严重问题的办案法官调离审判队伍,优化法官队伍结构,深入解决素质不一样的法官一样主办案件的问题,确保优秀法官发挥主导作用。
严格领导问责,促使工作负责。强化领导责任,对领导能力低、政绩排序在后、工作长期无起色的领导干部,予以诫勉谈话、调整领导岗位。对工作不负责导致案件问题多、队伍问题多的领导干部,一律停止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引咎辞职,促使领导干部触及问题、解决问题。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在市委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社会监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在加快实施新战略的伟大实践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