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威尼斯的小艇教学反思第二课时(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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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3 00:00:00    小编:国企面试钱老师

最新威尼斯的小艇教学反思第二课时(精选5篇)

小编:国企面试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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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的小艇教学反思第二课时篇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共9人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全体居民必须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有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出罢免理由和要求,并经居民会议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缺额应依法补选。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 、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等委员会,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居民小组,由各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事务。居民小组根据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职责,协助居民小组长和副组长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任务: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九)组织带领社区群众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依法行使社区管理权、社区协管权、社区监督权。

第九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罢免、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通过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社区重大事项和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民主自治。对社区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条 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驻社区单位的代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单位的人数安排名额,由单位推荐。

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代表出现缺额或代表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由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补选产生。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社区居民会议,投票选举和罢免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成员。对提交居民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表决。

2、监督权。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对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予以说明、解答和处理。

3、调查权。经社区居民会议授权和委托,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应为代表进行调查工作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4、提出议题权。社区居民代表可单独或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议题。对代表提出的议题,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重大议题可提交社区居民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居民,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意见,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

2、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居民应尽的义务。

3、宣传、贯彻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团结广大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自觉维护社区居民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并认真审议会议议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

5、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属议事机构,成员有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各级领导等方面人员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聘请产生。

2、积极发挥协调和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宣传贯彻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加社区建设。

4、按时参加社区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出的决定,全体社区成员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社区居委会有权依法或按规章制度处罚。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处理属社区自治范围的事项。社区居委会主动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受本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党支部应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动员全体党员,支持和保障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居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居民小组应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依法按照自治章程开展活动。各群团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多渠道发展本社区经济,保障各社区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各社区服务机构要服从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按时足额上交有关费用。

第三节 社区居委会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对驻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互通情况、密切联系、遇事互相协调解决。社区居委会讨论本社区重大问题时,必要时可邀请驻社区单位派代表参加。驻社区单位也应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征求居民代表意见。具体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监督。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公布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公开办事程序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责,持牌上岗,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3、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和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4、年度考评制度。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年度考评。对居民满意率低于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满意的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及对工作不称职或工作严重失职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威尼斯的小艇教学反思第二课时篇二

第十七条本社区居民是指居住在本社区内的、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人员。

1、本社区辖域的居民。

2、为便于服务与管理,社区居民实行登记制度,户藉不在本居住地的人员,要社区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的权利:

1、 社区居民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2、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本社区居民有参加社区集体活动的权利;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工作已人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4、社区居民有权对本社区的卫生、文化、治安、服务、环境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发展计划、社区有关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的义务:

1、遵守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配合社区开展工作。

3、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积极参加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和谐社区的创建,为构建和谐社区做贡献。

4、关心社区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和文体活动,维护社区居民合法利益,制止损害社区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威尼斯的小艇教学反思第二课时篇三

1、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2、社区发展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工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3、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作风是否民主,行为是否廉洁奉公。

5、居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文明公约

第二十一条 议事方法:

1、定期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研究、解决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

2、经常组织居民活动,及时征求居民意见;通过居民代表介绍居委会的重要工作情况。

3、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及时解答社区居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议事原则:

1、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遵循良好的议事程序。

2、坚持言论负责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居民议事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居民代表同意方为有效。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威尼斯的小艇教学反思第二课时篇四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推选的选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候选人,由居民小组民主推荐;经过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由选举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于选举日前三天张榜公布。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应召开居民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参加的选举大会有效。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用差额选举方法。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参加选举的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参加选举人员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投票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的赞成票数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威尼斯的小艇教学反思第二课时篇五

第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社区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一)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户成员全部或部分在本社区居住的;

3、户籍均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户代表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4、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社区居民会议。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制定居民自治章程;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

(六)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重大事项可经过社区事务公决进行。社区事务公决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也可以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部分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组织。社区事务公决可以采取入户签字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80%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小组代表参加公决且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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