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移民工作例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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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记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利移民工作条例是为了保障水利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这个条例规定了水利移民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为水利移民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我在实践中深切感受到了这个条例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下面将结合个人经历和体会,对水利移民工作条例进行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感受到水利移民工作条例对保障移民权益的重要性。作为涉及大量群众利益的工作,水利移民工作必须要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确保移民群众的安全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例如,在移民前,我们进行了详细的测量和规划,确保每个移民家庭有足够的生活空间;在移民过程中,我们提供了必要的生活救助和过渡期的补贴,让他们能够顺利适应新的环境。这些都得益于水利移民工作条例的规定,使我们能够有章可循地开展工作,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水利移民工作条例强调了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水利移民工作往往涉及到大规模的移民,可能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我的实践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条例对社会稳定的重视。条例要求我们在规划和实施移民工作时,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例如,针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我们提前与移民群众进行沟通,解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在移民过程中,我们设立了社会稳定维护组织,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秩序稳定。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保障了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水利移民工作条例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在水利移民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水利移民工作条例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防止了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在实践中,我们严格遵守条例的要求,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搞任性执法,不过度干预和侵害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了执法水平和素质,使得工作能够公正、顺利地进行。
最后,水利移民工作条例规定了水利移民工作的监督机制。监督是保障工作质量和效果的关键环节,也是对行政执法机关行为的有效限制。水利移民工作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对工作的监督职责,要求他们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移民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我在实践中亲身经历了监督的力量。监督机制的建立,让我们在工作中有了更大的压力和动力,不敢松懈。同时,监督也为移民群众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投诉和维权渠道,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水利移民工作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为水利移民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在实践中,我深切感受到了这个条例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它保障了移民群众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并建立了监督机制。只有充分发挥这个条例的作用,才能够更好地推进水利移民工作,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把握当前水利脉搏,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
作为一名水利系统公务员,最重要的是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兴水,所以,对国家的治水政策及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把握应该是很重要的一项基本要求。陈雷部长讲话指出“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和紧迫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时期,也是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加快转变的关键阶段。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不仅是中国现阶段的突出水情,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需要长期应对的基本国情。”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的给我们学院仔细的回顾了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出台的时代背景和战略意义,更使我们认识到肩头承担着践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责任,坚定不移的用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指导日常民生水利工作。工作中,只要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统筹兼顾,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现代化方向就不会偏离民生水利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只有真正理解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才能更好的把握当前水利脉搏,积极践行才能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
二、提升自我,学会沟通,利用团队精神把事业干好
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竞争的日趋激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人才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个人要想在职业生涯中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具备更加优秀的素质。通过情商和心理沟通技巧的学习,使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和优秀的差距。要努力提升自己的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只有具备高素质才能成为一名优秀公务员。
发展自己可以以划单人艇的心情去生活、发展自己、表现自己,但日常工作中更多时候我们是划的龙舟,每个人的成败得失是休戚相关的,只有和谐沟通,同舟共济,以团队的力量来用心完成各项工作,才能把我们的事业干好。如老师讲的90%规律使我一下明白了我们规划科主管的规划为什么迟迟交不了卷。一个规划项目,从设计院的规划处设计人员规划处总工院总工把关技术中心评审委内校核委领导基本上6个环节,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一般是90%的思维,即做到100%太累,60%太危险,90%优秀刚好,如此,前面5个环节的90%连续的结果就是59%(假定优秀为1),59%的成果就是合格还达不到,谁都不会满意,因此,返工就是必然的选择,有的规划返工的不止2、3次。很简单的道理在实际应用中很容易忽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争取把学到的知识贯彻到规划组织的各个环节中去,将每个规划组织好,拿出优秀的答卷。
三、把握规律,科学规划自己成长
作为一名人员,要把握干部成长规律,认真定位,科学规划自己的成长。通过对干部成长的目标、动力、途径、素质、环境、标准、关口、周期八大基本要求及干部成长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成就期、淡出期五个阶段规律的学习,对干部如何成长有了感性认识,对自己发展有了规划方向。俗话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既然走上公务员岗位,也要树立一个长远发展目标,才能有动力持续的发展自己。心存高远,学会融入,善于积累是干部成长的第一步,做到“定好位、讲规矩、明责任”,干好工作,是塑造合格干部的基本要求,做到这些才能向更高的目标冲击。道理明白很简单,真正做到却很难。在未来的流域水利工作中逐步发现自己,提升自己,发展自己,是个人成长中的一个长期目标,对上对下负责,时刻关注民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的修养。
应该说这次培训对于我不仅及时而且实际,解答了我在前段工作中出现的一些迫切需要解答的问题,为我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打实了基础,创造了条件。更重要的是这次培训使我清楚的知道怎样才是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在今后工作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团结干事,务实谋事,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作为一个活跃在水利移民工作一线的工作人员,我对水利移民工作条例有着深刻的体会和心得。水利移民工作条例应用于保障和促进水利移民的工作,为水利移民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水利移民工作条例在推进水利移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结合我个人的工作经验,以五段式的形式,简要总结和分析水利移民工作条例的相关心得体会。
首先,水利移民工作条例为水利移民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和指导。条例从水利移民工作的目标、原则、具体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水利移民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条例所提供的指导,合理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水利移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例如,在实施水利移民工作时,我们可以结合条例所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的宣传工作,使移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策,并积极参与移民工作。
其次,水利移民工作条例加强了水利移民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了水利移民工作的监督和评估要求,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水利移民工作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监控和评估。通过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我们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水利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在水利移民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不定期的考核和评估机制,对移民安置和补偿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以确保移民群众的利益最大化。
此外,水利移民工作条例还强调了水利移民工作的公开透明。条例规定了水利移民工作的公开透明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在水利移民工作的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开水利移民工作的相关信息,推行相关政策,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验。只有确保水利移民工作的公开透明,才能够增强公众对水利移民工作的信任,促进水利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水利移民工作条例鼓励创新和合作。条例要求加强水利移民工作的研究和创新,鼓励探索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水利移民工作模式。在实践中,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条例所提供的工作原则和方法,探索适应水利移民工作的新模式。同时,我们也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水利移民工作的进行。例如,在水利移民工作中,我们可以与当地政府、社会组织等单位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移民安置、补偿政策,达到双赢的目标。
最后,要保证水利移民工作条例的有效实施,我们需要加强对水利移民工作条例的宣传和培训。条例的实施需要得到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只有大家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开展水利移民工作。在实践中,我们要加强对水利移民工作条例的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水利移民工作的素质。
总之,水利移民工作条例对于推动水利移民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条例为水利移民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相信,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水利移民工作将能够更好地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制定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20xx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移民资金,参与移民工作。
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参与移民工作。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负责移民安置全过程的监督,参与移民工作。
独立评估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移民生产、移民生活水平等评价工作。
第九条 移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迁建或者复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征求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作为申报停建通告的要件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当向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停建通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停建通告发布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效期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停建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规划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实物调查工作,并在调查工作完成后编制调查汇总成果。
调查者和权属人应当在实物调查结果文件上签字确认。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显著位置公示实物调查结果。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等参与实物调查的各方应当在调查汇总成果文件上签章确认,作为确定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实物调查成果组织建档建卡。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结果,移民安置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确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和先移民后建设安排等内容。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容量条件,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安置。
第十六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会同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进行评估,核定风险等级,作出移民安置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未达到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移民工程相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设等内容。移民安置工程规划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去向应当对接到户。
第二十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移民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导向,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为移民增收致富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没有听取意见或者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第二十二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开展移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未完成施工设计的移民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批复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两年内、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一年内未核准的,在项目核准启动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大型水电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不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与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签订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市(州)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签订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型水电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的委托;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不跨市(州)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的委托。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和独立评估单位。
第二十六条 需要先移民后建设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工程项目核准前,项目法人可以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启动先移民后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每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次年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建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年度计划编制要求,会同规划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编制年度计划方案,并逐级报送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征求项目法人意见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或者生产安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者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或者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移民集中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置点、城(集)镇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移交使用。农村移民分散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统一规划,自主建造。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规划、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企事业单位和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专项设施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和迁建或者复建协议。迁建或者复建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及时组织验收并移交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在社会关系重建、文化习俗、生产生活、卫生教育等方面的人文关怀,开展对移民生产和就业技能的培训,引导和帮助移民尽快融入安置区当地社会。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城(集)镇、工矿企业、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移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代建。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综合监理单位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省、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重大设计变更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提出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按照截流、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影响处理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流转经营权等方式,对移民远迁后,在建设征地红线外且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属于移民个人承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农村移民。
对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直发直补;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根据移民意愿可以采取直发直补或者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实行项目扶持。其他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项目扶持。
扶持期限、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工作。
纳入移民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应当在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移民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未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的,有关单位不得拨付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同时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扩权强县试点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情况和项目计划,组织开展直发直补资金兑付和项目实施工作。后期扶持项目推广村民自选、自建、自用、自管与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建管方式。
第四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项目类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并按照规定移交管理。对移民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应当合理确定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大中型水电工程建成投产后,可以从发电收益中提取库区发展资金,专项用于项目所在地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移民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移民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后期扶持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按照资金年度计划和拨付协议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至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逐级拨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后期扶持年度资金分配预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预案、下达资金预算。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移民政策和移民安置相关信息。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移民政策宣传工作。
移民工作应当接受新闻媒体、其他社会机构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移民信息系统,开展相关信息、数据的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将移民工作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移民工作和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稽察、审计等。
第五十四条 监督(监测)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开展监督(监测)评估。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将移民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第五十六条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处理。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后期扶持监测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随着国家水利事业的发展,水利移民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规范水利移民工作,保护移民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于XX年颁布了《水利移民工作条例》。在这个条例的指导下,我参加了水利移民工作,深刻体会到改善移民群众生活的重要性,也感受到了制度保障的必要性。以下是我在水利移民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水利移民工作对于改善农民生活的重要性。在大型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建设水库、电站等设施,往往需要搬迁大量的农民。这些农民原来大多生活在偏远的山区或河谷地带,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落后。而通过水利移民工作,他们能够进入更加方便的交通网,生活条件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例如,我参与的某水利移民工程将移民群体从一个交通闭塞的山区迁至城市,不仅有了优越的教育和医疗资源,还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使得他们在物质和精神上都得到了极大的满足,生活质量有了显著提升。
其次,我认识到水利移民工作需要系统的制度保障。水利移民工作的实施需要考虑到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水利移民工作条例》的颁布,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通过严密的组织和程序,使得移民搬迁工作更加规范和有序。例如,在移民搬迁过程中,我们按照规定为每个搬迁户发放搬迁补偿款,并提供充足的帮扶措施。这些制度保障使得水利移民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和延续性,进一步保障了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水利移民工作需要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由于水利移民工程涉及到一系列的利益关系,而且移民群体的利益往往与建设单位和政府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因此,水利移民工作需要建立起强有力的沟通和协商机制。在我参与的水利移民工作中,我们与移民群众进行了多次座谈会和个别谈话,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同时,我们也与建设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各方面的需求和利益。通过这样的沟通和协商,我们能够更好地满足移民群众的需求,缩小各方面的利益差距,从而使得水利移民工作更加顺利实施。
第四,水利移民工作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水利移民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应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和评估体系,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监控和评价。例如,我们在水利移民工程后期组织了一次专家评估,对搬迁安置点的基础设施、生活条件、就业机会等进行全方位的评估。通过对评估结果的分析和总结,我们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改进。这种监督和评估体系的建立,可以提高水利移民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水利移民工作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水利移民工作涉及到移民群体的利益和权益,往往容易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和舆情影响。为了防止这种矛盾和舆情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水利移民工作的宣传和教育。通过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传递有关水利移民工作的理念、政策和措施,增强他们对水利移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要结合具体工作,加强对移民群体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工作观,理解并支持水利移民工作,为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水利移民工作对于改善农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水利移民工作需要制度保障、沟通协商、监督评估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援。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够保障移民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得水利移民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实施,为国家水利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体现了近年来高校党建工作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是新时代高校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
高校肩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大职责使命,高校基层党组织作为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师生党员的基本单元,要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全部工作的立足点、聚焦点、着力点,以党建引领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崇尚真理的学术生态、和谐美丽的宜学生态,全力构筑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立德树人“大平台",推动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加速迈向快车道。
突出立德树人,打牢理想信念“地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高校基层党组织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回答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完善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培养一代又一代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有用人才。“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第一课堂、激活课外第二课堂、占领网络新课堂、用好社会大课堂,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通过有内涵、能“解渴"、显个性的思政“金课",引导学生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确保在纷繁复杂、光怪陆离、众说纷纭中不迷失方向,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
展突出政治功能,架稳事业发展“梁柱""。要健全组织体系,适应高校管理模式、办学形式、教学科研实际的新变化,积极探索在新型教学机构、创新创业俱乐部、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社团组织建立党组织,履行好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的职责,推动广大师生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把准高校党建“定盘星”,树立“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思想,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健全“把学生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学生骨干"运行机制,将党建工作贯穿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工作始终,为提升高校综合办学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突出党管人才,砌好智力驱动“砖瓦""。创新驱动是高校党管人才面临的现实课题,要将党的政治优势与人才工作的特殊性紧密联系与有机结合起来,结合高校的发展战略、办学目标、学科基础和人才队伍的现状,研究制定适应于创新驱动战略的高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保障高校编制管理、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全面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以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汇集大量优秀人才。高校是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的主体,要推动科研资源向教学资源转化,培植“追求真理、崇尚科学、精研学术、勇于创新"的优秀大学文化,加强对学生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学术规范、创新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打造高素质青年追求梦想、成长成才的园地,为他们未来担负起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职责和使命打下坚实基础。
突出从严治党,固紧纪律规矩“房顶""。铁的纪律规矩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武器,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好高校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引领教师学生党员群体这个“绝大多数”,贯彻落实好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剔除“伪忠诚”和“两面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干预、防患于未然。要树牢“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量化到岗、细化到人"制定高校党组织抓党建责任清单,建立强有力的督查督办制度,把考责、问责和追责贯穿于高校党建责任落实的各方面,做到有责必问、有责必查、有责必究,使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脑中有红线、心中有底线、行动有界限。要深化高校党员干部队伍、教师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对招生就业、科研项目、干部晋级、基建施工等重点领域强化纪律监察、廉政审计,增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解决铲除腐败滋生土壤,营造风清气正校园政治生态。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制定的《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将于明天(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31日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已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共七章六十条,从移民规划、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该条例第三十七条首次赋予移民远迁后对红线外属于个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处置的权利。”四川省扶贫移民局总工程师都勤介绍,该条例在明确规定移民个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对生产技能培训、安置方式选择、后期扶持发展、诉求受理等事关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都勤指出,实际工作中,由于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设计深度不够、征求移民意愿不足等问题存在,致使移民群众出现了不愿意搬迁或搬迁后返贫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对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等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报批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新元表示,移民群众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行,从根本上保障和维护了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川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移民搬迁工作。
据悉,四川共有大小河流近1400条,号称“千河之省”,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1.43亿千瓦,占全国的21.2%,仅次于西藏。截至20xx年底,四川已建、在建、拟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526座,涉及移民160多万人。
下面是条例全文
(20xx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移民资金,参与移民工作。
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参与移民工作。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负责移民安置全过程的监督,参与移民工作。
独立评估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移民生产、移民生活水平等评价工作。
第九条 移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迁建或者复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征求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作为申报停建通告的要件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当向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停建通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停建通告发布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效期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停建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规划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实物调查工作,并在调查工作完成后编制调查汇总成果。
调查者和权属人应当在实物调查结果文件上签字确认。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显著位置公示实物调查结果。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等参与实物调查的各方应当在调查汇总成果文件上签章确认,作为确定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实物调查成果组织建档建卡。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结果,移民安置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确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和先移民后建设安排等内容。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容量条件,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安置。
第十六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会同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进行评估,核定风险等级,作出移民安置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未达到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移民工程相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设等内容。移民安置工程规划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去向应当对接到户。
第二十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移民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导向,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为移民增收致富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没有听取意见或者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第二十二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开展移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未完成施工设计的移民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批复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两年内、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一年内未核准的,在项目核准启动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大型水电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不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与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签订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市(州)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签订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型水电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的委托;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不跨市(州)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的委托。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和独立评估单位。
第二十六条 需要先移民后建设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工程项目核准前,项目法人可以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启动先移民后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每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次年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建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年度计划编制要求,会同规划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编制年度计划方案,并逐级报送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征求项目法人意见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或者生产安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者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或者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移民集中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置点、城(集)镇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移交使用。农村移民分散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统一规划,自主建造。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规划、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企事业单位和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专项设施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和迁建或者复建协议。迁建或者复建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及时组织验收并移交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在社会关系重建、文化习俗、生产生活、卫生教育等方面的人文关怀,开展对移民生产和就业技能的培训,引导和帮助移民尽快融入安置区当地社会。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城(集)镇、工矿企业、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移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代建。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综合监理单位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省、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重大设计变更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提出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按照截流、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影响处理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流转经营权等方式,对移民远迁后,在建设征地红线外且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属于移民个人承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农村移民。
对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直发直补;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根据移民意愿可以采取直发直补或者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实行项目扶持。其他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项目扶持。
扶持期限、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工作。
纳入移民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应当在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移民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未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的,有关单位不得拨付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同时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扩权强县试点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情况和项目计划,组织开展直发直补资金兑付和项目实施工作。后期扶持项目推广村民自选、自建、自用、自管与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建管方式。
第四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项目类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并按照规定移交管理。对移民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应当合理确定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大中型水电工程建成投产后,可以从发电收益中提取库区发展资金,专项用于项目所在地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移民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移民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后期扶持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按照资金年度计划和拨付协议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至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逐级拨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后期扶持年度资金分配预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预案、下达资金预算。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移民政策和移民安置相关信息。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移民政策宣传工作。
移民工作应当接受新闻媒体、其他社会机构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移民信息系统,开展相关信息、数据的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将移民工作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移民工作和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稽察、审计等。
第五十四条 监督(监测)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开展监督(监测)评估。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将移民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第五十六条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处理。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后期扶持监测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水利移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及感悟(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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