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请假制度心得体会及收获 公安局请假制度(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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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4 00:00:00    小编:高工要跑路

公安请假制度心得体会及收获 公安局请假制度(优质5篇)

小编:高工要跑路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安请假制度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一

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条 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级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中心;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休假、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联系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自行选择其它休假时间而又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十)、凡受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行政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假15天;

(五)、丧葬假假期3天。

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工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政工部门同志负责在请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工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超假未履行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工部门留存,须政工科备案的应当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状态,民-警的假期及审批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外出期间,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委托的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意。并将填写的请假备案表送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分局党委成员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分局党委成员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或因办案、紧急公务来不及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将续假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相应告知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和市局政治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岩区公安分局 

2015年2月26日

公安请假制度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二

最近,按照白校长提出的学习《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要求,我们进行了很好的学习。从规章制度的整理、印发等工作程序上,我们看到了学校的重视,因而我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也相对多一些,体会相对深一些,对自己执行规章制度要求就更严一些。现我谈三点体会。

1、请假制度建设是我们加强学校建设的基本要求。加强学校建设,前提就是要打造一流的师资队伍,有素质、有纪律、认真负责,才能担起学校建设的重任。我们必须加强学习,必须把本职工作做好,必须搞好优质服务,必须强化内部管理,这些方面缺一不可。做好这方面工作,我们应有共同的行为准则,这就是制度。不成规矩无以成方圆,有了制度,我们就有了动力,也会有压力;制度对我们是一种激励,也是一种鞭策;我们执行了制度,就可能受到奖励;我们违反了制度,就可能受到处理。实践还证明,光有制度不去执行,同样不会成方圆。因此,这次对请假制度进行整理,并提出日常管理靠制度的要求,十分及时,十分必要。

2、 这次整理出的请假规章制度不但全面而且要求鲜明。各项规章制度基本涵盖了我校教职工请假工作的方方面面,表明我校在制度建设上既重视管理层面,又重视对内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3、 在执行制度方面我应该对自己要求更加严格。作为走上工作岗位30年的老教师,我时刻提醒自己工作应踏实。

一是认真学习制度。有些规定不大容易注意,如果不去经常学习,就会忘记,更谈不上贯彻。

二是增强执行制度的意识。个别情况下甚至会错误认为能完全按制度来办事就是不会做人的.表现。通过这次对请假规章制度的学习,我脑中牢牢树立这样的观念:不论事情大小,凡是制度要求做的,都将按照制度要求去办;凡是制度不允许的,都不能违反制度。一些事情从制度表面上看似很小,但如不按规定程序来办,造成的后果有时会很严重,有时一个小的失误便会影响大局。

三是做执行制度的标兵。制度本身就有很大弹性,不少制度只是一个最低限度,如现行考勤制度中规定到班时间,我就提前十五分钟到班,以确保签到及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是自己应对制度有更加细化的目标。有些制度,学习请假制度,自己就应该细化这一制度,做到心中有数,做一个尊守纪律的合格教师。

一、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管理学告诉我们,要成为一个成功的管理者,就要花50%以上的精力管理好自己。试想,校长刮风下雨雷打不动准时上班,教师哪好意思迟到早退?反之,如果校长不爱学习,教师中会有多少人热爱学习、追求进步?所以,要求教师做到的,校长要首先做到、做好;禁止教师做的,校长坚决不能做。只有高素质、高效率、高水准的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才能带领教师令行禁止,提高制度政策的执行力。

一、建立健全监督、奖惩机制。

二.制度的执行要反复抓,抓反复

人都有惰性,学校对于制度抓得紧了,教师们能够自觉一阵子,学校放松了,一些教师也就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所以,制度的执行应该反复抓,抓反复。

总而言之,学校的规章制度我们必须持之以恒的执行,争取让遵守校规校纪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文化。

公安请假制度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三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条 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级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中心;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休假、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联系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自行选择其它休假时间而又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十)、凡受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行政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假15天;

(五)、丧葬假假期3天。

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工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政工部门同志负责在请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工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超假未履行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工部门留存,须政工科备案的应当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状态,民-警的假期及审批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外出期间,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委托的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意。并将填写的请假备案表送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分局党委成员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分局党委成员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或因办案、紧急公务来不及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将续假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相应告知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和市局政治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岩区公安分局 

2015年2月26日

公安请假制度心得体会及收获篇四

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条 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级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中心;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休假、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联系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自行选择其它休假时间而又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十)、凡受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行政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假15天;

(五)、丧葬假假期3天。

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工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政工部门同志负责在请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工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超假未履行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工部门留存,须政工科备案的应当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状态,民-警的假期及审批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外出期间,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委托的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意。并将填写的请假备案表送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分局党委成员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分局党委成员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或因办案、紧急公务来不及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将续假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相应告知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和市局政治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岩区公安分局 

2015年2月26日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公安请假制度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工作纪律,确保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警-察内务管理条令》、《本溪市市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执行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双休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日公休;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轮班岗位除外),如国家规定有变化,或上级公安机关特殊要求,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局民-警每周一至周五按不同季节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如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值班或要求正常工作,按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 各科所要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考勤员不在时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第六条 考勤员对每位民-警进行日考勤。填写考勤表做到及时、准确、清楚、规范,不涂改、勾抹考勤表,民-警的请假情况应在考勤表中予以体现。每月2日至下月3日为一个考勤月,考勤员于每月4日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存档备查。考勤表将作为民-警本月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民-警因执法办案、外出培训等原因或其它不可抗拒性原因不能及时签到的,民-警应当及时通知考勤人员,考勤人员核对证实后备注说明。

第八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除正常休假外,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民-警请假一天以内在本县活动的由科、所长批准,超过一天的或离开本县活动的须经主管局长或政委批准;各科、所长请假需经局长批准;返回后及时向局长及政委销假。其余民-警请销假手续由本单位备案。

第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休假制度

第十条 病假

一、职工看病须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急症患者可就近应诊,但需有急诊证明。

二、病假需出具医院的诊断书,需住院治疗者,持医生诊断书和住院证明方可准假,工伤假须有当事人证明和医院证明,病假及工伤假应在考勤表中分别体现。

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我局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的经费按日扣除其经费。

第十一条 婚丧假

一、民-警本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享受3天婚假,民-警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等)死亡时,经批准可享受1—3天丧假。丧假可用电话或托人代请,事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二、民-警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居住和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民-警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三、民-警结婚,属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

第十二条 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因公致残并被定为二等残废的;荣获二等功或获得省厅以上荣誉称号的,不论其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享受休假15天的待遇(与前款规定休假期限不予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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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四、休假时间要在本年度内安排,一次性使用,跨年度不予补假。

五、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的,可合并使用。

六、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不享受本年的年休假待遇,在休假后病、事假分别累计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也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 事假

一、事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写出请假申请,注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请事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时须申请续假,逾期不申报者按旷工处理,并按日扣除岗位津贴。

三、事假可用年休假代替,不能用其它假代替。

第十四条 产假

产假(包括人工流产等计生假)。按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持计生办证明,经局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民-警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处理

(二)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而延期回来的民-警,延期时间按旷工处理,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交政工部门;情节较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

(三)事假、病假者按规定扣除出勤补贴,扣除全额为10元/天,旷工加倍。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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