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商培训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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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生活中不断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不断提升自己。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保险法的商业培训,此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及保险案例分析等方面。通过这次培训,我对保险法的了解更加深入,同时也对商业运作和保险行业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第二段:对保险法的认识
通过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保险法在商业运作中的重要性。保险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它通过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等方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业运作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保险法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明确的经营指南,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客户、管理风险。
第三段: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在培训中,我了解到了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这些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的权益和义务。比如,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释条款等内容。对于商业运作而言,只有在遵守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才能正常运营,消费者才能享受到相应的保险保障。因此,了解和适应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商业运作中极其重要的一环。
第四段:保险案例分析的意义
培训中,我们进行了多组保险案例的分析,通过对不同保险案例的研究和讨论,进一步加深了对保险法的理解和应用。保险案例分析旨在通过现实案例的剖析,使我们对保险法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有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学习和掌握保险法在具体情境中的应用技巧和方法,并通过模拟实际运作场景,在保险合同的订立、理赔处理等方面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段:对商业运作的启示
培训结束后,我对商业运作和保险行业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保险法的培训使我了解到商业运作中法律的影响及保险的重要性,也使我对保险行业的工作和要求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今后的商业运作中,我将更注重保险法的学习和应用,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同时也会更加关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商业运作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
通过这次保险法商培训,我不仅加深了对保险法的了解,还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技巧和方法。同时,培训也使我对商业运作和保险行业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并且对未来的工作和发展方向有了更清晰的规划。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我们才能在商业运作中不断突破,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更多的价值。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保险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前提条件。“重建诚信、诚信立业”是中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做出的理性选择,也是保险公司职业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从业人员能够安身立命的前提”。因此,“诚信显著改善”被列为了x年全国保险工作的八大目标之一。
一、内部管理诚信,营造良好氛围
在部门内部,要注重把诚信原则引进管理实践中,营造以诚相待、诚实守纪、开诚布公的人文环境,特别是在销售团队中营造“家”的和谐气氛。
(一)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人事环境,这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要营造以诚相待的人际环境。对待员工工作要推心置腹、开诚布公,做到在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在围绕公司整体利益的中心前提下,引导员工热爱公司、忠于职守,力争团队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公司的高度统一。
二、员工教育诚信,筑牢思想根基
把诚信思想深入贯彻到员工教育当中,为员工在思想上深深地打上诚信的烙印,让诚信变成公司上下同心的自觉行动,从根本上做到保险行业的诚信经营。
(一)建立并推广一套以诚信为核心的价值理念。“诚信”作为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不仅是企业生存的动力源泉,也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
(二)建立一套普及诚信理念的教育机制。通过培养员工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强化诚信为本的价值理念,把员工的个人成长与公司的兴衰荣辱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司兴我荣、司衰我耻的诚信经营、稳健发展的积极氛围。
三、客户服务诚信,树立企业形象
“真诚面对客户,真诚服务客户”是保险公司长久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因此必须把诚信原则贯彻到客户服务的全过程,通过周到细致的服务体现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
(一)售前要真诚理性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不但要介绍产品的优点,也不能回避产品的弱点;不但要阐明客户的权利,也要说清客户的义务,要把一个真实、完整的产品“和盘”托给客户,让客户买得清楚、买得明白。
(三)真诚地为客户解决实际困难。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有案必接,有险必出,有难必帮,有问必答,真心实意地帮助客户排忧解难,体现公司真诚服务的人本理念。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保险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加深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法的认识和理解,我参加了一次关于“保险法”的商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对保险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深刻感受到了保险法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要作用。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首先,这次培训使我对保险法的内容有了全面的了解。在培训中,讲师系统地介绍了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定,使我们从整体上了解了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同时,培训内容还涵盖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如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让我们对这些条款有了更具体的认识。这次全面系统的培训,使我对保险法的内容有了更加清晰和准确的认识。
其次,培训中的案例分析使我更好地理解了保险法的实际应用。培训中,讲师通过真实的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对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解读。这种案例分析的方式,使我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更好地理解了保险法的实际应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对保险法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理赔问题等方面的作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再次,培训中的互动讨论增加了我对保险法的思考和领悟。培训中,讲师设置了多个互动环节,提出了一些问题供我们进行讨论。通过与他人的讨论,我不仅可以听取他人的观点,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使我对保险法的问题有了更多的思考和领悟。同时,通过与他人的交流,我还能够了解到其他人在保险法应用方面的实践经验,这对于我个人的成长和提升也是很有帮助的。
最后,这次培训使我认识到保险法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要作用。保险法对于维护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培训中,讲师通过讲解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和案例,强调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使我更加深刻地意识到,作为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们必须具备扎实的保险法知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
综上所述,这次关于“保险法”的商培训使我受益匪浅。通过对保险法的全面了解和实际应用,我对保险法的内容和作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过与他人的互动讨论,我增加了对保险法的思考和领悟。这次培训使我认识到保险法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要作用,强调了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学习和应用保险法知识,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为保险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们要了解清楚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下面是本站带来的保险法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险法的修订对所有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和偿付能力做出了新的规定。
1.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此基础上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股东,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限制其做商业性广告。
其次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其中的“不可抗辩规则”,“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明确财产转让理赔”,“保险期内说得清”,“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都是对保险公司的一大挑战。不仅服务要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公司前线和后线员工的素质和知识能力都要提高,才能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特别是“不可抗辩规则”,对目标客户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项的修订,对保险公司前线人员展业而言是有利的。但要怎么样把新保险法的真实意思表达给目标客户又是对前线人员的一大考验。其中当然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所组织的学习和帮助,但每个从业人员的自我消化才至关重要。
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强有力的挑战。怎样在短时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内外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是摆在各家保险实体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不断的强调服务和诚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服务意识的提升的培训,始终贯彻“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标。
此项的修订让我不得不再一次强调服务质量的巨大力量,这不仅可以守住现有客户,还可以带来潜在客户。说一个真实的例子。有个客户到某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拿到现金,从而面露怒色,为他服务的业务人员见到后,立刻用自己的500元先垫给了客户。其实是个很简单,很小的举动,但这个客户却异常的相信这位业务员,不仅继续在该公司续保了车险业务,而且还介绍了不少自己的朋友到该公司投保。甚至前几天,他要投保寿险业务都找到这个业务员帮她介绍。这就是服务的力量。很小的一个举动却赢得了客户的心,用服务树立了诚信。
因此我认为利用良好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资金,把业务拓展到更大的领域,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最后,为了保险业有一个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我认为必须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法的修订,用辩证的方法说,就是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方。我们不能消极、被动的接受,而是要主动改变现有的不足,探索出适应的方式。用自己的特色领先对手,用优质的服务征服客户,以自信的姿势迎接不一样的明天。
闲来无事,翻了翻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发现其中的好多条款颇耐人寻味,随手摘几条出来,与看到者商榷。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财产险中的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是否经得起此款的考验?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这是预付赔款产生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此二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即使保险公司赔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业或雇主提出索赔,那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投保团身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还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比较好。
一、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法律层面影响
(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 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保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根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出发,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
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
二、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效力方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影响: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当前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先出单、后收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新法实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约定”即条款设计等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针对新型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结合公司当前核保实践,进一步完善产品条款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
(二)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响: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对寿险业务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自1995年《保险法》(下称旧法)实施以来,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过理赔调查,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旧法赋予了保险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权利且没有时间限制要求,此点使保险公司对发现的绝大多数逆选择风险得以防范,在保险责任承担、保险金给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新法一旦实施,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即使今后客户前来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过近几年的理赔纠纷,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寿险业务纠纷的80%产生于不如实告知(即带病投保),而上述80%的纠纷中投保未如实告知至理赔申请时超过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根据新法规定,超过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来,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急剧扩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过二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赔付率急剧上升将不可避免,更严重地讲,有可能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应对建议:上述法律变化,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对业务前期的销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强核保风险管控力度,严把入口关,已刻不容缓。如:1)尽快处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强核保”的相互关系;2)加强销售队伍品质管理,并务必落到实处;3)修订公司现行核保规程,增加生存调查警示指征相关规定;4)落实和加强寿险及重疾险的抽样体检;5)合理设定体检保额及财务核保保额,等等。
(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
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
(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
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须尽快调整。
应对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尽快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进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运营,平稳度过“过渡期”。
(五)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新保险法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
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
(六)争议条款解释方面
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
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释”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复杂、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准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等情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进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平。
(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 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
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经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
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立即掌握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变化之处,提前做好应对计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
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未雨绸缪,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利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保险法商培训的培训班。通过这次培训,我对保险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保险法在商务领域中的应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培训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这次培训让我意识到保险法在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保险法为商务活动中的各种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保护了商户和个人在保险交易过程中的权益。我曾经在商业交易中遇到过保险理赔问题,但在参加培训之前,我并没有意识到保险法的重要性。现在,我明白了保险法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规定,更是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一环。
其次,培训中的案例分析提升了我对保险法的理解。在培训班上,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案例分析,从中学习了保险法的适用原则和判例法。这些案例不仅让我了解到保险法的应用实践,更让我深入思考商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问题。通过与同学们的讨论和分析,我培养了更加全面的法律思维能力,并学会了如何将保险法灵活运用于商务活动中。
第三,培训中的互动讨论激发了我对保险法的兴趣。在培训过程中,老师提出了很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引导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通过和同学们的互动,我发现保险法是一个兼具法律和商业性质的领域,其中蕴含着无限的商机和挑战。这样的互动讨论激发了我对保险法的兴趣,我渴望通过进一步学习和实践来提升自己在保险法领域的能力。
第四,培训中的实践案例让我了解到保险法的实际应用。除了理论学习,培训班还组织了一系列实践案例,让我们能够模拟真实的商务活动中的保险交易过程。通过这些实践案例,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保险法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学会了如何在商务谈判中利用保险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实践的机会对于我们的学习十分重要,它让我们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更好地掌握保险法的应用技巧。
最后,在这次培训中,我还结识了一些同行业的朋友,他们来自不同的公司和背景,在培训班上我们互相学习和交流。这种交流的机会让我认识到商务活动中保险法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与同行们的互动让我知道了保险法在各种商务活动中的应用范围,也让我看到了保险法在商业领域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总的来说,参加这次保险法商培训让我受益匪浅。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保险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也结识了一些同行业的朋友。我相信,这次培训对于我今后的商务活动和职业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将会将所学之处与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保险法在商务领域中的作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为一个刚进入公司不久,非科班出身的新人,我非常感谢x总的栽培,让我能成为首期产说会技能培训班的一员,我感到十分荣幸。这次机会对我来说,难得而宝贵。通过为时x天的培训,我近距离地触摸和感受到了一线保险事业,了解了以产说会为代表的销售活动形式,详细学习了几款公司的代表性产品,对保险行业有了更加系统和直观地认识。
培训伊始,几位支公司的优秀伙伴传经送宝,分享了各自举办产说会的几次经历。没有晦涩的理论,完全是一场场活动办下来,从成功与失败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成功经验可模仿复制,失败教训可鉴往知来,这些分享和探讨对我们未来的工作有长足的帮助。而后,xxx针对伙伴们提出的疑惑进行了系统的讲解,深入浅出的向我们展示了如何让产说会的组织和运作更加精细化。从运作模式到操作步骤,无一不细致入微,也让我对于这种活动形式得窥门径。 xx老师为我们详细串讲了数款公司的经典产品,让我之前查阅公司产品资料时难以理解的部分得以融会贯通,并进一步获得了更大的信息量。同时他风趣幽默的讲解方式,也给了我很大启发。 xx老师对于微沙的讲解也通俗易懂。和被比喻成正规战役的产说会略有不同,微沙被比喻成了后方的游击战。顾名思义,人数略少,形式或有不同,但依然可以达到成功的效果。获知微沙这种活动形式后,付老师传授的几种不同情境下的话术,也让我们有了专业的助力。
最后,每一个学员进行的话术通关,让我们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这种感悟式的培训,能让我们真正意义上学以致用。
第一,注重细节,产说会要做到精细化
一个成功的产说会,必须对从形成方案开始到会后总结结束为止,这期间的每一个细节精益求精。产说会是一个经营的节奏点,是一连串的事件,是精细化、系统化的。所以,每一个小的阶段都应该完备准备、妥善处理。比如,在筹办之初应首先要有一个量化目标的确定过程;在会场布臵、客户请帖等方面,要处处体现主题理念;会议现场需要通过抽奖活动或娱乐活动等多种方式营造气氛等等。
第二,会前准备是重中之重
x总讲到,在产说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到最后的结果不如预期,这些其实都可以通过加强会前准备来避免。比如,对于邀约客户的筛选,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客户人数不够、质量不高等问题;会前对客户的几次回访和确认,也可以对客户能否真正到场有准确预期。再比如,安排产说会的全程彩排,也可以提前发现问题改正问题,并对流程有更精准的把控。只有会前做好万全准备,在会中才能做到措臵裕如,在会后才能得到理想结果。
第三,保证晨会、总结会的经营
高标准高质量的产说会。而这些都依赖于平日例行会议的宣导和动员。此外,产说会后的总结会议亦是不可或缺。古语云:九折臂而成医兮,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继而在多次实践中予以改正,锤炼技能,这是一个积累经验和自我完善的过程。而只有多次经历这个过程,才能实现个人的进步和企业的发展。
第四,每个人都要对产品烂熟于心
对于产品的数据和特点,再怎么熟悉都不为过。如果能做到将产品的相关数据脱口而出,在增添自己专业性的同时,也能增强客户的信赖感。不仅如此,在熟知多个产品的信息后,通过横向对比、纵向延伸,也能进一步加深对于产品的认识,以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第五,提前进行话术锤炼
当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客户交流时,都使用科学标准的话术模板,毋庸臵疑会给客户一种正规专业的感觉。而电话邀约、回访,现场交流时,话术运用的合适与否,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客户是否会到场、是否会签单。话术训练也可以使业务员在面对不同需求的客户时,与其沟通得更加从容不迫,得心应手。
除此之外,还有几个极具奇思的操作让我印象深刻,几乎拍案赞叹。也让我感受到前辈同仁们对客户心理的把控之细微,引导之巧妙。
1.抽奖环节利用银行卡尾号抽奖,提前告知客户带银行卡,同时会场准备pos机。这样可以保证客户有能力在现场签单现场交款,减少后续可能的变动风险。
2.客户放弃投保要填写《放弃声明书》。让客户对于“放弃”这件事,有更深一层次的直观感受,让其感觉到,错过就是放弃自己的应得利益。
3.客服人员对手中留有的存量客户进行电话调查,且只做调查不做邀约,目的是为提醒其仍为我们公司的客户。这个激活客户的过程并不突兀,且可为后需要约打下基础。而调查的问题也可以让我们了解到客户的需求方向。
在此只列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优秀同仁的工作技巧还有很多,这些都让我感慨,在销售保险方面,学问真的很深。除理论知识之外,还需要更多的思索研究和创新。
在两天的培训中,让我十分动容的是前辈同事们的激情和专注。无论是授课的x总和几位老师,还是分享经验的支公司同事,都将自己的经验倾囊相授。而在下面学习的每一位同仁,也无一不求知若渴。见惯了很多大学课堂的松散无趣,这种气氛让我感叹公司优秀的企业文化和良好的求知氛围。在这浓烈气氛的感染下,我也尽最大努力学习准备、消化吸收。众多工作在一线的前辈们理论扎实经验丰富,相比之下我的纸上谈兵显得相当稚嫩,我无疑还要向前辈们多多请教。
培训结束后的几天,我一直在回味在这期间所学到的东西,深深感觉到自己需要学习的知识还很多,要走的路还很长。身为一个保险行业的新人,今后必须在工作中不断地努力来提高能力,弥补不足,做好准备迎接更高的挑战。
写到最后,还是想要表达心中感谢。感谢x总给予的机会,感谢。
我公司高度重视此次培训活动,就活动主题、培训内容、活动形式进行安排及责任分工。实施该项活动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活动的统筹规划、办公室具体落实,各科室大力配合,认真开展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地扩大参与面,确保法制宣传的有效开展。
(一)、加强学习,提高职工素质。在日常工作中,公司职工通过集中学习《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二)、增强《社会保险法》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我公司把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作为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任务,及时组织全公司干部职工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通过召开会议、制作宣传展板、举办知识竞赛、设立宣传点、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三)、突出重点,抓好法制集中宣传日活动。我公司此次培训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先进相比还有差距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继续完善各种工作措施,进一步提升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月15日
人常说:风险无处不在。我却说:机遇也无处不在。这不,无意中,我与民生人寿保险相遇,且一见钟情,仅不足一周时间,便擦出爱的火花。我想,这也许是命中注定,也许是我人生的又一转折点。我的未来将从xx-xx改写。
无意间,“民生”二字映入我的眼帘,民生人寿公司的小许把我带入这个境界。当我登上xx-xx后,我的眼前一亮,我宛若在沙漠中遇到了绿州。这里的空气含氧量高,视野是那么宽,何止是一层楼房,一座大厦,它是一个崭新的世界!
四天来,我听了十几位老师的口传心授,他们把自己的实践的精华与理论的经典和盘托出,像招待贵宾一样,奉献给我们。端坐在教室中的课桌边,品尝每位老师展示的精品,我有如踏上了宇宙宇宙航船,渐渐地在太空中飘逸。境界之高,之宽,令我周身产生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爽感。
保险是一项神圣的事业,是那些精英们为人类奉献的人生的金钥匙,是坦途、良药、成竹、光明,是长辈的孝子,是晚辈的慈母。如果说,解放军是一所大学校,那么民生是一所另一种意义上的大学校。它给人以知识、智慧、勇气、力量和精神。给人攀登的云梯,遨游的火箭。
路就在脚下,打好行囊,昂首阔步,让我高歌“向前、向前、向前”,在始于足下的千里之行的征途中,向成功之路迈进吧。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保险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前提条件。“重建诚信、诚信立业”是中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做出的理性选择,也是保险公司职业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从业人员能够安身立命的前提”。因此,“诚信显著改善”被列为了x年全国保险工作的八大目标之一。
一、内部管理诚信,营造良好氛围
在部门内部,要注重把诚信原则引进管理实践中,营造以诚相待、诚实守纪、开诚布公的人文环境,特别是在销售团队中营造“家”的和谐气氛。
(一)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人事环境,这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要营造以诚相待的人际环境。对待员工工作要推心置腹、开诚布公,做到在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在围绕公司整体利益的中心前提下,引导员工热爱公司、忠于职守,力争团队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公司的高度统一。
(三)要营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制度环境。把诚信原则贯彻到各项制度的建设当中,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人人尊重制度,人人遵守制度,人人维护制度的良好氛围,使制度在诚信的沃土上成为公司共同的准则。
二、员工教育诚信,筑牢思想根基
把诚信思想深入贯彻到员工教育当中,为员工在思想上深深地打上诚信的烙印,让诚信变成公司上下同心的自觉行动,从根本上做到保险行业的诚信经营。
(一)建立并推广一套以诚信为核心的价值理念。“诚信”作为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不仅是企业生存的动力源泉,也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
(二)建立一套普及诚信理念的教育机制。通过培养员工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强化诚信为本的价值理念,把员工的个人成长与公司的兴衰荣辱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司兴我荣、司衰我耻的诚信经营、稳健发展的积极氛围。
(三)建立一套诚信为优的激励措施。对秉持诚信者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破坏诚信及误导、欺诈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在评选展业明星、服务明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时,把是否诚信作为对一线展业人员重要的考核条件,采取定性、定量两种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培养诚实守信的良好展业风尚。
很早之前就听朋友反复提到xxx保险。那时心里隐隐有些担忧,不知有没有这样的能力作好一名业务代理人。于是找了无数的理由搪塞。是不是上天注定要我奋勇向前呢?在朋友热情的不厌其烦的努力下,我懵懵懂懂地来到了分公司举办的20xx年第12期新人培训班。
“优秀的新人伙伴们晚上好”,一声特别的问候把我带进了迎新会上。多么新奇的企业文化,连鼓掌都有特别的要求。在众志成城的呐喊声中揭开连续三天的新人培训课。
人在努力得不够、用心得不够的时候,总喜欢创造一些不是理由的理由来开脱自身,以便下台。总认为自己没有时间,没有能力。总认为成功依赖于某种天才,某种魔力,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成功的因素其实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一个人能飞多高,并非由人的其他因素决定,而是受他自己的信念所制约。成功与失败的差别是:成功者总是以最积极的思考、最乐观的精神支配和控制自己的人生,而失败者刚好相反。因此只要一句赞美、一个微笑或拥有一颗真挚分享的心,就可以给他人带去和分享美妙的成功感受。怀着感恩的心回报客户。也许这只是小小的善,小小的德,但都是成功的颗粒。
每一个成功的人,都有不平凡的传奇故事,这些不平凡的传奇,是靠着不断的努力奋斗出来的。给自己一个希望和订立一个目标,因为它们是催促人们向前的动力。只要有希望和目标,生命便不会枯竭,生命就有了活力。
在这些天里我学到了许多,当我们初当业务员的时候,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推销受阻出现了挫折感怎么办?要学会百折不挠的精神,要有良好的心态,要不断学习技巧,发现并创造机会,与人沟通,建立诚信。退一步说,即便客户拒绝,我们从交往中不是多了一个朋友吗。有朋友的路,会越走越通的。在保险上得不到他们的帮助,说不定在别的方面让你受益匪浅呢。当然这要求我们一定要开诚布公,以信取人。因为信任是一种有生命的感觉,是连接人与人之间的纽带。
生活、事业都需要,它就像一把利剑,穿透寒冰封锁的静寂,让我们能露出生命的光。每个人都会感动于自然的声音,譬如夏夜蛙虫鸣唱,春晨鸟雀的啾唧,甚至刮风天里滔天骇浪的交响。然而,它之所以成为美乐不都是人们用心去体会才能成就的吗?让我们鼓起勇气,用真诚的承诺,真情的回报,去追求收获的明天吧。
保险的责任是防范风险,有了保险就可以在风险来临时获得一份关爱和补偿。下面是聘才网带来的保险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人常说:风险无处不在。我却说:机遇也无处不在。这不,无意中,我与民生人寿保险相遇,且一见钟情,仅不足一周时间,便擦出爱的火花。我想,这也许是命中注定,也许是我人生的又一转折点。我的未来将从xxxx改写。
无意间,“民生”二字映入我的眼帘,民生人寿公司的小许把我带入这个境界。当我登上xxxx后,我的眼前一亮,我宛若在沙漠中遇到了绿州。这里的空气含氧量高,视野是那么宽,何止是一层楼房,一座大厦,它是一个崭新的世界!
四天来,我听了十几位老师的口传心授,他们把自己的的精华与理论的经典和盘托出,像招待贵宾一样,奉献给我们。端坐在教室中的课桌边,品尝每位老师展示的精品,我有如踏上了宇宙宇宙航船,渐渐地在太空中飘逸。境界之高,之宽,令我周身产生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爽感。
保险是一项神圣的事业,是那些精英们为人类奉献的人生的金钥匙,是坦途、良药、成竹、光明,是长辈的孝子,是晚辈的慈母。如果说,解放军是一所大学校,那么民生是一所另一种意义上的大学校。它给人以知识、智慧、勇气、力量和精神。给人攀登的云梯,遨游的火箭。
路就在脚下,打好行囊,昂首阔步,让我高歌“向前、向前、向前”,在始于足下的千里之行的征途中,向成功之路迈进吧。
在太平人寿的招聘专场报告会上,杨雪莲经理与我们分享了她人生的三次成功选择。来太平之前,我在福建天宇职业培训学校做校长助理--一份在很多同学看来还可以的一份工作。但是经过反复的思索,最后还是选择来太平人寿。在天宇工作期间,我很受重用,半个月时间之内独立完成了两个培训项目。校长当听说我要走的时候反复挽留我,但是我最终还是选择离开。因为我觉得目前我最需要的是一个可以学习环境而不是一个可以发挥的舞台。刚走出校门的我们对社会还知之甚少,需要学习的还有好多,所以要在人生刚起步的时候积累更多的能量,这样人生的道路才会走的更远、更辉煌。太平人寿虽然在保险行业与三大巨头相比还存在一段差距,但是其发展速度是这三大巨头的好几倍。在这样一个创业成长型的公司当中,你想不成长都困难。
在培训的第一天,培训老师就告诫我们要端正态度、认真工作。保险行业是一个全新的行业,特别是寿险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其实并不长。保险业也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保险公司的各个部门岗位都需要我们自己摸索,从头开始。所以不管是学什么专业,到保险公司都是新人,对大多数岗位都是很陌生的。这就要求我们要以空杯归零的心态,从头开始学,从为人处事、工作态度开始。我们的班主任以及任课老师他们都是我们学习的楷模,他们在授课中的工作态度都是我们以后工作过程中效法的标杆。投入多少,收获多少,参与多深,领悟多深--我们阳光二期培训班的班训。这个也是我们每一个阳光二期员工以后的工作格言。当一份工作加上我们的心,那么这份工作就变成了事业。
“相信自己,我是最棒的,最最棒的”--这是我们阳光二期员工集体手势。这个手势动作虽然简单,但是寓意深远。每个人在做这个手势过程当中如果把自己的心融进去,用心去做这个手势就可以感受到这个手势的神奇力量。保险业是一个全新的事业,一个还没有被中国人完全接受的行业,也是一个容易被拒绝的行业。在这接下来一个月的市场实践过程中,我们可能会被人拒绝,我们也可能遭人冷眼。唯一能支撑我们继续坚持下去的只能是我们的信心--对行业的信心、对公司的信心、对自己的信心。通过这几天的尝试展业,我也体会到了公司的用心良苦。市场实践一方面可以让我们加深对业务的了解、对市场的了解、对保险业务员的了解;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实践,磨练意见,增强抗压能力,让我们学会如何在逆境当中保持信心、保持自己高昂的斗志。真诚希望我们的伙伴们都可以正确的对待这个让人恐惧的市场实践,端正自己心态,在自己勤奋下实现目标,达到公司要求,最终留在太平人寿铸就自己的辉煌人生!
首先,我觉得如果真想把保险做好、长久地做下去,让自己挣到钱、使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就得有打持久战的决心和毅力!如果没有这种决心和毅力,遇到人家的拒绝就想打退堂鼓,那就干脆放弃保险,换个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我觉得做保险被拒绝是常态,是非常正常的,不要因此产生挫败感和自卑感。我们可以做个换位思考,我们有时候去逛街、买衣服,我们常常是转上好多家才决定在其中某一家购买,那剩余的不都是被我们拒绝的对象吗?我们几乎每天都在拒绝别人,别人照样过得好好的,别人拒绝我们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不要害怕拒绝,每天都要保持相当数量的客户拜访量!
其次,我觉得做保险是一种筛选工作,或者说我们做的是一种“沙里淘金”的工作,我们要大量地、快速地筛选我们的拜访对象,大量地排除那些沙子,尽可能快的找到我们的金粒!一个人要有财力,还要有参保的愿望,才有可能成为我们真正的客户。试想,如果一个家庭一年的毛收入只有万元,而且还有孩子,你怎么能指望他每年拿出近1万元来买保险呢?除非他是疯了!所以,我们在拜访客户时,对于财力不足、收入仅够维持日常生计的的客户,就不要多花费时间和精力了!这就要求我们非常善于观察和分析,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内判断出对方是否有财力买保险;或者说,对方有财力买什么样的保险,这类保险对他有没有意义。如果有,就继续跟进,如果没有就赶紧放弃,换个目标,这就是筛选工作。我觉得我们做保险,要用20%的时间和精力,排除其中80%的无价值客户;要用80%的时间和精力,跟进其中20%有价值的客户。总而言之,要有所侧重,对无财力、无愿望的无价值客户,要迅速判断,迅速脱离,不要浪费时间和精力!
最后是我的一点忠告,如果大家有时间参加公司的早会,还是尽量参加的好,因为可以学习各个险种的知识,可以非常清晰、有条理地向客户介绍,以增强客户对我们的信任,促进最终的成交。如果我们对各个险种一知半解,经不住客户的询问,势必降低以后成交的可能性!
2023年保险法商培训心得体会(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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