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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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0 00:00:00    小编:安心嘻嘻嘻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精选13篇)

小编:安心嘻嘻嘻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一

相邻之间因不动产物权的利用问题引起争议,该如何判断谁是谁非,法律对此类问题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相邻之间遇到的矛盾各式各样,处理相邻关系需要落实的一个基本思路是“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案情:西城区大后仓胡同的李某与刘某的房屋都是四合小院,相邻而居,李某于翻建了房屋,刘某于翻建,在建房时两家缺乏沟通,事后,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被告刘某的后建房,理由是刘某后建的房梁搭在李家墙体上,影响安全,要求法院判令恢复原状,同时李某认为刘家的建筑是“违章建筑”。被告同时提出反诉称李家建房占压刘家的宅地,属于越界扩建,房顶滴水方向改换后给刘家房屋带来安全隐患,要求法院判令李家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通过分析查知,双方争议的焦点:

1、刘家的房屋是否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

2、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保护内容究竟是什么权利?

3、法院是否受理关于违章建筑的确认及拆除案件?

一、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又要看其诉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从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原告的思路是只要被告不能拿出建房的规划许可或产权证,就说明被告的建筑是建章,其实,这样的思路是错误的,依据规划法规定,违章建筑是一种法律事实,需要经过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并非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取得行政规划许可证,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就必须予以拆除。

从民法角度看:依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司法实践,邻地使用人如果知其越界,而不及时提出异议的,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结合本案情况,如果确如原告所述情况,由于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被告的建房不存在故意和过失,根据法益衡平原则,司法实务中以建造程度作为是否“及时”的参考因素,如果已经建成,无论如何也称不上及时,为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对利益微小或并无利益的主张,邻地使用人应当负担容忍的义务,不能再行支持拆除的诉求。

二、正确理解相邻权保护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是以调整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为主,以谋求实现不动产经济利用的.最大化为其制度目的。从原告的诉求内容看,主观上将相邻侵权理解为权利人对“不动产本身”的所有权方面。经现场勘查,现实建筑布局并未对原告行使其不动产权利和利益造成客观上的妨害,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房屋的使用价值存在后果上、范围上有危险或隐患以及客观损害的实际发生,其诉求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几个问题第四“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违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告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应予驳回。

四、请求权基础问题:

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是否违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断和确认交由行政机关裁定,并未列入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原告的请求权缺乏基础。另从《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关于相邻权的规定看,现行法律针对相邻权,仅限于“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污染;损害防免”六项,原告主张的内容不属司法可裁范围。

五、证据标准问题: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相邻关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证明相邻损害发生的事实。原告递交的证据得不出清楚明确的损害结论,只有主观推断,没有证据支持。

法律规定,法庭的职责并非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实施危害不动产安全的事实,法庭也不负责宣告这些事实是否确已发生,法庭只判断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足以支持其诉求的标准”,“是否达到必须拆除相邻房屋的标准”,这是法律事先设定的证据标准。原告现有证据缺乏可信度,与法律规定证据的质量规则相差悬殊。

六、诉求理由问题: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邻权的保护并非针对不动产所有权本身,而是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利用以及不动产功能的正常发挥。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对其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内容。原告的主张意味着,未经不动产权利人同意,相邻人不得延伸或碰触其房屋墙体,此项理由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告错将相邻权理解为“有权限制他人”而“没有义务接受容忍”。基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法律规定相邻各方有“限制权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义务”。

如何真正培养起来“于己方便、与人方便”的善良和谐的邻里关系,是处理相邻案件的重中之重。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二

一、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行政立法时,行政机关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规定,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有些行政机关对于某些必须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隐瞒不公开,使得公众等外部力量的运作对于行政立法的制约十分有限,行政立法内容不能体现群众感受。第二,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开放程度不平衡,对群体的结构组成分析不全面实践中,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在网络上的公布率基本达到100%,但在报纸等媒体上的公布率则相对较低。以年轻人、知识市民、专家学者等为主的上网主体较易参与到立法征求意见的程序中来;而老年人、农村人口等群体比较难于表达自己的意见。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代表性、广泛性、真实性因此受到影响。

二、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诸如执法等严重伤害了群众感受。究其原因在于:

(一)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行政手段既不合法亦不合理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欠缺。在执法过程中,以强势威胁态度打压群众的逆反情绪,激化了矛盾。第一,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海某区城管部门采用诱使手段,是相对人违法,并以此为证据,取证方式违法。第二,不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权的行使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符合法律的精神。该城管部门的不择手段,使无辜公民陷入圈套,背离了合理行政的宗旨。

(二)行政执法方式合法却不合理实践中,还大量存在虽然行政执法是有法可依,但手段简单粗暴,将法的温情置之不理。例如在扣押无照商贩用于经营的'商品和工具时,采用驱赶、谩骂等粗暴方式。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出现了商贩围攻城管、城管殴打商贩的现象。

三、完善措施———行政立法体现群众感受

(一)程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

1.明确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范围在行政立法时,行政机应向群众明确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以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起草单位因私利而隐瞒立法事项。

2.以法律形式将征求意见的程序加以固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如听证会等征求意见的形式加以确定,包括启动方式、时间、地点等,使群众在表达意见时渠道畅通。

3.提高非网络媒体对于行政立法意见公开征求的公布率考虑到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开放程度不平衡、对群体的结构组成分析不全面的现状,应大力发展以报纸等媒体为平台的行政立法意见征求途径,把尽可能多的群众意见纳入行政立法的考量范围。

(二)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立法。例如,在国务院最近修改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充分考虑到群众的感受,将之前的强制改革群众的非法殡葬行为改为以说服教育为主,做到以人为本,将群众最关心的殡葬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用温情的手段加以确定,充分顾及群众的感受。

四、完善措施———行政执法体现群众感受

鉴于目前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改善。

(一)提高招募条件,加强专业培训针对当前行政执法队伍专业素养不高的现状,首先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招募条件。例如规定报名参考执法人员的考生,有本科以上学历,以法学专业为首选等。通过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加强行政执法方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培训,避免因方式不当而伤害群众感情。

(二)引入民意考核引入定期民意考核,让群众给行政执法人员打分,将此纳入考核成绩。以此促进执法人员考虑群众感受,杜绝粗暴执法。

五、结语

只有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着手,切实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考虑群众感受,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追求合理性,探索更加温情、人性化的执法途径,才能有效杜绝暴力性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三

关于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规定,包括行政主体之间因其共同行为从而所需要承担的共同责任,同时也包含行政主体同第三人之间所共同承担的行为责任等。行政法中的连带责任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并没有系统性的表述,对此,关于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的具体内涵,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本文就从连带责任定义出发,对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进行简要研究与表述。

1关于连带责任的定义

首先谈及连带责任,不同的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解释。法律体系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英美法系主要是实行判例法,判案法主要是依据以前的各种案例来作为判案的依据。英美法系在进行连带责任的判定时,主要是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根据具体案例中的共同行为人作为连带责任主体,对其共同行为的事件进行责任的判定。大陆法系属于按法律明文规定进行责任的判定,其中连带责任主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关于连带责任定义,也基本认为连带责任是指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多数人都需承担的一种责任,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债权人承担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后所生的一种共同责任。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四

参考书目&论文:

杨一凡、尤韶华《中国法制史考证》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袁文兴《关于唐六典的几个争议问题》

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

王宏治《唐代行政法概论》

李韬《中国古代有没有行政法》

李治安《唐代执法三司初探》

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

刘后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

石冬梅《唐代司法三司新论》

张春海《也论唐代司法体系中的三司》

学者在这一时期主要关注的问题有:

一、开皇律的渊源问题

二、《唐六典》的行用问题

三、唐代“三司”的讨论

一、《开皇律》渊源问题

学界对隋律研究不足,导致近代史学界、法学界产生了隋律“因北齐不袭北周”的偏颇论断,并忽略了隋律对唐律的作用。

1.主张“因北齐而不袭北周”

主要提出者是陈寅恪,他说:“隋受周禅,其刑律立与礼议、职官等皆不袭周而因齐,盖周律之矫揉造作,经历数十年天然淘汰矣。”意思就是说《开皇律》只继承了北齐律而没有继承北周律。

理由主要是见于《隋书刑法志》中的“高祖既受周禅......多采后齐之制”。

2.主张《开皇律》既承继了北齐律也沿袭了北周律,而“多采后齐之制”观点一:认为陈寅恪没有引述完整,“多采后齐之制”之前是“又置十恶之首”,所以并不是只参照了北齐律而制定了《开皇律》。

观点二:隋律并非丝毫没有参照北周律。其一,《旧唐书刑法志》载:“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改,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这里清楚的指出了隋律的修订参照了北周律和北齐律。

观点三:《唐律疏议断狱律》云:“断狱之名起于魏,魏公李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之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隋律以《断狱律》名篇,很显然是采用了北周律的篇名。

此外,《开皇律》不用《北齐律》的《禁卫》、《违制》、《婚户》,而沿用北周律的篇名《卫禁》、《职制》、《户婚》,也是一个承继北周律有利的证据。

观点三:从《开皇律》编撰人员代表人物有裴政,苏威等。尤其是裴政,在北周时期曾经人刑部大夫,参与制定了北周律,且其他参修隋律者,多为周室旧臣。

3.《开皇律》继承了北朝的立法传统《周大律》、《北齐律》则是《开皇律》的最直接历史渊源,正如《旧唐书刑法志》所载,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

隋律多采“后齐之制”《开皇律》对《北齐律》模仿度最高的莫过于“十恶”《隋书刑法志》载“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首先,《北齐律》有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周大律》亦做出了类似规定,正如《隋书刑法志》关于《周大律》的记载“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开皇律》的十恶之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与《北齐律》的不同仅在于《开皇律》有“不睦”而无“降罪”,《北齐律》有“降罪”而无“不睦”之罪。同时亦可看出《开皇律》与《周大律》也有密切的联系。

其次,从刑名的角度亦可窥见《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关系北齐律刑名有五等、死、流、耐、鞭、杖。《开皇律》刑名也有五等:死、流、徒、杖、笞两者的惩罚力度皆由重到轻。唯独《北齐律》有鞭无笞,《开皇律》有笞无鞭,死、流、杖、三刑同名,耐与徒名异而实同。《北齐律》规定的死刑有四等,s、枭、斩、绞、《开皇律》只取绞、斩两种。关于流刑《北齐律》的规定“未有道里之差”。《开皇律》规定如下:“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较之《北齐律》关于流刑的规定《开皇律》规定的则较为细致。此外,《开皇律》和《北周律》两律都对流刑做出了“有道里之差”的细致规定。可见《周大律》关于流刑的立法风格则被《开皇律》直接继承和发展。

最后,从刑典的编撰体例分析也能说明《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关系。

二、《唐六典》的行用问题

学术界一些论文对《唐六典》行用做了考证。但只列举了《唐六典》被援引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与其结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援引《唐六典》并不能证明《唐六典》具有法律效力。

唐代除律、令、格、式之外经常援引故事,这些故事既有本朝也有前朝的。故事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援引《唐六典》到底是作为故事还是作为法律就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违反故事则没有法律责任。

观点一:《唐六典》不曾颁行。

韩长耕《关于《大唐六典》行用问题》一问中提出了这个观点。

依据是在唐人文献中,记载了《唐六典》不曾颁行的史料。

后,刑法制定以后,必须达到这个标准才算是施行。唐代的韦述不能不受这一标准的影响,他所讲的行用,正是依据这个标准。他认为《唐六典》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所以称作没有行用,不管它的内容是否早在行用。

其二,见于《吕和叙文集》卷五,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唐六典》到唐宪宗元年和五年的时期仍然“郁而未用”,“未有明诏施行。”

需要指出的是,韩长耕的考证未曾颁用,却曾行用。

观点二: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

他认为在《四库全书总目录提要》论及《唐六典》的施行至少有三处。

《四库全书总书目提要》卷七九《史部职官类》《唐六典》列出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韦述、吕温所持的否定说,一是程大昌所持的肯定说,而四库馆臣们所做的结论则是一种倾向韦述、吕温所持的半否定说。

观点三:安史之乱的影响

袁兴在《关于《唐六典》的几个争议》问题》中提到了安史之乱的影响。应当说,安史之乱不只对《唐六典》的行用产生影响,对整个国家法律也影响很大。在此期间,所有公布施行的法律恐怕都未必能做到事事遵守,才制定不久的《唐六典》施行的情况自然会更加不好,这无疑是符合当时的实情的。韦述所说“亦不行用”和郑所说“未有明诏施行”之论,包含有因安史之乱而未能很好地施行的意思。

三、唐代“三司”的讨论

1.“受事”与“推事”的关系。李治安在《唐代执法三司初探》中,认为由侍御史、给事中(属门下者)、中书舍人组成的“三司受事”与御史中丞、尚书刑部、大理寺卿组成的三司“按杂”(推事)是既有联系又有着区别的。

首先,“受事”仅作为皇帝的耳目喉舌接受最高上诉,实际上事属于非正式的司法机构。

而三司“杂按”(推事)则是奉诏推鞫国家大狱的。李治安同时考证出三司推事开始的时间是高宗龙朔三年。

王宏治在《唐代司法中的三司》一文中指出,三司受事是司法程序中位于尚书省与皇帝之间的受表机构,主要处置冤滞案件。这个机构属于一个常设机构,每天有人轮流值班,手里词讼。一般说来此三司不直接审人犯、断狱讼。

至于三司推事,是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法司组成的。其开始作为专推制狱的机构是在唐玄宗开元年间(入《唐六典》)

刘后滨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中指出,三司受事中的三司是常设的受理上诉的制度。由给事中、中书舍人和御史组成的三司,其主要职能是巡查天下冤滞,上诉者经过尚书左右函申诉仍然不服的,允许他到三司上诉,三司机关必须受理上诉,并且巡查案情,进行重新判决,是除皇帝以外受理上诉的最高机关,除了上诉、监督之外,还有审判的职能。

2.大小三司的问题。

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认为唐初仅仅有一个三司,是由御史台、中书盛门下省组成的,故没有大小之分,仅称三司即可。武则天以后又有了三法司组成的三司,为了区别前者,人们才称之为“小三司”。“大三司使”与“小三司使”仅仅是因为“小三司”内部组成等级不同所产生的差别,过去人因为《唐会要》里面称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三司为“大三司使”,即推断御史台、中书盛门下省三司成为“小三司”。这实际上事一种误解。此处应为大三司。

需要指出的是,三司执法始终以皇权为中心,皇权,服务于皇权。尤其是三司“杂按”,直接受皇帝控制。就连三司分署行事,也必须先向皇帝“进状”,“救依然后断雪”,任何人不敢“自专”。皇帝的特赦、特诏可以压倒一切。同时三司执法还受宰相的严重干涉。屡次出现宰相支配三司、左右词讼的现象。这一切表明,唐代三司执法虽然是封建司法逐渐成熟的标志,但它依然是皇帝专制国家机器的隶属品。从本质看,它是绝不能与近代司法的三权分立同日而语的。唐以后的明清两代曾模拟唐的三司“杂按”,一长期实行刑部、都察院即御史台、大理夺三法司“朝审”重大狱案。由此可以看出唐代执法三司在我国司法史的地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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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五

一、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概括

(一)管理论该理论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行政机关和人员的法律,也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该理论实际上从分配实证主义出发,以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相对方是义务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义务关系,权力义务不对等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并且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模式。这种理论在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及前苏联和改革开放之前的我国曾较为流行。管理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曾起过作用。(二)控权论该理论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在上世纪80年代被引入,并为一些学者所倡导,该理论强调行政机关享有权力进行管理是一个事实而非法律问题,行政法所能规范的是权力行使的后果,是由于享有权力、运用权力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而非保障的法律。控权论揭示了近代行政法产生的重要动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平衡论该理论是罗豪才教授于上世纪90年代首先提出,该理论主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这些权力有效的形式,以达到行政的目的;同时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强调公民的参与和权力补救,以及对行政的监督,两个方面都不能偏废。行政机关与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平衡论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准确把握法制环节平衡及制约。

二、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缺陷及根源

(一)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缺陷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几种主流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和概括了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若干重要方面,但存在缺陷:管理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显得与整个社会的需要不相适应,政府对社会生活的过分干预,不禁可能使人民无所适从,对市场经济体制也产生了严重的制肘。管理论视行政法为管理工具,不重视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从根本上不符合民主与法治发展的趋势;控权论强调的是对行政权利运用的控制,不能起到从根本上改善行政权各种弊端的作用,另一方面控权论在行政权运用中进行制约,过分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忽视了现代国家中积极行政对行政法的现实要求,脱离了具体的行政法实践,对行政实践有一定负面影响;平衡论则一直没有完全解决行政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因而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适用性是有限的。(二)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缺陷的根源从最根本上来说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是学科的观念前提,三大理论只解答了行政法某一方面的特征或现象,却没有从总体上全面回答行政法的各种特征和现象:控权论提出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行政权力;管理论提出行政法的作用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平衡论提出行政法融控权与保权于一体,具有双重作用。但这些只属于解释作用的范畴,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整个行政法理论的基础,应该能够用以科学地解释行政法所具有的各种现象,全面反映行政法各个方面的'征,而不能仅仅是用以解答行政法的作用、或范围、或宗旨等某一方面问题的理论。

三、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利益论选择

(一)利益论相关的几个概念利益:好处,一切个人行为,集团行为的动因。利益的形式:有形的,无形的,长远的,眼前的。利益的范畴:围绕达到个人或集团的欲求或目的而展开的一切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活动。利益促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种种关系,推动着人类社会朝着利益追求的方向不断发展。利益作为一切个人、集团行为的动因,行政法的立法、行政法的实施以及行政法的遵守和执行这一系列活动的动因当然也不例外。为了行政法所能带来的有形的,无形的,长远的,眼前的利益,统治阶级和利益主体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推动行政法的发展,并最终促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种种关系,推动着人类社会朝着利益追求的方向不断发展。(二)利益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原因讨论行政法理论基础首先得弄清行政法的目的是什么,性质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行政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说起,法律是为了调整一定的利益关系而制定的,而对于利益关系的调整最终是为了维护一定阶级或集团的利益。行政法所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是为了维护谁的利益?这是讨论行政法理论基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利益是行为的驱动者,立法也是如此,正是由于行政法的制定,遵守和执行“有利可图”,才有行政法的制定,遵守和执行,清楚行政法背后的利益,我们才能清楚行政法的立法目的。统治阶级往往宣称本统阶级是如何无私,是如何为民。诚然,在领导民众推翻前一个统治的时候新的统治阶级往往付出牺牲,某些时候甚至是超出想象的牺牲。但一旦站稳脚跟,统治者就要考虑如何使统治更加牢固,更加长久,这个时候统治阶级所要考虑的便是如何使被统治阶级成为顺民,从而更好地发展自己的利益。一般而言只要不超出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范围统治便可继续,如何“保权”与“控权”便成为统治阶级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为了“保权”而“控权”成为统治阶级理性的选择,这便是形式主义民主国家发展行政法律的原因,统治阶级的利益是行政法的驱动。不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统治阶级都强调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因为,行政权力滥用带来的利益损害是统治阶级或统治阶级的服务对象所不愿看到的,为了维护利益使得对于统治者权力运用的规范和限制的行政法应运而生。因此利益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更合适,以此指导行政法实践和理论也更有益。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六

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施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重制度。当事人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对权属进行认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权属争一议进行审判裁决。美术作品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目前关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即相关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纠纷逐渐增多,但是限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分离化的特点以及越来越重要的经济价值,使得当事人之间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会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不利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及其权利人自身权益的及时保护。因此,充分构建我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美术作品纠纷的体系显得十分重要。

1、美术作品可仲裁性问题概述

美术作品可仲裁性问题,基于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争一议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主要包含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能否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争一议。第二个问题是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中何种相关财产权与人身权可以用诉讼仲裁的方式予以保护。川从我国目前的主流学术观点来看,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可以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并且现在司法实践当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已经在技术转让合同领域,创立了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一议的先河。而对于美术作品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并无先例。因此,其可仲裁性讨论的着眼点应当落在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归属、美术作品相关经济权利的纠纷以及美术作品署名权等相关人身权的侵权纠纷。

2、美术作品在我国可仲裁性的困惑

虽然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在我国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在我国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争一议真正地采取仲裁方式予以调整上,还存在着许多障碍。

首先,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普遍不强。美术作品知识本身具有可分离性的特点,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的分离,这与当今美术作品逐渐走向市场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美术作品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是因为美术作品所有人与著作权人之间关于发表权与作品修改权等争议矛盾较深,或是由于美术作品市场化所带来的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得当事人双方更愿意选择诉讼这一更为“强硬”的方式解决争一议。

其次,我国仲裁本身的“一裁终局”性的特点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背后本身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带来了风险。实践中,美术作品的法律关系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关系为因美术作品创作者因自我创作而对于美术作品本身享有的著作权。第二种关系为因委托关系发生的美术作品创作人与美术作品委托人之间的著作权关系,该关系又由于双方是否有约定而不同。第三种关系为因单位职务创作而发生的著作权关系。在三种著作权关系当中,除第一种美术作品著作权关系之外,后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又存在著作权,发表权,出版权,展览权等各种权利。如果采取仲裁的方式,在仲裁的过程当中或者仲裁结束之后,随着证据的不断变化或者新的客观情况变化,对于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发生决定性影响,而目前我国所采用的“一裁终局”的仲裁方式,使得实际纠纷过程中当事人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最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本身的专业性较强,目前仲裁机构缺乏可以有充分能力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对于美术作品的仲裁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背景,但是,根据我国的《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对于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知识产权仲裁纠纷并未规定需要专业人士参与。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市场价值评估,真伪鉴定等都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因此,我国目前对美术作品实现仲裁纠纷解决,在仲裁人员专业性上还存在较大的障碍。

3、我国构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仲裁制度的思路

关于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可仲裁性,西方部分国家已经构建了自己的制度,尤其是在美国,在其1993年所制定的《美国法典》第35章294节在承认专利权的可仲裁性的同时也促进了法院对于著作权,版权纠纷仲裁决定的承认。而在《纽约公约》当中也明确规定了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纳入到仲裁案件受理的范畴。当然,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的成熟性与美国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为我国的美术作品仲裁制度构建寻找出路,仍然需要结合我国目前仲裁制度的现状与发展,寻找自身的出路。

首先,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仲裁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上而言,应当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仲裁解决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目前,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仲裁缺乏专门的法律体系,国家应当着手制定专门知识产权仲裁规则,包括管辖、仲裁程序以及仲裁的证据规则,并且针对美术作品的特点,分章制定关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的举证规则。

其次,我国的《仲裁法》针对美术作品仲裁的专业性,应当进行较为细化的规定。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著作权仲裁,应当构建一支专业化与专职化的仲裁人员的队伍。其中应当将美术作品领域内的权威人员纳入到仲裁人员的专业队伍当中。

最后,应当充分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制度与行政机关在美术作品商业化中相关纠纷解决的合作机制。美术作品的商业化运作有很多种。例如,将美术作品作为商品的装饰物或者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当遇到类似纠纷时,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鼓励当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且在双方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举证来源上提供便利。

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将在米来为美术作品纠纷解决提供新思路及新方向,针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仲裁解决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除了法律体系的完善之外,在专业仲裁队伍的建设上及其与行政机关的联动上仍然具有完善的空间。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七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价值定位控权法平衡法管理法论文论文摘要: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是决定行政法各项制度的基础。

在诸多学术观点中,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应当强调行政法的控权职能,承认行政法是控权法而不是平衡法或管理法。

从行政法作为控权法的价值定位审视现有行政法律制度,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前言:现代社会的行政法是控权法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关系以及由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是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石,是行政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基础。

在对行政法价值定位的研究和探讨中,有着不同的学术观点,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控权论”、“平衡论”和“管理论”等等。

本文试从中国社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来看,认为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制行政权力,行政法的价值定位应是控权法。

以“控权”作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均优于“平衡论”及“管理论”。

一、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制行政权力,而不是保障行政权力的行使

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是控权法。

如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

在不同的'国家存在着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差异,但行政权的性质是相同的。

行政法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行政权的存在及运行有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需要行政法加以控制。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讲控权就是由人民来控制政府,使政府能依法行政。

加之现代行政权扩张倾向的事实,使“控权”必然成为行政法的重心。

强调控制行政权,我们应对行政权的授予和行政权的保障有明确的认识。

行政权的授予是一个法律问题。

在现代法制国家,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任何行政机关不能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

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来制约和控制。

西方学者麦迪森说过:“首先你必须使政府能控制统治者,然后还要迫使它控制其本身。

对于行政权的保障而言,行政权本身就无须行政法加以保障。

因为行政机关有足够的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赋予其行政权的其他法律)实现其意志,惩罚违法者。

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处于被管理和支配的地位,相对于拥有强大力量的行政机关是弱者,从这一角度看,行政权更不须以行政法加以保障了。

明确了控权、授权及保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权应是足够强大以管理社会而又必须受行政法的控制。

正如西方学者所说:“政府必须强大到足以维持社会安定并抵抗手中掌握的权力的人施加压力,如果政府认为应当这样做的话。

但政府不能强大到企图使它的官员不受法律控制的地步。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否则“公民生命、自由必然要成为滥用权力的牺牲品”。

我们认为行政法应当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内容上以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侵犯为目标,因此,行政法是控权法。

二、行政法以控权为主,不仅仅是一个平衡的问题

“平衡论”观点认为:行政法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行政法监督和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另一方面,行政法保障行政权的运用,防止个人、组织滥用权利。

“平衡论”也可称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平衡论者认为,在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上和总体上是一致的、统一的,这是平衡论的客观基础。

在平衡的具体表现上还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等,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追求的价值。

平衡论者还认为,平衡(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实质,是行政法的精义。

我们认为,当行政权力与相对一方权利发生冲突时,就无所谓平衡的问题了。

而兼顾论者所持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看法,是我国法律普遍的价值准则,并非行政法所独有,故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似乎并无多大的实际意义。

行政权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行政机关是权力的主体,而个人、组织是权力的客体,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双方无平衡可言。

在行政关系中,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恰恰是以不平衡为特征。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平衡论”只能是一种理想。

中国有漫长的封建历史,人治重于法治,不可能有所谓的平衡。

要实现行政法制的目的,做到依法行政,更需要的是控权,而不是所谓的平衡。

三、行政法不仅是管理工具,更重于对行政权的监控

“管理论”者认为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

“管理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却忽视了行政法的本质,无形中强化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

以管理论为本位,把法律视为管理个人与组织的工具,这就忽视了行政法保障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功能。

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具有实现其意志的人力、物力和国家强制力,总是处于强者的地位,而个人、组织总是居于“弱者”地位。

基于这种力量对比,行政法应以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权作为根本目的,致力于控制和约束政府权力,救济因违法和不当行政给个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

“管理论”是高度中央集权和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已不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而加强控权才是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

因此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而应是对管理者进行管理的法,即管理管理者的法。

结束语行政法作为控权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在行政机关日益扩张其权力的事实面前,从控权法的价值定位审视行政诉讼法及整个行政法体系,必然要求更积极的保护公民权利,更严格的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

因此对行政诉讼法——这个公民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必然提出重大的改进要求。

无论受案范围的改变还是规章法律效力的确定,无不是为更进一步保护公民权利并使行政机关权力行使更符合立法者的意图,这将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坚实的一步。

参考文献:

美b·施瓦茨著:《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彼德斯坦等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7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燕生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学》1993年第一期。

王锡锌:《在论现代行政法平衡精神》,《法商研究》,1995年第二期,第37页。

沈归:《试析现代行政法的精义——平衡》,《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三期,第12页。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八

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传统的教学方式是“知识传授型”,重视理论教学,课堂教学缺乏趣味性,学生容易产生厌学情绪,实验课和理论课间隔时间长,造成理论与实验的脱节,学习效率低,基本技能的训练欠缺,与普通高校注重实践、注重技能的培养目标相悖,因此,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显得尤为迫切。在实验教学中,采取讲解——提问——讲解的教学方法。即在实验开始前的讲解过程中,就学生学习过的理论知识提问,让他们把问题“带”到实验中,认真对待实验,争取运用学习过的理论知识,然后通过实验,自己解决问题。对于学生无法解决的问题,教师再逐一加以解答。这样,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就有了一个认识——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从而实现认识的飞跃。

更新课程内容。目前的仪器仪表课程,一部分内容有些陈旧,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在仪器仪表课程的教学中,应尽量增加一些新的内容,条件允许时可增加先进的仪器设备,同时开设与之相关的实验。可以通过几个典型实验来掌握现代仪器,分析实验的原理和操作方法。这种实验应尽量选择与学生专业关系比较密切的内容。对实验内容进行探索和改革。仪器分析不仅是一种测试手段,还应该为实际生产服务。作为测试手段,须能解决实际问题。仪器分析实验内容多数为验证性实验,有必要对实验内容进行探索和改革。为了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结合周围环境的实际生产情况,使他们充分认识通过先进的仪器仪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性。

二、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创新精神

一个好的学习方法是提高仪器仪表课教学质量的保障。对于仪器仪表课来说,大学生最不感兴趣的是纸上谈兵。仪器仪表课程教学必须进行实践,才能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现在,教师在课堂上不仅要讲授知识,更要善于操作,只有这样才能吧仪器仪表课的'教学效果提高上去。配合辅助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仪器仪表实验与普通的实验相比,具有很强的直观性,同时还有其特殊的危险性。因此,在开启大型精密仪器的过程中,如果学生操作不当,也会对仪器造成损害。

三、实验环节中培养动手能力

实验和规范基本操作同步进行。仪器仪表实践课中使用的基本上是大型精密仪器,自动化程度较高。仪器运行过程中,学生往往感到无事可做。因此,针对学生在实验室里操作技巧较薄弱这一情况,完全有必要在某些实验中,将这部分时间充分利用,规范学生的基本操作,强化实验技能。基本操作的正确与否,是否规范化,是完成实验的前提条件。及时发现操作不规范现象,应该及时纠正,培养他们严谨的科学态度。补充数据处理在分析中的应用。数据处理是数据分析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而仪器仪表实验要求较强的数据处理功能。很多学生是初次接触仪器仪表,对此不甚了解。因此,在实验的空隙时间内,给学生介绍几种数据处理的方法、教他们如何用数据处理的方法解决一部分问题很有必要。同时,实验中得到的数据,让学生手动记下来,实验结束后自己分析处理,而不是直接打印仪器软件上得到的结果。努力做到活学活用,并且将学到的知识及时加以巩固。这样他们在做毕业论文时,遇到数据处理的问题就不会觉得陌生,而是可以把数据处理得比较熟练。

四、教学形式与考试机制的改革

实行开放式教学。仪器仪表教学过程中要涉及一些交叉学科,它结合了大量的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科技含量较高,需要掌握的知识多。学生在规定的学时内进行实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实验结果的部分数据可能不是很理想。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学生尊重实验结果,实验报告中不能编造数据,而是认真查找问题,在教师的指导下找出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此,在教学中实验室应对学生全面开放,在计划学时内没能完成实验内容或者实验失败的学生,提前同教师联系时间和实验室,鼓励他们参加开放实验,培养学生在科学研究中实事求是的品质。同时,实验室的开放,为学生开展创新型实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毕业论文设计做好了准备。

以往的考试机制,只适合纸上谈兵,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鉴于此,仪器仪表课程实验操作复杂,实验周期长,而且大型精密仪器数量相对而言比较少,因此,一般该实验课没有考试内容。为了达到实验教学目的,可考虑引进合理的考试机制。具体操作内容为:考前约一周公布试题,考试分小组进行,提前抽签,学生根据题目可查阅资料,组内共同讨论设计实验方案,教师给予适当指导,增强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合作能力。考核成绩要注重实验过程,将实验过程考核和实验后期工作有机结合,将目标考核转变为过程考核,这样能够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符合课程的培养要求。这种考核对学生的心理素质也是一次考验,对他们综合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创新能力也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仪器仪表课程是一门实验性很强的课程,是实践性很强的教学环节。它对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综合应用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要提高教学质量,完成培养目标,就必须在教学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并加以研究和探索,以培养社会需要的创新人才。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九

论文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始末,当信赖利益遭到侵害时,公民必须能够找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即使相对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救济,但很多情况下,相对人无法进行有效的救济,即使进入司法程序也存在着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需要具体明确。

论文关键词

信赖保护原则具体运用行政法

一、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概述

正如“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中被公认是“帝王条款”一样,在当代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也已经被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存在着。这一原则并非私法所特有的,也并非属于公法的特殊原则,而是作为公法私法的法的一般法律原理。

现代行政法已于往昔不同,在承担着保障****、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的职责的同时,也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为之。同一法律原则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也应该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因此,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行政法上的具体原则也应该有其特殊内涵。

那么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韩国《行政程序法》第4条规定:“(1)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应本于诚实信用为之。(2)法令之解释或行政机关之惯例为国民普遍接受后,除对公共利益或第三者的正当利益有明显危害之外,不得以新的解释或惯例溯及而为不利致处理。”这是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典型规定。我国学者对信赖保护也有不同论述。姜明安教授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提到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马怀德教授又称信赖保护原则为保护合法信赖原则或者尊重合法信赖原则,认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德国行政法学家毛雷尔认为:行政行为一旦经法定程序确立,“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

虽然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述,但我们仍能看出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更改、撤销、废止,即使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或不利因素存在,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已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动该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其次,如果行政行为作出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遭受的损失时,可以变动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主体变动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过错的,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如果基于公共利益变动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合理补偿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从本质上来说,信赖保护原则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对行政主体的信赖而取得或者可能取得的利益,因此,行政主体不得改变行政相对人赖以生存的行政法律秩序,或者在行政主体改变这种行政法律秩序之后给予合理补偿或赔偿,以此来维护行政法治秩序的安定,保障公共利益和成员正当的利益。可见,当代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衡平与选择。

二、信赖保护原则对于当代行政法的意义及在行政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一)信赖保护原则对当代行政法的意义

对于现代行政法治而言,信赖保护原则是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必然要求,信赖保护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始末。不管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还是无可厚非的选择,政府都应该是诚信的,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不应该过分强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服从关系,个人利益是包含在公共利益之中的,政府不应该只在乎公共利益而忽视个****利的平衡。如果行政主体只要认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会变动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那么不止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政府的信用也必要受损。因此,信赖保护原则不但有利于建立政府的公信力,而且防止权力的滥用,其意义重大。

1.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塑造诚信政府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也发生了改变,渐渐背离了“人民公仆”的形象,政府要取得公民的信赖,必须重新建立良好的信誉度。这就需要政府在行政行为中,依法行政,对其行为负责,既要立足于公共利益又要充分考虑到具体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确保信赖利益的实现。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改善人民和政府的关系,营造诚信政府,改善政府形象。

2.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权利救济

在我国,行政机关本着有错就改的原则擅自变动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据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损,虽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救济,但有时效果甚微。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要求政府信守诺言,改变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利益。应松年教授曾说过,“政府本身应该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既有利于全面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改善人们与政府的关系,规制行政权力。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行政行为的变动过程中,既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也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适用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

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撤销,是指在成立时具有违法情形或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自始无效。这是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结果。但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出现,使得依法行政原则不再绝对化,如果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该行政行为的信任已经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这时若一味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不仅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也会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威性遭到质疑。因此,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否,不应完全取决于对绝对合法性的维护,而必须是对行政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利益进行客观衡量的结果。

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有利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因为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对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因此应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当为实现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相对人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但应当赔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负担行政行为原则上可以随意撤销负担行政行为。作为例外,比如相对人基于行政行为的信赖已经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很难恢复等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不再适用新的需要而被废止。废止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正因如此,相对人对合法行政行为的信赖程度更大,所以在行政行为的废止上,更应该重视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同样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中,虽然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但其一经做出,公民必然会基于对其的信赖而做出特定行为,这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利益,所以,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变动中仍存在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即使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也不得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实践中的具体构建

(一)何为“公共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是为了切实维护相对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衡量,公共利益出现在我国众多的法律当中,但是何为公共利益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

在人们的思想中,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时,强调牺牲个人利益以保全公共利益,强调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但是公共利益并不是与个人利益相对的.,相反的,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所谓公意,或者人民的意志,就是如果政府的行为符合公益,体现人民的意志,那么政府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如果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公益,或者不体现人民的意志,那么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的。因此,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意志。”在《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公共利益不仅仅是国家利益,还包括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在主体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对于“公共”的界定,一般采取不确定的多数人的标准,在“利益”判断方面,应以规范背后的价值为标准之外,还应该考察社会的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二)对信赖保护利益时效上的限制

法律规定权利的消灭时效和最长的保护期限,不是为了限制相对人的权利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有效行使。

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补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该法第48、49条规定,补偿请求权应在一年内行使,此一年期间,自官署告知关系人此项请求期间时,开始起算。我国台湾地区在借鉴德国《行政程序法》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不仅规定了消灭时效,也进一步规定了补偿请求权的最长保护期限,该法第121、126条规定,补偿请求权自行政机关告知其事由时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处分撤销或废止时起超过5年的,请求权也消灭。

我国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对信赖保护的时效,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的相关规定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制度设计。

(三)对信赖保护利益补偿的范围与数额加以规定

我国行政法对于赔偿和补偿的规定见于《行政许可法》第8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69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规定的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补偿的范围需加以规定。在我国对于利益的补偿还仅限于对实体利益中的财产性权益补偿,对于政治权利等人身权利的侵害还不属于补偿的范围。

对于补偿数额的规定德国和我国台湾都有规定,总的来说对于相对人财产的补偿应当给予相当于既得利益的补偿,不得超过既得利益的范围。同时,还应该规定补偿数额的下限,在公民利益遭受损失时,补偿的数额不应该低于下限。

除此之外,在我国完善补偿立法的同时还应该确立补偿方式的启动方式,确立明确的补偿计算方式,从而使信赖保护原则得以充分的实现。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十

摘要:本文分析了《水污染控制工程》课程的重点、难点及目前存在的问题,从完善课程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创新实践教学环节及改革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探索,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水污染控制工程;教学改革;实践应用

一、引言

《水污染控制工程》是环境工程的重要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学习本课程,是让学生系统地掌握水污染控制工程的基本原理、工艺过程和主体设备(构筑物)及工艺设计等基础理论和知识;同时,本课程与课程实验、课程设计及实习等实践教学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具备从事水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运行管理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为学生毕业后从事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本文从如何提高工程应用能力的角度出发,分析《水污染控制工程》这门课的重点难点及存在的问题,从完善课程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创新实践教学环节及改革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探索,为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强化学生综合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给予一些启示。

二、课程重点、难点分析

1.課程重点。《水污染控制工程》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广,涵盖四大基础化学、环境工程原理和微生物学等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课程的重点是使学生学会将专业知识向工程应用方面进行迁移和转化,以污水水质指标、处理工艺、原理以及相应的工艺技术设计的知识点为基础,在学习中理解并掌握水污染控制的工程方法,使学生对水处理方法有全面系统的认识,提高工程应用能力。

2.课程难点。该课程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上,与此同时,还要提高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这样才能解决实际工程问题。针对废水复杂的水质特点,如何使学生把各种废水处理单元和操作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满足出水时各种水质指标的要求;同时,培养学生追踪国际上学科发展的趋势、了解学科前沿、掌握新理论、新技术的能力也是难点之一。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内容的知识理念更新慢。水处理技术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其核心理念也在不断更新,但教学内容的知识理念更新速度慢,内容存在滞后性,导致课堂教学同实际应用的前沿技术在衔接上出现脱节情况,现有教学内容无法适应水处理新技术的发展变化。

2.教学方式落后。在教学方式上,仍以教师为主体,学生仅依靠教师的传授来了解课程内容,导致学生接受性差。虽然高校教师基本都采用了多媒体教学手段,但新的教学手段仅是点击播放课件和板书的区别,看似形式更新,实则对学生的实践帮助不大,对于实践和应用性强的《水污染控制工程》,学生依旧是被动接受课程内容,缺乏主动性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导致教学质量和效果不尽人意。

3.系统性的实践机会少。《水污染控制工程》是工程性强的课程,应当注重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和对工程案例的了解分析等。但是,目前的教学实验多为验证性实验,课程设计也多偏重于理论,不利于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4.考核方式不够灵活,应对创造性给予足够重视。该课程在早期多以闭卷为考试形式,时至今日仍没有创新,在考核上仍是试卷成绩加上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来计算最终成绩。这种忽视过程而注重结果的考核方式,难以用来评价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也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四、解决办法

(一)完善教学内容,更新知识体系

1.完善教学内容。在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内容上,强化应用部分的教学内容,缩减与基础课程重复的教学内容。比如,可以增加污水厂的设计实例,强化学生对工艺设计、设备选型与计算、平面与工程布局等方面的能力。

2.更新知识体系。随着水处理技术的`飞速发展,环境工程专业人才有必要了解和熟悉最新水污染治理方法和技术。比如,对于一些新兴有机物,包括环境内分泌干扰物、药物及个人护理品、内毒素等,传统的水处理工艺对它们的去除效果怎样,是否影响传统工艺的整体效果和正常运行,国际上有哪些工艺可提高其去除效率等。在教师授课时,根据该领域的技术更新和科技发展来调整课程内容,融合新的工艺和理念,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二)优化教学方法

1.改变教学方法,让常规教学灵活化。摒弃传统的单一“讲授式”教学,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将以老师教为主的局面转变为学生主动学的局面,达到启发学生的目的。例如,针对废水中某一污染物的处理,让学生根据所学知识提出处理方法供大家讨论;老师提出工程实例,让学生进行评价,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使学生在对问题的挖掘和思考中进行学习。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多媒体和电子产品的作用,将不同的典型案例和科研项目以动画、视频短片的形式进行播放,使学生能够生动直观地了解工程实际中的典型构筑物的运行模式以及工程设计的初步轮廓。

2.充分利用学校的在线课程及其他高校的慕课等网络资源,鼓励和督促学生进行网上学习。比如,将污水看成生活污水、行业废水以及回用水等几个模块,根据模块对学生进行分组,指定学习内容和要求,让学生利用已有网络资源集体讨论,通过制作ppt等方式进行汇报,以随机指定方式确定汇报人,保证人人参与到讨论和学习中。教师根据情况通过微课、网络平台(包括qq、微信、南信大在线教育平台)等进行讲解和答疑。

(三)创新实践教学环节

2.教学科研相长。在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组织有能力的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通过科研工作,一方面促进学术队伍的搭建和梯队建设,另一方面促进了学术交流,提高了学生的科学素养,为锻炼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进一步拓宽了应用型人才的发展道路。

(四)改革考核方式

1.将平时课堂作业、课外作业及课题汇报真正纳入成绩评价体系。教师量化与细化作业评价指標,完整记录整个班级的作业情况,对作业设置增减分项目,并增加课题汇报的分数权重,达到激励学生的目的。

2.改变考试内容和方法。在考试内容中增加数道应用考题,考察学生应用综合知识的能力;在考试方法中,借助期中考试摸查学生学习情况的机会,按比例设置闭卷与开卷的时间,兼顾考察基础知识和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五、结束语

《水污染控制工程》课程以实际应用为目标,教学上应充分体现工程应用在教学过程中的内化表现,面向实际工程,积极与社会对接,以培养学生应用水污染控制工程的原理为基础,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强化专业素养,达到培养专业化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十一

摘要: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之中,我国行政法律原则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就是平等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有了更进一步的掌握,大多数的人都已经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法律的平等之上,遵循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位置,而平等原则所诞生的根本就是政法对于人性平等的理念的尊重,主要可以通过行政自我拘束和禁止恣意挑衅等两个方面来进行实现。然而,目前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角度来看,在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的适用情况,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本文针对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从平等的概念入手,交代了平等的法律标准,并深刻的讨论了在法律关系中平等关系的体现,为日后研究行政法中平等原则的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

关键词:行政法;平等原则;分析

一、平等概述

(一)平等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对于平等的定义,就是无论是是政治地位,还是社会经济地位,都在同一标准之上,没有存在世袭的制度或是阶级的差别的一种特殊权利。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对平等概念的理解,首先,权利的平等。权利的平等指的是在我国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所享有的义务和待遇都是相同的。其次,结果的平等结果的平等指的是每一个公民,对于社会产品的分配以及价值的索取是平等的。第三,指的是机会平等。机会平等的意思是对于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来说,社会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来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机会,从而实现公民的自我发展和完善。

平等,就是指的是人与之间能够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无论是在政治经济等方面,还是在文化方面,都处于一个同等的位置之中,在平等的理念中,它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条件的相同,对待方式的相同,即使在不同的条件下也会得到相同的对待,或者是说相等的情况下,绝对不允许不平等对待的情况发生,不存在任何的差别待遇。

(二)平等的种类

我们可以将平等的种类分为三个类型,第一,平等的种类可以分为权利的平等和状态的平等。权利的平等指的是我国的每一个公民,无论是在言论自由,社会发展,政治参与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这一部分平等的权利是得到国家的宪法保护。是能够获得一定的法律意义和保障的平等。对于权利平等来说,它将关注的重点是放在了公民的精神领域和人格领域之上,而与权利平等相反的一面就是状态平等,状态平等强调的是物质和经济利益的平等,指的是所有人都会获得相同的物质或是经济利益,是一种切身利益的平等体现。

第二种平等的类型是机会和结果的平等,机会平等通常指的是,人们的发展理想等方面的平等,而结果平等主要强调的.是公民按劳分配的平等,也就是说,公民和公民之间享有平等的地位,因此,在按劳分配的时候也应该获得相应的平等结果,保障实质和结果的统一,从而使每一个公民所分配到的劳务财产都是同一标准。

第三个平等的种类是完全平等和比例平等。完全平等指的是在多个方面公民都享有绝对的平等权利,例如,政治、经济和思想等,不同的公民之间不会出现差别待遇的情况,而比例平等这一概念是由亚里士多德的平等学说提出的,它的中心思想指的是通过比例的方式来实现公平公正的对待,也就是要求政府部门对待所有的人群都应该一视同仁,按照比例平等的原则来对个体展开平等的对待方式,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二、平等的法律标准

平等意味着针对相同的事物,不会出现差别对待的情况,或是针对不同的事物出现不同的差别对待的情况,然而在我们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和人之间都是不同的个体,因此,在人和人之间难免存在着一些差异,面对这样的情况,要想实现简单的原则,就必须要确定不同的标准,我们对法律中的标准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

首先,我们将权利平等作为根本出发点。对于法律中的平等来说,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分别是自然部分有社会部分,对于种族、性别和外貌特征等等内容,我们划分到自然的范围之内,是无法通过人为的方式来改变的,也无法以道德的标准去衡量,没有相应的善恶美丑之分。而社会的地位主要是凭借富贵,贫贱、职业等内容,是由一些人的自主活动而造成的最终结果,因此,对于法律来说,法律上的平等应该针对不同价格体验给予不同的保护标准,从而确定这个社会的平等标准对待。

其次,是社会权利的平等标准,社会权利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它包含了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我们也可以从两个角度去对社会权利的平等标准进行认定,一方面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利指的是公民有权利享受参与到国家的政治活动中来,而且国家的政治也不得对公民的政治自由产生干涉;另一方面是经济权力,经济权利指的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在经济方面作出贡献的权利,而且,社会在进行按劳分配的时候,也是以社会贡献为基础的,因此,不同的人会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是按照贡献的比例来进行划分。

三、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关系的体现

(一)法律地位平等

在行政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所产生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一个较为中间性质的观点,行政客体的权力可以任意地进行扩大,因此现代化的行政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势必是朝着自由裁量的方向发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会受到行政法的约束力和制约力,同时执法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也应该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要保障客体充分地享有自身的权利,保障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例如,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要出示能够变身身份进行证明的证件,并且要出示违法的相关事,也可以给予当事人解释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中的双方的独立性

对于国家的享有权来说,权力的真正主人就是国家的每一名公民,因此无论是社会的普通公民,还是政府的行政人员,二者之间的行政关系是平等的,而且在法律中也互相独立,例如,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和发展,在企业中形成了一定的法人,使单位人成了有自主地位的法人,农民也成为了自由农民,不断的对公民的社会地位进行了提升,从而体现出了行政法律中的平等原则。

(三)行政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自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就不断这次临时改变,同时我国的政府的职能也要进行转变,政府必须向公正和透明的方向发展,例如,公民日常的报警工作,公务人员的打击犯罪工作,都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要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而实现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双向性,和平等性。从而确保我国行政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为我国公民自身的权益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2]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版.

[3]罗堂庆:《谈谈对平等法律主体的公平保护》,山东法学02期.

[4]张恒山:《论正义和法律正义》,法制与社会发展期.

[5]张梓太、吴卫星:《行政补偿理论分析》,法学08期.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十二

一、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国家理论的转变

公私合作理论的出现,使得我国的国家理论发生转变。行政法诞生在自由民主的发展国家当中,国家在实际的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奉行自由放任的政策,国家对其只实施监管,这是传统的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在现代的行政任务增多的情况之下,公私合作出现在行政法和政府的职能当中。公司合作的背景下,私人承担政府的部分职能,并且有权利行使职能。行政方式同时也发生转变,传统的行政方式在行使过程中由最初的强制和命令到现在的沟通与合作,这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同时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的对立局面也逐渐的走向合作化。公私合作的行政法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常用的法律形式是通过合同进行签署,那么实现公共只能就是依靠传统现代法律当中边缘化的合同方式,在合作国家的背景之下,行政法在实施当中的主体、活动以及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没有新形势适应现代的理论发展,不能够兼容现代的行政活动实践,我国的行政法的正确实施面临困难。

(二)公共行政的变迁

行政法形式公私合作的方式,使得行政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公共行政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在法律完善的初期,人们在遵守着国家法律的同时也不希望法律过分的扩张,使得个人的利益方面受到损害。同时在社会的发展和需求不断的提升情况之下,行政手段开始倾向社会的福利活动方面发展,同时适应现代的发展状况。公共行政的方式由最初的法治国家的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向着社会合作化的形式发展。由此可见,在公私行政的背景之下,主导行政的行政理论发生重大的变化,公共行政发生变迁,行政法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面临严峻的考验。传统的行政方式不能适应现代的发展现状,使得向着合作化的形式发展,政府职能下放,是的行政权力出现问题,导致行政法的约束能力相对下降。

二、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

(一)公私合作促进行政法当中的公法和私法的结合

在现代的公司合作的行政法背景之下,使用传统的管理强制性的单纯手段进行公司法的管理,已经不能够适应新时代新形式的行政法的发展,同时也不能够满足现代的'行政任务上的需求。在行政任务的手段上发生变迁,逐渐的向着私法的手段发展。在传统的行政法当中与现代的私法进行相应的结合,使得行政法当中的公法性质发生转变。在相关的行政领域,相关的案件可以通过公法和私法进行定义,行政法在不断的发展当中不仅仅规范相应的公权力同时也开始对于私权利进行规范,使得行政手段更加的健全。在现代化的今天,行政法采取公私合作的方式进行行政业务的处理,看似相应的公共权力失衡。但是只要进行相应权利的有效控制,才能使得公私合作的方式进一步的发展。显然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进程中,行政法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形式和新的内涵,行政法可以被理解为新型意义的行政合作法。

(二)公私合作使得新型行政形式诞生

在新政政法在建立的初期,由于相应的业务量较少,使得传统的行政手段在实施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完成业务量的需求。但是其在实际的处理上的技术性并不高,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不能够满足现代的业务量水平。传统的政府部门职能主要是维持社会的秩序稳定和谐发展。因此,对于传统的行政业务量政府部门能够很好的完成。在公私合作的背景之下,我国的行政业务逐渐的增多,政府自身的能力不能够有效的控制,这就需要私人部门的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从而满足现代当中复杂的行政管理业务,传统的行政方式转变。公私部门形成合作的关系,双方协作,互利共赢。新型的行政形式在现代的社会当中被广泛应用,使得社会上新的行政形式诞生,促进社会行政能力的提升,促进社会的发展。

(三)公私合作加速了政法的诞生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们现代生存的时代是一个变迁的时代。同时,行政法新型概念的出现也能够推动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行政体系还是将秩序行政作为现代行政手段的核心,其中的给付行政与合作行政没有得到相当的重视,没有考虑现代的发展情况。在行政法公私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的正确发展应该重视现实发展现状,将公法作为研究对象。在新型政法的推动下,我国的行政手段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该进行重视,对于出现问题和漏洞的部分进行改进,使得合作方式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促进政法的诞生。使得我国能够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私合作的方式对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其中出现的相应问题,应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解决,并且要不断的完善行政法的内容,使得新形式的行政法出现在现代社会当中。在保证政府有效的职能行使的同时促进我国的行政手段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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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十三

论文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研究生招生数量的突飞猛进以及新形势下社会需求人才的发展变化等,再加之原有的研究生教学存在的弊端,这些都对研究生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使研究生教学改革成为摆在高等教育面前的重要问题。结合目前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行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供广大从事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一线管理人员及教师参考。

论文关键词:课程设置;教学评价;因材施教;学有所得

对于创新人才的培养,研究生教育是重中之重,从目前我们国家的教育现状来看,研究生阶段的教育肩负着改变学生多年养成的学习、思维习惯的重任。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其质量直接影响和决定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但是随着当今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研究生招生数量的突飞猛进,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在课程设置上以授课教师为中心

在课程设置上以教师为中心,往往是教师能讲哪门课,那么就开哪门课。而且课程设置都由培养方案规定,而培养方案一般都是长期不变,这就导致了课程设置的相对滞后。课程设置调整节奏跟不上社会形势以及科学发展对学生提出的要求,就会出现诸多问题: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不相符;有很多内容与本科阶段重复;课程与课程之间的内容有重复;课程当中前沿知识涉及较少等等。

二、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一般以教材为中心

在研究生的课堂上经常是教师在讲解自己主编的书,分析得很是透彻。但是这只是教师一个人的研究所得,学生以其为基础来进行整个系统的学习,就会很大程度上限制学生的创新思维的.发展。教材出版往往都是滞后的,这样一来学生学到的就不是最前沿的知识,尤其是现代知识的发展速度是非常迅速的,做专业研究的还不能站在最前沿,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那么对于基础知识怎么学?建议学习原著,学习在那种知识背景下,这个理论是怎样诞生的,既掌握了知识,也学习了方法。

三、教学方式上以教师讲授为中心

研究生的课堂大部分是讲授式的,都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在前一段时间大力倡导多媒体教学的影响下,很多教师针对自己的课制作了课件,许多推导结论直接得出来,上课时动动手指就万事大吉了。这种教学方式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都很低,教师在课前准备好就行,学生在课堂上只要跟着教师就可以了,有时侯还可以开开小差,因为有些推导结论直接做好呈现在面前,想都不用想了。这种教学方式严重桎梏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抹杀了学生的怀疑精神,是与目前大力推行的创新型教育背道而驰的。

四、教学资源不足、教学评价机制不够健全

由于教学资源有限,在很多学校里都是优先将教学资源提供给本科学生,造成研究生上课地点、上课时间等教学资源不足的现象。这样一来研究生自身就形成了不受重视的心理,产生了学习惰性。再加之课程考核很少有不能通过的情形,教师的讲授枯燥无味等原因,使学生对课程教学愈加不重视。而从教师的角度讲,很多学校只有针对本科教学的教学督导中心而没有研究生教学督导中心,教师的授课压力也不大,经常出现串课、听课、不认真备课的现象。

五、关于研究生课程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研究生课程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因材施教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以及课程内容选择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质量。在选择时,既能反映当前知识发展的前沿状况,又要适应研究生的实际水平,满足学生的发展要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于基础知识的传授尽量引导学生阅读原著,使学生理解理论的诞生环境,培养学生的科学思想。同时要及时将学科的前沿知识通过材料复印等方式向学生展示,满足学生掌握知识前沿性的需要。为夯实研究生的学科基础知识,把课程设置层级提高,以基础性、实用性、宽广性为原则,按一级学科设置基础课程。重视设置一些和本学科有关的相邻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课程,体现研究生课程创新性、研究性、综合性的特点。在课程设置上要充分体现尊重实际情况、扩展知识基础、紧跟时代前沿的原则。

(三)在教学方式上由传授式向研讨式转变

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应该在本科教学的基础上更加深人地开展互动式教学。要用科学研究的方式组织教学、引导学生不仅掌握、运用知识,更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培育学生科研创新精神。目前的状况是大部分研究生还是习惯于以前的学习习惯,不是带着问题走进课堂,在课堂上只是一味地接受教师的讲授,缺乏学习的自主性,没有质疑的科学精神。研讨式教学方法是经过实践验证的行之有效的研究生教学方式改革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在国外大学的研究生教学中比较通行的教学方式。研讨式教学在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自学能力培养的同时也激发了研究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在研讨式教学过程中,师生都处在平等的地位上,有利于师生之间教与学的合作。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民主氛围,可以在课堂布置上下工夫,比如将课桌排成圆弧型,教师和学生们坐在一起讨论。这样可使学生们的精神状态比较放松,使学生的思维达到最活跃。研讨式的教学模式可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开展的重要原因在于,研究生的人数要远远少于本科生,这是研讨式教学进行得更深入、更彻底的先决条件。在研讨式教学中要避免出现“走题”情况。研讨式教学的核心部分是研究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使学生牢固地掌握所学知识,激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但是如果不能有效地管理和组织,就会使课堂杂乱无序,偏离了教学内容。这就需要授课教师有足够的掌控能力,在出现“走题”时,及时把学生的思考和讨论的方向引导回来。同时要求教师在上课之前就要预想好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做好应对策略,避免出现“走题”情况。在研讨式教学中还要避免出现“偷懒”情况。一是防止教师偷懒,有的的教师借着研讨式教学的幌子,在课前根本不备课,在课堂上只是任由学生讨论,遇到自己熟悉的就点拔两句。应该说研讨式教学与讲授式教学相比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不仅要熟练掌握本门课的知识,而且要对在讨论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知识有足够的了解,并具备掌控驾驭课堂的能力。二是防止学生“偷懒”,研讨式教学对研究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研究生必须在课前进行预习,要带着自己的疑问和观点走进课堂。防止偷懒就是要防止个别学生不做准备,讨论时不发言。教师要在主持和引导讨论的过程中兼顾到每个学生。

(四)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

对教学过程进行合理的监督和评价是保证研究生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要实现校、院、生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管理方式。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质量督导小组,学院也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督导组要经常深入课堂,了解实际教学情况。要不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倾听学生对授课教师的评价。并将来自不同角度的评价及时反馈给教师,以便于及时改正和进步。

建立合理的课程考核评价机制。目前,常见的考核方式为两种:考试和论文。考试从传授知识的角度讲具备一定的优势,学生可以比较牢固地掌握基本概念、基本方法等,但是却很难充分反映学生的能力。论文这种考核方式给了学生较大的自主学习的空间,可以充分展示学生的能力。但是也有弊病,那就是容易出现抄袭的现象,同时也可能出现并非本人所完成的冒名顶替现象。如果采用论文这种考核方式,就要求授课教师付出大量的工作,详细审查学生的论文质量。

总之,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研究生教育中势在必行的工作之一。它对授课教师和学生以及研究生教育管理者都提出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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