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能源管理合同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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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一)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然后在合同期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最后是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于客户,“建设——经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节能总收入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在预计成本可弥补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金额(节能资产金额)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合同期内累计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部分(如有),按照现值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建造服务收入额扣除长期应收款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固定金额部分,则将建造服务收入额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各期运行维护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差异。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当事方不同。bot合同的当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资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当事方通常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其次,收入来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资方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运营期间的收费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方主要是用能企业。
在实质上,首先,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如果节能服务公司确认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意味着用能单位相应要将节能资产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但由于在合同期内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资产带来的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节能资产风险与报酬在合同期内并未从节能服务公司转移至用能单位,故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其次,业务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合同期内各期摊销金额是固定的,而其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即节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数不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一般情况下,节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会造成整个合同期营业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经营成果不真实。
(二)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但合同期满后该资产所有权将转由用能单位所有,且节能资产是专为用能单位设计和建造,具有专用属性,这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因此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对其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如果每年得到节能收益是固定金额的(实际案例不多见),或者节能分成收益能够可靠估计,则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预计的全部节能收益作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按节能项目实际建造成本结转融资租赁资产,将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资租赁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局限性:
第一,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维修、运行等费用均由节能公司承担,即租赁期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担,这与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致。用能单位合同期内并不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这与融资租赁业务是有本质差别的。
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能源节约收益分成,因每期节能收益基数以及分成比例的变化,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服务收入,这与融资租赁各期确定的租赁收入金额是不一致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合理计算最低收款额。
第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银监会或商务部等监管部门批准,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应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三)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这包括节能设备的(含安装)资产转让业务和能源管理的后续服务业务,其实质是节能设备的分期收款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节能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应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商品销售业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由于用节能服务公司延后分期收取的款项具有融资性质,所以应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收取的所有节能收益确认长期应收款,收入以长期应收款折算现值确定,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节能设备按照存货进行核算。用能单位对于该节能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弊端:
第一,会计核算应反映经济实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实质是提供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应属于服务收入,而节能设备购置及安装本质上是一项资产投资业务,并非商品销售收入。
第二,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并且保留了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并对节能设备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只拥有部分收益权,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不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为节能设备投资与后续运营服务两项业务,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该项业务收入应在整个合同期内确认,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就无法公允反映经济交易实质。
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为节能项目资产构建(投资活动)和合同期内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劳务活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主要是节能效益分成收入,本质是节能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劳务收入的组合。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成本主要是节能资产的投资成本(所占比重大)和合同期间的运营维护成本(所占比重小)。由此可见,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经营实质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其经济交易实质是对外投资业务和提供劳务业务,而且投资收益与劳务收入无法严格区分也不能单独计量,是一项混合性业务收入,因此应整体确认为一项合同能源业务收入,其对应成本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为节能资产的折旧,变动成本为运营维护成本。根据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特点,按照基本会计准则的核算原则,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的劳务收入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通常情况下,合同能源项目投产后,按照设计标准,每年节能量是可以合理预计的,在合同约定分成比例条件下,整个项目节能分成收益总额应该能够合理估计;整个项目的业务成本主要是节能资产折旧(固定成本),合同期发生运行维护成本(变动成本)金额相对小且基本能够估算,整个项目已发生和将要发生业务成本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因此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成本法)确认该项混合性业务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节能项目资产完工后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在整个合同期内按照年限法计提折旧,计入项目成本,其本质是摊销部分投资成本。一般情况下,这是业务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合同期内,已发生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项目成本,并预计后期将要发生的运行维护成本。截止当期项目累计完工百分比=(累计已计提折旧+累计已发生运行维护成本)/(节能项目资产总额+总运行维护成本)×100%。如果运行维护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较小而又难以预计,其项目完工百分比可简化为累计已计提折旧与节能项目资产总额之比。
第三,合同期内,每期收到的节能收益分成挂账“递延收益”,并按照当期完工百分比确认金额自“递延收益”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能源业务收入”。一般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比例在合同期内前期高于后期,因此“递延收益”应有余额。上述合同能源业务收入会计核算原则与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劳务收入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收入确认都要满足于业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但是在按照成本法确认完工百分比时,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计算数据是劳务成本,而合同能源业务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计算数据是业务成本,既包括节能资产折旧(投资成本摊销数),也包括运行维护成本(劳务成本),但二者实质都是按已经确认的成本/预计总成本来确认完工百分比,进而确认成本和收入。但是,如果合同能源项目节能分成收益总额确实无法合理估计,或者项目运行维护费用比重较大(比重小可以忽略不计)且难以可靠计量,在已发生成本预计可得到补偿情况下,应按照业务成本(包括已计提的节能资产折旧和已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发生额确认业务收入,并结转已发生的业务成本。等到业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时,再按照成本确认百分比确认业务收入。如果合同期内其业务交易的结果一直不能够可靠计量,等到合同期结束时,可以一次性确认合同能源项目的业务收入及成本,但应扣除已确认的业务收入及业务成本。上述会计处理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采用该处理方法可使业务收入在整个合同期内较为均衡,符合经济交易实质,避免了前述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的不足。
第二,节能资产投资在合同能源项目整体投入占比大,但并非一次性进入项目成本而是按照合同年限均匀计入成本,而通常情况下运营维护成本所占比重低且年度发生波动也不大,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成本确认完工百分比来确认的收入在各期也相对稳定,并且保证了整个合同期内业务收入与成本的匹配。如此处理,可以避免前述按照bot业务会计处理引起的各期收入与成本的严重背离。
第三,节能资产在合同期内不仅所有权仍归属节能公司,而且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也由自身承担,因此节能公司在合同期内将其列为自身固定资产是合情合理的,而用能单位只是将实际节能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享给节能公司,并没有实质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因此,如此处理可避免前述按照融资租赁业务核算情况下将节能资产转给用能单位列支的尴尬。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或者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八条(备案制度)
国家和本市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
申报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初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通过初审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确认。
申报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评审确认,具体按《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沪经信法544号〕执行。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中央财政支持条件)
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地方财政支持条件)
未得到国家奖励的,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方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
(三)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其他奖励措施)
对符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应当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3个月,经合同双方验收后,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审核)
管理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对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者财政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等规定,委托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其他项目,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的审核经费,用于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等工作,具体额度可参照中央财政经费安排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管理机构应当将项目审核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审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联合审定意见,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奖励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函。
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函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八条(情况报告)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填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并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年2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资金结转)
本市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本市建立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节能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级单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要求)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在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先由节能服务公司出资50%以上实施节能项目,并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者赔偿。
年节能率,是指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者该幢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9月28日原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560号〕同时废止。
甲方:
乙方:
丙方:银行
丁方:保险公司
本着优势互补、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四方友好协商,就推广应用led路灯照明项目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咨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标的
以led路灯替代传统光源的市政道路照明改造工程。
第二条、项目区域
市市政路灯管辖区域内。
第三条、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即:
1、乙方提供led路灯替换甲方原有路灯,甲方按约定条件用节省之电费分期返还路灯款,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银行提供按揭贷款。
3、保险公司承担产品质量险、责任险、意外损害险。
第四条、项目实施与保障
1、委托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在协议四方代表参与下,对乙方提供的有限公司出品的牌超大功率led路灯样品的质量、性能、节电率进行测试。
(牌led路灯产品质量技术说明书见附件一)
2、甲方就该项目进行立项、规划、实施安装。
3、乙方向甲方提供高质量、大功率led道路用灯
4、乙方可向甲方提供gprs路灯远程监控系统与路灯远程管理系统,在led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路灯节电效率。该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亦可作为综合成本的一部分从节省之电费中分期支付。
5、由丁方为乙方提供的led路灯承担产品质量险、产品责任险和产品意外损害险(含火灾、雷击、水渍、电涌、人为损坏、盗窃)。
6、由丙方向甲方提供按揭贷款。
第五条、价款偿还日期
1、由双方协商每批路灯交货验收后____________日起算电费
第六条、按揭金额与还款方法
1、偿还时间不得超过
2、丙方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将led路灯款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照丙方发放按揭的要求,于每月日前将回收的节省之电费支付给丙方。
第七条、财政担保
由甲方提供政府相关财政部门的信用担保,以确保甲方回收的节电收益能够及时兑付给丙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丙方缴纳按揭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相关规定向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在履约中由于不尽责而致使协议他方蒙受经济损失,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协议四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他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协议,并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其它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协议签订地或履行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待完成节电测试之后,尚需制订和签署《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按揭贷款和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各方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2、协议执行期内,各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各方共同确认:各方之授权代表人具有代表各自单位法律责任的独立签字资格,经各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本协议具有不可撤消的法律效力,此效力不会随着签字各方之法人的变更而改变。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各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协议各方各执两份。本协议副本一式__份,分送协议各方的主管上级、公证、见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一、牌led路灯产品质量技术说明书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人:
丙方:(公章)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人:
丁方:(公章)
合同能源管理【2】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
在此过程中,客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共同分享合同年限内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获取投资回报。合同期满后,为客户安装的各种设备全部归属客户所有,客户可以继续使用该设备,并享受节能收益。节能服务合同甲乙丙三方共同签署,甲方即市政管理部门,乙方即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方),丙方为与乙方有业务往来的相关财政部门。
铂胜路灯emc运作[2]
节能改造的目的是协助、支持甲方优化能源利用、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成本、取得改造效益。甲方借助乙方在城市照明节能系统优越产品的提供和资金实力等,愿意接受乙方提出的“分期付款”合作模式和付款(结算)方式。“分期付款”是指用节省的电费支付投资维护费用,整个过程中市政管理部门无需支付任何投资费用。
“节能效益分期付款”是指节能改造项目的设备(节能系统)由乙方提供或出资购买,节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由甲方负责,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节电功率)后,甲方和丙方积极配合按时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分期付款”款项;合同款项付清后,合同所列的高效节能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甲方享受。
道路照明节能改造是指乙方对甲方耗能照明设备提供先进的phlips-cosmopolisandcdm-elite照明节能系统进行的高效能源利用改造。
用能设备是指本合同所涉及并且所有权属于甲方的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所有用能设备。
路灯节能设备是指乙方对甲方用能设备实施节能改造而由乙方出资购买供甲方使用的phlips-cosmopolisandcdm-elite路灯照明节能系统。
甲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方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单位名称
乙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方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传真委托代理人传真委托代理人
第1节总则
1.1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起草编制。
1.2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签订本协议。
1.3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项目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2.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分别在
物屋顶上建设
现企业节能降耗。
2.4项目建设方案
2.4.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4.2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项目实施目标
2.5.1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项目建设周期:自政府的建设许可同意后,10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试运期,试运期结束进入项目分享期,标志项目正式投运,甲乙双方以签订文件为准。项目效益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1.2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2节能量的计算公式: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5.3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k×节能量(万kwh)。元/kwh。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
5.3.1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5.2条所述表计的电量记录,并按照附件1.1的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3.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说明付款的金额。
5.3.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的7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5.3.4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节能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增值税发票。
5.3.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双方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处理,但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4在效益分享期间,乙方将根据甲方工业电价增长情况,另向甲方多收取电价增长部分的50%或少收取电价降低部分的50%。
5.5电站运行起始时间的界定
5.5.1电站运行起始时间分为电站试运期和效益分享期。试运期间所产生的节能效益甲乙双方按50%的比例分享。效益分享期产生的节能效益按照5.3规定计算。
5.5.2电站试运期:乙方在所有设备并网发电至取得电站检测报告(由国家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电站进行检测)。电站试运期的电量由甲乙双方共同抄表确认。
5.5.3电站效益分享期:项目建成正式投运日期(电站检测报告出具日期)为开始,项目分享期为25年。
第6节甲方的义务
6.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6.3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6.4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安全免费的
进出及正常的活动。
6.5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6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7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8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6.12在电站施工结束后2年内,电站所占用屋面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施工结束2年后正常运营时,电站所占用厂房屋面正常的维修养护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6.13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一间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7节乙方的义务
7.1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7.2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4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
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8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
7.9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10项目开始运行之后,乙方应每月25号前向甲方递交项目的运行报告,并就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事宜进行讨论。
7.11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两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12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7月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3在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
7.14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第8节项目的更改
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第9节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9.l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协议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9.3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9.5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2.4条的规定处理。
9.6在本协议期间,项目资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10节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2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每天应当按照本协议预测的月度节能量款项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10.4如果乙方违反除10.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依照第12.5条的规定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定义。11.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1.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协议解除
12.1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2.4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置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索取补偿。
12.5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其它
13.1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1如果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1.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13.2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13.3用电及线路、施工等安全方面的要求详见附件1.3。
第14节争议的解决
14.1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
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如不能协商解决,采取以下2种方式解决:
(1)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保密条款
15.1本协议中,披露秘密的一方将被称为“披露方”同时,收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收方”。本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5.2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所需,接收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它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此外,接收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的协议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以上保密信息。
15.3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披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试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15.4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
15.5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时,接受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交换给披露方,或应披露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复印件销毁。
15.6接受方在披露方工作场所内活动时,应听从披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披露方允许不得进入披露方实验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不与披露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
15.7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限期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第16节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6.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6.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6.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2份。
16.4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1项目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
项目节能量的测量以各光伏发电单元的出口电量计量表计的计量数据为准,同时应抄录企业发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计量表计的计量数据。
凡用于计量光伏电站电量数据电量表的购置、安装和验证费用均由项目甲方承担。
以上所述的计量表计的准确等级不应小于0.2级,并须经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出具验证报告后方可使用。
项目运营后,以上所述的计量表计每年必须由乙方送检一次,并出具合格鉴定报告,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附件1.2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项目建设期间的关键验收点:
1、
收,对屋顶状况验证;
3、光伏电站建成投运后七天后,立即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验收通过
后项目正式投运。
二、项目验收程序:
1、验收由乙方负责通知和组织,验收前两天乙方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
甲方和其它相关方;
2、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验收;
3、验收完成后,各方应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三、验收标准
附件1.3用电及线路、施工等安全方面的要求
1施工安全管理
1.1乙方必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和规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工程按期达标投产。
(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发电厂部分)》、原电力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和甲方有关安全规定及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1.3乙方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建立严密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必须设立独立安全监察机构。
1.4乙方严格执行甲方消防、保卫和门禁等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治安消防保卫组织机构,负责其责任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乙方应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临时务工人员的相关证件方可雇用。
1.5乙方应当对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6乙方应加强对其施工用的氧气库、乙炔库的安全管理,氧气、乙炔管理人员应经培训,掌握氧气、乙炔的基本知识和安全特性。氧气、乙炔库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氧气、乙炔库。电气设备及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严禁穿锦纶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氧气、乙炔库。
取其它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1.8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现场消防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参照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条文要求配置施工现场消防器材及设施。
1.9乙方应建立其施工范围内消防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形成本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清单并报监理乙方备案;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制;对施工区域潜在的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场所/设备,如油库、油箱和集控室等,编制应急计划,配置必需的消防应急设施,明确紧急情况的应急步骤措施。
1.10乙方应结合现场安全检查等对现场进行防火防爆专项检查,保证现场消防设施的完善性、充分性、有效性。
1.11乙方在施工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将事故调查和处理意见报告监理和甲方.并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由乙方原因引起的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文明施工要求
2.1乙方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2.2乙方应对其文明施工目标进行策划,确定量化的,可以考核和便于进行分解和展开的文明施工目标。
2.3乙方应对其施工人员行为进行管理,包括:施工人员着装、发式的规定;施工人员单位标识;进入施工厂区接受门卫检查的规定要求;进入施工区域劳动保护用品佩戴的要求;进入生产、试运行等特殊区域的管理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厂区吸烟的规定;施工人员禁止乱扔废弃物、在建筑物和设备上乱涂乱画的要求。
机械和设备的标识、清整度和完好率;确保其使用的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停放规范和清洁;确保其对车辆检修、冲洗过程达到环保控制的标准;确保其车辆在厂区内文明行驶;避免车辆装载物品污染厂区环境的情况发生。
2.5乙方应对其施工材料的管理做到:施工仓库区材料贮存、堆放的定置管理;施工作业面材料贮存、堆放的定置管理;施工材料文明装卸、不污染环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标识、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严格管理;废旧材料及设备、物资包装材料处置有序,不影响和污染环境。
2.6乙方应对其施工作业过程中影响区域安全的危险作业如沟道开挖、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吊装等制定审批、告示、警戒、隔离、防护的相关制度,以确保作业能安全文明的进行。
2.7乙方应对影响厂区交通的施工活动制定审批、告示、警戒、隔离等相关制度。
2.8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建筑物、设备的防护及成品的二次污染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措施。
3施工现场管理
3.1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1)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
2)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3)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4)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
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5)乙方的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自身整洁,有防止运输物料散落的措施,以保证现场道路的整洁畅通,如发生散落,责任单位必须及时负责清理。
6)乙方在工程现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施工机械不得损坏路面、路肩和路沟,损坏者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乙方在厂区道路上如有施工时,施工前应事先在相应部位设置临时围栏及警示标志,夜晚应有警示灯,并应在批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及覆盖恢复。
3.2施工用水、电
本工程施工水源、电源实行分区域管理。甲方负责水源主系统、电源的协调及管理。乙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所有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及其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水、电设施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其它乙方从本区域范围内引接水、电时,应事先按照甲方管理标准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批。现场发生供水、供电异常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
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价格(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3.3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乙方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1)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1.节能量保证型
业主投资。
服务商向业主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产权归属
合同期内
合同到期后
业主
业主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服务商投资或共同投资。
服务商对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产权归属
合同期内
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服务商+业主
业主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服务商投资。
业主与服务商签订托管合同,约定能源费用,定期向服务商付费。
服务商对大楼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盈亏自负。
项目合同结束后,服务商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
合同期内
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
业主
4.融资租赁型
租赁公司投资。
融资公司购买服务商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业主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服务商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
合同期内
合同到期后
租赁公司
业主
5.项目证券化
服务商投资。
服务商与业主签订分享型合同。
服务商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服务商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服务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
合同期内
合同到期后
投资人
业主
此模式与常规模式差异在于:常规模式是向银行或投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贸易融资,产权归服务商所有。
而此模式是将合同进行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根据国办发[20xx]25号,财政部财建[20xx]249号,国家发改委[20xx]9号令之精神,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友好协商,并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节约能耗提供科学管理服务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的前提条件及目的
一、乙方拥有自主(授权许可)专利知识产权的多功能节能设备,具有安全、环保、节能,性能稳定,操作简便等优点。并已在多个省分得到推广应用,节能效果明显,性能非常稳定,受到使用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认可。
二、甲方确有节能减排和改造目前高耗能燃烧设备的意愿。解决目前使用的燃烧设备综合利用率低、运行费用高、换煤除渣不方便等弊端。
三、通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节能产品和科学管理服务,达到甲方即能避免一次性投资过大,又能实现长期降低能源消耗、节约成本开支、满足环保、安全、可靠、稳定、便利要求等利好目的。
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及服务方式
一、本服务项目内容为:乙方为甲方现有使用燃煤及其他能源的设备、设施进行科学改造设计,提供优质节能环保的产品,编制合理的管理方案,达到甲方实现节能减排降低成本的要求。
二、服务方式为:由乙方采用承包方式,无偿提供节能产品进行设备更换,科学运行管理。乙方收取的承包服务费用标准,低于甲方现有能源消耗成本和其他运行费用。
三、双方确认:甲方目前耗能及运行成本为:
1、进餐全年耗能成本人民币(大写):
2、证照及设备年检年审人民币(大写):
3、设备维修、人员工资所需人民币(大写): 合计费用人民币(大写):
四、乙方服务承包期为 年 月 日起算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的承包服务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乙方承诺的服务工作内容及责任:
一、为甲方编制节能计划方案及设计图纸;
二、为甲方提供优质节能产品,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清单。本项目乙方提供的产品价值约人民币(大写): 元。设备使用寿命为壹拾贰年。
三、为甲方安装调试上述节能产品、设备,并承诺该产品可降低能耗50%左右,每年可节约成本 左右。
四、乙方保证满足甲方所需的食堂内所用开水、热水,蒸饭、炒菜早餐燃烧时间在75分钟,中晚餐各60分等功能钟以内的燃料需求。
五、乙方负责承包期内的设备维修、保养及安全正常运行,承担所需费用,并负责产品设备的一切安全事故。
六、乙方负责燃料成本开支费用。甲方提供燃料仓库并上锁保管。
七、除收取服务费外,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承包期满后,设备无偿转让给甲方。
八、由于甲方所在地政府原因而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如当地煤改、禁煤等政策)的,甲方需正常支付合同期内的年承包服务费,但要扣除燃料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
一、出具开餐人员数量计划和食堂内所需开水、热水、蒸饭、蒸包点、炒菜等用量确认书,并在确认书上盖章。
二、负责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土建费用及主体外的管道及配件费用,包括开、热水箱的保温或者更换的费用、抽油烟罩、排烟(油烟和煤烟)等。
三、负责提供220v电源,电源控制柜接至离机组1米内,自来水管接至炉具安装位臵,与设备相关的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负责对设备实施保管,不得有人为损坏或被人偷盗。负责要求操作人员按操作说明书使用操作。对所装水龙头三个月外如有损坏、应由甲方更换,其它设备人为损坏、被盗或者操作不当,对设备造成损坏,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烧煤工人由乙方负责指定或者委托甲方聘用,但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如工人工资,不低于1000元/月,并提供生活和住宿等)。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安排,承担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六、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有效设计文件、产品清单予以认可,对乙方提供安装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认可。
七、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按量给付乙方承包服务费。
第五条特别约定
一、在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产品设备,在服务承包期内,产品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服务承包期满并在承包服务费全部付清后,产品设备无偿转让给甲方,所有权归甲方。
二、本合同乙方所设计的科学节能方案及其节能指标,是在甲方确认的现有能源消耗和出具的人员数量及其使用功能规模的基础上编制设计的,如果甲方超员、用量规模无节制或燃料(含其他能源)涨价,致使乙方承诺的节能指标下降,责任不在乙方,甲方仍应按合同支付乙方承包服务费。且应按增加的开餐人员数量及增加和涨价费用,增加支付乙方服务费。本合同签订时乙方确认的相关数据见附件。
三、服务费中包含科技服务费、产品设备货款、燃料费用、设备维修费用及其他乙方开支费用,但不包括甲方操作人员工资,税费甲方自理。
第六条服务费给付方式
一、第一年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以后各年如遇人数增加量,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甲方应增付所需费用(具体文案另行确定)。
第一阶段于设备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第一年服务费的80%,即人民币(大写): 。
第二阶段付第一年服务费的20%,即人民币(大写):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以后每年的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每年付款时间为每期开学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年服务费的50%即人民币(大写): 。
三、款项只能通过转帐形式(转帐支票、电汇、银行汇票)付到乙方指定帐户,对通过其它方式支付的款项乙方不予认可,所造成的法律、经济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确认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服务费,每延付一日,按日千分之一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延期给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可自行拆除所提供的产品设备,其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除应全部支付乙方服务费外,还应按乙方提供产品、设备清单价格支付所有价款。
三、乙方未按合同提供服务或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拒付乙方服务费。
四、乙方如果不不能按时提供燃料,每误餐一次,罚款 元外,还应免费向用餐学生提供当餐方便面一盒。
五、违约补救:一方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守约方可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此而增加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和其他合理开支费用,均应向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附件包括:
1、乙方提供产品设备清单:
2、本合同签订确认的开餐人数、能源价格表。上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名后生效。全部服务费清结后失效。
三、执行本合同中出现本合同未尽事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四、发生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时,按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乙方: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帐号:年月日
三、节能效益计算:
甲乙双方同时指派专人,对项目双方光源数量、功率进行测量,依据测量结果确定节能率,双方签字确认,依据双方确认的《公共照明灯具测量及替换数量记录确认表》结合最终改造数量计算节能效益。如果甲方的用电状况发生变更,双方可重新确认、签字、执行。
四、设备归属:
合同期限内,照明设备所有权属乙方所有,合同期限届满且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乙方将照明设施无偿转让甲方。合约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引起的更换,乙方应补足本合同签订时提供的数量。
五、乙方承诺:
1、乙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对节有灯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后的维修,双方另签订保修合同。
2、节能灯发生故障时,乙方保证在得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节能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和节能数据测量完毕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之日为计费起始时间。
4、负责公司产品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5、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六、甲方承诺:
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2、甲乙双方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增减灯具或更换节能灯造成损失的,全部由责任方承担。
3、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弄虚作假,恶意隐瞒合作内容,如一方发生弄虚作假,恶意隐瞒,须承担合同总额50%的违约赔偿金。
4、在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合同签字生效后,在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预计节能量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6、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的全部应分享款项,若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该款项的,甲方应补偿该差额部分。
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应用初探
谭红霞’韩军委
1.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新乡神马正华化工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重视,各级政府、各行业都将节能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充分调动了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节能产业也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这对于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现状;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税收优惠
一、矸石电厂现状
也是全部由节能公司投入,项目完成后双方共同验收,达到合同规
4.运行服务型。节能公司全额投入节能改造项目资金,改造
矸石电厂是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分公司,与同属一集团且同定的节能量,用能企业支付节能改造项目的全部费用。
类型的热电厂相比,装机容量、生产工艺相同,企业人数相当,
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内容及流程
料煤成本上。热电厂采用的循环硫化床锅炉,一是热效率高,耗
沸腾炉,热效率低且耗煤量大,燃煤发热量高出600—700大卡,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公司向用能企业提供的节能服务,
1.用能诊断。节能公司根据用能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行情况,测
煤量少;二是燃煤发热量低,燃料价格低,相比矸石电厂使用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流程:
如何筹集到巨额资金,是矸石电厂头痛又急需解决的关键,而当前的能耗
现状提出行之有效的改进方案和建议,若用能企业接受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办发[2010]25号《关于即可进行项目设计。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则无疑如雪
中送炭,给矸石电厂带来了契机和新的希望。
二、合同能源管理简述
工程周期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
的服务机制。也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
4.项目资金来源。由节能公司提供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
5.项目原材料和设备采购。节能公司根据节能项目需要负责采
为用能企业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购原材料和相关设备。
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的一种合作方式。对用能企业而言,
6.项目施工和调试。节能公司要在确保用能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由节能公司负责组织进行。
在实务中,合同能源管理依照具体的业务开展方式,可以分为
四种:
8.节能量监测。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项目的节能量由节能
公司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力求达到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
项目完成后,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公司和
用能企业按合同约期内节能公司拥有节能资产的所有权,并与用能企业分享项目产生
86中国经贸
operationmanagement经营鞲瓣管理
探讨一下用能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制度,国办发[2010]25号文
财税[20101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
为以下两种方式: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转让给用能企业的节能资产,节能公司
和接受服务的具体条款内容,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分可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用能企业也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来确认该节能资产的计税基础。
需要用能企业重点关注的是,在与节能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
1.节能资产和接受服务不能合理区分、确认与计量的。此时,将取得的节能资产按接受捐赠处理即可。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支付给节能公司节能服务费时
前,须按照财税[
公司的资质与相关条件,具体包括:(1)公司资格。节能公司要具有
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
借:制造费用——其他支出——x项目节能服务费
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专业化服务。(2)技术要求。节能
贷:银行存款
(2)在合同期满取得相关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贷:营业外收入(当资产已提足折旧时为“累计折旧”)
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符合《合同法》及《合同
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用能企业;该资产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
这些特点,因此根据《企
总之,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重视,各级政府、各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进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形式上看,节能资产在合同期满时,其所有权转移给用能企
业,且节能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参考文献:
用等项,符合融资租赁的标准,但在合同期内该节能资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口中国财政
经济出版社,2006年2月
仍归属于节能公司,期间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仍有节能公司承担,
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合同
【2j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
第1版
能源管理的合同期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结合财税
f20101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
[31徐永钊.浅谈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和财税优惠政策o]上海市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的税收政策,笔者认为此种类型的
业务,按经营租赁方式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合适。因此用能企业在收作者简介:
到验收合格的节能项目资产并投入使用时,只设置账簿备查,不作
理同第1项。
谭红霞(1971一),女,汉族,河南省襄城人,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南省偃师人,大专,会计师,主要从事企业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研究。
一种形式: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对象,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在这种类型中,节能单位即用户无需投入前期资金,改造工程所需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emco)先行提供支付。
节能单位在规定的合同期内,把节能效益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节能公司,共享节能效益。
具体的合同期和节能效益分配比例依照整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而具体协商规定。
第二种形式:节能量保证型。
(也叫做效果验证型)
所谓保证,就是项目完成后用能单位会对结果进行验证,看最终能否达到既定效果。
同样前期的所有投入无需用能单位即客户支付,资金由节能公司提供,整个项目完成以后,对项目进行验收,看节能效果能否达到合同规定,然后客户支付整个节能改造项目中发生的工程费用。
第三种形式:节能效应支付型。
(也叫做项目采购型)
在这种形式下,需要节能单位用户先行支付一定的工程投资费用,整个项目完成以后,节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进行验收,看能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
最后客户用节能效益支付余额给节能公司。
第四种形式:运行服务型
光伏能源管理合同(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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