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文件夹
议论文是对一个观点进行辩证和论证的一种写作形式,通过写议论文可以提高自己的思辨和说服能力。切记总结不是简单的复述,而是要进行思考和分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案例和经验分享,希望能为大家提供新的思路和创意。
3、法律和公平正义。
4、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职责。
5、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6、司法公信力研究。
7、公司合并与分立问题研究。
8、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9、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经济法之间关系研究。
10、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11、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职责问题研究。
12、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13、试析被害人谅解制度。
14、反思“食品安全法治化”
15、近年来中国法治理念的重大变化与发展。
16、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7、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18、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9、刑事职责若干问题研究。
20、试论公司资本制度。
21、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2、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23、法律与理性。
24、公司监视会制度研究。
25、公司设立阶段法律问题研究。
26、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7、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28、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
29、中国非法律资源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与地位研究。
30、商业秘密权的研究。
31、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32、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33、经济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4、试论公司章程。
35、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36、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传统。
37、律师公信力研究。
38、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39、行政诉讼的举证职责。
40、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41、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研究――从“计划生育”切入。
42、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
4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4、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45、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46、见死不救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47、合同诈骗罪研究。
48、论公司发起人制度。
49、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50、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5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
52、论新闻自由及其限制。
53、“无害透过权”理论与实践之发展。
54、论立法的公众参与和精英参与――民意与立法关系的再思考。
55、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若干问题研究。
56、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57、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58、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看中国行政法治的改革与完善。
59、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0、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61、刑事判例研究。
62、犯罪数额研究。
63、研究尸体现象的法医学好处。
64、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权利潜力和行为潜力准据法确定的特点分析。
6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66、试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制度。
67、论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68、新形势下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69、再评“义务先定论”――以张恒山教授的观点为思考基础。
70、论民本与民主。
71、直接选举在人大制度中的应用。
72、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个性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73、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74、乡村治理与现代法治。
75、上访治理机制的法治化研究。
76、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77、“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法理学思索――与邓正来教授商榷。
78、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79、论量刑的情节及司法适用。
80、刑事职责研究。
81、论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82、再评“权利本位观”――以张文显教授的学说观点为主线。
83、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84、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85、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中国推行的可行性前瞻。
86、论专利权的资料。
87、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好处。
88、刑事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适用。
89、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90、试论公司分立中劳动者权益保护。
91、受贿罪研究。
92、环境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93、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
94、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
95、论某某罪的几个问题(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罪名均可)。
96、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97、结果加重犯刑事职责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98、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9、犯罪定义比较研究。
100、论国际损害职责。
101、“道”“理”与法律秩序。
102、公司经理职责制度研究。
103、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职责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104、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分析。
105、《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106、国际商事仲裁诸问题研究。
107、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
108、论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法条竞合。
109、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10、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
111、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112、《乡土中国》中的法律思想研究。
113、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114、国有独自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115、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
116、论罚金刑。
117、我国刑法第条但书研究。
118、电影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从某部电影展开(如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寻枪马背上的法庭)。
119、上世纪年代以来中国“严打”政策的法理学思考。
120、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儒家马克思主义法律移植等传统)。
121、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122、一人公司制度研究。
123、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中国乡村司法制度建设。
124、帮忙犯及其刑事职责研究。
125、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126、论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
127、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128、传媒监督与法治建设(能够从具体热点案例切入)。
129、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130、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取。
131、“同命不一样价”案件的法理学反思。
132、“强制引产胎儿”事件的法理学研究。
133、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134、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问题。
1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136、狱内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137、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废止。
138、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39、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职责的理论依据。
140、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141、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142、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好处。
143、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44、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145、刑罚体系研究。
146、“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147、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针。
148、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研究(能够从具体热点案例切入)。
149、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准据法规定。
150、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51、论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
152、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53、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154、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
155、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156、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157、论不作为。
158、风险社会与食品安全研究。
159、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160、“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161、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162、论股东权。
163、论法律职业。
164、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
165、论刑法的解释立场。
166、古代中外战争法规则之比较研究。
167、国际刑事法庭之管辖权问题。
168、试论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169、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
170、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71、受贿罪研究。
172、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173、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174、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研究。
175、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176、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177、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178、“人肉搜索”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17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
180、“执法为民”的法理学研究。
181、论违法性认识。
182、对当前中国“法律人性化”主张的再反思。
183、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84、中国慈善立法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185、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86、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187、论法律文化中的西化问题。
188、中国公民的结社权保障状况。
189、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
190、企业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91、我国内地与澳门区际私法冲突研究。
192、国际环境法中的几个问题。
19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职责的范围。
194、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政体转型。
195、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196、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197、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198、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199、当代中国“打黑行动”的法理学思考――以重庆打黑行动为例。
200、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法理思考。
201、武汉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202、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203、暴力与秩序问题研究(如社会秩序中的暴力因素法治中的权力)。
204、中外青少年犯罪比较研究。
20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资料与定义。
206、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07、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取。
208、某一法律制度的实践状况研究(如当代婚姻法司法解释民国继承法当代某一物权制度,等等)。
209、中国农村的法律控制与社会控制。
210、试论我国有限职责公司制度。
211、“欧盟一体化”的法理难题与好处分析――基于法律全球化理论的考察。
212、城郊村城中村拆迁中的法理问题研究。
213、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遭遇的“歧视”及其法律对策。
214、论中国基层执法制度及其完善。
215、论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16、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研究刑法。
217、论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218、论“禁些使用武力”原则。
219、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220、法律与幸福。
221、自杀案与他杀案的鉴别。
222、乡镇长直选违宪决定下的基层民主发展。
223、论紧急避险。
224、经济规律与经济法。
225、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26、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227、犯罪的犯罪学分类。
228、反倾销及反补贴法研究。
229、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30、论公司资本原则。
231、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232、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233、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234、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35、文化教育改造罪犯制度的思考。
236、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237、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或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利与弊))。
238、选取性执法研究。
239、业主委员会制度研究。
240、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241、网络犯罪研究。
242、论执法权。
243、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244、商业秘密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
245、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246、中国官民矛盾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247、论不作为。
248、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249、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250、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251、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252、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253、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254、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255、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
256、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257、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258、林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59、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260、被害人承诺法律问题研究。
261、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国家法。
262、论公民知情权。
26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264、论死缓。
265、法治礼貌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266、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267、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及其法律确认与保护。
268、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269、从国家预算的分配看农民权利的保障。
270、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271、见义勇为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272、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
273、热点案件或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274、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75、“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276、风险社会与公民安全权研究。
277、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278、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79、试论法律人的担当。
280、法科学生的就业状况与培养目标选取。
281、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82、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
283、司法独立如何应对媒体审判――民意与司法关系再反思。
284、风险社会与国家安全研究。
285、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86、论“安乐死”
287、集资诈骗罪研究。
288、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
289、信访制度在中国法治中的价值定位。
290、中南法学在中部发挥影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291、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自首/立功/假释/累犯。
292、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
293、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294、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295、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296、试论相邻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原则。
297、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
298、论刑事职责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299、独立董事比较研究。
300、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30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
302、论中国法律解释制度。
303、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304、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
305、女性主义法学问题研究。
306、论片面共犯。
307、论“公平原则”
308、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309、论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
310、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忙犯/教唆犯。
311、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312、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313、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314、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315、公司董事职责制度研究。
316、国家战争权的演进。
317、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法治问题研究。
318、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319、当代中国“扫黄打非”政策的法理学分析。
320、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
321、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22、农村土地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323、社会学家的(某一)法律思想研究(如涂尔干韦伯马克思等)。
324、女性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25、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
326、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327、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行性研究。
328、试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329、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330、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331、作为法律的文学:从某部文学作品展开(如论语毛选老三篇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332、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333、论共同过失犯罪。
334、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335、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336、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337、论某某罪与某某罪的界限。
338、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39、制度缺陷在中国社会腐败中的表现。
340、试析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及立法完善。
341、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42、ngo组织在中国发展的制度空间。
343、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
344、未成年人刑事职责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345、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决定: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346、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34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
348、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
349、苏力《认真对待人治》一文的得失评析。
350、论农村土地所有权行使中的民主问题。
351、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352、主权理论的历史演进。
353、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354、身份犯研究。
355、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356、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57、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职责研究。
358、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59、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360、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中的若干问题。
361、论国际私法法典化进。
362、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问题研究。
363、公司高官勤勉易于研究。
364、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
365、国际环境法研究。
366、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367、将未成年人职责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368、试论公司解散中的法律职责。
369、信访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370、论刑种的立法完善。
【相关阅读】。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至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10.3969/.1008-6676.2012.05.027.
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
代写论文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
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
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
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
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
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代写论文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
6、结论。
论文结论要求明确、代写论文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
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
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8、附录。
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代写论文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
(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
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
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摘要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通过对日本等西方国家和台湾地区行政调查制度的分析比较,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调查比较规制。
引言。
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
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据相关数据显示,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冲击着社会的道德防线,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纵观各国,现已对非婚生子女达成同等保护的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差异。但从未来发展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会受到更多关注与研究,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法律实践中都会成为时代背景下持续的新课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在传统观念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是一直存在的,社会上许多人还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此种问题。从我国现状来看,近些来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转变,未婚同居等现象逐渐增多,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数量逐年上升,而我国对非婚生子女家庭法律保护性规定仅限于婚姻法第25条规定,以及一些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总的来说,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存在譬如立法原则不明确、准正和认领制度缺失、监护制度不完善、抚养费难执行等问题。
因此,研究非婚生子的认定与法律保护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丰富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历时态下对亲子制度发展演进的梳理,可以发现古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宏观架构、内涵特质;可以发现近代非婚生子制度演进轨迹、内容转变及价值定位;可以发现现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变革趋势、伦理基础及变革差异,进而为我国当代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建构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有助于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通过对我国非婚生子女制度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中关于非婚生子制度在体例上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在内容上的空泛性和概括性。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研究,可以在观照传统与现实,结合伦理和法律的基础上,提出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完善建议,并最终为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三,有助于解决当下非婚生子女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对时态下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域外法考察,可以发现在世界范围内非婚生子女制度发展阶段的变化有很大的相似性,且对非婚生子女关系的规制多是以“类型化”为主要表现方式。对国外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立法模式及设计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其法律背后的立法理念,为法律的借鉴和移植提供有益参考,为我国当下非婚生子女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路径。
第四,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
基本的社会关系,亲子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非婚生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中的热点。研究非婚生子制度,就是要规范非婚生子女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关系得以良性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综上,选题立足时下社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非婚生子这一社会现象,对非婚生子的认定和法律保护展开社会调查与研究,剖析由此产生的的法律关系与问题,探讨法律实务中非婚生子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保护途径,与此同时唤起社会对非婚生子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与关注。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国内学术界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法律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非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内涵。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与婚生子女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在婚姻法学界虽无太大争议,但表述不尽相同,杨大文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子女。王洪、杨遂全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x后所生子女等。张心怡认为,应该扩大婚生子女的范围,不问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都规定为婚生子女,以确保子女的权益。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关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是否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学者间观点不一。否定说者认为:我国有关立法不必单设准正制度。把因亲生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称为生父、生母共同认领即可。肯定说者则认为:上述观点不但把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混为一谈,而且把生父母结婚作为认领的原因其不当之处显而易见。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的区别就会存在。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就有不同。因而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由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也均未规定准正制度,其中的理由为“准正制度的前提是法律上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本法既已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而统称‘亲生子女’,自无准证制度的必要。”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亲属编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诚然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区分是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趋势。
第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关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邵惠认为,应该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处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本位予以提升,强调子女最大利益在各国立法中已成为共识。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处理涉及他们的基本权益的问题时,特别是在面临相互冲突的价值选择时,更加要贯彻这一原则。黄娟、秦春波、焦佳认为,应该建立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亲子法领域确立父母子女法律身份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来确定父母身份,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是我国立法上一直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执行依据,使得亲子法的立法结构和内容存在缺陷。严砺提出,应该确立我国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明确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与抚养问题,例如增设子女抚养保障措施、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范围等,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国外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方面的研究,概括起来有以下观点:
第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非婚生子女无法依准正制度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时,还可基于生父的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基于生父的认领有任意认领与强制认领之分。关于任意认领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观念通知说”与“意思表示说”。前者认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其本质上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宣言,即应解为事实之通知+观念通知,即认领并非认领人表示愿与非婚生子女发生法律上亲子关系及其他法律效果,而是仅向对方通知自己业已认识其与非婚生子女有血统的亲子关系而已。通知后所生的各种法律效果乃为民法概括赋予。后者则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即认领乃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承认其为父子而领为自己子女之法律行为,且为单独行为,无须被认领人同意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不问意思表示说或事实通知说,均须以事实上父子女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始可发生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因此区别实益不大。“强制认领”也称为“亲之寻认”,是指非婚生子女对于应当认领而不认领的生父,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如日本、韩国、意大利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均设有明文规定。由国家予以认定关于强制认领之诉的性质,学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1.给付之诉说。给付之诉说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而认领子女之诉系请求法院判令生父为认领之意思表示为目的的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说。确认之诉说认为认领既为事实通知或观念通知,则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仅在于有无血统关系之事实,而不于有无认领。对于应认领而不认领之生父,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请求法院以判决代替认领,即请求法院确认有父子关系存在。因此,认领子女之诉应为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说。形成之诉说认为认领乃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创设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且认领子女之诉经判决原告胜诉确定。此非婚生子女变为婚生子女,并有对世之效力,故应解为形成之诉。关于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模式,在亲子立法的基本精神由家本位逐渐转向子本位的时代,对非婚生子女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理念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各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模式选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第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1.在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研究概括为两大类:一种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间接保护模式。即主张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通过准正和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然后再按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另一种是以德国、埃塞俄比亚为代表的直接保护摸式。即不设准正制度,仅以认领制度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身份,这种观点不将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实行差别待遇。美国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上,主张废除所有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实行“抚养执行计划”来保障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为确保非婚生子女父母的监护责任,国家对父母的监护义务实行干预,另外,还提出注意协调父母、学校与国家的责任,以确保非婚生子女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总之,我国对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的具体运行进行论述的高质量法律学术论文、著作甚少,涉及我国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拥有的权利、立法的方向、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等问题缺少学术上的充分系统的探讨。理论上的匮乏,对于实践中的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缺少针对性的指导,不利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与发展。然而面对社会与伦理的发展趋势,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必然将自20世纪末后再一次掀起研究与探讨的高潮,因此,加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较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之外的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与保护。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会权益以及各种制度入手,探讨我国《婚姻法》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主要内容:本文将从非婚生子女问题缘起、亲子关系认定问题、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几个角度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非婚生子女法律问题的研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案例并参考国外亲子立法中先进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立法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研究方法:
3.比较分析法:本文拟对本领域的“古今”与“中外”进行对比分析,结合“研究”与“实践”,尝试寻找一套适合我国操作的方案,也是本文的亮点。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1.选题:20xx年9月20日前。
2.开题报告:20xx年10月30日前。
3.完成并提交初稿:20xx年12月20日前。
4.完成并提交修改稿:20xx年2月20日前。
5.毕业论文定稿:20xx年4月30日前。
6.答辩:20xx年5月。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年第4版。
2.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1版。
3.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年第1版。
4.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1.1版。
5.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第1版。
6.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7.王洪:《儿童权利保护与亲子法的完善》,当代中国出版社年第1版。
8.林荫茂:《婚姻家庭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版。
9.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10.林毅,唐海佺: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2期。
11.覃海逢: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若干理论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第35卷第3期。
12.申天恩:非婚生子案件的法理分析,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第4期。
13.李洪祥,尹萧: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社会性别分析,中华女子学院学报,第2012第5期。
14.刘耀东: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研究,石河子大学学报,20第27卷第3期。
15.李余华,张宇: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华东交通大学学报,第第3期。
16.谭和平,李毅,谭梅林:监护权与子女最大利益,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第33卷第4期。
17.司丹:亲子制度研究,年黑龙江大学博士论文。
18.刘琴: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研究,中南民族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19.安然: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研究,宁波大学20优秀硕士论文。
20.张宇:我国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制度研究,华东交通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21.陈婉菁: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法律问题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22.葛银慧:论人工生殖技术下亲子关系的认定,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
23.麦合默旦木肉孜:亲子鉴定启动程序浅析,法制与经济,2012第315期。
24.董海芬,王丽丽:浅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法制博览,第2012年第7期。
25.郭雪娇:试论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296期。
26.秦雪: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法制与社会,第2011年10月(中)期。
27.王薇:非婚生子女抚养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案件生发,重庆社会科学,第4期。
28.李金招:台胞在大陆非婚生子女涉台继承问题研究,西部法学评论,第版第105页。
29.李晓农:辅助生殖技术与亲子认定规则的变化,中国卫生法制,201月第22卷第1期。
30.张燕玲:论人工生殖子女父母身份之认定,法学论坛,第20卷第5期。
摘要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通过对日本等西方国家和台湾地区行政调查制度的分析比较,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调查比较规制。
引言。
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
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文档为doc格式。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弱者保护规则体现了人类追求平等的理念和信仰,这种弱者保护规则在劳动法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只是表现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十九世纪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现在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权利。尽管劳动者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劳动者的相对弱者地位并没有改变。于是和保护弱者的法律理念相吻合,《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保证其劳动权的自由行使来提高与用人单位的对抗实力。《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主旨,继续赋予劳动者更充分的单方解除权。
然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既没有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进行任何限制,又没有规定完备的救济制度,导致在实际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范围宽泛,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脱节;无论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角度,预告期的规定对于劳动双方均过于僵化等。借鉴其他国家相应立法的有关规定和预告辞职在我国实施后的现实反映,我国两部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无因预告辞职制度在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随着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有所改变,《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与现实操作层面上的矛盾日益显现。其中,劳动者的预告辞职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矛盾重重,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机制,有必要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的预告辞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构成侵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矫枉过正、现行规定不一定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等问题。解决劳动法硬性规定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问题,也可避免因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平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弱者保护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公平。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平衡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预告辞职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也可促进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完善,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市场。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相对的救济制度,在劳资双方发生相应问题时,有可以公平合理保护双方权益的救济制度。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统一规定为30日较为僵硬;仅赋予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用人单位则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限制等不足。但国内现阶段并未对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实际操作,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极大不便。
大多数学者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但这一权利的授予却间接地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在制度的完善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将一般无因解除权平等地适用于用人单位以此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由劳动者放弃辞职权予以弥补。
(二)国外研究现状:1、新加坡劳动法允许并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预告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2、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预告辞职是雇员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遵循预告期的前提下,无需得到雇主的接受即产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雇员行使预告辞职权就毫无限制。雇员不得滥用权利,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3、英国在成文法上越来越多地引用了不当解雇的概念,一般当雇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就可以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当雇主解雇这样一个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的雇员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构成了不当解雇。但这一规定的制度背景是英国普通法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另一方通知,即可终止合同。纵观各国劳动(雇佣)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预告辞职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约定了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才能预告辞职,以达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的目的。
三、课题研究内容及创新。
本文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我国劳动用人机制产生的积极作用。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如法国、新加坡、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都规定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工作性质和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本文分析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对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分析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劳动者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限制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的劳动合同类型,将预告辞职权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的性质设立多种预告期;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适度授予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权;建立劳动者诚信辞职评估和档案,防止部分劳动者恶意辞职,稳定劳动关系。
四、课题的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预告辞职问题领域的著作和文章,进行理论、立法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外主要国家有关预告辞职方面的立法理论,重点分析对我国有价值的经验,与我国的进行比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善措施。
(三)案例分析法:本文不只是针对预告辞职理论层面的研究,进行辅助、补充。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内容的研究更加真实。
(四)可行性分析:通过对理论层面和实际案例的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分析。
五、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
六、参考文献:
[1]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王利明.侵权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8]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9]彭小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0]林嘉.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林嘉.劳动合同热点问题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2]秦国荣.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6,(2)。
[13]王天玉,和谐与稳定之辩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时代法学,2009,(7).
[14]张翠娜,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j],高校薪酬管理研究通讯,2009,(2)。
[15]刘晓茜,单方预告辞职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12).
[16]纪荣凯,林彬忠.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辞职权研究[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时光如东流的江水,奔腾到海,一去不复返,好像转眼间,我的四年又这样过去了。回首这人生中黄金的四年,我从一个少不更事的孩子变成了一个青年。曾经的追风少年,现在也即将结束珍贵的四年本科生涯。面对陪伴我四年的xxxx学院,知识渊博的老师,一起成长的同学室友,我很感激,因为有你们。此时此刻,想到即将离去,开始人生中下一段行程,内心总是无法平静,感慨万千。
本科学术论文应该是大学四年学习的一次总结,它也是一次检验。这四年中你学到的所有知识将在毕业论文中的到运用,除了知识层面的东西,更多是检验你的本科教育。论文完成过程的点点滴滴都反映了你的品行,你的人格,你的为人,总是你想成为什么样子的人都会在你的论文里得到反映。面对四年本科学习的检验,我并没有给出理想的分数。说实话,我的论文只是在前人基础上的加工,创新不足,考虑的太过于肤浅。论文的完成,当然要感谢张勇老师的耐心指导。张老师虽然并没有像其他老师跟我们深入的探讨,但在论文总体构造上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张老师说过的大量的阅读文章是构成论文的必要条件,可惜的是我们并没有放在心上,总是在临战之际,才去查找一些文章。张老师的一言一行都在无形中影响着我们,思维给了我们很大的启迪。除了张老师,我相信大学里的所有授课老师都给我很大的帮助,没有平时你们一点一滴的教导,就不会有今天这篇论文的形成,总是非常感谢你们。
除了论文指导老师,我想这四年也要特别感谢自己的父母,没有你们在背后一直的付出,我绝对完不成四年的学业,完不成人生中的一次蜕变,我知道此时此刻我没有达到你们理想的高度,在这里说声抱歉。但我并不会就此放弃,四年的教育使我学会了人生中的每一步都有它独特的风景,在你们身上,我更看到了,一个人应当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我答应你们,今后的每一步,我都会用心走好,永不放弃。
论文即将完成了,我很开心,从最初的开始到最后的结束,虽然不是十分满意,但是我问心无愧,当然有多少可敬的老师、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109、个税监管问题。
110、房产装修市场规范问题。
111、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两大法系的走向。
112、英国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
113、陪审制度考。
114、试论违宪审查制度。
115、欧洲法院审刑程序分析。
116、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
117、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
118、明治维新时日本法制发展的影响。
119、1787年美国宪法的历史意义。
120、行政审判制度的历史发展。
121、试论债的相对性。
122、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123、债的保全制度分析。
124、最高额抵压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125、我国《担保法》和主要缺陷及修正建议。
126、试论契约目的落空制度。
127、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128、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29、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30、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131、略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134、驰名商标保护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135、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136、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137、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138、证券民事赔偿的救济制度研究。
139、域名及其法律保护。
140、证券业金融风险的法律控制。
14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142、论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及解决。
143、遗产税若干问题研究。
144、劳动权利的保障与劳动法的完善。
145、劳动安全保障法制探讨。
146、职业病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147、劳动合同法制完善之探讨。
148、行政机关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功能分析。
149、劳动监察制度之完善。
150、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探讨。
151、农民工就业政策改革问题探讨。
152、劳动权的保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研究。
153、劳动者的劳动权及其行政救济。
154、外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
155、公司要约收购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156、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157、培训合同研究。
158、论竞业禁止。
159、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160、虚拟世界商务交往中的法律问题。
161、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之探析。
[7]张帆.超声波及微波辅助萃取鬼箭羽中黄酮类物质[d].北京化工大学2007。
[19]马如平.碰撞反应池技术研究与实现[d].天津大学2014。
[21]龚雁.磷脂化合物的分离制备和测定方法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06。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一直是近些年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公众参与的概念方面,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我国学者俞可平支持的广义说,即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动;二是以蔡定剑为代表提出的互动说,即公众参与是决策者与收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的过程;三是狭义说,即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学者杨建顺对此观点予以支持。
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实现公民权利的意义,李海青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实现公民参政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等权利的基本途径;(2)制约公共权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学者认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是防止政府腐b、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意义,王锡锌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有利于广泛调动多元化社会的智识与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方面,学者们肯定中国公众参与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从参与素质看,蔡定剑在《走向宪政》一书中认为,公众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但其本身参与技术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参与范围;(2)从参与效果看,黄凤兰认为参与和决策脱节,缺少信息反馈,进而削弱公众参与的动力;(3)作为公众参与新类型之一的网络参与,学者林华认为关于这种参与法规规范体系不完善,政府应对网络信息危机的能力不足,导致网络政治空间可能会成为虚拟暴力和群t性事件的导火索。
三、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主要内容: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
(一)建立激励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范围。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预期目标:通过该课题的探讨,加深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四、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
五、主要参考文献:
[1]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杨建顺.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5).
[4]李海青.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公民参与[j].行政与法,,(4).
[5]黄凤兰.公民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6]邵东华.论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
[8]participationin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j].yalelawjounaral,,(6).
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是对原教旨主义的一种批判,是后现代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研究的结果。后现代主义思潮进入法学领域被采用,形成了后现代主义法学,其承袭了后现代主义的衣钵。核心观点为:(1)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2)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否定对历史和法律发展规律的乐观陈述,关注西方社会现代化以后的弊端;(3)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含义;(4)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原则都是人为构建的。
后现代法学是对启蒙政治法律思想的反叛。近代以来的西方启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正义、民主、平等、自由意志等等政治法律观点,并把它们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而后现代法学采取了一种“反启蒙”的姿态,指出上述的法学话语都是建立在一种“元叙事”基础上的,是西方特有的一种文明,并不是普适的、永恒的,就像启蒙思想是对封建特权思想、基督教特权的一种批判。但这里所说的“反启蒙”并不是主张人类回到启蒙以前的蒙昧状态,而是说启蒙思想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种批判的立场来重新审视启蒙法律思想。
总之,在后现代法学看来,法律语言的分类决定和塑造了人们认知法律的方式,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法律规则都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的因素,所以传统法学家宣扬的理性的、中立的法律语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后现代法学也分享了上述后现代主义的双刃性特点。虽然后现代法学具有消极的一面,但是在笔者看来,大多数的后现代法学的思考是严密而深刻的。后现代法学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例如它从外部的视角重新审视传统法学,使得一些法学概念和观点问题化,从而导致研究者反思传统法学的一些假设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它摧毁了法律规则的形而上学的基础,把规则奠定在具体的`游戏参与者的沟通和交流之上;它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法学话语和概念具有的压制性和权力性特点,从而提醒我们如何以更民主的方式来制定和实施法律。总之,后现代主义本身蕴涵着许多矛盾性的智识资源,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我们必须冷静地分析出后现代主义中积极的和消极的因素,把后现代主义中大量的智识资源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力。
从苏力的作品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后现代主义法学的色彩,诸如注重地方、边缘,不唱高调、跟风,反对宏大的中心话语;并由此(或显或隐地)主张相对主义、多元主义;不仅论证方式不同,甚至叙述风格也与主流的不同;对被学界视为当然的、神圣的概念、原则、命题则从经验上予以考证、反思,并且一般到后来都推翻了它们!注重不确定性,偏重于解构,强调实证地进行研究,而非作纯粹的理论思辩。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与态度的后现代主义法学自然有其自身的价值,比如:在极大地冲击、挑战传统思维方式的同时给人们提高了多元的视角,以免落入形而上学的窠臼;使得人们不能局限于某些单一的视角,帮助人们理解一些以前不理解的问题、认识到原来没有意识到的问题。但其同样有着比较多的毛病和缺陷:由于坚持彻底的否定性,带来的建设性作用就并不那么明显;由此容易陷入否定主义、虚无主义和无政府的多元论的危险;由于过分强调多样性、差异性、不确定性,在思想方法上同样陷入了形而上学的泥坑;同时还易陷入悲观主义。
鉴于其自身的价值所在,则取其精华自在情理之中。其实,只需看看他们所带来的影响就可知道无视甚或全盘反对它们是多么不明智的行为!就连现代主义立场十分坚定的考夫曼教授亦承认在后现代所表达的核心问题上包含着一些对现今的情况具有科学上的象征性意义的事实。但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能代替传统的、主流的法学研究,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后现代主义法学固然有其内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与正统的法学研究大部分时候是可以或者说是应当共存以至相安无事的!这里有人很可能会提出这样的有力的诘问:后现代主义法学正是以正统的法学研究为斗争的靶心的,二者水火不相容,何谈相安无事?实际上,两种法学研究均是正当的,各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窃以为之所以会产生问题,原因在于二者均犯了形而上学的片面化和以偏概全的错误。由于采取的方法和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在人类社会依然未能摆脱“方法决定结论”律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会相同,甚至二者的结论恰恰是对立的、矛盾的。就像喝可口可乐的同时,不应该忘记了我国传统饮料的优点。
而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存在则更多地可作为前者的镜子,“是对现代社会的一个很好的反照,是现代性的一个倒影、副产品”,时刻提醒其存在或有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便其纠正和改善。
参考文献:
[1]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
[2][美]波林罗斯诺,张国清译.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版.
[3]李栗燕.后现代法学思潮评析.气象出版社,.
人生就是一个关于离别的漫长故事.纵然你此身犹在,却已于某些地方、某些人处,和你的往昔时光永诀了.大学作为人生的一部分,亦是这样的一段故事.大学四年,俯仰之间.“问道”、“学术”于此,我不得不感叹“今我睹子之难穷也,吾非至于子之门则殆矣”.我经历了这样的三段成长:学于师友,安于爱好,观于内心.
“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师友的言语已随风而逝,可是他们传达的精神和态度却融入了自己的举手投足,他们流露的情感滋养了干涸的灵.实验室里,***老师的气度、**老师的认真、***老师的`直率、**老师的踏实和***老师的质疑精神都曾触动我,并给予我前进方向上的指引;各位师兄师姐的包容和帮助同样让我学得自在,获益匪浅。实验室外,授课的老师、同窗与我相携前行,我不会孤单。
“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在自己爱好的书籍里,我可以游走于消逝的历史,我也可以漫步于不久的未来;我可以领略先秦诸子的争鸣学说,也可以感受今人的才情智慧.“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在书山里,视野更为开阔,气魄更为宏大,同时我也成长了许多,尤其道家佛学对激进的自己的影响:道说看得开,“天道自然”;佛说放得下,“如梦如幻如泡如影如露如电,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正是这样的影响,情绪化的我变得从容,向着“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境界迈进.
向师友和书籍学习,那都是从外界汲取;而我只有回归到自己的内心和思绪才能沉淀.在每个夜幕深沉或是晨曦初露的时刻里,感受自己情绪的流动,反思自己的取舍得失,然后才有了融于师友和书籍时的奋进.这样的三段成长,如今已是一体,不断地相互印证与反馈!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成长亦复如是,不断的和自己告别,也不免有与你们的分离.但是,一路上有你们,真好!相会是缘,同行是乐,共事是福!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2、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探析。
3、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
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
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
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分析。
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
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第二阶段,204月1日以后至20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第三阶段,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调查法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学习,利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关知识,为提出完善建议提供了知识基础。
六、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论文定稿。
6、第16周(2010年6月9日—6月13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
2、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
7、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山东大学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没有固定的格式,每个学校都有不同的格式,在字数、字体、行距以及整个文档的格式上,都有着不同的写作要求。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就有着很多区别,即,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要求,同学们在写作开题报告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格式进行。
当然,所有学校的开题报告都有着一些相同之处,体现了开题报告的'共性。这些共性一般体现在开题报告的组成结构上,其结构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综述。
(3)论文写作内容(写作框架)。
(4)论文写作方法和路径。
(5)参考文献。
[7]张帆.超声波及微波辅助萃取鬼箭羽中黄酮类物质[d].北京化工大学2007。
[10]李昕.以卟啉为探针毛细管电泳分析蛋白质方法的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
[15]王玲娜.基于lc-qtof/ms的儿童性早熟代谢组学研究[d].苏州大学。
[19]马如平.碰撞反应池技术研究与实现[d].天津大学2014。
[21]龚雁.磷脂化合物的分离制备和测定方法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
1.论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a4纸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规格,字迹清晰。
2.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
论文装订顺序如下:
(2)论文评定纸:使用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评定纸;。
(3)论文原创声明:论文原创声明的格式参见附件1,须打印后亲笔签名;。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一般为300字。在内容摘要所在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小四号宋体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
(5)论文目录:要求使用三级目录;。
(6)论文正文:论文正文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三部分。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上下左右均应大于2cm;。
(2)行间距:20磅(操作: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设置值20磅);。
(3)字间距:加宽1磅(操作:格式字体间距加宽磅值1磅);。
(4)页码居页面底端靠右排列。
二、正文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打印;。
2.正文以及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注释采取小五号字;。
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
例: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特殊的过错原则。
1、医疗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1)我国现行立法概况。
4.论文脚注:论文脚注一律采用word自动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脚注方式,脚注位于每页底端,采取连续编号方式。(操作:插入引用脚注尾注)。
(1)论文类:
作者:“文章名称”,刊载出版物及版次,页码。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第12页。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7月13日,第5版。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社及版次,页号。
例: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版,第75页。
(3)网上作品类:
作者:“文章名”,具体网址,最后检索日期。
例:
李扬:“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203月24日最后检索。
(4)法律法规类:
《法律法规名称》第x条第x款。(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即不可使用“第九十一条”)。
(5)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三、参考文献格式。
1.参考文献为小四号宋体字。一般应将参考文献区分为期刊类、著作类、法律文书类。
2.具体格式:
(1)期刊类:
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卷号或期数。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及版次。
例: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月第2版。
(3)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四、其它事项。
1.认真进行文字校对,论文错别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2.正文所有小标题、各段段首必须空两格(即空出两个中文字符的位置),格式错误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3.论文所有标点必须采用中文标点(除外文文献外,一律不许使用英文标点);所有数字必须采用半角,禁止全角数字。误用标点符号和数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4.注意论文的学术规范,杜绝抄袭。
附件1: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内容摘要:(小四号宋体字)。
关键词:(小四号宋体字)。
2.法学论文格式要求。
3.法学本科论文格式要求。
5.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法学毕业论文(通用20篇)
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