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培训总结内容(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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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0:00:00    小编:一颗冰栗子

最新安全生产培训总结内容(精选8篇)

小编:一颗冰栗子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安全生产培训总结内容篇一

20xx年是河南新兴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奠基之年,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履行“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切实提高对抓好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抓好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实现了矿井由隐患整改到正常生产的平安转变,现将20xx年我公司如下:

20xx年是公司创业起步之年,为适应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的需要,公司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作用,择优配备煤矿各级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先培训,再任职,先持证,后上岗”的制度,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公司成立后下发文件,成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负责落实职工培训制度和矿井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确立“统一领导,分级实施”方针,采取“集中培训和专项培训”相结合、“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办法。

建立了职工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时选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资格培训,确保全员持证上岗。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20xx年公司坚决执行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各类培训以满足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的需要。

首先,抓好“三项人员”的培训工作,自20xx年3月份开始,组织五职矿长到河南理工大学安培中心进行资格培训,全部合格取得“双证”,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3名,一线监督员30名,爆破作业人员15名,基本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其次,抓好特殊工种和一般工种的培训工作,从4月开始,公司联系新密煤炭学校,培训和复训特殊工种共109名,其中,安全监控工5名,提升机司机23名,井下电气作业13名,防突工5名,安全检查工10名,瓦斯检查工12名,探放水工5名,瓦斯抽放工30名,爆破工6名。

同时,积极与国投登封教学三矿四级培训机构联系派专职教师来我公司培训授课,共培训溜子司机、信号把钩工等一般工种工种238人次,发证238个,保证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此项工作比照新密市收费标准为公司节约26万元。

今年2月、8月、11月,公司对新工人进行三次培训和再培训,8月又进行复工复产前的培训工作,共培训职工342名,要求全员培训,持证上岗,树立“培训不过关,人人是隐患”的全员培训理念,每期培训有计划、课程表、点名册、试卷、成绩、总结;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矿井概况、入井须知、义务与权利、应急救援预案、五大灾害处理,井下避灾自救互救、自救器使用、以及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培训结束后,由新密市煤炭学校进行统一考试,所有入井人员合格取证,方可上岗,保证持证率100%。对刚上岗的新工人,由各单位负责,指定经验丰富的老工人为师傅,采取“以师带徒、以老带新”的方法,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师徒关系由主管培训部门登记建档);满4个月后,由主管培训部门组织再次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公司制定年度月度季度培训计划,全年共举办25期学习班,按时举办一般工种培训班,对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工种轮训一遍。在职一般工种年度安全培训,按规定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给予办理一般工种证;全年共培训和复训重要工种238名,对考试不合格者予以处罚,并继续参加培训,全面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目标。

公司积极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抓好专项培训工作,共举办三期专项培训班。5月份上旬,公司进行了防治水专项培训,7月份进行了瓦斯防治专项培训,请专业技术人员,全员培训。

12月进行了班组长专项培训,共培训班长16名,实行统一考试,通过培训提高了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抗灾防灾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抓好平面及其他管理人员培训,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针对平面科室及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主要进行学历职称和团队建设方面的培训,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的办法,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1、学历职称: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学历职称达标培训考试,今年28名管理人员参加成人高招自学考试,有17名参加各类职称培训复训考试,有26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试。

2、团队建设和管理知识:3月份组织14名副职以上干部、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国投河南分公司执行力和团队建设方面的学习和训练,8月份分批到平煤集团、国投新能公司参观学习瓦斯治理经验,通过学习提高了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知识,提升了领导能力和领导艺术。

安全生产培训总结内容篇二

为了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全镇范围内狠抓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氛围,继续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经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由镇安办牵头,于2--年8月9日在镇政府会议室召开全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大会,会议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积极开展教育培训。

为保证教育培训效果,镇安办精心组织,连同市卫生执法监管部门、镇农业、卫生等部门,对全镇范围内的36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集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率达到96%以上。

二、认真落实,突出教育培训成果。

组织学习国务院、省、市级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行业道德伦理,确保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1、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市卫生执法监管部门、镇农业、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目的、有内容的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认真传达党和政府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不断增强食品经营单位人员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从业素质。通过广播、标语、板报等多种方式,以会代训,在全镇范围内轰轰烈烈的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工作。

三、明确责任,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1、强化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乡镇责任,本着对全镇人民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教育培训,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2、建立长效机制,镇党委政府紧紧抓住此次集中教育培训的契机,全面贯彻国务院、省、市级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根据我镇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署《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食品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从业素质,从而进一步确保全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培训总结内容篇三

按照4月12日制定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区劳动保监局全体工作人员在局长的带领下积极参加学习,提高认识,现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按照制定的培训方案,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由局长崔立杰带领全体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利用班前一小时的时间,对劳动保障监察局涉及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他涉及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了集中的学习,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学习,热情饱满对自己存在不足的地方进行补充和吸收,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及工作能力、工作水平,通过本次的学习,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圆满的达成了此次学习培训的目的。

(一)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长效化,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础,安全是重中之重,只有长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将安全生产学习形成长效化,不断的加深全体工作人员的认识,令安全生产的理念深入人心,完全按照各项工作制度开展工作,才能将今后的其他各项工作更好的完成。

(二)积极开展宣传,让安全生产理念走进千家万户,积极参加我区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他涉及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使法律深入人心,提高全体民众的认识,保障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更有效的开展。

安全生产培训总结内容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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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总结内容篇五

上半年,我局食品安全工作以关注民生为出发点,继续大力提升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管,确保了我市居民酒品和肉品的安全,总结情况如下。

一、全面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年初,我局主要领导召集畜禽定点屠宰稽查队、酒类管理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由主管领导全面部署食品安全监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酒品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强调保障重大节日期间食品安全,让老百姓吃上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酒品和肉。

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加强规范、健全制度、强化考核、督促落实入手,结合服务业工作实际,全面推行商务综合执法工作,重新修订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一是开展了商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上半年共开展集中咨询服务活动4次,悬挂条幅12幅,商务综合执法办公室发放商务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200余份,接待咨询群众500余人次。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重点学习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三是将酒类批发许可、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商品交易市场审批工作全部纳入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审批,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提高了行政效能,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上半年办理酒类备案登记165件。

三、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保证群众吃上“放心肉”

一是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屠宰企业经营行为。按照《辽宁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辖区内屠宰企业全部建立了“八项管理制度”和“三项记录”,出厂肉品做到了“两证两章”齐全;上半年共屠宰生猪28605头、牛62头、羊158只、驴71头、鸡30万只,宏发公司屠宰肉鸡1129万只;上半年屠宰企业共检出病害猪12头,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二是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上半年联合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对我市饭店、宾馆、餐饮单位、超市、农贸市场进行了3次大检查,确保了上市销售、使用的肉品安全可靠。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肉食市场日常巡查。上半年畜禽定点屠宰稽查队共出动检查车辆120多台次,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检查屠宰企业、农贸市场、肉食经营店60余次,未发现私屠滥宰违法案件,杜绝了注水肉、病害肉上市交易,规范了肉食市场秩序;四是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根据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会同动监局、环保局、工商局对我市18家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就行了认真审核,目前已取消两家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对14家定点屠宰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为下一步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打下了良好基础,确保真正让老百姓吃上了“放心肉”。

四、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确保群众喝上“安全酒”

我局在酒类管理方面围绕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规范经营的工作目标,按照“批发管严、零售备案、重点打假”的工作思路,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跟踪检查、监管到位。重点强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监督管理,加大酒类市场的监管力度,认真落实酒类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我市酒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大酒类宣传力度,推进酒类管理工作规范化。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政务公开日、科普宣传周、食品安全活动周集中开展酒类法律法规宣传,发放宣传材料600份;开展了4次真假酒类商品鉴别活动,讲解了辨别真假酒的基本方法,并在3.15活动期间公开销毁假酒20箱,有力提高了市民的识别能力,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二是强化酒类市场日常监管,维护酒类市场秩序。在日常酒类市场检查中,积极宣传酒类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酒类经营者备案经营,要索证、索要酒类随附单,上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检查酒类经营户1300户,办理酒类备案登记165户,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133本,发放酒类购销台账92本;三是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类违法行为。与公安、工商、名酒厂家打假人员联合,上半年共查获没收假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水井坊、舍得酒281瓶,其中5起较大案件已由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对108户酒类经营户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有力维护了酒类流通管理秩序,确保了群众喝上“放心酒”。

安全生产培训总结内容篇六

亲爱的各位家长:

您好!为了让孩子们了解西方的传统节日,感受圣诞节的欢乐气氛,体验与家长和老师们一起欢度节日的幸福,培养孩子们的自信和自我展示的能力,让孩子能感受到家长和老师们浓浓的爱,我园将于12月24日(星期三)下午2:30准时在本园举行“迎圣诞亲子大联欢活动”,在此特诚挚的邀请您的积极参与)。

温馨提示:为了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请家长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按时参加本次圣诞亲子联欢活动;

3、在活动中要与老师们一起维护现场的秩序,确保孩子的安全;

4、在活动中多给予孩子爱的鼓励和掌声,培养孩子的自信;

5、活动现场可能邀请家长参与跳《江南styles》骑马舞,有意参与的家长可提前准备。

安全生产培训总结内容篇七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分公司发布《关于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为了贯彻分公司的学习精神,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明确责任,责任落实到个人。

对新法的学习,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对于企业来说,学习好安全生产法,这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让企业每一位员工都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总结

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

安全生产培训总结内容篇八

为期天的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第一期培训班今天就要结束了,在办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大家的辛勤努力下,这次培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这次培训可以说有这样五个特点: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二是培训内容丰富,三是学习气氛浓厚,四是办班形式新颖,五是学员学有所获。

我们这次培训,办领导从学习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的确定到授课教师的选择和参加培训的人员等都是经过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办党组书记魏亚伦同志对讲课内容亲自进行审核,从全面、系统、深入地组织经常性的培训,为形成健康良好的学习培训机制奠定坚实基础的高度,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办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出席了培训的开班仪式和今天的结业式。亚伦、兆安同志亲自为大家授课;国贵、福林、连毅同志也在百忙中也抽出时间和大家共同参加培训;我也从国家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形成过程、安全生产理论体系的构成及其内涵等三个方面做了中心发言。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办领导对这次培训的高度重视。

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全力配合,确保了培训的人员出席率。与此同时,对所承担的授课内容都进行了精心准备,保证了授课质量。

在历时6天、48个课时的培训中,我们共安排了14次专题讲座。

同志在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回顾了我办从组建伊始到逐步发展壮大各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对10项重点工作和10个体系建设,向参加培训的全体学员进行了透彻的解读。

同志以近50年从事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丰富经验,将大学生活中煤炭专业所学到的全部课程浓缩为2个小时的精彩演讲,在授课中,从煤的形成过程、地质构造,到煤矿灾害预防措施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深入浅出地为学员们讲解了煤矿安全知识。使大家实现了对煤矿知识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跨越。

市法制办的同志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培训中,重点讲解了在依法行政前提下,特别强调了其执法过程中的合理性、适当性。正如古人所云:不可乘怒而重责;不可乘喜而轻诺。我们执法时绝对不可以情绪化,也绝不可以凭个人主观好恶去执法。“情绪化”执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大忌,也是依法行政内涵所不允许的,从一定角度讲,也是违纪甚至是违法的。

曾参加《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起草工作的省安监局同志,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授课中,对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立法宗旨以及具体内容逐一进行了详细讲解,使我们对一部法律、法规出台背景的艰辛过程和《条例》的每一条款的具体内容都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近60年的原省劳动厅劳动保护处处长同志,以其亲身的实践,将《安全生产法》7章、97条内容进行了高度的总结、提炼,形象地将相关条款比喻成人体的头部、心脏、腹部、四肢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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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总结讲话》()。他对《安全生产法》诠释,为我们学习掌握和运用《安全生产法》提供了形象记忆法,起到了曲径通幽的作用。

办内各相关处室的等同志也都结合各自的'业务和工作实践,向大家讲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场监察知识。

由于这次培训时间紧内容多,不得不采用一种填鸭式的方法。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大家都很辛苦,很疲劳。但大家的学习情趣和学习热情,却让我们非常高兴和欣慰。一是态度认真。上课时,没有打瞌睡、说话和做与培训无关事情的,大家都能认真地听课、认真做笔记。每个同志都是在自觉地、主动地学习。二是互相交流。针对一些疑惑和问题,及时向老师请教,大家相互交流、探讨。三是严肃活泼。大家自觉遵守培训规定的各项纪律,保证出勤,尊敬讲课老师。课前歌声嘹亮,课后欢声笑语,既活跃了学习培训的气氛,又使紧张的学习得到了放松,在增强了培训班的凝聚力的同时,也增加了学员的相互了解。

为使培训形式上新颖、生动,办组建以来,我们首次采用了多媒体授课形式,每个授课人员都精心准备课件,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倾注了劳动汗水。他们选用现场模拟画面,将枯燥的理论知识与生动的实际案例有机地结合,增加了大家的感性认识,方便了大家学习,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过学习培训,应该有这么三个方面的收获。一是对安全生产机构的状况、安全生产方针的演变过程及我们所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监管任务有了一定的了解。二是对在工作中应该掌握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理论体系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轮廓。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安全生产监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了一定的把握。

通过这次培训,大家一定能够以新的视角和思维方式去看待、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虽然仅仅6天的学习培训,使大家经历了一段由不知到知之,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跨越的历程,我们把它作为新形势下在安全监管工作的万里长征路上迈出的第一步,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同志们,就学习的重要性而言,学习是立身之本,成长之源,是增长知识,强化素质,提高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创新思维,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们正处在知识爆炸的信息时代,学历教育正在逐步的向大众教育和终身教育转化,学习永无止境。不学习,就会变得平庸,就要被淘汰,就要落伍。讲大道理,不学习,你就不具备胜任某项工作的素质和能力。讲小道理,你不具备与他人竞争的资格和资本。

同志们,我们在座的同志中近四分之一的同志是从10月以来,走上我们安全监管战线工作的。所以,我想用毛主席的一段教导来结束我这次总结发言,毛主席曾教导我们,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我们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既然我们大家都选择了安全监管事业,就要同舟共济,荣辱与共,义无反顾地为安全监管工作尽职尽责,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好的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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