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的词汇量是语文学习的基础,我们需要勤于查阅词典。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主题。掌握一些写好总结的基本要素和技巧非常重要。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县政府及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公务员法》、《监察法》、《咸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咸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以及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的,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警告;。
(四)记过;。
(五)记大过;。
(六)降级;。
(七)撤职;。
(八)开除公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有明显过失,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
2、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
5、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6、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7、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实行倒查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首先从发生事故的环节追查,并逐一溯源。
第七条需对责任人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2、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记过处分;。
5、对造成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八条确认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7、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8、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9、监管环节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及督察督办,对负有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相关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级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具体责任由有关部门会同政府人事、监察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行政过错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清责任,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收受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复核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宣城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r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危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坚持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结合、惩处与责任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经下列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了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或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被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复印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上一级领导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独立作出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由主办机关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为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批复、指示,作出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由作出决定、批复、指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独立行使执法权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
(四)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八条审核人未经承办人拟办或者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九条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
(二)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发生的。
第十条承办人提出错误拟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发生的,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十一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十二条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十三条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据岗位职责,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全体管理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干部,是指学校全体中层干部。
第三条实行管理干部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管理干部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2、违反议事规则,越权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等经济活动中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7、教育教学管理不力,引起教学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9、由于教育不严、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
11、无故中断与学校的联系,对工作安排和落实造成影响的;。
1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围绕学校建设发展而进行改革创新出现工作上的问题,不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
第五条经济损失划分:1万元及以下为一般经济损失;1万元至10万元为较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重大经济损失。
第六条不良社会影响包括:引起学校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的;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反映的;在校内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1、凡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引起学校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或影响工作安排、工作落实,或违规支出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反映的,或出现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给予降职处分。
3、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校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或造成失火、偷盗、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或人员伤亡,或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八条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工作责任外,还将给予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凡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责任追究的程序:
1、学校纪委办公室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受理部门。
2、出现责任事故后,所在单位(部门)应认真查找原因,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形成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3、学校纪委办公室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
4、听取被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将处理意见形成个人见面材料,交被追究对象签字。
5、报经学校党委研究,作出对被追究对象给予追究或免予追究的决定。
6、落实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管理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视情节应予从重或加重追究。
第十二条管理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者离任,均按在任期间出现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况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情况由纪委办公室向学校党委、行政作出书面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对其他管理人员实行工作责任追究,由所在单位(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有效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上级有关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作出司法处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乡镇办事处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村、组、农户负主体责任,政府包片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森林防火按照“一加强三严格”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火源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打击处理),全面加强防控。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乡镇办事处党政一把手2年内不提拔、不调动。
1.发生一次过火面积1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2.发生一次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的森林火灾;。
3.全年累计过火面积超过600亩的。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乡镇办事处党政一把手免职处理。
1.发生一次过火面积15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或全年累计过火面积超过3000亩的;。
2.发生一次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的森林火灾;。
3.接到报警后2小时内无特殊情况未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免职处理。
1.特护期或异常高温天气未在岗、未深入村组督促村组干部及防火信息员宣传、巡山的;。
2.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3.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未到现场组织指导扑救的。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乡镇办事处驻片包村领导免职处理。
1.特护期或异常高温天气未深入所驻村组督促村组干部及防火信息员宣传、巡山的;。
2.特护期未督促村组召开户主大会的;。
3.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4.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未到现场指导扑救的。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林业部门给予林业站长免职处理。
2.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3.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未到现场扑救的。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令主管部门给予乡镇办事处七所八站工作人员先停岗再调查。
1.特护期或异常高温天气不在岗的;。
2.不服从乡镇办事处森林防火工作统一指挥调度的;。
3.接到乡镇办事处通知后,1小时内未到现场扑救的。
(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令乡镇办事处给予村支书、主任免职处理。
1.特护期未召开户主大会的;。
2.接到防火办指令未及时宣传、巡山且发生森林火灾的;。
3.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4.发生森林火灾半小时内未组织、参与扑救的;。
5.不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的。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林业局领导停职处理。
1.特护期及异常高温天气,未深入所联系乡镇办事处督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的;。
2.值班时间擅自离岗或未认真履职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未及时安排、调度扑救森林火灾的。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林业局股室负责人及防火办工作人员停职或停岗处理。
1.值班或待命期擅自离岗的;。
2.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未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不服从安排到现场扑救的;。
4.特护期及异常高温天气,未及时发布森林防火信息的。
(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取消村级森林防火信息员当年薪酬,并予以辞退。
1.特护期未按照防火办的指令巡山并发生森林火灾的;。
2.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森林公安、当地派出所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1.发生森林火灾后未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的;。
2.对纵、失火者处理不到位的。
(十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关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
1.乡镇办事处在特护期未召开村、组森林防火调度会议的;。
2.乡镇办事处每年特护期组织车辆流动宣传少于4次的;。
3.各中小学每学期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少于2次的;。
4.圩场、主要路口等显眼位置没有森林防火宣传标语的。
(十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服从防火办调度指挥,不履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由纪检监察启动问责程序。
(十三)国家公职人员因祭祖、丧葬或其他行为导致发生森林火灾,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未尽之处,以省、衡阳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归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0。
46。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食品安全。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理念,落实县、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按照食品安全。
“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以“四个最严”及“四有两责”要求为统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培育诚信守法环境;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构筑社会共治格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配合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处置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各镇(乡)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
2
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判,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
]
县人民政府与各镇(乡)人民政府每年签订
1
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可参照县的做法,与辖区内村(社区)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食安办。
]
加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层派出机构建设工作,落实业务用房、辅助用房,配备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等必要的执法装备;明确镇(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成立镇(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
100%。
2017。
年底前,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到位率应达到。
90%。
以上。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将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执法作为农业综合执法重点;试点开展建立行政村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有条件的争取全覆盖,推进县、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覆盖。
[
]
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厘清权责,制定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手册或业务指导书,明确监管项目、检查内容、工作流程和责任要求。加强协调联动,实现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形势会商、联合执法、事故处置、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推动全链条可溯源。建立舆情监测处置机制,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
[
]
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细化量化裁量范围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实行监管标准、程序、结果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加强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案件中涉案物品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督促落实行政执法案件纳入纪检监察系统等电子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纳入县法制局备案等相关工作
[
]
发挥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主体作用,通过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黑名单”、“曝光台”等制度,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大示范创建力度,继续推进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阳光厨房”示范创建;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推动成立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等行业协会,引导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机制。发动社会公众、协会组织、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等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来,继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药品安全“五进”(进学校、进工厂、进企业、进超市、进餐馆)活动。健全食品投诉举报机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落实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制度,开通政务微信公众号或微博,实时发布最新的监管动态和食品安全信息。
[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食安办,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各镇(乡)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高监管和服务效能,并抓好辖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落实及时配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县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并抓好落实县政府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并将食品安全考核列入年度政绩考核内容
[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食安办,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完善从种养源头到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过程控制,完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覆盖
年底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入率大于。
90%。
重点监管食品品种可追溯率不小于。
80%。
积极配合市开展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食药监局、县畜牧兽医局。
]
大力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净化信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生产过程控制,强化农资监管,尤其抓好高毒高残留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管,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工作,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解决克百威、氧乐果等限用农药超标问题,严厉打击在禽类养殖上非法使用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禁用药物行为
[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
]
针对食品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经营户及食品摊贩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非法违规制售
“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食品的打击力度,保障校园及周边地区的食品安全。开展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控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保障广大农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强化食用植物油、肉类制品、面制品、酒类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加强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
[
]
加大对持证企业故意违法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吊销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企业的许可证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深挖案源线索,按照
年底前加强配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人员队伍,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
]
强化检验检测资源的整合和建设,提高食品检验监测技术支撑水平,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推进我县的食品检验检测工作高速发展积极配合做好
年底前所有涉农乡镇。
100%。
完成农产品检测站建设任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
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落实到位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
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
年底前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操作手册,明确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具体的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处置流程等规范性要求。县、镇(乡)人民政府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活动。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应急联合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县食安办定期举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
]
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家禽经营市场活禽“零存栏”制度,积极配合肇庆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积极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样板,整体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
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乡)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相关考核分数占比应不少于
2%。
逐步提高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在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绩效评价中所占的比重。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村(社区)级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促进监管工作重心下移。
[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综治办、县食安办。
]
10。
1
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
1
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综治办、县食安办、县文明办、县爱卫办。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消除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的,由县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镇(乡)人民政府,村(社区)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上一级人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任约谈情况纳入县人民政府和部门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凡因监管不力、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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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各镇(乡)人民政府,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保障投入同时,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镇(乡)人民政府,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我县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完善各项监管措施。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将上述工作措施逐一落实,责任到人。要制定严谨的工作计划,逐项推进。要狠抓落实、严肃纪律,并根据工作职责,抓好执行。县食安委、食安办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推进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着力夯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基础,全面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绿珠九鼎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明确你的责任如下:
1、经营者在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严格把好商品质量准入关。
2、经营者要熟悉和掌握有关商品知识。禁止销售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添加剂、色素、激素、农药残留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
3、禁止经营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和经营过期、失效、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
4、禁止经营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有害于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食品。
5、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要求做到供货单位,进货数量要记明,食品去向要记清;经营者应索取供货商资格证件和食品相关证件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6、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
经营人:身份证号码:摊位号:
绿珠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检测部。
x年3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文家街道各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切实提高认识,打消侥幸心理,认真抓好食堂管理。
1.要本着对自己职业前途、政治生命负责,对师生健康成长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学校聚集师生多,饮食卫生是校园安全的重中之重。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群体性事故。
2.要常怀警惧之心,彻底打消侥幸心理。各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学习培训、案例警示等有效方式,切实提高有关干部、职工的基本素质,彻底消除侥幸心理,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尽职尽责,关注细节,严格规范,完善程序,确保不出事。
二、把好“五关”,确保不出责任事故。
一是依法经营关。学校伙房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持证上岗。没有证的一律不准上岗;有证的要看证件是否有效,已经过期失效的抓紧补办。
二是索证索票关。就是要严格索取供货商的有效许可证、索取供应商品的检验检疫证,或者相关的检验报告单。要看供货商证件是否有效,是否齐全,所供物品是否在营业许可范围之内,所留的复印件是否加盖单位红章。凡是食堂内所需的每一种商品,都要有对应的票证。
三是进货关。所进食品的厂商、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有一项不合格也不能进。特别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用油、肉类更要加倍注意。进货要看有没霉烂、变质,尽量不进、不吃青豆、芸豆等易出问题的菜。要严防地沟油、问题猪肉流入食堂。
四是存放关。要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感染。库存物品要常检查,及时清理变质、霉变、过期食品和原料。库房环境要整洁,通风通气除霉。防鼠、防尘、防投毒措施要确保有效。
五是加工关。蔬菜要择净洗净,去腐烂杂质、泥土。冻肉、冻鱼、冻鸡要泡透、完全化冻,要煮熟、炸透。饭菜做好存放时要生熟容器分开,要有必要的防蝇、防尘措施。
餐具消毒提倡蒸汽清毒,要定期、彻底。饭菜留样要及时、规范、足量,专柜存放,提倡使用保鲜盒,名称、时间、责任人等标志要清楚。
一是要建立食堂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度。要建立伙管人员、操作工人的每周例会、日常学习培训制度。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到校辅导,提倡以自我培训为主。主要学习有关食品卫生政策法规、食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等专业知识技能。通过学习培训,切实提高食堂管理人员的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提升思想境界,自觉做到高标准、严要求。
二是建立食堂管理目标制度。对照规范,每日组织巡查,检查结果记录在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第二天对头一天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的针对性检查,发现一个改一个,周而复始,直到改的干净,彻底为止。各学校(园)要尽快建立日检、周汇总、月汇报的制度,对整改不到位的,按事故前置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三是建立干部、教师陪餐制度。各学校(园)每天要有一名校级领导与学生一起就餐,值周和值班教师必须与学生一起就餐。学校校长每周至少与学生一起吃一顿饭。干部、教师到校就餐时,必须与学生吃一样的饭菜、喝一样的水。
四是要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校长(园长)与分管校长,分管校长与后勤或总务主任、伙管员,伙管员与伙房工人,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谁出问题谁负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揽功诿过现象的发生。
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责任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教办、学校(幼儿园)各执一份。
签名:签名:
(盖章)。
__x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