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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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工作与生活的关系,让自己既能有事业又能有家庭?一篇出色的总结应该简明扼要地概括所做工作的成果。这些总结范文从不同角度反思了个人、团队和组织在工作和学习中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xx市xx家居建材行业商会。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把本团体建设成广大会员加强沟通、共同学习、提升自我素养的桥梁纽带,交流信息、加强合作、加快转型升级的发展平台,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发挥行业优势,促进本地区行业企业信息资源共享,沟通互补,抱团发展,和谐共赢,使我市家居建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发展xx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区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xx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地址:万豪建材市场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有利于本团体会员企业发展的相关业务;。
(九)组织倡导全体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济困社会慈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要求加入本团体,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三)本地区,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合法企业;。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维护本团体声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初审;。
(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核通过后,由商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会员可通过本团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互通信息、相互协作。
(七)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为本团体活动开展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本团体的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本团体年度经费预决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区工商联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商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十一)讨论理事会成员的增补减退;。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十条第二项)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执行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执行会长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减。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人政治素质好,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热心本团体工作;。
(三)会长、执行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区工商联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xx区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以根据需要经xx区工商联同意委任执行会长,决定执行会长的分工;。
(五)提名秘书长的人选,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秘书处工作;。
(七)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执行会长、副会长职权: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收取会费、赞助费等及日常费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协调会员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聘请顾问若干名,指导帮助本团体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银行利息;。
(五)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列支范围;。
(一)召开各种定期例会的会议费用;。
(二)开展业务活动的费用;。
(三)正常办公费用;。
(四)必要的接待费;。
(五)对外捐赠。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xx区工商联和xx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xx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区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xx区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xx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区工商联和xx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xxxxx年6月19日商会会员大会通过,自xx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xx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xxx市餐饮商会 章 程 xxx市餐饮商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xxxx餐饮商会,英文名称为xxxxrestaurant association(简称bbr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xxxx市内的酒店、饭店、宾馆、酒楼、酒店管理公司、酒店用品供应商(以下简称:餐饮行业)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市餐饮行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代表和维护xxxx市餐饮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xx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xx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xx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xxxxxx酒店管理公司(xxxx市 路 号)。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餐饮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八)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和餐饮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团单位,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三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xxxx市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筹备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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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工作计划。
章程实施方案。
商会先进事迹。
第一条本商会定名为:xx市xx商会(英文名称为:xxxxxxxxx)。
网址:xxxxxx。
第二条本商会由xx籍人士在xx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是“弘扬徽商、传承创新、和谐共赢、服务社会“,即秉承徽商精神,随形势发展不断创新,团结全体xx在徐企业,诚信立业,加强交流,资源共享,参与xx、xx两地经济建设,做好两地牵线搭桥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徽商在徐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xx企业和商人来徐发展,为徐皖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和xx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徐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xx市xx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xx市xx商会办公地址,在xx市中山南路152号。
第六条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xx在徐企业的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特别是江苏省xx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宣传中央、江苏和xx、xx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工作动态,介绍徐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和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徐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徐的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皖籍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xx与xx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xx工商界人士来徐投资创业,充分发挥苏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的纽带作用,为xx和xx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加强徽商在徐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等各项服务。
(七)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并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编辑出版商会会刊、开办商会网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企业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并以一定方式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聘任人选;。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多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通过聘任;。
(二)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要工作事项;。
(七)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聘任。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
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顾问和名誉会长。
本商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人,原则上是老领导、老同志,由会长聘请、并经会长办公会同意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商会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三)帮助商会排忧解难;。
(四)由顾问召集人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年度活动。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像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源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计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源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六)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英文名称是,缩写为。(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商会是以行业或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
第六条本商会业务范围: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七条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xx市xx镇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英文名xxxxxxxxxxx,缩写:xxx。
第二条商会性质:商会由xx市xx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xx镇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大道中家电创新中心大楼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在xx区域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成为xx镇商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的会员,也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当然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协会、民间企业家工会、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乡镇企业协会。
(三)个人会员包括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的福利和享有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纳会费或不明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已不在企业任职的,其会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换届一次,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xx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xx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xx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xxxx年月日经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市商会”,(英文名称为:thezhejiangchamberofcommerceinshenzhen)。
第二条xx市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xx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全市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xx市商会的宗旨: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主,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组织有利于发展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xx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xx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xx市。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办好“xx市浙商网”和《浙商》期刊(内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弘扬浙商文化。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xx市注册登记的以xx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七)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xx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xx市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其会员资格随即自动注销。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至少两名监事,监事由监事长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热心为在深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任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已缴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x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工商业联合会是共产党领导的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第一条本商会定名为:xx市商会(英文名称为:)。
网址:
第二条本商会由籍人士在xx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是“弘扬徽商、传承创新、和谐共赢、服务社会“,即秉承徽商精神,随形势发展不断创新,团结全体在徐企业,诚信立业,加强交流,资源共享,参与、两地经济建设,做好两地牵线搭桥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徽商在徐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xx企业和商人来徐发展,为徐皖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和xx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徐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xx市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xx市商会办公地址,在xx市中山南路152号。
第六条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在徐企业的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特别是江苏省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宣传中央、江苏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工作动态,介绍徐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和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徐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徐的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皖籍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与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工商界人士来徐投资创业,充分发挥苏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的纽带作用,为和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加强徽商在徐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等各项服务。
(七)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并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编辑出版商会会刊、开办商会网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籍人和xx企业在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xx企业驻机构;。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企业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并以一定方式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聘任人选;。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多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通过聘任;。
(二)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要工作事项;。
(七)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聘任。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
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顾问和名誉会长。
本商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人,原则上是老领导、老同志,由会长聘请、并经会长办公会同意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商会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三)帮助商会排忧解难;。
(四)由顾问召集人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年度活动。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像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源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计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源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六)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xx市工商业联合会、xx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xx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xx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年1月23日xx市商会第一届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本会名称:xx市xx镇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英文名,缩写:。
第二条商会性质:商会由xx市xx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xx镇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大道中家电创新中心大楼三楼。
第六条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在xx区域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成为xx镇商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的会员,也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当然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协会、民间企业家工会、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乡镇企业协会。
(三)个人会员包括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的福利和享有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纳会费或不明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已不在企业任职的,其会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换届一次,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分级收取,会长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常务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理事每年交纳会费20xx元,企业、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是china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fortheprivatesector,缩写为ciccps。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坚持政治建会,牢牢把握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团结立会,发挥企业家自主办会优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服务兴会,积极搭建经济服务平台,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领域创新发展;坚持改革强会,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手段,不断提升商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动员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工商联。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本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党委。
第七条本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商会方向性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会长和党组织负责人对商会“三重一大”和方向性问题应沟通一致,会长办公会应尊重党组织意见。党组织和会长办公会出现原则性分歧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出现难以调和的重大分歧时应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按全国工商联协调意见办理。
第八条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具体管理办法按中共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综合党委有关规定执行。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九条本商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十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会员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团体标准,促进国际互认;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有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行业领域情况调研和统计分析,助推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诉求反映。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维护权益。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推动政策落实,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诚信自律。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协同参与社会治理。鼓励支持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促进共同富裕、风险防范、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助推区域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一条本商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商会会员同时是全国工商联会员,享受全国工商联会员权利,承担全国工商联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工商界有关人士等。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活动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其他。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五)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商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级条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报全国工商联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
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
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常务会长会由会长、常务会长组成,作为本商会的核心议事层行使以下职权:
(一)商会日常事务的决策;
(二)重要人事、大额开支、重要事项等前期酝酿及初步研究;
(四)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等。
第三十五条常务会长会议原则上须全体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常务会长会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强;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没有严重失信情况;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实行会长轮值制,会长设1人,从常务会长会组成人员中推选,原则上2年一轮换。会长、常务会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不在轮值期,为常务会长。
第三十八条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九条会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代表商会签署文件、出席活动;
(三)召集并主持常务会长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四)财务预算、审批;
(五)每月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重要事项随时沟通,代表常务会长会、会长办公会检查督促各机构工作。
第四十条本商会秘书长设1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年龄不超过67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工作,热心本商会事业正确发展;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会长提名,由常务会长会决定,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对有关人选会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反对,则常务会长会决议无效并重新启动提名。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与商会届期一致。每两年由常务会长会对秘书长进行信任投票,过半数不信任的秘书长不能继续任职,需调整岗位。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兼任副会长,不得与会长、监事长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秘书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秘书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审批会长委托范围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三条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商会负全面责任,不得兼任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和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四)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引起商会不团结导致商会正常运转受到重大影响的;
(七)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和解聘情形的。
(二)有20%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解聘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当秘书长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时,由常务会长会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四十六本商会设立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四)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监事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本商会的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监事长设1人,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监事若干人,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长、监事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十二条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会议等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十三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报全国工商联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按照《会计法》开展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商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商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由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依据情节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等处理。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商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收捐赠、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本商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报全国工商联审核,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六十八条本商会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于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六十九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本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七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2022年6月25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xx市xx家居建材行业商会。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把本团体建设成广大会员加强沟通、共同学习、提升自我素养的桥梁纽带,交流信息、加强合作、加快转型升级的发展平台,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发挥行业优势,促进本地区行业企业信息资源共享,沟通互补,抱团发展,和谐共赢,使我市家居建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发展xx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区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xx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地址:万豪建材市场二楼。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有利于本团体会员企业发展的相关业务;。
(九)组织倡导全体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济困社会慈善活动。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要求加入本团体,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三)本地区,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合法企业;。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维护本团体声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初审;。
(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核通过后,由商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会员可通过本团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互通信息、相互协作。
(七)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为本团体活动开展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本团体的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本团体年度经费预决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区工商联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商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十一)讨论理事会成员的增补减退;。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十条第二项)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执行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执行会长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减。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人政治素质好,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热心本团体工作;。
(三)会长、执行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区工商联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xx区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以根据需要经xx区工商联同意委任执行会长,决定执行会长的分工;。
(五)提名秘书长的人选,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秘书处工作;。
(七)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执行会长、副会长职权: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收取会费、赞助费等及日常费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协调会员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聘请顾问若干名,指导帮助本团体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银行利息;。
(五)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列支范围;。
(一)召开各种定期例会的会议费用;。
(二)开展业务活动的费用;。
(三)正常办公费用;。
(四)必要的接待费;。
(五)对外捐赠。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xx区工商联和xx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xx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区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xx区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xx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区工商联和xx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xxxxx年6月19日商会会员大会通过,自xx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xx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浙江商会(简称浙江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在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的各类行业中从事经济商贸活动的浙江籍企业代表人士组成的.民间商会组织;本会是庐江县总商会的基层商会,接受庐江总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联络在庐江从事民营经济活动的外来投资人士和企业开展经营协作、联谊交流、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活动,以促进发展,繁荣经济,为庐江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第四条本会职能与任务:
(一)宣传国家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发展和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
(三)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的业务需求;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营、商贸、投资等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管理、科技、法律、财会、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掌握新技术、新法规;
(七)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团结互助,增进和沟通乡情;
(八)为会员提供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增强自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开展与其他地方商会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十)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暂设在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
3员和个人会员。第七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以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最高领导机关,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
(四)聘请名誉理事长;
(五)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七)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九)召开定期和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经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办事机构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理事长主持浙江商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浙江商会签署有关文件。副理事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和常务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具体事务。第十四条本会下设若干工作部门:会员秘书部、信息联络部。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占有、使用和维护本会财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浙江商会于2009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籍企业及人士在开办的企业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为天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联谊互助,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帮会员之需,解会员之忧,提升会员在信誉,为促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xx市xx区齐鲁软件园d座a202。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引导会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两地政府开展的商务活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并向会员传达政府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组织开展商业会展和经济洽谈活动,促进会员单位产品与服务的营销和知名度的提高。
(五)为会员传播经济技术信息和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提供企业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加强合作互助。
(七)投资兴办和管理相关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八)组织会员参与公共、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会员先进事迹和优秀个人,提高会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九)开展法律范围内许可的其他活动。
(十)承办两地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籍企业及人士在xx市依法兴办和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实体。
第八条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身份范围。
第九条本会吸收会员实行单位自愿申请、正式会员推荐、理事会审定的基本程序。
吸收一般会员须有一名会员并一名理事推荐。会员一经确定即颁发会员证件。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信息等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按本会安排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经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组成人员数量不能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思想觉悟高。
(二)在工商企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在会员中威望较高,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感,作风正派,信誉良好。
(三)甘于奉献,乐于服务。
(四)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五)对本会的成立和发展贡献较大。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副会长主要职责是支持配合会长工作,做好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重要事项,可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二)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计划及人选。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可兼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其组成人员数量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履行检查监督职能,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召开及理事会选举、罢免的合规性。
(三)检查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检查本会财务收支和会计资料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本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对本会的建设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和重大帮助。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商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经费。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商会固定资产。
(五)与商会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章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章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章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x年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xx青年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xx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优秀青年经理人和投资人、工商经济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在外投资兴业的泉港籍青年企业家以及优秀创业青年自愿结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中文简称为:泉港青商会;英文译名为:quangangyouthchamberofcommerce,英文缩写为:qgycc。
第三条本会的会址设在泉州市xx。
第四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泉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充分履行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职能,引导青年企业家在全面建设海西绿色石化港口新城的伟大实践中奋勇拼搏、建功立业。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开展联谊活动,交流理事感情,增强团体凝聚力;。
(二)创造学习机会,组织培训活动和商贸考察活动,帮助成员拓宽视野,丰富阅历;。
(三)维护理事权益,为理事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间搭建平台和桥梁;。
(四)发展与国内外青年商会、相关社团组织和台港澳青年社团的关系,扩大商会影响力;。
(五)参与公益事业,引导成员承担社会责任,帮助青年创业,建设和谐社会;。
(六)做好推优评优工作,挖掘和树立先进典型;。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xx委员会。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xx民政局。
第二章成员组成。
第七条本会成员。
本会实行理事制,每届任期3年。除团体成员外,可通过适当形式聘请其他人员担任商会顾问、荣誉成员、名誉成员、资深成员和特邀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青年企业家和青年创业者等优秀青年代表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理事。按照权责分工,理事会成员构成可以分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二)顾问成员。本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和聘任党政领导、专家学者、经济法律界人士担任本会荣誉顾问、顾问。本会顾问分创业顾问、文化顾问和媒体顾问等。
(三)荣誉成员。荣誉成员一般只设荣誉会长。对担任过泉州市级以上青商团体的会长职务以及对本会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界杰出人士,可以聘请担任本会荣誉会长。
(四)名誉成员。名誉成员一般只设名誉会长。本会的卸任会长及对本会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界知名人士,可以聘请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五)资深成员。资深成员一般只设资深理事。对部分超龄退会的往届理事,如确实热心青商事业,经本人申请,可聘为资深理事,其以前担任的本会职务不再保留。资深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六)特邀成员。根据实际需要,本会可邀请热心青商事业的个人担任本会特邀成员。特邀成员主要包括: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泉港的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与本会有业务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泉港籍或在泉港投资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青年知名人士等。经由本会推荐入会的福建省青年商会、泉州市青年商会的泉港籍会员,如果不是本会理事的,可邀请为本会特邀成员。
第八条成员入会与退会。
本会入会有以下方式: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共青团xx委或xx青年联合会推荐;。
(二)由基层共青团组织逐级推荐;。
(三)由相关商会、行业协会组织推荐;。
(四)由3名以上的本会理事或1名以上本会副会长签名推荐。
对于中途因为个人原因退会者,可由其个人发表声明,并在理事大会上公布。对于有以下行为者,可由本会作退会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为个人不当行为,破坏本会声誉的;。
(三)一年内累积2次以上未参加由秘书处通知的商会重大集体活动的;。
(四)没有特殊理由,不参加理事大会的。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秘书处请假,经批准后报会长办公会备案。
第九条成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依照规定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荣誉成员、名誉成员、资深成员以及特邀成员享有与本会理事同等权利,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成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未经许可,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
(三)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议。
理事会议一般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共青团xx委批准。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
(五)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组织理事大会;。
(二)贯彻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届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五)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行使理事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一半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研究、讨论、部署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听取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四)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内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吸收理事;。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决定对违纪理事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十四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一般不连任。会长领导本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秘书处,在会长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实施工作计划;。
(三)负责理事管理工作,为理事提供具体服务;。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理事;。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理事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原则上每届一次性交清。
第十九条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可根据个人意愿捐赠。
第二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作为监督,同时,每半年请审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次,确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xx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xx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xx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商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xxxx年月日经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市商会”,(英文名称为:thezhejiangchamberofcommerceinshenzhen)。
第二条xx市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xx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全市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xx市商会的宗旨: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主,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组织有利于发展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xx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xx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xx市。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办好“xx市浙商网”和《浙商》期刊(内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弘扬浙商文化。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xx市注册登记的以xx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七)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xx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xx市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其会员资格随即自动注销。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至少两名监事,监事由监事长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热心为在深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任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已缴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x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经2011年11月18日无锡市温州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无锡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在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经济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其工作指导思想是:实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互敬、互谅、互助、合作的原则,促进商界、会员之间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促使在锡温州籍工商人士健康成长,促进其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把本商会打造成无锡、温州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坚持“服务立会、依法办会、发展强会、和谐兴会”的方针,努力创建和谐商会。
第四条本会接受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在业务上同时接受温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本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国际饭店1020室。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本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无锡和温州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市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强做大。
(五)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六)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经济实体。
(七)积极参加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吸收一批思想品德好、企业经营好、奉献精神好、社会形象好的温州籍商人,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打响“温州人”这一品牌,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温州人艰苦创业的精神,鼓励会员投身慈善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十)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温州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商会精神。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凡符合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锡温州籍人士兴办团体、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热心商会工作;。
(三)爱国爱乡、不搞宗派、不参加邪教活动;。
(四)在本商会所在地有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在本商会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七)经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团体,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工商联批准;。
(三)由无锡市工商联或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排忧解难;。
(三)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和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商会理事会议决议通过的规定交纳特殊会费;。
(六)不组织、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七)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会员经提醒三个月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政策;。
(三)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无锡市工商联(总商会)、无锡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对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进行表决;。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所聘人员的报酬;。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xxxx商会是以在xx市境内常驻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xx籍公民创办的企业为主体,团结xx籍在xx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xx市xx籍工商界人士,以凝聚xx工商界力量,聚合xx工商业资源,挖掘xx工商业优势,传承xx工商界文化,弘扬xx工商界精神为使命;以团结友爱,诚信务实,科学创新,共赢发展为精神;以服务会员、服务xx、贡献xx为宗旨。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xx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大厦23层230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xx的稳定和xx经济发展服务。
(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高端论坛、各类培训、企业管理讲座、经济学术报告会,促进会员企业从业人员的基础管理水平和综合决策能力的提高。
(三)信息服务:建设网站,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传达中央、xx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和法规,介绍xx及xx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惠互补。
(四)协调服务:关心xx驻津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努力为会员单位提高效益作好服务。
(五)维权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为保障会员利益服务。
(六)交流学习: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积极开展行业内、跨行业、跨地区的交流、学习和合作,帮助会员发现新的商机。
(七)搭建平台:利用商会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xx驻津企业、在津工作的xx籍人士和社会各界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发展更具活力。
(八)公益服务:鼓励并组织会员从事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省石行业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简称“”。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从事石产业链条中资源开采与管理、产品检测与研发、市场开拓与培养、产品交易与经营、文化研究与传播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及石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服务会员,规范行业,提升价值,发展产业。是在xx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团结xx省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相关企业及石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充分发挥团队优势,互帮互助;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做精产品、做好商会、做强产业,提升石价值;努力实现竹山石全球话语权、定价权的目标,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服从业务主管单位xx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xx省竹山县城关镇(国际石城)。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四)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十四)协调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石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七条本商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入会条件:。
凡在从事石相关行业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石勘探、开采、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商会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亦可由理事会决定临时召开,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会长工作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负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召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内设财务处、秘书处、会员处。
财务处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的发放。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设立党支部,隶属竹山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
会员处负责会员的审查、登记、管理和会员活动的组织。
第三十条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会办企业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x省石行业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镇商会章程(优秀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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