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虚假诉讼申请书(案例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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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申请人诉xx有限公司返还xxx并赔偿申请人损失一案,xx人民法院和yy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立案,使申请人因财产权利被侵害一事求告无门,特向贵院提出监督要求,恳请贵院协调处理,以保证申请人的诉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 月 日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纠结 xx人至申请人处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控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xx,并强行抢走机器、设备,合计价值xx万余元,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生产,客户流失。事发当天经报警后hhh出警处理,但对于此事并未实际解决,至2012年 月 日向申请人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yy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要求起诉yy有限公司,但xx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在yy市,且返还财物不属于侵权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yy法院管辖。申请人无奈,于2012年7月20日向yy人民法院寄送立案材料,要求起诉xx有限公司,但yy人民法院电话答复称,侵权行为地发生于xx,且为方便调查取证等,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xx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yy人民法院管辖。
至此,申请人因财产权被侵害一事,历经了公安的不立案处理,以及xx和yy市法院相互推诿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申请人认为,不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所在地,都是国家法律赋予给被侵权人诉请的一个管辖选择权,而不应成为法院之间相互推诿的理由,申请人的财产权己遭到了严重的侵害,为了不让申请人的诉权也遭受到侵害,特恳请贵院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为方便申请人以及方便法院审理时对本案的调查处理,申请人恳请贵院能指定由yy区人民法院管辖。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检察监督申请书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肯德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欣,职务董事长,注册登记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3栋34层,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
工程验收监督申请书质监站:我单位的工程已具备(部位)验收条件,所有相关工程资料已齐全,并确保相关责任主体人员全部到位,拟定于年月日时组织验收。请贵单位对验收工作予以监督。建......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二)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相关职能部门。
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发现监督意见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确需撤回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予以撤回。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监督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
(二)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请示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制作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v^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发送法律文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三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一百零六条 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一)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
(二)决定终结审查的。
第一百零七条 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存在明显错漏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未办结案件的;
(三)侵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四)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办理案件的情形。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八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四
紧急请求司法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济南盛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x路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公正地进行司法监督审查,根据《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槐行初字第30-x号《行政裁定书》,以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理由:
济南市人民政府因省会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建设,对申请人作出了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已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人民政府提交了齐全的申请材料,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数额确定了对申请人的补偿,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条件作用出了相应保障,执行依据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遂裁定准予先予执行。
申请人认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丧失了司法之独立、公平、公正原则!践踏了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应当予以纠正。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申请执行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强执解释》)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相关必备材料。而济南市政府提供的材料,其申请书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属无效之申请,且没有附具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没有提供催告情况及被征收人的意见;没有社会风险评估材料等。根据《强执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限期补正或裁定不予受理。
二、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一)先予执行又称先行给付,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确定之前,裁定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解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以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
长期以来,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行政解释》的法律框架下,全国因征收拆迁纠纷引发的激烈社会矛盾冲突,主要在于未妥善解决补偿安置,即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了先予执行。为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的《条例》和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以及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施行的《强执解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规范。
制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五十九条则规定了,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众所周知,公共安全指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即只有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才可以申请立即强制执行,而非公共利益。同时作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强制执行的《强执解释》,修正了《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没有了先予执行的规定。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原则,非《行政强制法》法定的两种申请强制执行情形外,禁止以任何理由实施强制执行。济南市政府没有提供,客观上也不存在申请人厂房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情况。
(三)济南市人民政府适用《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错误的。经上分析,《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显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实际上济南市政府对涉案地域的征收拆迁已长达三年多,且不说政府未履行相关合法手续实施征收,而且只是处心积虑地降低拆迁成本,没有设身处地考虑保障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条件,及补偿被征收人的其他经济损失。特别是在未妥善解决补偿安置即执行,将极大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一)征收补偿方案违法无效,不能行政裁决的依据。根据《条例》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征收补偿方案。而涉案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履行论证等相关程序,且方案只采取货币补偿,没有产权调换方式,此违反法律之规定,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有效依据。
(二)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是违法的。
2、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搬迁安装、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缺失了有效依据。
平原则,没有保障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物权法》、《条例》、《强执解释》第六条等之规定,应当补偿申请人房地产市场价值,以及搬迁安装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或保障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填补其他经济损失。
(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济南规定》)、《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此两规章之部分规定与《条例》相冲突,不应适用,故其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有效法律依据。
(三)、征收补偿决定裁决的货币补偿明显不公。
3、特别是决定给予申请人房地产的补偿数额远低于真正市场价值。(四)、征收补偿决定裁决的产权调换,很多事项未予明确,流于形式、过于简单,让申请人不敢也无法选择。
5、没有确定周转房位置及相关情况;
6、搬迁安装费、停产停业损失没有依法评估,且补偿标准违反《条例》规定,补偿费用低。
综上,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裁决的补偿安置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没有保障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国策。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监督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公平公正”的法治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申请人完全有信心、有决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济南盛世有限公司
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管辖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及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有管辖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2、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要求: 1、监督申请书。须为原件,至少一式两份,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有原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交原审判决、裁定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监督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后留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5、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应提交新证据材料。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被撤销、变更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另行提起
诉讼,但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法院正在处理中的;
(八)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申请监督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请监督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监督。
五、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 1、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认为陈述笔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义务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因(2017)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九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对(2017)湘0525民初393号案件中存在的虚假诉讼进行检察监督,请求贵院依法进行调查监督,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洞口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因三被申请人无争执的情况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现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监督申请,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其提供付款的付款凭证表明其最早从2016年5月9日便开始进行付款,且是多次小额付款,时间跨度极大,与常理不符,明显是通过其他款项进行拼凑。同时,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付款证据均为收据,并无发票或银行转账记录,其真实性存疑。
2、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转移公司资产系明显恶意串通,损害了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向传喜与裕峰公司通过调解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实现了裕峰公司转移资产的目的,但是事实上他们之间的交易并不真实,并未真实完成支付房款义务。因此,裕峰公司出于转移资产之目的,在没有收到房款情况下出具收据证明收到房款是违反税收法律,违反商品房买卖交易法规的。
三、向传喜本身就是裕峰公司的股东,任监事一职,身份上有串通转移公司资产的重大嫌疑。
3、本案中对方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本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向传喜与裕峰公司通过法院调解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本案中向传喜根本没有向裕峰公司支付房款,双方没有真实的购房交易行为,以法院调解书转移产权方式直接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根据向传喜提供的付款凭证,经统计分析,支付给裕峰公司账号仅有112万元且均在签定门面销售协议之前五个月支付的,其余的全部支付给了其他自然人肖尊明和王周勇。显然向传喜提供的银行流水均不能证明系支付购买房屋房款,均是用其他的往来款项凑数,另外裕峰公司作为房屋销售人未开具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直接违反了税法。
因此,对方申请人向传喜与裕峰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内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根据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了三对方申请人之诉的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且此份程序违法,实体错误的调解书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房屋承租人的权益。无论是从调解书对房屋买卖交易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当确认,还是从此调解书程序性的错误而言均非常离谱,法院竟然主动为当事人创设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方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认定该商品房买卖无效。更重要的是,在调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均未确认哪方主体对三套房屋拥有所有权,法院自作主张确认为向传喜和唐青春所有,可谓是漏洞百出、错得离谱的民事调解书依法应当撤销。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查处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以上所述,本案中本申请人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已明确构成虚假诉讼,妨害国家司法制度,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惩处。
此致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六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八条 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
(三)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四)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五)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六)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七)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八)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
(九)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八十四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八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八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得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九十五条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15年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作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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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八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2、依法认定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熟公交认字[_______]第_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晚________时________分许,申请人____________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路口时,交通信号提示灯显示为绿灯,申请人____________依法通行。行至对面马路时,________驾驶汽车将其撞倒,经申请人了解,该路口信号灯转绿灯的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秒,发生碰撞的`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秒。________________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驾驶汽车通行,申请人认为其有闯红灯的嫌疑,如果没有闯红灯,那么当时的行驶速度肯定超出规定。据此,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应当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张晓静,女,33岁,回族,内蒙古宝泉典当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x小区x-x-xxx,电话130747xxxxx。
被申请人:王雅滨,男,42岁,汉族,系新城区燕祥品味食尚餐厅呼和佳地店业主,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吕祖庙街梅苑1号楼2单元楼东户,电话0471-652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增加残疾赔偿金92600元,鉴定费800元,误工费17587元,交通费2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117206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晓静诉被申请人王雅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审理,并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鉴定。现原告的伤残鉴定已经做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此致
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十
先来看个真实的案件:
老李夫妇含泪起诉亲生儿子小李,说他们东拼西凑了50万现金借给儿子。结果小李到现在不光不还钱,还准备把一家三口唯一的一套房子卖掉。老两口眼瞅着要睡到大街上了,这才颤巍巍地去请了个律师告到法院,还小心地申请查封了这套房子。另一边,小李却不出庭,而是委托两名律师出面,当庭向老两口转达歉意,并爽快答应还钱,希望法院主持调解以免伤了家人和气。
老两口对儿子倾囊相助,却差点流落街头,实为不幸。万幸小李这一边还孝义尚存,爽快答应还钱。案情明朗,也可以当庭调解结案。但是,法官面对如此和谐的局面,竟然本能地有些不适。
不需法院就能解决,来法院干什么?
不是双方权责不清,需要法院居中裁判“定纷止争”;也不是债务人恶意拖延,需要动用强制手段执行;更不是债务人无力还款,需要施加压力。而且,老李一家还为了诉讼还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至少花了好几万。
如此蹊跷的案件还不止一起
还有一位法官也遇到了这么个案子:张老板平素为人仗义。20xx年,他听说好友经营的诚信公司经营困难,豪爽出借30万现金以解燃眉之急,朋友也写下了借条还盖上公章,孰料这笔款迟迟未能收回,张老板不得不委托律师告到法院。朋友面对控诉连声称是,还自觉表示“不给法院添麻烦”,调解好了以后马上还款。
两个案件好像有着相同的配方,熟悉的味道?几十万块钱不转账而是用现金交付、双方关系亲密却对簿公堂、案情简单毫无争议却还大手笔地聘请律师代理、还都要求尽快调解结案……一时间波谲云诡,案件如同迷局。
这根本不是一个真实的纠纷?
如果有可能,目的又是什么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法官庭后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小李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债主已多次催讨,正准备去起诉小李。至于诚信公司,早已资不抵债,随时可能宣告破产。
这种情况下,如果两案中的债权抢先获得法院确认,那么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回到“自己人”手中。通过虚假诉讼,财产转移被披上了“合法”外衣。
那么问题来了,案子该怎么处理?
如果调解或判决确认虚假债权,就等于是在为违法行为背书。如果驳回诉讼请求,但被告自认债务,法院缺乏理由。所以,法官的内心确信仅仅是一种心理活动。如何挖掘背后真相、证实案件是虚假诉讼,这才是真正的难点。
看看法官的答案
老李夫妇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得逞的关键就是事先串通,但是不可能串通全部的事实,尤其是细节事实。所以只要双方隔离开来,这种彼此通谋就能被打断。于是,法官照常安排开庭,并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参加。然后将双方安排在不同法庭严格隔离,分别询问借款细节问题,包括钱款交付的时间、次数及场所布置,现金如何盛放、包装样式等。结果双方神态仓皇,陈述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至于张老板这个案件,苦思冥想的法官被借条上这枚历经数年仍然不失鲜艳的公章刺痛了双眼,于是灵机一动,想到公司在刻制公章前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顺着这个线索,法官前往公安机关查询,发现这枚公章是20xx年刻制的,却能穿越回去盖在20xx年的借条上。这显然不符合自然规律,于是张老板和他的朋友都在看守所里度过里了特别有教育意义的15天。
这哪是办案,分明是在破案
是的,正义女神高达的双眼用布蒙住,寓意是避免感官印象干扰理性,而不是意味着司法者应该被假象蒙蔽。“去伪存真”永远是法官的职责使命,哪怕这四个字常常意味着需要从蛛丝马迹出发。
当下,虚假诉讼在审判实务中不断变换着面具,还会随着社会生活、经济政策的变化,相应地出现一些高发领域。这无疑对于法官的智慧、观察力和责任心都是巨大的考验。
然而,挑战之所在,也正是司法者的价值之所在。毕竟,对案件事实的精确把握,对社会生活的精确洞察,永远都将是法官这个角色的重要构成。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女,民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被告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在_______________法院审理并做出(20xx年)槐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本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二审。
我作为上诉人,上诉费用本应该有我先行垫付。但是,由于我在当前经济确实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所以肯请免除诉讼费用。申请免除诉讼费事由如下:
1、因交通事故花去医药费41848元
2、花去护理费13833元
3、花去住院伙食费1650元
4、花去交通费和车辆维修费969元
5、现在构成九级伤残,眼睛几乎失明,先在还在治疗期间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肯请领导准许我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至此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
诉的案号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元,被告已经垫付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元;
2、其中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十三
第一,该行为侵害了国家或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权,同时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从主观、客观上都符合诈骗罪。
第二,该行为也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们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是要求按照第二种认定方式处理。理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偏向于第二种处理方式。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根据第一种意见,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律要件。如果按照第一种认定方式,法院只是对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处罚力度与行为人处心积虑、周密策划、主观恶意明显的罪行不对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的罚款幅度是在一万元以下,对于那些虚假诉讼的标的额动辄上百万的诈骗行为来说违法成本太低。拘留的最长期限也只有15日。即使是法院认为情节严重按照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也最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监禁。如果按照诈骗罪来认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十四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随之而来虚假诉讼现象却变得尤为凸出,但即便“东窗事发”,虚假诉讼行为人也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解决,极易逃脱刑法的制裁。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及措施已经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理由。
关键词:虚假诉讼;诈骗罪
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近年来,社会、媒体越来越关注虚假诉讼。然而,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一致的意见,导致类似的虚假诉讼行为却有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冯某欠了几笔债务,当地法院受理了18起以他为被告的诉讼案,债务总额达70万元。案件审结后,冯某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拟依法分配给各债权人。然而,这时冯某想到了通过虚假诉讼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他与潘某协商虚构借条,让潘某也告自己,意图从执行款中分得一部分后返还自己。此事在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法院发现。法院以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由,对潘某、冯某作出了处罚。
案例二,漏某向王某借款70万元到期未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声称“如再不归还,将起诉”。为了逃避债务,漏某与陈某串通虚构了漏某向陈某借款8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了两张借条。然后,陈某将漏某起诉至法院。拿到了法院的“合法”判决后,待王某提起诉讼时,因漏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致使执行终结,王某的债权被侵害。
案例三,甲、乙、丙三人伪造一张借据,将在本县投资的丁、戊告上法院,意图通过“法律手段”诈骗10万元。由于“借条”上有一枚指印没有证据能够推翻,一审、二审丁、戊均被判败诉。该地中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查明真相,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案例几乎都出自同样目的,使用同样手段,然而却有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何会有如此多的虚假诉讼,会有如此不同的处理结果呢?本文拟对虚假诉讼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虚假诉讼形成的主要理由
(一)缺乏法律规制力度
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滥用诉权进行虚假、恶意诉讼,损害对方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有相关规定,但我国法律不允许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受害的第三人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能否提起赔偿之诉以及相应的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均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虚假诉讼的成本很低,提起虚假诉讼的风险远不及其所能带来的非法利益,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虚假诉讼频频发生。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局限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诉讼中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对诉讼权利和标的有自由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法院一般不予否定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违法除外。这就导致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矛盾,只要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不加以禁止。因此,民事调解极易被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以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三)部分法官的素质不够高
《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要求法官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虚假诉讼行为人能最终从诉讼中获得非法利益需要依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它必须通过诉讼手段赢得裁判。若想虚假诉讼得逞,必须顺利通过法官这一“关”。因而,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少与法官素质的高低有着直接的联系,法官素质越高就越能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反之亦然。
(四)对虚假诉讼的相关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实践中对于恶意诉讼行为制裁的相关规定宣传力度不够,少有媒体介入曝光,很多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法律上有相关处罚规定,受害人缺乏防范意识。
二、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有些司法机关认为虚假诉讼欺骗了法院,导致了他人财产受损,主张认定为诈骗罪;
(三)有人认为虚假诉讼必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满足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按侵权行为来处理。
学术界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观点,那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的树立,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错误的判决必定有损司法部门形象,被害人当然不会认可,其他社会上知情人自然会联想法律黑暗等,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地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由于它使诉讼相对人被无端地卷入民事诉讼中,相对人为该子虚乌有的诉讼浪费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有些诉讼还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无论最终相对人是否胜诉,其损失是必不可免的。虚假诉讼行为人还可能因提出虚假诉讼后而获得较大的非法利益,而这“无本万利”的活动就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提起虚假诉讼,从而导致更多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受害人利益损失。因此,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首先具备了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在虚假诉讼行为中,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当事人伪造证据或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都是行为人为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使用的手段而已。虚假诉讼行为既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当事人之所以伪造证据或隐瞒事实,其目的是通过欺骗法院而获得有利的判决,它不是要破坏司法活动,破坏司法活动只是当事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使用的一种手段或方式而已,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他人财产。在民诉中,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没有侵害到他人财产权,只能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目的在于侵害他人财产权时,当事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虚假诉讼行为既妨害了司法活动,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是一种复杂客体的犯罪。在复杂客体的犯罪中,应该将该犯罪规定在哪类罪名下,是看该犯罪罪名的设置主要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又如抢劫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及其财产权,人身权明显是优先于财产权的,因为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但刑法却把该犯罪放在财产罪中规范,这是因为该犯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侵犯财产权。而虚假诉讼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应该在财产罪中加以处罚以保护公私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