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五篇)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计划吧。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篇一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1997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调查研究现有的《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
二、调研课题
1、《条例》指定课题:对统计调查对象等的法律责任如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对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以及违规发布统计资料、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2、《条例》自选课题:如何完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知情权,增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提高统计公信力?
3、《办法》如予以废止,其中的相关内容特别是行政处罚部分,如何与《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相衔接?
4、如《办法》予以保留,则: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网上直报及社会调查机构违法调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概念、情节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较大,处罚力度是否应该加大。
三、课题分解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以及保留或者废止后的相关问题(调研课题中3、4两题)为各地必须调研内容。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课题分解如下:
1、金坛市:对统计调查对象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2、溧阳市:对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以及违规发布统计资料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3、武进区:如何完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知情权,增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提高统计公信力?
4、新北区: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5、天宁区: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6、钟楼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7、戚墅堰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地方统计立法调研将作为今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展所长,各司其责。市局已经成立了由局长陈荣平任组长,分管局长吴志刚、总统计师杨敏等为副组长的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调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立法调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选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的立法调研组,拟定调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2、深入调研。各地要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安排好调研活动。要动员局内各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统计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使得统计立法与统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力量,借力发力搞好调研;要采取深入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走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做到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确保取得实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调研成果,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主要突出“新、高、实”。新是指调研报告要是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内容,要符合创新要求,人无我有;高是指调研报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论支撑;实是指调研报告要切合统计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调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时被采用,或虽未采用但被吸纳了精华,将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奖励。各地调研报告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部分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篇二
市政府20xx年度的立法工作,以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十三五”发展的主题主线,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力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和解决实际问题。据此,对市政府20xx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草案)》(市环保局起草)。
2、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制定《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起草)。
3、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修改《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起草)。
4、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活动,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市住建局起草)。
(二)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无锡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2、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市质监局起草)。
(三)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1、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国土局等起草)。
2、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无锡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市工商局起草)。
(四)优化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
1、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制定《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市残联起草)。
2、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立法开展调研。
(二)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对统计管理立法开展调研。
(三) 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不动产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立法开展调研。
(一)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尽早落实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项目与相关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项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并就相关制度设计进行社会稳定等风险评估。在上报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同时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还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开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调研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充分调查,深入研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项目的,还应当形成法规初稿,未形成法规初稿且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原则上不作为20xx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属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调研项目的,如立法条件成熟,可以转为正式项目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计划。
(三)列入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对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推进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于20xx年3月31日前报送评估工作方案,经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评估报告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报送市法制办组织评审。评估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备查。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篇三
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梅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按照市委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统筹协调的基础上,20xx年法规项目安排如下:
(一)报批法规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二)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
(三)预备项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这些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搞好调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视情况在20xx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据立法法所赋予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继续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报批工作,重点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确保法规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加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市法制局、法规起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动进行协调,广泛凝聚共识。
探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发挥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
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篇四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四)交流经验。召开旅游单位、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收集整理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征求对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工作报告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篇五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实效为目标,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围绕人民群众最需解决的问题,持续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安排如下:
第三十七次常委会会议(5月)
北京市旅游条例(表决)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表决)
第三十八次常委会会议(7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
第三十九次常委会会议(9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次审议)
第四十次常委会会议(11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次审议)
第四十一次常委会会议(12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表决)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1、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1、做好下届五年立法规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
2、总结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