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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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了适应新时代新需求,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经签发主席令后准予发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实施。
xxx从公务员的录用条件,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公务员考核、奖励、监督、惩戒办法,以及辞职、辞退、退休等需要的条件等方面,结合事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400多名青年民警受益匪浅,大家纷纷表示,对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了新的体会。
授课中,xxx老师还深情寄语参训民警:在学思践悟中提升政治素养,在“两个维护”中体现“四个意识”,在严格自律中锻造政治品质,在敢于但当中落实政治责任,以干净为底色,以担当为追求,争取迅速成长为合格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
课后,学员们针对本次《新公务员法解读》讲座展开了积极交流。大家说到,本次课程“干货”满满,通过xxx老师的讲座,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比如运用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畅通公务员待遇提升通道,鼓励优秀年轻人作为新干部等。今后,大家将认真学习,强化自我修炼,在美丽的汤逊湖畔锤炼自己,在今后工作中严以修身,用法律准绳约束自我,铸就精彩人生!
2018年12月,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此次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要求,激励着干部担当作为。
此次修改对公务员队伍的政治要求更加明确,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体现到了立法目的、管理原则、条件义务当中。此外,修改后的公务员法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等相关规定,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等条文做出了修改,这完善了公务员体系的激励机制,为提升工作干劲提供了助益。公务员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责任,此次修改增加了公务员监督和应当遵守纪律等规定,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责令辞职、离职后从业限制等规定,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等规定。这种修改增加了对公务员岗位的监管力度,也能够推动公务员自我约束意识的增强,促使公务员更公正、廉洁地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责任。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公务员的健康成长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全面贯彻党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在严明纪律约束、健全严管链条、加强重点监督、引导公务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方面做了详实的规范,在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品格重视的同时,通过进一步严明纪律、严密监督,筑起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的防火墙。
作为一名普通的公务员,在学习新公务员法后,进一步明确了要坚定理想信念、严守纪律规矩、始终保持对党对人民的初心。思想上,保持理想信念,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工作上,做到勤奋敬业、勇于担当。做到始终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敢于直面问题、直面矛盾、直面群众需求,真诚服务,将感情和责任心用于工作,把时间和精力付诸实践,把工作做实、做稳、做好。学习上,还要意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单靠学习公务员法是不够的,要从纸面进入脑内,从脑内落实到脚下,在不断学习中不断实践,在法律要求基础上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标准和素养,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做一名群众满意的公务员。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广大公务员、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件大事。作为基层人事部门,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出台的重大意义,认真展开学习宣传活动,积极加强人事制度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充分认识《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公务员法》总结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经验和教训,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内容。对于我们基层人事部门审视干部人事制度发展方向、厉行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四化”干部队伍、提高执政水平和效率有着关键的指导意义。
一是为基层人事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使干部人事工作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为公务员管理活动提供了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基本法,它适应当前从国家到基层的公务员建设、管理、监督的新情况,吸收了许多公务员制度改革经验和做法,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和机制创新,进一步指明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这对于解决我们基层人事制度建设存在的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执行欠力度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全方位一体化、规范化的基层公务员管理制度,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二是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了科学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水平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水平、国家的管理能力和整体形象,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尤其是建设高素质的基层一线公务员队伍始终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措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兴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而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都必须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证,《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开选拔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部分职位聘任制度等多项公务员管理制度,又从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四方面进行机制建设,克服了因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制度建设滞后等各种因素带来的公务员概念不明确、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权益保障无力度等基层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困难,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运转协调、充满活力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基层公务员队伍。
三是为基层行政运转提供动力支柱。《公务员法》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包括党政干部在内的各级公务员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保证广大基层公务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促进基层政府摆脱因循守旧、观念落后、功效不高的束缚,保持勤政廉洁,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切实做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一是明确学习任务,制定学习计划,不断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人事部门的作用,先学一步,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作好学习表率,同时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特点,提出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方法,制定学习方案,加强学习调研,注重培训提高,围绕熟记条文、吃透精神、找出问题、抓好落实等方面进行系统学习思考,确保学习有目标、有方法、出成效。
二是丰富学习形式,创新宣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单位、干部和群众有着各自的获知方法和规律,在学习宣传中就一定要把握这些规律,结合实际丰富学习形式和内涵,创新方式和方法,全面发动,广泛宣传,用行动带动学习主动,用热情营造学习氛围,用理论促求实际成效。
三是深化学习理解,巩固宣传成果,不断掀起学习的新高潮、取得贯彻的新成效。加强学习宣传《公务员法》的实效性和长效性,用学习成果推进工作实践,用新的实践成果促进更深一步的学习。围绕公务员制度推行中文秘杂烩网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展开调研,确定解决的办法;围绕实施《公务员法》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探讨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对策建议,真正达到学习、巩固、提高的目的,为《公务员法》在我县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在做好《公务员法》学习宣传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充分发挥组织人事部门作用,做好基层公务员队伍、政策制度的调研、加紧公务员能力建设等工作,为《公务员法》的明年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加紧调研,充分认识公务员队伍基本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实际,加紧对分务员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进行梳理总结,对不适应《公务员法》贯彻实施的各项暂时规定办法进行清理,为公务员管理政策减肥。同时加紧对我县公务员队伍建设进行调研,充分科学地认识我县公务员队伍的基本情况,从而有的放矢,提高《公务员法》在我县贯彻的效率。
二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的要求,加大对我县公务员的培训力度,帮助他们拓宽视野,充实知识,提高能力,增强本领,指导他们按照曾庆红同志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要求,不断学习、充电、提高,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防止《公务员法》的实施带来理念陈旧、能力滞后的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xx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九章将“惩戒”改为“监督与惩戒”,强调公务员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关口的前移,让我们眼前一亮,细细体会,真是意味深长。
毛主席讲,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全国人民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为实现伟大梦想而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公务员队伍正是贯彻落实党的政治路线的中坚力量和组织保证,将从严管理落细落常势在必行。
监督立法让机关自身建设常态化。机关自身建设容易笼统地纳入大干部管理的范畴,也容易有“等、靠”“集体行动”的思想。上级机关要求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他也搞起来;上级机关要求集中开展作风整顿,他也整起来;上级机关要求开展干部述职评议,他也述起来,而上级没有专门要求他也就没动静了。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要求机关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将机关队伍自身建设融入日常。
监督立法让“一岗双责”多责化。“一岗双责”就是一个机关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机关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要求,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这就要求机关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同时对干部的综合表现进行监督管理,让领导对机关干部的管理责任由软变硬、由粗变细、由虚变实。
监督立法让公务员自我管理法制化。有人讲,文明是管出来的,是因为在权利与义务这两端,人们往往愿意享受文明的成果,却不愿承担文明的成本。同样,“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从个人层面出发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贯彻党的组织路线的基本举措,是维护国家团结统一的基石。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约束,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从机关和公务员两个层面增加有关监督内容,坚持从严从细,坚持防微杜渐,真正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管干部原则落到实处。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对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公务员法的一些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需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必须在公务员法中予以体现。
二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领导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将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等要求进一步体现到公务员法具体规定中。
三是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需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制度设计切实可行,已经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条件。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务员分类管理、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进,这些改革成果也需要通过修订公务员法进一步加以巩固。
四是贯彻落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公务员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需要针对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方向,体现中国特色。把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旗帜鲜明讲政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要求体现到公务员法修订过程和具体规定中。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巩固改革成果。立足于既有制度框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已经成熟的政策规定和重大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不适应现实情况、改革要求的规定及时修改;对已经形成共识、必须改的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不成熟、有争议的不改,确保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三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完善制度举措。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公务员方面细化实化制度举措,同时,围绕激励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制度规定。
四是坚持民主立法,提高修法质量。广泛听取、认真吸纳各级机关、广大公务员、社会公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使公务员法的修改更能反映时代声音,体现实践要求,同时,进一步理顺公务员法与宪法、法律、党内法规的关系。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改革开放以来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公务员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公务员法为主体,先后制定涵盖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励、惩戒、回避、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申诉、聘任等30多个配套政策法规,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公务员的进入退出机制、教育培训机制、考核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
二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结构优化。公务员考录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从源头上确保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来源、经历、专业、学历结构得到极大优化。与2006年相比,2017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公务员总数的比例由43%提高到71。9%;35岁以下的比例由25。6%提高到27。8%;女性的比例由22。8%提高到26。5%。
三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素质能力提升。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持续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突出加强政治理论培训和专业能力培训,组织公务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重要法规制度。大力开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科技人文知识等方面培训。持续推进公务员交流工作,积极选派公务员到基层一线培养锻炼,加大对口援派干部工作力度,公务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提高。
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为契机,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思想政治、能力作风建设,把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成效作为检验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成效的重要标准。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员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公务员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年之计在于春,开局之年鼓催人。作为一名新入部的工作人员,我要以组工干部大讲堂为契机,大兴学习调研之风,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为新年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补足精神之“钙”,筑牢信念“深根基”。理想信念犹如精神之“钙”,共产党人的钢筋铁骨就是靠精神之“钙”铸就的,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精神上就会得“软骨病”。组工干部要努力加强修养,补足精神之钙。这就要求我们恪守公道正派,本着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本着对党员、干部成长的高度负责,严守纪律规矩、严格履行工作程序,确保工作零失误、零差错。面对外界糖衣炮弹的诱惑,不能以任何理由存非分之想,坚定不移抵御名和利的诱惑,对工作心存进取,对权力心存敬畏,牢固树立自警、自省意识。矢志不渝地朝着目标前进,完成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崇高事业。
政治立场坚定,把稳忠诚“方向盘”。对党忠诚是从政根本,对党忠诚是党员干部最根本的政治品质。如果失去了对党的忠诚,党员干部工作就会失去方向、丢了魂,就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干部的最起码条件。首先要加强党的理论学习,用新时代党的思想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深入开展党章学习教育,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要严守政治纪律,筑牢为政之魂、精神高地、力量源泉,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旗帜鲜明讲政治。
扛起岗位重任,锻造担当“铁肩膀”。转眼间进入部里工作已经半年有余,在这半年里时刻把岗位职责牢记在心、外化于行,牢记“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的古训,把职责看的比泰山还重,倍加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认真学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不断向领导同事学习,掌握从事公务员管理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努力适应新形势任务要求,不断学习,树立终身学习意识,面对纷繁复杂的工作任务,要不断学习新的业务,不断丰富业务知识储备,赶得上进度不掉队。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广大公务员、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件大事。作为基层人事部门,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出台的重大意义,认真展开学习宣传活动,积极加强人事制度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充分认识《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公务员法》总结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经验和教训,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内容。对于我们基层人事部门审视干部人事制度发展方向、厉行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四化”干部队伍、提高执政水平和效率有着关键的指导意义。
一是为基层人事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使干部人事工作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为公务员管理活动提供了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基本法,它适应当前从国家到基层的公务员建设、管理、监督的新情况,吸收了许多公务员制度改革经验和做法,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和机制创新,进一步指明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这对于解决我们基层人事制度建设存在的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执行欠力度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全方位一体化、规范化的基层公务员管理制度,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二是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了科学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水平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水平、国家的管理能力和整体形象,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尤其是建设高素质的基层一线公务员队伍始终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措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兴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而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都必须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证,《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开选拔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部分职位聘任制度等多项公务员管理制度,又从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四方面进行机制建设,克服了因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制度建设滞后等各种因素带来的公务员概念不明确、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权益保障无力度等基层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困难,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运转协调、充满活力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基层公务员队伍。
三是为基层行政运转提供动力支柱。《公务员法》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包括党政干部在内的各级公务员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保证广大基层公务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促进基层政府摆脱因循守旧、观念落后、功效不高的束缚,保持勤政廉洁,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切实做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一是明确学习任务,制定学习计划,不断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人事部门的作用,先学一步,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作好学习表率,同时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特点,提出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方法,制定学习方案,加强学习调研,注重培训提高,围绕熟记条文、吃透精神、找出问题、抓好落实等方面进行系统学习思考,确保学习有目标、有方法、出成效。
二是丰富学习形式,创新宣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单位、干部和群众有着各自的获知方法和规律,在学习宣传中就一定要把握这些规律,结合实际丰富学习形式和内涵,创新方式和方法,全面发动,广泛宣传,用行动带动学习主动,用热情营造学习氛围,用理论促求实际成效。
三是深化学习理解,巩固宣传成果,不断掀起学习的新高潮、取得贯彻的新成效。加强学习宣传《公务员法》的实效性和长效性,用学习成果推进工作实践,用新的实践成果促进更深一步的学习。围绕公务员制度推行中文秘杂烩网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展开调研,确定解决的办法;围绕实施《公务员法》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探讨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对策建议,真正达到学习、巩固、提高的目的,为《公务员法》在我县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在做好《公务员法》学习宣传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充分发挥组织人事部门作用,做好基层公务员队伍、政策制度的调研、加紧公务员能力建设等工作,为《公务员法》的明年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加紧调研,充分认识公务员队伍基本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实际,加紧对分务员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进行梳理总结,对不适应《公务员法》贯彻实施的各项暂时规定办法进行清理,为公务员管理政策减肥。同时加紧对我县公务员队伍建设进行调研,充分科学地认识我县公务员队伍的基本情况,从而有的放矢,提高《公务员法》在我县贯彻的效率。
二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的要求,加大对我县公务员的培训力度,帮助他们拓宽视野,充实知识,提高能力,增强本领,指导他们按照曾庆红同志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要求,不断学习、充电、提高,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防止《公务员法》的实施带来理念陈旧、能力滞后的危险。
三是加大力度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前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在《公务员法》实施前的这一段时期,广大公务员可能会存在思想松弛、执政态度不积极等思想上的波动,从而影响人事工作开展,我们一定要在这个相对“中空”时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唤起他们的工作激情,始终保持高效行政、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贯彻落实。
一、认真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公务员法》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务员法》的内容涵盖了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具体制度,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内容丰富。学习《公务员法》要在吃透法律条文上下功夫,反复学习,深钻细研,深刻理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公务员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对《公务员法》的学习不断引向深入。与此同时,要不断地结合本职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根据工作和形势的需要加强学习,不断补充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将工作做好、做精、让人民满意。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俗话说的好: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不断积累的过程,学习是没有止境的。学习是人们提高自身素质的一大法宝,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就更要求我们要不断学习。首先要学习专业知识,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自身组织管理能力及综合分析能力;其次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同事是我们的良师益友,在工作中和同事相互交流,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三、脚踏实地,爱岗敬业,勇于创新
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在工作中要脚踏实地、正确定位,对待每一件事要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积累,不断地丰富自身各方面的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热爱本职工作,一心为公,无私奉献,甘当无名英雄。同时我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单位的全面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力。
四、恪守自律,清正廉洁,无私奉献
作为一名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廉政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要严于律已,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自己拒腐防变的能力。一定要自觉地为民尽责,为党分忧,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追求高尚的生活情趣,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做到“四自”---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与“五慎”---慎处、慎微、慎独、慎欲、慎交友,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始终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切实做到为人民造福,务实干事廉洁从政。无私奉献是公务员的天职,也是公务员的品格,做任何事都要以人民之忧为忧,为人民之乐而乐,不追名逐利患得患失。
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努力加强学习,坚持“两个务必”,落实“三个代表”,牢记群众利益,善待每一个人,做好每一件事,珍惜每一分钟,做一名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公仆。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依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对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公务员法的一些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完善。
这次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为广大基层公务员注入了一支暖心剂。作为一名公务人员,我进行了认真学习,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领会落实,期间获得以下认识和体会:
一、对党忠诚,做听党指挥的公务员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基本方略集中体现在总则中,并贯穿公务员管理进、管、出各环节。在总则中,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旗帜鲜明地提出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育人,鲜明地提出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作为一名民主党派机关的公务员,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政治优势。而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实现我国政党关系长期和谐,关键在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们要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人生最基本的信条,把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列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对党忠诚,是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积极作为,做追求进步的公务员
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一是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4个层级。二是对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规定。三是明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留出制度接口。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拓宽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实现了对公务员的持续激励。对于公务员来说,这一举措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公务员队伍的关怀和关心。作为民主党派机关干部,我们更应该牢记使命,加强激发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敢于直面困难和挑战,努力在实践中锤炼攻坚克难的本领,立志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成绩,树立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严格自律,做清正廉洁的公务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与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衔接,严管链条更加完整,纪律约束更加严明,重点监督措施更具有针对性,这些举措进一步扎牢了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
作为民主党派机关干部,我们要严格自律,遵纪守法,保持优良工作作风,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抵制有损宪法权威、有损中国共产党声誉的言论,自觉抵制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自觉抵制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违法违规活动。
四、敢于担当,做业绩突出的公务员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坚持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同时,加强正向激励、关心关爱,除了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外,围绕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还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着力解决一把尺子量到底问题。二是健全奖励机制,突出奖励时效性,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树立崇尚担当作为的良好导向,以进一步提升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三是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在加班补休、养老保险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公务员队伍的关心和关怀,我们在本职工作的岗位上应努力做到精通业务、工作扎实、独挡一面,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充分展现民主党派机关干部的勇气、才华、毅力和水平。作为一名光荣的公务员,我们更应该牢记使命,恪尽职守,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在自己的岗位上创造优良业绩,唯有此才能不愧于自己的初心、不愧于职责使命、不愧于这个伟大的时代!
学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作为一名基层公务员,我们要全面了解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在今后工作中要坚持谦虚谨慎的作风,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更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成为符合要求的国家公务员,成为一名合格的统一战线干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我国的统战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通过这次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作为教师,不仅仅是对于所学知识的传授,更要知法、学法、守法,还要学习如何用法,用自己的言行去保护法律的威严。近期对于教师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的认识,更加详尽的理解了教师的责任与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我们就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因为教育工作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去优化和推动社会的发展。而拥有这种强烈的责任感是我们的责任,更是我们的义务。如果一个教师不能够时刻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他的工作状态就是一种浅层次的存在,他的工作就会缺乏激情,当然也就缺少幸福的工作体验。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责任感、使命感,才能更好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一个教师有了高度的责任感,也就有了他特有的个性魅力。让我们做一个责任感的教师,用自己对教师和教育的理解,明确自己的责任,在特定的教育情境中尽心、尽力、尽责。
教师的劳动是平凡的,但其中却又孕育着伟大。印度大诗人泰戈尔说过:“花的事业是甜蜜的,果的事业是珍贵的,让我干叶的事业吧,因为叶总是谦逊地垂着她的绿阴的。”当教师就要培养这种从平凡中见伟大的绿叶精神。在教师的岗位上,没有令人羡慕的地位和权力,没有显赫一时的声名和财富,也没有悠闲自在的舒适和安逸。教师是平凡的人,但平凡绝不意味着平庸和庸俗,教育工作需要伟大的品格和精神,人们对从事特殊职业的人,总是有特殊的要求。教师是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对教师的精神和人品的要求显然要比从事其他职业的人要高得多。这一点在《教师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的确,教师是普通人。教师也要吃饭,也要住房,也要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教师也有追求生活的权利,也有博取名誉、地位的权利,也有享受人生的权利。但教师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不同的是,他还需要有不畏清贫的品质、不急功近利的情操、不为名利诱惑的人格,更要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付出自己不朽的激情。这就是教师的“平凡”。
教师,顾名思义是知识的传授者。要想真正地启迪学生的心灵,就必须要有丰厚的学养作为基础。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路人,你对于学科的钟爱,你面对书本时陶醉的眼神,你对学科知识的熟稔和游刃有余的驾驭,你身上所散发的自信,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是他们看到科学文化知识对人精神的滋养,对人境界的提升,从而心向往之,投入到积极主动的学习中。作为教师,要尽可能全面深入地学习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同时还应该阅读古今中外的教育理论著作,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可以少走弯路,快速成长。
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教师除了知识的传授外,还要为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教师在孩子们的心目中是伟大的,他们对教师的言行举止,观察最细,感受最强,而且不加选择地模仿教师的言行。教师成为了学生模仿的对象,教师的一言一行深深地影响着孩子们。因此,教师时时处处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树立正确榜样,在积极的师生的互动中促进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为了不给孩子们树立不正确的形象,就更要注重小事、注重细节、注重无处不在的“小眼睛”。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有保险、福利待遇;有权参加培训;提出批评和建议权;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有权要求依法辞职;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义务;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管理机构是国家根据管理公务员事务的需要,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辞退、退休等事项实施管理的组织。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系统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等内设的人事局,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中设立的人事部门构成。
综合管理机构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中设立的、具有多种管理功能,管理职权不限于本级部门,管理对象主要是事务而非公务员个人,管理权限具有宏观性、间接性特征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
(2)对同级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和下级人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3)对某些管理事务进行跨部门地区的组织协调;
(4)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行使审核、审批权;
(5)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公务员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是各部门内部的人事机构。
部门管理机构,受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对其负责,同时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本部门执行公务员管理的职责。主要职权有:
(1)录用权;
(2)考核权;
(3)奖惩权;
(4)升降权;
(5)任免权;
(6)辞退权;
(7)其它人事决定权。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组织、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包括从副科长到总理的10个层次。
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在各级行政机关中不具有组织、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国务院总理:1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2-3级;
(3)部正职、省正职:3-4级;
(4)部副职、省副职:4-5级;
(5)司正职、厅正职、巡视员:5-7级;
(6)司副职、厅副职、助理巡视员:6-8级;
(7)处正职、县正职、调研员:7-10级;
(8)处副职、县副职、助理调研员:8-11级;
(9)科正职、乡正职、主任科员:9-12级;
(10)科副职、乡副职、副主任科员:9-13级;
(11)科员:9-14级;
(1)录用制度
录用,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考试考核的方法选拔国家行政机关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制度。
(2)录用程序
政府人事部门在考试实施之前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公开公布录用公务员的报考简章;对报考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复审和综合考核;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发出录用通知;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正式任职。
(3)任免制度
任免是指公务员的任用和免职。
任用
任用,是指任职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免职
免职,指有任免权的机关免去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行为。
免职令由主管机关发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培训
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专业培训三种。
(1)考核
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公务员进行的全面考察、分析与评价。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2)奖励
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的奖赏和激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的公务员分别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等级等附加奖励。
(3)纪律和处分
对违反纪律的公务员施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1)升降
升降,是指公务员职务的晋升与降低。
晋升
包括:年资晋升、考试晋升和功绩晋升。
对那些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公务员,可以不受年限等条件限制,给予越级晋升,但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降职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由于所在机构发生变动或者领导人员职数减少,某些公务员需改任较低职务的;公务员本人有降职要求、且理由又较充分,而允许改任较低职务的;犯有错误,不适宜继续担任原先职务的,适用于降职。
(2)交流
交流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公务员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之间实行调换任职。
交流采取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形式。
(3)回避
回避,是指国家机关为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谋私徇情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采取的限制。
(1)工资
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公务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
(2)保险
保险是国家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劳动保险制度。
(3)福利
公务员享受公费医疗,公费病、产假,公费探亲假、福利补助和抚恤照顾。
(1)辞职
辞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录用关系。
辞职不是公务员本人单方面决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辞退
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务员的人员,依法取消其权利与义务,使之退出公务员队伍的行为。
(3)退休
退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规定年龄、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务员,可以离开工作岗位。
退休的公务员能够定期领取退休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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