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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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们共产党人应终生研习的必修课。近段时间,我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从党开创和不断推进的伟大事业中,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长期实践中,更加深化了对党的信赖,更加坚定了对党的领导的信念。我将时刻牢记共产党员身份,坚定退役军人立场,切实从以下各方面做好、做深、做细、做实。在此,谈以下几点浅显的心得体会。
一、明理悟思想
这个“理”就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就不会有坚强的政党;没有强大的理论武装,就不会有合格的乃至优秀的共产党员。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学精研深悟透用好,汲取真理的力量。
二、增信担使命
这个“信”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心中有信仰,脚下才有无限力量。退役不退步,我们要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不可撼动的理想信念,始终不渝战斗、百折不饶奋进,不惧风吹雨打,不怕千难万险,坚定不移为实现既定目标而奋斗。
三、崇德葆初心
这个“德”就是从红色精神谱系中立心铸魂,从英雄
人物
和时代楷模身上体悟道德风范。人无德不立,我们要做到明大德,认清大是大非,对党绝对忠诚;守功德,以人民为中心,以天下为己任,以工作为重;严私德,严于律己,厚植良好家风。四、力行办实事
这个“行”就是实践。质胜于华,行胜于言。将各类
学习
教育与实际生活、工作紧密结合,不能“两张皮”,我们要学以致用、学用相长,开展好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把学习成效转化为生活、进步的动力和成效,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庆祝建党100周年!五、要绝对忠诚
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是对一名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要从各类学习教育活动中汲取强大的真理力量和坚定信念,不断夯实绝对忠诚的思想根基,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诚实践者。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忠于党的事业就是对党最好的忠诚。
六、要继往开来
继往开来的精神力量要不断汲取。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史有丰富的精神内容,有无穷的能量,我们要从中汲取勇于拼搏、不怕苦不怕累的传统精神力量,也要学会勇于改革敢于创造的新的精神力量,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不断深化自己的认知,锤炼自己的意志,提升自己的思想水平,开创新的局面。
永葆初心,砥砺奋进,是一名中共党员最强大的精神信念。我党经历过筚路蓝缕的艰难创业,也取得过辉煌灿烂的骄人成绩,面临新的时代格局,我们必须与党保持步伐一致,坚定信念,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集。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推举全国委员会名誉主席,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选任。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若干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每组设组长、副组长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指定。
第三章地方委员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市委员会。其他地方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设地方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由当地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推出的代表组成,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个人参加。当地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每届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或名额和决定委员人选的时候,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方组织,它们的任务是:遵守和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推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号召,协商和进行地方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委员会、市委员会和其他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一人或若干人,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一人或若干人、秘书长(设秘书长的地方)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设秘书长的地方)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工作机构,或者只设若干工作人员。
设秘书长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或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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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背景、会议最重要的两项内容,(3分)说明这一届政协会议的作用。(2分)
[参考答案]
[12年内蒙古呼和浩特中考]第23题
背景:国民党在大陆统治垮台,解放战争即将胜利。(1分)
两项议程:制定通过《共同纲领》,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泽东为政府委员会主席。(2分)
作用:完成了新中国成立的准备工作;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2分)
地理:基础 提纲 问答 热点材料 2006--2012满分作文汇总
关于召开第一届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工作方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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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简述
工作汇报背景模板
《决议》是一篇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牢记初心使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同党的前两个历史决议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必将激励全党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争取更大荣光。当前,摆在我们面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就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在新时代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不懈奋斗,已经走过一百年光辉历程。一百年来,党领导人民浴血奋战、百折不挠,创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就;自力更生、发愤图强,创造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创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自信自强、守正创新,创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党和人民百年奋斗,书写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最恢宏的史诗。历史充分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决议》把着力点放在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上,对于推动全党增长智慧、增进团结、增加信心、增强斗志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产生重大影响。
保证、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更为主动的精神力量,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党和国家事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在于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决议》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从严治党、经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政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
、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外交工作
等13个方面,分领域总结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取得的巨大成就,重点总结九年来的原创性思想、变革性实践、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决议》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个重点,重点总结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和积累的新鲜经验,必将极大鼓舞和激励全党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聚焦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以更加昂扬的姿态迈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过去一百年,党向人民、向历史交出了一份优异的答卷。现在,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又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勿忘昨天的苦难辉煌,无愧今天的使命担当,不负明天的伟大梦想,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我们一定能够继续考出好成绩,在新征程上铸就新的时代辉煌、创造新的历史伟业。
总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
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
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
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
了重要的贡献。今后在加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
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
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
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人民
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
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
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
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
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由于国
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
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我国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是自力更生,艰苦奋
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
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
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
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实现我国各族
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中国
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
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
督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第一章工作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有关国家
事务和地方事务重要问题的讨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
第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
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的建设事业,协助国家机关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
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
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第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
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第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
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
思想,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
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
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
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
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
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
议和批评。
第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
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
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
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的实现。
加强同港澳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
知识分子政策,以利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
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
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
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
宗教政策,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
侨务政策。加强同国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
出贡献。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
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
作。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
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
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组织总则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
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
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条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
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
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
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
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
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地方委员会同。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
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
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八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
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全国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
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
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
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
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
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六、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
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
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由
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地方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
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
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
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地方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
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
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
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
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
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
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一章工作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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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203月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一、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三、审查20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五、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七、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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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政治协商会议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愈发突出。这些年来,我有幸参与了一些地方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作,深切感受到了政治协商会议精神的重要性和价值。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结合自己的体会,谈谈我对政治协商会议精神的理解和体会。
第一段:政治协商会议的背景和意义
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个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共同参与的一种政治协商机制,它是我国政治多元化的重要表现。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不仅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是各个政治力量公开交流、协商的重要平台。在会议中,代表们通过表达自己的观点、建议和意见,共同商讨国家民族大事,为国家的改革发展和民生幸福建言献策。
第二段:政治协商会议的特点和亮点
政治协商会议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广泛参与。各个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渠道参与到政治协商会议中,释放自己的智慧和能量,共同推动国家的发展进程。另一个特点是平等协商。在政治协商会议中,各个参与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的意见都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同时,政治协商会议也是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第三段:政治协商会议的实际价值和意义
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政治意义。首先,政治协商会议有助于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在政治协商会议中,各个参与方可以对国家大政方针和重要决策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保证了执政党的民意基础,增强了政府的合法性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其次,政治协商会议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各个参与方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各方面的心声和需求,协商解决各类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稳定和谐。最后,政治协商会议也是培养和选拔政治人才的重要渠道,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各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以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为国家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段:政治协商会议的不足和改进
尽管政治协商会议有着很多的优点和亮点,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政治协商会议的名义和实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政治协商会议只是形式主义,缺乏实质性的协商和议政,需要进一步加强实际操作,提高会议的效果。其次,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性还有待提升。一些政治协商会议代表的层次和素质不高,导致协商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不足。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政治协商会议的制度安排和操作机制,提高会议的代表性和实质性。
第五段:个人对政治协商会议精神的体会
作为一个参与者,我对政治协商会议精神有着深刻的体会。政治协商会议不仅是一个平台,更是一个机遇。在政治协商会议中,我有机会遇见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政界人士,交流学习他们的智慧和经验,提升自己的思维和见识。此外,政治协商会议也培养了我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通过与各方代表的讨论和协商,我学会了倾听和尊重不同意见,形成多元化思维和工作方式。通过政治协商会议,我认识到政治的本质是协商和妥协,而不仅仅是权力的斗争。因此,我将继续关注和参与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作,为国家的发展和民生的福祉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政治协商会议精神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政治意义。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各个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可以共同协商解决问题,推动国家的发展进程。虽然政治协商会议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这不应该影响我们对政治协商会议的肯定和支持。政治协商会议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改进和完善,让它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条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地方委员会同。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八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进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第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协助国家机关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思想,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港澳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以利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中国人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国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支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中共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五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科学回答了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共中央制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等重要文件,作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完善政协党的领导体制等制度安排。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面贯彻中共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完善协商议政格局,强化民主监督职能,拓展团结联谊工作,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开拓了团结民主、务实进取、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以思想政治建设为统领,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深入学习中共十八大精神,召开常委会议专题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部署,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有计划、分专题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召开主席会议、理论研讨会和座谈交流会等,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向地方政协发出学习通知,在人民政协形成学讲话、抓落实、促工作的良好氛围;采取常委会学习讲座、报告会等形式,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等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引导广大委员从中华民族迎来了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飞跃的历史进程中深化认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017年,坚持把迎接十九大、服务十九大、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落实到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加强政治引领,积极正面发声,广泛凝心聚力,促进经济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为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十九大后,迅速兴起学习贯彻大会精神热潮,着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及时召开常委会议集中学习,作出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决议,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聚焦新时代新使命履职尽责、全面增强履职本领等具体要求,号召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级组织和广大委员,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广泛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共同为落实中共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奋斗。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调研议政。把围绕“十三五”规划制定和实施献计出力作为工作主线,就规划制定用3个月时间密集开展56次议政活动,召开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集中献计献策,形成专题报告。着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实施“十三五”规划,科学选题,合力攻坚,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任务贯彻落实。紧扣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分8次深入13个省区调研,既有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的综合献策,也有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的专项议政,议题涉及“三去一降一补”、振兴实体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军民融合发展、品牌建设等方面。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每季度召开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抓住突出环境问题,围绕主体功能区规划建设、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治理过度包装和垃圾资源化处理等调研议政,每年专题分析资源环境态势,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瞄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任务精准建言。坚持支持改革、服务改革,共开展185次视察调研和协商议政活动,报送74份专题报告和信息。抓住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就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调研,提出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建议。围绕深化改革关键问题,就简政放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改革科技评价体系、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协商议政。针对东北三省工业转型升级难点问题,由3位副主席带队,分16个子课题,深入22个市地、87家企业座谈讨论,形成专题报告,并召开专题协商会集中提出建议。结合全面依法治国重大课题,召开法治政府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等专题座谈会,每年安排法律法规方面的重点议题开展协商,对慈善法、安全生产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快递条例等的制定修订提出建议。
配合跟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列为重点协商议题,先后两次召开常委会议,从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完善监督体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等方面提出建议。支持委员围绕加强党的建设重要问题务实建言。
(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言献策
坚持履职为民,抓住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共开展171次视察调研和协商议政活动,每年组织委员开展教师节慰问和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下基层活动。着眼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针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困难学生资助等问题深度建言,推动教育事业全链条发展。着眼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扣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从妇女儿童保健、青少年疾病预防、职业病防治、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到安宁疗护,从公立医院改革、民营医院发展、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仿制药质量到医患关系改善,开展系列履职活动,促进人民健康全周期保障。着眼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讲好中国故事、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协商议政,助力文化建设全方位推进。着眼民生关切,就食品安全监管、无障碍环境建设、住宅房地产调控、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就业再就业、大学生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养老及医养结合等问题,建筑环卫工人、农民工、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群体权益保障深入协商,对涉及群众生活的问题全景式关注。
(四)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形成协商议政新局面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政协协商民主建设重大改革举措,对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开展阶段性评估,通过实地调研检查,推广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双周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建立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增加协商密度,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由每年1次增加到2次,专题协商会由每年1次增加到至少2次。创建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优化参与构成,合理确定议题,强化讨论交流,参会委员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选择切口小、社会关注度高的具体问题议深议透,共举办76次,已成为政协协商民主经常性平台和重要品牌。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多向沟通协商和多方互动交流、综合报告与专题信息相结合方式报送重要成果成为制度化安排。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调动了委员履职参与积极性,参加各类视察考察调研、协商会议活动的委员共1635名,2.85万人次。
(五)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强化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发挥协商式监督特色优势,重点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通过调研察看发现问题、围绕履责不力提出批评、针对存在不足督促改进。重点监督性议题纳入年度协商计划,寓监督于会议、视察、提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之中,做到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视察调研的监督性议题逐年增加,由2015年的12项占11%,发展到2017年的20项占28%,开展营改增执行情况、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等监督性调研协商活动。年年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视察调研涉及17个省区市,遍及脱贫攻坚主战场。鼓励和支持委员参与对口帮扶实践,推动形成脱贫攻坚合力。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召开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2017年“实施精准扶贫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前,6位副主席带队、101名委员参加,随机走访、进村入户,以全面调研和专题调研两轮调研压茬进行为主干形式,以问卷调查为典型支撑,辅以分析24个贫困县财政支出情况专项调研和有关地方政协协同调研,着力解剖麻雀、发现问题;会上多角度分析论证,集中提出意见;会后继续跟进,促进落实。创新监督方式,针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治理等问题,明查暗访综合运用,深入一线摸准情况,追踪监督推动整改。
(六)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组织作用,做好凝心聚力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促进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通过联合调研、共同举办协商活动等方式,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邀请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参加政协活动。召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专题协商会。参加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等活动。围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民族地区产业布局和城镇化建设、西部农牧区包虫病防治、少数民族戏剧传承与发展等深入调研,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开展培养宗教界中青年代表人士、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等调研,就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提出建议。坚持举办少数民族界、宗教界委员座谈会,反映社情民意,旗帜鲜明反对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支持委员在特别行政区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正面发声,参与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活动,深做细做港澳青少年工作,推动爱国爱港爱澳力量发展壮大。在坚持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基础上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加强与台湾民意代表机制化交流,就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在大陆就读台湾学生就业等开展调研,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邀请侨胞列席政协大会、回国考察,组团出访慰问侨胞、广交朋友。举办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大会及系列活动,激励中华儿女共同致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七)广泛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为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务实开展高层交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对接等方面合作。推进公共外交和人文交流,加强同外国政治组织、相关机构、媒体智库和各界人士联系沟通。讲好中国故事,广泛宣传当代中国发展成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发挥专门委员会、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作用,就台湾、涉藏、涉疆等问题阐明我国主张,维护国家核心利益。运用中欧圆桌会议等机制,加强与相关国际协会及成员的交流合作。定期召开国际形势分析会,就建立新型国际关系等提出建议,就加强我国卫生援非工作等调研协商。共组织114个团组出访,接待66个团组来访。全国政协现与149个国家的292个机构和15个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建立了联系。
(八)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协履职能力和水平
着力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高度重视政协章程修改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严格按程序积极稳妥推进,提出部分修改政协章程的建议。制定修订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双周协商座谈会工作规则、各专委会工作指南等20项制度,推进政协协商民主、专委会工作等基础性程序机制建设,完善制度体系。
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经常性工作。改进调查研究,统筹运用综合调研、蹲点调研、平行调研,着力把问题找准、原因理清、建议提实。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共收到提案2.9万件,立案2.4万件,办复率99%。重视大会发言工作,完善发言协商遴选机制,邀请地方政协委员交流履职经验。强化社情民意信息舆情汇集和民意表达功能。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做好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等重大选题史料征集出版工作。发挥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作用,加强对政协协商民主、民主监督等问题的研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政协履职成果宣传力度。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部署,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完善全国政协党的领导体制,在9个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加强政协党组对机关党组和各分党组的领导,从组织体系、制度机制上确保了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政协的贯彻落实。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和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要求,抓好政协委员队伍建设,举办委员特别是新任委员学习研讨班、报告会等32次,1万余人次参加。制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体措施,设立大会会风会纪督查组,严格规范履职活动,严肃会纪,改进会风文风。依章程撤销令计划、苏荣、孙怀山等38人全国政协委员资格。多措并举推进机关建设,加大巡视整改力度,支持中央纪委驻政协机关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召开地方政协工作经验交流会、地方政协秘书长座谈会,确保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和对政协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各位委员,五年来的成绩,是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热情帮助、鼎力支持的结果,是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级组织和广大委员团结协作、共同奋斗的结果。我代表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有些工作同新时代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些调研议政活动还存在调查浮于表面、深入实际不够的问题,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化建设还需进一步探索,团结联谊的范围和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发挥委员作用还需进一步强化,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联系委员的工作还需进一步改进,机关建设还有薄弱环节,对地方政协工作指导还不够,等等。这些都需要切实加以改进。
二、五年工作的主要体会
五年来,十二届全国政协在实践探索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形成了一些规律性认识和体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人民政协必须恪守的根本政治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政协各级组织和各项活动中,党居于领导地位。人民政协坚持党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集中体现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体现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为坚持和运用好协商民主这一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体现为政协党组织团结带领广大委员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要发挥政协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机关党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的领导,形成上下贯通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政协组织的决定,做到人民政协一切重要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展开,一切重要活动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进行,一切重要安排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报党委审批后实施。
(二)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这是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石。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政协不是权力机关,不是决策机构,而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发挥作用不是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把握政协性质定位,事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特点,事关人民政协事业的方向和使命,必须具体地落实到政协的工作原则、职能任务、方式方法中。要牢牢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的基本要义,不忘初心,抓住关键,筑牢根基,始终不含煳、不动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基本遵循。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人民政协只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才能明确主攻方向、把握着力重点、彰显意义价值。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想党和国家所想、急党和国家所急,自觉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紧扣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紧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决策部署需要解决的问题,精准建言出实招,集合众智克难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政协为人民,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政协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深入更为经常地关注民计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到政协离自己很近、政协委员就在身边。
(四)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这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本质要求和标志性特征。在人民政协,团结是方向、是目的,民主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团结就是力量,民主才有活力。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深刻认识一致性是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一致、多样性是利益多元和思想多样的反映,在坚持一致性中尊重多样性,在包容多样性中寻求一致性,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要不忘老朋友,结交新朋友,多交挚友和诤友,把更多的人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原则。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坚持协商就要真协商,坚持商以求同、协以成事,弘扬民主精神,践行协商理念,营造良好氛围,让委员愿讲话、敢讲话、讲真话,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努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
(五)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这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在建立新中国、建设新中国、探索改革路、实现中国梦的光辉实践中不断发展。过去五年,人民政协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从完善政协党的领导体制、形成协商议政新局面、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强化调查研究基础性作用、提高履职能力、建设以政协章程为基础的制度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取得了事业发展的新成果。面对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人民政协要坚持问题导向、贴近群众实践,在增加协商密度、活跃协商方式、丰富协商内容、增强协商实效上下功夫,在探讨问题、平等交流、加强互动、增进共识上下功夫,努力推进理论、实践、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增强政协事业生机活力。
(六)坚持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这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优势所在、活力所在。人民政协是庄严的政治组织,政协委员是荣誉更是责任,必须重视发挥委员作用、建设过硬委员队伍。要尊重委员主体地位,保障委员民主权利,完善委员联络和履职保障制度,发挥政协专委会、界别、机关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功夫用在平时,联络贵在经常,服务贯穿始终,让每一位委员都有组织依托、有联络渠道、有平台发挥作用,把人民政协打造成团结之家、民主之家、和谐之家。要全面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坚持思想政治引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道路、方向、目标上形成统一意志和步调;坚持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深入调查研究,勤勉履职尽责,做到建言建在需要时、议政议到点子上、监督监在关键处;坚持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拒绝冷漠和懈怠、拒绝浮躁和脱离国情的极端主张、拒绝奢靡和一切利用权力或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树立政协委员良好形象。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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