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仲裁委员会申请书(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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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仲裁委员会申请书(汇总13篇)

小编:超哥留学晚七点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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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一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遗产继承确权纠纷一案,由于被起诉人拒绝接收民事起诉状,致使民事起诉状无法送达至被起诉人。现在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89条关于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律规定,向_______________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二

商事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机构提出申请,机构受理后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材料移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市路

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区路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x委员会

申请人: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三

商事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受理后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材料移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xx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xx市xx路

xx市xx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xxxx区xx路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20**)**字第**号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一系列的附件,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应向xx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软件使用费、滞纳金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拖欠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元。为此,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的欠款纠纷向贵委员会提起仲裁,贵委员会也已受理,为避免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特向贵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四

请求事项:

1、请求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调查___________的证明。

2、事实和理由:申请人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劳动纠纷一案已诉于贵委员会,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申请人观点,)___________证据对本案双方责任承担具有决定性影响。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___________材料,为有利于贵委查清本案事实,维护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委员会申请查询___________情况的证明。

此致

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五

通过实习,可以使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不仅能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而且使实际的操作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下面是由本站小编带来的范文“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欢迎阅读。

实习地点:xx仲裁委员会

实习时间:6月28日-8月28日

今年暑假6月28日起我在xx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为期8周的暑期社会实践实习,然而就是在这短短8个星期的实习时间里,给我在踏入社会之前上了一堂意义深远的实践课,让我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非常感谢法学院为我联系了一个能够运用和检验所学知识的实习单位——xx仲裁委员会,为我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将所学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实习机会,从而,让我在实践当中不断的发现平时学习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了自己的法律实践经验,开拓了法律视野,对自己全面法律思维的养成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同样,也要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老师为我提供的优良的实习环境,让我切身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的骄傲。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给予我的莫大的关心、帮助、支持和鼓励,感谢老师们对我实习工作的指导以及给予我的有关做人、做事等方方面面的宝贵意见和忠告。当然,我非常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薛媛老师在繁忙的工作中还要抽时间带领我实习,感谢老师在学习、生活和工作各方面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初到xx仲裁委员会,我被分在了仲裁一科,由仲裁一科科长——刘x,刘科长带领我完成这一次毕业实习,刚到仲裁一科的办公室,我看到的就是那种亲和的气氛,后来经刘科长介绍,我才知道这种亲和的气氛就是仲裁委员会特有的亲和仲裁的气氛。然后,刘科长给我介绍了一番仲裁委员会的大体情况和一些关于仲裁的基本知识。此时我才感觉到这对我还是有挑战性的,因为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很少有机会参加这样得社会实践活动,可仲裁委里面似乎没有哪个部门是纯理论性的,都是实践性很强的,因此,从进来的这一刻起,我就应该认真的想一想如何做到将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

在仲裁一科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我边整理边看边学习,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 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在仲裁委实习的这段时间里,仲裁委的案件不是非常多,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或者商业秘密是不愿意公开审理的,但是,我还是有幸参加了多次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旁听,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学到很多实用的东西。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仲裁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气氛非常融洽,很亲和的那种感觉,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时。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仲裁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仲裁员们在讨论案子或者交流意见是时大部分都是用xx方言,在记录的时候,有一些听不太懂,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看来不只是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水平有待提高,我各方面的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刘科长草拟果几份民事裁定书,也帮当事人写过几份仲裁申请书,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在xx仲裁委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自己在各个方面需要改进得东西太多太多,在深入了解后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现在本科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种底层学校出来的,原来心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仲裁委员会实习,做错了什么事,他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仲裁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仲裁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极大的帮助。实习的最大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号,系死者_______________之子。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经理。

一、申请人亲属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_______________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_______________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广东省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广州市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广州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调取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穗_____劳人仲案﹝______﹞______号”案庭审笔录。

请求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违法约定试用期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根据此前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案,即“穗_____劳人仲案﹝______﹞_____________号”开庭笔录,被申请人当庭自认其与申请人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现由于申请人不能调取出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_____劳人仲案﹝20__﹞_____________号”案庭审笔录,而该笔录对本案查清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请求仲裁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调取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_____劳人仲案﹝20__﹞_____________号”案庭审笔录。

此致

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八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

第一条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第二条 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将委托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四条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劳动者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将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发包组织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向个人承包

经营者追偿。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次日起一年以上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间流动的;(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改制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应按改制时的政策规定处理。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下列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原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即时终止劳动合同或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应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应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

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已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竟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而采取降薪保职、降薪休假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且与劳动者以相关文字记载或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变更合意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应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应发工资标准予以确定。上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将用人单位加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计入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的,不予支持。

四、工资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结清的费用列有工资或劳动报酬,但未列明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请求支付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明其加班事实的证据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否认劳动者加班的证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审慎审查,综合分析,合理认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已通过一定方式向劳动者公示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予采信。

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五、程序问题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地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审理的第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2009年12月14日印发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九

申诉人:____________,男,_____族,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申诉请求:_______________

1、依法裁决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被诉人支付克扣的_____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申诉人进入被诉人处工作,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各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双方又签订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为期_____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安排乙方(申诉人)从事__________工作”。合同签订后申诉人即按合同履行,并因工作努力出色而于_____________年07月被任命为营业部副经理。由于工作量大,单位经常加班拖点。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又因工作加班至21时许,返家途中因车祸致重伤住院四十余天。这期间被诉人不但不关心申诉人的伤情与治疗,反而停发了申诉人工资。基于生存问题和自身权益,申诉人曾多次向被诉人提出补发工资的请求,均被以还需要再研究为由拖至今日。

鉴于被诉人的做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剥夺了申诉人依法享有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出申诉,请予支持为谢。

此致

__________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份;

2、证据_____件。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

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第七条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期间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谈话、电话、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应慎重决定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如果仲裁庭决定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有秘书人员在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九条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其他提供好处和利益。

第十条仲裁员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审结案件。

第十一条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仲裁员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仲裁员违反本守则,本会将根据情节不予续聘直至解聘。

第十四条本守则自3月1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2、被申请人。此项内容应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同上;

4、事实和理由。此项内容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争议发生的经过;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证据及证据的来源等。

5、申请人亲笔签名,日期。

1、仲裁申请书(注:仲裁申请书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填写。另,申请书也可以打印,但落款签名及时间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仲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递交申诉材料时,申请人、代理人须同时到场,并填写公民代理承诺书;(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或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律师证原件。以上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证原件,律师事务所公函。

3、明确的被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资料(注: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到工商行政部门打印单位工商注册查询单;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的到民政局打印注册资料);(2)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材料;(2)劳动者住址、联系电话。

(注:1、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金湖路65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怡宾路13号;3、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地址:南宁市科园东5路6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3楼;4、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6号;5、南宁市民政局地址:南宁市金洲路38号;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地址:南宁市民-主路49号。)

4、相关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

(3)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

(4)与证据对应的证据目录(注:a4纸复印件)。

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申请方有在提起、变更或放弃申诉请求的'权利;被申请方有承认或反驳申诉请求的权利。

2、双方有向仲裁庭提供本案证据、证人、请求鉴定、勘验的权利,有为自己申辩和相互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双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4、双方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申诉的权利。

5、双方有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

6、双方有查阅和补正庭审记录的权利;经仲裁庭许可,双方有复制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

7、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9、双方有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

2、如实陈述事实,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3、自觉遵守仲裁庭秩序,听从仲裁庭指导。

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

5、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6、不得有激化矛盾或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3、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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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等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航运的发展。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终止授权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三条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

(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

(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

(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

(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三)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四)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专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

(一)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可根据表面证据作出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

(三)仲裁庭依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作出管辖权决定时,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五)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六)上述管辖权异议及/或决定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及/或决定。

(七)仲裁委员会或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案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在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

第七条仲裁地

(一)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委员会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三)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送达及期限

(一)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

(二)上述第(一)款所述仲裁文件应发送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没有提供地址或当事人对地址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发送。

(三)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至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四)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应自当事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向其发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诚实信用

仲裁参与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仲裁程序。

第十条放弃异议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一条仲裁程序的开始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第十二条申请仲裁

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

(一)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的,应将仲裁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发送给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备申请仲裁手续的,视同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不予留存。

(四)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指定一名案件秘书协助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

第十四条多份合同的仲裁

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第十五条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二)答辩书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包括下列内容及附件:

1、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对仲裁申请书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答辩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四)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反请求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反请求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反请求申请书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未按期缴纳反请求仲裁费的,视同未提出反请求申请。

(四)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反请求受理通知。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后30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五)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和反请求答辩书。

(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

第十八条追加当事人

(一)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追加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如果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应在征求包括被追加当事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追加当事人申请之日视为针对该被追加当事人的仲裁开始之日。

(二)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应包含现有仲裁案件的案号,涉及被追加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通讯方式,追加当事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事实和理由,以及仲裁请求。

当事人在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时,应附具其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追加当事人程序提出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基于仲裁协议及相关证据作出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决定。

(四)追加当事人程序开始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仲裁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之后,由仲裁庭就仲裁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

(五)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追加当事人的,本规则有关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规定适用于被追加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在仲裁庭组成后决定追加当事人的,仲裁庭应就已经进行的包括仲裁庭组成在内的仲裁程序征求被追加当事人的意见。被追加当事人要求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双方当事人应重新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六)本规则有关当事人提交答辩及反请求的规定适用于被追加当事人。被追加当事人提交答辩及反请求的期限自收到追加当事人仲裁通知后起算。

(七)案涉仲裁协议表面上不能约束被追加当事人或存在其他任何不宜追加当事人的情形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不予追加。

第十九条合并仲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1、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

4、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二)根据上述第(一)款决定合并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及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包括不同案件的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情况。

(三)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合并至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

(四)仲裁案件合并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仲裁文件的提交与交换

(一)当事人的仲裁文件应提交至仲裁委员会仲裁院。

(二)仲裁程序中需发送或转交的仲裁文件,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发送或转交仲裁庭及当事人,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另有决定者除外。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三

《上海市中学生守则(试行)》已出台,这是《上海市中学生守则》第一次修订。据了解,目前上海市使用的《中学生守则》是1981年由当时的`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通用”版,经过20多年社会的巨大变迁,其中的很多要求已经落伍,试行版是20多年来上海市首次对这套《中学生守则》进行修订。与“全国版”一样,“上海版”《中学生守则》总共10条,“诚实守信”、“热爱科学”、“尊重外宾,增进国际理解,维护国家尊严”等也第一次进入《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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