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精神(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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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9 00:00:00    小编:冲天香阵佑长安

最新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精神(五篇)

小编:冲天香阵佑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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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精神篇一

这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在会议开幕时,李鹏委员长作了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并要结合唐德华副院长的报告,切实贯彻落实。

在我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随着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民事审判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依法妥善地审理好各类新的纠纷案件,是民事审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重大任务。下面,我就当前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明确的一些法律政策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适用新的合同法审理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是实现商品有序流动和资源有效配置的主要载体和形式。新的合同法结束了我国合同立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对原有的合同制度作了重大变更,设立了许多新的制度和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新的合同法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这些新的制度和规则,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要正确适用与旧的合同法有关的条例和司法解释。新的合同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对审判工作中适用新的合同法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并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三部旧的合同法制定的若干司法解释。但是,对于与旧的合同法有关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否在审理新的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继续适用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的原则,除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法律、法规一般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在处理涉及新旧法交替时期的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按照合同成立的时间分别具体掌握:审理新的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再适用与旧的合同法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审理合同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与旧的三部合同法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履行期间跨越新旧合同法的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依新的合同法为有效而依旧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为无效的合同纠纷案件则可以参照新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要慎重确认合同效力。人民法院以往认定经济合同的效力采取的是严格标准,只要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认定其无效,这是符合当时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规定的。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1993年通过的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新的合同法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的演变,反映了合同立法指导思想上的明显变化。新的合同法以鼓励市场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认定合同效力要充分注意立法上的这一重要变化,除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的规定认定为合同无效外,不能依据地方法规确认合同无效。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还要依据有关司法解释予以适用。

要严格适用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新的合同法设立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法的第一批司法解释中,对在审判工作中准确适用这一制度的条件及程序等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当前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严格掌握适用代位权的条件。除了主债权、次债权均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等可以适用代位权规定外,不得任意扩大。要特别注意防止利用代位权制度,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二是适用撤销权要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根据新的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以及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哪些行为予以撤销,均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撤销,也不能超越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其他民事行为。

二、适用担保法审理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担保法自1995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不仅数量多、范围广,几乎涉及到借款、买卖、加工承揽、建筑工程等各种债权发生和物权变动行为,而且情况十分复杂。为了解决在适用担保法时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即将下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我就审理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强调几点。

要慎重处理对外担保。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国内企业盲目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贷款担保,或者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债务提供担保,造成外商不出资、不承担风险,而将其投资风险和债务直接转移给国内企业。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外资的继续大量进入和对外交往的增加,涉及对外担保的案件可能会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合同的效力,符合无效条件的,应当认定无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要妥善处理合同抵押登记。担保法实施后,有的地方没有立即建立相应的抵押登记机关,有的法定登记部门不办理抵押登记,有的登记部门自行规定登记期限和收费标准,还有的登记机关权力交叉等,影响正常的抵押担保法律秩序,阻碍抵押法律制度实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对于担保法规定的需登记方能生效的抵押合同,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进行过登记申请,因为登记机关的原因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抵押人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已经交付给了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准确处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它分别涉及到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掌握的原则不一致,有的适用时效从属原则,有的则适用时效独立原则。因此,有必要统一认识。应当肯定,保证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之债属于从债。一般保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及于从债务,从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依据,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从债务诉讼时效也相应中断。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鉴于保证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因此引起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不应当因此而中断。

三、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国家土地使用制度的实施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有关房地产纠纷的类型和范围也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除房屋买卖、租赁、确权、侵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外,还出现了房屋按揭、商品房预售、预租、项目转让等新类型案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综合开发利用,维护房地产交易的正常秩序,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要充分认识土地资源不可再生的特点,坚持土地使用权决定地上其他权利的原则,按照法律和政策,严格对土地使用权的审查,遏制非法占用土地,确保国家对土地市场的有效管理。审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要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格审查工程质量,绝不能对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工程“以质论价”,或者通过降价使“豆腐渣工程”合法化,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切实保护平等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房屋合建、合作开发纠纷,要依法严格审查合同,防止把经营风险转嫁给一方当事人。审理涉及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案件,既要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又不要脱离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更不能牺牲真正投资者的利益使投机商获取暴利。对于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因非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管理手续不完善的,应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妥善处理,以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表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一个适用法律比较困难,且往往引起社会争议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又要慎重稳妥,要特别注意三个问题:一要严格把握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当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已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扩展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而且提出的索赔数额越来越高,从几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人民法院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要坚持以人身权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不要随意扩大受案范围。对因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受理,慎重处理。二要严格掌握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比较严重的,可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明确,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人,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法制意识和良好道德风尚。赔偿数额要切合实际,原则上不宜过高。各地因经济、文化发展的情况不同,具体数额可有所差别,不要互相攀比。要正确引导当事人,对于过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并向请求人说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以限制滥诉行为。

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增多,这是当前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又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应当指出,在计划经济时期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是采取行政处理和民事赔偿诉讼相结合的办法,更多的是将损害赔偿纳入行政处理程序中。这种处理办法。已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要求不相适应。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注意协调冲突,缓解矛盾,又要严格正确适用法律。要把握以下几点:一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这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于是否承担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二要慎重对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三要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赔偿数额过高,加重医疗单位负担。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多做调解疏导工作,缓解矛盾,维护医疗工作秩序。

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三个:

一是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迟迟不作受理与否的决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将仲裁作为前置条件,未经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但是,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仲裁机构以某种理由不予受理的,为了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二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一定要依法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制止违法劳动关系,促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了适用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参照适用国家有关劳动政策以及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的,也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三是因企业职工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否受理。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人民法院要多做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工作,尽力缓解矛盾,防止把群体性纠纷引向诉讼。对于因职工下岗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要依法妥善处理。

六、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方面。鉴于当前这类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而且新情况新问题不少,各级人民法院仍应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审理工作。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办案,多做法制教育和调解疏导工作,切实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倡导新道德、新风尚,促进家庭和睦、社会文明和社会稳定。要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全面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综合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可以继续维持。对于那些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要依法及时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因一方过错,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要依法充分保护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要依法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对于因被拐卖而被迫成婚或收养的,受害者被解救后,违法者请求退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者要求给付抚养费的,不予支持。在处理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私营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生产资料,以及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既要坚持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生活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财产积累过程中贡献大小,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妥善处理。一方婚前参加房改的房屋,属一方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房改的房屋,属双方共有财产,离婚分割时,可以将房屋判给一方,也可以判归双方,需要评估房屋价值的,一般按市场价格确定。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抚养,试管婴儿、借腹生子、人工授精等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父母子女关系的确定,要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一方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的,一般应征得对方的同意,选择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只能作为证据来源使用,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在审议婚姻法修正案的草案。草案以现行婚姻法为基础,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注重可操作性,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对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同时,针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发生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对家庭暴力、夫妻财产、离婚、结婚条件及无效婚姻等做出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在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后。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审判实践,充分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制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中发生的案件,不仅数量大、涉及面广,而且政策性强,加之直接的法律依据不足,增大了审理这类案件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在抓紧制定司法解释。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中必须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讲一些意见。

关于案件受理的问题。人民法院受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应当坚持依法积极慎重的原则。凡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企业买卖、合并、分立、资产转让或者涉及债务承担的法律行为,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政府参与或者依据政府指令而发生的政策性“债转股”纠纷.因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问题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要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

关于企业改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企业改制案件时,要坚持依据法律与参照国家有关改制政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相结合的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凡是法律、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办理;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的.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制政策办理;法律和政策都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与改组、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处理。但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规定,如果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关于企业改制政策发生抵触的,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

关于“零价格”出售小型企业的问题。在小型企业出售过程中,将债务等于或者大于资产的企业予以出售,由此产生了所谓“零价格出售”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对出售企业资产的评估是规范客观公正的,出售程序是合法的,并且出售行为经过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就不应当轻易否定出售的效力。如果查明买卖双方权益确实严重失衡的,可以判令买受人补交相应的价金;买受人拒不补交的,可以判令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债权人的请求,判令撤销该合同。至于买受人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则应通过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关于改制后原企业遗留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问题。针对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国家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法制原则。凡是符合企业分立、合并、变更或者债权债务转移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二是法人制度原则。企业的股东或者出资人,应当以其在该企业的股份或者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问题。在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中,资产评估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之一。重复进行资产评估已经成为诉讼拖延或者缠诉不止的重要原因。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既要注意资产评估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又要重视评估报告的证据性。在一审阶段,法庭应当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质证,评估机构应当出庭。经过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评估机构报告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二审阶段,一方当事人如再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采纳。总之对于资产评估的问题,要坚持由当事人主张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要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更不要反复委托评估,以避免工作上的被动。

八、审理金融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民经济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随着国家加大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力度,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多,标的数额大,其中,借款合同纠纷占金融纠纷案件数的40%,占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案件标的额的50%左右;同时。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票据、证券、保险、信用证垫付、大额存单、期货交易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加之,不少地方前几年发生“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更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难度。有鉴于此,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金融秩序的整顿,金融风险的化解,经济运行的安全继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继续做好涉及整顿“金融三乱”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遵照中央关于“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对于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而设立的非法金融机构,以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引起的纠纷,要继续由主管部门处理,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矛盾激化,保障社会稳定。国务院发出关于继续关闭、撤销、合并信托投资公司,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发出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不得各行其是,影响全局。对于“两会一部”(即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基金会和供销社股金服务部)与农户之间的以“两会一部”为被告的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仍应暂不受理。政府主管部门请求人民法院协助“两会一部”清收对外债权时,即“两会一部”作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理案件,予以配合。

积极慎重审理金融电子化服务中发生的案件。金融机构在向电子化服务转变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例如,在储蓄存款案件中,金融机构以取款人凭其设定的密码和伪造、变造的存折,在异地以通兑的方式将存款取走而拒付存折持有人凭真实存折取款发生的纠纷;通存通兑异地取款纠纷案件中,异地取款没有及时在存折上登记,存折记载的存款金额和实际存款情况不符,存款人要求按照存折记载的金额兑付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维护金融机构信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准确认定金融机构的责任承担。存款人以真实存单(存折)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责任。金融机构以存款已正确兑付或者因存款人的过错而被诈骗为抗辩事由。应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仍应承担兑付责任。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无过错的,则金融机构仍然应当承担兑付或赔偿责任;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有过错的,则依照过错大小,各自对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明确的是,金融机构承担严格责任的法律要件是,损害结果与其过失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银行无纸化制度的缺陷与存款被诈骗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金融机构就不应当承担存款兑付责任。

依法审理好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追讨债权的纠纷案件。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国务院于1999年7月决定组建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因追讨债权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确认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诉讼主体资格。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其上级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视为法人的分支机构。这些办事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由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提起诉讼的债权,其可否继续成为诉讼主体。由于债权转让前有关银行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后,其对原债权已不再享有权利,诉讼主体应当变更为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由其继续参加诉讼,继承有关银行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三是受让债权后的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与银行已经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就成为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此外,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对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指定用资人”以及逾期归还贷款是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我们的意见是,在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均不能举证证明是谁指定用资人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共同过错原则,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后一个问题,应当明确,逾期还款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制裁,但在确定制裁数额时要合情合理,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人民法院判定还款时间后,只计收罚息即可,不宜再计收复利。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抓紧制定司法解释。

九、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人类文明成果共享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民法院如何运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履行我国对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承诺,解决好“入世”后可能面临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的新问题,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成为一项意义重大的审判任务。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要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的正当行使。针对当前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况,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注意适用各种民事救济措施和民事制裁形式。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在诉讼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先行做出裁定。要依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依法受理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等民事权益纠纷,以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础上进行的创新活动。同时,要注意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要做好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除了要适用新的合同法的规定外,还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慎重对待诉讼主体资格。只要合同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就不能仅以合同主体不适格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合理确定合同效力。虽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公告后生效,但是对于不具备上述形式要件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促使当事人补办法定手续,从而使受让人继续实施该先进技术,不要简单地认定合同无效。三是妥善处理实体权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大多涉及高新技术,受让人将这类技术应用于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一般会遇到一些技术方面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如果让与人能够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技术缺陷,就应当允许让与人在合理期限内解决存在的技术缺陷及相关问题,而不要简单地将合同做解除等终止处理;受让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可以判令让与人赔偿。

为实施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做好准备。为了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今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明年7月1日起实施。《决定》对现行专利法做了重要修改,其中与人民法院专利审判工作直接有关的部分主要有:一是将有关授予、宣告无效和维持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决定,均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二是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通过约定确定。三是将许诺销售确定为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所谓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包括展览、演示、广告等各种形式。四是规定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改变了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五是规定专利管理机关有权对停止侵权的请求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赔偿问题,专利管理机关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六是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检索报告。依据这一规定,在审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出具了检索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中止审理。七是规定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特别是规定了可以参照专利许可实施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的方法。八是将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扩大适用到诉前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加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措施。九是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认定为侵犯专利权行为,但对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熟练地运用这些规定,审理好案件。北京市法院要及早调配充实审判人员,充分做好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准备工作。

注意准确掌握侵权纠纷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对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根据审判实践,我再作以下补充;一是在严格按照上述方法难以准确确定赔偿额时.原则上可以按照被告侵权商品的生产数量乘以原告产品的合理利润额作为原告损失额进行赔偿。二是被告有责任证明其侵权收益中属于生产成本应当扣除的数额,被告对该部分数额不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推定其全部收益为非法获利赔偿给原告。三是对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的侵害,应当适用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形式,对不足以平复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适当适用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四是对定额赔偿,要严格掌握在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造成原告损害,而原告损失与被告获利都不能计算的条件下适用;要按照权利的种类、内容、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从严掌握定额赔偿的数额,最高定额赔偿额以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为宜。应当注意,对于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时,要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而不要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可以按照其全部商品销售利润计算赔偿额。人民法院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全部实际损失给予充分的赔偿,对于权利人直接用于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可以计算在赔偿的范围内,但对进行诉讼的律师费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则不宜一律计算在赔偿范围中。

认真慎重地处理专业鉴定。专业鉴定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专业鉴定问题时要注意:一是专业鉴定只能鉴定涉及案件事实的专业问题,而不能以技术鉴定代替法律适用。对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不能作为专业鉴定的内容或者要求鉴定人做出结论。二是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鉴定要求,对于不属于鉴定解决的事项或者不需要鉴定解决的问题,要向当事人说明并依法予以处理。三是应当向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就鉴定的标准、方法、程序等做出明确交代,对鉴定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正确的判断。四是对于鉴定结论,除当事人无异议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拟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十、审理海事海商、涉外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海运事业的发展,我国已经跨入世界贸易和航运大国的行列。1999年我国的进出口货物总量为4.4亿吨,已成为世界第九进出口贸易大国,其中3.7亿吨是通过船舶运输实现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将有更多的境外企业、自然人到我国投资,也将有更多的国内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海事海商纠纷和涉外商事纠纷将会相应增长。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不少有关海事海商和涉外商事法律。特别是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的海事审判奠定了比较坚实的法律基础。为了维护我国改革开放的法制形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以及法律规定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地方人民法院不得违法受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亦不得受理非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在行使案件管辖权时,要注意海事海商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应当首先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扣船程序。当事人申请扣押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请求内容,海事法院方可应其申请采取扣押船舶措施。地方人民法院不得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为执行案件需要扣押船舶的,应当委托就近的海事法院执行;对已经保全的船舶可以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但应以不影响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限。拍卖、变卖船舶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海事强制令。当事人申请海事强制令,仅限于被请求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海事法院要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

关于海事证据保全。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采取证据保全后,所提取的证据材料应当由海事法院负责保存。海事请求人在向海事法院起诉后,可以申请复制。与海事证据保全有关的纠纷由仲裁机构处理的,仲裁机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复制该证据材料。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受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时,要注意审查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属于限制性债权、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应当注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程序,不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当事人有无丧失责任限制的情节,与可以设立基金是可以分开的。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根据我国法律、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合同的约定,积极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二是我国一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履行成员的相应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人民法院要抓紧组织审判人员了解、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何适用我国法律和这些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将作出相应规定。三是要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多边和双边条约,对中外当事人给予平等的保护。应当明确,凡是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外国投资企业都属于中国法人,如果他们和国内的企业发生纠纷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以上十个问题,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些适用法律政策的原则意见,请大家在审判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掌握。由于审判实践情况复杂,涉及法律政策问题繁多,在这里,不可能一一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将抓紧制定有关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规定。随着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的贯彻和“十五”计划的实施,反映在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更会增多,希望大家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积累材料,切实提高审判水平,真正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好,以圆满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精神篇二

同志们:

刚才,梅刚局长代表局党组对20xx年全县卫生计生工作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对20xx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在梅局长讲话的基础上,我想强调以下三点:

一、正确认识和分析当前我县卫生计生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把握工作的主动性。

当前,我们面临的严峻形势主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发展机遇与严峻挑战并存。

可以说,医改是20xx年sars爆发以后,我们卫生计生战线遇到的再次发展机遇,国家对两者都加大了投入,但对两者投入的性质有所不同。防控sars是被动性的、消灾式的投入;医改是主动性的、机制性的投入。就拿我县来说,医改后,20xx年—20xx年国家公共卫生项目等专项投入分别为20xx万元、1872万元、2180万元,三年合计6061万元;发改部门近三年对卫生项目的投入是28个项目,中央补助4929万元。两项加起来近1亿1千万元,国家投入增多了,使我们迎来了发展的机遇,但我们能否用好这笔钱面临挑战。20xx年2月25日至4月15日,省审计厅对我县20xx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共审计了7个单位,即归州、水田坝、沙镇溪、两河、郭家坝、九畹溪等乡镇卫生院和县中医院,发现了二个问题:一是规范化管理不到位,包括服务量达不到要求,如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人群管理没有做到一月一随访,体检项目漏人漏项等;二是7个单位虚报冒领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共计147.39万元,对其中用于公用经费和招待费的共计48.37万元予以收缴。我县项目经费审减率30%多,审计出来的问题不少,但在全市、全省还是最少之列的,其它有的县市审减率达70%—80%。其次,国家有好政策,但县政府投入配套不到位,影响项目实施,如20xx年和20xx年县级财政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194.39万元。第三,县级财政对卫生计生投入不足,严重影响全县卫生计生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医改后,财政对卫生投入与其它县市相比相差甚远。据市卫计委统计,20xx年度全市9县市财政对卫生投入我县有2个倒数第一:一是20xx年度与20xx年度财政对卫生投入增减比全市倒数第一,20xx年县财政投入2479.30万元,比20xx年减少546.36万元,增减比-18.06%,全市平均增加投入+9.11%,最高为30.26%,同时,县财政对计生也投入不足,严重影响我县计生工作在全市的争先排名。二是县财政对卫生投入人口平均数全市倒数第一,为65.27元/人,全市平均119.50元/人,最高为兴山县180.30元/人。

2、计生工作的考核结果与县委政府领导的期望值存在落差。

由于计生工作具有一票否决权,因此,各级领导对计生工作都很重视。我县县委、政府领导对计生工作有很高的期望值,希望年年考核为第一,但我县计生工作考核结果与这个期望值有较大的落差。根据市卫计委对全市9个县市的年度考评,20xx年颁有5个一等奖、3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我县荣获二等奖,按得分排序在全市9个县市区中排第7名。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市面临的形势是“前头跑的快,后面跟的紧;更上一层楼很吃力,稍不留神就要连掉一两层”。虽然县委领导对我县计生工作期望很大,但对具体工作是“不看过程、只看结果”,我们每个人的压力都很大。说实话,县领导对计生工作的期望值与我们基础性工作有很大的落差,这个落差是仅靠我们卫计部门是难以解决的,但我们必须承担不是我们能解决问题的责任和后果。其具体表现在:(1)县级财政对计生工作投入相对不足,20xx年县财政对计生事业投入936.67万元,与上年投入增长11.12%,增幅在全市排名第7位,全市增幅最高为35.2%,平均增幅12.36%。我县人口平均投入24.81元/人,在9县市中排名第6位。全市人口平均投入最高为夷陵区55.22元/人,全市平均投入数为30.30元/人,从数据分析和考核结果来看,投入多少与排名位次是有相当大的内在联系的。(2)城镇居民利导政策的全覆盖,这离不开财政支撑,单靠卫计部门是难以做到的,利导政策我县目前只覆盖了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奖扶960元/人/年),城镇在职退休人员(退休费提高5%),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县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家庭(3500元/人/年),我县因财力紧张,没有对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失业居民实行利导政策全覆盖。这在考核时利导政策没有实现全覆盖的要扣6—8分,这大大影响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排名位次。(3)计生干部队伍不稳,业务外的事牵扯较多,这主要表现在乡镇计生专干和村妇联主任的身上。乡镇计生统计人员流动性较大,不能确保业务工作的连续性,比如,去年乡镇计生统计基本上都是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上人员,今年走了一半,走的主要原因是待遇低不干了或组织工作调整。再就是有的村妇联主任身兼数职,比如有的还在村委会兼会计、出纳、党建、拆迁等工作,计生业务工作身不由己,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种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严重影响了计生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4)对计划外怀孕、生育无强制性的措施,工作难度大。上述四个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县计生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在全市计生工作年度考核中的争先排位。由于上述四个问题不能较好的解决,必然在计生基础性工作、市县电视问政、计生信访等方面带来一系列问题,由于群众诉求不能很好的解决和省、市、县领导对我县计生工作因信访而造成了负面印象,这些都必然在计生工作年度考评的加减分和名次排位上集中反映出来。

3、医改要求与财政支撑不相匹配。

医改是国家的重大决策,是大势所趋。医改的要求是很高的,而财政保障是医改成败的基础和关键。客观地讲,我县不具备实行医改的条件,这主要表现在财政对医改的支撑上。我个人认为,按现有医改政策,医改后,医疗机构发展肯定减速,医务人员个人收入肯定下降,因为医改要使医疗机构体现公益性,必然将要求医疗机构的发展不能以利益为驱动,仅仅只要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在为群众医疗服务时实现医院利益最小化,群众利益最大化。这必然会导致医务人员收入下降。原市卫生局董美阶局长去年11月上旬在梅家河乡对王国斌副市长说:“我市医改后出现了‘两进一退’局面,即:农村进一步缺医少药,城市进一步看病难看病贵,乡镇卫生院发展出现倒退”,随后,他还补充一句,全市只有秭归县乡镇卫生院在医改后得到了整体发展。现在是改革的磨合期,要达到医改的目的是一个渐进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弱化财政对医改的支持,必将是适得其反的效果。而我县的财政支撑与医改要求是不相匹配的。医改前的20xx年,县财政对11个乡镇卫生院公共预算补助为584万元(把县中医院计算在内,为723万元),而20xx年度县级财政对11个乡镇卫生院公共预算补助为780万元,减去其中中央、省财政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补助520万元(其中中央278万元、省242万元),县级财政当年实际补助只有260万元,比改革前584万元下降了55.48%。这还不包括应由人社和财政承担的现由各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的220万元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以这么说,医改后,我县乡镇卫生院与其它县市乡镇卫生院面临同样的发展机遇,但我县乡镇卫生院面临的挑战比他们多,面临的发展困难比他们难,面临的生存压力比他们大,面临的财政支持比他们弱。这就要求我们在座的每个人都必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怎样在困难的条件下抓住医改带来的发展机遇?过去我县信息化建设、乡镇卫生院发展、卫生工作创新等工作实践证明,在同一起跑线上,我们贫困山区县是竞争不过财力雄厚的平原县市的,但我们只要工作有前瞻性或预见性,先走他人一步,结合县情创新思路、创新工作,这样,我们才能抓住机遇,使我县工作走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卫生计生工作的前列。

4、队伍建设与廉政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自从新的党中央集体领导实行习、李新政以来,中央在反腐倡廉和深化改革上的举措深受国内外的好评,尤其是反腐的持续时间之长,打的“老虎” 之大、“苍蝇”之多超乎意料。我县纪检部门也加大了对作风建设典型问题的查处力度。4月1日,县纪委通报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郭家坝镇政府、两河口镇政府、梅家河乡政府分别接受三个企业捐赠的车辆,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决定没收这三个乡镇政府违规车辆,移交国资局公开拍卖;二是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购买1600元香烟用于公务接待,梅家河乡政府购买2400元香烟用于公务接待,这两个单位违反了“禁止公款购买香烟”的规定,责成两个单位作深刻检查;三是“三万”活动督查发现的典型问题:(1)人保秭归支公司、湖北银行秭归支行驻村工作队仅在年前进村一次。入户走访率达不到50%。(2)中华保险秭归支公司、联通秭归分公司、县检察院、电信公司、县盐业公司、县人寿公司等6个单位1万元帮扶基金落实不到位。县纪委对这两类典型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四是因主动化解矛盾不力造成茅坪镇月亮包村村民杜波曲前妻付菊芬赴京上访,责成县住建局党组、县公安局纪委对责任人叶舟、谭建新进行警示谈话。对通报的上述案例,过去或多或少在我们不少单位也存在。过去我们许多习以为常的观念、历史习惯的做法在当时不是很大问题,但现在却是大问题,比如公款吃顿饭,买条烟、买瓶酒,组织职工旅游休养,职工分盒月饼和一点土特产、团年饭、挂历等。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卫计战线干部队伍建设与县委、县政府的廉政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单位存在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二是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存在“庸、懒、散、软”行为;三是少数单位不按规定乱发津补贴;四是少数领导干部和职工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公共场所吸烟;五是少数人在药品器械购销中拿回扣、在医疗服务中收“红包”;六是少数干部职工违规办红白喜事、升学宴;七是个别单位违规购买公车;八是少数单位违规乱收费等。我们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与廉政要求严重不符。如果不解决,必然贻误事业,贻误干部个人。这对我们每个人都要敲响警钟。

二、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有特色

总结近五年的全县卫生计生工作,成绩大家有目共睹,全县卫生计生工作在许多方面都走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最前列。这些成绩源于我们五大创新,即观念、思路、制度、方法、管理等五大创新。没有创新,我县卫生计生工作就不能实现跨越发展,就不能争先创优走在全国卫生系统最前列(县卫生局20xx年作为湖北省几万个医疗卫生单位的唯一代表,被中组部表彰为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就不能使全县人民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得到实惠。因此,创新是做好20xx年全县卫生计生工作的源动力。在梅局刚才讲话的基础上,结合20xx年工作,我认为在抓好基础性工作和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应该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关于路线教育活动。

目前,在全县广泛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总的要求是“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各单位要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单位实际,解决“五大问题”,即:一是在理论学习方面,着重解决宗旨淡化的问题;二是在工作落实方面,着重解决作风不实问题;三是在行政管理方面,着重解决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四是在促进发展方面,着重解决精神懈怠问题;五是在勤政廉政方面,着重解决追名逐利等问题。目前,各单位活动开展的不平衡,主要问题是少数单位和部分党员干部规定的动作基本没做,创新工作基本没有,希望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在这里,对搞好路线教育活动第一阶段工作,我强调几点:一是每个党员干部必须完成6项规定动作,(1)学习笔记(行政机关党员干部2万字,二级单位1万字);(2)心得体会(机关3篇,二级单位2篇);(3)学习内容,不少于县规定的讲话等8个方面的内容;(4)学习讨论,机关3次,二级单位2次,要有记录;(5)三进五访征求意见,每个党员干部走访不少于15个服务对象和群众,单位到服务单位、基层召开座谈会不少于3次;(6)征求意见要针对“四风”讲问题。二是各单位做好第一阶段材料收集整理,以迎接市、县督导组的突击检查。三是抓督办落实,局已组织专班对各单位第一阶段活动开展督办检查,重点是检查规定动作完成的如何,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予以通报,督办整改。四是阶段小结,各单位要把第一阶段活动开展小结和第二阶段的安排部署报局。

2、关于医改工作。

两句话:巩固和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具体讲,第一句话“巩固和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从20xx年实行医改后,由于我们结合实际,采取符合县情的改革措施,乡镇卫生院不仅没有受到改革冲击,反而快速发展,成为全市医改中的一枝独秀。从改革趋势来讲,改革不可能走回头路,因此,我县在医改初期因改革条件不具备而采取的一些变通办法只适合在改革磨合期使用,当医改政策逐步配套完善后,尤其各乡镇卫生院已实现了强筋硬骨式的跨越发展和对医改冲击有了一定的免疫力之后,我们的改革措施就要逐步走上正轨。因此,今年我县医改对乡镇卫生院重点抓好四件事: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在新农合可用基药699种,2437个品规,其中:基药522种,过渡期药物177种;品规1029个,过渡期品规1435个。这基本能满足镇村医疗机构用药需要;二是基本药物100%网上集中采购;三是完善并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四是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人均年收入不低于2.2万元。第二句话:“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我市第一、二批改革试点是当阳、枝江、夷陵区、远安、宜都等5个县市。从目前试点开展的情况来看,公立医院改革都卡在财政补偿和绩效工资政策上,试点都没有真正按公立医院改革要求完全展开。对我县的公立医院改革,我认为20xx年主要是学习总结外地经验教训,开展政策调研,为改革做前期准备。

3、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问题是社会的根本问题,而健康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教育决定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卫生计生决定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今年计划生育工作在做好常规基础工作的前提下,我认为应该重点抓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宣传。今年3月27日,省人大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我省已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因此,对“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是今年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在政策宣传上,我们要积极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出现政策理解和认识偏差,要使群众认识到放开“单独两孩”是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不仅不是取消计划生育政策,也不是对过去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更不是现在和今后可以放开计划生育政策,为“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避免出现政策外生育反弹。二是标本兼治,加强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严厉打击“两非”,由于人口出生性别比不仅是生态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因此,我们要继续保持打击“两非”行为的高压态势,整顿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三是抓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玉环模式的创建。我县在浙江省玉环县打工者有4000多人,为了破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难、管理难、维权难问题,原县计生局以玉环县的秭归便民服务中心为平台,以“支部+计生协会”和“党建带计生”的形式,成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精心打造玉环县流动人口“计生便民服务中心”,构建了流出、流入、协会三方阵地共建共管、服务共办共享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新机制。玉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已得到了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省卫计委拟发掘推广。我们要精心培育,以这项工作来带动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四是今年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市考评中争先晋位。我们必须围绕市政府考核标准抓计生基础性工作,围绕考核方案中的基本要求做到100%的完成,围绕在全市争先晋位抓计生工作创新。

4、公共卫生工作。

今年公共卫生工作在全面按质按量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1类43项),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季节性传染病、生活饮用水专项检查等常规性工作,以及继续实施疾控“强基工程”、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我县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即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它主要包括提高县疾控中心、县级医疗机构和有条件乡镇卫生院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加强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鉴定技术和监测分析工作,增强病因快速调查和有毒物质的检测能力,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早发现、早鉴别能力。县疾控中心实验室20xx年就被省卫生厅命名为“甲等实验室”,硬件在全市位于前茅。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硬件很硬、软件也很软,实验室技术人才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现象很严重,因此,今年要重点加强实验室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减灾防病工作,重点是地震灾害和洪涝灾害的防控,以及两个灾害后的防疫治病,要结合我县实际,迅速制定出专项自然灾害即地震灾害应急预防,并做好值班和应急物资储备准备;三是深化卫生计生机构改革,按上级要求做好妇幼保健院与县计生服务中心合并,组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等工作。

5、医政工作。

20xx年的医政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八项工作:

(1)巩固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

(2)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①创建全省“四化”乡镇卫生院和“五化”村级卫生室;②100%的村卫生室产权公有化;③开展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委培工作,市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xx〕2号)规定:“从20xx年其,依托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开办‘农村医学’专业学历教育,‘订单式’免费培养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立乡村医生培养和补充机制”,我局呼吁三年的乡村医生委培终于被市政府采纳;④加快完成20xx年茅坪镇花果园村等15个村卫生室的改扩建项目,认真做好20xx年屈原镇北峰村等24个村卫生室的改扩建工作;⑤加快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⑥启动改革后县妇幼保健院建设。

(3)县中医院争创二级甲等中医院。①关于中医院在省、市的排名定位情况。20xx年,省卫生厅对全省357家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了综合考评排位(主要是对门诊急诊人次、出院人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住院病人手术人次、统计源期刊发表论文、平均住院天数、药占比等七大指标进行考核),县中医院在全省排220名,在全市23家二级医院排13名,在全市8家二级中医院排第2名;20xx年,省卫计委对全省384家二级以上医院再次考评排位,县中医院在全省排236名,退位16名;在全市33个二级医院中排19名,退6名;在全市8家二级中医院中,仍排第2名。县中医院在省、市排名近年退位的主要原因是医院建设对业务工作的影响。虽然业务楼建设影响了当年排名,但业务楼建成后,其势必为排名的大幅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可以这么说,县中医院现在的退是为明年的进做准备的。具体分析退位指标:20xx年至20xx年①门急诊人次由9.2万人次上升9.64万人次,位次由247名下降251名。②出院人数由0.82万人次上升到0.84万人次,位次由191名降至212名。③实际占用床日数由90359天上升至91394天,位次由182名下降至193名。④住院病人手术人次由0.14万人次维持不变,位次由236下降至251名。⑤统计医学期刊两年均未发表论文,名次由215名降至247名。⑥平均住院天数由10.99天减少为10.89天,位次由253名降至287名。⑦药占比由41.24%下降到38.79%,位次由234名降为242名。这说明,我们在发展,别人更在发展;我们在提高,别人更在提高;我们没做到的(发表论文),别人不仅做到了,而且年年还在提高。这要引起我们警醒。②关于创二甲中医院的问题,主要存在“五低三少”。“五低”,即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占总专技人员比例低,中医药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低,中医饮片处方占总处方数比例低,中医科室在医院科室设置中占的比例低,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门诊人次比例低。“三少”,即中医文化在医院文化中的比例少,各科室制定中医常见病的治疗方案体现中医临床特点的很少,中医技术如膏方、针刺、火罐、针灸、推拿、贴敷、足疗、药浴、熏蒸、药膳、刮痧等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治未病的很少。总之,县中医院体现中医特色不够。这是县中医院创二甲存在的最大软肋,也是县中医院由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性医院向专业特色突出的中医医院转变必然遇到的问题。因此,我对县中医院创甲提五点建议:一是围绕创建239个标准、18个核心指标(即一票否决指标)细化措施;二是按创建考评标准要求的顺序,高质量地完善资料档案,形式内容要统一;三是突出中医特色;四是加强以中医规范和中医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培训,规范医疗行为,改变个人医疗习惯;五是营造良好的迎检氛围,包括中医文化氛围,迎检人员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较强的有问必答的专业素养、焕然一新的院貌、以人为本的热情、周到、礼貌服务等。

(4)县级医疗机构加强省、市级重点专科建设。20xx年县中医院已创建了护理、脑病二个市级重点专科。县医院要像县中医院一样(县中医院20xx年创建了省级重点专科“中医骨伤科”)力争创省级重点专科。

(5)以构建和谐卫生为主线加强医院管理:一是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和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二是进一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查找医院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使医患纠纷和医疗投诉同比下降,医院医疗质量和医务人员的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三是加强政风行风、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行业新形象。

(6)以新农合基金管理为杠杆,倒逼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今年1—3月,新农合基金超支280万元,产生的主因是部分医院降低入院标准,诱导住院和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管理,规范医院医疗行为:一是以审核报销药物为杠杆,倒逼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凡是没有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律不予报销兑付。二是以新农合医疗审核工作为杠杆,倒逼医疗机构消除医疗服务中弄虚作假、套取基金的行为,降低住院病人的例均费用,真正做到靠管理、服务、技术的提高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今年各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县级医院全部超省平均例次费用(4100元),乡镇卫生院存在小病大养,某乡镇卫生院三查以后,3天增加住院病人30多人,有些病人完全可在门诊治疗,不需住院。三是以绩效管理为杠杆,倒逼县合管办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县合管办绩效工资政策与个人利益挂钩,工作人员在审核、基金管理等方面出现工作失误,年底时是要扣工资的,所以,现在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大为提高。倒逼措施也逼出了实效,比如县医院3月份被县合管办扣减9000多元,于是,县医院加强内部管理,一是完善合作医疗考核方案;二是加强对违规科室和医务人员的惩罚力度、罚款4万多元;三是医院乱检查、乱收费有较大的好转。同时,县合管办要做好农村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工作,预计将由县农商行投资780万元开展这项工作。我县农村居民健康卡是将合作医疗一卡通、诊疗一卡通、居民健康一卡通、储蓄一卡通等“四卡合一”,这在全省是首创。

(7)认真抓好无偿献血工作。

(8)做好县卫生协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1、与时俱进,树立正确的发展观。7年前,我刚调到县卫生局工作,我县卫生工作,主要是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在全市还处于中下水平。为了赶超,那个时期我的工作思路和发展目标是在医改前,医疗机构要负债建设,业务为上,实现超常规发展,以速度实现量的跨越发展。5年后,我们实现了跨越发展,医疗机构在省市的排名飞速提高。20xx年,省卫生厅对全省357家二级以上医院进行综合考评(7大指标),县医院在全省排104名,在全市23个二级医院排第4名; 20xx年,更上一层楼,省对全省384家二级以上医院再排名(还是7大指标),县医院在全省排95名,在20xx年的基础上进位9名,在全市33个二级医院排第3名(即当阳、夷陵区、秭归县人民医院),再进位一名。20xx年,县中医院在省卫计委的考评排位上,在全省384家二级以上医院排名236名,全市8家二级中医院排名为第2名。我县乡镇卫生院在全市各县市整体实力第1名,郭家坝镇中心卫生院业务收入在全市近100家乡镇卫生院中位列第1名,在全市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前10名中,我县占7名。因此,从20xx年和20xx年,我连续两年在会上对同志们讲了我县医疗机构新的发展思路,即“县级医院加快发展、乡镇卫生院稳步发展,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要稳定在20xx年的收入水平上;各乡镇卫生院不能再以追求业务收入增长为主要目标,而应该要积极消化和纠正前几年跨越发展带来的医护比、护床比不达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在,县领导对卫生发展的要求更严了,不允许医疗卫生单位负债发展。因此,我们不可能再有20xx年至20xx年那样发展机遇,在大的项目发展上,我们自己已没有自主权了。过去,县卫生局领导集体大胆探索,前瞻性地抢抓机遇,使我县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实现了跨越发展,全面赶超了全市发达县市的乡镇卫生院。现在,我们要与时俱进,对过去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进行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就是乡镇卫生院在发展上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一是由追求发展速度向讲究发展质量转变;二是由追求扩大医院规模向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面转变;三是由单纯的追求医院经济效益向体现医院公益性并兼顾医院经济效益转变。

2、强化责任,在作风建设上要防微杜渐。我这里说的强化责任,是指强化各卫生计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强化党政主要领导反腐倡廉的主体责任,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他们不仅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理好自己,而且还要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二是强化党政主要领导纠正“四风”的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二十四实施意见”和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规定,切实解决本单位存在的“四风”问题。三是强化县卫生计生局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管责任,措施是“定制度、紧螺丝;强教育,抓监管;严处置,予调整”。过去个别二级单位负责人在高压线上走钢丝,尽管目前尚未发现二级单位负责人有重大问题,但小问题发现不少,如果不严加管理,防微杜渐,小问题将变成大问题,违纪问题将变违法问题。四是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完成本单位今年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主体责任,局今年对二级单位的考核将实行八个“一票否决”,即:一是本单位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二是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是有瞒报、漏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四是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进行调查处理的;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是有严重非法行医造成重大医疗安全事故的;七是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的;八是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局将对有以上八个方面之一问题的单位在年度工作考评和评先表彰时实行“一票否决”。

3、加强修养,卫生计生战线每个党员干部都要争做像白求恩大夫那样的人。我们每个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加强学习,修养情操,做到“五要五不要”,争做“十种人”。“五要五不要”: 即一要知学明志,不要“满罐子不荡半罐子荡”;二要知权明责,不要“糊涂官打糊涂百姓”;三要知事明理,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四要知人明道,不要“睁着眼睛说瞎话”;五要知荣明耻,“勿以善小而不为”。

争做的“十种人”是:做一个善于学习的人,做一个勤奋工作的人,做一个创新有为的人,做一个严于律己的人,做一个脚踏实地的人,做一个清正廉洁的人,做一个乐于助人的人,做一个有理想的人,做一个奋发向上的人,做一个像白求恩大夫那样的人,即我们每个党员干部都要按毛主席说的,像白求恩大夫一样,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以上要求,我与同志们共勉。谢谢。

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精神篇三

同志们: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座谈会,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是一次很重要的会议。会议期间,同志们讨论了粱书文庭长的发言和最高法院草拟的几个司法解释文件稿,交流了各地法院总结的一些审判实践经验,讨论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研究了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问题,并就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同志们反映,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了对民事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和解决了几类案件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增强了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信心。同志们认为,这次会议内容丰富,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是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的一次会议,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一次会议,是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的一次会议。这次会议,对于推动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会议即将结束之际,借这个机会,结合大家讨论的情况和提出的一些问题,我讲几点意见。

一、重视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正确认识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只有摆正这个关系,才会充分重视民事审判工作,才会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随着民事交往的日趋扩大,民事案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变化的总的趋势是,各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扩大。变化的总的特点是,在人身权益方面的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逐年上升。这种变化,使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与市场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任务也越来越重要和艰巨。所以,民事审判工作在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房地产案件,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育,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通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促进劳务市场的发育,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通过审理债务案件,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有利于资金的周转;通过审理企业名誉权、名称权案件,可以促进正当竞争,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通过审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其它科技成果权案件,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审理山林、土地、水利案件,可以促进土地、水利资源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可以促进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等等。由此可见,民事审判工作与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是直接相关的。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它为经济建设服务主要是通过审判具体案件,直接和间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而实现的。民事审判工作也是如此。不论过去或现在,民事审判工作都是通过审判民事案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直接和间接促进经济建设、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所不同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特别是与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民事审判工作直接为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当然,直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而间接促进经济建设发展也是不可缺少的,这两种方式,都是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只有各部门采取各种手段、各种方式为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建设才能得以顺利发展。

形势在不断的发展,我们的认识也需要不断深化。各级法院都应当正确认识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都应当重视民事审判工作。把民事审判工作置于与其职能作用相适应的地位,不断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我相信,我们做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一定会重视民事审判工作,也会有信心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也一定能够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我们要以实际行动,把民事审判工作做得更好来赢得各方面的支持,赢得各方面的重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总的要求,就是要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武器,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在新的形势下,开创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把民事审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各级人民法院既要全面抓好民事审判工作,又要重视并重点审理好那些与经济建设、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案件,以此来推动其他各项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搞好调查研究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最高法院对调查研究工作一直抓得很紧,任建新院长在每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都强调这个问题。从这次会议各地选送的材料和同志们座谈交流的经验可以看出,近几年来,各高、中级法院对调查研究工作是比较重视的,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一点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客观形势发展变化很快,调查研究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我们对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些新领域的许多情况了解得不深不透,对许多问题还把握不准,对解决问题的办法也研究不够。关于今后如何搞好民事审判的调查研究工作问题,粱书文同志的发言中已谈了一些意见,我完全赞成,不再重复。在这里我再强调以下几点:首先,要提高对调查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只有思想认识提高了,才能做好这项工作。粱书文同志在发言中把调查研究作为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措施来强调,这是完全正确的。在新的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民事审判有许多新的领域、新的课题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解决。比较突出的是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的问题。人身权、著作权、婚姻家庭案件中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只有把情况摸准了,把问题吃透了,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使民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服务。因此,不了解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就搞不好民事审判工作,也就谈不上为经济建设更好地服务。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大力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是新形势下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重要问题。而不是可有可无,可抓可不抓的问题。各级法院都要把这项工作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联系起来,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二,调查研究要围绕民事审判工作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个中心,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目前各地法院力量都比较紧张,人员少,任务重,调查研究不可能全面铺开,可以选择某一个专题,甚至某一个问题进行调查。要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地进行。要强调调查研究工作的计划性和目的性,调查、了解某一方面的问题就要把情况和问题摸透,要有一定的深度。比如,房地产案件较多的法院可重点调查研究房地产案件的情况和问题,名誉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地方可重点调查了解这两类案件的情况和问题。光调查了解还不够,还要从调研中去寻找、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前几年,有的省高级法院对婚姻家庭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写出了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调查报告,这种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方法是应当予以肯定和推广的。

第三,我着重谈一谈房地产案件的调查研究问题。根据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今后房地产案件一律由民庭受理。房地产案件中关于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土地有偿使用方面的案件是近几年开始出现的,法律、政策规定都不够完善,法院也缺乏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因此,加强对这类案件的调查研究尤为重要。会上有的同志要求具体明确房地产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房地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问题能否请同志们先作些调查研究,提出你们的意见和看法。最高法院制定文件,进行司法解释,也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要吸收和参考各级法院的意见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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