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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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的一种回顾,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未来的挑战。完美的总结可以通过反复修改和润色达到更好的效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写总结提供一些启发和思路。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干部成长的“助推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读书心得1000字3篇,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干部考核条例》,必须会,绘好干部教育、严管厚爱、能上能下、容错纠错“四张图”,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绘好“干部教育培训图”,提升专业能力。丰富培训内容。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需求,确定培训的主题、内容,重点抓好思想政治建设这个根本,分层举办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扶贫能力、基层党建、职业道德等班次,强化理论武装、党性教育和专业技能,同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和参训干部类别设置培训内容,做到各有侧重,因人施教,着力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拓宽培训渠道。办好“集中课堂”,以党校作为干部教育的主阵地,建立健全干部轮训登记及通报制度,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打下良好基础;架设“网络课堂”,依托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教学平台、微信课堂、红星云等,组织干部参加网络在线学习,在学习中推行定期提醒、优秀课程推荐等制度,增强学习效果;开拓“异地课堂”,积极创造条件,选派年轻干部到省、市直机关单位或经济发达地区跟班学习和挂职锻炼,选派优秀干部到“三重”一线工作锻炼,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培训方式。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座谈会、交流会等,积极邀请专家、学者、优秀党组织书记等开展宣讲活动,准确领会把握党的思想精髓、核心要义和丰富内涵,全面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培养自我约束的良好修养,提升专业能力。
绘好“严管厚爱考核图”,增强内在动力。从严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对干部的思想、品行、业务、实绩等全方位进行细化、量化考评,确保干部切实遵守组织制度;严格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来管理干部,对踏实做事、做出实绩的干部在提拔、绩效奖金上给予政策倾斜,对执行力弱、碌碌无为的干部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提高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干部的主观能动性。从严监督。通过日常监督、临时抽查等形式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干部自身更要虚心接受来自群众、上级、自身等各方面的监督,有错及时纠正;开创群众监督干部制度,由群众对干部进行监督并打分,满意率达不到要求的,进行一次调整,若调整过后仍达不到要求,领导应对其诫勉谈话,敲响警钟;要随时高悬责任追究这把利剑,纪检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在工作中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害的,要坚决予以追责,对在工作中敷衍了事、行动迟缓的,要坚决予以调整,从严考核。推行“分级分层次、全员全过程”绩效考核管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设立干部“岗位责任清单”,定期亮相实绩,让好干部公开得到认可;建立正面激励机制,既要求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不偷懒、不抱怨,切实完成自身的各项任务,又要在精神上给予表扬,物质上给予满足,加大褒奖力度,对干部切实做出的优秀成效给予充分的肯定,以此激励干部进一步发展,增强内在动力。
绘好“能上能下激励图”,激发干部活力。充分发挥“上”的正向激励作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必须在推进“下”的同时,着重让优秀干部“上”得来,树立鲜明正确用人导向,要将好干部的标准落到实处,通过薪酬、奖金、福利等物质奖励以及情感认同、评优表彰、选拔重用等措施,来调动干部积极性,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到重用。充分发挥“下”的反向鞭策作用。突出抓好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并按照人岗相适、宽严相济,切实疏通“下”的渠道;对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等正常“下”的干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及时办理组织手续,不延迟、不拖沓;对存在中央规定明确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情形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的,应坚决按规定予以处理,视情况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构筑能上能下常态化机制。要坚持把从严治吏贯穿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强化对干部“八小时外”监管,全面掌握干部情况;要研究制定整治干部“为官不为”办法,向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亮剑”,重点整治干部队伍精神状态不佳、工作标准不高、工作落实不力、担当意识不强、创新精神不够、工作纪律散漫等方面问题,让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无处遁形,积极为干部能上能下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绘好“容错纠错责任图”,释放发展潜力。准确把握容错类型。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做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着力发挥容错效用。容错纠错必须坚持挺纪在前,对忠诚者包容、对改革者保护、对探索者鼓励,绝不是一些乱作为者的“免罪牌”,更不是违法违纪的借口和理由;应坚持抓早抓小,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认真做好事前防错、事中纠错和事后容错,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切实为不为的人“敲警钟”,为敢干的人“兜住底”,为敢想的人“开绿灯”,真正把这项制度的激励导向作用发挥好。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不断完善健全决策责任制度,推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各个岗位权责清明;不断推进绩效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在健全组织绩效管理和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基础上,实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岗位责任追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协同联动,做到容错纠错不纵错,夯实赏罚分明、公平公正的制度基础,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
干部考核是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考核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新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就是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突出实绩导向,激励干部以更实的作风、更好的状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而不懈奋斗。但评实绩,必当先“三问担当”。
政治担当足不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还面临着六种危险,就像悬在全党头上的利剑,需要全体党员干部时刻高度警惕。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不收手、不收敛,为什么?就是控制不住心中的欲望或甘于被围猎,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定力不足,失去自我,不能时刻强化“四个意识”,做好“两个维护”,这样的干部很难相信他能够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思想滑坡、立场不稳、站位低下,其“实绩”越大,影响越坏。其所谓担当只能是假担当、伪担当、恶担当!
履职担当强不强?评价干部必重实绩,重公论。中央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就是要将那些有才之士选出来,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机会有舞台;就是要把能履行岗位职责、解决实际问题、创造工作实绩的干部推到前台,切实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考察识别干部,要注意重要关头、关键时刻。”事实上,有些干部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时,在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犹豫不定、瞻前顾后,打着小算盘,能躲不上,该上却让,有了好处就扑,有了困难就放,零零总总。所以,论履职能力不仅要看其平时表现,更要论其“千磨万击还坚劲”的担当韧劲,论其“粉身碎骨浑不怕”的担当狠劲,论“宜将剩勇追穷寇”担当冲劲。进入新时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时,干部履职担当尤为重要。
作风担当硬不硬?在抗日战争艰苦奋斗的时刻,中国共产党领导了延安整风运动,使党的思想达到了高度统一,实现了党内空前团结。李乐成书记向全市组工干部提出了“有排名争第一,有评比争先进,业务工作出经验”的要求,其根本前提就是作风要过硬。“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率先垂范,雷厉风行,精益求精,则上行下效,否则就会“上梁不正下梁歪”。也有部分领导干部或唯经济指标,以为其他都不重要,单位日常管理松散,党建工作涣散,或唯安稳,不求无功,但求无过,或唯当“好好先生”,一团和气,从未红红脸出出汗,或唯以“打太极”为乐,万事能缓则缓,能拖则拖,能推则推等,凡此种种,都是作风不实的表现。广大干部要积极响应“在对标看齐中坚持一流追求”“在服务大局中争创一流业绩”“在竞进有为中保持一流状态”的“三个一流”的要求,高度重视从转作风改作风正作风开始,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大兴忠诚老实、真抓实干、奋勇争先、清正廉洁之风,为体现真担当,创造新业绩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论实绩与讲担当,实乃相辅相成。唯有以担当为基石,方可成就实绩之大厦。因此,凡党员干部,若评实绩,则必应发此“三问”,将“担当”二字内化于魂,外化于行,延伸于神。
“治本在得人,得人在审举,审举在核真。”科学有效的考核,是大胆选用干部、坚决调整干部的重要手段,也是激励、约束干部的重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为新时代干部考核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激励引导着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奋斗前行。
正确的用人导向,是对干部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用好一个人就能激励一大片人。总则中“注重发现和培养优秀年轻干部”体现党对推动优秀干部的涌现及其成长的重视。在这样的环境下有利于培养一代有一代可靠的接班人,大力发现选拔优秀的年轻干部,是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
“把政治标准发在首位”,“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研究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等修改说明党对于人才严标准、旗帜鲜明讲政治。同时也体现党择天下英才而用的胸怀,努力把优秀的人才纳入进来,大有广招天下贤士的风范。
条例在考核结果确定上,把综合分析研判作为前置环节,有助于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将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明确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将进一步推动能上能下、治庸治懒,使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考核不只是简单的一个过程或一个结论性的结果,而是要形成一种风向标作用,用考核这根指挥棒来激励更多的领导干部去砥砺奋斗,去建功立业。显然考核必须要突出鲜明时代特点和政治引领。
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落实习总书记要求必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让选出来的干部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唯有从严监督的工作做扎实,择优而任才有坚实可靠的基础.
把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起来,才能推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顺利发展,但也要避免带病提拔,避免那些“两面人”干部,因此在领导干部的考核上就需要做到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干部考核条例》注重从不同的方面去考核考察领导干部,确保了领导干部考核的精准度。
考核不是依样画葫芦,而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体现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具体情形和评价标准,推动工作落实和担当尽责。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以及岗位职责规范,作为确定考核内容的重要依据。
司马迁在史记中曾说过“为官择人,不可造次。用一君子则君子皆至;用一小人,则小人竞进矣。”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进一步提高干部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使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在全党全社会蔚然成风,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动力。
考核干部是组织对干部工作表现的一种评估和激励机制,是提高干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通过参与考核,我深感其对我的工作和成长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下面我将分享一下我在考核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明确目标,做好准备
参与考核需要明确目标,并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我要根据岗位职责,确定自己的工作目标和重点。然后,细化任务,合理分配时间和资源。此外,我还会主动学习和掌握与岗位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准备充分,才能在考核中表现出色。
第三段:持续反思,不断提升
在考核中,我会不断反思自己的工作表现,并总结经验教训。我会针对自己存在的不足之处,制定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例如,我注意到自己在团队协作方面还有待提高,于是我主动参与团队讨论,学习合作沟通的技巧,提高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通过持续反思和改进,我逐渐提升了自己的工作能力。
第四段:与他人交流,互相学习
考核过程中,与他人的交流是非常重要的。我会与同事、领导和下属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沟通,互相学习、借鉴对方的经验和优点。通过与他人的交流,我不仅扩大了自己的知识储备,还开阔了思维,拓宽了视野。并且,从他人的反馈中我也能得到更多的鞭策和激励,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第五段:保持积极心态,实现自我突破
在考核中,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保持积极心态是至关重要的。我会始终保持乐观的心态,不被困难和压力击倒。同时,我也会时刻反思并调整自己的态度和行为,以便实现自我突破。通过不断地超越自我,我能够不断提高自己,为组织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通过参与考核,我深刻认识到考核在干部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性。明确目标,做好准备;持续反思,不断提升;与他人交流,互相学习;保持积极心态,实现自我突破,这些是我在考核中的心得体会。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并且不断总结经验,以便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种工作挑战。
干部档案是党和政府管理干部的重要手段,创建和管理干部档案是干部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的管理,确保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党中央近期颁布了《干部档案条例》,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指导原则,深化了干部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我深感担任干部是一项重要的责任,遵守干部档案条例是我们作为一名干部应当努力遵守并持之以恒的。
第二段:深化管理制度意识
《干部档案条例》强调了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我深深地认识到这对于整个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仅需要了解制度的运行情况,更需要紧密地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管理制度的精髓和要求。通过参与实际操作和积极反思总结,我更加明确了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准确记录、批评与教育以及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这也进一步激发了我完善制度建设的热情和决心。
第三段:严格操作要求与原则
《干部档案条例》对于档案管理的要求是严格而具体的,并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如真实性、完整性和机密性等。在实践中,我切实感受到这些要求和原则的重要性,它们有助于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维护组织的纪律和权威。因此,我在具体操作中要始终坚持这些原则,尤其是在档案的整理和归档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的专业性和责任心,做到事事有依据、事事有证据。
第四段:提高干部挂职的管理水平
近年来,干部挂职锻炼成为培养和选拔干部的重要途径。《干部档案条例》中也对干部挂职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管理措施。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我对于干部挂职管理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挂职期间,我通过全面梳理干部信息、详细记录工作情况和经验总结,更好地管理干部档案和提高挂职工作的效果。通过“干部档案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更加明了干部挂职是一项全方位的工作,它不仅与档案管理有关,更与干部能力培养、选拔和使用有密切关系,所以我们干部在挂职工作中要更加注重细节,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第五段:总结与反思
《干部档案条例》是一部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法规,它对于进一步改进干部工作、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干部,我将把学习和实践《干部档案条例》作为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不断提高对干部档案管理的认识和水平,做到严格遵守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服务。
总之,《干部档案条例》对于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作为干部应当在实践中积极参与学习和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工作,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干部档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人民,做到位高权重、位重权出彩的干部。
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按照上级党委关于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条例》的工作要求和集团党委的工作部署,自己通过集中学和个人自学方式,对《考核工作条例》原原本本地研读,逐章逐条领悟,下功夫从总体上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和中心要义,现结合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和体会。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健全是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巩固和加强领导地位的根本保证。我认为,要学习贯彻落实好《考核工作条例》,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充分认识修订《考核工作条例》重要性和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把《考核工作条例》作为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的有效手段,在组织建设中发挥干部考核的标尺、指挥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设虽已取得一定突破,但面对新时代中央管党治党工作的不断深化发展,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无论在时间、空间还是本体上都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强化分类考核、近距离接触干部、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重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就是要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解决当前干部考核工作和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指明了方向。
二是要强化政治引领,突出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导向性。
三是要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真正发挥考核评价在干部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运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等多种方式,实现干部考核常态化、制度化,增强考核的针对性,重点对干部在实施重大决策部署、完成重点工作任务、解决突出矛盾和日常作风表现等方面全面考核,决不能以简单的测评打分作为考核的唯一标准,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深入实地调研走访等方式,即时、动态、连续地跟踪了解干部工作和作风建设情况,把日常谈心谈话作为组织部门考核了解干部的重要方法和常态化措施,从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掌握各类干部的工作和生活轨迹;要对干部基本信息的全面归类、将干部干了什么事、干成了什么事、突出业绩和贡献等客观性指标纳入考评体系,为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优化配置等提供支持,最大限度地保证干部综合考核结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四是要评价与激励结合,让干部在工作中愿担当、敢担当。
要注重激励和约束并重,聚焦实践实干实效相结合,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树立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保证大多数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让少数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这是风向标、指路牌。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干部考核要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重要作用。把握好严管厚爱尺度,因此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非常必要,不仅要在政治上、纪律上、行动上、执行力上严格要求党员干部,还要以辩证法的姿态宽容干部,在考核过程中应做到宽严并济,客观公正的评价,让真正勇于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在新时代的发展中发挥出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条例》,把对党政干部考核的“软指标”变成“硬标准”,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们要自觉把《干部考核条例》的贯彻落实在行动上,作为行身立事的“谋事之基、成事之道”,不仅把《干部考核条例》作为一种约束,更是一种动力,不断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练就过硬本领,履职行责,勇于担当,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地开展好、完成好。
第二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贯穿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等“五大体系”的全过程,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础,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关键是要抓实。
一是考核工作力量要配强。任何工作要靠人去落实,人员不优不强,往往使工作成为一种应付。过去针对领导干部考核也出台了一些文件规定,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平时考核、专项考核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年度考核重要目的就是评定考核等次,造成这种情形的重要原因是考核工作力量不够。
二是考核信息要共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考核信息共享平台,对考核过程中的关键信息长期保存利用,并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综合分析,避免以往考核信息只存在工作人员的笔记本、脑海中的碎片化现象。
三是考核结果要用好。考核结果的运用是关键,没有结果的运用就会使考核过程流于形式。要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同时要将考核关键信息和结果及时地向干部反馈,帮干部找到自己的不足和整改方向。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一个伟大创举,这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考核有了进一步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了干部考核的标尺、指挥棒作用,进一步激励党政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我认为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首先要主动认真学习好《条例》,逐章逐条、原原本本地学,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实质内涵,对不明白的条款要开展专题讨论,切实做到学深悟透;其次,还应组织集中学习,对标对表以前干部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来学习,找准存在问题的根源,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再次,应把领导干部日常考核放在首位,让党政领导干部认清自我,改进缺点,认真履责,让勇于担当,一心扑在事业上的党员干部体会到成就感、获得感。因此,我认为要落实好《条例》有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强化责任担当,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注重激励和约束并重,聚焦实践实干实效相结合,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树立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保证大多数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让少数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这是风向标、指路牌,运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等多种方式,实现干部考核常态化、制度化,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决不能以简单的测评打分、某项工作业绩作为考核的唯一标准,从不同方面进行考察评价,防止弄虚作假。
二是强化能力标杆,适应高质量发展。推进招商引资和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对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把调查研究作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带着问题深入一线,确保开展工作时抓住关键、有的放矢。不断提升能力素质、练就过硬本领。针对专业领域内的问题难点,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将新经验新方法引进吸收,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模式,加快弥补知识空白、能力短板,促进自身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是强化政治引领,适应高质量发展。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干部考核要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重要作用。把握好严管厚爱尺度,因此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非常必要,不仅要在政治上、纪律上、行动上、执行力上严格要求党员干部,还要以辩证法的姿态宽容干部,在考核过程中应做到宽严并济,客观公正的评价,让真正勇于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在新时代的发展中发挥出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实施绝非一朝一夕之事,高素质干部的培育也非一时之功,需要长期和持续地加以努力推进,这客观上要求新时代党政干部的考核评价绝不能仅仅满足于“结果式”的总结性考评,更应立足于“过程式”的角度作出动态考量,以此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组部部长陈希在组织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以高质量干部考核促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广大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干部考核是引导干部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的“指挥棒”。各级要用好用活用实这个“指挥棒”,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干好本职工作,想干事、愿干事、干成事,让干部考核为干事创业“添柴加薪”。
坚持“考”有实据,激励干部“想干事”。干部工作各有分工、思想汇报范文各有特点。只有细化考核、量化考核,才能使干部工作更有可比性,更着眼于公平,更能激发干事创业的内在动力。要围绕政治素质考核、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考核、作风建设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内容,健全完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真正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有效促使干部忠诚干净担当作为,形成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要坚持精准科学、客观公正,不断强化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加强综合分析研判,保证考准考实,让身处在每一个岗位上的干部都意识到责任和压力,感受到关爱激励的魅力,体会到担当作为的成就,使干部考核成为发现、表彰、奖励有担当有作为干部的重要载体,用干部考核的实据激励干部“想干事”。
坚持“评”有实招,激励干部“愿干事”。干部最在意、最看重的是组织上对自己的评价。公心公正、公平公道地评价干部表现,对干部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客观公允评价干部,能够形成正向机制,评准一个人就能激励一大片,评错一个人则会打击一群人。要把综合分析研判作为干部考核的前置环节,立足考准考实、考全考深,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和评价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显绩与潜绩等情况,防止单纯看“显绩”“排名”“成绩”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多少确定干部考核结果。要坚持对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理直气壮为其撑腰鼓劲,客观公正评价功与过,消除干部干事创业顾虑,卸下思想包袱勇往直前,一心一意想“思路”,真抓实干谋“出路”,用干部考核的实招激励干部“愿干事”。
坚持“奖”有实惠,激励干部“干成事”。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是干部考核的基本任务,只有奖赏及时到位,真正让担当者受认可、得实惠,真正让担当者体现价值、名利双收,才能催生愿为、想为、主动作为的内生动力。要坚持奖优罚劣、激励担当,认真落实干部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要大张__鼓表彰奖励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__帜鲜明批评鞭策“昏、懒、庸、贪”型干部,真正做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心寒,不让一线的干部失落,不让带“病”的人提拔,形成有为者有位、优秀者优待、担当者担当的良好干事创业局面,用干部考核的实惠激励干部“干成事”。
第四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更好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党中央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2014年修订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履行选人用人主体责任。要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正确方向。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要坚持事业为上,拓宽用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落实从严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强化纪律监督,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要切实加强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干部任用条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会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第一段:引言(150字)
考核干部是管理者对干部工作表现进行评估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和提高工作质量,而且有助于推动组织的发展和进步。我作为一名普通干部,经历了几次考核,深刻体会到考核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也从每次考核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正确心态(250字)
在考核干部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保持正确的心态非常重要。首先,面对考核需保持积极进取的态度。考核不仅是对工作的检验,更是对个人能力和潜力的检验,我们应该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将考核作为一次提升自己的机会。其次,在考核中要保持平常心。有时,考核无论成绩是好是坏,都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压力和情绪波动,但我们应该学会控制情绪,客观看待考核结果,找出自身不足并主动改进。最后,要保持谦虚与进取的心态。无论在哪个岗位,我们都应该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考核。
第三段:自我调整(250字)
考核是对干部工作表现的全面评估,因此,我在考核中也感受到了自我调整的重要性。首先,需时刻保持学习和进步的态度。干部需要具备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技能的能力,通过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方式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其次,需要实时反思和总结自己的工作,及时调整工作中的不足和偏差,提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此外,要在考核中保持自信。自信是成功的重要因素,只有相信自己能够胜任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应对各项考核。
第四段:团队协作(250字)
在考核干部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干部工作往往需要与其他同事共同合作,共同完成任务。因此,在考核中要注意与他人之间的合作和沟通,要学会倾听他人的观点和建议,尊重团队成员的不同意见。此外,要学会主动承担和分享工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到团队工作中。团队的成功往往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和团队的默契,通过团队合作,不仅可以更好地完成工作,也可以在考核中获得更好的成绩。
第五段:反思与改进(300字)
考核是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过程,通过考核,我们可以及时发现自身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因此,在考核结束后,我会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反思,并主动寻求改进的方法。首先,要总结经验教训,找出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和不足原因。其次,需要制定合理的目标和规划,针对不足之处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最后,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调整和改进,同时,也要保持忍耐和恒心,不怕遇到困难和挑战,在面对问题和困境时,要有勇气迎难而上,努力克服。
结尾(100字)
通过多次考核,我深刻认识到正确的心态、自我调整、团队协作以及反思与改进等方面对于干部考核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加强自己的学习和提高,不断调整和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以更好地应对各项考核,为组织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党员 干部条例是党内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党员干部要严守的行为规范。近年来,党员干部条例的修订和落实工作一直是党内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名普通党员,我深入学习贯彻党员干部条例,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思考和体会。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就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分析和反思,以期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党员干部职责。
首先,党员干部条例对于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应具备坚定的共产主义思想、忠诚的党性和纯洁的品德。党员要时刻坚守党的理想信念,做到政治上忠诚、思想上统一、行动上一致,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和堕落。我深感自身对于党性修养的不足,于是我着重加强了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关注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注重言行一致。通过这些努力,我逐渐增强了对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其次,党员干部条例对于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作风问题一直是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党员干部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禁铺张浪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也存在不足,于是我在工作中注重细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并降低浪费。我还加强了与群众的联系,倾听他们的呼声,并克服了一些不良习惯,如拖延、偏听偏信等。通过这些努力,我提高了自己的工作水平,也增强了与群众的关系,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和信任。
第三,党员干部条例对党员干部廉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干部要自觉防止腐败,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做到廉洁自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深知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做到廉洁的同时也要引导身边的人做到廉洁。我自觉抵制一切可能导致腐败的因素,积极主动地参加廉政教育活动,通过学习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增强了警示教育的效果。我还加强了自我监督,定期检查和自我约束,对自身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通过这些努力,我将廉洁自律融入了自己的工作生活中,坚决抵制了一切可能导致腐败的因素,保持了清正廉洁的形象。
第四,党员干部条例对于党员干部能力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党员干部条例的指导下,我注重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素养。我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不仅扩充了自己的知识面,而且提高了自身的能力水平。我还注重和同事之间的交流和学习,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共同进步。通过这些努力,我认为自己在专业能力的提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也更好地发挥了自己的能力。
最后,党员干部条例对于党员干部之间的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干部之间要互相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产生。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积极参与组织开展的党内监督活动,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对身边的不正之风进行了及时的批评和提醒。我还加强了自己的自律,遵守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和调查。通过这些努力,我认为自己不仅是党员干部条例的执行者,更是监督者,更好地发挥了监督的作用。
总之,党员干部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对于党员干部的个人修养和职责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将继续以党员干部条例为指导,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并以实际行动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在党员干部条例的引领下,我会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党员干部。
为确保教育实习生认真进行实习,有效地提高实习质量,特拟定如下成绩考核条例。
1、评定方法
实习成绩以百分制记。
2、评定程序
(1)实习生自我鉴定;
(2)实习小组间讨论相互鉴定
(4)在全面考核、鉴定的基础上评定优秀实习生(比例为25%);
(5)各教育实习生填写鉴定表,一式两份。
3、有关规定
(1)实习态度或教育实习报告质量考核不合格者,整个实习成绩不及格:
(2)无故不参加实习者,实习考核作不及格处理;
(3)参加实习,无书面实习报告,按不及格处理;
(5)实习报告和实习环节的有关扣分按相关条例由指导教师执行;
(6)实习过程中善于观察,独立思考,有独到见解或有创造性建议者,有立功表现者,给予加分。
近年来,我国干部队伍建设一直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队伍的行为,确保干部健康成长,党中央出台了《干部条例》,这是一部为干部制定的行为准则,对于培养优秀的干部、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我认真学习干部条例,深感受益匪浅。在学习干部条例的过程中,我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为我的工作和人生道路指明了方向。下面,就我的心得体会进行分享。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党员干部应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党员干部是党的骨干力量,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到党的形象和党风政风。《干部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干部的道德品质要求,要求干部必须保持正直廉明的工作作风,做到清正廉洁,警钟长鸣。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深感责任重大。我时刻提醒自己,要时刻保持道德自律,不贪污受贿、不徇私舞弊,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其次,我认识到党员干部应以身作则,做到带头遵纪守法。《干部条例》要求党员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廉洁自律。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都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修养,坚守正道、热心公益、严格遵守法规。只有以身作则,党员干部才能真正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为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榜样。
再次,我认识到党员干部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服务百姓。《干部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干部要紧紧围绕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为人民谋幸福、为人民担责任。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深感自己应承担起为人民服务的责任,积极投身到为人民办实事、解民忧的实际行动中。我常常想到幼儿园的教学工作中,多一份耐心,多一份关爱,多一份奉献,尽力做好每一名孩子的教育引导工作。
最后,我认识到党员干部应加强学习,保持精益求精的态度。干部是党和政府的中坚力量,但干部队伍的素质水平直接决定了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干部条例》要求党员干部要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成为具有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的优秀干部。我时刻铭记这一要求,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做到学有所成、行有所得。只有不断学习进取,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为党和政府工作更好地服务。
综上所述,学习《干部条例》给我带来了很多的触动和思考。我认识到党员干部应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做到更加清正廉洁;党员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党员干部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服务百姓;党员干部应加强学习,保持精益求精的态度。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以更饱满的热情和更扎实的工作作风,投身到为人民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之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阳春三月,温风习习,我们又迎来了一个新的学期,正所谓新学期新气象,我们团委科协科技竞赛部在院团委的领导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下面我来介绍一下我部三月份的工作总结。
从开学到现在我部还没举行活动,但由于要举行运动会以及为了学院的荣誉,我们部门带领了两个项目,分别是60人x30米蛇形跑和男女混合跨栏。首先我们对人员进行了工作分配,然后在副部长的带领下进行了简单的培训,还找来了大二学长学姐进行指导,接下来就是对所有报名选手进行成绩测试,优胜劣汰,选出优秀的选手进行训练。最初选手与我们配合的很好,每次训练都很积极,过一段时间后,由于有的同学参加了好多项目,有时就没去,对此我们进行了协商,选手都很满意,现在我们已经到了求细节提成绩的阶段了,我们一定会在剩下的十几天中继续努力,把成绩再提升一步,争取在运动会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在这次小活动中,我们科技竞赛部上下团结一致,每个人都迸发出了巨大的激情,都为自己是科协人感到骄傲。当然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我们也有不足的地方,有时在进行训练时时间地点没有合理安排好,与大多数选手的时间相冲突,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与每位选手做好沟通,确保选手都能来训练。
这次活动我们不光与各位同仁增加了友谊与交流,还改进了自己的不足,也锻炼了我们的身体。我们汽车学院团委科协科技竞赛部是一个团体,更是一个家。这里有工作有团结,更有交流与合作。最后祝汽车学院团委科协更上一层楼,祝汽车学院在运动会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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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两项法规的出台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现实需要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如原《廉政准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原《党纪处分条例》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两项法规的修订及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
二、两项法规的出台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党的以来,从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到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从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到强化巡视监督,管党治党、正风肃纪的一系列组合拳,直面“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具有以下鲜明特征:一是以党章为遵循,维护党章权威。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二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标准;《条例》开出“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正是这一高一低、一正一反,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全党一体遵守的道德和纪律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三是坚持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依“纪”、一个依“法”,二者界限清晰,不能混淆。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严明党纪,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充分体现了党纪特色和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
三、两项法规的出台必将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拥有一整套党内法规制度,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作为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法宝”,党内法规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加以完善,才能更好发挥管党治党之“重器”的作用。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就是不断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修订后的准则,作为面向全体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在纪律方面的“负面清单”,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准则和条例体现了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既是为全体党员制定的行为规范,也是向全国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执行这两项法规,既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又严明党的纪律戒尺,就是要把党章的权威树起来、立起来,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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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系团干部规章制度表
1.按时完成上级组织递交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2.按时参加例会,并汇报近期工作情况
3.认真对待月思想汇报工作,并按时上交汇报
4.应主动承担工作,保质、保量并达到高效地完成任务
5.需要发挥团队协作和吃苦耐劳精神
7.必须以身作责,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8.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需要向负责人请假
9.要遵守学生手册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10.不得无视校规,带头违反
11.不得顶撞上级,在团干中搞分裂活动
12.要积极的.参与党团活动,发挥共产党精神
13.密切联党群众,主动与同学交流
14.要学会处理团总支的日常工作及文档保管
15.要根据上级通知,及时部署阶段性任务
财经系团总支内部成员的规章制度
1.团总支干部要以身作则,在各方面起带头作用,工作积极主动,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的工作热情。
2.各部门必须明确分工,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工作部署精心策划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义务。
3.各成员严格按照活动流程组织各项活动,努力调动部员的积极性。
4.不可以无故迟到,无故缺席,无故早退。
5.不可以和书记顶撞,学会协调,遇事冷静沉着。
6.对于各部门临时布置的工作要认真高效地完成,不得敷衍了事。
7.当遇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时,首先考虑集体利益。
8.待人宽厚,有礼貌。
9.组织活动时,需要申请,不得擅自搞活动。
10.不可漠视团队精神,搞个人主义
11.若有事不能赴会,要好好协调内部关系,向会议负责人请假,达到高效处置。
12.须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分管本系的团总支日常联系工作,好好配合他人。
13.必要时配合其他各委员开展团工作。
14.每月的思想汇报必须写出真实情感,不能敷衍了事。
15.必须有高度的爱党热情,帮学校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5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6、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从业人员在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9、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每题3分,共30分)
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a、主管机关报告b、员工公告c、社会公告d、媒体公告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a、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b、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c、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d、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3、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a、县级b、市级c、省级d、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a、半小时内b、一小时内c、两小时内d、立即
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a、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b、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d、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a、内容b、措施c、方式d、频次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a、重大问题b、重大隐患c、重点问题d、重点隐患
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a、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
b、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
c、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d、出具严重失实或者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9、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a、节假日带班制度b、现场带班制度c、现场监督制度d、安全监督制度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a、一般事故隐患b、一般事故风险c、重大事故隐患d、重大事故风险
三、简答题(每题20分,共40分)
答:(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答:(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近年来,干部教育一直都是我们党致力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工作,促进党员干部健康成长,我党于2018年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条例》。通过学习并实践这一条例,我深感其对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经历,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干部教育的核心任务。干部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作风习惯。政治素质是干部教育的核心,在党性教育中,党员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意识,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业务能力是党员干部必备的素质之一,我们要不断提高专业技能,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同时,干部教育还要着重培养良好的作风习惯,即廉洁自律,实事求是,勤政为民等。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核心任务的重要性,才能够进一步推动党员干部的成长。
其次,我们要注重实际效果评估。干部教育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内容的传递和转化过程。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实际效果的评估。在干部教育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培养党员干部为群众谋福祉、架起联系群众的桥梁。同时,我们也要注重提高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使之能胜任岗位工作。只有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出良好的效果,才能够真正达到干部教育目标。
再次,我们要不断创新方法手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干部教育工作也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因此,我们要不断创新方法手段,提高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教育手段,如组织学习讲座、组织实地考察、举行座谈会、开展集体讨论等。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利用新媒体、互联网等手段进行远程教育、在线学习等方式,提高学习的效果。只有不断创新的方法手段,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党员干部的学习和成长。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是保证干部教育工作规范进行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教育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例如,要制定明确的学习计划和学习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制定专门的奖惩办法等。只有建立起健全的制度,才能够更好地推动党员干部的学习和实践。
综上所述,干部教育条例对于我们党员干部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明确核心任务,加强效果评估,创新方法手段,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干部教育的深化和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为党员干部的成长提供有力支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更大的成效。
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在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面,收到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市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干部任用条例》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委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市委常委一班人带头学。利用市委常委会和中心组学习的时机,及时组织领导干部专题学习。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选拔任用干部程序图》制成匾牌,分别挂在常委会议室和组织部会议室,便于及时提醒,遵照执行。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又把《干部任用条例》与《意见》相结合进行学习,使市级领导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其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在市委的示范带动下,全市45个党委和16个党组都能把《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列为学习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了上下协力,学用《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两结合,增强了学习贯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是发动干部群众广泛学。全市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把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5+1”文件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做到学深、学透、学扎实。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委、济宁市委《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及时印发竞赛题2000多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竞赛活动。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有了充分的'了解。
三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深入学。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进行了专题学习,并围绕《意见》提出的几个突出问题和要求开展专题讨论,引导全体组工干部结合我市实际思考和探索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创新做法,从而增强了全体组工干部学用《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自觉性。
二、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形成了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从选拔任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入手,不断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态度鲜明,勇于接受监督。市委认为,一个地方“吏治”清浊,首先取决于这一级党委用什么样的态度选拔使用干部:处以公心则清,处以私心则浊。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市委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谁发现市委在用人问题上不坚持原则,搞任人唯亲、以人划线、以地域划线、以领导者个人好恶划线,都可以举报。只要反映问题属实,市委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同时,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市委常委会向全市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郑重作出了廉政承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用人,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凡是向市委常委跑官要官的一律不接待,不推荐,不提拔,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并告知纪检、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今后对这样的同志要注意观察。”市委旗帜鲜明的态度,有效杜绝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的发生。2004年7月至今,全市累计调整交流科级以上干部141人次,到龄离岗67人,没有收到一封反映用人问题上存在不正之风的群众来信。
2、严格标准条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市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选用干部。首先,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本着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要求,坚持“凭实绩、重德才、看民意”选用干部,使一批政治素质好,思想解放,文化程度高,懂经营会管理,政绩比较突出的年轻干部进入了领导班子。其次,市委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严格按照领导干部职数来配备干部,并根据岗位的职责和干部的特长进行合理安排,尽量做到人岗相适,使干部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第三,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必备的基层工作经历和党校、行政院校培训经历。近年来,我们严格按照此条件选任干部,而且新提拔的干部均是经单位民主推荐、组织部审核在册的科级后备干部。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员,每个党员干部都应该时刻牢记入党宣誓的庄严承诺,时刻保持对党忠诚、服从组织、坚持原则等优秀品质。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党员干部职责,我始终以党员干部条例作为行动的指南和行为的准则。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深入的思考,我对于党员干部条例有了一些新的体会。
首先,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是每个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党员干部条例要求我们注重学习,提高科学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在实际工作中,我意识到只有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因此,我不断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课程,并利用业余时间读书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此外,我也注重提高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实践和总结,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工作素质和能力。
其次,坚决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员干部的形象是党员干部应有的行为准则。党员干部条例要求我们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章和党的其他纪律,增强责任感和规划意识。在党员干部的工作中,我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无论是在公务活动中还是私人生活中,我都始终如一地遵循党内规定,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我也要求周围的同事、亲友和家人遵守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做一个守信用、恪守承诺的人。
第三,保持良好的工作风格,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党员干部的责任和使命。党员干部条例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制度和惩治腐败的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在工作实践中,我始终注重倾听群众的声音,关心群众的需求,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我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纪律和程序,在处理问题时始终秉持公正的态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党员干部,我们要带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争做人民满意的干部。
第四,加强党内监督,保证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公正行使权力。党员干部条例要求我们要加强党内监督,建立纪检监察机构,严肃查处惩治腐败行为,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保持对自身的高度警惕,严格要求自己,严肃对待自己的权力和资源的任用。同时,我也积极参与和支持党内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党的决策和部署,对违纪违规行为要有零容忍的态度,保持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良好作风。
最后,党员干部应该以身作则,带头践行党员干部条例的要求,为党和人民贡献自己的力量。作为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践行条例要求,为他人树立榜样。我本人始终坚守党的原则和党的纪律,勇于担当,不怕艰苦,努力工作,尽快提高自己的业绩。同时,我也积极帮助身边的同事和群众,关心他人的需要,帮助别人解决困难,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付出,我希望能够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而言之,党员干部条例是我们党员干部的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是我们履行党员干部职责的基本要求。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将牢记条例的要求,加强学习,提高能力,遵守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风格,强化党内监督,带头践行。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付出,我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更高的素养和更好的能力为党和人民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一段:引言
《干部任用条例》是党中央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保证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自实施以来,《干部任用条例》对于提升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执行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深入学习《干部任用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了干部任用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第二段:明确干部任用的原则和标准
《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了干部任用的原则和标准。干部任用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党在任用干部中的领导权和控制权。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员先进性、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的原则,注重党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充分尊重干部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注重选拔培养具有战略视野、能力卓越、经验丰富、勇于担当的干部。这些原则和标准明确了干部任用的方向,指明了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为干部任用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第三段: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制度建设
《干部任用条例》强调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制度建设,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指南。干部选拔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搞非议非行、人情主义、个人恩怨等不正当干预现象。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分类指导,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的干部交流流动,保证优秀干部能够得到合适的晋升和使用机会。此外,还要加强内部监督和民主监督,构建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体系,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避免腐败和失职现象的发生,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段: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教育培训
《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干部选拔任用的教育培训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培养和提高的机会。平时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具备过硬的素质,能够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同时,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这样可以有效的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升。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学习《干部任用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干部任用的重要性和科学性,这对于提升党的建设质量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也认识到干部任用不仅仅是制度建设的问题,更是思想观念的问题。只有推进干部任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才能使干部队伍更加强大和有能力的为党和人民服务。我相信在党中央坚强坚定的领导下,《干部任用条例》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效,进一步推动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
在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干部任用条例》对于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指导性。同时,我也更加明确了干部任用的原则和标准,了解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制度建设。相信在党中央的推动下,《干部任用条例》会得到更好的执行,进一步推动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党的事业的全面进步。
一、《干部任用条例》是培养选拔优秀干部的重要法规。二、它对干部的选拔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三、《干部任用条例》的实施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和推动。
首先,作为培养选拔优秀干部的重要法规,《干部任用条例》具有重要意义。干部队伍的建设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有能力、有水平的干部才能推动党和国家的事业向前发展。《干部任用条例》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公正的制度,通过规定干部选拔的条件和程序,推动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它是党和国家组织人才选拔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次,《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的选拔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任用一名优秀的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政治条件、业务能力、工作经历、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干部选拔的程序,明确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了任用干部的各项程序。这些规定使干部选拔过程更加规范、科学和公正,确保了优秀人才的遴选。
再次,实施《干部任用条例》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和推动。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切实负责和积极的推动。只有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干部选拔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才能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的有效实施。同时,各级领导干部也要加强自己的素质和能力的提升,不断完善自身的领导水平和能力,为培养选拔优秀干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总之,《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队伍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实施对于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向前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这个法规,积极加强干部选拔工作,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为干部选拔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和领导。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各级干部队伍建设朝着更高水平发展,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精选干部考核条例心得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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