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购房合同陷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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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9 00:00:00    小编:电气自动化张老师

中介购房合同陷阱(6篇)

小编:电气自动化张老师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介购房合同陷阱篇一

委托人(甲方):

中介人(乙方):

第一条委托事项

房屋权属: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中介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中介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中介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 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____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元,可看房_____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 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中介活动费用

中介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中介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中介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中介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 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中介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中介购房合同陷阱篇二

买方: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苏州市_________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苏州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苏州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 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1、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 。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经办人: 电话:

乙方: 经办人: 电话:

丙方: 经办人: 电话:

____年__月__日

中介购房合同陷阱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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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自从本刊的“房产维权热线”开通以来,本刊记者不断接到消费者打来的咨询电话。其中,咨询“如何签订购房合同”的为数最多,所以我们特意邀请了本刊“维权律师”万文清先生,就此问题进行解答,他是专门“破解购房陷阱”的,是为购房者充当“扫雷先锋”的,希望广大购房者在读了这篇文章后,能够有所收获,在购房过程中,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常听到一些购房者说,买房时落入一些不良开发商的陷阱,他们显得很无奈,也很无助,迫切需要专业人士为他们指点迷津。本文在此,就本地常见的几种购房陷阱进行解读,以期能给购房者一定的帮助。

陷阱

要求购房者承诺放弃自己的权利

当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若是按揭付款,一些开发商还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若购房者不能按期还款时,新房由开发商处理,费用由购房者承担。

除此以外,一些开发商甚至要求购房者作出如此承诺:“(房产公司)担保期限为办理《房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并交付银行时截止。在此期间如本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超过三个月,其房产权归贵公司所有”。

【律师解读】

首先,承诺与合同是不同的,它是单方的,是自己对自己的约束,不像合同还可以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购房者一旦作出承诺将无可更改;其二,此承诺对购房者极不公平,也许购房者认为自己不可能违约,不按期支付贷款是根本不可能的事,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意外发生并非不可能,一旦出现意外,购房者将欲哭无泪,无论你已经交了多少房款,即使你就差这三个月房款就全部交清了,但就因你的这一承诺房子就没了,归开发公司了。所以,开发商要购房者签订这样的承诺,与侵占购房者房产没啥差别,事实上就是要求购房者放弃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

这样的承诺书购房者是千万不能签的。

陷阱

签订补充协议

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一些开发商还会要求购房者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常将正式契约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变更,增加一些免责条款,最大限度地减轻卖方的责任。

比如合同中约定按套内面积计价,但补充协议中又以建筑面积计算,又如对面积误差重新约定处理方式等。

【律师解读】

商品房购房合同中的基本条款,都是根据房地产销售的有关规定,从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而确定下来的,是比较规范标准的购房契约范本,所以再对其中的条款补充约定实无必要,若开发商要重新约定肯定会对购房者不利。

当然,并不是说补充协议一定不能签,如果对购房者有利的补充协议也是可以签的,如要求开发商将广告内容写入补充协议就是可行的。

订补充协议,因为有关房地产销售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即使合同中遗漏一些问题,通过这些法律规定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陷阱

卖方违约支付极低违约金

一些购房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不对等不公平。当开发商因面积误差或规划设计变更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时,往往约定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在逾期交房时按每日万分之零点几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

开发商如此签订违约金,一是为自己违约留退路,二是迫使购房者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愿解除合同。

面积误差、设计变更、逾期交房„„都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若购房者退房,并要求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就会发现开发商违约不但没有受损失反而是赢利。

当开发商资金短缺时,他到银行贷款不但需要财产担保还要支付高出存款利息几倍的贷款利息,而购房者若因开发商违约而退房的话,那不就成了给开发商提供低息贷款了。所以,这样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但不能约束开发商严格履行合同,反而可能导致开发商恶意违约。

这样的约定,完全就是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利益,为开发商恶意占用购房者资金提供法律条件。

为防止开发商恶意违约,其违约金约定应当高于或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否则购房者完全可以不同意签订购房合同。

陷阱

交房时不让先验房

交房了,开发商往往先让你在收楼的一系列文件上签好字,再叫你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这样就完成了所谓的交房手续。当你进得房去,才发现玻璃被打破了,厨房漏水,到处都是问题。当然,你找他时,他也会给你修理的。

【律师解读】

许多购房者一听到交房了,就迫不急待的想去把钥匙拿到手中,叫签字就签字,也不去考虑厉害关系,就糊里糊涂就收了房,等到问题出来了又后悔莫及。

开发商交房时,不让你验房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其按期交房。交房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将可能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一旦购房者收房后才发现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只负责修复,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交房是一个程序,购房者首先应该看其法律手续是否齐全,若不齐全是可拒绝收房的;然后是验房,实地看看新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不是存在质量问题,若有质量问题也是可以拒绝收房的,经过仔细查验无误后方可在收房表上签字,接收钥匙。所以收房不可心急,不可随随便便签字拿钥匙。

除了以上陷阱以外,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解读了。购房者在购房时要处处提防,最好是找一两个懂行的给参谋参谋,能请专业的律师陪购就更好了。(维权律师万文清)

来源:乐山晚报

-关 闭-

中介购房合同陷阱篇四

本周一,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对当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突出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以及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陷阱”条款发布了点评意见,通过对相关法规的讲解,帮助购房者对这些“霸王条款”进行了详尽剖析。

单方扩大解约权

点评意见: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此外,条款中所谓“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等内容都不具体明确。这种做法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经营者自身责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或经催告履行债务的可能。上述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任意使用免责权

实例:某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点评意见: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经营者延期交房必须等一个月后方计算罚金,且额度仅为消费者已付房款的3%;消费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则立即视为违约,并扣罚消费者已交购房款的10%作违约金。由于商品房的标的额大,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这种条款的实质是设置陷阱,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中介购房合同陷阱篇五

(简称乙方)受托人(中介方):

(简称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促成甲、乙方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其它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房产中介买卖合同。

第二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丙方出售以上房产,并代办产权转移、房款拨付、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转移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拨付)。

2、乙方委托丙方购买以上房产,并代办产权房、房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房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支付④贷款⑤抵押登记⑥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保证出售的房屋权属真实,并符合国家及____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且房屋财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

2、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交易过户手续,提供相应证件资料。

3、按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交付日期,腾空房屋,并完好保留所应交付给乙方的附属设施及原装修。

4、在房屋交付前,负责户口迁出,结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用。

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支付定金和房款。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办事项,按时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用。

3、根据委托事项,乙方应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前将各类资料备齐交予丙方,同时将由丙方代缴的①②(①契税②交易服务费③抵押管理费④他项权证费)等约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交予丙方。丙方将与乙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丙方的义务

1、认真履行甲、乙方委托的事项,亲自完成甲、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服务。

2、丙方派蒋信用经纪人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活动,在委托期限内办理所委托的事项。

3、根据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丙方将所了解的标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及时将委托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

4、对委托人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5、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

6、出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收取相关费用的依据。

第六条房款的支付与转付甲、乙方商议,按以下第(二)种方式支付房款:

(一)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中房款支付的时间及方式,双方自行办理房款的支付,合同范本《房产中介买卖合同》。

(二)双方若将房款的转付交于丙方,则丙方将按下列方式进行操作:

1、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之日,将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交给丙方保存。

2、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本合同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首期款全部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交给丙方保存。

3、甲乙双方在完成②(①交易过户签字后②乙方领取产权证后)____日内,丙方按售房款100%,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转付给甲方。

4、xx银行放贷后或乙方补足购房款后,双方完成房屋交接手续,且甲方结清房屋交付前的水、电、气、有限电视、电话、物管等费后____日内,丙方将余款一次性转付给甲方。

(三)三方约定:

第七条房屋交付

1、甲方应在乙方领取产权证后一天内或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腾空房屋,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办理交付的具体时间。

2、若乙方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不按期对该房屋办理验收的,则该房屋的毁损、灭失的39;风险由乙方承担。

3、甲、乙、丙三方共同参加房屋的交付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移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保留原装潢,甲、乙方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丙方见证签字。

第八条佣金、代办费支付标准及方式

(一)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和代办事项,甲方按照下列第1、2种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0.5%,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2、按委托代办事项支付代办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二)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委托事项,乙方按照下列第1、2种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1.5%,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2、代办产权证费_______元,代办土地证费_____元,代办抵押贷款和他项权证费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上述费用,甲、乙方应于____________前支付给丙方。

(三)丙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和代办费,未促成合同的可收取相关费用,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甲、乙方利益的;

3、故意隐瞒,提高委托标的利差;

4、其它过失影响甲、乙方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甲、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

4、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的;

5、其他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上述违约行为方,选择下列第1条约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分别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1、约定违约金为____________元,

2、按标的额的5%,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1、由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址:

执业经纪人: 联系电话: 住址:

执业经纪人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补充协议:经再次协商,对本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签章)二o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介购房合同陷阱篇六

一、单方扩大解约权

点评意见: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此外,条款中所谓“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等内容都不具体明确。这种做法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经营者自身责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或经催告履行债务的可能。上述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二、任意使用免责权

点评意见: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确实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别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部免责。有些则纯属开发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承建商施工误期、建筑质量责任、因技术上需要更改图纸、因天气影响或其他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的延误等,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能剥夺消费者的索赔权和诉权。其实像高考期间停工、****行为滞后等内容是开发商可以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像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第三人破坏等则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开发商应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再依法律、依约定向第三人追偿。该格式条款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开发商的逾期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三、违约责任不对等

实例:某消费者投诉称在购房时所签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一栏有这样一则

点评意见: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经营者延期交房必须等一个月后方计算罚金,且额度仅为消费者已付房款的3%;消费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则立即视为违约,并扣罚消费者已交购房款的10%作违约金。由于商品房的标的额大,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这种?款的实质是设置陷阱,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四、认购定金难归还

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退还定金的,不适用定金法则。

五、模糊标的好圈钱

实例: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而其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

点评:签订合同前,开发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有关售出房屋真实、全面、具体的情况,包括房屋的装修标准。该开发商不仅未尽告知义务,而且还在上述补充条款中以不确切的意思表示,模糊合同标的,实质是想套取消费者的装修款。

六、面积误差设陷阱

实例: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米房价款据实结算价款。”点评: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上述条款以双方约定的名义,为开发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七、一房二卖搞欺诈

点评: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

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八、虚假宣传不负责

实例: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台盘模型、售楼书或其它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

点评: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九、购房签约先交钱

点评: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又规定购房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关综合费用,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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