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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法律框架下的重要文书,具备法律效力。当我们需要与他人进行经济往来、合作或交易时,签订合同是必要的。合同的签订有助于规范行为,保护双方的权益,并预防纠纷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学会如何起草和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更新,范文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可以帮助我们及时了解合同的最新变化。
第一条为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塑料分公司、技校等独立核算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职工名册。
第六条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公司招用劳动者,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条公司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本人没有本章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三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事部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公司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湛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制度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违反双方平等自愿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拒绝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公司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人事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制度据《劳动合同法》认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下列人员优先留用:。
(一)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破产、关闭、撤销或解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章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章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本章第五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该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四十六条职工一方与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公司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公司订立。
第四十七条职工一方与公司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zz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五十三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公司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四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湛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五十五条公司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支付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合法利益,根据《劳动法》及《公司人事管理总则》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则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具体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实行合同化管理,公司与员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附件1)。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七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对于经营管理者(董事会聘任人员),依据《公司法》规定,其劳动合同应与董事会签订,但公司对外委派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保密协议(附件2)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或者在平时收入发放时,直接以保密费形式予以体现)。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涉密岗位包括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业务人员、文秘档案人员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等。
第十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员工本人和公司代表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在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明显调整(岗位性质发生变化)或职务出现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在万向内部调动,须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四条其他特殊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此处所指特殊事项是指特殊事件发生并对员工在公司的工作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或潜在的重大影响。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致伤(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胜任现岗位或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录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者。
5、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6、员工的错误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或声誉的。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9、故意违抗或消极对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1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90天的。
11、屡次违反公司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其中2-4条,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为员工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条款执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有特殊约定的从特殊约定。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属本制度第十六条第1项、第5-11项规定情况的,不受本条限制:
1、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批准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
3、员工达到法定离职年龄;
4、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5、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
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任期未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由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综合服务部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员工所在部门发合同期满续订通知(附件3)。
其中,对骨干人员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3个月,对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人员等的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6个月。
在提前通知期内,双方均有续订合同意向,则双方即可续签劳动合同,无需至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方续签。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公司和员工就应严格遵守,否则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或视同合同到期)及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违约金:
1、未满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而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员工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上一年度员工折月平均收入(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对签订短期用工合同、聘用协议(不超过一年)的,其违约金为其一个月的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额定。
第三十条员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对经营、管理、企业形象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按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员工对公司认定的商业秘密均不得泄露。
在职员工泄密的,公司除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外,还要向该员工索取违约金。
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后,在保密期限内(不超过3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从事公司相同的产品生产,否则公司按其本人劳动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总收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价,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劳动法》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依法制订的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为加强公司合同(协议)管理,规范合同(协议)制定类型及审批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合同(协议)审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4.1合同(协议)定义:
4.1.1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4.1.2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
4.1.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均由总经理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4.2职责:
4.2.1总经理职责
4.2.1.1总经理核准公司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门的合同(协议)文本;4.2.1.2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合同(协议)。
4.2.2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4.2.2.1负责草拟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文本;4.2.2.2审核业务经办人员与对方商定的具体合同条款。
4.2.3综合管理部职责
4.2.4.1参与对外订立的工程、配套等工程类合同的审价;
4.2.4.3工程类以外的其它合同审核。
4.2.5财务部职责
4.2.5.1从财务角度对合同条款仔细斟酌和审核;4.2.5.2从税务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提出建议;4.2.5.3合同所涉财务风险之防范、控制责任。
4.3合同(协议)的编制:
4.3.5以上内容均填写至《供方采购成果审批表》,每份合同(协议)的订立均需填写此表,并将此表附至《合同(协议)签订审批表》后。 4.4合同(协议)内容:
4.4.4协议期限、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条款要详细具体地说明,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4.5.2为避免合同(协议)风险,即使通过传真、信件、电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协商一致的,最后也应集中归纳到一份纸面合同上,规避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真)的缺陷。
4.6合同(协议)审批:
4.6.1综合管理部负责在整个会审过程中的传递,禁止对方或第三方代为传递。 4.6.2各审批部门接到完整的审批资料后,应立即审阅,不应影响正常的审批时限。 4.6.2各部门上报合同连同《合同(协议)签订审批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上报到总经理,直到合同(协议)盖章后结束。
4.6.3合同(协议)审批要点
4.6.3.2经济性。主要指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 4.6.3.3可行性。包括签约方是否具有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否具备签约资格,担保方式是否可靠以及担保资产权属是否明确等。
4.6.3.4严密性。包括合同(协议)条款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齐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及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是否准确。
4.6.3.5审批中发现合同(协议)中确有不妥之处的,各审批部门将注明审批意见,并在审批表完全、充分体现。意见不一致时,由总经理最终审定。
4.6.3.6各拟定部门修改后再行上报时需将修改前的原合同一同附上。
4.7合同保管:
4.7.1合同(协议)要求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我方两份原件分别由综合管理部和成本合约部分别留存,财务部和各拟定部门、相关部门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由拟定部门负责复印、登记、分发)。 4.8附则:
4.8.1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4.8.2综合管理部对本制度拥有修订权和解释权。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外派员工。
2、各子公司参照本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综合服务部
1.1代表总经理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2负责劳动合同的文本制作、签订、保管等具体工作;
1.3组织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工作;
1.4负责对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服务;
2.用人部门负责人
2.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核;
3.分管副总经理
3.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核;
4.公司总经理
4.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批;
(一)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1.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办理时间原则上为入职当天,最迟不超过入职后一个月;
2.除特殊岗位外,所有新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新员工劳动合同试用期管理
1.根据劳动合同的类型,新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3-6个月;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
2.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后,综合服务部有权组织对新员工的试用期考核,考核不能通过者,公司有权及时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三)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
1.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1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40天,综合服务部应统计出待签人员名单;
1.7对劳动合同终止人员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5.对劳动合同提前解除人员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1.员工职务、薪酬、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法定保护内容发生变化,应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4.对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变更请求,综合服务部应详细了解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并于受理后一周内反馈。
(六)劳动合同档案管理
1.劳动合同的文本按部门分类保存,并建立劳动合同登记台账以便查询。
2.劳动合同应随时保持更新,对已过期的合同应及时予以替换。
(七)劳动合同的书写规范
1.劳动合同中书写的字迹应清晰明确,不得模糊不清或涂改;
2.劳动合同中'任职岗位'的填写统一分为三类:'管理类'、'技术类'、'非技术类'。
3.劳动合同中时间的填写应准确,前后一致,合同签署日期不应超过生效日期的30天。
1.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审批后执行。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三
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三
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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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订立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1、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2、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力义务的基础,当事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为确保烟花爆竹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安全流通,企业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合格,规范购销经营活动,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购销合同管理的归口为财务部门。
1、业务主管人员须在年初提出年度商品购销计划草案,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2、根据本地消费习惯和销售情况,按优选择省内外具有供货资格的厂家,查验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后,开展供销业务,安排有关人员依照计划组织适销对路货源,签订购销合同。
3、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填写购销合同,详细写明品名、规格、单位、包装含量,产品质量(要求注明按国标gb10631—20xx标准执行)、发货时间、运输方式、包装费用,验收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它合同条款内容,同时应将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购销合同附件,并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材料并留存。
4、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确遇特殊情况,迫使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并要有文字补充协议。
5、购销合同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协助仓库保卫组织机构做好产品供货单位及购买单位的相关信息登记管理。
在该工程中,我公司始终会把追求'一流的深化设计,一流的施工,一流的管理'作为项目经理部的宗旨,为此,我们将制定高标准的管理目标(即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程序化的管理方法,高效优质地完成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目标),项目部针对工程项目和众多分包商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科学实用的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管理、物资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品保护等,制定《分包入场须知》,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减少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
在质量管理和控制方面,将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作为项目质量管理的依据,严格规范各专业承包商和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制度、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装修材料样品制、施工样板和首检定标制、质量责任制、工序管理制度、方案数据管理制度、质量教育制度等。
业主赋予工程总承包责任,则要认真地履行总承包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站在总包的高度去统筹考虑、全面控制工程全局,高效、优质地完成工程目标。
总承包责任不是单一的责任,而是对工程的各个方面和环节都负有责任和义务。因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我公司会十分珍惜总包管理的核心地位,充分体现和突出总包的管理和作用,综合协调处理好各方的相互关系,形成科学的管理程序。在本工程中,我们会十分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1、以计划管理为主线,以落实工程实施条件为重点。
在工程实施和运作管理过程中,我们将严格地按计划进行管理,包括工程总控制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还包括设计条件、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资金等配套计划。明确阐述计划完成所需的施工条件,并予以落实。通过计划,能够找到工程的关键环节和主导线路,从而为工程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2、重视合同管理,以此作为对工程各方的约束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在整个工程运作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执行合同,并以此作为依据,约束和控制各专业承包商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我们将从以下方面抓好合同管理:。
(1)高度重视工程招标,确保招标文件和合同的严密性。
(2)重视并做好合同签定和合同交底。
(3)按合同对工期进行严格控制。
(4)按合同对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5)按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进行严格控制。
(6)按合同对各种二次设计、详图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资料进行严格控制。
3、发挥总承包的综合协调作用。
在本工程重点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协调工作:。
(1)全方位全过程地为业主服务。
(2)项目技术管理协调能力。
(3)工程总承包的策划、组织、管理、协调、实施和控制以及配套能力。
(4)对工程特殊情况和问题的决策和应变能力。
合同是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责任。所以,广义地说,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的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但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合同管理的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地、有秩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任务。它是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建立合同实施的保障体系,以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二、监督承包商的工作小组和分包商按合同施工,并协调各方面的合同实施工作。同时也应监督,协助业主和业主的工程师完成他们的合同责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将实际情况和合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对工程实施进行诊断,向项目经理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合同变更管理:
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如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落实情况。
五、日常的索赔和反索赔:
1、与业主之间的索赔和反索赔
2、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和反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与业主、总(分)包商、材料供应商、银行等之间都可能有索赔或反索赔。::合同管理人员承担着主要的索赔(反索赔)任务,负责日常的索赔(反索赔)处理事项。主要有:
1)对收到的对方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赔报告。
2)对由于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向责任者提出索赔要求;收集索赔证据和理由,分析干扰事件的影响,计算索赔值,起草并提出索赔报告。
3)参加索赔谈判;对索赔(反索赔)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处理。
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对项目管理所涉及或发生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从谈判、签约、履约、过程控制到结算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现根据公司要求,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为搞好项目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使项目的成本管理水平走上一个新台阶,特制订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请项目各(科)室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行招投标制度:
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实行招投标制度,凡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万元)须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图纸、技术要求和供应时间共同起草,对于工程数量由技术和成本室共同核对签认后,作为合同数量。由项目各专业技术、工程及材料联合对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并写出详细的考察报告,根据考察报告,确定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收齐后,由项目工程、技术、材料、成本、经理等联合组织开标,根据考察的结果和投标价格确定中标单位。
二、合同管理:
1.成本经理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项目任何直接费用支出均应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已经定出的原则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由成本经理统一保管,具体执行人员可执有副本或复印件。
2.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负责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
3.劳务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负责起草,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对于合同外发生的工作和内容必须由用工和派工人在当天签认,每月26日前由工程经理将当月各队所有结算资料转交成本室核算,当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结算。
4.项目经理组织责任人员对重要的合同文本进行学习,提高员工的合同意识。各业务主管人员以合同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追踪,并及时做好记录。各业务科室主管向成本经理提供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成本经理在进行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支出结算时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况为依据。
5.严禁后补合同。
三、变更洽商管理:
1.项目对甲方的洽商,必须先办理完变更洽商,当天交一份给成本室备案,成本室根据变更洽商内容::编制工程概算或预算上报给甲方,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洽商内容的施工,否则不能进行变更洽商的施工。
2.对于劳务、分包和材料采购的技术交底应与变更洽商应严格区分开来,变更洽商应附有甲方签认洽商的原始资料,方可进行调整合同价款,否则不能调整合同价款。技术交底只是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变更洽商和结帐的依据,凡以技术交底作为结算依据者,成本室一律不予认可。
企业的人事档案主要要围绕档案的作用来建立。
企业人事档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证职工身份、资历,
2、预防发生劳动纠纷,
3、记载职工工作业绩,
4、确定职工工资待遇等。
对考证职工身份、资历需留存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注意法律规定不得扣留原件,企业不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对预防发生劳动纠纷需留存失业证复印件或个人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申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领取单位发放的服装、证件、办公用品、重要设备等的签收单据,证明职工个人已经知道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证据(如签字的内部规章制度原件)等。对记载职工工作业绩需留存单位的奖惩情况,年度的总结和各部门的鉴定,重大业绩和过失的书面情况。对确定职工工资待遇需留存每次调整工资的记载等。劳动关系台账是便于企业人事管理和便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管的资料汇编,他是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又与人事档案不同。
劳动关系台账要在完善的人事档案基础上制作,并与人事档案的记载内容相符合。劳动关系台账以能够检索的表格为主要形式,内容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主要有:
3、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参保种类、开始时间、缴费标准、个人帐户号码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况(职工请假、加班天数)
6、领取企业公用物品的情况等。
对物业管理委托方的要求及公司提供服务的能力进行综合评审,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中各部门各负其责,为合同顺利执行创造条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新承接物业项目及合同期满物业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
3相关标准要素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负责与委托方保持联系,审查项目有关资料(或意向书),建立以经营部为主的投标小组,并任命组长,批准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4.2投标小组负责项目资料的整理。
4.3机电工程部负责对设备运行、维修管理条款进行审查。
4.4财务部负责对管理收支预算情况进行审查。
4.5消防治安部负责对消防安全、治安、车辆管理条例进行审查。
4.6物业管理部负责对清洁卫生、绿化、建筑物管理等条款的审查。
4.7总经理负责组织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的评审。
4.8经理部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
5实施程序
5.1《委托物业管理合同》的起草
5.1.1当公司准备参与新的物业管理项目,实施投标以及延长原有物业的管理期之前,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标书或项目进行评审,明确公司是否参与投标或延长管理期。在公司明确参与投标或延长管理期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建以经营部为主的新项目投标小组或续签项目工作组,并任命组长。
5.1.2投标小组与物业管理委托方保持密切联系,索取该物业尽量全面的资料,掌握委托方的基本要求,向委托方递交物业管理投标申请书。
5.1.3投标小组在完成资料分析,实地考察,并获允许参与投标后,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合同书》草本。
5.1.4由以经营部为主的投标小组负责搜集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合同书》草本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5.2合同的磋商
5.2.1投标小组与委托方联系约定时间进行磋商,并制定磋商计划。
5.2.2合同的磋商由投标小组组织,必要时可派物业管理部、机电工程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参加。
5.2.3合同的磋商应形成备忘录,记录讨论的情况和修改的意见。
5.2.4根据委托方的意见,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讨论,并决定是否继续磋商并提出修改意见。
5.2.5由总经理决定继续磋商的,由投标小组联系,直到达成一致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形成合同文本。
5.2.6当签订好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需要修改时,经委托方与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原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应形成合同修改备忘录,由经营部与合同一起保存。
5.2.7修改方式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将修改内容作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定盖章后同原合同一起使用;另一种情况是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同时将原合同作废。
5.3合同的签订与公证
5.3.2合同文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经营部联系双方举行签署仪式,合同由总经理与委托方签署并加盖公章。
5.3.3合同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的由经营部办理有关手续。
5.3.4合同签署后正本及副件由经营部保管,副本给财务部、物业管理部及其它有关部门保管,具体参见《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5.3.5对未中标的项目,不进行合同评审,其全套投标资料由经理部负责保存。
1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包括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员、班组长、专职安全员等,编印成《员工手册》;作业人员下发《员工安全须知》,人手一份,互相监督。
2对所有进场的职工、分包队伍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及针对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建立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3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工人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各工班每天上班前,工班长做班前安全施工教育,并做好记录。
5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组织每月两次安全检查,安保部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专职安全员天天检查。
6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做好文字记录,开据整改通知单,并落实到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要由安全员进行验证。上级安全部门将不定期对本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7技术员编制技术方案、技术交底必须同时编制详细、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双方签字认可。
8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都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查明原因,教育大家,并落实整改措施。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汇报,积极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1、物业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有关合同的审批、登记、保管。
2、外判合同应当执行公司总部颁布的各种合同的标准版本。合同中必备之基本条款及注意事项规定如下:
2、1合同(协议)中的我方均为'山东世贸中心物业公司',并需加盖我司公章,而不得以管理处名义签署。
2、2合同(协议)中应详细写明服务地点。
2、3应注明合同(协议)的有效期限。
2、4在'合同(协议)的变更、解除'条款中,应备以下两个条款:
2、1、在本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甲方(即山东世贸中心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本合同(协议)自动终止,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2、2、在本合同(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唯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不负赔偿责任。
2、5合同(协议)中应具备以下条款:
2、5、1如乙方(即外判商)的工作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甲方应书面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未能达到标准,甲方有权扣除月服务费的%,直至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2、5、2乙方(即外判商)应购买第三者保险万,劳动保险万(保险金额要根据合同总价款来决定:合同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保险金额应为20万;合同总价款在10万—50万,保险金额应为50万;合同金额在50万—100万,保险金额应为100万。)如因乙方失误而造成甲方、第三者或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及所有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6签约双方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须在合同正本的右侧页边处加盖骑缝章。
3、所有合同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4、所有合同必须经审批后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生效。
5、各管理处的外判合同正本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部保管,各管理处保管合同复印件。
6、各管理处的外判合同均应由财务人员计算印花税金额、办理有关请款手续、贴花完税,并纳税申报。
1、采购合同:华为、第三方采购。
2、销售合同(订单和到货确认书):移动、电信、联通。
3、第三方采购:同行业之间的采购。
1、综合部物供发货必须以行政部所发的电子订单为凭证,否则不以发货。
2、如无订单但又需紧急发货的,需有业务人员填写申请书(申请流程:客户经理-部门经理-综合部经理-采购物供-行政oa备档-客户经理)。
3、公司订单传真或通过其它方式传过来,先由行政部备电子档,并发市场部助理和综合部物供一份,且抄送至市场部经理,综合部经理和技术部经理。
4、采购物供将客户公司签字确认的到货确认书,以电子档形式发送至行政部备档和市场部业务助理,且抄送至综合部经理。
1、采购申请人将由双方盖章签字的采购合同报综合部行政备档。
公司所有人使用合同公章,都先填写《合同公章使用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包括;姓名、使用时间、使用事由、合同名称),每月月底由公章保管人将合同公章使用明细表,发送至综合部一份,由综合部进行整理,有需要备档的合同与公章使用人沟通。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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