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热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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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4 15:39:10    小编:JQ文豪

2023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热门14篇)

小编:JQ文豪

撰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自己的个人经历和真实感受,表达出真实的思想和观点。希望以下这篇心得体会范文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应急管理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而行政处罚则是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在经历了一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过程后,我对这个话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本文将结合我亲身体验,从五个方面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进行探讨和总结。

第二段:对行政处罚的理解与认识。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行政手段。经过这次处罚,我更加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意义。它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制裁来起到震慑作用,推动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错误、加强法律意识。行政处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第三段:行政处罚的程序与要求。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这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听证、通知当事人及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在我被处罚的过程中,我亲身感受到了这些程序和要求的重要性。相关部门严格依法进行了调查,我也享有了合法的申诉和辩护机会。这些程序的严谨性,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行政处罚本身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积极方面,行政处罚能够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它可以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经营、诚信行事;同时,行政处罚还能够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安全隐患,确保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行政处罚也存在不足,如执行成本较高、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我认为,未来应当加强行政处罚的效果评估,优化相关程序,使行政处罚更为便捷有效。

第五段:个人心得与展望。

通过亲身体验,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只有切实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一个公民,我也应当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同时,我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行政处罚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违法成本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更安全、更有秩序的社会环境。

总结:

行政处罚是应急管理中的重要手段,其程序和要求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行政处罚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应当加强其效果评估和优化相关程序。个人应时刻遵守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宣传教育,共同营造一个更安全、更有秩序的社会环境。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应急管理是一项异常重要的工作,它关乎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个领域,行政处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执行,还可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通过参与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工作,我深刻感受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和对法治的维护,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行政处罚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快速、便捷、专业的特点,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参与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过程中,我认识到行政处罚制度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我深刻体会到了惩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使我对行政处罚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作为一名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我始终坚守着法律意识,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有着深入的认识。在处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每一起处罚案件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我们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通过这些实践,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的重要意义。

第四段:行政处罚的人文关怀。

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我们不仅关注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更注重对违法人员的教育和引导。我们深入分析每起违法行为的原因,并通过合理的处罚措施和教育措施,引导违法人员重新认识错误并改正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希望能够让违法人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尊严,从而改正错误,恢复社会地位。在实践中,我看到了许多曾经违法的人经过行政处罚后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例子,这让我深感行政处罚中的人文关怀很有成效。

在从事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我也发现了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对法律法规的守法意识。其次,我们需要完善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规范,进一步提高处罚决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最后,我们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通过这些改进措施,我们相信行政处罚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总结:

通过参与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行政处罚制度的合法性和重要性,以及对违法人员的教育引导和改造的重要性。同时,我也发现了行政处罚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工作将会更加科学和合理,为维护社会安定和法治作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频率也日渐增加。作为一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我曾经历过多次行政处罚的实践,并从中不断总结和体会。在本文中,将分享我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第二段:规范操作,注重细节。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对于每一项处罚行为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在实践中,我们要始终牢记自身职责,注重规范操作,严禁滥用职权、超出执法权限、违法滥用权力等现象。同时,注重细节,对于资料收集和罚款计算等工作都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处罚结果准确无误。

第三段:加强沟通,强化交流。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核心在于解决城市管理问题和维护市民安全,因此,加强与市民的沟通和交流十分重要。在实践中,我们要尽可能保障市民合法权利和合理诉求,特别是在处罚过程中,要尽量用易懂的语言说明原因和处罚内容,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同时,我们也要积极收集市民反馈意见,不断完善处罚工作和改善工作方式。

第四段:强化责任心,勇于担当。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需要工作人员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只有在其内心深处真正认识到维护城市治理秩序对社会和公民来说意义重大,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和担当。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我们要勇于承担责任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遇到困难和挑战时不退缩,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第五段:落实服务,用心服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在维护市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将服务落到实处。在处罚过程中,能够尽可能地提供便捷的服务和详细的解释,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环境氛围,以实际行动体现服务理念和改善工作质量。

总结:

以上是我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的总结,从规范操作、强化沟通、强化责任心和落实服务等方面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提出自己的见解。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和体会,并学以致用,始终把握发展未来的机遇和挑战。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路政部门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自身作为一名从业人员,我也深刻体会到了这些行政处罚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路政行政处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总结。

第二段: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罚。

路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基础是严谨的现场核实和调查工作,我们需要认真核实事实,审查证据,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只有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正确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向当事人通报处理结果。尤其是在现场工作中,我们需要注重工作细节,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分类、分档、分级处罚。这样,可以有效地扩大处罚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第三段:注重沟通和解决。

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依法严格管制,还需要注重沟通和理解。特别是在涉及到当事人就业和生计问题的情况下,我们应采取更宽松的开展处理,并采取更多的宽松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失。同时,我们还应该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积极协调解决问题,通过各种方式达成适合双方的协议,更好地促进经济金融的发展。

第四段:强化法律意识。

路政行政处罚工作的完成需要我们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和素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同时,还需要做好工作上的规划和准备工作,以确保在处理案件时能够科学、公正、预防和打击违反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路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是维护文明交通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和能力,依法严格管制,注重沟通和解决,强化法律意识,更好地完成处罚工作。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更加严谨和认真地对待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为社会和谐和发展做出更加重要的贡献。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作为一个城市居民,我们享受的不仅仅是城市的便利和繁华,还需要遵守城市的管理规定,为城市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而在摸索和学习城市中的各种规章制度过程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违法违规的情况。而这个时候,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便会介入这个过程,执行对于违规者的惩罚行为。这也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方面。在这篇文章中,我想阐述一下我对于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见解和体会。

第二段:介绍个人参与或者认识到处罚行为的背景。

在我过去的二十多年的居住经历中,也曾遇到过一些涉及到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有一次,我因为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遭到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那是一个早上,我在一家餐厅用完餐后没能找到垃圾桶,只好将餐巾纸和纸盘直接放在桌上。未料,正赶上城市管理人员进行民生巡查,最终被罚了200元。当时的我对于这种处罚感到很不理解,始终以为只是一种常规的警示行为,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违反了城市的管理规定。

第三段:探讨对于行政处罚制度的理解和反思。

当面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时,我们或许会在心中质疑甚至抗拒这种惩罚行为。但是,仔细思考一下,这种行政处罚更是在保护城市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违规和乱扔垃圾,城市生活将不会像现在这样繁华和美好。因此,作为一个居民,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和接受行政处罚制度的意义与重要性。

第四段:分享个人对于行政处罚后所产生的变化和感悟。

经过这一次行政处罚的经历,我对于城市规章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我开始更加注重生活中的各种小细节,严格遵守规定和要求,不再随意乱扔垃圾等行为。同时,我也感受到,行政处罚的惩罚作用已经深入人心,从而实现了更好的城市管理和市民素质提升,这些都是对于我个人的正向启发和成长。

第五段:结论,重点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诚信守规,为城市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总而言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部分,虽然有其惩罚的成分,但是更多的是以人们自觉遵守城市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秩序和行为举止,共同建设美好幸福的城市为目标。因此,我希望广大市民都能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诚信守规,为建设美好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六

现代城市治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如何有效地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宁是城市管理工作的核心责任。而行政处罚则是城市管理中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管理城市,加强社会意识,保障城市安宁。在行政处罚中不仅要考虑到法律规定,还要注重实际情况,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差别化处理,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心态和态度。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介绍我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心得体会。

一、遵循法律规定。

在行政处罚中,最基本的是要遵循法律规定。法律不容忽视,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中央和上级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我们必须全面认识和了解顶层设计的政策,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管理。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了解。这种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共秩序的基本观念应该贯穿于我们所有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不仅要确保严格执行法律,还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差别化处理,高效地实现城市管理。

二、始终坚持依法行政。

作为行政管理人员,我们要时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这是行政处罚中非常重要的观念和态度。在行政处罚中,我们不能凭个人喜好或直觉进行处理,而是必须具有科学的思想方式和严谨的操作流程。我们必须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充分了解事实情况和证据,明确处理的程序和方式,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偏离法律的规定,损害执法体制和社会公正。

三、加强沟通与协调。

在行政处罚中,我们应该注重与各方的沟通与协调。当事人和公众都有权利获得信息和解释,同时,行政机关与其他执法机构之间也应该协调这一点。我们应该多与当事人和公众进行沟通和表达,使他们了解我们对违法行为的态度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因,促进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同时,对于需要协调的执法部门也应积极联系,以便更好地协调各个单位的行动和工作。

四、加强数据分析。

我们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来更好地完成行政处罚的工作。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各种数据,以便更好地了解社会问题和行业情况。这不仅有利于我们日后的决策和制定政策,还有助于我们优化工作流程和提高效率。数据分析的好处在于,它可以引导我们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帮助我们理解各个城市问题的本质,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五、文明从我做起。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我们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树立高尚的公德心和职业道德。我们的行为和言论,无论在线下还是在线上,都应该保持良好态度,遵守规范行为,切勿侮辱他人、污名化社会形象及引发社会不满怨气。我们应该以身作则,创造深层次的社会造福效应,宣传法治文化,培养文明修养,建立高质量的文明城市管理形象,把道德的准则树立越来越高。

在城市管理的同时,行政处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我们不仅要遵循法律规定,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理,加强与各方的沟通与协调,利用数据分析优化工作,同时也要保持高尚的公德心和职业道德,宣扬文明修养。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为城市管理事业做出自己的积极贡献。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七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是国家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治理和惩处的核心手段。在我所从事的工作中,我接触到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通过这些体会,我深刻认识到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它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通过五个方面来分享我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重要性。在处理各类应急管理违规行为时,行政处罚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手段。它可以通过对不符合应急管理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来达到惩戒和警示的目的,也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治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而在我所从事的工作中,我们的处罚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让更多的单位和个人意识到了应急管理的重要性,提高了他们的安全意识。

其次,我体会到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复杂性。在处理应急管理违规行为时,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同时,我们还需要与多个部门进行协调配合,更好地开展执法工作。此外,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还需要处理大量的案卷文件,编制执法文书,进行现场执法,处理当事人的申诉等等。这些工作都需要我们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

第三,我认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需要依法公正。在处理违规行为时,我们必须依法行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我们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我们还需要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我们的执法行为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第四,我体会到应急管理行政处罚需要注重细节。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我们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取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们还需要准确归类和记录案件信息,编写执法文书时要注意语言准确、格式规范。同时,我们还需要及时处理当事人的申诉和举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及时。

最后,我认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需要注重宣传和教育。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通过宣传教育,我们可以提高全社会对应急管理的认识和关注度。我们可以通过警示教育,让更多的人知道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引起他们的重视和警觉。通过组织行业内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我们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而言之,应急管理行政处罚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在我所从事的工作中,我体会到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重要性,认识到了它的复杂性和繁琐性。通过依法公正、注重细节和开展宣传教育,我们可以更好地开展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希望我的这些心得体会能够对同行们有所启发和帮助。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八

在现代社会中,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已成为城市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道路交通运输的不断扩大和进步,路政行政处罚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而这种处罚最终的目的是让交通安全、顺畅。因此,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总结自己在路政行政处罚中的体会和经验,以期对交通安全、顺畅贡献一份力量。

第二段:认识到处罚的重要性。

在面对行政处罚时,我们不能抱有侥幸心态和抵触心理。懂得局部利益与整体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要从自身利益和社会责任出发,自觉服从法纪,遵守规章制度,始终保持高度的自我约束。每一个人都应该认识到,做出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安全,也会对社会体制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要对自身行为负责,保持合理合法的行为和交通秩序。

第三段:合理应对处罚。

在面对处罚时,我们首先要保持镇静和冷静,避免做出错误的决策。其次,我们要对自身行为做出深刻的反思,明确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获得更多的收获。最后,我们还要遵守当地政策法规中的行政法律、法规,和约束自己行为的道德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自我监督能力,从而使得处罚能够对自身行为起到更好的约束和规制效果。

第四段:把握处罚机遇。

在很多情况下,正确应对处罚意味着有机会得到更多的机会,改变自己的态度或者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自己的工作实力,从而实现自我价值。因此,我们需要轻松应对一些物质惩罚,并且理解过程中有商家的福利,提高自己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敏感度。同时,也要理解处罚的制度和目的,充分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以此实现从行为和思想上的自我转变。

第五段:结论。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在路政行政处罚中,只有正确认识和积极应对,我们才能实现对自己和社会的有益贡献。我们应该不断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和法律意识,做到安全文明行车和建设和谐社会,也让路政行政处罚变成一种有效的提升交通文明,保护人身安全的手段。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九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城市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由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轮以下机动车,可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轮以上机动车,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市区道路两侧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统一划定停车点,并设置相关标志。凡不按规定停车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城管部门予以强制拖离。市公安交警部门或市城管部门对强制拖离的车辆,应统一停放,分别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公,集中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章占道、摆摊设点的三轮车、架子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责令纠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暂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十

第四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配合职责造成较大影响,或者拒不执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由同级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向其所在部门提出调离执法岗位的意见;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由同级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区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治安保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预防、化解和处置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规划、市政园林、工商、环保、公安、建设、住保房管、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二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职责、程序、结果和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等在其办公场所和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对投诉、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及时核实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首先予以教育,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主动、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举报揭发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依法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清单;对易腐烂、变质或者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物品,可以提取证据后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置。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但不得对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进行查封、扣押;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违法当事人难以查实或者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留置送达或者现场张贴送达的方式,并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以收费代替罚款或者以罚款代替收费,或者以其他方法变相收费,放任或者变相保护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

(二)索要或者接受当事人财物、宴请、娱乐消费等;。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有关情况;。

(五)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及没收的财物;。

(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七)对属于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纠正;。

(八)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九)无法定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十)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回避申请。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三

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城区、新区、开发区执法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特此通知。

2012年9月24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拆除违法建筑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法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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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坚持公开、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应当完成对违法建设事实的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违法性质、规划影响程度难以认定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条拆除违法建筑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案。执法人员应在发现违法建筑后,应当立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填写《立案报告表》报行政领导批准立案。

案件调查工作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承办且不得少于两人。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勘查违法建筑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了解违法建筑相关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收集并完成相关证据的整理工作。

(三)制作《案情调查终结报告》。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违法建筑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情况分析案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该违法建筑属于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制作《案情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四)行政机关领导审查相关证据,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拆除决定如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到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六)公告。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等形式发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七)催告。在法定的限期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裁定应当拆除的,且当事人未履行自行拆除的,依法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催告书》,催告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八)听取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催告书》后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必须予以采纳。

(九)强制拆除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强制拆除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拆除的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强拆难度大且影响较广的可同时在拆除现场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十)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到达拆除现场,由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当场宣读强制拆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拒绝到达现场的,通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到达拆除现场,作为见证人配合拆除工作。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执法机关应当会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和公证机关进行查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清单连同被执行人的财物一并当场交付被执行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可通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十一)制作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内容包括实施强制拆除的的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见证人的到场情况;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见证人的意见、看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和结果。

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时限规定:

(一)立案、完成证据收集和形成《案情调查终结报告》从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日期)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重大且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难以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发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在法定的限期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裁定应当拆除的,在法定期限届满或裁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催告书》;在催告书规定的拆除期限届满的2个工作日内再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七条文书送达。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执法文书应当交由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及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的,由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住家属签收或当事人已指定代收人签收,同时需提供签收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当事人拒绝签收又因基层组织不愿派代表导致无当场见证人的,应向当事人宣读文书内容后,在当事人私有空间留臵相关文书,并做好整个留臵过程的摄影、摄像工作,在送达回执上说明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未果的情况,附上纸质影像。

相关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特快等方式邮寄,并取得邮寄回执,必要时对当事人有否收取邮件进行核查;相关文书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第八条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不从事现场的直接拆除操作工作。强制拆除的现场操作可以由违法建设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委托专业拆迁公司实施。

第九条依法组织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必须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当事人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相关工作程序规定;部门力量分级、梯次投入;突发事件应对处臵;在拆除现场设臵警戒线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及做好违法建筑停电、停水、停气工作等。

第十条对妨碍、阻挠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或者威胁、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拆除违法建筑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篇十四

第三十七条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第三十八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执法规范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督促其限期纠正。

第三十九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执法配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履行。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违法行使已被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或者不予配合协助的,可以直接要求该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提请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督促该部门予以纠正。

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予配合协助的,可以直接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提请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督促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应当立案不立案、立案不办、裁量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证据明显缺失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必要时,可以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限期纠正。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送备案。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权向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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