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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能让我们看清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做出改变。在写总结时,要注重突出问题的解决、成果的展示以及个人的收获和反思。在下文中,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总结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技巧。
第一条、员工必须在员工食堂就餐,严禁在宿舍、走廊,办公室等地就餐,违反一次罚款20元。
第二条、食堂操作间,除食堂工作人员外,其他闲散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违反一次罚款20元。
第三条、就餐要排队打饭,不得拥挤、打闹和大声喧哗,做到吃多少打多少,严防浪费。
第四条、员工就餐时,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准乱扔脏物,严禁在食堂内吸烟。
第五条、就餐员工要养成爱护公物的习惯,不准损坏餐具、餐桌和餐椅,损坏要按原价赔偿。
第六条、、如有倒饭现象一经发现罚款50元。
第一条、员工宿舍为员工休息场所,必须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条、员工实行轮流值日,对员工宿舍进行日常清理。
第三条、在员工宿舍不得大声喧哗,违者罚款20元。
第四条、不得在员工宿舍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电炉子。
第五条、严禁在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钉子,违者罚款20元。
第六条、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第七条、宿舍内不得私藏管制刀具,一经发现将给予罚款或开除。
第八条、男女员工不得混居一经发现,将开除处理。
第九条、未经他人同意不得翻动他人物品,违者处20—50元罚款。
第十条、不得损坏宿舍内备品,违者按价赔偿。
第十一条、值日卫生清理不干净,将处20元罚款。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凡对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状、肛门漏、膀胱造瘘等)人员,人事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所有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
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培训目的:
(一)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通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积极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
第四条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五条培训方式:
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业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第六条培训时间:
本企业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要求:
本企业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本企业员工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对新录用员工为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对本企业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五、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六、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四、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您处所有。
四、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生重新上岗。
五、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学员的档案由培训中心具体负责收集、整理、编号、装订,由中心档案室负责接收、归档和保管。
一、档案随培训中心独立设档,单独存档。
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一般不轻易做人员变动。
三、对学员档案表、花名册、试卷都要归档、建档。
四、各培训人员都要将各种材料及时上交,归档以便保存。
五、各培训期学员的所有材料,都要统一存入培训档案。按明码顺序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存放处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霉、防鼠等设施。
六、凡经审核的归档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
七、因工作需要借阅培训人员档案,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用后及进归还。查阅时不得污损、卷折,不得在卷内划线、打圈、批注和涂改。若需要复印,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查阅、借阅归档材料,须经过培训中心主任批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八、严格实行一期一档制度,建立一期一档。按期装订成册,标题简明确切,书写整齐,编好明码。
九、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档案柜。
十、档案作为培训中心材料,长期保存。
十一、学员自登记报名或进入学习之日起,为每个学员建立一份档案。
十二、学员学习期间的学习、纪律、考勤、日常考评、主要表现、特种作业档案表、身体健康证明、考卷、考试成绩分别整理归档入案。
十三、要求组卷合理、标题准确、案卷整齐、排列系统、编目完整。
十四、学员档案的收进、移出要经主任批准,严格保密,不准对外泄密。
十五、学员考试完成后一周内由培训室负责把档案转到中心档案室。
十六、其它方面按《档案管理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公司为因岗位所需的员工提供行李、餐具等生活用品。
第三条。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均发给员工号牌和《员工手册》。
第四条。员工每人须交纳服装、行李保证金500元,在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五条。员工离职市时须填写离职单,将所有个人领用物品交齐后方可离职。
第六条。员工离职时必须将服装、床上用品等清洗干净交回库房。
第一条。员工必须在员工食堂就餐,严禁在宿舍、走廊,办公室等地就餐,违反1次罚款20元。
第二条。食堂操作间,除食堂工作人员外,其他闲散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违反1次罚款20元。
第三条。就餐要排队打饭,不得拥挤、打闹和大声喧哗,做到吃多少打多少,严防浪费。
第四条。员工就餐时,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准乱扔脏物,严禁在食堂内吸烟。
第五条。就餐员工要养成爱护公物的'习惯,不准损坏餐具、餐桌和餐椅,损坏要按原价赔偿。
第六条。如有倒饭现象一经发现罚款50元。
第一条。员工宿舍为员工休息场所,必须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条。员工实行轮流值日,对员工宿舍进行日常清理。
第三条。在员工宿舍不得大声喧哗,违者罚款20元。
第四条。不得在员工宿舍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电炉子。
第五条。严禁在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钉子,违者罚款20元。
第七条。宿舍内不得私藏管制刀具,一经发现将给予罚款或开除。
第八条。男女员工不得混居一经发现,将开除处理。
第十条。不得损坏宿舍内备品,违者按价赔偿。
第十一条。值日卫生清理不干净,将处20元罚款。
员工洗浴管理规定。
第一条。员工淋浴时间为每周三,在康乐部淋浴室进行。
第二条。洗澡的具体时间根据营业的时间详细通知。
第三条。员工洗澡时自带浴品。
第四条。员工洗浴结束后共同将浴室卫生清理干净。
八、关于对讲机的使用规定。
第一条。对讲机作为酒店办公用通信工具,只限在工作场所使用。
第二条。对讲机只允许在接待服务过程中使用,不能做为个人联络使用。
第三条。使用对讲机时必须用耳机,且音量要降到最低。
第四条。对讲机必须妥善保管,保证使用通畅。
第五条。在工作交接时,必须将对讲机、耳机上交库房。
第六条。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对讲机破损或丢失,由使用人按价赔偿。
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3、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5、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6、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7、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8、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1、餐饮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3、遵循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从事食品原料处理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坚持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从业人员不得涂指甲油、戴戒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首饰。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零食;不挖耳、不揩鼻涕、不用手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1.各部门实行点名考勤,月底由部门主管将考勤表交到财务部,负责打考勤的人不得徇私舞弊。
2.考勤表是财务部制定员工工资的重要依据。
1.迟到:凡超过上班时间5d30分钟未到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将被扣罚5d30元。
2.早退:凡未向主管领导请假,提前5d30分钟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早退,将被扣罚5d30元。
3.旷工: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迟到、早退、一次时间超过30分钟或当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超过30分钟者,按累计缺勤时间的`2倍处理。超过2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2)未出具休假、事假证明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休假未经批准,逾期不返回工作单位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3)轮班、调班不服从安排,强行自由休假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4)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5)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未到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6)不请假离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
(7)旷工采取3倍罚款办法。
4.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事假实行无薪制度。
准假权限:
(1)员工在8:00d17:00之间请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工资(如:外出办事、回家等)。
(2)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批准。
(3)请假3天(含3天)以上由部门主管签字报总经理审批。
(4)管理人员请假需报请总经理批准。
为保证食堂卫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规定,特定以下制度:
一、食堂卫生实行司务长负责制,各层由其承包人具体负责。
二、工作人员一律穿戴整洁的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三、食堂各包干区承包到人,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四、食用工具每餐用后应洗净,保持洁净,食用工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后统一交蒸饭间消毒。
五、严把食物采购、验收关,杜绝采购腐烂、变质的物品,如发现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并处以双倍的罚款。
六、不加工、不出售有毒、有害的食物。
七、保证学生饭菜新鲜,做到现做现吃,杜绝隔日食物。
八、搞好操作间的卫生,做到物见本色。
九、保持仓库整洁,仪器做到分类、有标志,离地离墙存放,防止受潮变质。
十、及时处理好垃圾,垃圾桶有盖,搞好“三防”工作。
为保证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使盘点工作处理有章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商品、餐辅料、工程材料、零件保养材料等。
(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代保管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的'盘点。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
2、代保管资产:系由供货商提供,使用后结帐的物品。
3、低值易耗品:购入的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各管理部门、采购员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行全面总清点一次,时间为:年中盘点时间是6月30日、31日;年终盘点时间是12月30日、31日。
2、财务:由财务部主管会计盘点。
3、财产:由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清点。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各部门及财务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时间为每月30日。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任命、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上报总经理裁决。
(二)主盘人: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和实施。
(三)盘点人:由各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四)监盘人:由总经理派人担任。
(五)会点人:由财务部指派,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协盘人:由各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相同。
(一)盘点编组:由财务部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盘点时间等,交总经理审批后,公布实施。
(二)各部门将应用于盘点的工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
2、现金、有价证券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产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并将有关单据如:入库单、领料单等装订成册(一月一本)。
1、要求主盘人、盘点人、协点人等严格按照盘点程序进行,不得徇私舞弊。
2、盘点时要力求物品的安全。
3、盘点结束时,要求盘点小组各成员均按职责划分签名确认。
4、盘点结束后,由财务部将盘点情况进行总结,上报总经理,特殊情况要着重指出,盘点结果进行存档。
5、根据盘点情况,对盘亏盘盈等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存档。
第一条。出库时间定为每星期一、三、五、日的下午三点至五点(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条。办理出库必须由总经理在内部直拨单或出库单上签字方可出库。
第三条。内部直拨单用于营业、生产用周转物品、消耗品;而出库单用于后勤部门(工程、保安、办公室、配送)领用物品。
第四条。原材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需要办理入库手续,并且要有入库经手人的签名。原材料中的菜品、纯净水生产原料要直拨入厨房和生产部,只需要办理验收手续即可。
第五条。固定资产购入验收后直拨入使用部门,直接填制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不需要填写入库单。
第六条。保管员要对入库物品保质期、外观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不与办理入库手续。
第一条。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包括主楼、办公楼、厂房、职工宿舍、其他园林建筑、机械设备、大小汽车的帐务管理和计提折旧等,由财务部负责。实物管理按哪个部门使用,就由哪个部门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工。
第二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金额、购建日期、使用年限、产地及存放地点。
第三条。折旧年限:房屋15年、汽车10年、机械设备、电话系统折旧期为8年、空调、音响折旧年限为6年、电脑和其他为5年。
第四条。折旧计提方法采用使用年限法。
第一条。由厨师长、生产班度根据宴会预定单参照厨房库存及生产计划,提出采买计划。
第二条。将采购计划送交财务部审核。
第三条。由财务部填制请购单送总经理批准后交由采购员。
第四条。采购员要负责将价格真实、准确、清楚的记录于请购单上。
第五条。采购员购买后,将原材料直接拨入厨房和生产车间,由保管员协同厨师长或生产班长共同验收并签字。
第六条。验收后采购员将签字的请购单连同内部直拨单、采购发票送交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采购员持内部直拨单、采购发票到财务报帐。
第八条。其他物品的采购,由各部门提出申请采购计划,交财务部保管员审核,主管会计签字,交总经理批准后,交给采购员采购。
1、公司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驾驶员加强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2、公司员工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3、公司每年定期举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和每季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以此增强每一个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感,使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从根本上得到提高。
4、法律规定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才能上岗的公司员工都必须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才能上岗,对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年审、年检不合格的人员无条件下岗,直到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才能持证上岗。
5、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6、公司监督驾驶员、乘务员等有关人员执行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查处和纠正违章操作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7、公司建立客运行车日志,记录日常维护、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停车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隐患、事故等。
8、公司对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对驾驶员运行安全状况的适应性进行不间断的考核,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范的驾驶员,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根据考核结果作出奖惩处理,并保证奖惩落实到位。
9、公司制定驾驶员告知制度,在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的维护和检查,杜绝驾驶员违章驾驶,告知驾驶员道路状况、天气状况及其他注意安全的事项。
10、根据车辆运行的时间和路线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安排驾驶员定时休息,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11、单程在400千米以上、高速公路600千米以上的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员。
12、对经考核确认已达不到要求的驾驶员,予以调离或辞退,并将被辞退驾驶员的有关情况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13、如因运输路途较远,需在途中吃饭,绝对禁止驾驶员饮酒,不准在途中过夜。
14、公司对驾驶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认真进行处理。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
1、公司及承包经营业主所选聘的驾驶员必须年满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高1.6以上,持b1照以上,双眼裸视达1.2以上,身体健康,无重大病史和传染疾病;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前科,无不良信用纪录;有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书,从事驾驶工作三年以上,无重大特大责任事故记录。签订聘用合同经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培训、技能考试和安全意识考核合格,发放准驾证后方可上岗。
2、聘用驾驶员须交信誉质量保证金20xx.00元人民币(不计息)。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可扣罚违反规定者的信誉质量保证金,并应及时补足其保证金。
3、所选聘的驾驶员必须同意并遵守下列行车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如有违反,除自行承担依法处罚外,公司另行扣罚其信誉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00元/次。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范、文明驾驶。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准驾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驾驶员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调度令)开车。
(4)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上下旅客,门未关好不得运行。
(5)严禁酒后开车,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严禁疲劳驾车,严禁赌气开车,严禁空档溜车。严禁穿拖鞋驾车,车辆行驶中严禁吃东西、闲谈,严禁行驶中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和观看电视。
(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信守职业道德。
(7)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驾驶员应向旅客宣传不准吸烟和禁带明火,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8)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抢救伤员,设好标志,保护现场,并及时向车队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9)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服从公司的安排和处理。
(10)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和车队的一切安全活动,如:出车会、安全活动及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
为保证师生生活安全和质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 食堂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纪守法,自觉强化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身体健康。
2、 通过卡机出售饭菜,严禁收取他人现金或打人情卡,发现一人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00 元并追究责任,第二次时当场开除工作,视自动离职处理。
3、 严禁食堂从业人员的摩托车、电动车和有载物的工具进入食堂及操作室,发现一人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50元,扣组长 20 元,第二次扣除工资 100 元,扣组长 50 元,第三次开除工作视自动离职处理。
4、 坚持先尝后卖,保证食物的安全。严禁发生师生食物中毒的重大安全事故,否则开除工作,视自动离职处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搞好食堂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各种餐具要实现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每天坚持清洁卫生,发现卫生状况极差的'工作组,每人扣 10 元,组长扣 20 元的处罚。
6、 服从管理,文明经营,礼貌待人,不与他人争吵或斗殴,安全工作。
7、 严禁食堂从业人员将食堂一切物资带出食堂,发现或被人举报属实一次扣当月工资 100 元,扣组长 20元,发现第二次时就地解聘工作,且不享受工龄补贴补助。
8、 食堂操作室只允许食堂从业人员和食堂管理人员进出,家属及其他人员的会晤和接待均在食堂外进行,否则发现一次扣当月工资 20 元,扣组长 5 元。
9、 食堂从业人员应按时上班、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除工资 10 元。食堂从业人员有事必须先请假,待组长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请假人负责,半天由组长同意后到食堂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一天及一天以上到后勤处主任处请假,病、事假扣当日工资。每月病假半天不扣基本工资,病、事假半天以上至五天加扣日工资的 20% ,五天以上加扣日工资的 50% (直至当月工资扣完为止)。
10 、凡上班后不坚守工作岗位,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事情者,一律按串岗、脱岗处理,发现一次扣当事人岗位工资 5 元,由此影响正常工作的每次扣当事人岗位工资 10 元。
11 、食堂从业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刑事纠纷,均由当事人负责,与校方无关。
3.严格遵守病事假请假制度。
5.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统一地点集体就餐,不能乱吃零食,更不能带东西回家。
7.严禁中午喝酒,严禁酒后上岗。禁止在工作区吸烟、打闹、高声喧哗。
8.注意节约水、电、汽和液化气,杜绝跑、冒、滴、漏发生。
10.食堂内部要严格收费管理,任何人不能收取现金。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五、学校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天来食堂后须进行晨检,通过后方可上岗。
1、有感冒、咳嗽、热度、头疼等不适情况。
2、有腹泻、呕吐等症状。
3、手部皮肤破损,患渗出性皮肤病者。
三、从业人员接触过传染病病人,应自觉说明情况,按实际进行观察或隔离。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采购员、库管员、厨师(学徒工)、洗碗工、洗菜工、传菜人员、售菜人员、服务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定期体检一次,取得健康证经培训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企业每年定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随时备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二、患有肠道、呼吸道、各种传染性疾病及皮肤病患者,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由领导安排调岗或休假。
三、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被褥;每日换洗工作服、帽。
四、上班时间不得佩带任何饰物、随地吐痰、吸烟喝酒、咀嚼吃东西、抓头发、剪指甲、掏耳朵、伸懒腰、剔牙、揉眼睛、打哈欠,不染指甲,咳嗽或打喷嚏时,要掩住口鼻。
五、仪容仪表符合要求:按规定着装,上班不带戒指、耳环,男不留长发,女发不披肩。
六、进入车间按要求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严格按照要求洗手消毒。
七、上厕所前要换工作服,便后洗手、消毒、烘干、保持个人良好的行为举止。
八、下班后不准将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穿出车间外。
九、凡患有5种传染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立即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
十、积极参加个人卫生知识培训,努力增强工作责任感,规范个人行为准则,按食品从业人员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十一、每年开学前期由品控部对于所有新员工进行岗前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十二、每年定期组织厨师、洗消、原料验收及库房管理等重要岗位职工开展强化培训,组织其他岗位职工开展卫生知识常规培训。
十三、公司的所有培训活动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活动的策划、实施和评定要符合《质量、食品安全管理手册》中的《培训管理控制程序》的要求。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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