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暂缓执行申请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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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被xx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申请人xx,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依法申请对xx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具体理由如下:
一、xx现正处于怀孕期间,对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怀孕期间,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均可以取保候审。而本案,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案件,并无逃避侦查的主观意愿,案发前后,xx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忏悔,从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xx具有悔罪的表现,社会危险性较小,更为重要的是xx怀孕已经7个月之久,行动不便,社会危险性几乎不存在,加之xx平常表现良好,案前系xx人员,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对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因此,对怀孕人员的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不仅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xx在xx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四、本案是个人犯罪,不同于团伙犯罪,若对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不会存在串供等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形。
综上,对犯罪嫌疑人xx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有社会危险性,对xx采取取保候审,也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作为xx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xx分局。
申请人:
文档为doc格式。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民二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内容。
事实及理由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民____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强烈要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于难于找寻,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暂缓执行期。
此致___________
_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杨光荣,现年56岁,20xx年因经济问题于20xx年9月23日收到贵院判决书。由于我长期患有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曾于20xx年在北京协和医院就诊,由当时睡眠呼吸专家黄席珍教授确诊,呼吸暂停最长时间达两分多钟,要求每天配带呼吸机睡觉(在纪委和检察院审查期间每天均带呼吸机睡觉),如不使用呼吸机,可致心肺等器官引发并发症,或缺氧导致窒息死亡。10多年来,我已用坏两台呼吸机,每晚还要求家属陪护,以防出现意外。20xx年元月至20xx年元月每年经泰兴市人民法院组织司法鉴定,仍为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症,存在猝死的风险,被批准监外执行。这次仍请求贵院批准准予监外执行,不胜感谢!
申请人:杨光荣。
20xx年8月20日。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本人首先对于在怀孕期间受到领导的照顾和关心表示感谢。我于20xx年12月22日剖腹产生下女儿,从20xx年11月25日至20xx年4月10日休产假四个半月。因本人存在实际困难:
一、孩子年幼无人帮忙看护;
二、本人安家在通山,住家离工作地太远,若在通城租房哺乳极不方便;
三、本人怀孕期间的合并妊娠病症尚未完全康复,现向公司申请哺乳假一年(20xx年4月11日至20xx年4月11日)。
特此请假,恳请批准!
申请人:___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xxx(姓名等自然情况)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被告人xxx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
xxx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空洞型肺结核等重病,生命垂危,请求法院对其准予监外执行。
xxx于20xx年12月9日被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时公安机关欲将其送去荔湾区看守所关押,但看守所对李x新体检后,认为xxx病重,生命垂危,不予收押;当晚公安机关立即将其送往广东武警总队医院抢救,才挽回xxx生命。由xxx病重,从拘留的当日至今,xxx均被关押在武警总医院的治疗,若离开医院,xxx随时有生命危险。
由于xxx疾病严重,病史长,患有多种慢性病。其中肺结核病病史已有十多年,肺部已形成空洞,平时常有吐血情况出现,曾多次发病入院医疗,早在20xx年1月在中山医科大学住院时,经查已发展到双上肺浸润型肺结核,且具有高传染性,需长期服药治疗,病情也一直恶化;另外,糖尿病病史也近十年,为i型糖尿病,依赖打胰岛素才能维持生命。xxx疾病发作极易引发心脏、大脑等器官功能衰竭,随时有可能死亡。(有关李x新的病史详见此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病历》、《检验报告单》,贵院也可以向广东武警总医院了解情况)
现在xxx被关押,随时会病危,其不适合继续关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xxx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虑,准予xxx监外执行,让其家人送其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治疗,以免发生病死意外。
xx作为xxx的大哥,可以保证xxx能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律师:xxx
xx年x月x日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杨光荣,现年56岁,20xx年因经济问题于20xx年9月23日收到贵院判决书。由于我长期患有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曾于20xx年在北京协和医院就诊,由当时睡眠呼吸专家黄席珍教授确诊,呼吸暂停最长时间达两分多钟,要求每天配带呼吸机睡觉(在纪委和检察院审查期间每天均带呼吸机睡觉),如不使用呼吸机,可致心肺等器官引发并发症,或缺氧导致窒息死亡。10多年来,我已用坏两台呼吸机,每晚还要求家属陪护,以防出现意外。20xx年元月至20xx年元月每年经泰兴市人民法院组织司法鉴定,仍为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症,存在猝死的风险,被批准监外执行。这次仍请求贵院批准准予监外执行,不胜感谢!
申请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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