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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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10:09:03    小编:QJ墨客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7篇)

小编:QJ墨客

写心得体会有助于我们形成更为深刻的思考和思维方式。写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仔细回顾自己的经历和体会,并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总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一

4月1日,辽宁省政府公布了《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提出了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规划。

通过对《规划》的学习,我进一步加深了对《规划》的理解,提高了对贯彻落实《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全面把握《规划》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规划》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未来五年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这是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目标、九项任务和六项保障。《规划》突出了前瞻性和创新性的特点:

1、强化了深化改革,打造“服务型政府”

一是为打造服务型政府,《规划》第3条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制定社会组织促进和管理条例;二是《规划》第4条提出的“探索省直接管理县的体制”在依法行政规划中提出尚属首次;三是《规划》第7条开创性地提出建立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和清理的良性衔接机制。

2、强化了完善信用体系,打造“诚信政府”

一是《规划》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用评价机制。《规划》第8条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信用评价工作”;二是《规划》还对信用人才培养、信用文化建设、信用中介机构培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3、强化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一是针对当前行政相对人维权艰难的现状,《规划》第38条在全国首次提出建立健全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二是《规划》第12条还就完善各类保险、保障制度,大力发展福利和慈善事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等民生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4、强化了对行政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硬性要求。

《规划》在全国首次就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对拟任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明确的硬性的规定。

5、强化了保障措施。

为使《规划》的各项措施得以落实,并最终全面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规划》还突破性地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如《规划》第47条规定:“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规划》第50条对“完善依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贯彻落实《规划》,当前应着力抓好的几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把《规划》的贯彻落实提上重要日程。

我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等职责,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2、提高认识,积极组织对《规划》的学习和宣传。

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当前开展的读书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中心组学习等各种形式,将《规划》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规划》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逐步形成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3、科学规划,认真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实施意见。

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上一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尽快制定出落实《规划》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明确今后五年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并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二

201xx年 8 月 31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当得知修改决定审议通过时,作为基层检察院的 一名民行干警,还是有些激动的,毕竟我们见证了民诉法从 200xx年修改到 20xx 年修改草案的出台直至今日修改决定的 通过,并且在去年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时,因为草案内容对检 察机关工作不利,在市院的带领下,全市民行干警联名提出 二十条意见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期间,我们不仅仅是关 注,而是一直以实际的工作、不断的创新实践来为民诉法修 改提供基层经验,尽一点力所能及的力量。当看到曾经举步 维艰的创新工作如今被以法律的形式“正名”后,心中无疑 是自豪的,但对此我们并不盲目乐观,反而有着更大的责任 感和危机感,因为今后面对的民行检察工作将是一个全新的 无法预知的形势,从高检院到基层院都将严阵以待,来迎接 民诉法修改后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难题。

9 月 27 日至 29 日,在市院某副检察长及民行处领导的 带领下,我同各县区院的民行干警们一起到该地参加了全省 民行检察人员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学习班,听取了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授课,收获颇丰。同高层领导与专家学者的交流, 能够更深入理解民诉法修改的原意与目的,对指导今后基层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 60 条,对原民事诉讼法 修改和增加 80 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 8 项,内容涉 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 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扈纪华主任授课时说:

“此次民诉 法修改是检察院的一次全面胜利。

”对于这种评价,虽然很 多民行干警持保留态度,但这也表明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 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 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 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 诉法将第 14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 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 91 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 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一整个诉 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 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 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 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 的法律依据, 不再属于创新案件, 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

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 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 235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 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 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 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 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 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 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 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 209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 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 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 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 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 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 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 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 到臵疑, 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

修改民诉法第 210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 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 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

二是规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 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 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 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 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 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 诉法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扈纪华主任指出社会团体无疑是 提起公益诉讼最有力的力量,法律规定的机关也需要有待于 其他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她并没有提到检察机关是否 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汤维建厅长明确指出了检察机关是 提起公益诉讼的天然代表,看来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 诉讼仍旧在理论界意见不一。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副主任王胜明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说到,公益诉讼主体可以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然后总结经验。因此说,该条规定给 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 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 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 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 修改后民诉法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的难题 (一)申诉前置性规定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 209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 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的;(二)人民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 明显错误的。

”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设臵了前 臵程序,即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等法院作出判定后,才 能向检察机关申诉。换句话说就是法院能够自己救济的,自 己救济,不能救济的,由检察院救济。这样的规定将会产生 什么样的后果呢?领导的看法认为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诉是 法院给检察院挡了一刀,也能解决再审没完没了的问题。通 过市院岗位练兵活动,大家一起讨论的结果,还是认为该条 规定前途莫测。

我们假设了两种结果, 一个是案件数量骤减, 本来像该地区申诉案件数量就少,让法院理过一遍后,能抗 诉的案件数量更少了。该条规定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 申请的”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院都不同意再审的 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即使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改判 的可能性有多少?该条规定第二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 申请作出裁定的”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这种情况下, 我们认为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定,法院 5 裁定再审了,就法院自己去审了,法院裁定不审就又回到了 第一项的规定。

检察院也可以不管法院如何裁定, 只要逾期, 检察院就抗诉,但这种情况实践中也较少。第三项“再审判 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随着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执法 的严谨性,能够看出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毕竟是少数。因 此,上述三项规定将检察机关的监督限定在了后臵的位臵 上,案源大幅度减少,似乎成为必然。

我们假设的第二种结果是,案件数量的剧增,这其中主 要是指息诉案件,大量的法院难以消化的缠访缠诉的案件转 移到了检察院。在经历过法院的两审终审、审监程序后到达 检察院的案件,都将是极难的社会影响大、耗时长、难调、 难和、难判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有心理准备来应对巨大的 息诉压力。

总的来讲,该条规定还是反映了高检院对于民行工作近 年来的指导性意见,即办案结构要发生转变,增加对于程序 的监督,通过诉讼活动监督、违法调查等形式强化对同级法 院监督。两年前,市院提出抗诉案件收回市院办理,基层院 作创新工作,包含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行政执 法监督等工作。当时,各县区院还是不理解的,那么现在看 来,在市院的带领下,这两年的转型,办案结构的调整,是 符合实际变化与法律规定的趋势的,为全市民行检察工作适 应明年新民诉法正式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办案期限缩短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 209 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 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 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规定的审查期限是自调卷后 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现民诉法规定为自当事人申请后三个月 内作出决定,无形中缩减了办案期限。调卷问题一直是检察 机关民行工作瓶颈,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有的只让阅卷,不 让调卷, 有的则需各级领导批示, 承办人查看之后才让调卷, 所以耗费的时间不短,这促使我们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高 质量完成审查工作。同时,申诉人申诉期限也由原来的两年 变为六个月,期限大为缩短,需要引起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三)概括性规定对具体操作带来的影响。执行难、执 行乱是执行的现实问题,这次民事讼诉法修改从总则、分则 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执行进行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无 明确依据,仍需要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实践来形成规范性的工 作制度。目前,调解已成为法院结案的主要方式,能够占到 70%的结案率。调解中出现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调解的现 实问题是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调解,强迫权利人作出让步的调 解,利用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虚假 调解。修改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能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那么实践中大量的强调、 诱调、 违法调解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如何监督呢?我们可以 根据两高会签文件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 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 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将 新民诉法与两高会签文件结合起来办案,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 工作重点 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 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 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 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 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 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 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 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 私权,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 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 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 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 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 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 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 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 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讨论还在不断进行,现有知识 的掌握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下步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 学习,强化交流探讨,为 20xx 年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 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民行检察工作实现平稳发展。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三

近期,我们参与了依法行政学习教育活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并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大进展。从基层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体会主要有三点:

一、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改变思想观念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权力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中国是一个讲究人情的国家,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有很大的生存空间。权大于法、情重于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时有发生。比如在学习的案例中,行政领导现场办公,当场拍板,当机立断,这种做法在表面上表现出领导者外事果新,执行力强,为民请愿,但事实上很难让人信服其依信行政。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大敌。因此我认为,当前基层行政机关推行依法行政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转变和克服人们思想观念上的错误认知,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党章》规定的根本宗旨。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必须把这些根本要求作为对行政机关人员最基本的思想要求和自觉行动。

二、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从区县和街道最基层做起

区县和街道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也是依法行政的最直接体现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是由区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出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区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来处理和化解。区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外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因此,我认为必须把加强区具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如何确保基层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除需要改变人的思想观念等内在因素,也需要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堆进依法行政必须遵守公正程序

程序是行为的方式和步骤,实体是行为的目的或结果,两者密不可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就如设计与工艺的关系。完美的产品设计需要严格的工艺来实现,脱离了工艺的约束,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能是一堆废铁。同样,没有公正的程序,也不会有公正的实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这一点是我们很多基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欠缺的,其具体表现为这类事件在基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经常发生,说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太注重行政程序,特别是不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与违反实体法从表面上看虽有不同,但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都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我们绝不能把其当作一句时髦的口号,而是要从观念、组织、人员、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强化认识和正确把握,并直正的贯彻执行,才能切实实现从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的全面深刻转变。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依法行政学习体会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依法行政自查报告

依法行政工作细则材料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四

作为一个新进入行政岗位的人员,我一直认为学习行政知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也是我自己的必修课程。在长期学习行政知识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不少心得和体会,今天我将这些心得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行政工作的基本要素。

首先,正确理解行政工作的基本要素,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要做好行政工作,我认为必须全方位地了解这五个要素的内涵和执行方式,并且将其贯穿到行政工作的全部流程中。

其次,行政工作必须体现法制化原则。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执行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法律之中,所有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这是保证行政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具备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做到尽可能地遵守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做与法律法规相悖的事情。

第二段:高效的行政管理。

行政工作要想取得高效的管理效果,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有效的组织架构。一家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必须科学合理,各个部门之间必须具备紧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的能力,这是做好行政工作的基础。

2.明确的职责分工。在行政管理中,每个人都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到责任心强、执行力高、工作效率高。在明确了每个人的职责后,还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分配行政工作的任务。

3.有效的信息管理。在当前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管理已经成为了行政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行政工作要想取得高效的管理效果,必须具备高效的信息管理能力和技术手段。这意味着我们要学会科学规划信息资源,切实提高信息收集、处理、交流和存储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段:学习和应用行政知识。

行政知识的学习是学习行政工作的必经之路。行政知识的学习应该贯穿整个工作生涯,要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具体来说,学习行政知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充分理解行政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法规,了解行政工作的战略思维和操作技巧,加深对行政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2.多读优秀行政案例,了解先进行政管理经验和方法,掌握行政管理创新技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3.及时关注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变化,跟进市场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带着这些变化审视和改进自己的行政工作。

第四段: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在行政工作中,不仅要具备扎实的行政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为了在行政工作中做得更好,我认为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这包括:

1.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在职业生涯中,职业道德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之后,我们才能明确自己的职业价值和方向,进而为行政工作服务。

2.灵活应对能力。行政工作中,常常面临复杂多变的情况,我们需要快速适应环境变化,具有灵活应对的能力。

3.强烈的责任心。作为一名行政工作者,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要有责任心,切实保障政务公开、公正行政和社会稳定。

第五段:结语。

总之,在学习行政知识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其他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不停地学习和提升自身素质,做到逐步提高。在今后的行政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发扬团队精神,不断完善自己、提升自己,用我们的实际行动诠释新时代行政工作者的职责和使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我们自己应有的贡献。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五

法律专业是个知识繁杂的学科,有着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学法律有有刻苦 耐劳的精神,细致谨慎的思维。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我学习了《民事诉讼法》 这门课程,第一次接触民诉法这门课程,一开始,我翻了几页,觉得不过如此, 我一看就会。

可是, 当老师给我们上课时, 对该课程进行解读, 我觉得我很迷茫, 很无知,我不知从何学起,后来,在老师的引导下,我才有了些许眉目。学习民 诉法,如果没有雄厚的民法积累和对民事权利司法保护方法、手段、途径多样化 的洞悉和感悟,就不可能学好。学习民诉法关键在于运用,多参与实践,积累经 验。 一、学习民诉法的问题 民诉法内容枯燥乏味,晦涩难懂,作为学生的我们,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总 感觉民诉法就像一串杂色的项链,是由五颜六色的珠子的串连起来的,住不住要 点,也理不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比如,受案范围和管辖之间的联系。

受案范围, 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以往的教科书中 通常被称为“法院主管” ,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奇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 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 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两者都是司法的职权分工问题,但是却又完全 不一样,他们之间有何联系,如何联系,我们常为之苦恼;再比如,民诉法的基 本原则, 民诉法的基本原则, 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 指导作用的准则。它有 5 个原则,那么这五个原则是入耳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有 着怎样的实际意义; 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一股大海捞针的感觉。我们认为民诉法的 操作性很强,课堂讲授繁琐,我们许多人都误以为只要进入实践,到那个时候就 无师自通了。例如前不久。

,我班同学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观摩,当中涉 及了许多民诉法知识,所以许多同学对民诉法就产生了这样的想法。不过,我们 在“无师自通”的感觉中,有体悟到民诉法的重要性,在解决案件时,法官律师 不掌握民诉法,那他们如何做出公平的判决,为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所以,对 于学习民诉法我有几个问题; (1)民诉法从何处入手,怎样才能击中要害,打牢 基础:

(2)民诉法的各个内容是如何联系,环环相扣的; (3)学习民诉法有何意 义。 二、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 学习民诉法单纯的记忆程序规则是不能体会到民诉法背后的丰富内涵, 民诉 法的关键在于理解运用。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打牢基础知识,掌握一些必要的 理论,通过研读专著,去学习著名法学家的思维,掌握他们思考的方向。法学家 是有着丰富的法学知识的一个知识群体,他们思维缜密,对待一个法律问题能全 面客观地辩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该学习民诉法法学家的著作,充实自己。

在课堂上,老师是最好的引路人,我们要认真对待老师讲授的知识。老师在讲课 中会经常穿插一些新的观点, 会教会我们一些在课本上找不到的知识。老师从不 同角度讲解,与实际结合,这样的效果应该很好。

不仅如此,我们要靠自己去努力,我们要多读,多思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 况。我们可以对民诉法的某个内容进行思考,比如,一宗合同纠纷案件,它需要 什么条件才能上诉,上诉后它要走什么程序,当法官对它进行审理,判决,需要 哪些程序。我们对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思考后,我们就能掌握它的概念,它们之间 的联系。 三、对老师教学的看法 (1) 结合实际。我觉得老师讲课经常拿现实生活的事例讲与我们了解。我们 在听老师的讲解中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对证据的重要性掌握,一个律师想打 赢官司,他就得寻找更多的合法证据,法官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也得掌握大 量证据。

(2) 教会我们做法律人的道理。

“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心中存有正义, 、 目光游走于发条与事实之间”等等,这是老师教与我们的。作为法律人就得有法 律巅峰约束,有法律的概念,不能知法犯法,在法律的天平下,从事合法活动。

同时,老师也告诫我们在参与司法活动要防范风险,自我保护, “一入法律,深 似海” 。

(3)要有案例结合教学。我觉得老师这点不够好,民诉法本来是一门较理 论的课程,在教学中很难一言两语解释清楚。所以,老师要多讲一些案例,对案 例进行剖析,梳理出民诉法中的概念,要点。 四、自我小结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关于对民诉法的学习,要从根本上立足,掌握理论知识,扎根实践活动。找 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就要对问题进行解决。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这一点 是我一直在寻找的答案。

我们作为法律人就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学习民诉 法, 就要从程序法律思维和实体法律思维进行思考, 研究。

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 民诉法是与社会发生碰撞最为直接、显性的法律之一,通过对民事诉讼过程份追 踪、扫描和透视,一个从未接触法律的人也会近距离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甚至 由此产生对法律的敬畏。重视司法实践、推崇案例描述,还可使我们精确地丈量 法律的表达与实践、 书本中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之间距离,生动的展示法律实 施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发掘法律背后的逻辑和法律实践过程中的 “隐秘” 。不惧艰难,多参与实践,多研读理论知识,这样才能有所收获。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六

1997年,党的_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党和国家确立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保障。党的_大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_大进一步提出了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标志着盐业管理与盐业执法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盐业管理部门作为依法成立、履行盐业市场管理的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如何不断加强和提高自身建设,完善对盐业行政执法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盐,笔者对此作一粗浅思考。

盐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就是各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食盐专营和小工业盐计划管理的行政权力。盐业部门既是盐业市场管理部门,同时又是食盐专营企业,除中央层面政企分开外,各省、市、自治区都是执法与经营合二为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企合一。盐业行政权力来自于政府授权,就是依据盐业法规的规定,管理盐业市场,这种行政权力不同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权力或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对盐业市场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对食盐进行专营,对小工业盐进行计划管理,以保障食盐安全,保证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人口智力,提升中华民族素质,促进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它的依法行政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盐业行政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有法可依。盐业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是现行国家盐业法规和规章,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及其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盐业地方法规、规章是主体。我国盐业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1990年3月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1994年10月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6年5月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有:1991年9月原轻工业部颁布的《盐业行政执法办法》,3月国家计委颁布的《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属于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省、市、自治区还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了地方配套的法规、规章。除此之外,还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也是盐业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可见,我国盐业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在这一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为盐业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制基础。

2、盐业行政的职权法定。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目前是国家发改委盐管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目前各省、市、自治区一般是盐务局或盐管办,是各级政府授权的盐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包括独立行使盐政执法权,对盐业违法行为调查、询问、取证权,对涉案盐产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及运输工具的检查权,对盐业违法行为批评、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生产、运销、购进的原盐、加工盐,没收其非法所得等权利。国家盐业法规、规章赋予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自辖区内盐业管理工作的权力,是一项法定授权,可以行使,但不得放弃,这种权力既是职权,更是职责,所以各级盐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代表国家对食盐专营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如不履行,就是失职,就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行政不作为。

3、盐业行政的法制监督。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盐业行政执法权力同样也需要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督促行为。盐业行政管理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一方面实行罚缴分离,另一方面实行分级管理和层级管理。各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盐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和盐政执法公示制等,对自身的盐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做到程序合法、公正执法,此为内部监督。各级政府和上一级盐业主管部门是盐业违法案件复议部门,负责对下一级盐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各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还参与当地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此为外部监督,通过内外监督相结合,使盐业行政法制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盐业行政的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盐业行政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了食盐专营和小工业盐的计划管理(其目的是防止对食盐市场的冲销),保证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实现了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但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盐业行政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的问题,影响了盐业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主要有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我国现行的盐业管理法规大多发布九十年代初、中期,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现行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在运行了十余年之后,需要对盐业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如《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但事实上,在生产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资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一统天下,可让民营资本进入盐业生产;还有,随着小工业盐市场的逐步放宽管理,为有效制止小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对食盐专营的管理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因此亟须制定一部《食盐专营法》;甚至出现了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盐业公司卖给私人的违法行为,也必须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制止。

其次,在盐业法规的制订过程中,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某些法规条文规定不具体,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如在碘盐零售许可证问题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对无证户的处理不明确。二是某些法规条文规定较含糊,没有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给查处盐业违法案件造成了不便,如目前比较普遍的碘盐零售户不把私盐放在店中,而是放在家中或是寄存在他人家中,盐政执法人员因无权到店主家中或他人家中检查,难以依法处理,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三是地方法和中央法不一致。按照规定,应贯彻法律优先的原则,地方法服从中央法,下位阶法必须服从上位阶法。不可否认,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盐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国家盐业法规体系作了补充和细化,但有的地方法,有将食盐专营扩大化之嫌,在两碱(纯碱、烧碱)工业盐放开经营,一些地区对小工业盐、多品种盐实行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四是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最后,在行政法制监督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法制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着重解决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一是由于各地盐政执法人员大多不是科班出身,素质参差不齐,人数又比较少,盐业市场管理幅度较大,特别是人民群众素质提高后,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顾及下级机关脸面,怕得罪或怕当被告而随意维护下级机关处罚决定的现象,即群众痛恨的官官相护。三领导自身素质不高或本身不正,无法履行监督职能或自己的屁股红堂堂,造成当地盐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办事乃至违法办事而得不到及时纠正。四是由于垂直管理,有所在地政府监督不能而上级又监督不到的现象。

三、完善盐业行政管理的思考。

当前,加强盐业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盐业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盐业行政管理涉及到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等,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盐业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必须在法制建设方面不断地加以完善,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我国已加入wto,wto对我国食盐专营制度的影响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如何运用盐业法律武器,完善盐业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捍卫食盐专营制度,已是摆在我们盐业人面前不容忽视的问题。

1、增强盐业法制意识,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加快盐业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盐业法制意识是盐业依法行政的基础。首先,作为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盐政执法人员的盐业法制水平要提高,要从思想上重视、从制度上入手,全面提高盐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如对现有在职人员,有计划地进行法制培训、学习、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执法人员的待遇挂钩,以增强责任心,提高积极性。

其次,在盐行业内部普及盐法,自身要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不能一方面你查处别人违反盐业法规的行为,另一方面你自身也在违反盐业法规,如不按计划调运,将不合格盐产品供应给消费者等。要不断提高盐业各级领导干部和盐政执法人员法制理念和法律意识,在全行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最后,强化盐业法制和科学补碘知识宣传,营造食盐专营氛围是盐业依法行政的关键。抓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运用现代宣传工具如网站、宣传画册、墙体标语等,同时,结合5.15消除碘缺乏病日,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开展联合宣传咨询活动,不断提高民众的盐业法制和科学补碘意识,使之具备较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食用合格碘盐,从而减少盐业违法案件发生,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不违法的社会氛围。

2、坚持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依法行政,要做到自身的盐业行政行为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要根据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一是盐政执法队伍建设。盐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盐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因为每个具体的盐政案件都要靠盐政执法人员去实施,因此要把好入口关,凡进必考,不合格者坚决拒之门外;立足当前,尽可能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选拔到盐政执法岗位,不能把老弱病残或其他部门不好安置的人员安排到盐政执法岗位。同时抓好岗位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制度化管理。严格执法证件的管理,盐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特别是在脱装后,必须挂牌上岗、亮证执法,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执法种类、执法区域履行职责,以严肃执法纪律。对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甚至与私盐贩子内外勾结的执法人员中的败类,坚决清除出盐政执法队伍,保持盐政执法队伍的纯洁性。三是实行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如对盐政执法人员到达发案现场时间,盐政执法案卷质量进行量化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荐优、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四是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分管领导甚至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必要时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因本人原因导致的相关赔偿费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有错必究。

3、强化执法监督,保证盐业法规全面实施。

强化执法监督就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建设,一是落实层级管理。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制约、约束机制,即在行业内,县一级对市一级负责,市一级对省一级负责,省一级对国家负责;在单位内,具体承办案件人员对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对主管负责人负责,主管负责人对上一级机关负责的机制。二是实行官员问责制。即当某地食盐市场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重大的违法违纪事件,借鉴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模式,由上级主管或分管领导承担责任。三是建立备案制度。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行上级备案监督管理。四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方面强化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内部健全法制机构,强化法制机构的力量,加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素质高、专业性强的监督队伍,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和法律素质。在内部实行较大案件通案制度,大、要案不搞一人说了算,实行集体研究定案。另一方面完善外部检查监督机制,当地人大、检察院等法制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有计划地对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开展执法检查,以加强对盐业行政执法主体自身的约束。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横向审核制度,加强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敢于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将一定时期、一定的工作及相关政策主动向社会通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实行公开,将盐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盐政执法公示制以及社会服务承诺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增强社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七

在进行行政学习的过程中,我深感到写作的重要性。无论是写作报告、论文还是撰写会议纪要,良好的写作能力都能够帮助我们清晰地表达思想,准确地传递信息。在此,我将分享我在行政学习中的写作心得,希望能够对其他人也有所帮助。

第二段:提前准备。

写作之前,提前准备是至关重要的。在行政学习中,我通常会先阅读相关的资料和文献,深入了解所要表达的内容。然后,我会制定一个清晰的写作计划,明确每个段落的主题和要点。这样做可以帮助我更加有条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篇章的杂乱无章。

第三段: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简洁性。

行政学习的写作要求我们使用准确、简练的语言。在写作过程中,我会尽量避免使用太过复杂的词汇和长句,以免引起读者的困扰。同时,我也会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尽量使用准确的词语来表达自己的意思。通过反复修改和精炼,我会确保我的写作简洁明了,易于理解。

第四段:结构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写作行政学习的论文或报告时,结构的完整性和连贯性非常重要。我通常会将文章分为引言、主体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用来引入文章的主题并提出问题,主体部分用来阐述观点和支持论点,结论部分用来总结文章的主要观点和给出结论。在每个段落中,我也会使用适当的过渡词语,使得文章的思路更加流畅,条理清晰。

第五段:反思和总结。

写作行政学习心得的最后一点,就是进行反思和总结。在完成一篇文章后,我通常会花时间进行反思和修改。我会审阅我的文章,检查是否有疏漏、语法错误或逻辑不合理的地方,并对其进行修正。同时,也会总结自己在这次写作过程中的收获和不足,为以后的写作经验积累经验。

总结:

通过行政学习的写作实践,我逐渐领悟到写作的重要性,也不断提升了我的写作能力。从提前准备到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简洁性,再到结构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写作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我们的用心和努力。希望我的写作心得能够对其他人有所启发,帮助大家在行政学习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八

学习并理解行政知识是每个行政工作者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具备行政能力与素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完成我们的工作。在我自己的行政工作中,我通过学习和实践得出了一些与行政工作有关的心得体会。本文旨在分享我的经验和思考,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第二段:重视细节。

在行政工作中,细节决定成败。经常有许多看似非常琐碎的工作需要处理,例如注册文件、更新信息、安排会议等等。如果这些工作没有妥善处理,就有可能会给整个工作带来麻烦和延误。因此,行政工作者必须尽可能注意每个细节并认真处理它们。同时,行政工作者也应该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保证不遗漏任何一个环节。

第三段:沟通和协作。

沟通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技能,它在行政领域中也是不可或缺的。行政工作者需要和不同的人打交道,与上下级、同事、客户、供应商等打好关系并保持良好沟通,从而确保事情可以按照预定的目标和时间表顺利推进。另外,协作也是非常重要的。行政工作通常是一项团队工作,所以能够与同事协作并协调各种资源是必要的。团队合作是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

第四段:解决问题。

行政工作有时需要在快速变化的环境中进行。各种问题和难题可能会出现,这就需要行政工作者具备快速解决问题的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是一项必要且重要的技能,它需要耐心、细心和扎实的知识储备。如果你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那么你就能在工作中受到信任并获得尊重。

第五段:总结。

行政工作需要勇气、毅力和智慧,如果你能够妥善处理各种情况并保持积极进取的态度,你的事业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我自己的工作经历中,学习和实践行政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这些努力,我更好地理解了行政工作的本质,学会了如何与各种人沟通和协调,处理日常工作的细节,解决各种问题,为公司和同事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希望我所提供的心得体会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和影响。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九

在学习行政管理课程的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许多实用的管理知识和技巧,更重要的是培养了一种系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写作,我进一步巩固了对行政学知识的理解,并培养了批判性思维和表达能力。下面我将分享我的写作行政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对其他同学和后来的学习者有所启发。

在写作行政学的过程中,我遵循了一些学习策略。首先,我注重理解课程内容和写作要求,进行充分的阅读和研究,扩展自己的知识面。其次,我注重思考和理解,运用学到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形成自己的观点和思路。此外,我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小组讨论,与同学们共同交流和学习,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拓宽自己的思维。

在写作行政学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写作技巧。首先,清晰的组织结构是写作的基础,我会先列出大纲,然后在大纲的基础上逐步展开论述。其次,对于复杂的理论知识和概念,我会用简单的语言解释和举例说明,让读者容易理解。另外,我也会使用合适的引用和参考文献,加强论点的可信度。最后,我还会反复修改和润色文章,去除冗余的词语和句子,使文章更加简洁和精确。

通过写作行政学,我不仅加深了对行政学知识的理解,还提高了写作能力。我学会了如何系统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将思考和结论进行有效地表达。这些能力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此外,通过写作,我也培养了耐心和毅力,学会了面对困难和挫折时保持积极的心态,这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品质。

通过写作行政学,我不仅加深了对行政学知识的理解,还提高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我将继续保持积极的学习态度和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和专业能力。希望我的写作行政学习心得体会可以为其他同学和后来的学习者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让大家在行政学的学习和实践中取得更加优秀的成绩。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十

作为一个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我在大学里学习了许多关于行政管理的理论知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深意识到写作在行政学学习中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行政学习中的写作心得体会。

在行政学习中,写作是一种对知识和理论进行全面深入理解的重要手段。通过写作,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和吸收所学内容,并将其运用到实际问题解决中。写作还能帮助我们加深对行政学概念的理解,提高思维和表达能力。

首先,写作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吸收所学内容。通过不断总结和归纳知识点,我能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系统化,加深对行政学的理解。其次,写作可以促进思考和分析能力的培养。在写作的过程中,我需要对所学内容进行分析和归纳,这让我在思维上得到了锻炼,并且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写作让我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行政学学习中,我们需要经常进行课堂讨论和小组合作,这就要求我能够流利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通过写作的练习,我逐渐提高了自己的表达能力。

通过写作对行政学的学习,我得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首先,写作是一种自我学习的好方法。通过写作,我们可以不断地进行知识的总结和梳理,提高学习效果。其次,写作是一种思维和表达能力的培养方式。只有通过思考和表达,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最后,写作是一种交流的方式。在写作中,我们可以与他人分享自己的见解和观点,促进学术和思想的交流。

在未来的行政学习中,我会继续努力加强写作能力的培养。我计划通过写作来巩固知识、提高思考能力,并在学习领域展示自己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同时,我也会积极参与写作活动和学术交流,与他人分享自己的心得和体会。

总结:

通过写作在行政学习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写作的重要性。写作不仅是对知识的理解和吸收,也是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培养方式。在未来的学习生涯中,我将继续加强写作能力的培养,将其应用到行政学习中,为自己的学习和思考增添更多的火花。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十一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民行科组织本科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1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

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

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2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3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十二

党的xx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通过这次学习我认为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要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平时要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执法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立足于工作岗位,广泛学习一切有益知识,加强对履行当前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使知识结构更加合理,个人素质全面提高。不断把学到的东西运用于实践,用实践来检验和提高学习的成效,做一名学习型.知识型.实干型相统一的执法人员。

依法行政要坚持全局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自己的一言一行,每一项工作将不折不扣地站在全局的角度,集体的高度上去考虑去实践。执法中要维护好本单位的形象,不贪图个人利益。为全局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把握工作中的内在规律,自觉按规律办事,当好执行政策和执法执纪的表率,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很好地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遵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多为渔民群众办实事,决不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

我国渔业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机构分设,独立执法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这种体制在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机构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的多重多头执法问题比较严重。现行海洋与渔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人情、权势不断干扰阻挠。渔业违法违规者一般都有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亲朋好友,老同事,老战友,老同学,老同乡等,当渔政执法人员查处某人时,常会遇到诸多的说情风和通风报信者,有的知情不报,有的设置障碍,有的出面说情,这种复杂的关系网、人情风,给具体执法人增加很大的阻力,更为棘手的是,有些领导干部还为渔业违法违规者充当“保护伞”,帮助其开脱责任,逃避追究,“以法代权”,压制查处。

2、“分级管理”与渔业资源的特性相矛盾。渔业资源具有流动性、共有性和再生性,使得经济效益和执法投入成反比,“分级管理”极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以局部利益为重,只作表面文章,对实际最佳的管理效果产生影响,地方渔业资源管理流于形式,渔船管理不到位,“双控指标”控制不严等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起作用。

针对以上渔业行政执法管理突出问题,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的思想和法律的教育,使他们真正懂得:我们执法人员代表着国家的政府形象。在行政执法中不能畏首畏尾,妥协退缩,拿私情与国家的利益作交易,亵渎国家的法律和自己的神圣职责,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坚决完成“以法治渔,以法兴渔”的光荣使命,当党的忠诚卫士,做群众的贴心人。

为了使各级渔政人员有效地行使国家渔业执法权,必须要加强自身系列化建设。首先,从思想上,要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广大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要树立光辉的形象,不能利用职权之便吃请收礼,不能敲诈勒索欺压渔民,不能贪图钱财,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完善执法程序、办证程序,不能侵吞没收的渔获物和非法所得;不能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处罚决定等;对于同一违法案件实行公平、公开原则,拓宽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针对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问题,应定期进行专项整治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十三

县法制办复议后,当事人对复议结果表示满意。几起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提高了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了法律认识。通过法制办万秀英主任的讲解,对依法行政有了更深的了解,体会如下:

一、依法行政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恰当地规范政府行为,如何规范好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如何使政府从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状态顺利过渡到依法统筹、掌握全局、适当管理、做好服务的轨道上来。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是一种直接的、微观的权力无限式的管理方式,是一种高度集权、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管理方式。在当前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入世贸组织、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这种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已经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通过依法行政,把企业生产经营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社会总要求的基本平衡,使行政管理切实为市场经济发展服务。政府不仅应按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通过学习,了解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战略方针。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固然得遵守,但依法治国的主要特征首先在于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模范地遵守法律行使行政机关职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政府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就是贯彻人民的意志,履行人民的重托,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政府有效而正确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管理好各项事务,就必须通过正确执法,用法律来规范、保障和制约政府行为。目前,我国居民特别是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有较大提高,如果我们不按法律、法规要求办事,人民群众不会答应,势必影响党群干部关系,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严格地依法行政。

三、依法行政是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的要求

从国家要求依法行政的内涵看,它包含着法律保留、法律优先、职权法定、依据法律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相统一等内容。而依据法律职责和职权相统一,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职权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力不同,公民的权力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既不能放弃,更必须严格行使。行政主体在享有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行政职权将会削弱或膨胀。仅凭命令、凭局部经验,凭“长官”意志进行管理,就易造成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的任意性,以致滥用权力。有的行政机关把职权等同于公民的要求,愿意行使就行使,不愿行使就搁置,这些都是行政职权的滥用。行政职责则要求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务,不得失职;必须遵守权限,不得越权。违法施政应当受到地方国家机关的追究和人民群众的指控。所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是依据法律、保证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体现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有依法行使职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宪法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体现

党中央对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政治体制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依法行政是人民民主国家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快速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政府行政机关拥有这种即时即事决策的权力,随时随地都会给社会公民带来巨大影响。所以,迫切要求全面地实行法治,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行政不仅要求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求摒弃与封建专制残余及某些个人偏见相联系的“人治”因素,摒弃“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人治”现象,实现全社会普遍平等和依法办事的法治要求,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至上,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受制于法律。因此,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限制和约束,也是广大公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手段。

五、今后努力方向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观念

进一步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各类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型政府的学习讲座,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集中学习,提高自己的法治观念。同时,加强自学、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努力将《宪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学全、学实、记牢,真正把精神吃透,努力提高法律素质,确保在实际工作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行政。

(二)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行政行为

作为镇政府一名副镇长,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管好自己该管的事情,绝不违法插手各类政府管理权限以外的事情,不断规范分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权限和程序,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绝不允许相关单位擅自审批或要求审批,并严格审批程序,杜绝各种违法行业,确保各项审批活动都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依法进行。

(三)依托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经济发展

要在政府职能转变中发挥自身作用,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建立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间、重在间接管理,在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之间,重在动态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督之间,重在事后监督,在管理与服务之间,强调服务的管理方式,切实发挥好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把重点放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严格对重要领域的行政监管等方面上来,减少项目审批环节、减少对企业的干预,增强企业发展的自主性。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政府的行政权力,限定政府法制的范围,建设法制型政府。积极参与政府自身建设,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和谐稳定为第一责任,以群众满意为第一要求,求真务实做好工作,建设服务型政府。

(四)强化法制教育,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队伍是建设法制型政府的需要,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今后我将努力抓好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努力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经常化、内容具体化,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行为,认真执行“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的基本要求,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努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化,对执法违法、执法过错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以身作则,使我镇的依法行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十四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其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在实践中提高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层的法律认识。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由于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一般法律意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它既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强化人们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任,也同样会削弱以至销蚀公民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赖。因此,转变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陈旧观念,培养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1、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

封建时代“官贵民贱”,行政机关及其成员与普通百姓之间无平等可言。近代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建立,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和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我国社会中,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国家公务员和公民。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一样,必须同等地受法律的制约和限制。国家公务员也必须遵法守法,而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二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要求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享有和承担完全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政府要管理社会,它就必须拥有特别的权力。现代法治要求的并非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完全无差别的待遇,而强调的是“国家公务员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三是,公民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面对居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公民必须获得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和途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寻求保护和对抗行政机关的两条重要途径。虽然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已在现代社会生根开花,但由于“官贵民贱”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加之国家公务员手握权力,在行政活动中往往处于管理者地位,也容易形成管理——服从思维定势。这种不平等观念既阻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交流,也影响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甚至可能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恶化。因而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至关重要。

2、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意识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现象如:家长作风,以权压法,以权弃法,徇私枉法等等都是“权大于法”观念的体现。因此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权力有限”意识刻不容缓。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根据。“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行政机关的创设源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赖以生存的基础。与“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公民自由”相反,对国家公务员而言,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国家公务员只能行使法律明确授予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其权力具有有限性。职权法定和权力有限是国家公务员必须树立的法律意识。要行使权力,做出决定,必须首先看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授予;同时,即使有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还必须按法律所设定的权力范围和要求去行使,而不能为所欲为。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和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力日益膨胀的现实,并不能否认“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一基本行政法治规则。其一,国家公务员因社会发展、社会需要而扩大了的权力,并不是自然取得的,仍然是通过法律的授予才享有的。社会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是以法律为中介得以实现的。其二,尽管国家公务员享有越来越大的权力,但并不能说国家公务员可以享有无限权力。任何社会必然有公民个人可自由生存而不受任何权力干预的空间;同时每一个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无论多大,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域,只能在此范围内活动。其三,虽然代议机关常用笼统的法律语言授权行政机关,但也不说明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可以对该权力任意行使、任意解释。因为“不论授权法用了什么样的笼统语言,任何权力都应有限制”。同样,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这一事实,也不能说明国家公务员可以为自己设定权力。其一,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是被代议机关关系委任的权力,本身具有派生性。其二,它尤其要受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规则的限制。即行政法规范必须与法律规范相一致,而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等重要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设定权。

3、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

公务员要尚法,执政过程要把法放在首位,一事当前,先考虑符合法的要求与否。心中有法,意识才能建立起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长官意志”、“个人专断”、“一言堂”等,都是“人治”观念的表现或变种。不彻底摈弃这种旧观念,崭新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就无法形成。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治的基本要求。国家公务员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铭记在心。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培养和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直接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纠正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甚至以权压法、以权弃法的不正常现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一切按法律办事,才能建立严明公正的法律秩序,实现依法管理的治国方略;才能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从而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学法懂法,提高依法决策能力

1、学法懂法,依法思维

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活动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调整。我国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都是由行政机关来实现的,国家公务员能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进程。因此,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学法、知法、懂法。

邓小平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对于国家公务员而言,同样要通过教育的途径来提高其法律素质。一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理解认识到法的本质和精神、权力的来源与本质、依法治国的意义及途径、依法行政的内涵及重要性等内容,从而提高其思想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这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二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集中而有序、短期而持久的依法行政能力培训。通过培训,增强法制观念,使国家公务员知法、懂法,进而守法,特别是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实施行政活动。三是,广大国家公务员还需自觉刻苦钻研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素养。

2、统揽全局,依法决策

依法决策是依法行政的根本。决策正确有利于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决策一旦失误,所有的行政活动将归于无效,甚至带来负面效应。

实行依法决策,关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决策程序法定化。依法决策程序过程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确保决策在程序上具有过程的公开性和公众的广泛参与性。二是决策内容透明化。决策内容透明化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制度、法规和程序行使权力,决定涉及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或其他有关事务时使社会全体成员可以有效地了解行政体系的活动,明白重大决策的产生机制、原因和条件,从而有效地监督行政活动。三是决策过程高效化。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进行决策时一定要严守时限要求,使行政效率得到提高,从而避免以权谋私,侵权渎职等现象,减少行政管理工作发生失误、国家利益遭受损失,避免可能产生拖拉推诿、互相踢皮球之类的官僚主义现象,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效力。四是民主参与制度化。凡重大决策都要注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征询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长远效应。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民主参与制度化,从而使所定决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个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利于决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五是决策科学化。科学的决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决策要符合实际情况。具体说来,科学的决策,首先是应有明确和正确的目标;其次是决策的结果能够实现;再次是实现决策目标所耗费的代价最小;最后是决策执行后的副作用降到最低。六是决策责任明确化。谁的责任谁承担,可以引导决策机关加快和完善决策立法,明确决策范围和决策责任,从而避免“首长工程”、“献礼工程”、“胡子工程”、“样板工程”等。七是健全决策反馈机制。对以往的决策进行定期反馈,可以满足修正和完善决策的需要,而且更可以为后来者提供经验教训。

三、恪守行政道德,打造“责任行政”

1、遵守行政道德,奉行公正廉洁

行政道德是指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维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合理、正当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在现阶段,出现了国家公务员知法犯法和行政失当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公务员缺乏必要的道德修养,行政道德意识淡薄。由于行政主体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因此人们对其期望和要求都很高,他们也理应承担更多、更高的义务。行政主体对行政道德规范的违背,可能招致党纪、政纪的处分甚至民法、刑律的制裁,因此,推进行政道德规范法制化进程迫在眉睫。行政道德规范法规的内容应包括:国家公务员行政道德规范;国家公务员行政道德教育、培训制度;监督行政道德规范执行的专门机构;违反行政道德规范的责任方式等。

国家公务员行政道德要求的核心就是公正廉明。国家公务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对于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国家公务员只有用其为人民谋利益的义务,而绝不能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因而,这就需要国家公务员应具有公正廉明意识。所谓“公”,是指大公无私,勤俭奉公,严于律己,秉公执法;所谓“正”是指为人正派,刚正不阿,执法正确,公允持平;所谓“廉”,是指廉洁自律,见利思义,反贪拒贿,廉洁自守;所谓“明”,是指光明磊落,办事公开,尽职尽责,练达明职。这是公正廉明意识的基本含义。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就说明,国家公务员要有效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就需加强自身修养,具备公正廉明意识。这就要求国家公务员以身作则,带头公正廉明,做出表率。凡是该办的快办,办好;凡是不该办的坚决不办;不讲人缘,不拉关系,杜绝“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凡是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做好;凡是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2、坚持政务公开,积极接受监督

提高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必须有有效地制度相匹配。在外部环境上给予有利条件,需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各种监督制度。政务公开的目的是公正、便民、廉政、勤政。推行政务公开要做到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便民利民。要把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程序以及工作中应遵守的行政纪律等公布于众,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和热点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把办事的依据、程序、结果以及监督投诉途径公开,解决“暗箱操作”问题,以取得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总之,凡需公众知晓的内容,都应向社会公开;凡需一定范围知晓的事情,要在一定范围公开;凡需当事人知晓的事项,要让当事人查询。通过政务公开将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能,办理政务,执行公务,处理事务的运作情况置于有效地监督之下,有助于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政务公开有利于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促使他们依法行政,杜绝和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促使国家公务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

孟德斯鸠早已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当前,我国监督弱化的主要问题表现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公务员缺乏应有的接受监督的思想,不习惯于有人对自己做出的决定或行为提出异议,不愿意作被告,因而想办法阻碍当事人起诉,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妨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权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就必须接受监督。因此,要进行有效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健全监督工作网络。通过党风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全方位的工作监督网络,置所有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活动于监督之下,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二是强化政府法制监督。主要是采取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常规性的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等手段强化政府法制监督。通过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剖析和评议,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对一般问题,要督促整改和纠正;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行政执法改进意见书,限时报告纠正结果。显然,上述措施仍主要靠国家公务员落实。

3、严格执法责任,杜绝违法行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不严格执行,都只能是一句空话。目前我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机关只要是与违法现象做斗争,只要是处理违法个人或组织,就是履行职责而不管自己是否有权力管理和处理这些违法现象。殊不知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同违法现象做斗争时,也必须有法定职权;即使有权管理和处理,还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否则也是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不能以非法对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不能因相对人的违法而使自己的违法行为合法性。某些国家公务员责任意识淡薄,总以为职权为自己所享有,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因此,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行政违法者的责任势在必行。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十五

依法行政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原则,从它的提出、形成、发展前后经历了三百余年,其内涵和外延也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过程,我认为这其中对法的解释也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但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作用始终是依法行政的核心概念,换言之,“为政遵循法律,不以私意兴作”一直是依法行政的精髓所在。

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做好本职工作。

(一)、深刻认识基层锻炼的重大意义。

在基层锻炼是成长为合格公务员的前提,我理解在基层工作有这样三点意义:

1、通过基层来了解和熟悉社会,掌握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小乡镇其实就是整个大社会的缩影。在乡镇工作,有利于理清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工作程序及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加强对事务的协作解决能力。

2、掌握社会的真实情况,真正理解并有效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只有在基层,切实的了解百姓的所思、所需,在微观上深入了解调查最基层群众的喜怒哀乐,在将来的工作才能少走弯路,少出偏差。

3、通过基层工作锻炼意志、磨练品行,培养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公务员担负着改革开放、富国强民的伟大使命,需要较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只有面对着社会的惊涛骇浪,体味过生活的酸甜苦辣,才能培养出过人的体能,坚毅的品格,周到细致的办事能力,遇难则上的精神面貌,才有可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二)、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体系。

“社会政治学”这个学科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出了我们以前所接触过的知识,它是国家公务员的主修课程,我们却对它知之甚少。我们要不断在实践中学习,不断丰富和发展我们的知识结构与体系。

(三)、以青年应有的热情和激情投入工作。

种种由改革而引发的历史巨变,给我们呈现出一副多么蔚为壮观、精彩纷呈的时代画卷。在如此泥沙俱下、变幻莫测,饱含着民众呼求和预示着民族命运的现实面前,任何一个对人民的希望和社会的未来保持一份清醒和责任感的青年,尤其是我们走上公务员岗位的青年,在这种汹涌澎湃的社会现实面前,都会深深的受到感染并全身心的投入其中。

(四)、以稳定的情绪,脚踏实地地工作和锻炼。

在一般的工作中要踏踏实实的开展工作,就要心平气和,宠辱不惊,任世俗之诽难,听人情之变化,自心安而理得,便心旷而神怡,去繁华之纷扰,尽全力以工作。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十六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1999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依法行政工作会议,11月,又发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议》,这是国务院为贯彻依法治国作出的重要决定。

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的准则,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行政既包括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守法纪,又包括了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问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其工作集中概括为行政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

对于行政法,我想,首先应该是用来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的!对于强大的政府权力(并有不断加强的趋势)而言,公民的力量太弱了,为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得以实现,有绝对的必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当然,很多法律都在调整这种关系,但应以行政法为最强!而就当行政法的规定来看,也不乏有管理百姓的作用!因为行政法在限权的同时也授予政府相应的权力,同时还对公民提起行政诉讼作了一定的规范!所以行政法应该具有管理百姓的作用!

也许我们都不想行政权的过度扩张,但是我们也不应忘记行政法规定了很多行政机关的义务,那么与义务相对应的就是权利,是老百姓享有的;而义务的背后是权力,也就是说法律在限制权力的同时也授予了相应的权力,那么这些权力指向谁呢?无疑也是老百姓。所以不应忽视行政法的管理功能,只有在明晰行政法的管理权限才能更好的去探讨对它的限制问题!

行政机关本来就享有强大的权力,如果还在法律上再一次强调它对相对方的管理作用恐怕就会在这种平衡的理论中诞生一种真正的不平衡,作为弱势群体如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权力本身需要体现立法者(统治阶级)的意志,权力需要正确行使也需要有制约,不然就很容易因为行使权力者本身具有的优势而滥用权力了。

当然,在现实的中国乃至世界,这种限权模式还是很有现实意义和市场的。不过,对行政相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对他们的责任和权利的界限的规范的界定也是很重要的,因为政府的合法权利也应得到保证。对公民来讲也是具有教育意义的。而限权模式则更具贮义。

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追求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我认为就行政法理论而言它的双重价值看似很公允,可要以这种理论付诸实践的恐怕难以达到法律的终极目的!

行政复试学习心得体会篇十七

通过对《哈尔滨市行政问责办法》的学习,我的感触颇深,对我市下一步的发展策略,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有以下几点:。

一、学习《哈尔滨市行政问责办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市政府提速增效、提高信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同样,作为一个企业实体也要规范内部的各种行为,作为卫生消杀服务这样一个特殊的公司,肩负着全市的病媒生物防制任务,加之大多数单位对目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致使工作难度加大,完成任务压力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更要认真遵守《哈尔滨市行政问责办法》,以防出现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

二、目前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一)对于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办法,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不力求全面发展,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于应付本职工作,不精益求精。

(二)在爱国卫生相关法规、技能知识继续教育上,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安全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干工作时放不开,敢吃苦、的精神不强,抓落实的劲头相对不足。

三、具体整改措施。

(一)在深刻学习、领悟行政问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现在的业务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再加强自律,即也不违反行政问责办法。

(二)增强工作创新意识,工作争强当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今年的目标任务。

(三)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文明安全企业形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

(四)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各项爱国卫生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把学习行政问责制所得到的心得与体会,融会贯通于本职工作之中,杜绝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发生,为工作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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