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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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7 04:25:43    小编:灵魂曲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4篇)

小编:灵魂曲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总结自己的经验,发现并纠正自己的不足,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避免空洞的陈述和表达,要注重深度思考和个性化的情感表达。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心得体会的范文,也希望大家能将自己的经验和感悟写成好的心得体会。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一

2021年9月1日,新版《安全生产法》正式生效,站内全员掀起学习热潮。作为一名特高压检修人员,不仅需要不断学习专业技术,还要及时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思想、新理念,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现场安全管控能力。

我们要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新版《安全生产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于我们一线人员,这些不仅仅是文字、口号,应该是悬在心头的一把尖刀。

同时,新版《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单位负责人、现场监管人、工作负责人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营造出一种不敢出事故,出不起事故的氛围,保持我们对安全生产的敬畏心理。

通过这次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让我意识到,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做好设备巡视、看住现场作业人员,关键还是在于如何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及思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我们只有不断学习专业技术提高风险辨识能力,不断提高现场安全管控能力,才能从根本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质量。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再加上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层出不穷,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为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经过修订,确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制度和要求,提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通过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让我更深入的了解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让我明白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正,今年是第三次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据中国应急管理部表示,自安全生产法制定实施以来,中国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88。6%;中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80。6%。

新的《安全生产法》主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了完善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完善了政府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责任制度,强化了基础保障能力,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这些指示批示在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具体体现了。

而对于安全生产企业而言,新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主体责任更明确,要求更严。

1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新安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明确主要负责人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责任人,新安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时也是落实新安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

新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

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关怀。

新安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4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明确新业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从根本上杜绝“染血的外卖”等事故。

“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是我们应该恪守的信念。它不是简单的口头上的承诺,而是一种踏实的工作态度,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的每一个行动、每一句话,是我们为企业、为自己、为他人负责的一种永久性地表现。防小过胜于弥大祸,企业的发展如果不考虑安全生产,不仅没有意义,而且不可持续。

我很喜欢希腊神话中的一个人物——西西弗斯,这位希腊故事里的悲剧人物,他每一天都在重复着同一个工作,那就是推石头上山,谈何容易,而且,每一次,他就要到达山顶的时候,那块石头又会滚下山去,故事当中的西西弗斯,他最大的梦想就是把石头放到山顶,而我们要做的,就是要保证安全生产这块石头持续的滚动,不管它是从低处攀爬还是从高处坠落,我们要确保它一直是运动着的,安全生产这项工作也许永远也没有尘埃落定的那一天,但在我眼里,这恰恰是安全生产的魅力所在,我们今后要学会享受推石头上山的每一天。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于2014年8月2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揭开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对于提高我区安全生产水平、推进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法的新特点。

特点之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同时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些特点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同时,针对各地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监察,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他们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只有将安全生产责任由大家来共同承担,一个单位的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个整体,从而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

(五)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企业生产过程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人、机、环处于稳定有序的安全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七)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这对于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对于化解企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我们将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扩大其社会知晓度。利用“安全生产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的安全教育等机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安全信息网站等媒体进行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使安全生产知识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家庭,使安全生产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规范执法,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们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执法听证、自由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过程控制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坚持以制度约束权力,以标准规范行为,以良好的过程控制保证执法效果,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切实维护监察执法的公正、合法、公平。要正确谨慎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无论是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要有法律依据,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裁量,平衡适当,经得起法律、历史和群众检验。

(三)强化管理,切实提高全区安全生产水平。我们将按照新法要求,着重在基层基础管理、标准化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安全教育全员推进等方面认真开展工作,并充分发挥区安办的统筹协调职能,履职尽责,协调联动,进一步开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四

在9月1日颁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中,让我印象最深的是,新《安全生产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新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条文,把保护人民生命和身体健康写进了法律,诠释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以人为本”在西汉刘向编成《管子》一书的“霸言”篇中写道:“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这句话把人民的生存作为根本,高度重视民生工作,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众所周知,事故的发生有三个主要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这三个原因最终影响的是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新《安全生产法》已将这些因素写入法律,说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已经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为不断推进全体人员更广泛、更深入了解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营造知法、守法、用法浓厚氛围,提高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法律意识,项目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对《安全生产法》进行宣传。如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会、组织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线上线下考试、在施工现场拉设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横幅、到劳务队驻地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培训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努力学法、知法是为了更好的守法、用法。作为安全监管人员,我们更应该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既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敢抓敢管、履行职责,又要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理论知识,依法治理,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科学化水平。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五

通过近段时间项目部组织的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员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新《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现我浅谈几点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我在平日的运输工作中,将严于律己,做到车辆用好、管好、维护好、会操作、会排故、会检测、会维修。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六

安全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今年6月是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公司开展了安全知识的学习活动,这也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思想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知识,增强反事故的能力,把安全生产系列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同时也在全厂掀起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操作规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命重于泰山》主题宣传片。通过知识的学习加强安全意识,人人安全,部门安全,公司安全。

每一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麻痹大意造成的。要吸取教训,不断加强对现场安全工作的管理。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提高员工能力,增强员工责任感,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公司加强对员工进行“五个一”、“四基本”、“四懂”、“四会”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同时也要加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要掌握消防安全四个基本能力: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3。组织人员疏散能力。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进行工位安全检查,有问题及时发现,减少危险的发生。消防出口不堵塞封闭,并要熟悉安全出口,增加公众场所消防标识,消防时时牢记心中。

四会:1。会使用消防器材。2。会报火警。3。会扑救初期火灾。4。会组织疏散逃生。通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自救能力。同时也要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创造安全环境。

经常组织员工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

加强安全培训,让员工在通过不断地安全学习中进行反思,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也要从自我做起,时时小心,时时注意,不让安全有隐患。

通过这次学习安全生产,让我们更深得了解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让我明白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时刻注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让我们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七

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全公司自上而下掀起了学习《安全生产法》的热潮,作为特高压胜利站的一员我也加入其中。

通过这段时间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同时我也在思考怎样才能真正的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其实要想真正的做到安全第一,就是源于我们平时对工作的“素养”,也是我们每天工作前养成的一种好的习惯,我们只有每天坚持对站内设备巡视好、维护好、保养好,做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治理保证设备安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不抱有侥幸心理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我们养成了这种习惯就会自觉的去发现错误改正错误。

所以,我们每个人能否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自觉实现安全生产关键是我们能否改变自身的不良习惯开始,坚持做到持之以恒,践行新安全生产法,我们从改变自己开始。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八

12月6日,公司总部质量安全部组织安排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内容培训。培训讲到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简称新《安全生产法》。然后今年12月1日至12月7日,确定为全国首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这些举措都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经过培训学习,使我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一些了解,培训结束后,我又认真学习了新《安全生产法》,感受很深,以下是我学习后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的职责,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各级人员的惩罚力度,包含经济处罚和法律层面的处罚。

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

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

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对于汉中分公司质量部的一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来说,我最关注的一条是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为筑牢公司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的稳固基础付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九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十

在大队组织学习了《安全生产法》后,我有了深深的感触,浅见如下:

“我要安全”是内因,是根据。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从不同方面对实现安全生产起到推动或决定作用。

如何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呢?安全是生产的保障,有了安全才有效益,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一、首先、着眼人的安全心理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心理是人在生产劳动这一特定环境中的心理活动的反映,是劳动过程中伴随着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工作环境、人际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与安全意识。主要包括: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心理、职业安全心理、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群体心理、安全组织心理等。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心理现象的教育,可以有效提升安全教育的质量,产生安全教育的心理效应,达到抓住人心、震撼人心、深入人心的效果。因此,安全教育应抓住以下三个重点:一是利用安全心理的优先效应,抓好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以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给新员工打下安全生产烙印。二是利用安全心理的近因效应,以本单位的典型安全案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用活生生的事实影响员工、激励员工。三是利用安全心理的暗示效应,运用含蓄的、间接的办法,对员工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行常规教育。不管采用哪种教育方法,只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从人的安全心理出发,牢牢抓住人的安全心理倾向,抓住不同时期人的安全心理状态,抓住不同类型人的安全心理活动,进行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安全教育,就会使教育和心理形成共鸣,强化人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使员工产生“我要安全”的强烈倾向。

二、其次、把握人的安全行为贯彻安全制度。

最大祸根是失职,最大隐患是违章。只要我们真正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当成生命之友,安全之伞,就能够站在安全生产的主题地位上,实现安全生产。

三、针对人的事项障碍展开安全活动。

对安全生产规程感到麻烦,图省事、求简便而不去遵守;

因抢时间、赶进度,而忽视、忘记安全生产规程;

心存侥幸,麻痹大意;

逞强好胜,表现为胆大妄为的冲动,明知故犯;

因为身体疲倦,精神松懈,注意力分散而顾不上安全生产规程等。因此,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消除员工思想障碍入手,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活动。使员工逐步消除抵触、违反、消极、侥幸、松懈、逞能等思想障碍,增强“我要安全”的自觉性。

总之,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需要安全生产行为的主体——广大员工从思想认识到心理、行为都来一个大的转变,实现这两个转变,离不开大量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奖惩等工作。依靠“要我安全”的外因动力,促进“我要安全”的内在变化,使安全生产成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这样,我们的安全生产就一定会达到一个新水平。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是电影《流浪地球》中的经典语录,而通过对新安法的学习,更加深刻认识到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法将成为我今后成长道路上、工作中的指明灯。

新《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的重要精神指示,也让我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它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试想,如若在生产中为了压缩成本制作“豆腐渣”工程,产品没有达到合格的标准,那么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毋庸置疑,这不仅仅危害人民,还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为此,我们必须以人为本,努力学习新安全法,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

作为一名检修员更应担起重任,在检修过程中对每一个小细节都不放松,才能做到问心无愧,心胸坦荡,对得起人民、对得起国家、对得起自己。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8月24日,住建局党组书记程广志持住建党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题学习会,会上程广志书记深入浅出的为大家讲解了新安法的修订历程和特点等内容。通过学习我感触很深,作为建筑施工行业,应从建筑行业施工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建筑企业管理两个层次思考。深刻领会把握好新安法在建筑施工安全基础管理上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有效推进才能抓好落实。

一、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加强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新要求。

新安法确立了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确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等。新安法解决了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职责划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和安监队伍建设等问题,对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就我们建筑行业而言,要突出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抓学习宣传。要把新安法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首要任务是宣传好。二是抓精神实质。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体要求落到实处。三是抓工作重点。新安法中明确提出要以建筑施工等八个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筑施工是高危险、事故多的行业,长期以来各类生产事故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而且也是我市的重点行业。必须重点抓,紧紧抓住不放,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扎实推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出不懈努力。

二、从北安市建筑行业的实际出发,查找建筑施工安。

全基础管理存在的问题。

要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行业领域新安法,就必须要对照新安法,紧密联系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查找问题,举全市建筑行业之力协同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基础还较脆弱,存在的问题还较突出:一是建筑企业数量较省。全市具有建筑施工企业22家,其中施工总总承包建筑企业14家,专业分包企业8家。二是安全生产水平低。我市建筑企业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安全设施不完善,施工生产设备落后,安全措施不力,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利润微薄等问题突出,安全水平低下。三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建筑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能把安全生产摆在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重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重治标、轻治本。四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较多。就我市2022年6月份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抽查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生产现场,就查出隐患百条之多,部分企业对查出的隐患治理不认真、不彻底,对重大隐患重视不够,整治不力。五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全市建筑企业无论大小,大部分建筑企业用工都是雇佣的农民工。一些建筑企业职工素质本身就不高,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但安全教育培训还图形式、走过场。六是安全标准化建设发展不平衡。

三、

从落实新安法,夯实安全基础管理着手,扎实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要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新安法,就必须要强化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切实夯实建筑安全基础。一是强化学习宣传。在全市建筑行业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把学习贯彻新安法纳入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总体布局。充分利用各种公共媒体资源以及各种活动,大力宣传新安法,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及其成效,努力营造“人人学习新安法,人人按标准化行事”的良好氛围。市、县两级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广大干部和各类建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新安法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精神知晓率必须做到四个100%:100%传达、100%学习、100%考试、100%落实。二是强化落实推进。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统筹谋划,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要求,分解主要任务,落实政企责任,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措施,有序推进。三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内因和根本,对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必须严格考核,认真再认真,“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企业安全生产抓不到位,安全生产不可能持续稳定好转。四是强化隐患治理。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项目部三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体系。对重大隐患治理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随时追究、严厉惩处、逐步形成制度化。五是强化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要在去年达标企业中挑选出相对做得好的企业树立典型,通过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实现“政府大力推动,企业积极创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格局,切实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扎实稳步推进。六是扎实推进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为目标的基本功建设。通过举办中短期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开展全员培训考核,完善企业“三级教育”,切实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培育一支熟悉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企业内审员队伍和一支熟悉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队伍,为扎实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提供保障。七是扎实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鼓励运用现代工业化的大规模生产方式来代替和改变传统的手工劳动及作业的生产方式,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施工环境影响,提升建筑品质,安全文明绿色施工和改善人居环境。

总之,学习新安法,夯实安全基础,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新安法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基础管理指明了方向,必将为保证和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和持续平稳,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创造出新的建筑辉煌。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三

一、填空题(15分)。

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3、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7、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监管,新法下,多部门分段监管将成为历史。

8、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9、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部门投诉。

10、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二、单项选择题(30分)。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a、2015年6月24日b、2015年9月1日。

c、2015年10月1日d、2015年11月24日。

3、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法(d)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a、10%b、30%c、50%d、90%。

4、新《食品安全法》共有(c)。

a、10章104条b、9章154条c、10章154条。

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b):

a、不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b、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c、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

6、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b)。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才能组织生产。

a、食品生产许可证b、食品流**可证c、餐饮服务许可证。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可证的有效期为(b)。

a、2年b、3年c、4年d、5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c);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注销相关许可b、加强质量抽查频次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a)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a、甲型b、乙型c、丙型d、丁型。

11、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a);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可以继续销售b、不得继续销售c、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

1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b)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24小时内b、2小时内c、12小时内。

1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b)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b、每年c、每二年d、每三年。

14、(a)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b、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c、仅消费者d、只有食品企业从业人员。

15、(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a、国家级b、省级c、市级d、县级。

a、10年b、20年c、30年d、终身。

17、限制从业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

18、对于严重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或其他责任人,可(c)。

a、警告处分b、进行罚款处理c、直接予以行政拘留d、终生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19、食品安全标准是(b)的标准。

a、自愿性b、强制性c、科学性d、民主性。

20、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c)。

a、矿泉水标准要求b、纯净水标准要求c、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d、蒸馏水标准要求。

21、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c)。

a、可继续销售b、可降价销售c、不能销售d、可作处理食品销售。

22、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c)。

a、对婴幼儿无害b、对成人无害c、对人体安全、无害d、对环境无害。

23、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a)。

a、食品生产许可b、食品流**可c、餐饮服务许可d、食品卫生许可。

2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产品合格证明文件b、健康证明c、培训证明d、法人授权委托书。

25、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经(c)后方可出厂销售。

a、监督检验合格b、委托检验合格c、出厂检验合格d、强制检验合格。

26、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

a、药品b、中药材c、化合剂d、增白剂。

27、《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a)。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c)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a、领域内b、范围内c、境内。

2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或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食品合格证明文件b、健康证明c、培训证明。

3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b)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多项选择题(10分)。

1、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要求下列哪种物品使用前必须消毒(abc)。

a、餐具b、饮具c、熟食品容器d、水果。

2、食品生产者采购下列哪些(abc)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a、食品原料b、食品添加剂c、食品相关产品d、所有产品。

3、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abcd)。

a、名称b、规格c、数量d、进货日期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篇十四

安全生产月期间,通过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研究119条法律条款,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也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体会。

在过去传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而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升改为“四不放过”的原则,首次提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应急救援中“保财产”和“保人命”的问题,所以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强化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工人员承担的责任,加大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健康、和谐、高效发展的基础保障,从党中央国务院到地方各级党政企事业经营管理单位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要更专业化、职业化,要具有超前意识的理念,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先进的管理技术,争取做一个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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