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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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许多高校无专利。2012年湖北省大专院校申请专利总数为4,298件,有49家大专院校申请专利,平均每家申请专利数为件。2013年湖北省大专院校申请专利总数为6,320件,有56家大专院校申请专利,平均每家申请专利数为件。由以上数据来看,仍有高校没有申请过任何专利。第二,大多数高校专利申请数量较少。第三,高职院校专利申请力量薄弱。
2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高等学校要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意识仍然薄弱,主要表现为:第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高校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侵犯高校的知识产权的侵权查处和利益保障不足;科研人员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随意支配,损害单位利益,同时对于损害自身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比较漠视,更不会主动搜集证据,维护正当权益。第二,知识产权教育不够。除高校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还亟待加强外,对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教育力度也不够,尤其是研究生层次。他们当中许多是国家未来的科研人员,如果在校期间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教育,那么毕业后投入科技创新工作的他们就可能因为知识产权理念薄弱和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给自己和单位带来困扰和麻烦,这同时也加重了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任务。
激励机制不健全。
我国高校长期存在“重成果鉴定、重报奖、重论文、轻专利、轻商业秘密”的现象,一些单位在科技创新成果利益分配中,偏重单位利益,忽视科技人员的个人利益[4],没有实现学校与发明人间利益的平衡。投入了巨大精力和智力劳动的高校科技人员到最后获得的是远小于投入的产出,其积极性和创新性会受到极大的打击。另外目前高校的普遍做法是将科研人员的各种评比都直接与数量和奖励等级挂钩,所以基于对现实利益的考虑,科研人员往往基于职称评定和晋升等为目的来开展科研工作,缺少科技创新的主动性。
知识产权因为其无形财产权的特性,使得其有了流失的可能性,且流失的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主要形式有:第一,职务成果非职务化。有的高校教师避开学校用职务发明在校外办公司或者进行技术入股;有的高校教师将职务发明卖给企业;有的高校教师利用高校昂贵、高科技的实验室和设备私自为校外企业服务,获取报酬。第二,随人员流动而流失。市场经济环境下高校的人才资源流动频繁且自由,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才借机将在校的一些职务科技成果据为己有或者将其献给新单位,这些行为严重损害高校的利益。其他流失形式还包括外单位窃取而流失、随合同流失、科技人员公开成果内容而流失。
有些高校只资助部分专利申请,不资助专利维护;有的高校还没有设立知识产权基金,专利申请的费用还是来源于课题经费或其他基金资助[5];有些高校虽然设立了知识产权基金,但随着专利数量的迅速增多,基金出现严重短缺。因此有些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因缺乏申请专利的经费,又不愿从课题经费中支出,干脆放弃专利申请而改为或成果鉴定。
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但未侵犯乙的著作权。
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但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c.不构成侵权。
d.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答案:d。
解析:见《著作权法》第11条,第12条,第45条第(五)项。
2.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取得制度,下列哪一选项的内容符合我国公民著作权产生的情况?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
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在作品上加注人b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d侵犯了手稿作者a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c侵犯了手稿作者a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d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见《著作权法》第10条、第22条。
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临时禁令制度及其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发展。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法研究。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转基因生物技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安全性尚不明确,某些发达国家利用wto立法漏洞设置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限制,使转基因生物技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知识产权困境。要真正解决转基因生物技术面临的绿色壁垒问题,就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保护手段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迅速发展。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
转基因技术是现代生物科技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部分之一。转基因生物(genetic-callymodifiedorganisms,gmos)往往具有十分优秀的抗旱、抗虫、高产等性状,因而在农业生产、医疗卫生、科研等领域具有广泛的用途。然而,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可以创造出自然进化所不存在的生物新品种,因而对依托于传统物权发展起来的知识产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由于目前对于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评价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各国纷纷通过制订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限制措施来规避wto立法架构中的国民待遇要求,从而造成了对国际经济发展影响相当严重的绿色壁垒。要突破绿色壁垒使转基因生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加强知识产权法保护。
一、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面临的崭新挑战。
转基因又称基因工程或基因修饰(geneticmodification),是指将能够表达相应性状的基因片断直接移植到目标品种的基因组中,从而使目标品种生物表现出某些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具有的性状的行为。[1]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出现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面临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着眼于现实生活而发展起来的权利体系。[2]作为经济法的子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凸显了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利益基础上的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因而,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权利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在确保社会实质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然而,转基因技术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新兴科技,它在权利保护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均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对传统知识产权来说,一物一权的传统民法理念完全可以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然而,对于转基因技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经过诸如基因组测序、基因片段截取等过程,因此对这些基因或基因片段的权利主体很难做出界定。从某个人身上获取的基因片段是应该归属于获取该片段的科学家所有还是应该归属于提供该基因片段的人所有,抑或应当归全人类所有?这个问题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无法回答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智力成果、人身权利或者行为。转基因技术通过对不同种生物基因片断的剪切和链接,将微生物、植物、动物乃至人类的部分基因相互结合,从而造成了法律关系客体间分野的模糊。法律关系客体间分野模糊的直接结果是导致了法律关系内容的混同。传统知识产权倾向于对微生物予以专利权保护,对植物新品种予以类似专利权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动物新品种一般只予以方法专利保护。那么对于一种兼有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基因的新型转基因生物应当如何提供法律保护?这一立法困境在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架构中同样难以解决。
二、生物产品绿色壁垒:生物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作为当前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在全球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规范是应然规范,部分也可以称之为“确定规范”。[4]因此,wto在立法框架中努力贯彻应然的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力图通过消除关税壁垒来实现国际间贸易的自由和平等。在wto立法框架下,传统的国家职能不再由国家单独行使,而必须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进行。[5]但在实然状态下,wto立法框架仍然存在严重漏洞,致使各个国家为争取国际贸易顺差而将有利于本国的贸易壁垒从显性的关税壁垒向隐性的非关税壁垒转变。
绿色壁垒是一种典型的非关税壁垒。所谓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它国家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6]作为wto立法框架之一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totrade,tbt协议)规定,wto成员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应当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但在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为目的时,可以采取必要的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措施。[7]根据该规定,某些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的名义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高技术标准,以限制技术含量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至今在国际上还没有定论,同时转基因生物技术带来了严重的法律理念冲突,因此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实施在全世界引起了人们的普遍担心。[8]基于这一现状,对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成为绿色壁垒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发达国家所设置的生物产品绿色壁垒在实质上是生物知识产权壁垒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根据经济学基本理论,经济运行的前提是收益必须大于成本。发达国家的生物产品能够更容易地达到较高的技术指标从而跨越绿色壁垒进入市场,其根本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具有更为环保、更为先进的生产技术。发达国家通过先进技术的运用,可以在付出同样成本的前提下获得环保标准更高的生物产品,或者在获得同样标准生物产品的前提下支付更少的费用。发达国家由此产生的收益足以支付相应生产成本以及绿色壁垒实施所必须的制度成本。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生产较高环保标准生物产品所需成本往往大于收益,因而其生物产品会逐渐淡出发达国家的市场。这样,发达国家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生物知识产权优势,一方面通过wto立法框架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大门,另一方面通过绿色壁垒将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阻却在本国市场之外。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会在生物产品方面造成发展中国家严重的贸易逆差,并最终形成发达国家的生物知识产权垄断和掠夺式定价。
绿色壁垒的存在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wto法不仅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且是国际法律秩序中一种独特或自成一类(self-contained)的法律体系。[9]wto的立法理念在于消除关税壁垒和贸易歧视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的成本并最大限度地保证国际经济生活的实质公平。但是发达国家利用wto立法架构中的天然缺陷,通过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和制约。
要解决转基因生物(gmos)及其制品面临的国际贸易困境,就必须加强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从而促进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是设定在特定创新性智力成果这种特定信息上的专有权、排他权。[13]作为一种制度理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于通过保护适当程度的合法垄断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并最终促进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虽然转基因技术在生物科技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其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引起广泛而激烈的争论。只有加强知识产权法保护,才能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向绿色、安全、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并最终解决生物产品的绿色壁垒问题。
首先,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自1983年开始出现以来,转基因生物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大量的立法冲突。有鉴于此,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应当突破传统民商法、经济法的权利架构,将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民事权利加以界定。各国应当尽量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对同类生物产品实行同等准入标准,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待遇和绿色壁垒等滥用知识产权优势造成的非关税壁垒。
其次,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量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存在以及各国国内立法的不同,在生物产品国际贸易中造成了严重的司法管辖冲突。这一国际私法上的管辖冲突严重妨害了有关争端的解决。为了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争端,在难以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各国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冲突规范,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当前,知识产权法对转基因技术的司法保护形式大于实质,因此加强相关知识产权司法是促进转基因技术发展的当务之急。
最后,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司法救济具有非常明显的滞后性,绝大多数的社会冲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加以解决的。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这一特征是由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14]转基因技术知识产权的取得也同样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行政确认程序。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妥善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边境保护,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迅速发展并最终在技术层面突破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严格限制。
abstract:.
[1]周纪昌:《论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与我国发展战略》,载《经济经纬》2004年第5期。
[2]李扬等:《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页。
[3]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4]【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5](1995),thirdrevisededition,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
[6]刘迅:《浅析绿色壁垒与wto多边贸易规则》,载《农村经济》2005年第1期。
[7]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8]如作为转基因生物产品生产大国的美国在2003年3月颁布了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修正案,进一步加强对药用及工业用转基因植物的管理。
[9]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10]喻翠玲、冯中朝:《全球转基因作物生产概况与发展趋势》,载《生态经济》2005年第7期。
[11]李正明:《美欧转基因产品之争对农产品国际贸易影响分析》,载《商业研究》2005年第9期。
[12]何艳梅:《〈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贸易条款及其影响》,载《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0期。
[13]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14]李永明主编:《知识产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有关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中国学者观点各不相同。在某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影响下,比如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不少学者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划规划到知识产权法范畴。同时,很多技术秘密难以通过商标法以及专利法进行保护,这就催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发挥效用。
不过,从历史惯性角度来看,仅能证明知识产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较为密切,却很难反映出两者存在归属性,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彼此包含,而是内容有所交叉,既有重叠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形成一种互动,智力成果和有关成就难以通过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我们创建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持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两法的共同点。
从形式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法益正好相反,知识产权法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垄断权利的一种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恰恰是对这种垄断权的一种扼制,不过,从本质上来讲,两法具有一样的立法目的,也就是维护合法权利,保证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所遵循的原则是一样的。从本质來说,知识产权属于一种利益的分配,制定知识产权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利益,让他们可以完全占有智力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防止其他人通过不法途径争夺该利益。这种对利益的分配,也同时体现在商标法、人,依据法律有权独占其智力成果。下面分析该种合法垄断权:首先,我们创设知识产权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创新,并且不断的积累知识财富,由于其属于合法垄断,因此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其次,知识产权具有完全的私人性,是以智力创造成果为前提的,而智力劳动主要是为了进行竞争或者在这个过程当中形成智力成果,如果仅仅是合理的使用而没有滥用,知识产权就不会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而且还可以增强权力主体的竞争实力。
和知识产权比较起来,反不正当竞争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经营者的利益遭受损害,是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的。反不正当竞争客体不确定,也没有涉及到积极的权利内容,仅仅表现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具有较强的派生性。如果权利人的合法权性遭受损害,其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种调整功能,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很少,更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知识产权没有太大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不但在权利属性方面存在差别,在作用机制方面也完全不一样。知识产权规定了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的主客体资格,还涉及到权利如何获取、限制、行使以及救济等问题,以此创设财产权制度,并且规定了知识产权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这属于积极的保护手段,通过法律规定来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激励社会不断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在于,其在禁止不正当行为时,所采取的方式,包括讼诉以及行政查处,这属于事后的消极保护,通常,依赖于禁止性规范,在评价一种经营行为时,往往会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其虽然也能维护知识产权人权益,但往往很被动,只能发挥补充的效果,也就是说,为了实现保护的目的,通常表现为禁止非法竞争行为以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除此之外,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差异性。知识产权所追求的价值是维护知识产权的个人利益,体现了一种与人为本的原则。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全局利益,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社会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不足。
科技的日新月异,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需要法律保护的客体层出不穷。通常来说,在新客体刚出现的阶段,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举个例子,国际公约与世贸组织中某些没有形成汇编作品的数据库,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就很难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发挥反不正常竞争法的补充作用。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中,包括一系列的部门法,如果一个以上的主体,针对某个知识产权都享有权利,根据各个法律规定,会形成权利上的冲突。一般来说,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都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协调,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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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禁擅镌”。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以及对印刷商无偿的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
4、1690年,英国哲学家罗克在他的《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件》中提出,作者创作作品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果一样,获得应有报酬。
5、17,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
6、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7、1990年9月7日,通过《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全面、系统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8、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9、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0、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一个创新:规范网络时代著作权)。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5.30印花税调整”事件的法学思考。
行政规划基本问题的法学分析。
从分析法学视角阐述债权的性质。
我国消防行政法学初探。
法学视野下的歧视与反歧视。
论我国劳动法学学科的构建。
政治思想制约下的先秦儒、法学派求富思想分析。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
行政法学视角下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学分析。
论自然法学说的方法论意义。
论文摘要:现代教育技术条件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应该积极转变概念,大胆实践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指导作用,遵循科学的教学原则,努力搜索能够适用时代发展需要,贯彻素质教育要求的新型教学模式。通过实践中的体会和对相关文献的调研,时中等医学教育、教学运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进行初步思考。
近几年,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中等医学职业教育,尤其是教育技术领域,应该从实际出发,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卫指导,搜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新思路。本文仅就中等医学职业教学实践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关系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1教育的现代化关键是观念的现代化。
面对中等医学专业教育的现状,教师课时多、任务重,教学实践重传统轻创新,重教课不顾实效的做法,开展工作确实有一定难度。但愈是困难,愈应该刻苦学习新理论,掌握新技术,搜索新模式,从观摩教学开始,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抓住教评时的机会大胆发表新思想、新观念,以此在教师中产生震动,一起辩论。反过来,教师观念的转变会更加推动学校教育技术工作上新台阶,出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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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究温州人企业的竞争力。
4、温州民间资本投资决策的影响因素。
5、温州民营企业绩效考评的问题与对策。
6、成本优势弱化条件下温州制鞋企业的战略选择。
7、温州鞋产业集群演进的风险分析及其对策。
8、温州制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及培育。
9、温州民营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竞争软实力提升的关系探讨。
10、温州家族企业文化构建探析。
11、温州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实践与绩效分析。
12、温州民营企业家素质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探讨。
13、温州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与竞争力关系分析。
14、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与危机管理关系研究。
15、东西方家族企业治理比较研究。
16、私营企业社会保险发展现状的调查分析。
17、民营企业员工心理健康相关研究。
18、民营企业员工流失问题剖析及对策。
19、零售企业竞争力评价体系研究。
20、顾客满意度测评方法研究。
21、南京市某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升研究。
22、南京房地产引入crm构想。
23、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薪酬研究。
24、新员工职前培训探析。
25、高科技术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机制浅析。
26、经营者年薪制研究。
27、电子商务时代下的供应链管理。
28、试论我国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9、试论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
30、国家经济职能的再定位与国有企业改革。
31、家族式企业的问题与对策。
32、农业企业国际化经营问题探究。
33、小企业的资产重组研究。
34、私营企业的管理研究。
35、对企业产权交易问题的思考。
36、信任对企业人力资资源管理的价值。
37、危机管理中的沟通技巧研究。
38、情感激励与企业文化建设。
39、人力资源规划对企业的价值。
40、非正式组织在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41、服务营销在农业高科技企业中的运用。
42、产品差异化战略在服务型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43、目标管理与企业长远利益问题研究。
44、经济全球化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对策思考。
45、入世与企业质量发展战略。
46、论企业可持续发展。
47、论转型时期的企业投资策略。
48、谈谈家族企业嬗变与职业经理人的引入。
49、论管理质量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50、浅论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51、广告在品牌形条塑造中的作用与运用。
5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契约管理探究。
53、__公司质量管理模式对我国企业质量管理的启示。
54、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
55、论雇员培训与开发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56、论报酰与企业管理之关系。
57、论绩效考核的公平性。
58、论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9、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60、论现代经理人才应具备的素质。
2学校德育校本资源综合应用的研究与实践
3影响教师进行学科德育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策略的研究
4”校本德育”的内涵研究与实践探索
5德育工作与学科教学,研究性学习的关系研究与渗透实践
6新课程背景下的全员德育研究与实践
二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关系建设研究
1整体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和谐德育的研究与探索
2学校德育与家长学校发展研究
3家庭教育成功模式创建与推广研究
4”问题学生”家庭教育的个案研究
5学校,家庭,社会青春期一体化模式的实践研究
三学校德育方法,途径,评价研究
1道德教育方法,途径年级层次探索
2构建学校与德育基地合作互动工作机制的研究
3发挥社会实践活动的综合德育功能的研究与探索
4新时期社区教育有效模式探索
5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与研究
6校园文化建设与学校德育的研究
7以社会实践为德育载体的可操作研究
四学生教育工作研究
1特殊生教育的有效尝试(单亲家庭学生,学习困难型学生,行为习惯偏差型学生,心理状态失衡型学生,留守子女学生,外来工学生,弱势群体子女学生)
2学生养成教育,感恩教育,挫折教育,生命教育,青春教育期性健康教育等研究与探索
五班主任工作及德育队伍建设研究
1班主任专业化成长及培训工作的路径研究与尝试
2班主任工作管理与考核实践研究
3新时期主题班会,家访,家长会形式探索
4建立激励机制,优化班级管理的创新实践
1学校心理教育与新型师生关系的构建
2减少师源性心理伤害的对策研究
3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及对策
4学校心理团训的尝试与反思
5心理健康教育与综合实践活动整合模式的研究
七网络德育研究
1大众传媒,互联网对青少年影响及对策研究
2校园网络阵地建设与管理研究
3德育与学校网络生活切入点的研究与实践
摘要:
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卫生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点。从卫生法学教学和医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来看,加强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提升其在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和完善教学方法,采用庭审观摩、案例讨论、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参观、讲座等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卫生法学课程的定位。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边缘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是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1]。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二)课程的专业定位。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广义的医学生――医疗、卫生、药学、护理、保健和社区服务的高等医学院相关专业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卫生法学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达到现代医疗卫生人才的基本要求,实现具有一定医疗卫生专业素养,又懂法律、善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课程的专业定位应是:卫生法学课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和职业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使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遵纪守法,监督执法,抵御违法行。所以,课程也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内容,对专业素质培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课程的内容定位。
根据卫生法学的学科和专业定位,课程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内容[2]。同时考虑到各专业的特点,突出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入专业、行业等的特殊法学问题。兼顾国家资格考试要求,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努力探索其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用以提高医学人才相关方面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加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早在1998年,教育部就发文要求高等学校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从2003年起,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也提出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时至今日,全国高校都在进行教育教学的改革,许多学科也都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目前全国所有的医药院校和一部分综合大学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也成为医药院校相关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上,一些院校进行了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试点改革,比如引进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教学法等。但大多数学校教学安排还不尽合理,教师的教学方法仍然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没有得到较大提高,教学效果较差。笔者在教学中也进行过一些教学改革的尝试,但不够深入,目前仍然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实践教学,致使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对该课程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高素质优秀人才。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的重要方式。现代医药卫生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及一定的管理知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从我国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及学生培养状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较好,实践能力相对不足的缺陷。因此,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课堂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医药卫生管理教育的要求。如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中之重。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深对卫生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掌握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现代卫生法律活动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最终,使学生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设计思路。
卫生法学的新兴性、边缘性、交叉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课程就理科而言,属文科课程;就文科而言,属理科课程的特性。在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与改革的方案设计时,必须文理兼顾。既要发挥自然科学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保证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忽视人文科学内容的重要性;也要发挥人文学科“以人为本”的优势,规避各门课程联系松散,培养目标不明确的问题。因此,设计并进行由传统“满堂灌”到多种教学方式的运用、完全自主“问题导向学习法”的实践教学与改革的完整尝试才能揭示卫生法学课程教与学的客观特殊性及启示作用。
(一)课程常规教学。
和任何其他学科课程教学一样,卫生法学课程常规教学是不可完全抛弃的,还是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分别按传统全板书讲授和ppt及多媒体辅助讲授教学方式进行。并按教学日历授课、布置复习题、思考题和作业,按期进行期末考试。
(二)课程实践教学。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进行优选,实践内容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难度。实践教学选择在学生已经掌握卫生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旁听法庭审理、开设模拟法庭、参观卫生监督、防疫、药品食品管理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加深学生对卫生法律制度的理解及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庭审观摩:主要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医疗纠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的旁听观摩,亲身体会法庭的庄严与法律的神圣,了解法院工作程序,巩固所学的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的积极性。
案例讨论:由教师选择医疗事故、药品管理、食品管理、非法行医等方面的相关案例,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结合所学卫生法学知识进行讨论或相互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观见习:组织学生到卫生监督机构、药品食品监督机构参观,由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人员讲解卫生执法监督程序、观看执法监督相关文书,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增强感性认识。
听讲座:聘请卫生法学专家、卫生管理实际工作者或律师到学校举办专题讲座,介绍卫生法热点问题、讲解前沿动态和在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卫生法适用情况。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职业经验。
讲专题:由学生根据学习重点和难点,自主讲授和讨论。将学生自愿组合为学习小组;然后选择卫生法学的近期社会热点问题,把课程内容分解、组合成单元内容,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探究和解答,最终形成专题讲座,交叉讲专题和听讲座。引导学生针对问题,查询文献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探讨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教师只发挥把握方向、布置任务、归纳总结的作用。学生课堂外的学习时间,远远超过课堂上的时间;学生课堂上讨论、讲解的时间多于教师讲解的时间,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医学教育模式。
模拟法庭:主要由教师选择经典的医疗纠纷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法院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辩论、质证,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能产生辐射功能,也是间接对学校的其他专业学生进行卫生法治教育。
四、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一)有充足实用有效的.案例库。
这是开展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案例讨论的基础。无论是理论讲授,还是分组讨论、热点焦点问题分析、教学评价,都要运用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分析、讨论、考核,因此,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充足的案例储备,并需要对案例按照内容、难度、类别分门别类,组成一个结构完整的案例库,并逐年扩展和完善[3]。案例库应当具有下列特点:全面:即案例库所选案例应当尽可能全面容纳卫生法学的各部分内容,具有全面性;新颖:是指案例库所选择的案例要能够反映最新的法律理论动态、前沿热点和焦点问题、最新法律法规等,具有时代性。精准:是案例库选择的案例文字要精炼,内容要精确,要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综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具有典型性。此外,所选案例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深度。
(二)有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是联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纽带。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保证。鉴于卫生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与一般法学的实践教学基地有一定区别,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应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以满足和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卫生法学教学特色[3]。
(三)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作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既具有深厚卫生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卫生法学的实践经验这样的综合素质。在理论上,既要掌握卫生法学基础理论,也要掌握医药基础知识;在实践上,既要具备法学实践经验,也要熟悉医药卫生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卫生工作经验,这样才能真正驾驭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而目前,我国卫生法学师资队伍薄弱,有的教师是法学专业毕业,有的教师是医学专业毕业,不是缺乏法学知识,就是缺乏医药卫生知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和医药学教育[4]。同时大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工作经验。为此,必须对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的老师进行多方面培训,培养具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同时,也可以从实践教学基地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卫生法学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互为补充,互相学习,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卫生法学教学目标。
此外,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学校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奠定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和必要环境,才能使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实践教学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教学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的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进一步使实践教学规范化。因此,我们应牢固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办学理念,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强化和优化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不是对实践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卫生法学理论教学的单纯检验,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规律,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逐步完善,以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培养出既全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1]樊立华.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
[2]吴崇其.卫生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1:8-13.
[3]何宁.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设计与思考[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10,30(2):208―210.
[4]杨芳,周新生,潘荣华.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4):10―11.
摘要:法学相关课程的设置、讲授与实践越来越重视实务技能的操作,应秉承着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学理念开展课程教学模式。在认真梳理我国法学相关课程实践教学的现状、问题等文献资料基础上,分析课堂教学与就业不匹配的原因,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法学相关课程的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对课堂教学、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教师等方面的改革,不断的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关键词:法学相关课程;实践教学模式;就业。
我国法学课程教育应该是“通才”教育模式,还是“专才”教育模式,一直争论不休,教育现状与就业失衡显现出了弊端。法学相关课程的传统教育模式,有其必然性也有局限性。社会需要法学理论深厚,知识体系扎实的专业人才,也需要拥有很强实践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的人才。因此,改革当前法学相关课程的理论内容、教学模式、实践方法迫在眉睫,是培养综合性、应用型法学人才的迫切要求。以知识产权专业为例,传统课程教育模式的现状展现出与学生就业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就应该以就业为导向,构建课程实践教学新模式并保障实施应用。
1课程教学现状及问题。
我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教育理念相对落后,重视程度不够,据统计接受过专业知识产权教育的学生不足5%,高校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教育教学机构的不到30%,大多高校未设置选修课程。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仅体现为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没有形成系统的教育体系,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差距。日本建立了完善的小学、中学和大学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而美国注重培养非法律专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教育。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虽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开设了知识产权专业的仅有暨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多数高校仅开设了公共选修课程,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也缺乏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尚处于摸索阶段。高等院校法学学科及课程建设要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毕业生也需要用较强的实务能力去择业、就业。
目前知识产权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主要由课堂理论讲授、课堂案例教学与分析、模拟法庭、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几部分构成。但是大部分实践学时主要分布在课堂理论讲授、课堂案例教学与分析中,其他部分在实际的实践教学环节中占的比例较少,导致在学校里以学习法学原理、案例分析为主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很难在实践中独立操作。
应用型本科学校较普通高等院校更注重实践教学的开展,法学专业与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金融学等专业都有很多内在联系与交融。应用型本科学校的法学专业课程教育体现出复合性、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特点,但是在实际的课程教育中大多数也是以理论教学为主,配以模拟法庭、普法宣传实践活动等,形式单一,实践环节较少,理论与实际结合效果不显著,往往流于形式,实施性不强。
2课堂教学与就业不匹配原因。
2.1固有教学模式及培养定位的制约。
我国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设置已经饱和,每年有大量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学生就业压力较大,知识产权专业作为法学相关专业中应用性较强的专业方向,就业时需要很强的实务能力。但在实践教学中老师往往只重视法学概念的讲解,这种应试教育模式很少涉及法学实践的教学。原有的教学体制和培养定位较偏重于理论教育,实务操作部分比例较小,形成了固有的法科学生课程教育体制。这种教学模式易导致学生缺乏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甚至使学生脱离社会实际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司法考试改革,命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不仅限于律师,还有公检法及企业法务等法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就业的重要敲门砖,但最重要的依然是实务操作能力。由于知识产权专业的就业特点,我国高校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及模式将会对其就业造成制约。
2.2重视程度不够,教育理念落后。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资源整合体系和机构,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领导对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足,社会及大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需要进一步调高。知识产权教育理念的落后,在课程实践教学中表现为偏重法学理论讲授、轻业务实践操作。如上述所言,受过专业知识产权教育的学生不足5%,高校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教育教学机构的不到30%,大多高校未设置选修课程,知识产权教育在大多数高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未提上日程,这都显示各高校对知识产权专业的重视不足。
2.3教学主体定位偏颇,师资隊伍不足。
在法学相关课程的实践教学中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而不以学生作为教学主体,教学模式和方法混乱,形成教师单兵作战、学生被动受教模式。模拟法庭作为传统的实务操作环节,学生通常是机械地去扮演教师事先设置好的角色,在普法宣传中进行简单的宣传、接待、文案工作,并没有实际地将法律知识运用或发挥,实务能力较差也没有得到进一步的锻炼和提升。知识产权教育师资缺乏问题在各高校中普遍存在,已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或课程的高校其任课教师受过系统知识产权教育稀少,多数为了讲授课程而临时学习,有过实务经验和海外知识产权学习经历的教师更少,大多缺乏专业知识背景和实际教学经验,能熟练处理知识产权实务的教师更少。
2.4教学基地建设缺乏,校企合作不深。
(1)建立院系两级的管理制度。实践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开展,制定实践教学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各院系作为实践教学的主管机构,负责课程实践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2)加强实践教学的计划管理和运行管理。从人才培养方案入手,加入实践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并严格依照教学计划和大纲落实法学相关课程的实践教学。由专业带头人组织知识产权专业及相关法学课程的教师负责实习工作的各个环节,有利于及时指导学生的毕业实习工作,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实務纠纷和提升实践能力。
3.2转变观念。
观念是行为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只有把实践教学的`观念有效地贯彻下去,才能保证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必须从管理者、教师、学生三个层面的思想上进行根本的观念的转变,实现三者的互动,才能保证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
3.3改革教学方式方法。
在课堂理论讲授、课堂案例教学与分析等课堂教学方面,进行教学方式方法的根本改革,由原来的理论讲授为主,转向实践为主,理论为辅的教学模式。通过企业和社会对于人才需求的分析,以及毕业生的调查分析,找出学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学专业工作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知识,有针对性地在课堂上开展教学,把教师为主的课堂变为以学生为主,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去主动的学习和思考。
3.4重视法学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
实验室和实习基地是实践教学实现的基本条件,有利于提高法学相关课程的实践教学效果。在传统的模拟法庭的基础上,还需要建立其他实验室。
3.4.1法律诊所。
知识产权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只有通过参与实际案例处理和司法实习,才能巩固和深化课堂所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并通过对实务工作整个过程的亲身体验,写作实验报告和实习总结,才能初步理解法学的理念以及实务工作的基本方法。
3.4.2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一个企业法务的综合模拟场所。该实战演练是对知识产权、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金融学等专业的综合演练,可以将会计、知识产权等专业的实训结合进行。本实验公司可作为知识产权及相近专业如国际经济与贸易等学生实践教学和中高层次企业职工培训的基地。通过实验、实训指导人员的合理配置,形成一支高水平的实训指导人员队伍。
3.4.3其他。
除了建立实验室,还可以利用隶属于学院的后勤部的超市、打印社等校办企业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的便利条件,让学生能够利用课余时间或者实践教学的时间能够到这些校办企业进行实战演习,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现有的校外实习基地大部分都是空有虚名,没有真正的实现产学研合作,因此关键的问题是要通过学院、系部等多方面的协调,发挥校外实习基地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让学生能够真正的到校外实习基地进行顶岗实习,不断的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3.5完善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实训指导教师是实训的组织者和执行者,负责根据专业技能规范和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实践教学,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各高校应定期组织法学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专业水平的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推进“双师双能”工程,完善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所以,结合企业和社会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以及毕业生的反馈,通过对课堂教学、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教师等方面的改革,以就业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专业及相关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与实施,能有效的促进学校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学专业及课程的发展,并有利于其他专业学生掌握法学知识增强就业综合能力,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程南.法律应用能力培养中的教师定位——模拟法庭训练所引发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9).
[2]卢石梅.中美知识产权教育的比较急启示[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8).
[3]张军.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法学教改的前瞻[j].法制与社会,2014,(3).
[4]杨琳.高校视角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的知识产权教育架构研究[j].职教通讯,2014,(36).
[5]马海霞.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与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1,(2).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对策研究。
3.外汇储备增长、货币冲销对物价及产出的影响效应分析。
4.贷款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5.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测度及趋势分析。
6.公开市场操作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效应分析。
7.我国外债管理中的风险防控问题研究。
8.郑州航空港建设中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
9.郑州航空港建设中的金融产业发展问题研究。
10.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研究。
11.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研究。
12.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实践及其经验分析。
13.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研究。
14.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15.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6.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研究。
17.我国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效应分析。
18.我国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效应分析。
19.金融危机治理目标体系构建研究。
20.商业银行合规性管理研究。
21.我国政策性银行体系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22.我国地方债务潜在的金融风险问题探析。
23.我国地方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对策。
24.我国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25.我国社会养老金缺口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26.我国发行地方债试点相关问题分析。
27.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28.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及完善对策。
29.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30.我国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31.我国政府投资美国国债的风险分析。
32.我国土地财政依赖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33.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问题分析。
34.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政策建议。
35.我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问题及对策。
36.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37.人民币升值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38.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思考。
39.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趋势。
40.电子银行业务创新途径。
41.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策略。
42.商业银行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思考。
43.开发性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探索。
44.民间金融产生的制度性因素及其规范化路径。
45.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制度比较。
46.地方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
47.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潜在风险及防范。
48.健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49.影响我国金融创新的因素分析。
50.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51.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思考。
52.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浅析。
53.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发展中面临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
54.政策性银行的历史变迁及其改革展望。
55.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56.加快发展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思考。
57.个人理财业务:国际比较及启示。
58.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演进轨迹及未来方向。
59.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网上营销研究。
60.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研究。
6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费率结构研究。
62.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交叉持股研究。
63.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集中持股研究。
6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研团队建设研究。
6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研究。
6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量化投资研究。
6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杠杆交易研究。
6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研究。
69.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结构研究。
7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园区的集聚效应研究。
7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公募基金的投资研究。
7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研究。
73.证券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协同发展研究。
74.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及其对策。
75.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76.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77.人民币自由兑换面临的障碍及其应对策略。
78.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结构实证分析研究。
79.我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
80.我国ipo制度向注册制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
81.我国股票市场波动与信贷政策变化相关性研究。
82.我国股票市场波动与财政政策工具变化相关性研究。
83.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行为研究。
8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及其治理。
85.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问题研究。
86.我国股票市场波动的制度性成因及其对策。
87.中美ipo制度比较研究。
88.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
89.农业保险的规范性经营与监管问题。
90.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设计与补贴效率研究。
91.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研究。
92.农业保险运行绩效及其评价研究。
93.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研究(如指数保险、区域保险、价格与收入保险等)。
94.农业保险支持农业产业化与农业现代化研究。
95.《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96.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研究。
97.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与再保险制度安排研究。
98.新型城镇化道路中农业保险的作用研究。
99.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模式研究。
100.农业保险准备金提取与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研究。
101.主要国家农业保险立法与运营模式研究。
102.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农民贫困状态改变研究。
103.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104.农村保险覆盖率问题研究。
105.农业保险业务流程完善研究。
106.农业风险评估与农业保险费率精算研究。
107.新农合运作模式研究。
108.新农保运作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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