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解除合同违约金算(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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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8 04:44:19    小编:念青松

2024年解除合同违约金算(汇总17篇)

小编:念青松

一份合同应当包括各方的姓名(或名称)、签订日期、详细的交易条款等要素。编写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身份、交易的对象、条件和条款等重要信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一

问:

吉林小敏。

小敏读者:

因此,劳动者在辞职中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并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劳办发[1996]71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此外,《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

在你离职后企业应当将你的人事档案转至当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企业为控制本单位人才流失,采取不交培训费便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将人事档案放行,如对仲裁不服,可在接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正义网。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二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目前有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两种情况。无论是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看,还是从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看,都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履行作为劳动者的义务。而人事档案仅仅作为个人的学习与工作履历、政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等信息的记录,无法反映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档案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具有完全的对等关系,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本案中,张乐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月28日终止,在此后的时间里也没有为公司履行任何劳动义务。所以张乐认为自己的档案关系仍然存在公司,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司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不能及时为劳动者转移个人档案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可能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债务纠纷应通过民事救济途径来解决,而不应以扣压档案的方式来处理,从而造成了一些不该发生的争议。这一教训用人单位应当吸取。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三

如果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施工企业不但可以得到违约金,还可以得到工程款利息。那种违约金和工程款利息不可兼得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违约金是用来赔偿损失的,而工程款利息是工程款本身产生的法定孳息,它本来就是施工单位的,应和工程款一并归还。工程款利息并不是施工单位的损失,不属于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四

小王是大学应届毕业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公司见小王技术水平较高,可以满足公司的需要,为留住小王决定给小王申请留京指标,办理北京市户口并接收小王的档案。公司要求小王必须签订三年的服务协议,如果小王违约必须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由于离校期逼近,又看到公司的环境还不错,小王就答应了公司的要求。公司遂为其办理了毕业生接收手续。

上班后,小王发现自己比同期进入公司的员工工资少了好几百元,便找到了人力资源部了解情况。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解释说:对办理了北京户口的员工工资制度是这么规定的。小王感到很不满,经多方交涉未果,便动了离职的心思。几个月后,小王找到了一家新公司,遂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领导对小王的行为感到气愤,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

小王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拒付,公司便硬性扣押了小王档案和户口,不给小王办理离职手续。小王不予理睬,他心想,档案和户口不要了又如何,于是拒绝与用人单位进一步交涉,便到另一家单位工作。

公司以小王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于其违约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招用小王的那家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法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切勿忘记履行相关义务

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小王有权辞职,且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可,同时,本案还涉及到违约金和户口、档案问题,下面做详细分析。

一、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向用人单位告知。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文章中,曾经介绍过。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问题

劳动法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在实践活动中,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但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违约金限制,如北京地区便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约定三万元的违约金过高,小王可以要求减免。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约定违约金,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培训协议的或者那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类似小王的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小王约定违约金的,即便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载有违约金条款的也是无效的。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五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六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八

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上述特点,我们知道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但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能不能让劳动者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个。因为如果同时适用,会造成劳动者对一个违约行为承受双重负担,对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本案中胡先生与单位就其培训费用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合法的,但是不能约定两者同时适用;即使协议这样约定,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归于无效。胡先生的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仅仅因为协议中有此约定就遵照执行,而不问约定本身是否合法。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九

甲、乙双方根据《^v^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有关规定,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v^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方米,四至_________,常住户口人(其中应安置人),由甲方依据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办理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v^《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五、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人民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建设单位(签章)乡(镇)村(签章)。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十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上面的分析,违约金和赔偿金不是同一概念,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事件概括:年月日时分,驾驶车(牌照号)由行至公路公里处处时,与前面正常行驶的车(牌照号)相撞,造成当场死亡。现(甲方)与(乙方)就死亡赔偿事宜,本着*等、自愿、公*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付给乙方万元,剩余的万元于____年_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二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二次(最终)付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首先提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合理的。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甲方有证人在场,乙方有在场共同见证并都已对协议内容表示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十二

11月1日,刘某与兰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刘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兰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兰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刘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元月,兰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刘某遂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兰某的《购销合同》,可兰某死活就是不同意,刘某只好诉至法院。

【分歧】。

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解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约存在,便是条件成就。故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但如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约定违约金过高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其中说明,当事人对违约金的处分权虽应受到尊重,但并非没有度,而是不能“过高”或“低于”,即违约金只是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失的事前预定,我国所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而不是惩罚性违约金。

2、要想获得全部补偿性违约金必须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补偿性违约金包括了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直接损失及可得性利益损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产生。如果刘某选择解除合同,合同将不再履行,作为补偿性违约金损失之一的可得性利益便不复存在,也就不能得到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产生的可得性利益。兰某则不应赔偿刘某的该可得性利益的损失。也就是说,刘某要想获得全部的违约金,就必须履行合同。

3、解除合同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中表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种包括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损失也仅仅是指直接损失并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损失。即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包括支付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刘某要想解除合同,就不能获得全部的违约金。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十三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实际上,《劳动法》对集体合同也有法律法规的表述,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荐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从这一点可以看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之处。他们的共同点是,合同所调整的内容都是有关劳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一方是职工,而另一方是与职工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合同一经生效,对于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的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否则就无效;违反合同约定,都将承担法律责任。二者的不同之处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集体合同是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由职工本人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而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合同的内容具有可调性,集体合同规定后非经协商或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而劳动合同如所订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调整,标准是不低于集体合同;效力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合同生效后仅适用于职工本人和用工单位,而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工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因此,劳动合同是个体合同,而集体合同是集合合同,集体合同可以包含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不能够涵盖集体合同。所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既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又是相互具有关联性的合同。本案中,d公司的工会主席代表公司职工与d公司于3月21日签订的合同具有集体合同的特征。该合同系公司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约,符合《集体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签合同之前,李某已在《续签劳动合同名册》上签字,应视为对签订劳动合同征求了李某的意见,李某表示认可,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d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报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该集体合同依法有效。合同中对李某到d公司工作的时间和合同期满时间有明确的规定,故双方应按该合同履行义务。这里需要指出,集体合同签订之前应有草案,本案中对此问题无交代。包括李某在内的职工在《续签劳动合同名册》上签字,也可以说是草案,但不很规范。

关于加班问题应该由谁举证。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法定原则,任何人不得违反。但现实中,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情况是有的,国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立法时明确规定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规定每周必须休息一日、国家的节日应安排职工休息、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等。同时,根据加班的情况,对平日加班、假日加班和节日加班,规定了不同标准的加班工资,以此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向d公司主张加班费,是法律规定的李某的权利。但李某是否有加班的事实是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对加班问题谁来举证?由于劳动合同带有人身依附关系,职工在用工单位内是被管理者,而用工单位是管理者,这就决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内容记载大多控制在用工方,应当说职工很难掌握这些用工管理资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职工加班是一项重要的劳动履行内容,用工单位是否批准加班,加班的时间长短,加班工资的计算和发放等,用工单位应当有记录,这些资料职工很难掌握。因此,就加班问题用工双方产生纠纷,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举证,来说明客观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劳动争议案件都规定了对于单位做出的一些重大决定,由用工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李某主张加班费,d公司不予认可,那么d公司首先就应举出相应的证据反驳李某加班的主张。如公司举出证据否定李某加班,举证责任才转移到李某身上,由李某举证证明自己加过班。而本案d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供与职工考勤有关的证据材料,不积极抗辩,因此无证据否定李某加班的事实,故d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推定李某加班的主张成立,改判d公司支付给李某加班费是正确的。集体合同是保护劳动者的一道防线汪东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七个方面。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并且,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均具有法律效力。

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定义即可看出两者各自的特点:

(一)在合同主体方面:前者的双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后者的双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代表本单位全体职工的集体协商代表。

(二)在合同内容方面:前者的主要内容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者的主要内容则为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等。另外,集体合同是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签订的。从职工一方来看,集体协商代表系通过民主程序产生,能够代表本单位全体职工就集体合同的内容做出意思表示。基于上述特点和签订方式,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全体职工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设置一道保障线。在集体合同所涵盖的内容方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具体而言,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特定职工应当适用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低于集团合同的规定时,则用人单位与特定职工应当适用集体合同。在本案中,李某与d公司没有就年休假问题做出约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年休假问题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均依据d公司的集体合同判决d公司向李某支付休假工资作为年休假的补偿,符合劳动法规中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李某签订的《续订劳动合同单》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李某与其部门主管签订的《续订劳动合同单》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该部门主管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否应视为d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一个自然人以另一法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即可视为该法人的法律行为:

(一)该自然人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该自然人获得该法人的授权,是该法人的代理人;。

(三)形成表见代理法律关系。首先,李某的部门主管并非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次,李某的部门主管并未获得d公司的授权与任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在本案中并未形成表见代理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见,形成表见代理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在本案中,李某主张《续订劳动合同单》有效,但其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其部门主管有代理权,故表见代理法律关系不成立。因此,笔者同意一审、二审法院对于《续订劳动合同单》的观点:认为d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4月1日期满终止,即认为《续订劳动合同单》对d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事实上,在实践中,由公司总经理(非法定代表人)或人事部主管以公司名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较常见,而由某个部门主管以公司名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确实较少。除非职工能够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某个部门主管有代理权,否则对某个部门主管来说表见代理法律关系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某个部门主管以用人单位名义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十四

网友kwps问:

我是7月大学毕业进入一家国企工作的,合同期为3年,合同规定违约金是根据最近一年的工资除以12计算出每月的平均工资,再乘以0.2,再乘以剩下未完成的工作月数来计算出违约金的。现在我想离职有以下问题:

1、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后,在接下来的30天是否必须在公司工作。

2、我每月的平均工资2300,在工作一年半后走人要赔违约金近7000元,请问该违约金是否过高(因为法律默认的违约金是每年赔一个月工资)。

3、我提出离职30天后,公司是否必须给我办理户口、档案转出手续并开出离职证明(无论是否支付违约金)?我记得法律似乎规定无论是否支付违约金,单位都不得扣压员工的户口、档案。

4、提出离职30天后办理户口、档案时如果跟单位对违约金是否支付产生纠纷,在纠纷之日起60天内,如果单位不提出申诉的话是否意味着我就不用支付这笔违约金(因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60天,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劳动法苑苗其巍答复:

又一个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确实是现在劳动争议的一个焦点,往往与解除劳动合同一起出现。但是笔者希望以后问问题时最好写上是问题发生的城市。因为违约金各地规定有所出入,没有写生怕无法切合提问者的实际情况。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解除劳动合同会发生违约金问题,但是违约金却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无论交还是不交违约金,都不影响合同解除的事实。很多人容易搞混这点。

回答提问者的第一个问题:不是,但是建议从道德上来说应该做。

劳动法只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三十天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从法律的规定上来看,这三十天内确实是应该工作的。但是问题在于法律对于劳动者坚决不工作没有什么切肤的惩罚措施,大不了用人单位以旷工除名(这样反而提前了劳动关系结束日期,有时正中劳动者下怀),三十天内拒绝办理退工手续,让劳动者无法去新单位办理录用,除了这些着数外,没有什么了。所以如果劳动者不在乎的话,提前走人,单位也只能干瞪眼。

第二个问题回答:可能不算。

为什么说可能,因为提问者没说他在哪里。有一些地区,当地的法规对违约金的上限有规定,如果超过上限,则超过部分无效。但大多数地方还是认为提问者这个标准不算高的。提问者后面所说的“每年赔一个月工资”不是违约金的规定,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要混淆了。

第三个问题:是。

这个应该可以肯定,无论违约金是否交,都不能影响退工的办理,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迟延退工期间的失业救济补偿。

第四个问题:很有前途,一眼就看出其中的窍门了。

你的看法没有错,确实是这样的。我们劳动法苑也写过这样的文章。劳动者要求办理退工和用人单位要求违约金的仲裁时效是不同的。这点如果能很好地利用的话,就可以掌握一个很好的仲裁诉讼技巧。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十五

中国两家领先的房地产服务商ifm投资有限公司即“21世纪中国不动产”(纽约证交所股票交易代码:ctc)与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纽约证交所股票交易代码:ej)日前宣布,签署不具约束力的合作意向,根据该合作意向,21世纪中国不动产将对易居中国及21世纪中国不动产创始人以每股普通股0.0267美元(或每股ads0.40美元),增发约9.6亿股普通股。其公司每股ads代表15股普通股。

根据这份合作意向,21世纪中国不动产将会从其创始人及易居中国获得约2500万美元的注资。本次增发的新股约占21世纪中国不动产扩股后完全稀释股本的57.8%。交易完成后,易居中国将成为21世纪中国不动产的最大股东,持有37.3%股权;21世纪中国不动产创始人将增持公司20.5%股权。易居中国和21世纪不动产创始人之间此次增资的最终股权比例分配可能将根据合作意向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微调。

据了解,该拟定交易的完成将取决于常规性的尽职调查、易居中国和21世纪中国不动产董事会的最终批准以及各方签署的最终协议。

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持续收紧、房地产中介行业加速洗牌的背景下,21世纪中国不动产与易居中国的携手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资料。

这实际透露出易居与21世纪中国不动产本次融资取向的各自诉求。对于手握雄厚资金,正欲从房地产一手营销代理进一步向二手房代理市场扩张的易居中国来说,在楼市低谷期借助21世纪不动产已有的29个区域、1500家门店的终端网络渠道挺进二手房市场不失为良机,而21世纪不动产更愿意将此次联手看做是在美国上市的21世纪中国不动产向拥有领先电子商务平台和新房代理资源的易居及21世纪中国不动产创始人进行的一次“定向增发”。

“此次交易是中国两家领先房地产服务商之间的双赢联合。”21世纪中国不动产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张东纯表示。“本次合作不仅会帮助21世纪中国不动产在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进一步增强公司财务实力,还将帮助公司更好地提供全面整合的服务,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发展壮大。”

其实,目前瞄准二手房代理市场扩张布局时机的已不仅仅是易居中国与21世纪不动产,此前地产以及孙宏斌麾下的顺驰不动产刚刚从软银和凯雷手中回购股权,获得雄厚的资金。除深耕北京等极少数城市所积累的资金,还从鼎晖投资和复星资本融进部分投资。业内人士认为,房地产中介阵营正在酝酿巨变。如今的房地产代理市场正在经历着一手销售和二手销售、特许与直营连锁、线上与线下互动融合,优势互补、“抱团取暖”成为中介机构应对当前冷峻市场环境的战略选择。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十六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张“护身符”,在劳动关系相对灵活和复杂的今天更是如此。懂得劳动合同法就代表着手上拿着坚硬的武器,就算遇到很多险阻、困难都可以迎刃而解。

a何种情况解除、中止劳动关系。

“停薪留职”:单位没有岗位或者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停薪留职”期间可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放长假”:因单位原因放长假的职工,没有岗位或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放长假”期间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长期病号”:请长期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回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哺乳期”:哺乳期内请长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岗,逾期时间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挂名、挂靠”:这类人员没有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且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脱产学习”: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学习期满不回单位,逾期时间不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因私出境”:归侨、归眷职工因私出境,可申请事假。去港澳地区的,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所限假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出境定居”: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可凭有关证明,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协议保留关系”:与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限期召回或者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了自身利益,就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一旦下列情况发生,导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情况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结果:用人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工作时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情况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调整到其他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结果:按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情况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结果:除了按上述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办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了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情况四: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好”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结果:每满1年工作年限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情况五:如果您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2001年10月6日)前,被录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结果:按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废止日期后被录用的,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b2这些情况得不到经济补偿。

情况二: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虽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劳动报酬。

情况三:自动离职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没有与用人。

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被用人单位按规定除名的。

情况四:因本人原因调动工作的。

c1这些算“本单位工作年限”

以下之一可合并算成“本单位工作年限”:

1.退伍转业军人,专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其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

5.用人单位原招用在临时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如果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岗位上提供了正常劳动,并获取了相应劳动报酬,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c这些不算“本单位工作年限”

1.劳动者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2.因破产、兼并等原因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

3.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

d1补偿的工资标准这么算。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是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停产半停产,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d2这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收入,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

通过以上的详细介绍,大家面对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劳资纠纷应该知道如何去维权自己的权利了吧。

解除合同违约金算篇十七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照《^v^经济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车辆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3、负担出租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年度检验、定期保养检修;。

4、向乙方提供不低于一级技术状况的车辆,并提供齐全的行驶证件;。

5、向乙方提供救援服务,具体办法执行甲方《救援制度》的规定;。

6、负有对事故车辆及丢失车辆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

7、协助乙方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在北京地区的车辆使用权,如超出北京地区须通知甲方,经允许后方可出京;。

3、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

4、自行加注燃油料,且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料,否则引发的损失及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由乙方负担;(须加93#以上油料)。

7、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另部件、附件和设备装置及甲方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如有违规,将按被拆物件的新件价格的10倍处以罚款。如发现乙方拆动里程表铅封,将从租车之日开始每日按行驶600公里,每公里2元计算,收取租金,并收回车辆。

三、担保方的权利的义务。

担保方就乙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责任。

四、租金标准及支付期限:

1、正常短租、月租、年租金按甲方现在标准执行;。

3、乙方提前退车,需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按提前天数租金的50%计算;。

4、合同签定后乙方即时支付租金,短租一次结清,长期月租按月付款的,月起租日前2天支付租金,年租应一次付清或参照长期月租付款方式。

五、车辆的定期保养、年检和修理:

3、车辆需保养或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复时,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厂家修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找修理厂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处以1000元罚款。

六、车辆续租和退车。

5、乙方退车时如出现车内外物品丢失损坏,需照价赔偿,车辆外观发生划、蹭、磕碰等损伤需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修复,费用乙方自负,或由乙方委托甲方修理,乙方应确认甲方提出的修理价格相关损失,并按此支付。

七、车辆押金的收取和清退。

1、车辆押金在合同签定后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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