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农村广播稿大全(优秀9篇)
文学是人类精神世界的珍宝,通过学习文学可以感受到人类情感和智慧的独特魅力。总结应该体现出自己的思考和理解,而不是简单地重复他人观点。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写出更加出色的总结。
农村广播稿篇一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中午好!
我是主持人:xxx。今天广播的话题与前两天的消防安全疏散演习有关。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增强学校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本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思想,提高自救防范能力,做到在发生火警火灾时,能临危不乱,有序、迅速地按照消防逃生路线安全疏散,确保生命安全和学校的消防安全,我校利用大课间开展了一次安全疏散消防演练。
模拟演练是当我们的教学楼、教室突然出现了突发安全隐患情况,检验学生如何逃生。一阵急促的警报声拉开了“师生安全疏散演练”活动的帷幕,听到警报声,各位老师立即到达指定岗位,指导学生快速疏散,各班任课教师带领学生弯着腰、猫着步,捂住口鼻,沿着学校指定楼梯口快速前进,有序撤离到学校操场的安全地带,随即各任课教师清点人数,并层层向上汇报。
这次消防演练活动的顺利完成,强化了师生的安全意识,使抽象的安全演练变成具体的实战演习,使全校师生基本了解了灾害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大大增强了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与自护自救技能,也切实加强了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夯实基础。
时间教你们,带领你们逃脱危险区,刚才的成功撤离就是我们全体老师一起行动的结果。今天我们做到了这两点,以后,如果真的遇到什么大的还是小的灾害,就可以按照今天的演练办法逃生。
老师们、同学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高度重视的。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自防自救的本领,保持冷静和秩序,既是对自己生命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与此同时,老师们、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发现学校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便于学校立即予以排除,学校一定为全体师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与生活环境!
最后,祝大家在和谐的社会里、平安的环境中,生活愉快,平安健康!
农村广播稿篇二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释法——反悔《调解协议书》难获法院支持。
案例:
为创建法治化社会,把小额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近年来上海各地相继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积极调处化解纠纷。若纠纷双方一旦在该调解委员会达成了调解,该调解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日前,上海xx区法院对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方受伤而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再反悔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杨先生支付受害者彭先生各类赔偿款9476元。
20xx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50岁的杨某驾驶一辆江苏牌照的小客车,由本市镇宁路驶入长乐路时,与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彭某治愈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彭某“腰2左侧横突骨折。”该起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由杨某赔偿彭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车损费等各类费用共计9476元,应于20xx年11月30日前付清。交警部门也向杨某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但杨某并未按约支付上述赔偿款。20xx年初,彭某起诉至法院称双方就赔偿事宜,已于20xx年11月1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现杨某逾期不履行给付赔偿款,请求法院依照上述协议书,判令杨某予以支付。
法庭上,杨某辩称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他本人签名,但认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未能真实反映事故客观情况,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有异议;《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计算有误,现不同意上述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案的杨某对交警部门就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未提出异议,自愿同意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与彭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字,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按照该调解协议约定,杨某未按协议赔付实属违约。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杨某败诉。
农村广播稿篇三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上期节目我们对耕地保护相关制度作了相关讲解,今天我们就通过知识问答的形式接着介绍耕地保护方面的知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流程分为:申请—受理—调解—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要求国土部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不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建窑、建房、建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
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要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
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化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对已经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对已经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要限期恢复耕种;
(二)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要限期拆除并予整理;
(三)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要限期修复;
(四)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要逐步恢复耕种条件;
(五)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有一个原则,就是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因此农村村民新建房前必须要拆除旧房,特殊情况可转让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但购房者应拆除原有住房和退出原享有的宅基地。
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xx]220号文件规定,需要利用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国有或集体农用地、空闲地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用地实行备案制度。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答:根据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精神,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如你户承包的责任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是不可以用于畜禽养殖的。(如东县国土局)
农村广播稿篇四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释法《司机疲劳驾驶车毁人伤雇主没有过错也应担责 》
案例:
李某于20xx年初受雇于郭某,给郭某的重型自卸货车当司机。20xx年5月某日的凌晨3时许,李某驾驶该货车在高速路上行驶。由于李某过度疲劳,在打盹儿时,该车右侧与公路护栏擦滑,瞬间翻入高速公路右侧的深沟里,车辆毁损,李某受伤严重,后经医院诊治并鉴定,李某已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认为自己是在给郭某提供劳务中受伤的,向郭某索要医疗费等费用;而郭某认为李某的伤是他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同意赔偿。因此,李某将郭某起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李某疲劳驾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郭某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郭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郭某作为雇主,在李某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虽然受雇开车,但是自己受伤的主要责任在于夜晚疲劳驾驶,其对这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雇主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在责任承担比例上,会考虑到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过错。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雇主对雇员进行监督。法官提醒广大公众,在运输活动中,雇主一定要提醒雇员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不能为贪图利益让雇员超载运输或疲劳驾驶。
农村广播稿篇五
到过玉龙雪山的人们,一定会记得那儿的森林苍翠葱郁,古木参天,让人流连忘返。但是,这样一个美丽的地方却差点毁于一旦。今年2月28日5时许,云南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五台村上吉组集体林发生森林火灾。熊熊火燃烧了整整二十八个小时,把丽江古城上空映照得通红通红。这次火灾波及森林25公顷,火神所到之处,云南松、云杉、红杉、冷杉等植物无一幸免,对人民群众造成了巨损失。
在查阅资料时,我又看到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在我国黑龙江省兴安岭地区发生的“建国以来毁林面积、伤亡人员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森林火灾。起火的最初原因是一位林场工人启动割灌机引燃了地上的汽油造成的.,灭火时只熄灭明火,却没有打净残火余火。5月7日下午,在兴安岭北麓上空刮来一股燥热之风,并形成了8级以上的特强气流。地上尚未扑灭的火苗便借着这股特强气流一下子龙腾虎跃形成了几千米长的火线,顺风而去席卷地。这次特森林火灾燃烧了27个昼夜,过火面积133万公顷,烧毁的森林相当于整个海南省的森林面积,造成213人死亡,226人受伤,5.6万多灾民无家可归。
一次次惨痛的教训告诫人们:水火无情,玩火者必自焚!人们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就可以给森林带来灭顶之灾,给人类带来不尽的伤痛!因此,我要声地向人们呼吁: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让我们都来争做森林防火宣传员,不在林间随意使用明火,及时劝阻他人不要玩火。保护森林,保护地球妈妈,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农村广播稿篇六
合: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向日葵广播又和大家见面了。甲:今天是10月26日,星期三,我是主持人()乙:我是主持人()。
甲:本次节目我们将一起来了解一些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在学习之前我们先来听听交警叔叔对我们说的一段话。
乙:全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牵动着千千万万家长的心,也让全市一千多名交通民警费尽心思。近年来我市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所提高,但小学生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存在不少交通安全隐患:走起路来东蹦西跳,三五成群在马路上追逐嬉戏;街道已狭窄,几位学生还并排骑单车,似乎有讲不完的话;在不准穿越的马路,在红灯亮起的斑马线,同学们不闻不见,照样大摇大摆地走了出去。
甲:那么,怎样走才更安全呢?
乙:交警叔叔提醒我们,行路的走人行道,骑单车的走非机动车道。在没有分人行道和机动车道的混合道路,尽可能靠右行走,不可并排走,应前后通行,更不可在马路上嬉戏玩耍或突然拐向道路中间;横过马路要走斑马线,切不可冲红灯。当绿灯亮时,不要急于走出马路,要看清两边情况,确保安全方可通行。
甲:交警叔叔还特别提醒,要年满12周岁方可骑单车外出。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
乙:为什么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呢?
马路一定要下车推行。
乙:交警叔叔和我们的家长们,老师们都希望中小学生自觉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
良好习惯,做个文明小市民。
合:开开心心上学,安安全全回家。
甲:我们的安全仅仅靠社会、学校、家庭对我们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形成自护自救意识,掌握自护自救能力,使我们能果断正确的进行自护自救,机智勇敢的处理遇到的各种情况和危险,为此,向各位同学提出几点建议:
乙:小学生自我防范十知道。
甲:1.知道每天上学、放学时,正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要遵守交通规则,不。
要在路上打闹、嬉戏和看书看报,不准攀扶机动车辆。
乙:2.知道预防疾病的常识。讲究饮食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甲:3.知道汛期是事故多发期。雷雨交加时,不到旗杆、大树、电线杆下避雨。乙:4.知道校园内人员聚集,安全尤其重要。上下楼梯不拥挤,不往窗外、阳台外探身,不玩危险游戏。
甲:5、外出活动要落实安全措施。要结伴而行,不要单独外出。禁止到高压塔下、公路上等危险区域游玩。
乙:6.我们要知道在家里也有危险因素。使用高压锅、煤气、电器等,都要了解其性能,如有危险及时自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甲:7、知道玩火的危险性。任何地方都不要玩火,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如发生火情,要及时撤离,并拨打“119”火警电话。
乙:8.知道社会上还有坏人。独自在家,要锁好门,不让外人进入家中;外出时要把行程告诉家长,不走偏僻的小路和荒地。发现坏人实施犯罪,要迅速拨打“110”报警电话。
合:今天的广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收听,下次再见!
农村广播稿篇七
虽然听了电视上对火灾的许多报道,但是我还是觉得火灾离我很遥远。是,最近又发生了一起火灾。
第二天吃早饭时,我问爸爸怎么会起火,爸爸回答:“是一个小孩子随着父母去山上上坟,玩火引起的。这次火灾直接造成了很的树木损失,小孩的父母已被追究责任了。”我点了点头,心想:这次火灾真可怕!
现在我向全世界的人们呼吁:请你们不要再破坏自然了,因为自然也是一个家,和我们的家一样。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保护森林。
水火无情!有句古训说得好:“玩火者必自焚!”人们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就可以给森林带来灭顶之灾,给人类自己带来不尽的伤痛!是人们薄弱的防火意识导致了一次次惨痛的后果!
作为小学生的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我想应该先从我们自己做起: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不在野外玩火。并要做好小小森林防火宣传员的工作,走进各自的村庄,和保护森林的叔叔阿姨们一道,宣传防火的重要性,告诉人们:森林防火的重在预防。助人们提高防火意识。
火是我们的朋友,但如果失去控制,就有可能引发火灾,给我们生命财产造成巨损失。我们必须从我做起,从小树立消防意识,重视并做好火灾的预防工作,正孺对火灾,沉着冷静地处理火情。
农村广播稿篇八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说法“花钱买工作未成邻居翻脸,谋取非法利益各担责”。
案例:20xx年4月,章安告诉邻居陈东,他有门路可以帮其儿子陈晓东在铁路系统找一份工作,但陈东需付一笔费用。
随后,陈东向章安支付了1.5万元现金,章安当场出具收条:“今收到现金1.5万元办工作款项,如工作办不成,现金如数退还”。
之后,陈东和章安找人给陈晓东伪造了大专毕业证。
同年6月,在章安带陈晓东办理劳动合同、培训事宜期间,陈东往章安的银行账户上汇了4000元。
同年7月,陈晓东与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铁路系统工作。
工作了一段时间,陈晓东对岗位不满意,在调岗未果后离职。
陈东认为,章安没能为儿子办成工作,应当退还所付的1.9万元为此,双方闹上法院。
xx区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在主观上均存在过错,为谋取不当利益,采取了不当手段,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令章安返还陈东9500元。
宣判后,章安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理此案的法官听后表示,陈东、章安口头约定由章安给陈东的儿子找工作,陈东给付章安报酬,为达目的双方伪造大专学历,在此过程中,双方谋取的均为非正当利益,并采取了非正当手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双方均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法的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学法、守法》,在这社会大家庭里,我们每个人如何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呢?那就是共和国华丽雄伟的大厦下一座坚实、永恒不变的根基——“法”。
它使我们每个人明确是非的界限,而这也是共和国公民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回首新中国跨越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了新中国,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
从此,无数中国人开始认识法律、关心法律。
以***为核心第二代领导集体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开创普法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将这一方略载入国家根本大法。
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的出版发行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有助于推行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
***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当前,随着信息领域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传播和交流工具,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正在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
在互联网的普及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这就是网吧问题。
网吧的确有效地把网络推向了平民化。
然而,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失控网吧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呈现,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焦虑。
一些网吧的无序发展和惟利是图,衍生出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色情三个公害,从而引发出学生分心、家长伤心、教师烦心、社会担心的负面忧患。
不良网络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例不胜枚举,在此不一一例举。
未成年人违规上网是学校、家长、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国务院通过了《互联网服务营业所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网吧、电脑休闲屋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同时还应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者将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直到吊销经营许可证。
政府加强管理,用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网络的安全、健康和文明。
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应该吸取网络危害的教训,克己自律,按照《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规定做到文明上网,正确对待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自觉抵制、摒弃其中的糟粕。
同学们:让我们从文明上网开始,不断加强我们的法制意识,抵制不良诱惑。
作为每一个新世纪的青年人,应该努力学习科学知识,为报效祖国、施展抱负打下良好的基础。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从头越,苍山如海,残阳如血。”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
农村广播稿篇九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播讲的内容是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开展。为配合近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活动,让广大群众准确判断什么是违法建设,认清参与或购买违法建设的危害,快速有效打击违法建设,遏制违法建设蔓延的势头,现就“违法建设”问题向你作专题介绍,希望你通过学习,自觉抵制并积极参与打击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乱搭乱建易使房屋的基础遭到破坏,不仅影响了市容环境同时也存在各类安全隐患。
(二)危害公共安全。违法建房房主随心扩大建房面积,挤占了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事件,难以及时救援,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三)侵蚀城市公共资源、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设蚕食侵占,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影响城市对外形象。违法建设的高强度开发和低水平无序管理,城市建设杂乱无章,不能达到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的要求。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损害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
(五)危害社会公平正义。违法建设者其建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居住,而是想拿来出售或出租,以获取最大利益。
(六)破坏社会风气。一些人利令智昏,顶风建房,阻扰拆违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筑物,工程开工前应当严格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彩钢棚等影响市容的建筑物。
临街建筑不得设置遮阳篷.小区内经批准设置遮阳篷的,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高度不低于3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米。
临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栏,防盗窗安装时不得超过窗台外沿。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在待建用地、政府规划预留地和城乡结合部城镇发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侵占公共绿地、侵占市政公共设施、严重影响城镇景观或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设;
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
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
在建筑物屋屋项、阳台、平台或外走廊上违章搭建的设施;
其它被认定的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