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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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地址:电话:乙方:代表:地址:电话: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相互宣传、紧密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就双方关于知识产品服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就关于知识产品服务合作事项在各自网站上与对方展开合作。
二、甲方责任与权利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方网站定义的知识产品服务主要包括:职业诊断、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学习培训、企业诊断、管理咨询、培训规划、企业内训、公开课、招生班、解决方案11类产品,允许乙方通过甲方网站提供的平台发布相关知识服务产品及该产品附带的在线资源(论文、研究报告、课件、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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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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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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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双方若涉及到商业合作,则由双方商议另起草合同执行。
六、争议解决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七、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乙双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应在签订协议____日内通过甲方网站平台发布相关知识服务产品及在线资源,否则视协议无效,协议自动终止。
2、如本协议到期双方未解约,本合同自动延续有效。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七条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
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第九条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第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第三章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养老服务机构收养老年人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不得接收传染病人和精神病患者。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收养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社区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发现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通知其送养人。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
第十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根据收养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开展护理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
第十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给老年人使用的餐具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第二十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非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同类别制定。
第二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该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
第二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改变用途的,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帐目。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本市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养老服务机构年检不符合条件或者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不得继续开展服务活动,由民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对未取得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养护服务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做好善后工作。
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养老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的。
(三)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规范、不符合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违反收养服务合同、侵害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现已执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民政部门补办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政服务机构自查报告。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养老服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了解养老服务机构的真实情况,我参与了一次走访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我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也积累了一些与养老有关的心得体会。
首先,走访养老服务机构让我有了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养老服务机构通常包括养老院、护理院、疗养院等,它们提供住宿、饮食、医疗、康复等服务。我发现这些机构的规模不一,有的可以容纳几十人,有的可以容纳上百人。管理得好的机构环境优美、设施齐全,而一些小型机构的设施条件有限。我还了解到,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也针对部分高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和上门护理等服务,以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
其次,我也发现了一些现存问题。首先,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存在设施不到位、设备破旧的问题。在某些机构,老人们的住宿条件简陋,很难保证他们体面地过晚年。其次,一些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时,工作人员的态度不够亲切,等级观念较为严重,缺乏耐心和责任感。这些问题的存在让老人们的生活质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此外,一些机构的费用较高,让一些老人无法负担。这些问题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改善。
然而,我也看到了一些养老服务机构的亮点和变化。首先,有些机构注重课程和活动丰富多彩,老人们可以参与一些手工制作、音乐、舞蹈等活动,丰富自己的生活。其次,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引入了社会资源,给老人们提供了一些健身、养生、文化娱乐等服务。这些举措让养老机构变得更加有活力,提高了老人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有一些养老机构与社区联动,通过组织老人参与社区活动,促进老年人与外界的交流与互动。
通过这次走访,我对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有了一些思考。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力度。提高设施和管理水平,确保老人们能够在养老机构得到安心、舒适的居住环境。其次,社会各界应加大对养老服务的关注和支持。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投入养老服务领域,提供多元化的服务方式。同时,也要推动更多的互助社区、老年学校等设施的建立,让老年人参与社会,保持积极的人生态度。最后,养老服务机构应更加注重老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建立健全的老年护理体系,引入专业护理人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质。
总之,通过这次走访养老服务机构的活动,我对养老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养老服务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但也有许多新的亮点和变化。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和养老机构改革是建设良好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一步。让老年人在晚年享受到尊严、幸福的生活,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愿望。
并不是所有社会办养老机构都可以享受补贴,欲申请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首先,要有合适的场地。新建的要完善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证;利用自有房屋或者租赁房屋改扩建的应具有房地产证或租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房地产证;养老设施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同时,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已办理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和备案手续。
此外,建设规模符合要求。新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扩建增加床位100张以上,租房改扩建增加床位50张以上。床位入住率达到50%以上。
全市每年只开展2次审批。
申报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首先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后,区县民政局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之后,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然后公示。最后,报市级审定。
值得注意的是,每年5月和10月,全市组织开展2次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申报审批工作。各区县民政局须在当月30日以前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
此外,新建和改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的,从事养老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例: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服务的主要方式及监理工作的隶属关系等方面的要求。
2.组织机构。
例:对监理服务机构的设置、工作计划的安排、主要人员的资质等方面的要求。
1.服务范围。
2.服务目标。
例:监理服务的性质、目的及主要工作目标。
例:本条所列的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应主要参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的内容予以归纳,并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
1.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与支柱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设计;。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常规工地会议;。
6.已发布开(复)工今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0.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1.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2.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3.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8.发布停工令;。
19.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0.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21.发布变更令;。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5.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6.签发交工证书;。
27.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8.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30.签发工程缺陷责枉终止证书;。
31.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2.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其它。
四、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授权。
例:业主在此明确: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随行监理服务时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以及根据本项目或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单位的其它权力。
2.业生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3.合同图纸及说明;。
4.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6.国家、交通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监理法规等;。
7.其它。
六、其它。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业主:(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第一条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七条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
第九条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养老机构符合上述两个规范的,可自愿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证书。养老机构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涂改。
第三章服务管理。
收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按有关规定到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
休养人员是指自愿到养老机构按合同约定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收养人员,在完成收养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养人员。
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对象。对其接收收养人员的,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期限和地点;。
(四)收费标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市民政部门可以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参考使用。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五)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养老机构注销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接收收养人员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支付。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以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和工作人员工作细则以及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和奖励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养老机构应当向捐赠人、民政部门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可以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调养老机构之间及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五)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定期组织营养、医疗、护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人士,对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扶持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交排污费;。
(二)免缴残疾人保障金;。
(四)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电、用水、用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
(四)国家机关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本市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还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的。
有前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民政部门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还可以取消给予的扶持优惠措施,并追缴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服务对象、送养人与养老机构在养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与鼓励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养老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1.养老机构应建立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养老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内的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划片分区,责任到人。建立院内感染控制和隔离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当养老机构出现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时,养老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养老机构疫情应急预案,并向属地镇报告。
2.当接到养老机构的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成立疫情应对领导(工作)小组,及时联系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指导,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3.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当养老机构发生疫情时,属地镇应立即向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1.各镇及养老机构对床位总数、入住老年人数、工作人员数以及防控物资储备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统筹养老机构各类资源储备,当养老机构内发生疫情时,能迅速调度相关资源给予援助。
2.各镇要建立有防疫、医护专业人员指导或参加的养老护理员应急支援队伍,统筹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储备,当养老机构内发生疫情时,能迅速给予相关养老机构疫情处置、专业照护支持。
1.当养老机构中发现有老年人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肺炎可疑症状时,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我省《转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皖疾控办(20xx)136号)执行。
2.当养老机构中有老年人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时,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在当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其他处置工作。不得接收新入住老人。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隔离观察。
3.养老机构内应预设隔离观察室,隔离观察室应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防护服、医用口罩、手套等),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隔离观察室(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并处于养老机构的下风向。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时,应避免与其他非隔离人员的接触,严禁外出。做好隔离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隔离观察室(区)的生活垃圾应统一处理。
4.不具备设立隔离室(区)条件的养老机构,应报告属地镇,在本级联防联控机制统筹下,通过当地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观察点、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或新设立的专门场所,对拟进行隔离观察的养老机构人员进行集中观察隔离。
5.做好养老机构内其他非密切接触者的观察防护工作,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除需要进行隔离观察者外,其他所有人员均应在院内实施观察,单间安置观察,观察期不得少于14天,观察期间不得外出。疑似病例在排除后,院内观察解除。做好院内观察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状况监测及日常消毒等工作,发现疑似症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实施隔离观察。
1.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主阵地作用,当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院内需要隔离观察者的隔离要求时,首先由能够提供隔离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承接隔离任务;当公办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隔离观察条件时,统筹属地养老机构自有资源,选择有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隔离观察任务;当养老机构自有资源无法满足隔离要求时,需报请当地政府征用社会资源解决需要隔离老年人的隔离问题。
2.统筹养老机构服务人力资源,当疫情发生时,所在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无法满足疫情应急防控、服务老年人的需求时,当地民政部门应统筹调动属地养老机构服务人力资源,并发动社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支援,确保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人员保障到位。必要时,可报告当地政府请求相关部门、机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养老服务机构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的话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服务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为了解这一领域的最新情况,我特意前往走访了几家养老服务机构。在这次走访中,我收获了很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模式、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家养老服务机构是一家民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居家养老、代办事务和休闲娱乐等多种服务。在走访过程中,我发现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与社区合作,为社区居民提供定期上门服务,解决了许多居民的生活难题。此外,该机构还设立了老年大学,为老人们提供学习机会和丰富的课外活动,使老年人可以充实自己的晚年生活。我对这一机构的服务模式印象深刻,它在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同时,也为老年人们提供了社交和学习的平台。
第二家养老服务机构是一家公立机构,主要提供养老院和临时看护的服务。在参观养老院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工作人员的专业和热情。他们精心照料每一位居民,提供温暖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生活服务。此外,养老院还设有康复中心和活动中心,为居民提供身心康复的机会和丰富多样的娱乐活动。我对这一机构的设施和服务质量非常满意,它为老年人提供了一个安全、有爱的家。
第三家养老服务机构是一家社会组织,主要依靠志愿者提供服务。在参观过程中,我看到许多热心的志愿者为老人们提供帮助和陪伴。他们陪老人聊天、教老人做手工、引导老人参加各种活动,让老人们感受到了社会的关怀和温暖。虽然这家机构的规模不如前两家,但它通过社会组织的形式,发挥了志愿者的力量,为老年人提供了爱心服务。我对这一机构的运作模式非常钦佩,它以少量资源换取了大量的社会贡献。
经过这次养老服务机构的走访,我对养老服务行业的前景更加乐观。养老服务机构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和关爱。在这个充满挑战的领域,私营企业、公立机构和社会组织各自发挥着自己的优势。同时,政府也在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发展。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养老服务机构会越来越完善,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质量。
在总结这次走访养老服务机构的心得体会时,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性和创新力。无论是民营企业、公立机构还是社会组织,它们都在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关爱。而在这个过程中,志愿者们更是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我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人参与到养老服务的行列中来,为老年人的晚年提供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养老服务机构不仅仅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更是一个温暖的大家庭。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产业逐渐兴起,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成为老年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进一步了解和研究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与问题,我对当地的几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了走访。通过这次走访,我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方向、服务质量以及改进措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思考。
首先,我参观了一家养老院。这里提供了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包括住宿、饮食、医疗、康复等。在养老院的参观过程中,我观察到工作人员以尊重、关爱的态度对待老人,为老人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医疗保障。然而,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些老人抱怨医护人员的服务不到位,有时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及时的医疗帮助。此外,养老院的活动内容相对单一,导致有些老人没有良好的娱乐和社交环境,容易感到孤独和无聊。因此,对于养老院来说,提高医护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丰富老人的活动内容是亟待改进的方向。
其次,我参观了一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这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让老人可以在家中得到更好的照料和关爱,同时也能保持一定的社交活动。通过参观和与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交流,我发现这种机构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然而,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由于价格相对较高,居家养老服务并不是所有老人都能承受得起的,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力量进行补贴或资助。其次,由于居家养老服务主要集中在护理、清洁等基本生活上,对于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程度有待提高。因此,我认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该进一步完善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心理咨询、社交活动等,以满足老人全方位的需求。
另外,我还走访了一家老年活动中心。这里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兴趣爱好培训课程,如书法、舞蹈、绘画等,让老人可以积极参与社交活动,提高生活质量。然而,我发现这些活动大多仍停留在传统的文化课程,对于老人们的个性化需求还不够满足。此外,活动中心的人员配置相对不足,不能满足老人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因此,针对老年活动中心,我认为应该加强对老人需求的调研和研究,推出更丰富多样化、个性化的活动课程,并增加专业人员的配置,提高服务质量。
最后,我还走访了一家专门从事老年社区建设的机构。这家机构的服务范围涉及居家养老、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等多个方面。通过走访和与工作人员的交流,我了解到这种机构注重老人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鼓励老人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保持社交网络的稳定。然而,老年社区建设机构在推动老年人主动参与社区活动方面仍有不足之处,有些老年人对社区活动缺乏兴趣,需要更多的引导和激励。因此,我认为老年社区建设机构应该加大对老人的宣传力度,促进老人对社区活动的认同感,并且倡导社会关爱老人的理念,让老人真正融入社区。
综上所述,通过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走访,我深刻认识到养老服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养老服务机构应该进一步完善服务内容,提高医护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丰富老人的活动内容,加大对老人心理健康的关注程度,增加专业人员的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政府和社会力量也应该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为老年人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只有这样,我国养老服务事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为了有效应急处置全县养老机构内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维护养老机构稳定促进老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成立仙游县民政局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民政局局长黄金茶任组长,副局长周春盛任副组长,养老和慈善事业促进股干部为成员。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定期不定期组织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
1、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以各项食品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养老院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
2、落实职责。院长为养老院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督员为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
3、加强教育。加强对老人和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知识培训班来丰富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应急指挥人员:各机构负责人及安全员。
1、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上报。具体为老人发现少量(5人以下)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及时向民政局领导小组成员报告;发现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5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民政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养老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的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养老院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援救。养老院发生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救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属。养老院发生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老人家属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老人家属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及时解答家属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属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养老院发生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样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信息公开。保证老人和家属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的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全体工作人员要高度树立“生命无价,安全至上,责任如山”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养老院安全工作,增强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对恶劣天气和养老院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风雹(雷电、大风、龙卷风、冰雹)等。
1、加强院舍安全检查。养老院对院舍、围墙、厕所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安排专人每天巡查。尤其是恶劣天气时要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同时加强对院内电气线路以及各种医疗设施与设备的检查,杜绝安全事故。采取保暖防风措施,保证老人正常的活动。
2、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上下班期间发生各类事故,提高雨雪天气、大风天气全院安全意识。对老人进行恶劣天气的安全教育,为老人及时添加衣物,防冻防寒,预防感冒。
3、加强值班,保障安全信息畅通。养老院实行值日执勤,院长带班制度,要求值勤人员及保证通信畅通,提前到院,确保能够及时报告和迅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4、大雪天气,要组织人员及时清除校内道路的积雪,加强后勤保障工作,提前准备好除雪所要使用的扫帚、推雪板、铁锹等工具,准备好地毯、纸版等防滑用品。
我院要认真加强防范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做好恶劣天气下全院人员的安全工作。
1、养老院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值班,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的手机、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保障防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防灾信息的获取和传递。
2、组织必要的工作人员应急抢险队伍,落实养老院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力保障。
3、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做好养老院的治安工作。
4、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络,做好养老院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全院人员疾病免疫和院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5、加强防御气象灾害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院人员的防灾减灾能力。
1、养老院密切注意灾情动向,灾情解除后,及早向民政局报告灾情损失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全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2、养老院抓紧组织人员对灾后的院内环境进行大清理,及时请当地防疫部门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重大疫情、病情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对受损较严重的院舍门窗、屋面,以及围墙、宣传栏等,及时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并抓紧落实维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运转及秩序。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类分项分级的菜单式收费管理制度过渡,并适时调整和定期公布。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城管局,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
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城管局每三年内对本市物业等级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八条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通过招投标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市物价局备案:
(1)市城管局出具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2)市城管局出具的中标证明;。
(3)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
(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6)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通过协议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市物价局备案:
(1)市城管局出具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2)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审批表;。
(3)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市城管局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通过网站等形式公示。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或同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城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或因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化需要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镇(区、街道办)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第十条非普通住宅(含各类别墅、装修商品住房、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0的住宅小区、高级公寓等)和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对少数公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先进、运行成本高、服务内容超出七级服务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管理费分摊(酬金制不含此项);。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11)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或酬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
第十四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完成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
物业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不收取公共服务费(改变用途的除外),计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阁楼和储藏室分别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公共服务费;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五条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章汽车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汽车停放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汽车停放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费用;。
(2)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秩序维护费用;。
(5)法定税费等。
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城管局,综合考虑住宅小区内汽车停放管理服务平均成本,车位、车库建设成本等因素,制定公布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第二十一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所得收益,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收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其管理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当提供不少于2小时的免费停车;业主大会成立后,免费停车时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对进入住宅区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环卫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辆停放费。
第二十五条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八条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含空置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代收代交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自动转为预付费。
第二十九条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产生的装修垃圾运送至住宅区内指定的集中点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清运单位,将其清理至城市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点对其清理处置所发生的费用。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元。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第三十条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及运行费用的承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向业主发放证照、门卡等所产生的制作费用,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计入相应的服务成本;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向申领人收取工本费。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或梯控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房价和物业服务费之外向业主另行收取门禁系统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并应当为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梯控卡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每车配置1张出入证(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临时来访人员实行持证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证(卡)押金,证件完好退还后,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丢失、损坏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数额的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经营的,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五章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监督履行和最终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行,或者向街道办事处(区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市城管局、市物价局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当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镇(区、街道办)物业管理办公室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实行包干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和代收代交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物价局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价局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市城管局应当及时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监管。
市城管局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市物价局和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市物价局、市城管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物价部门、城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服务双方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市物价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9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太仓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太政规〔〕8号)同时废止。
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中,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业,这意味着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业将会成为未来趋势。下文是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七条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
第九条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养老机构符合上述两个规范的,可自愿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证书。养老机构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涂改。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条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分为收养人员和休养人员。
收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按有关规定到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
休养人员是指自愿到养老机构按。
合同。
第十一条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收养人员,在完成收养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养人员。
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对象。对其接收收养人员的,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期限和地点;。
(四)收费标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市民政部门可以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参考使用。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五)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养老机构注销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接收收养人员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支付。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养老机构接收休养人员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以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和工作人员工作细则以及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和奖励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养老机构应当向捐赠人、民政部门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可以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调养老机构之间及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五)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定期组织营养、医疗、护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人士,对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扶持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交排污费;。
(二)免缴残疾人保障金;。
(四)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电、用水、用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
(四)国家机关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本市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还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的。
有前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民政部门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还可以取消给予的扶持优惠措施,并追缴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服务对象、送养人与养老机构在养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与鼓励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养老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并不是所有社会办养老机构都可以享受补贴,欲申请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首先,要有合适的场地。新建的要完善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证;利用自有房屋或者租赁房屋改扩建的应具有房地产证或租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
协议书。
及房地产证;养老设施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同时,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已办理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和备案手续。
此外,建设规模符合要求。新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扩建增加床位100张以上,租房改扩建增加床位50张以上。床位入住率达到50%以上。
全市每年只开展2次审批。
申报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首先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后,区县民政局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之后,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然后公示。最后,报市级审定。
值得注意的是,每年5月和10月,全市组织开展2次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申报审批工作。各区县民政局须在当月30日以前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
此外,新建和改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的,从事养老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成员:李尹雷先锋李子艳李小芳雷亚伟。
王守才华建中。
本预案适用于养老院内可能发生的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对自伤、伤人、跌倒、噎食、走失等事件。
(一)对于突发性事件,实行应急小组负责制。
(二)应急小组可以随时调集人员及交通工具。
(三)敬老院发生突发事件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小组报告。
(四)应急小组接到突发性事件报告后,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件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五)应急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大小,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汇报。
(六)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的将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表接触污染的血及体液。
1.迅速、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
2.流动水冲洗被污染部位,使用肥皂或消毒液冲洗消毒。
3.更换清洁衣物。
(二)锐器刺伤。
1.保持镇静。
2.迅速、敏捷的挤压受伤部位,使部分血液排除,相对减少受污染的程度。
3.同时用流动水冲洗。
4.冲洗后立即用消毒水消毒受伤部位。
5.对伤处进行适当的覆盖、包扎,必要时出外科急诊进行伤口处理。
(一)入住人员发生摔倒、坠床,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通知医生对患者的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并检测血压、心率、呼吸、意识,必要时拨打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三)如病情允许,将患者移至床上。
(四)及时上报领导,并通知家属。
(五)做好照护记录。
(一)发现入住老人走失立即寻找并通知值班人员。
(二)及时上报领导,并通知家属。
(三)查找老人家属联系电话,通知家属协助查找。
(一)发生误吸或噎食时,立即使病人采取俯卧位,头低脚高,扣拍背部。尽可能使吸入物、噎食物排除,同时拨打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二)及时清理口腔内痰液、呕吐物。
(三)通知医生测量生命体征。
(四)及时上报院领导,并通知家属。
(五)做好照护记录。
(一)老人使用热水袋等取暖发生烫伤后,立即取走引起烫伤的物品(热水袋、电暖炉等),尽快脱去热水浸渍的衣服,立即用自来水冲洗或浸泡的清水中或使用浸湿的毛巾湿敷。
(二)立即报告领导,安慰老人以减轻他们的'恐惧和焦虑心理。
(三)烫伤处皮肤发生水泡时,尽量不要弄破水泡,局部涂烫伤膏或保持干燥。
(四)必要时拨打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五)做好照护记录。
(一)立即报告领导,联系医院组织救治。
(二)追回已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三)向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通报情况。
(四)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
(五)养老院不能解决的问题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帮助。
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以及哪些行为属乱收费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细则》实施范围为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级市、区)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和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细则》明确,养老机构应在民政、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床位和护理收费方式为:公办养老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属市、区价格部门按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同时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公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根据相关协议或委托协议合理制定;民办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伙食费、代办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物价水平合理制定,按实结算。其中伙食费结余滚存使用,并实行财务单独核算;养老机构的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由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按照相应的医疗机构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公办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提出书面定调价报告,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公办养老机构调价频次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公建(公办)民营、民办养老机构调价应提前3个月告知当地价格、民政主管部门和入住老人(或委托人)。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入住老人(或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入住期限等权利义务关系。未按协议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同时,《细则》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优先入住,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收住保障对象。代办、特需服务应按照自愿原则,在协议中明确代办具体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人(或委托人)意见,不得强制服务。养老机构基本床位、护理服务不得以代办名义收取,不得变相转为特需服务项目。
《细则》强调,各市、区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以下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代办、特需等名目变相收费的;不按规定公示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不按公示的标准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行为诱骗消费者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收费项目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
相关新闻。
《实施细则》明确,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床位费和护理费中,公办养老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属市、区价格部门按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同时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公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根据相关协议或委托协议合理制定;民办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伙食费、代办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物价水平合理制定,按实结算。
《实施细则》明确,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公办养老机构调价频次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公建(公办)民营、民办养老机构调价应提前3个月告知当地价格、民政主管部门和入住老人(或委托人)。
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入住老人(或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未按协议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代办、特需服务应按照自愿原则,在协议中明确代办具体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人(或委托人)意见,不得强制服务。
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每月出具费用明细清单。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代办费可以按次或按月收取,双方应以协议方式予以约定。协议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多收费用予以退还。协议期内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或委托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
价格部门民政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实施细则》明确,养老机构有以下9种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这9种价格违法行为中,包括公办养老机构不按规定、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代办、特需等名目变相收费的。不按规定公示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不按公示的标准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行为诱骗消费者的。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收费项目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8种违法行为,将由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街社联动”的工作原则,重点对属地无证无照无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拉网式、无死角、全覆盖排查,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全面掌控相关情况。
(二)建立和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综合管理制度
1.外强防控方面:
(1)服务对象。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要采取封闭管理,取消老人外出申请,因身体原因确需外出看病的老人,养老机构要主动帮助做好防护措施,外出看病或回家过年的老人一律不准返院。
(2)外部人员。疫情期间外来人员不得对服务对象进行探视;养老机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快递等物品在门外设置接收点等。
(3)工作人员。外地返回且身体状况正常的进行15天居家隔离观察,如出现相应症状的建议在家留治和休养,暂不返回工作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要测量体温、观察有无症状等。
2.内强防控方面:
(1)服务对象。每天测体温2次(早晚各一次);每天进行3次消毒,每次消毒房间内要做到无遗漏、无死角;每天进行3次通风,每次通风半小时;每天老人和家属视频通话2次,及时和家属沟通老人的健康状况,有效缓解了老人和家属的焦躁情绪;老年人及工作人员随时用免洗消毒液洗手消毒;每位老年人及工作人员每天喝水不少于1500毫升;取消院内集体性活动。集体用餐改为送餐至服务对象居室;在公共活动空间应戴口罩等;加强服务对象心理调节,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服务等。
(2)工作人员。工作入员入院每天要做到“一人一消”,每天每人进入工作场所前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消毒;(包括,衣帽、裤子、鞋、手机、耳、鼻、口、手等部位进行酒精擦拭消毒);每天每人进入工作场所前“一人一测”;每天每人进行一次体温测量;(体温在37度以上,需进行居家隔离,满15天后方可上班);工作人员在休息日要进行“一人四问一视频”,询问员工休息时间内有无聚餐、聚会活动,询问本人及其家人有无与疫区人员接触史,询问员工有无感冒发烧体温超过37℃的情况,询问员工的家人有无感冒发烧体温超过37℃的情况,以上发现存在一种情况请员工及时在家隔离休息。护理主任或养老机构的负责人要对休息日休息的工作人员要做到一次视频确保本人在家中。
(3)环境、物品消毒。办公区域、服务场所及物品每天清水擦拭1次,每周擦拭消毒1-2次;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存放点)及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每天消毒不少于3次。
(4)服务对象个人卫生。加强服务对象个人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洗浴,但不得集中使用公共浴室。
(三)统一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台账
1.服务对象台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入院日期、外出情况(含外出地、外出时间、返院时间、有无各类症状)、外出回来采取的防范措施等项目。
2.工作人员台帐。内容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到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时间、家庭住址、外出情况(含外出地、外出时间、返院时间、有无各类症状)、外出回来采取的防范措施。
3.体温测量台帐。内容包含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每日2次。
4.环境消毒台帐。内容包括消毒时间、地点、人员等。
5.服务对象外出就医台帐。内容包括就医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出机构时间、回机构时间、患病名称、防护措施等。
6.外出采购人员台帐。内容包括外出采购人员姓名、出机构时间、到达地点、返回机构时间、体温、消毒等。
7.隔离间使用台帐。内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使用隔离间时间、使用原因、退出时间等。
8.老人离院台账。内容包括离院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离院时间、离院原因,离院老人家属签字等。
9.疫情上报台帐。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症状、上报机构名称(以及人员姓名)、上报时间、反馈处理意见、本院处理情况等。
(四)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及应急工作流程
1.外出就医流程
2.服务对象患病处置流程
3.非疫情死亡人员处置流程
4.发现疫情症状上报流程。
(五)出具本机构疫情防控承诺书
因不可进入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进行疫情防控实地检查,养老服务机构须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禁止亲属探视、禁止接收老人入院、禁止外出老人返院等。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上报区民政局。
(六)严格落实巡查和应急值守制度
各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好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各时间段巡查。重点查看养老服务机用电安全、用气安全、取暖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前,受疫情防控影响,老人长时间吃住、生活在房间内,要特别注意防范电器、插排长时间连电的安全隐患、吸烟隐患。要采取各种方式调整好老年人的精神状态,防止老年人情绪失落。对情绪异常的老年人,要重点做好精神慰藉和心里疏导。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区疾控中心和区民政局报告,并立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做好曾与患病症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同时加强防护设施以及日常物资储备,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各养老机构需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及《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三版)贯彻执行。为依法依规、科学有效、规范有序地开展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养老机构应建立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养老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内的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划片分区,责任到人。建立院内感染控制和隔离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当养老机构出现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时,养老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养老机构疫情应急预案,并向属地镇和县民政局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2、当接到养老机构的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成立疫情应对领导(工作)小组,及时联系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指导,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各养老机构对床位总数、入住老年人数、工作人员数以及防控物资储备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统筹养老机构各类资源储备,当养老机构内发生疫情时,能迅速调度相关资源。
1、当养老机构中发现有老年人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时,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指南》执行。
2、当养老机构中有老年人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时,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在当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其他处置工作。不得接收新入住老人。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隔离观察。
3、养老机构内应预设隔离观察室,隔离观察室应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防护服、医用口罩、手套等),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隔离观察室(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并处于养老机构的下风向。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时,应避免与其他非隔离人员的接触,严禁外出。做好隔离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隔离观察室(区)的生活垃圾应统一处理。
4、不具备设立隔离室(区)条件的养老机构,应报告属地乡镇,在本级联防联控机制统筹下,通过当地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观察点、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或新设立的专门场所,对拟进行隔离观察的养老机构人员进行集中观察隔离。
5、做好养老机构内其他非密切接触者的观察防护工作,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除需要进行隔离观察者外,其他所有人员均应在院内实施观察,单间安置观察,观察期不得少于14天,观察期间不得外出。疑似病例在排除后,院内观察解除。做好院内观察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状况监测及日常消毒等工作,发现疑似症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实施隔离观察。
1、充分发挥养老机构主阵地作用,当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院内需要隔离观察者的隔离要求时,首先由能够提供隔离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承接隔离任务;当公办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隔离观察条件时,统筹属地养老机构自有资源,选择有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隔离观察任务;当养老机构自有资源无法满足隔离要求时,需报请当地政府征用社会资源解决需要隔离老年人的隔离问题。
2、统筹养老机构服务人力资源,当疫情发生时,所在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无法满足疫情应急防控、服务老年人的需求时,县民政部门应统筹调动属地养老机构服务人力资源,并发动社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支援,确保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人员保障到位。必要时,可报告县政府请求相关部门、机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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