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法论文题目大全
文件夹
总结能够帮助我们发现问题的根源,从而解决问题并避免再次犯错。怎样使总结的内容更具说服力和可信度?以下是相关方面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和参考。
3、基于新时期工商管理职能的思考。
4、工商银行经营发展战略研究。
5、中国石化集团重组的效应分析及策略研究。
6、工商资本下乡种粮的增收机制--基于案例的实证分析。
7、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设计与优化。
8、产学研用“模式下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9、商业银行电子供应链金融与风险控制研究。
10、浅谈工商管理在企业转型中的重要性。
11工商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12、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开设数字媒体营销课程探索。
13、大数据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和监管能力。
14、基于在线评论的产品选择方法。
15、绿色创新绩效评价研究述评。
16、基于消费众筹的”互联网+“生鲜农产品供应链预售模式研究。
17、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18、工商资本下乡种粮的增收机制。
19、基于共词网络分析的我国工商管理案例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20、电子营业执照及其在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中的应用。
21、平台型网络市场”平台-政府“双元管理范式研究--基于阿里巴巴集团的案例分析。
22、工商管理中的系统性风险与应对措施解析。
23、黄金岛游戏公司营销策略研究。
24、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制度研究。
25、中国信达金融不良资产商业化经营模式的研究。
26、企业和谐评价指标构建。
27、某市农产品物流供应网络设计探讨。
28、企业”黄金周“管理。
29、物流企业效益评价。
30、运输企业效益评价。
31、施工企业效益评价。
32、论安全与人本。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对策研究。
3.外汇储备增长、货币冲销对物价及产出的影响效应分析。
4.贷款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5.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测度及趋势分析。
6.公开市场操作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效应分析。
7.我国外债管理中的风险防控问题研究。
8.郑州航空港建设中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
9.郑州航空港建设中的金融产业发展问题研究。
10.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研究。
11.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研究。
12.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实践及其经验分析。
13.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研究。
14.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15.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6.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研究。
17.我国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效应分析。
18.我国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效应分析。
19.金融危机治理目标体系构建研究。
20.商业银行合规性管理研究。
21.我国政策性银行体系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22.我国地方债务潜在的金融风险问题探析。
23.我国地方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对策。
24.我国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25.我国社会养老金缺口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26.我国发行地方债试点相关问题分析。
27.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28.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及完善对策。
29.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30.我国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31.我国政府投资美国国债的风险分析。
32.我国土地财政依赖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33.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问题分析。
34.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政策建议。
35.我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问题及对策。
36.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37.人民币升值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38.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思考。
39.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趋势。
40.电子银行业务创新途径。
41.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策略。
42.商业银行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思考。
43.开发性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探索。
44.民间金融产生的制度性因素及其规范化路径。
45.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制度比较。
46.地方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
47.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潜在风险及防范。
48.健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49.影响我国金融创新的因素分析。
50.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51.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思考。
52.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浅析。
53.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发展中面临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
54.政策性银行的历史变迁及其改革展望。
55.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56.加快发展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思考。
57.个人理财业务:国际比较及启示。
58.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演进轨迹及未来方向。
59.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网上营销研究。
60.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研究。
6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费率结构研究。
62.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交叉持股研究。
63.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集中持股研究。
6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研团队建设研究。
6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研究。
6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量化投资研究。
6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杠杆交易研究。
6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研究。
69.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结构研究。
7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园区的集聚效应研究。
7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公募基金的投资研究。
7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研究。
73.证券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协同发展研究。
74.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及其对策。
75.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76.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77.人民币自由兑换面临的障碍及其应对策略。
78.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结构实证分析研究。
79.我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
80.我国ipo制度向注册制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
81.我国股票市场波动与信贷政策变化相关性研究。
82.我国股票市场波动与财政政策工具变化相关性研究。
83.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行为研究。
8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及其治理。
85.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问题研究。
86.我国股票市场波动的制度性成因及其对策。
87.中美ipo制度比较研究。
88.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
89.农业保险的规范性经营与监管问题。
90.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设计与补贴效率研究。
91.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研究。
92.农业保险运行绩效及其评价研究。
93.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研究(如指数保险、区域保险、价格与收入保险等)。
94.农业保险支持农业产业化与农业现代化研究。
95.《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96.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研究。
97.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与再保险制度安排研究。
98.新型城镇化道路中农业保险的作用研究。
99.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模式研究。
100.农业保险准备金提取与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研究。
101.主要国家农业保险立法与运营模式研究。
102.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农民贫困状态改变研究。
103.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104.农村保险覆盖率问题研究。
105.农业保险业务流程完善研究。
106.农业风险评估与农业保险费率精算研究。
107.新农合运作模式研究。
108.新农保运作模式研究。
摘要:任何的正当防卫都应受其正当性和合法性约束,即实施正当防卫采取的防卫行为本身及造成损害的结果必须要有限度,构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正当防卫保护的利益与造成的损害利益至少是具有相当性的,否则会侵犯其他利益。本文在对正方防卫及其必要限度分析的基础上,探究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必要限度;分析。
一、正当防卫概述。
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是指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利益出发,在面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概念。从法律条文理解的角度,笔者认为构成正当防止有四个条件主要包括:一、起因是不法侵害;二、对象是不法侵害者;三、时间要求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在必要限度之内。其中就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学界争论较多,也是笔者分析的重点。
二、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含义。
任何权利和义务都应当是对等的,法律在给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同时必定也会赋予其相应的`义务,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是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明显超过”的含义从字面意思理解,所谓“明显超过”,即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在程度上不属于轻微的,一般人凭感觉可以能清楚容易地认定。(二)“造成重大损害”的含义所谓“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者行为导致的损害是重大而非轻微,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伤害。法律的构建是为了保护法益,而正当防卫制度也应当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法律,重大损害则是指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的损害之间相比过于悬殊、未能真正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三)“必要限度”的标准我国学界有关“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多种学说,包括“基本相适应说”、“客观需要说”以及“适当说”。“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要与不法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大体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这里的相适应并不要求完全对等。而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客观需要说”又称为“必要说”,认为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的客观需要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适当说”综合了前两个学说观点,从两个方面考虑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方面要考察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另一方面还要判断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笔者认为“适当说”更符合法律的要求,能够更好地制止正在发生的法律侵害,更好地保护法益。(四)“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重大损害”的关系学界有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重大损害”之间的关系,有三种观点,包括“并列说”、“交叉说”和“充要说”。“并列说”认为两者是并列的逻辑关系,只有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时,才能被认为超过必要限度。“交叉说”更多地表达了一种逻辑关系,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以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可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可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充要说”则认为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佐证,关键在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非造成重大损害,认为造成重大损害是包含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逻辑关系里的,即只要超过必要限度一定会导致重大损害。笔者更同意“并列说”的观点,在正当防卫的构成中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实质上两者也是有机统一的,这样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当防卫制度,更好地保护法益。
三、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直是较难认定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执法人员,综上分析,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从防卫程度以及防卫导致的后果两方面进行考虑,还应该结合具体案件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认定正当防卫的结果限度时不能进行硬性规定,应当给予一个弹性空间以便更好地达到更好的法律适用效果;而在认定强度限度时,不可脱离防卫者的心理因素、环境条件、防卫时间等其他条件因素,必须做到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四、结语。
在正当防卫制度中防卫限度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较难界定的问题,而学术界对于防卫限度的理解有不同学说,笔者认为防卫限度应该包含正当防卫的强度及结果限度,即“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之间应当是并列的逻辑关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应该从正当防卫的强度及结果限度两方面着手,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做到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3、洁净手术室医院感染管理效果测评。
4、实施企业化管理降低手术室经济成本的效果评价。
5、手术室护理管理新举措。
6、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7、手术室护士在职教育有效形式探讨。
8、手术室开展整体护理的实效。
9、手术室应用干罐持物钳的效果观察。
10、手术室应用静电吸附型空气消毒机的效果观察。
11、塑料自封袋在手术室病理检查标本存放中的应用。
12、提高手术室护理质量之我见。
13、提高眼科医院手术室护士素质之我见。
14、微波炉加热盐水在手术室的应用。
15、新形势下手术室护理管理者面对的挑战与对策。
16、应用五常法进行手术室无菌物品间管理。
17、质量查房与个案查房相结合提高手术室护理质量。
18、手术室护理人员的职业危害及防护。
19、手术室护士的职业危害因素及自我防护对策。
20、手术室护理记录常见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21、手术室护理工作中锐器致伤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22、手术室护理带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3、手术室护士的职业危害自我防护及自我保健。
24、在手术室护理中运用舒适护理的体会。
25、手术室护士压力源分析与对策。
26、优质护理服务模式对手术室护理中效果影响分析。
27、弹性排班联合量化计分绩效考核制度在基层医院手术室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28、前列腺切除术患者的手术室护理效果观察分析。
29、心理护理在手术室护理中的重要性分析。
30、手术室护理中舒适护理的应用探讨。
31、查对制度的执行在手术室护理中的重要性。
32、手术室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33、人性化护理在手术室护理中的应用效果探析。
34、手术室实施优质护理减少护患纠纷的效果。
35、手术室护理中的安全隐患分析及措施研究。
36、人性化护理在手术室护理的临床效果。
37、手术室护理工作中舒适护理的开展及临床效果。
38、人性化护理用于手术室护理中的效果分析。
39、手术切口感染与手术室护理管理关系及措施。
40、手术室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及解决对策。
41、护理干预在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的应用效果分析。
42、手术室护理安全防护及控制措施。
43、人性化护理联合健康教育在剖宫产产妇中的应用及效果评价。
44、腹腔镜结直肠癌根治术的手术室护理配合。
45、术前访视应用于手术室护理探究。
46、围手术期手术室护理干预对前列腺电切患者的影响。
47、舒适护理在剖宫产手术室护理中的应用分析。
48、手术室护理面临的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49、手术室护理中实施舒适护理的价值。
50、手术室护理缺陷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探讨。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时间、空间、物质和能量构成了这个宇宙和物质的世界,时间与空间是一个整体,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作用。法律存在于时空中,应当随着时空的改变而灵活地应对不同的刑事问题。因为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性与实践性,那么要想实现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须得在时空表达上满足精准性的需要,但是达到这种精准性会对法律的机械性做出极大的挑战。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在法律的时空上进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学的视角来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改变,这样会非常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更好地促进法律本身的改善和进步。法律的制定要想与时空保持着相对运动,还得要从时间上对其实施的前景进行预测,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虑在内的潜在时空。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
1.刑法的时间效力。我国刑法上的“时间效力”,简称为“时效”。顾名思义,也就是说效力的存在是有起止年限制约的,是将追诉权和行刑权的有效期限限定在法定期间之内的规章制度。如果你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上述权力,那么你的这些权力便已经丧失了,法定期限后不能再行驶。总而言之,刑法的时间效力,就是规定了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开始生效时间、终止生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存在溯及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群的管辖,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属地原则。也就是说按照地域为标准,只要你在现今所生活的领域内犯了罪,无论是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得遵循法律。(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基本参考标准。(3)保护原则。(4)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组织的整体利益为原则,只要是侵犯了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你是哪国人,也不管你在哪儿犯的罪,都得遵循本国刑法。总的来说,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用来解决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什么人犯罪的复杂问题。
三、刑法时空效力冲突的协调。
1.冲突规范的模式选择――来自国际私法学的参照。现今大部分的国家刑法时空效力所在的法律体系较为机械、单一,都是明显地仅仅针对自己国家的刑法,这实际上也就是冲突法理论上所谓的单边冲突规范。所以当不同的.国家针对相同的涉外犯罪案件时,会不由自主地维护自己国家的主权,即会争相地采用本国刑法的去解决问题,刑法空间效力上的矛盾也因此产生。各国刑法上的规章制度难免存在较大差异,这就使得使用哪个国家的刑法规定来处理国际案件成为至关重要的关注点,这也正是各国对于刑事管辖权的抢占达到白热化的原因所在。那么,我们可以参照国际私法学,将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归结为冲突规范,在冲突法的道路上寻找方向和出路,争取解决类似的国际刑法犯罪案件。
2.指引外国刑法适用之理由论证。如果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能够指引外国刑法的适用,那么国家间刑法空间效力的冲突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和。承认可以适用外国刑法,可以增强人们在各国间往来的信心,减少因不了解他国刑法而对可能在他国遭到的无妄之灾的担忧,特别是还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与轻法原则。虽然现在仍有一些人认为在我们自己主权的国家领域范围内适用外国的刑法,是令人惊讶、匪夷所思的举措。主要原因存在于国民们脑海中根深蒂固的主权思维的阻碍以及要想适用外国刑法,本国在立法技术上仍存在很大的屏障,并且难以跨越。但是,我们认为重叠适用外国刑法目前来说对于协调刑法的空间效力上的矛盾与冲突来说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法。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发展,又能照顾到外国刑法的效力。
四、结语。
现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出现了很多的局限性,让很多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趁,钻了刑法效力漏洞的空子。本文主要为我们介绍了刑法立法的时空效力现状,并提出了合理、全面的改善措施。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性与实践性,那么要想实现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须得在时空表达上满足精准性的需要,但是达到这种精准性会对法律的机械性做出极大的挑战。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在法律的时空上进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学的视角出来来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改变,这样会非常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更好地促进法律本身的改善和进步。法律的制定要想与时空保持着相对运动,还得要从时间上对其实施的前景进行预测,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虑在内的潜在时空。
摘要:
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卫生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点。从卫生法学教学和医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来看,加强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提升其在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和完善教学方法,采用庭审观摩、案例讨论、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参观、讲座等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卫生法学课程的定位。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边缘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是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1]。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二)课程的专业定位。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广义的医学生――医疗、卫生、药学、护理、保健和社区服务的高等医学院相关专业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卫生法学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达到现代医疗卫生人才的基本要求,实现具有一定医疗卫生专业素养,又懂法律、善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课程的专业定位应是:卫生法学课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和职业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使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遵纪守法,监督执法,抵御违法行。所以,课程也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内容,对专业素质培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课程的内容定位。
根据卫生法学的学科和专业定位,课程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内容[2]。同时考虑到各专业的特点,突出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入专业、行业等的特殊法学问题。兼顾国家资格考试要求,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努力探索其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用以提高医学人才相关方面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加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早在1998年,教育部就发文要求高等学校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从2003年起,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也提出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时至今日,全国高校都在进行教育教学的改革,许多学科也都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目前全国所有的医药院校和一部分综合大学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也成为医药院校相关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上,一些院校进行了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试点改革,比如引进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教学法等。但大多数学校教学安排还不尽合理,教师的教学方法仍然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没有得到较大提高,教学效果较差。笔者在教学中也进行过一些教学改革的尝试,但不够深入,目前仍然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实践教学,致使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对该课程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高素质优秀人才。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的重要方式。现代医药卫生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及一定的管理知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从我国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及学生培养状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较好,实践能力相对不足的缺陷。因此,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课堂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医药卫生管理教育的要求。如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中之重。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深对卫生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掌握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现代卫生法律活动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最终,使学生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设计思路。
卫生法学的新兴性、边缘性、交叉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课程就理科而言,属文科课程;就文科而言,属理科课程的特性。在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与改革的方案设计时,必须文理兼顾。既要发挥自然科学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保证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忽视人文科学内容的重要性;也要发挥人文学科“以人为本”的优势,规避各门课程联系松散,培养目标不明确的问题。因此,设计并进行由传统“满堂灌”到多种教学方式的运用、完全自主“问题导向学习法”的实践教学与改革的完整尝试才能揭示卫生法学课程教与学的客观特殊性及启示作用。
(一)课程常规教学。
和任何其他学科课程教学一样,卫生法学课程常规教学是不可完全抛弃的,还是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分别按传统全板书讲授和ppt及多媒体辅助讲授教学方式进行。并按教学日历授课、布置复习题、思考题和作业,按期进行期末考试。
(二)课程实践教学。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进行优选,实践内容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难度。实践教学选择在学生已经掌握卫生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旁听法庭审理、开设模拟法庭、参观卫生监督、防疫、药品食品管理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加深学生对卫生法律制度的理解及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庭审观摩:主要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医疗纠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的旁听观摩,亲身体会法庭的庄严与法律的神圣,了解法院工作程序,巩固所学的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的积极性。
案例讨论:由教师选择医疗事故、药品管理、食品管理、非法行医等方面的相关案例,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结合所学卫生法学知识进行讨论或相互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观见习:组织学生到卫生监督机构、药品食品监督机构参观,由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人员讲解卫生执法监督程序、观看执法监督相关文书,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增强感性认识。
听讲座:聘请卫生法学专家、卫生管理实际工作者或律师到学校举办专题讲座,介绍卫生法热点问题、讲解前沿动态和在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卫生法适用情况。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职业经验。
讲专题:由学生根据学习重点和难点,自主讲授和讨论。将学生自愿组合为学习小组;然后选择卫生法学的近期社会热点问题,把课程内容分解、组合成单元内容,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探究和解答,最终形成专题讲座,交叉讲专题和听讲座。引导学生针对问题,查询文献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探讨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教师只发挥把握方向、布置任务、归纳总结的作用。学生课堂外的学习时间,远远超过课堂上的时间;学生课堂上讨论、讲解的时间多于教师讲解的时间,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医学教育模式。
模拟法庭:主要由教师选择经典的医疗纠纷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法院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辩论、质证,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能产生辐射功能,也是间接对学校的其他专业学生进行卫生法治教育。
四、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一)有充足实用有效的.案例库。
这是开展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案例讨论的基础。无论是理论讲授,还是分组讨论、热点焦点问题分析、教学评价,都要运用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分析、讨论、考核,因此,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充足的案例储备,并需要对案例按照内容、难度、类别分门别类,组成一个结构完整的案例库,并逐年扩展和完善[3]。案例库应当具有下列特点:全面:即案例库所选案例应当尽可能全面容纳卫生法学的各部分内容,具有全面性;新颖:是指案例库所选择的案例要能够反映最新的法律理论动态、前沿热点和焦点问题、最新法律法规等,具有时代性。精准:是案例库选择的案例文字要精炼,内容要精确,要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综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具有典型性。此外,所选案例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深度。
(二)有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是联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纽带。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保证。鉴于卫生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与一般法学的实践教学基地有一定区别,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应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以满足和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卫生法学教学特色[3]。
(三)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作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既具有深厚卫生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卫生法学的实践经验这样的综合素质。在理论上,既要掌握卫生法学基础理论,也要掌握医药基础知识;在实践上,既要具备法学实践经验,也要熟悉医药卫生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卫生工作经验,这样才能真正驾驭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而目前,我国卫生法学师资队伍薄弱,有的教师是法学专业毕业,有的教师是医学专业毕业,不是缺乏法学知识,就是缺乏医药卫生知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和医药学教育[4]。同时大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工作经验。为此,必须对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的老师进行多方面培训,培养具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同时,也可以从实践教学基地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卫生法学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互为补充,互相学习,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卫生法学教学目标。
此外,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学校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奠定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和必要环境,才能使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实践教学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教学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的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进一步使实践教学规范化。因此,我们应牢固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办学理念,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强化和优化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不是对实践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卫生法学理论教学的单纯检验,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规律,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逐步完善,以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培养出既全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1]樊立华.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
[2]吴崇其.卫生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1:8-13.
[3]何宁.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设计与思考[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10,30(2):208―210.
[4]杨芳,周新生,潘荣华.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4):10―11.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教育、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文档为doc格式。
3、计算机网络安全及防火墙技术。
4、校园网站设计。
4、数据库语言编写学生学籍管理。
5、个人电脑安全意识如何提高。
6、浅析计算机病毒及防范的措施。
7、浅谈计算机网络安全漏洞及防范措施。
8、二十一世纪的计算机硬件技术。
9、计算机最新技术发展趋势。
10、计算机病毒的研究与防治。
11、论述磁盘工作原理以及相关调度算法。
12、高校计算机机房管理的维护和探索。
13、c语言教学系统设计。
14、浅谈子网掩码与子网划分。
15、微机黑屏故障与防治研究。
16、虚拟局域网的组建与应用。
17、学校图书管理系统的设计。
18、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19、浅谈搜索软件对网络安全的影响。
20、浅谈办公自动化网络安全。
21、防火墙技术的研究。
2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习网站。
23、单片机的`应用。
24、磁盘阵列的安装、设置、技巧。
25、多媒体课件或网络课件制作。
26、嵌入式internet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及研究。
27、web服务应用研究与设计。
28、数字逻辑课程多媒体课件设计与实现。
29、因特网的出现及发展对教育技术的影响。
30、c++课程设计报告。
31、局域网的安全攻防测试与分析。
32、无线局域网的组建与应用。
33、windows2003server操作系统探讨。
34、网页的设计与应用。
35、office各组件的相互数据交换。
36、多媒体课件与传统教学方法比较分析。
37、linux操作系统的安装调试。
38、个人网站的设计与实现。
39、计算机网络故障的一般识别与解决方法。
40、计算机辅助设计现状及展望。
41、浅谈autocad绘制二维图形的方法及技巧。
42、音频功率放大器。
43、安全网络环境构建(网络安全)。
44、图书馆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45、数据库应用。
一般来说宜小不宜大,宜窄不宜宽,题目太大把握不住,考虑难以深入细致,容易泛泛而论。有些大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多则上万字,论文的选题越大越好,岂不知选题越大越空洞,不能准确的、具体的去阐述,而应该结合自己实际,从小处着手,仔细研究,把选题做精,做透彻,做具体。
二、论文的选题要有实用价值,不能脱离实际。
有些大学认为,学问越深越好,选一些别人陌生的领域去研究。其实不然,论文的选题要和实际生活紧密联系,要和大众关心的话题中去挖掘,引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进一步论文整体面貌和特点。
三、论文的选题要新颖,要有独到见解。
一篇成功的毕业论文,选题要有新意,何为新意,就是论文中要有新观点、新看法、新见解,标题是一篇论文的灵魂,好的标题可以吸引人们的眼球。只有这才能达到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四、论文的题目要规范,言简意核。
选题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题目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力求简括、高度浓缩。
五、论文的选题还要从自己感兴趣的方面着手。
对于自己感兴趣的选题,自己平时有所关注和积累资料,才能比较好的去掌控和把握,去潜心研究和挖掘。论文写作是一个时间相对较长,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又很辛苦,没有兴趣或有反感的情绪是很难顺利完成。
六、建议关注热点,切入点要新颖。
从何处入手,怎样选择一个恰当的切入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大学生特别注重的问题,因为选题的切入点恰当与否、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毕业论文的质量。研究的重点、难点要鲜明地列出,研究内容观点新颖、重点突出、难点明晰,创新见解要基本形成,不能让观点淹没在内容中。
3、浅谈如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4、小型企事业单位会计监督。
5、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思考。
6、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研究。
7、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发展的探讨。
8、论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9、浅析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0、对资产减值会计有关问题的思考。
11、经济环境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12、会计计量对企业会计收益的影响。
13、谈会计人员的素质与能力要求。
14、谈如何做好一个出纳员。
15、商誉的计价与会计处理初探。
16、论知识经济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17、论企业成本核算与分析。
18、关于强化会计监督的思考。
19、论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与对策。
20、浅谈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
21、浅析如何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管。
22、试论虚假信息产生的原因及治理。
23、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现状、成因及治理对策。
24、对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的思考。
25、论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不做假帐。
26、浅谈企业的`诚信管理。
27、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初探。
28、新时期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探析。
29、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探析。
30、或有事项会计处理浅析。
31、会计集中核算的利弊分析。
32、浅谈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
33、现代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趋势探讨。
34.新会计准则对会计监督的影响。
35.刍议现代经济下的融资租赁。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英语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全面英语普及学习中,学术界方面对英语论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英语论文如同一座桥梁是我们与国外优秀学者交流,让他们看见中国学术界的发展变化,对我国进行一个重新的认识,展示出一个全新的面貌。本文主要是通对我国英语论文的现状的介绍与分析,发现其中不足之出,根据英语写特点,提出自己的建议,也同时对英语论文写作中的具体编辑进行了介绍,加深读者对英语写作的认识。
一、引言。
关于论文写作,对于很多人来是一个很大的难题,而且对其具有畏惧心理,英语论文写作更是如是。而没有认识到写作是一个循序见进的过程,这是一个反复的过程,需要大量实践,才能实现质的提升,但从现实来看大多数会被几次写作的失败后而倍受打击,失去写作的信心,另外有人也因为急于求成,反而使得所写论文一塌糊涂。所以对英语论文写作需要一个正确的认识、客观的思考、不惧怕失败的心态才能战胜论文写作,另外对于英语论文编辑的特点也需要一个全新的认识,掌握其特点才能写出一篇正式规范、有深度、便于他人阅读理解的文章。
1、英语论文写作步骤。一般情下,英语论文写作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在写作前应对所给的众多题目进行选择自己能感兴趣的或者够驾驭的,然后再根据所先题查阅相关的资料,在大量的资料中锁定几篇精髓文案进行精读、研究;开始正式写作时一定要列出提纲,这是很多人知道但最容易忽略的细节,提纲看似简单,但对后面的写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纲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不致让人写到中途的时候偏离了主题,使先前所做工作功亏一篑,所以写作前一定要列提纲;然后进入正式写作时,在完成论文之后应从头再阅读一篇,对其中所存在错漏进行修改、增添,而在还需要证实的地方应再次查阅资料,进行一定的修改,最后形成一篇有理有据,内容丰富充实的高质量的终稿。
2、英语论文写作目的。和中文论文一样,英语论文写作主要为了表达写作者自己对论题的观点与认识,应对相关论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做到有理有据,观点不一定要求新颖但必须是出自己的,另外论据须充分有力,思路清晰、推理完整,表达英论文写作的真正目的,此时而不能使论文写作失去了本质的意义。
3、英语论文所出现的具体问题。英语作为中国学生的第二语言,英语论文对于中国学生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论文是综合能力求较高写作。英语论文写作除了上面已提到过的一些不足以外还存由于语言方面的其它问题,下面将一一分析这些问题。
论文语体不正式,不规范;主观语句过多使用,而且经常过多使用简单句,使得整篇论文过于口语化,另外在用词方面,一篇论文出现大量词句重复使用,使得文章读起来累赘、空泛。
4、英语论文写作特点与意义。通过英语论文写作,学生能从其中提高对问题综合分析能力、写作能力、科研能力等,也同时对学生创新思维能力也有一定的提高。这一系列能力的提升将最终有益学生个人发展,以改变一些论文中存在对各种信息、数据堆砌而没有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现象。此时提高学生对所学的知识的应用,让其能够学以致用,并能根据所学知识从不同的角度全方位对问题进行认识、分析、研究和判断。
1、正确认识英语论文的写作目的。与一般写作不同,论文的撰写对于人们在学习、工作要求相对来说比较高,而且也相对更重要。因此必须让从事论文写作的学生与工作人员意识到论文写作的重要性,随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英语论文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英语论文的`优劣将会影响到个人职业发展与人生前途。
明确地认识到为什么写论文,写这篇论需要了解哪方面的知识,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自己对论文有什么看法,自己从论题看到哪些问题,需要从哪些方面下手解决,自己能提出怎样的方案,有什么当主流观视角不同的发现、自己的提议对有什么学术意义、实际意义等,这些都是写一篇论文之前应该做的准备。
2、加强英语论文写作指导。对于大学生,学校则可以通过设置论文写作的相关课,聘请专业老师对英语论文写进行指导,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开展大量论文写作方面的活动、讲座与比赛,提高学生们英语论写作的兴趣,或者通过在校园内、校园网站上宣传英语论文写作的重要性,提高学生们对英语论文的重要性认识。
3、写作中的细节问题解决方案。而在选题问题上,则应该避免题目过大,而应针对一个大问题的某一具体点展来写,使论述更加充分详实,论证明确有力。
在写作中,思路应尽量清晰的,表述更尽量准确、完整,论据、引用必须出自权威、专业的资料,而且应在相应位置标注清楚,不要让人觉得是在抄袭;而在句子合用方面,则应尽量多使用复合句、并列句、复合并列句;同样的在单词的选择用上,也尽量使用专业性、学术性的正式的单词,而口语上常使用词,让论文更具专业性;在表达方面应尽量以客观叙述为主,且使用正式、书面词汇,尽量避免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语,另外在叙述方面尽量不要重复、累赘。而在格式上,则在第一遍写完之后对论文作细致检查时,对细节方面加以调整。
参考文献:
[1]刘润清.从文章的参考书目看科研中的问题[j].山东外语教学学,,(6):3-4.
[2]刘兴兵,余功茂.英语论文apa格式评介[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7(2).
新准则背景下土地使用权会计问题研究——以港口企业为例。
我国企业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及应用研究以株洲市松本林化有限公司为例。
基于流程再造的企业会计信息化研究—以f公司为例。
基于会计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感研究——以双汇集团为例。
新三板上市公司财会规范化问题研究——以xx软件公司为例。
企业会计信息化实施:问题及对策——以jl集团为例。
会计监督职能之我见——以xx企业为例。
关于强化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思考——以xx企业为例。
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以xx企业为例。
我国中小企业财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的探讨——以xx企业为例。
对私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研究——以xx企业为例。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以xx企业为例。
应收账款管理的探讨——以xx企业为例。
关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思考——以xx企业为例。
关于强化会计监督的思考——以xx企业为例。
关于××公司会计信息系统建设问题的研究。
关于××公司会计制度建设问题的研究。
基于价值管理的eva财务业绩评价研究--以青岛啤酒为例。
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重庆邮政企业为例。
战略性新兴企业的财务风险和预防控制策略研究--以xxx公司为例。
从“供给端”分析环境成本管理与控制--以xxx公司为例。
基于云会计的集团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xxx公司为例。
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问题与建议--以z校为例。
销售方式再造的税收筹划--xxx公司的合理避税实践。
社会融资结构深化与商业银行应对策略--以xxx企业为例。
正如上文所述,“产品竞争多、服务竞争少”是客户普遍反映的问题,也是客户对保险公司不信任、拒绝保险业务员推销保险的原因之一。目前,各大保险公司为了占据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不断顺应市场、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均推出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但是,根据对不少客户的电话访问以及上门走访,多数客户反映:由于保险业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没有专业人员的讲解或者相关业务领域的律师等人员的解读,对于一些免责条款、承保范围等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困难。一些保险业务人员为了顺利签单,常常只是就某项产品的好处进行阐明。在投保后,很少有业务员主动向其解释有关保险的日常注意事项等内容。这些源自客户的口述向我们传递除了他们内心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对他们更加有益的保险产品,还需要有全面的、专业化的服务,需要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能够提供更加诚信的服务。
(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保险合同。
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使得保险产品越来越细化,推出的时间也缩短了很多。但是,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在与客户的交谈中值得思考的。为了保证工作的效率,保险合同中绝大部分为格式条款,只有极少数的地方可以由投保人与承保公司进行协商,而且通常可协商部分对于投保人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意义。由于投保人的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于同一保险产品可能有着不同的需求,因此在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上需要做出的调整也不一样。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通过网络平台推出了各种便捷的投保手续办理,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格式合同是一种通用的做法,但是并不具有针对性,很容易丧失一批以年轻人、企业为中心的客户群。也就是说,当下客户需要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以及保险合同。
(三)对保险产品更加详细的了解。
随着物质文化条件的不断增长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以及企业购买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中国的居民大多属于“储蓄型”,从理论上来讲保险行业应当具有很大的潜力。但是,中小型城市的投保率依旧较低,尤其是以居民为投保人的投保率。不少居民对于保险持怀疑和排斥态度,他们认为保险的欺骗性较高,身边有关“发生事故不赔付”的现象较为普遍。分析这些潜在客户流失的原因在于,他们对于保险产品的不了解,没有意识到购买保险对于其自身和家人的生活、工作等带来的益处。同时,由于当下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较多,对于一些知识水平较低的居民来说,他们不能够理解这些险种的涵义以及其承包的准确范围等内容。因此,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客户需要对保险产品有更加详细的了解。只有让潜在客户对于保险产品有着透彻的了解,才能够挖掘更加广阔的市场,形成客户群。
(一)提供全程化服务,树立保险公司“诚信”形象。
1、按照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合同签订时以及保险合同签订后提供全程化的服务。
全程化的服务对于中小型城市的客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经济发展以及思想开放程度的限制,一些客户对保险行业持怀疑态度,一旦保险业务人员的服务有所缺陷就会引起客户的怀疑,尤其是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目前,像大都会保险集团、纽约人寿保险集团这些国外大型保险公司为了拓展市场,开发更为广阔的客户群,除了提供全面的保险产品,还建立了规范的、人性化的解说服务以及咨询服务平台。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打消客户的疑虑,我国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合同签订时以及保险合同签订后,分阶段、分层次的提供全程化的服务,将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方式予以规范化。在保险合同签订前,要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向其详细介绍相关保险产品,通过典型理赔案例展示、保险产品收益计算与对比、类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推荐等方式抓住客户的心理和真正需求,为客户提供细致、全面的投保前服务。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保险合同内容、承保范围、承保条件以及理赔标准,将专业化的保险合同生活化。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可以按照不同险种、不同类型客户等分类标准建立qq群、微信群等进行后期的咨询与讲解;也可以通过实地走访,为客户解答疑惑、并推荐新的保险产品,在满足客户对于服务需求的同时,拓展更为广阔的客户群。
2、通过各种方式树立保险公司“诚信”形象。
为了满足客户对于服务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当树立“诚信”形象。首先,规范保险业务人员的行为与用语。目前,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等公司对于保险业务人员的规范用语开展了专门化的培训。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语言不规范引起理解上的歧义,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另一方面是通过这样专门化的培训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素质,为公司树立严谨、亲和的形象,为客户提供诚信服务。其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媒体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某市一级保险公司为了树立公司“诚信”形象,通过开展“信守承诺、我们在行动”的大型公益活动,公布公司理赔状况、邀请一些长期合作客户和大多数潜在客户参加公益活动,通过客户之间的交流来间接地宣传公司的形象,挖掘潜在客户群体。最后,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除了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人员的共同努力外,还需要有外在的强制性规范予以监督。
(二)完善保险合同的签订,加强其针对性。
1、不断完善保险合同的签订,使保险合同更加具有针对性。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一直被誉为是“霸王条款”,也因此很多客户提出了不满,认为有些条款不能满足其投保需要,这也是目前普遍的状况,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当中。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当不断完善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以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使保险合同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针对可以协商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当为客户做充分的解释,给客户充分考虑的空间;针对免责条款,需要按照合同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做详尽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除了不能够变更的格式条款以外,认真拟定协商部分内容,并就特殊问题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会。
2、加强保险行业电子商务合同签订服务系统建设。
网站是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商务的门面,观察各大保险公司的网站,我们可以看到为推销保险产品提供服务的一般为在线客服。但是,缺乏现场版的解答、真实生动的演说使得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带有很多疑虑。在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保险产品、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建立多平台的服务体系,比如事先录制好的产品风险讲解、产品合同签订流程讲解、理赔程序讲解等各种平台,配合客户的语音服务、视频服务,不仅可以为客户签订合同提供完善的前期帮助,还可以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合同签订服务。
(三)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市场客户培育力度。
1、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实务中,一些客户反映:之所以不能够详细的了解产品,是因为保险业务人员功利性太强,一味的想要签单,在没有对保险产品进行详细讲解的情况下,我们不愿意续保或者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为了满足客户对于产品知悉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当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市一级某保险公司为例,该保险公司一方面通过提供保险法、保险销售技巧、心理学、营销学等课程来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业务人员除了学习业务范围内的保险产品,还要对整个公司的保险产品有一个详细的学习与了解。同时,该保险公司还通过情景模拟(即对新推出的保险产品在内部销售人员之间进行模拟讲解和推销)、群体性演讲(即每次保险公司开会由特定的保险业务人员轮流主持和讲话)等措施来监督、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其对客户详细介绍产品的能力,满足客户的需求。
2、加强市场客户培育力度。
正如上文所述,“机构开设多,市场培育少”是当代社会保险行业存在的现象。从客户需求角度来看,保险行业作为服务行业,不仅要通过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强市场客户培育力度,增加客户了解保险产品的途径。一方面,通过微博、朋友圈、公司网站向客户及时、高效的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为客户节约时间。可以采用文字形式,也可以采用视频形式或者各种flash动画形式,满足客户对于保险产品的了解,尤其是理赔的各种程序。另一方面,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媒体引导客户,加强保险意识,向其宣传各种保险产品的情况。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监管机构作为权力机关,具有更强的信服力度,可以为保险行业拓展市场、开发客户提供更多的信用保障。
在当代社会大背景下,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的服务型企业,要想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就需要有更多的客户群,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将服务、产品、专业化的业务人员融为一体,另辟蹊径,避免走“大众化”路线。
社保和商保合作发展,从经济角度出发,广大参保群众得到了实惠,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支出,促进医疗机构的整体发展。首先,参保群众医疗负担减轻。以2013为例,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实际平均报销比例由2008年新农合的38.1%提高到64.6%,人均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由1405.8元提高到2560元,提高82.1%;住院人次由21.6万增加到62.8万,增长190%。其次,推动全市医疗机构的整体发展。一是到各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明显增多,特别是农村贫困患者增加,2013年度的就诊率较2008年增加120%;二是群众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大幅减轻,居民的诊疗需求得到释放,定点医院的营业收入对比保险公司参与大病医保前增长30%左右;三是由于报销比例制度的引导,既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又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发展;四是病人欠费的情况明显好转,直接保障医疗机构营业收入的稳定性;五是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医疗公共服务,放大了医疗保障效应。湛江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充分用于居民补充保险项目中,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协商,规定年度盈亏率在3%以内时保险公司自负盈亏;盈利超过3%的部分50%纳入医保基金,亏损超过3%的部分医保基金负担50%,且无需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管理费用,从而节约了政府行政支出,降低了居民医保补充项目的成本。
市社保局与保险公司紧密合作,在市区及下辖的5个县设立服务点合署办公,在社保办公大厅设立基金征缴、凭证审核、费用报销等服务窗口。保险公司派驻费用审核和医疗核查等专业人员140余人参与医保服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作;通过一体化咨询服务平台医保,向居民提供包括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健康管理、商业健康保险等在内的咨询服务;简化报销手续和审批流程,城乡参保群众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时,只需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部分费用即可出院,其余费用由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分别与医院直接结算,方便了病人,提高了效率;保险公司和定点医院还建立了一体化资金预付和结算平台,根据精算评估结果,采取“总量控制、按月预付、年终结算”的先预付后审核结算方式,充分发挥了新的管理服务模式的优势,受到参保人员的好评。在六年的服务实践中,商保公司建立起一支具有医疗专业背景的服务队伍,搭建了辐射县(市)区的联合办公管理机构,开发了一批专业的医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政策平台,率先在定点医疗机构派驻驻点专员,使参保群众在医疗机构享受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便捷服务,提高了医保服务的运行效率。
湛江的探索和创新,对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并有效化解重特大疾病风险起到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欠发达地区医保工作普遍面临着人员编制短缺,工作经费紧张、资金投入不足、信息化建设滞后、城乡医保二元分割等问题,而湛江的探索在实现城乡一体化、解决行政资源短缺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湛江的探索和创新,在转变政府职能、借助第三方专业优势、效率优势、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等方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实践证明,社保和商保的深入合作共同发展,将保险机构作为政府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托保险机构既有的专业服务体系来提供和管理公共服务,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均等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社保和商保在合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商业保险既肩负着代表政府监督医院、控制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的重任,又承担着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虽然商业保险按照一定的权、责、利提供服务和监督,但现阶段对商业保险的身份定位不够明确,在实施监督和服务时,尤其是对异地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服务上经常会遇到不同程度的阻力和困难。因此,为促进社保和商保的更紧密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应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发文明确参与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的第三方服务单位,以便获得患者和医疗机构更广泛的认可,有效实施对当地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服务。同时发展新型管理服务,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医疗实行统一承办(统一承保、异地转诊、导医服务、异地结算),有效实施对异地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的多元化之路。
当前,保险法学研究的滞后、保险立法的不完善及保险司法解释的空白,给审判实践带来诸多困惑,如对“明确说明”一词内涵的界定;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未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的保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医疗保险是否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是否可直接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等。这些问题在现实中都是确实存在的,突出表现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处理结果却相去甚远。这种现象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我国民商法学领域,对保险法学的研究恐怕是最为薄弱的。保险法学研究的滞后、保险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保险司法解释的空白,给审判实践带来诸多困惑。突出表现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处理结果却相去甚远。而且,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立足于调查研究得来的第一手资料,对当前保险案件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法律适用难题作了认真思考,提出初步意见。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法为保险人违背“明确说明”义务的行为设定了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却未就“明确说明”的内涵作出界定,这一明显的立法疏漏使得实践中对“明确说明”一词产生了多种理解。且不论保险案件当事人和办案法官,仅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现过三种意见:
(1)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即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保险法第18条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做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
比较上述三种意见,关于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所作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所作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释草案所作的要求与《保险法)接近。笔者认为,司法解释草案设定的标准仍不明确,难以操作;中国人民银行所作的规定则明显违反(保险法》——按照该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条款所负的说明义务是在保险单出具以后才履行的;从“明确说明”的含义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最为合理,但应当结合保险条款的性质予以准确把握。保险公司没有必要就所有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有无必要,判断的标准在于能否达到“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条款含义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义和后果,则没有必要做过多说明,保险人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中的专门术语,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则保险人不仅应履行提示阅读义务,还应解释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1.保险代理人代填写或代签名行为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笔者认为,由于投保人仅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事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保险人询问内容及投保人作相应告知义务载体的投保单,是否投保人填写或填写内容是否为投保人所确认,应当是对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
(1)投保单内容虽由代理人代打勾或由代理人填写,但投保人最后签字确认的,应当视为投保人已经确认了投保单中就询问事项所做的告知是属实的。
(2)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由于不能证明投保人是否确认填写内容,除非投保人认可,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
(3)投保人签字在前,代理人就告知事项的填写在后的,由于未经投保人确认填写内容,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
2.体检程序的介入是否可以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此,我国《保险法》未作规定。许多学者持肯定观点,并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采纳。他们认为:“在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中,如果保险人未指定医生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保险人指定医生检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虽可因此增加危险估计正确性,但同时也削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这是因为保险人所知及应知事项,因其代理人(检查医生)的介入而扩大。因此凡体检医生检查可以发现的病症,即为保险人所知;即使体检医生因学识经验不足,对于检查的结果未能作出适当的研究判定,或因故意或过失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也屑保险人应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之不负告知义务。”笔者主张,不能因为体检程序的采用而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依据在于:
(1)在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例下,投保人就保险人的询问作出如实回答是其法定义务,若无法定免除或减轻事由,自不能随意减轻这一义务。
(2)体检只是保险人用于过滤欺诈投保的一种辅助手段,如果仅仅因为保险人采用了医生体检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无异于鼓励投保人隐瞒实情,打击保险人采用体检程序的热情,势必导致保险人取消体检程序。
《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受益人发生争执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因而在无书面同意意见的情形下,无法得知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审判实践中盛行这样一种思维:保险公司接受这种投保单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对投保人明显不公,所以主张将其认定为有效合同。笔者认为:
1.应当准确理解《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该条强调的是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为同一人,因而,即便未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专门文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2.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执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该条是基于保险的特性,从防范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所作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应当突破。当然,在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之后,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合理分担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此类保险合同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均应明知,对于保险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保险人作为专业性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无效应当承担主要的缔约过错责任。在损失认定上,由于被保险人未签名确认保险合同且已死亡,则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已不可知,而在被保险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信赖利益损失问题。因此,实体处理上应当判令保险人返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但保险人不应承担其他赔偿义务。
保险界大多认为,医疗保险具有典型的损失补偿性,应当适用与财产保险合同相同的处理原则。一些学者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8年)第63号文《关于医疗费用给付问题的答复》,认为当事人至少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达到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理由在于:上述《答复》指出:“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从中可以反推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保险条款中有上述约定,则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在现有立法框架内,笔者主张应当区别不同情形予以讨论:
因第三者侵权而引发保险事故的,医疗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1)从保险立法考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表明:在因第三者侵权而引发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医疗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不能因支付保险金而享有代位求偿权。
(2)从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规定分析,也能相互照应,自圆其说。按照保险代位求偿的原理,被保险人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本质上构成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81条的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不能代位行使和转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则进一步予以细化,明确将“人寿保险”和“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列入“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因而,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医疗费用保险中被保险人无权将其对第三人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而且,由于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就转让权利作了约定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将其认定为无效。
2.在不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医疗保险中,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要视不同情形而定。这类医疗保险条款往往约定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参加了当地医保,则保险公司往往以医保统筹帐户给付部分不屑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为由拒赔,从而引发纠纷。笔者认为,这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已将第三人的在先给付作为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如果已经考虑进去,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否则被保险人将获得不当利益;反之,如果并未将第三人的在先给付作为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则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否则保险公司将因此而获不当利益。根据现行的实务操作,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参加医保,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均是相同的,从中应当可以得出保监会或保险公司至今尚未将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医保这一情形作为费率厘定的依据。既然如此,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拒赔。
笔者认为,第三者责任险设定的直接目的恰恰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由于被保险人申请的保险金并不归其实际所有,最终要支付给受害人。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应当是被保险人的义务而非权利。在被保险人不履行申请保险金义务的情况下,立法应当赋予受害人这样一种权利,即他可以依据被保险人(侵权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鉴于损失赔偿额等问题需经有权机关核定,才有效力,而且赔偿额的大小直接涉及侵权人和受害人这一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即保险人的利益,实践中具体操作时,通过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权利才较为妥当。这一思路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该院在(2000)执他字第15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中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执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有必要指出的是:
(1)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应当仍然存在,可以据此对抗受害人的申请权。
(2)由于受害人往往是在起诉被保险人,经过诉讼和执行程序仍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情形下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的,因此,可能会造成超过2年索赔时效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应对《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作准确理解。该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从中可知,该款限定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不包括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因此,保险人不能以该条规定的索赔时效对抗受害人。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中对明示告知含义等问题的复函[s].1997.
[2]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最新保险法的论文题目大全(15篇)
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