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转让合同(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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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9 07:48:39    小编:碧墨

深圳小产权房转让合同(汇总8篇)

小编:碧墨

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在编写合同时,应该注重合同的明确性和清晰度,避免产生解释上的模糊和争议。范本合同可以作为起草合同的基础,但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修改。

深圳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篇一

坪山的案例就涉及了大家最关心的旧改拆迁房的问题。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志芳律师告诉南方楼事,从法理上来说,旧改拆迁的相关赔偿会给到房产的权利登记人,也就是绿本房产证的登记人。

周志芳律师告诉南方楼事,绿本房是指非商品性质的房屋,没有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地价款,所记载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虽然目前最高院和深圳法院有认定绿本房的转让合同有效,但合同有效与房屋权属变动在法律上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否则,买受人只能基于合同对出卖人主张债权。

对于大家最关心的绿本房涉及到旧改拆迁问题,她指出,

所以,开发商必须与登记权利人签署搬迁补偿协议,但由于买受人通常实际占有了房屋,为了顺利的接受物业,开发商通常会要求与登记权利人、实际占有物业的买受人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但是回迁物业也只能先登记至登记权利人名下,再通过二手房交易的方式过户至买受人的名下。”

如果绿本房登记权利人与买受人发生纠纷,绿本房登记权利人拒绝履行合同,如果买受人诉请要求出卖人将绿本房过户登记,除非绿本房符合转为红本的条件(例如安居房禁售期已满),否则法院一般会以不具备过户登记的条件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但如果买受人与登记权利人签署的是回迁房期房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将未来回迁物业过户登记至买受人名下,在回迁物业完成选房及初始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请法院是可以支持的。

深圳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篇二

无论是绿本,还是猪肝红本,只要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都是物权凭证,房屋都是合法建筑。

b.违法建筑(无本房):历史违建、新增违建。

以2009年6月2日为界,之前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之后为新增违法建筑;

历史违建理论上说存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没收、临时使用等处理方式;

新增违建理论上说存在被强制拆除的法律风险。

c.回迁房:指标房。

回迁指标房中的小产权房交易,在与开发商直接签约后,除非中途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或项目烂尾,周期长。

深圳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篇三

当然,深圳也存在某些具备特殊条件的绿本房可转红本,南山法院曾判过的绿本转红本强制执行的案例。

周争锋表示,有的绿本房产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办理红本房产证,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实践中操作不能,在《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关于慎购拆迁安置房等非商品住宅的提示》中,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已经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

“。”

小产权房一直以来都是深圳的爱与痛,据相关部门公布数据,深圳市的违法建筑数量约40万栋,建筑面积高达亿平方米,占深圳总建筑面积的,基本占据了深圳楼市的半壁江山。目前,深圳有将近一半的人口居住在小产权房中。

“小产权房”其实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指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也就是说不能用于买卖。

但在深圳,小产权房的交易一直存在着。

一位律师朋友告诉南方楼事,“和朋友探讨小产权房问题时她说,初到深圳就惊讶地发现深圳的人非常热衷于购买小产权房,这与北京、上海很不一样。”

一是因深圳房价高企,买不起商品房的深圳人中有部分会将小产权房作为安居选择,而看到这一市场需求的投资客也会进场;二是看到城市更新背后的巨额利润,不少人将小产权房作为一种投资选择。

但是,无论是出于自住还是投资,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摆在那里。就如上文提及的,转让协议有效仅仅是房产的债权问题,买小产权房无法过户,你买的房子的从法律上来说就不是你的。

撰文排版/秀清。

深圳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篇四

小产权房不得发证,同时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不限定小产权的开发与购买,但小产权房开发与购买需要得到深圳政府部门或者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审批,对于那些符合城市发展的才能够建立,否则间将视为违法建筑,日后有可能需要拆除。

针对已经购买小产权的家庭,因房屋无法收回,所以会对于部分阻碍深圳城市规划发展的房屋给予拆除并支付补贴,对未拆除的房屋也不能颁发房产证,但依法享有居住权40年,产权到期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小产权房的买卖。

1、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

2、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此类房产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没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的产权不完整,在小产权房买卖和转让的过程中易出现一系列问题和纠纷。因此,一般小产权房是不允许买卖的,但是坚决要卖的情况下,可以在集体成员内部交易。

3、小产权房的交易,一般是一次性付清,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由于所购小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也有很大影响。

深圳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篇五

案号:(2020)粤03民终2974号。

裁判日期: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林某伶、何某芳、林某主张解除和严某祥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但是实际上《房产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理由如下:林某伶、何某芳、林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产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某祥、吉某房地产公司、杨某洋也均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小产权房,涉案房产不得转让;且涉案房产未实际交付,林某伶、何某芳、林某未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对于合同的无效,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v^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严某祥应当向林某伶、何某芳、林某返还因该涉案合同取得的购房款,并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的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诚实守信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案情,案涉各方订立合同买卖的房产为依法不准交易的房屋。因此,案涉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各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2、陈某钦与张某德、深圳市丰某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309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宝安县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可知,涉案**大厦建设许可范围为四层以下私人住宅,而现**大厦的建设已超出建设许可范围,故,在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违反建设许可的建筑作出处理前,原告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对原告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应先行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涉案房产作出处理。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告向被告张某德支付购房款后,涉案房产由龙岗区法院、罗湖区法院等依法查封,且查封文书载明的房产权利人为案外人陈某国,故涉案房产之于原告而言并无使用价值,被告张某德并无继续占有原告购房款的合法理由,原告诉请被告张某德返还购房款1400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3、李某东与曹某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3民终11083号。

裁判日期:

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确认李某东与曹运辉的《房屋转让合同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曹运辉承担。被告反诉请求:1.李某东向曹某辉返还因涉案房屋支付给李某东的房款人民币35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东与曹某辉交易的房产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产,本案应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做出处理前,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责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李某东的起诉及曹某辉的反诉,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李某东上诉所举的《福田区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出租屋管理缴税凭证、税务管理文件并非涉案房产的权属登记证书,而是相关政府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凭证。李某东以此主张相关政府部门已经确认涉案房产登记在其名下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以本案应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理前,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责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处理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4、林某辉与黄某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309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法院观点:。

涉案房产没有合法的报建手续,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非市场商品,依法不得买卖,原、被告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被告应将收取的房屋转让款120000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5、陈某发、卢某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3民终23934号。

裁判日期:

诉讼请求:陈某发返还购房款500000元及自2018年7月4日起至还清购房款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3月8日的利息为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卢某强与陈某发就购买“×××新村×栋”房屋达成口头协议,卢某强向陈某发支付定金50万元。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为小产权房,双方就此房屋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陈某发应当向卢某强退还该5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陈某发向卢某强出售未经批准建设的违章建筑,双方之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一审判决陈某发返还收取的卢某强款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法律规定。

1、《民法典》。

深圳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篇六

原告彭某为涉案私宅绿本房产证持有人,其上诉称,2008年与被告蔡某签订一份《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将位于深圳坪山一栋楼转让给了被告蔡某。随后,彭某上诉称,自己的房产属于农村私人宅基地,不允许转让,要求转让协议无效。

2016年4月,法院判决该份协议无效。

而后,被告蔡某等人反诉原告彭某,反对转让协议无效,或彭某按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标准对蔡某进行赔偿。。

最后,经法院查明,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中有一条为:如需办理其他与该房地产相关合法手续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协议生效后,如国家在土地法政策范围内征收或拆迁该处房地产,无论何种方式征用,所有赔偿款项归乙方(蔡某)所得,办理前述赔偿手续时,如需甲方出面,甲方应无条件协助。

法院查明该房产属于绿本房,;驳回彭某的合同无效诉求,驳回蔡某的经济赔偿诉求。

尽管如此,绿本小产权房的买卖风险还是存在。张茂荣表示,,房屋始终无法登记在买家名下,合同客观上无法全面履行完毕,拆迁时也会遇到障碍,建议还是谨慎购买。

深圳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篇七

除郑恩博律师外,多名律师也表示,在深圳绿本房小产权转让合同有效判决并不是个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争锋表示,“前两天才开完庭,也是同类型的案件,合同有效没什么大不了的,这些并不是个案。”

涉案房屋为绿本“小产权房”,系同栋五层楼中的一层,与其他四层同一本证登记在案外人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发展公司(简称南山公司)名下。1986年6月,房屋被南山公司入股其他公司,2009年3月,刘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239万元卖于李某。

因房屋并非市场商品房,虽经多次裁定、协议转让,期间二十年余年,始终未办理过户手续,一直登记在最初产权人南山公司名下;2011年3月,刘某委托律师向李某发出《律师函》,函告李某解除《房屋转让协议》、返还房屋、收回购房款以及其他事项。

随后,就上演了这部“绿本房”买卖合同“有效”到“无效”,再到“未生效”,又回到“有效”,历时七年,检察院两次抗诉,法院三次再审,从基层法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走遍全部法律程序的“房战大片”。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再审认为:

张茂荣表示,此案盖棺定论了法律界广为争议的“绿本房”、“划拨土地”、“超期土地”、“未分证房”、“他人名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争议。从法律方面严格区别了债权合同原因和物权变动结果的关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深圳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篇八

法律人的天职是风险防控,天生具有未交易先考虑风险的惯性思维,也由此导致往往人为放大了风险(所以说律师永远做不了商人,而商人明知律师意见属实,也往往不可能完全听律师的),小产权房交易既是如此:

很多法律人其实并不了解深圳小产权房交易的现状,仅凭“小产权房统统违法,违法则风险不可控”的简单思维做出轻率判断,而事实上,深圳几乎占据住房市场50%的小产权房地下交易一直存在,很多人购买,很多人投资,很多人获益,当然也有吃亏了的,总体来说,有风险,但远没有一般法律人口中说得那么可怕。

b.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现状。

小产权房纠纷中的买卖纠纷,并不见得比普通商品房买卖纠纷比例高得多,纠纷核心原因在房价变化,拿2015年深圳业主违约潮来说,即便是合法商品房,因短时间内房价暴涨,业主违约比例超过了50%,房价暴涨暴跌下,违约方违约并不因为房屋是小产权还是大产权而有所不同。

而因为小产权房受政策影响较小,相对于完全属于政策市的普通商品房,其价格上涨是一个缓慢过程,基本不会出现短期暴涨暴跌,故违约概率往往反低于普通商品房。

c.法院裁判观点:违法建筑,合法建筑。

对于违法建筑引发的业主违约纠纷,法院往往不予受理,而对于有产证的合法建筑小产权房,法院往往判决合同有效,结果是:卖方借买卖合同无效毁约,法院不予受理,毁约合法建筑买卖,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效力——显然,法院对于小产权房的裁判明显有利于购买一方。

d.征收补偿。

原业主反悔情况下,违法建筑类小产权房遇政府征收补偿,补偿权利人如何确定是一个十分务实,又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对此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初1223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9995号案均确认了买受人为补偿权利人。

换言之:即便是交易不合法,实践中政府部门也还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认可合同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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