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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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0 00:24:25    小编:薇儿

最新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大全10篇)

小编:薇儿

总结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反思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还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为将来的工作和学习做好准备。按时间、地点等要素进行归类,提高逻辑性;以下是一些优秀作品的欣赏和评析,希望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篇一

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xx县x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检察长。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申请人原系某某县xx水泥厂的负责人,该企业因经营需要,从而向某某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万元。xx县农业银行将贷款发放后,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便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xx年8月2日以涉嫌“xx罪”为由将申请人及银行工作人员冯xx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准逮捕。在关押期间,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多次对申请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和人身摧残,暴力伤害,由于申请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在被错误关押了310天之后,20xx年6月11日,申请人及冯xx均被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现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同案嫌疑人冯xx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并已经兑现。可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却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赔偿,且经申请人多方反映无果。为此,根据《xxx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国家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篇二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__________(*方)与__________(乙方)就房屋漏水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方房屋漏水造成如下损失:

双方就上述损失数额协商达成一致,共计元。

二、经双方签署协议后,*方一次*支付乙方__________赔偿费用合计**________元(大写____元整)。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后果不再与*方有任何关系。

四、*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的结果亦有乙方自行承担,*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乙双方明白违反协议所涉及后果,*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篇三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现住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列举赔偿项目,此处略。

事实根据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实事求是描述,略。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篇四

二、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三、办理所需证件:

受害人本人为赔偿请求人的,提供受害人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国家赔偿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律师办理国家赔偿的,还需提供律师本人的身份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四、办理流程:

行政赔偿的办理程序:

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

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

4、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刑事赔偿的办理程序:

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

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

4、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六、办理地点:

七、办理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行政赔偿或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不需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或在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对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提出行政赔偿的,还应当同时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也就是按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法律没有规定的损失部分,不能纳入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范围包括三部分,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非刑事司法赔偿。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和具有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等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虽未违法但属于法律规定的措施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该国家机关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其进行赔偿。国家赔偿仅包括法律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直接损失部分,不含间接损失,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篇五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此致

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附:1.书证_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____份。

4.证人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篇六

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武湘兰,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衡东县人,系衡东县新世纪塑钢门窗加工店负责人,住衡东县石湾镇人民路90号。

委托代理人武春兰,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赔偿请求人武湘兰之姐,住衡阳市商业新村117号301户。

赔偿义务机关衡东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曾晟昱,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戈、刘金良,该院干警。

赔偿请求人武湘兰于2008年6月26日以衡东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和对其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造成其损害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逾期未予答复。武湘兰即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衡东县人民法院对其作以下国家赔偿:

1、返还违法执行所扣押的全部财产;

2、非法拘留13天,应赔偿1455.87元;3、赔偿因违法执行所造成的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计门面租金759元,停业期间的工资损失1780元(武湘兰停业38天的工资760元、其子停业51天的工资1020元),停业期间的住房租金412元,共计2951元。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0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武湘兰未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衡东县城关镇恒建大市场开办了一家新世纪塑钢门窗加工店,生产加工建筑用塑钢铝材门窗。

2006年10月8日,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湘衡东)质技监罚字。

[2006]j0209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武湘兰未办理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建筑用塑钢外窗300平方米,已销售250平方米,违法所得2500元;其行为已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武湘兰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塑钢外窗50平方米;

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33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武湘兰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并且既没有向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亦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3月23日,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3月27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东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衡东)质技监罚字[2006]j0209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3月28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武湘兰所作(湘衡东)质技监罚字[2006]j0209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立案受理。

2007年6月7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中,作出(2007)东非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武湘兰所有的切割机1台、电钻1台、磨光机1台、锯铝机1台、焊机1台、台钻1台、模磨具1台、冲击钻1台以及铝材、钢管等财产。当天,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扣押武湘兰的上述财产时,武湘兰强行阻拦。衡东县人民法院即于当天作出(2007)东非执字第10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武湘兰司法拘留十五日。2007年6月21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武湘兰已承认错误为由,决定提前解除对武湘兰的拘留。武湘兰实际被拘留十三日。

2007年6月18日,武湘兰不服衡东县人民法院(2007)东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和该院(2007)东非执字第10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监督和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衡东县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前即作出行政裁定,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即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衡中法非诉执监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衡东县人民法院(2007)东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嗣后,本院作出(2007)衡中法非诉执复决字第1号复议决定书,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武湘兰的执行行为已无合法法律文书支持为由,认定武湘兰暴力妨碍执行公务不能成立,决定撤销衡东县人民法院(2007)东非执字第10号拘留决定书。

[2006]j0209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重新立案受理。次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东行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该院(2007)东非执字第10号非诉执行案;发还原扣押的武湘兰的财产。

[2006]j0209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7月4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根据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07)东非诉执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原扣押的武湘兰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年10月2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衡东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武湘兰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立案受理之前即作出(2007)东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程序违法。因该行政裁定已被本院依法予以撤销,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裁定的执行已无合法法律文书支持。因此,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对武湘兰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缺乏合法性,该院认定武湘兰使用暴力方式妨碍法院执行公务亦不能成立。本院已依法撤销该院对武湘兰的司法拘留决定书,确认该院对武湘兰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违法。衡东县人民法院违法对武湘兰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法执行给武湘兰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亦应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武湘兰提出其被衡东县人民法院所扣押的财产应予返还的赔偿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武湘兰未办理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建筑用塑钢外窗,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无不当。衡东县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受理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时,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该次执行缺乏合法性。衡东县人民法院在纠正程序错误,重新受理此案后,依法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并在执行中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武湘兰的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数额内的财产,经合法评估、拍卖后以物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其立案受理和执行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赔偿请求人武湘兰请求返还违法执行所扣押的财产,其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武湘兰还提出应赔偿因违法执行所造成的其停业期间的住房租金和其儿子的工资损失,其请求无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衡东县人民法院赔偿武湘兰被违法司法拘留十五日的赔偿金1455.87元;

二、衡东县人民法院赔偿武湘兰误工二十二日的工资损失396元和应支付的二十二日门面租金费308元。

二项共计人民币2159.87元,自本决定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打印责任人关德超校对责任人丁湘忠。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第一款。

(四)项: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

列情形:

第十三条第一款: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篇七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

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1年3月22日施行)。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

(2004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伪造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收回其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房屋权利人认为登记机关在办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注销、变更手续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导致登记不当,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2002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10号)。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篇八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________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________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________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______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________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________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_________年多没收的原止____________祖产简单房二间(共____________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市红卫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_______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_______)区红军管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_______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_厂同意延长_______刑期半年)申请人_______不服,不懈地申诉。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篇九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________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________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________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______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________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________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_________年多没收的原止____________祖产简单房二间(共____________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市红卫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_______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_______)区红军管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_______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_厂同意延长_______刑期半年)申请人_______不服,不懈地申诉。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篇十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职务)。

_______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案由),申请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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