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合同解除函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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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保障各方权益、明确责任义务的作用。建议在签署合同之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在签署合同前,请确认双方的身份和资质,防止欺诈和误导行为。
__公司:
因本人__,身份证号__,自x年x月x日至今在贵公司工作,担任__工作,但是公司至今也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更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五险),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按照如下要求对本人作出赔偿:
(一)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支付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__元;(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仅仅指工资,还包括包括福利待遇、补贴、奖金、津贴、加班费等等。)。
(二)补交本人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至今x个月的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本人通过协商的渠道协商解决,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本人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通知人:__。
20__年x月x日。
甲乙双方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号楼,总面积约为:________平方米。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三、关于该租赁房屋的外装修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以该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甲方支付的室内装修、装饰费用________万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该部分费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应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时,将该房屋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就该房屋的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七、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第五条及第六条的附随义务,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赁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1、合同解除:由于甲方请求中止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xx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采购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和其他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一并解除。解除时间为:年月日。
2、合同解除的效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将甲方支付的预付款扣除违约金后返还甲方,“采购合同”及与其有关的补充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再履行。合同按约定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3、退款安排: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须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人民币____元预付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同时甲方按原“采购合同”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并开具人民币____元的收据给乙方。除此之外甲乙双方没有发生其他往来款项及货物、发票等事项,故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相互无其他补偿。
4、退款指定账户说明: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向,由乙方退回关于“采购合同”的定金____元汇入甲方账户。
5、甲、乙双方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商品价格及优惠政策等)而承担的保密责任不因该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其中,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提供的各种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品种、价格、销售政策、销售渠道等)以及甲方在与乙方合作过程总知悉的乙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告知任何第三方。
6、双方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别无其他权利义务要求和任何纠纷。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人:签订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鉴于乙方原为甲方合同制职工,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现因________原因,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甲方的商业秘密尚未公开,且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保密费的标准及金额如下:。
(3)协助乙方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党团关系接续等与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一切手续。
(2)乙方不得为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3)返还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甲方的所有物品。
本协议中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要求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从签订本协议起,甲乙双方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年月日起解除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
2.乙方已于本协议书签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换。
3.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年月工资元。经济补偿金偿于当月日记入工资帐号内,截止本协议书签署日,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内容双方同意确认属实。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单方解除。
文章,欢迎参考阅读。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然而,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然而,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双方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在合同法中也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财源”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
规章制度。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其实质,买断工龄不就是买断了职工的劳动权吗.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对于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解释,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赋予如此宽泛的条件,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甲于20xx年7月到a学校从事教师的工作,20xx年7月10日a学校与甲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即从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甲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分配的教学岗位。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a学校。甲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甲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了请调报告,主要内容为: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为了提高经济收入,也为了将来孩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现请求调离。20xx年2月17日,a学校对甲的请调问题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甲学校不同意其调动申请,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回学校上班,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甲自20xx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20xx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间a学校找其他教师代甲授课,共向代课教师支付了代课费3475元,甲的档案工资为每月672.80元。
20xx年3月2日,a学校以要求甲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为由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1)甲于20xx年5月8日回学校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2)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a学校3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作为违约金,共计20xx.40元;(3)甲向a学校支付代课老师费用3475元。甲因此提起诉讼认为其已经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其提交了于20xx年7月26日向a学校递交请求调出的请调报告和20xx年8月29日写给a学校校长的信。a学校对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一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甲就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上述聘用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递交了请调报告,其请求调动的理由完全系因个人原因,a学校在此后的回复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甲的调动申请,在此情况下,甲应按照聘甩全同的约定继续坚持工作,工作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现甲未经a学校的批准自20xx年2月开学之后未再到岗工作,其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其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a学校因此所支付的代课教师的费用。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综上,判决:(1)驳回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之诉讼请求;(2)甲与a学校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约定继续履行;(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20xx.40元;(4)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代课教师的费用3475元。
a学校与甲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a学校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1)、(2)项;撤销第(3)、(4)项,改判甲赔偿a学校71238.65元;甲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上诉理由是:甲应当按照合同第3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甲应支付代课教师代课费到20xx年6月30日,共计5883元;甲应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所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上述合计71238.65元。鉴于甲无视法律的尊严和合同的效力,已经失去了一名区级骨干教师的资格,其借用a学校的电脑应立即交回。甲则上诉请求解除甲与a学校于20xx年7月10日签订的聘用合同。理由是:合同不是卖身契,甲有自己选择工作的权利。既然要求甲赔偿,就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且甲于20xx年1月12日向a学校递交书面辞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在6个月过去了,按照合同第18条约定,甲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并自20xx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在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均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维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故二审法院认为,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已没有履行的可能。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违背甲的意愿,亦对a学校教学工作无益,故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甲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按照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现甲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甲应自其实际违反约定之日起给付违约金。鉴于甲已支付违约金,a学校向代课教师支付的代课费不宜再由甲赔偿。a学校上诉要求甲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及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因其未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1)撤销原判;(2)解除甲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36331.2元。
本案所涉及的聘用合同中对解除聘用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强制履行及其责任问题:
本案中,双方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合同而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的,甲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属于双方对甲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及后果的约定。众所周知,在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给付具有高度的人格意义,强制履行显然不符合实际,但是否意味着双方约定某种条件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条款即为无效?答案是否定的,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双方建立合同的初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合同而应继续履行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强制履行”的原则并非否定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只是由于。
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主体及劳动给付本身特殊性的影响,对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履行合同的限制,因此一审判决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上述原则,应当撤销。但解除权行使条件的约定并不能实际限制劳动者的解除行为。因此,本案中双方上述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即甲第一次提出解约未能与a学校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即可行使其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在本案中,20xx年1月12日甲虽然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该请调报告实际上属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载体,甲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也并非法律规定可以据以解除的正当事由,完全属个人原因,该行为并非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在a学校并未同意其该要求的情况下,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坚持到学校上班,继续履行双方的聘用合同,但甲自20xx年2月开始即未再到学校上班,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
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从上述约定看,双方合同中不但没有排除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而且还对该情形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一审判决在未认定甲系单方解除聘用合同、驳回甲要求解除的请求、甲应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又判决甲按照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条款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及代课教师的费用,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本案中,鉴于甲提出解除合同时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给付违约金,法院不应有异议。该违约金约定条款实际上是为了约束甲的违约行为,属于解约违约金的性质,而a学校在甲未到岗上班的情况下,请他人代课所付出的费用属于a学校因甲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之一,但因甲已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高于代课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无需再向a学校赔偿该费用。
正如甲上诉理由中所称,聘用合同不是“卖身契”,甲有自己选择工作的权利。既然要求甲赔偿,就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而对于学校来说,在甲坚决不同意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没有实际意义。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违背甲的意愿,亦对a学校教学工作无益。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根据甲自身的意见判决其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是正确的。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性别__,年龄___,工作岗位_____,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或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_条第___款第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动合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_条第___款第____规定,该职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年__月___日。
该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为___年___个月,发给___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双方: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日解除双方于月订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的劳动合同。乙方工资发放至年月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元整,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一切义务,自愿放弃因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双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后,双方应履行的所有义务等。)。
(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属于甲方的所有财物,文件和资料等归还给甲方,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暂时缓发包含本协议第一条在内的一切费用。
(四)未经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书的内容。否则对方有权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双方若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单位(盖章):乙方(签名):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身份证号码:
2024年单方面合同解除函大全(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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