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汇总21篇)
在工作和学习中,报告经常被用来展示研究成果或总结某个项目的进展。在写报告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逻辑的严密性和条理性,使得读者能够清晰地跟随我们的思路。最后,祝愿大家在写报告的过程中取得优秀的成绩,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思维能力。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一
根据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尽快落实工作执行力重点工作的通知》(兴效能办发〔〕5号)要求,我局紧紧围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这一重点工作执行力情况及时开展自查,进行深入剖析,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加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县、乡、村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均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要求,按照“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到位的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安全监管网络。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成立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为主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相关职能部门也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有相关股室具体抓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步是建立、健全乡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乡镇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相应地成立了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企业服务站兼管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备了一名安全生产监察员,监察员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做到持证上岗。第三步是建立、健全村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了村委会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了一名兼职安全生产监管员。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随着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不断得到落实,从而相应地、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在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上,着力在两个方向上做文章:一是横向扩展。xx年县委、县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改变了原来的在领导层面上安全生产责任只由政府、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承担,扩展为现在的在政府、部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二是纵向延伸。通过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与下属单位、企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所辖企业,村委会与村小组、所属企业,企业与车间、班组等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3.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围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这一重点工作执行力情况进行自查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是推广“一岗双责”制度力度不平衡。部门与部门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在推行“一岗双责”制度的进度不一致,有的部门、乡镇能够按照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各自实际,及时以文件的形式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推行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而有的部门、乡镇还未完全推广、落实。
二是监管力量有待加强。特别是乡镇一级,虽然乡镇都有抓安全生产的股室,并配备了安全监察员,但都不是专职,抓安全生产的同志往往还要兼做许多安全生产以外的工作,不能集中力量去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还达不到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
我们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针对自查中寻找到的突出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进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妥善地加以解决。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二
1、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回头看”“回头帮”工作的有效实施,近一步促进脱贫攻坚工作完美推进。在整个工作推进过程中,再一次审视、梳理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工作开展期间每一次督查中查摆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完善“一户一册”档案资料,调整脱贫人口2020年子系统数据动态管理工作;二是对于收入存在短板问题的贫困户,进行各项政策性帮扶,如:申请公益岗位、产业发展帮扶等,有效确保贫困户稳固脱贫;三是进行贫困户13户26人拟退出脱贫验收工作,目前已向县移民局提交退出脱贫验收申请。
2、产业发展,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乡内产业发展致富能手通过土地租赁,向农户租赁土地进行有机蔬菜和藤椒种植,蔬菜主要以生菜、包菜为主,种植面积约40余亩,藤椒种植约100余亩;旭禾公司将继续租赁土地进行羊肚菌种植,除了原有的种植基地外,还发动农户进行农户进行分散种植,菌种由公司统一提供,并承诺回收,目前发展分散种植约60余亩;10月底对山桐子种植产业进行了验收,全乡共4369.37亩验收合格,在公示无异议后将向农户兑付产业发展扶持补贴资金,鼓励农户产业发展。几项产业的发展有效带动了贫困户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收入,有效带动了农户的发展积极性,为脱贫攻坚提供有效保障。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三
根据aa人办发[2017]15号《aaaaaaa人大会办公室关于检查〈法官法〉贯彻情况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充分讨论分析了我院“法官队伍建设总体情况、法官队伍教育培训情况、法官保障机制有关情况、贯彻实施法官法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以及今后贯彻实施法官法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对法官法实施十四年来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法官法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和所取得的成绩
(一)基本情况
表一
2
法院初任法官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川高法发[2004]9号)的要求,在报请省高院审核同意后,按组织任命程序提请任命法官。做到了严谨、科学;二是对任命的法官进行任前和任后的业务培训,使其达到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水平。法官在每一届区人大会的任期内,必须至少向区人大会述职一次,报告自己履职尽责的情况。做到了认真、全面;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的要求首评和晋升法官等级,每年开展此项工作两次,做到了及时、准确。四是根据市中院制定下发《成都市〈法官培训条例〉实施细则》,我院先后制定了《aaaaaa人民法院2002—2017年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规划》、《aaaaaaaa人民法院2004—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关于对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人员的奖励实施办法》、《aaaaaaaaa人民法院2004年—2017年法官文化建设规划》、《aaaaaaaa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法官素质逐年得到提高;五是对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法官,及时按组织程度先向区委组织部请示提请免去其法官职务,后向区人大会报告免去其法官职务。
目前,我院有法官51名,其中95年7月以后任命的法官有44名(详细情况见表一);本科以上学历50人,专科1人(目前本科学业已修完,毕业证待发)。
(二)取得的成绩
实施法官法特别是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提升了法官准入的“门槛”,严格了法官的任免、任职回避、考核培训等规定,使法官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认识到做好一名法官必须要有高素质、高水平。最近几年来,我院的法官们纷纷参加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到院校参加提升学历的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种思想政治建设活动,从思想上不断加强修养,从业务上不断提高水平,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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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四
1.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措施方面。一是严格落实党内民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领导班子工作制度,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纳入经常性自学内容,不断强化决策能力和规矩意识,按照年初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求,从严抓好会前、会中、会后各项任务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落实见效;在xx职代会上,围绕学习情况、作风情况、工作情况、廉政情况进行了述学述职述廉。二是积极转变干部作风。组织修订《xx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重新规定了机关科室中层干部xx的量化指标,xx科室每月2次提高到3次,xx科室每月0次增加到2次。强化干部履职尽责。制定《xx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加大干部追责力度,干部作风明显转变。三是强化现场解决各类问题。一方面加大自身下现场力度,坚持用1/2的时间下现场帮教指导。全年下现场检查xx天,其中节假日xx天;夜查xx次,边远地区xx次。另一方面与班子成员一道,严格落实《xx领导班子成员跟班调研和谈心谈话制度》,每月确保1次,每次确保10小时,深入与各层级职工谈心,截止目前发现各类问题xx个,目前正在督办逐步解决,切实捋顺职工情绪,化解职工矛盾。
2.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改进措施方面。一是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以及《xx公司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纪和企业纪律处分后相关处置规定》,不断增强纪律规矩意识。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建设。优化调整xx党的建设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预防、惩戒违纪违规行为,加强对xx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xx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推动xx党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走上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三是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及支部委员坚持常打“预防针”,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超前警示,及时采取廉政点评、谈话诫勉、函询等方式,做到对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未雨绸缪、防微杜渐,避免小错酿成大错。全年运用“四种形态”,实施批评教育、谈话提醒xx人次,纪律处分xx人次。
3.在落实违纪违规问题,以及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方面。通过廉政专题学习、主讲党课、宣讲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以及支部委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保证反腐倡廉教育开展的常态化,吸取违规违纪案件的深刻教训。确保班子成员和支部委员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的政策规定,不越轨,不“闯线”。由xx、xx、组织人事相关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对各部门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有效防止一个人说了算的行为。从内控机制建设入手,制定工作流程,完善管控措施;重大事项严格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组织xx和xx负责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文件,在元旦、春节、端午等节假日前,向党员干部提出纪律要求,持续加强作风督查,确保了节俭文明廉洁过节。
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2020年,能够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结合工作实际,紧盯xx廉政建设关键环节强化警示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考核,有效确保了全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持续加强。一是落实好“四亲自”要求,研究制定了2020年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和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分解表,确定xx名班子成员67项重点任务,由我本人负责的9项具体工作,紧盯推进,按期完成。二是落实好“一岗双责”,定期听取xx和xx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对潜在风险项目重点盯控把关;经常性与“六管”部门负责人、各车间党政正职进行廉政谈话,围绕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有针对性提出指导建议,做到警钟长鸣。三是有效利用所在xx支部党员大会以及联系点xx支部党员大会,采取专题研讨、座谈调研等形式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盯紧重要时间节点,强化廉政提醒,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四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紧盯xx节日加班、xx奖励、xx期间接受宴请、伙食团就餐不按规定缴纳伙食费等干部职工关注问题,加强监督检查,驰而不息纠正“四风”。
2.政治生态状况。2020年,坚决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会议、xx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xx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开展“廉文荐读”活动,增强理想信念,夯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基础。特别是在持续推进作风建设上,从细小处入手、在经常上用力、向持久性进发,久久为功,建立了xx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机制,完善xx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改进xx干部作风。在严格党内活动方面,坚持以高标准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好各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落实征求意见、谈心交心、对照检查、整改落实等环节工作,努力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1.认真履行党建责任制。始终把抓好基层党建作为最大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以党建工作高质量,引领和推动改革发展高质量。系统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坚持党建和业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制定xx年度党建工作要点,确定任务清单。逐项分责、层层落实,做到工作管到哪里,党建责任就延伸到哪里。着力开展“xx、xx”主题教育活动和“xx、xx”大讨论活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xx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等会议5次,听取并整改问题建议13条;深入联系点xx党支部10次,讲专题党课2次,认真点评xx党支部开展节支降耗、民主生活会以及“三会一课”质量等;与xx党员和职工谈心谈话30人次,帮助解决各类问题8件,全面促进基层党建工作落地生根。
2.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目标责任管理中,与安全生产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作为个人自学必修课程,并积极运用联系支部、专题党课、座谈交流等形式,指导和督促党员干部学党纪党规、学法律法规。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定期与各科室负责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谈话。严格落实《xx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组织xx进行廉政风险研判、排查与识别,建立完善xx内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着力规范物资采购、资金管理、零小工程、委外经营、选人用人等重点领域的管理,严格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做到“议事集体研究、业务管理规范、责任界面清晰、办事过程留痕、权力阳光运行”,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全年按照xx统一安排,先后在重点领域牵头开展了“‘小金库’治理专项自查”“xx自查自纠”以及“违规使用xx等问题检查整治”等9项自查自纠和专项整治,建立完善了《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5个,进一步形成了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
1.日常学习不够深入。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制度办法、典型案例的学习仅仅停留在书本表面,没有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记笔记较多,缺乏进一步的思考。尤其是从事专业管理和技术生产的干部,日常多侧重在专业知识及岗位业务技能的学习上,对党规党纪的学习投入精力不够,特别是在xx、xx腐败案件问题上还需进一步汲取教训,对其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贪赃枉法给干部队伍带来的恶劣影响上还需要时刻警醒,警钟长鸣。
2.压力传递不均衡。xx、xx层面党风廉政建设压力传递不够平衡,部分xx、xx负责人抓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自觉性、主动性不够,廉政风险防控方面实质性的工作做的不多。比如xx一名“六管”人员因宗旨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办事敷衍拖沓被职工反映的问题,就一定程度的暴露出xx、xx层面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力整治“四风”方面突出问题上的不细致、不到位,也反映了我本人在针对性的提醒教育上抓的不紧、督导的不严。
3.履责方式还需改进。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检查考核上,多为听汇报、看台账、个别谈话,在有效督导和认真分析各层级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成效上力度还不够。而且,日常在深入一线和职工群众中针对性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职工所思所想上也存在差距,在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倾向性、典型性问题上方法和手段需要进一步改进,等等。这些问题都与我在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履行上认识固化、方法僵化脱不开关系。
1.吸取教训,抓实廉政关键环节卡控。深刻汲取xx、xx腐败问题教训,深入案例剖析,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杜绝类似问题。特别是xx部门廉政风险的岗位,要加强日常学习教育监督,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组织各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风险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及监督人,对涉及关键工作的项点坚持自己上手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上报,切实杜绝问题重复发生。
2.突出重点,做好关键节点廉政提醒。围绕xx招投标、xx采购、xx管理等廉政重点工作事项,定期向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廉政提醒,讲清廉政风险和纪律要求。在元旦、春节、中秋等关键时间节点,采取专题会议布置、新媒体制作等方式,提出廉洁自律要求,确保廉洁过节;组织学习相关案例,对新提拔人员,采取集体或“一对一”谈话提醒的方式,有针对性的提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3.带头表率,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继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清单制度,做到责任清晰化,任务具体化,落实有形化,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细则》要求,当好责任表率,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责落地,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五
1、道路交通安全。由于近期弥碳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的启动,乡安办加强主干道及村道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路基塌陷、警示标牌不清、道路桥梁防护栏进行排查并整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同时对我乡辖区内机动车辆进行执法检查,严禁酒后驾驶、“三超”、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对车站农村客运车辆进行突击检查,确保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2、企业生产大安全。乡安办、乡水务分管领导带队检查明礼乡黎明电站、天宇电站、银厂沟电站安全工作,检查过程中对各企业汛期值班情况、应急预案、安全制度上墙进行督促检查,乡安办强调汛期将至各企业完善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完善预警预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我乡安办对企业安全实行隐患整治闭环管理登记,督促安全制度上墙,严格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企业运转过程中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3、食品卫生安全。对乡辖区内食品卫生进行安全检查,要求各餐馆、商店严格按照县食药品相关部门要求严格储存、加工食品;并要求各村安全员各村红、白事要提前做好登记,并要求填写完善相关登记台账,确保食品安全问题。
4、森林防火安全。随着汛期的结束进入防火期,乡党委召开乡、村、组三级干部大会专题宣传森林防火安全,要求野外用火必须按要求到乡林指站办理用火证,严禁非法用火;护林员要加大林区巡查力度,避免发生山火;各村加大防火安全宣传,并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及留守老人、儿童房屋线路安全问题进行摸排,避免线路老化发生安全事故。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月6日,总理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为切实做好两部条例修改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两部条例修改内容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两部条例修改的有关内容,采取适当形式尽快传达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
二、依法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修改后的两部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许可条件。按照修改后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过程中,要求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不要求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修改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中认真落实“先照后证”要求,不得进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三、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
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监管,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此次条例修改,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权交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6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执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罚没收入管理等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诉权、申辩权,依法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行业人才队伍素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内容为契机,完善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方式,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粮油保管、粮油质检人员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行业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水平,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3月29日。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七
自从《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及《政府令》实施以来,颍上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县政府加大了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对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双重体制落实、人影工作、防雷工作、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予以落实,在政策上支持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为我局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乡镇自动雨量网措施、灾害性天气预报发布等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下面就我县对“一法两例”和一令“政府令”的贯彻实施的情况报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颍上县气象局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培训、考试,还专门进行了气象法的执法业务培训,部分气象职工已取得执法证,进一步规范了气象活动和行为。同时在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广播、张贴标语等方式,开展对《气象法》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取得初步效果。气象局基本能够按照《气象法》赋予的职能,开展气象服务工作。长期以来,颍上县气象局始终坚持气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把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服务放在首位,努力提高监测预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开展了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各种重大社会活动服务等多项服务工作。气象局每年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生产计划安排,及时提供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工作,重点抓住各个生产期关键环节,及时准确地为工文章!农业生产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在防灾减灾和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面成效显著,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计划财务双重体制得到了县政府的落实,20xx年双重财务体制县政府给予落实了15万元,人工增雨、乡镇自动雨量网建设等专项经费落实了24.5万元。
二、以防灾减灾为中心,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多年以来,气象部门坚持把为农业服务放在首位,在关键农事季节,为县委、县政府部署农业生产和抗灾夺丰收提供了及时有效的预报情报服务。同时,紧紧围绕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以粮食为重点,防灾减灾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目的,应用先进的气象科技手段,科学有序地组织了干旱季节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作业,降低了和缓解了旱情、有效地遏制了冰雹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称赞。如20xx年的夏旱和秋旱,我局分别实施了四次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和解除了旱情。特别是去年11月9号,在市气象局的统一指挥下,我局在六十铺镇和十八里铺乡炮点,实施作业,周围的乡镇增加降雨量近10毫米左右,有十多个乡镇受益,减轻了旱情,对小麦播种起到良好效果,充分发挥了气象的科技优势,体现了气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价值。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三、为方便人民群众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服务。
县气象局坚持走气象现代化发展的道路,加强地面测报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开辟了气象信息服务新渠道。开设了“12121”气象信息服务语音信箱、电视天气预报节目、手机短信,满足了工农业生产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的.迫切需要。
四、依法开展防雷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气象法》的规定,气象部门广泛宣传防雷安全知识,我局每年与县安委会、消防队联合到全县的加油站、重点企业、学校、医院、粮食储备库等公共场所和重点单位进行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在县服务大厅还设立了服务窗口。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观测环境保护状况。
自《气象法》实施以来,县政府很重视对气象观测场环境的保护,县建委对影响其环境的征地、建筑进行了最大限度地禁止。县政办以(20xx)17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意见”的通知,目前,我县的气象观测环境保护良好。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气象事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日益繁荣,各行各业对气象预报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落后的预报手段、方法、传递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不能适应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气象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已不太协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气象法》的宣传力度、广度不够,执法队伍初步建立,法律意识和执法业务素质亟待提高。《气象法》颁布施行以来,宣传、学习主要在本系统内开展,社会面不广,深度不够,很多部门和群众对《气象法》的了解.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八
全市上下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党风党纪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党组织均能较好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市各级党组织根据市委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市委组织部在全国率先开展以x为主要内容的x所建设,已在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成讲习所x个,参与党员群众超过了x万人次,使广大党员受教育,让党的声音进万家。市委宣传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党的创新理论万场宣讲进基层”活动,组织召开活动动员暨基层宣讲骨干培训会议,聚焦农村、企业、机关、社区、校园、网站等重点渠道,准确、全面、深入传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内容。
市直工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市直机关走基层集中宣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活动的通知》,指导市直单位采取“理论+文艺”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宣讲x余场次。市x局成立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宣讲团分赴六个党建例会组为市直学校全体党员进行宣讲,共宣讲x场,培训市直学校x余名党员。……等单位采取多种学习形式,围绕强化“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打牢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x县成立x个督导组,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习宣传工作进行全面督导。x区先后x次召开区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会议,传达学习、集中研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相关内容。
二是积极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活动。全市各级党组织积极开展以尊崇党章、遵守党纪为主题的党风党纪教育活动,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各领域延伸。市委办、市政府办集中组织观看《……》等警示教育片,警示全体党员干部严守纪律、遵守规矩。……等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参观省廉政教育馆、x党建馆、x家风家训馆、x廉政教育馆等,让广大党员牢记初心、不忘使命。x县注重案例警示教育,组织涉农、建设、交通、执法等重点领域人员x人次参加旁听庭审活动,以现场感受引发党员干部深刻思考。x区组织全区党员干部观看廉政戏剧《……》,要求全区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弦。
三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市各级党组织积极倡导培育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市委宣传部积极开展省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申报评选工作,并在全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在……期间,市直机关广泛开展文明助交通、关爱弱势群体、清洁家园等志愿服务活动,x个市直单位x多名志愿者,为来洛赏花的游客提供咨询、解说和安全出行等帮助,展示了形象,扩大了影响。x月x日,市直机关党员“关爱生命”志愿分队,在市文物局一楼开展无偿献血活动,x多人报名,x余人成功献血,献血量达x万毫升,有力缓解了血站夏季血液供应的紧张状况。x县开展“最美x人”“第x届美德少年”评选活动,以星级文明户、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和好婆媳等评选表彰为载体,深入挖掘各行各业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良好风尚。x区投入万余元在xx周边制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千余平方,营造“迎面价值观,处处正能量”的浓厚氛围。在x广场不定期开展“x欢歌”“x大鼓敲响永远跟党走”和红色文艺轻骑兵宣传慰问活动,将从严治党融入便民服务、政策宣传、法律援助等活动。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九
为贯彻落实我县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确保污染防治攻坚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全面提升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按照省市县的统一布署和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扬尘治理。
1.管控道路遗撒:我局联合交通、交警、水务等部门,。
开展了11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夜间整治7次,同时加强了日常巡逻力度,共查处未遮盖车辆76辆,现场处罚21宗,行政处罚20宗,自行整改教育35宗,加大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在控制车辆遗撒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整治扬尘污染源:今年以来,我局在国省道整治行动。
中共计拆除修理铺35处,治理废品收购站5处,有力的打击了国道323线扬尘污染源.同时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石灰油厂、汽车修理铺、砂石堆放场、废品收购站等扬尘污染源进行了摸排统计,其中石灰油厂7家、汽车修理铺29家、砂石堆放场6家、废品收购站27家,已登记造册,其中,石灰油厂已拆除5家,拆除面积1200余平方米,仅剩一家将于9月30日前拆除.于2019年8月16日开始开展废品收购站专项整治行动,截止2019年9月4日,已拆除废品收购站1家,搬迁3家,收缴磅秤5台,清理乱堆乱放物品10宗,并拆除废品收购站广告6家.
3.加强工地污染管理:截至目前,全县建筑工地大部分。
已安装车辆冲洗设备,部分已按要求配备降尘雾炮机,在建工地围挡达100%,大部分在建项目已按要求进行裸露土方覆盖.多数在建工地如始兴县妇幼保健。
计划。
生育服务中心新建项目、人民医院新建项目、碧桂园煌宫豪庭、始兴县体育中心(一期)项目已基本落实扬尘治理“6个100%”目标,少数项目部分措施已落实.已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检查5次,下发扬尘治理整改通知19份.已按照。
计划。
于9月16日开始开展第三季度暨国庆节前质量安全、施工扬尘检查.同时,我局加强了对工地路段以及县城外围路段的巡查工作,查处了工地道路污染86宗,教育整改86宗,其中行政处罚2宗.
4.打击露天焚烧现象:为打击露天焚烧垃圾、杂草、桔梗现象,我局已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南镇344县道两侧、国道323线两侧等露天焚烧高发区域的巡查,截止2019年9月18日,共查处露天焚烧现象42宗,教育当事人27宗,自行扑灭13宗,行政处罚2宗.
(二)建筑垃圾管控。
为更好地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消纳与倾倒,我局加大了巡查力度,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打击,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截止2019年9月18日,发放调查通知书5份,共查处违规倾倒建筑垃圾48宗,其中,行政处罚3宗,督促当事人清理现场48宗,有效打击了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三)环境卫生保洁情况。
2.垃圾中转站:各收集点垃圾由环卫工人使用电动三轮车装运至垃圾中转站压缩后或由垃圾压缩车直接运至垃圾填埋场.
3.县城垃圾填埋场:目前始兴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改工程已全面完工,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整改后可从根本上改变垃圾填埋场的现状,具备规范填埋的条件.
(四)始兴县ppp项目进展情况。
1.项目建设情况:目前,司前镇、隘子镇、罗坝镇等5。
个乡镇现已完成地质勘测、施工设计、土地征收及三通一平,其中深渡水乡污水处理厂已完成厂站调节组合池和反应池基础施工,综合用房主体已经完成,厂区内道路硬化已经完成总进度的80%,澄江镇、罗坝镇污水处理厂已经开始开挖基础,其他乡镇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近期将全面入场施工.
2.镇级管网改造:马市、顿岗、罗坝、澄江、深渡水、司前、隘子等7个乡镇现已入场施工,其中马市镇污水管网现已完成70%主管网,支管完成30%及完成部分入户管;顿岗镇污水管网现完成主管网1200米左右,支管网已开始施工;罗坝镇主管网完成约800米,支管网已开始施工;澄江镇、司前镇污水管网正在进行主管网施工;隘子镇已安排施工单位进场做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3.农村污水处理站建设:根据初步调查摸底,全县10个乡镇需要建设约158个农村污水处理站建设(不含29个省定贫困村范围内的污水处理站,以及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在建、已建、拟建污水处理设施).目前,已完成农村污水处理站的选址工作,正在进行农村站点的测量及地勘.
(一)扬尘治理方面:夜间扬尘、建筑垃圾、露天焚烧管控难度大,存在夜间偷运、偷倒、偷烧问题;部分项目如新建始兴附城烟叶工作点项目未按要求对堆放土方进行覆盖,新建始兴附城烟叶工作点项目、红福花园二期等个别项目尚未完成场地硬化,喷淋设施配备数量不足,洗车槽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私人建房工地基础设施薄弱,除尘降尘设备缺失,民众法律意识薄弱,监管难度大.
(二)建筑垃圾管控方面: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建筑垃圾消纳场,存在建筑垃圾无处倾倒的现状,导致违规倾倒现象层出不穷.
(三)环境卫生保洁方面:小贩摊档乱摆卖,造成摆摊场地形成大量垃圾;殡仪车辆经过城区区域沿路乱抛撒纸钱、燃鞭炮,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也使得保洁难度增大;泥斗车因密封性能不好,再加上大多数的工地没有洗车槽,以致装运的沙石、泥土等遗漏及散落在大街污染街道(包括过境的装运沙石、泥土等的车辆),对环卫作业造成一定的困难.
(一)做好日常巡查巡视,督促在建项目落实完善扬尘治理“6个100%”,加强对在建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好季度质量安全、扬尘治理专项检查,(目前第三季度检查正在进行中);积极联合交通、交警、国土、环保等部门开展夜间扬尘整治行动,打击夜间偷运、偷倒、偷烧问题,加强对私人建房工地的巡查力度,加大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二)继续和乡镇及县自然资源局深入沟通,重新选择适合的消纳场场址,确保尽快完成县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工作.
(三)加强对县城环卫服务方—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加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整洁度,把始兴打造成为安全有序、整洁舒适、管理精细的美丽城市;由于始兴县垃圾填埋场现有污水处理设备过于陈旧、老化,且工艺落后,建议新增一套污水处理设备.
(四)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将在9月底完成村级站点和管网的初步设计,并开始进入建设阶段;加快镇级污水处理厂的施工进度,在2019年底,镇级污水厂必须全面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污水收集率达到85%以上.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
为贯彻落实我县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确保污染防治攻坚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全面提升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按照省市县的统一布署和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扬尘治理。
1.管控道路遗撒:我局联合交通、交警、水务等部门,。
开展了11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夜间整治7次,同时加强了日常巡逻力度,共查处未遮盖车辆76辆,现场处罚21宗,行政处罚20宗,自行整改教育35宗,加大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在控制车辆遗撒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整治扬尘污染源:今年以来,我局在国省道整治行动。
中共计拆除修理铺35处,治理废品收购站5处,有力的打击了国道323线扬尘污染源.同时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石灰油厂、汽车修理铺、砂石堆放场、废品收购站等扬尘污染源进行了摸排统计,其中石灰油厂7家、汽车修理铺29家、砂石堆放场6家、废品收购站27家,已登记造册,其中,石灰油厂已拆除5家,拆除面积1200余平方米,仅剩一家将于9月30日前拆除.于20xx年8月16日开始开展废品收购站专项整治行动,截止20xx年9月4日,已拆除废品收购站1家,搬迁3家,收缴磅秤5台,清理乱堆乱放物品10宗,并拆除废品收购站广告6家.
3.加强工地污染管理:截至目前,全县建筑工地大部分。
已安装车辆冲洗设备,部分已按要求配备降尘雾炮机,在建工地围挡达100%,大部分在建项目已按要求进行裸露土方覆盖.多数在建工地如始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建项目、人民医院新建项目、碧桂园煌宫豪庭、始兴县体育中心(一期)项目已基本落实扬尘治理“6个100%”目标,少数项目部分措施已落实.已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检查5次,下发扬尘治理整改通知19份.已按照计划于9月16日开始开展第三季度暨国庆节前质量安全、施工扬尘检查.同时,我局加强了对工地路段以及县城外围路段的巡查工作,查处了工地道路污染86宗,教育整改86宗,其中行政处罚2宗.
4.打击露天焚烧现象:为打击露天焚烧垃圾、杂草、桔梗现象,我局已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南镇344县道两侧、国道323线两侧等露天焚烧高发区域的巡查,截止20xx年9月18日,共查处露天焚烧现象42宗,教育当事人27宗,自行扑灭13宗,行政处罚2宗.
(二)建筑垃圾管控。
为更好地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消纳与倾倒,我局加大了巡查力度,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打击,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截止20xx年9月18日,发放调查通知书5份,共查处违规倾倒建筑垃圾48宗,其中,行政处罚3宗,督促当事人清理现场48宗,有效打击了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三)环境卫生保洁情况。
2.垃圾中转站:各收集点垃圾由环卫工人使用电动三轮车装运至垃圾中转站压缩后或由垃圾压缩车直接运至垃圾填埋场.
3.县城垃圾填埋场:目前始兴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改工程已全面完工,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整改后可从根本上改变垃圾填埋场的现状,具备规范填埋的条件.
(四)始兴县ppp项目进展情况。
1.项目建设情况:目前,司前镇、隘子镇、罗坝镇等5。
个乡镇现已完成地质勘测、施工设计、土地征收及三通一平,其中深渡水乡污水处理厂已完成厂站调节组合池和反应池基础施工,综合用房主体已经完成,厂区内道路硬化已经完成总进度的80%,澄江镇、罗坝镇污水处理厂已经开始开挖基础,其他乡镇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近期将全面入场施工.
2.镇级管网改造:马市、顿岗、罗坝、澄江、深渡水、司前、隘子等7个乡镇现已入场施工,其中马市镇污水管网现已完成70%主管网,支管完成30%及完成部分入户管;顿岗镇污水管网现完成主管网1200米左右,支管网已开始施工;罗坝镇主管网完成约800米,支管网已开始施工;澄江镇、司前镇污水管网正在进行主管网施工;隘子镇已安排施工单位进场做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3.农村污水处理站建设:根据初步调查摸底,全县10个乡镇需要建设约158个农村污水处理站建设(不含29个省定贫困村范围内的污水处理站,以及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在建、已建、拟建污水处理设施).目前,已完成农村污水处理站的选址工作,正在进行农村站点的测量及地勘.
(一)扬尘治理方面:夜间扬尘、建筑垃圾、露天焚烧管控难度大,存在夜间偷运、偷倒、偷烧问题;部分项目如新建始兴附城烟叶工作点项目未按要求对堆放土方进行覆盖,新建始兴附城烟叶工作点项目、红福花园二期等个别项目尚未完成场地硬化,喷淋设施配备数量不足,洗车槽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私人建房工地基础设施薄弱,除尘降尘设备缺失,民众法律意识薄弱,监管难度大.
(二)建筑垃圾管控方面: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建筑垃圾消纳场,存在建筑垃圾无处倾倒的现状,导致违规倾倒现象层出不穷.
(三)环境卫生保洁方面:小贩摊档乱摆卖,造成摆摊场地形成大量垃圾;殡仪车辆经过城区区域沿路乱抛撒纸钱、燃鞭炮,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也使得保洁难度增大;泥斗车因密封性能不好,再加上大多数的工地没有洗车槽,以致装运的沙石、泥土等遗漏及散落在大街污染街道(包括过境的装运沙石、泥土等的车辆),对环卫作业造成一定的困难.
(一)做好日常巡查巡视,督促在建项目落实完善扬尘治理“6个100%”,加强对在建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好季度质量安全、扬尘治理专项检查,(目前第三季度检查正在进行中);积极联合交通、交警、国土、环保等部门开展夜间扬尘整治行动,打击夜间偷运、偷倒、偷烧问题,加强对私人建房工地的巡查力度,加大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二)继续和乡镇及县自然资源局深入沟通,重新选择适合的消纳场场址,确保尽快完成县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工作.
(三)加强对县城环卫服务方—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加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整洁度,把始兴打造成为安全有序、整洁舒适、管理精细的美丽城市;由于始兴县垃圾填埋场现有污水处理设备过于陈旧、老化,且工艺落后,建议新增一套污水处理设备.
(四)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将在9月底完成村级站点和管网的初步设计,并开始进入建设阶段;加快镇级污水处理厂的施工进度,在20xx年底,镇级污水厂必须全面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污水收集率达到85%以上.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对今年做好脱贫攻坚工作、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作出了系列安排部署,作出了“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的明确指示要求。xx县认真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将防疫期间脱贫攻坚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针对防疫期间,产品销售难、外出务工难、项目推进难、企业开工难等实际难题,结合全县脱贫攻坚实际和贫困户实际需求,推行“十优先”举措,即对贫困户及贫困群众优先提供农资到户、优先实施帮耕助耕、优先保障产品销售、优先组织有序返岗、优先对接就近就业、优先安排公益岗位、优先推进扶贫项目、优先开展金融信贷、优先支持复工复产、优先开放绿色通道,切实解决防疫期间贫困户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将防疫对贫困户及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降低最低值,为如期高质量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目前全县确诊病例中暂无贫困人口,无一人因疫情返贫、致贫,确保平稳有序推进脱贫攻坚工作。
一、全过程帮扶春耕,推动农时农事“不误一刻”。按照“优先提供农资到户、优先实施帮耕助耕、优先保障产品销售”原则,通过直接送农资到户、协助指导春耕生产、联系对接农产品销售的“一条龙”“无缝隙”帮扶方式,在防控疫情的同时,让群众在家门口开展春耕春播,抓好农事、不误农时。一是多形式送农资。通过“打一个关心电话,讲一次防控知识,送一些防护用品,摸一次需求调查,定一个增收计划,扫一次房前屋后”的“六个一”工作法和“菜坝网”线上专用平台开辟农资订购专用通道,结合开通“手机订农资”app业务,统一收集掌握春耕物资需求。由xx个街镇组建农资配送队伍,安排派送物资运输车,将农药、化肥、种子、农膜等农资运送各户田间地头,确保村民足不出户也能收到优质农资。目前已派送水稻、玉米等种子xx万斤,化肥、农膜等生产物资xxxx吨。二是建队伍助春耕。紧盯贫困对象缺劳力、无技术等难点环节,集聚用好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干部、挂钩联系的农口干部等x支力量、xxx余人,作为春耕生产帮扶责任人,真正将力量沉下去,“一对一”帮扶各村各户开展春耕生产。其中,组织xxx名帮扶责任人和产业指导员以电话、微信、农事通等方式,帮助贫困户制定产业发展计划,组织xxx名农技人员到田间地头“手把手”开展指导,制定发放油菜、辣椒等作物种植技术规范xxxx份。三是广对接开销路。开展扶贫订单认购、采购、签订活动,强化质量保证、生鲜配送标准化,建立滞销农产品、保供企业台账,在各大超市设立消费扶贫专柜(专县),举办线上菜坝网消费扶贫爱心购活动,销售农产品xxx余万元,贫困村与各企业签订“扶贫爱心购”订单近xxxx万元。发挥网络新媒体作用,人大代表为乡亲推介本地优质农货、土货,与“饭遭殃”企业对接实施“订单农业”收购辣椒x万吨,规划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基地xxxx亩,收运农户出售畜禽万只、蔬菜xxxx吨、鸡蛋xx万斤、加工农产品xx吨,中峰镇成功创建全国中蜂成熟蜜示范基地,赶水草蔸萝卜基地获批市级现代产业园。
二、全覆盖保障就业,推动稳定增收“不漏一人”。按照“优先安排公益岗位、优先组织有序返岗、优先对接就近就业”原则,针对贫困群众需外出务工、就近就业创业以及因疫情影响无法就业现状,抓好分类施策、对接服务,让贫困群众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一是提供外出务工服务。按照村组实行网格化管理,包村领导、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先后入户对有外出务工意向涉贫人员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摸清各网格意向数量、外出务工目的地、出行办法,建立工作台账。通过村务公开栏、巡逻宣传队、广播、大美xxapp等线上线下方式宣传用工企业招聘信息、外出务工手续办理流程等,在各街镇统一设立外出务工手续办理点,并落实包车专车、联系购买车票、协调用工企业、补贴交通费用等“一人一案”返岗措施。经摸排,目前已精准掌握万贫困劳动力就业意向、培训需求和企业复工、用工需求信息,其中有外出务工需求xxxx人,已帮助xxxx余人办理健康证明等务工手续、返岗复工。二是联系就近企业入职。第一时间对接工业园县xx余家企业,永辉、重客隆、新世纪超市,询问收集、动态掌握用工数量、类型等。同时,摸清贫困户就近就业意向,综合利用重庆xx网、大美xxapp、xx在线等线上平台和各村村务栏、广播电视、报纸等线下载体重点向贫困村、贫困户发布、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推送县内企业用工需求,引导xx家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发布招聘岗位xxxx多个;县内x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扶贫车间、蔬菜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主体吸纳xxx名贫困对象就近就业。三是公益岗位激发动力。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需要,设置为期x个月的临时公益性岗位xxx个,聘请xxx名贫困对象到等岗就业,人均每月增收xxxx元。计划新增交通排查、饮水安全、道路清理等公益性岗位xxx个,且明确原则上均用于安置贫困对象,确保贫困劳动力占比常年保持在xx%以上。
三、全方位对接服务,推动政策支持“不落一户”。按照“优先推进扶贫项目、优先开展金融信贷、优先支持复工复产、优先开放绿色通道”原则,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将涉贫企业复工复产、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政策跟进服务作为重点研究推进内容,为贫困群众提供坚强保障。一是加快项目复工进度。组织达到开工复工企业积极备工备料,为危旧房改造、水利设施、农村生产生活便道等涉贫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备物资,目前涉及的xxx个扶贫项目中,已有xx余个送达相关原材料,送达率达xx%以上。同时,对尚未立项的抓紧开展规划、立项、招投标等施工前期工作,引导项目建设方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扶贫项目建设,截止目前,应开工扶贫项目xx个,涉及资金万元,实际开工率达xxx%,实际支出进度超%。二是强化金融信贷力度。通过宣传稳定提高获贷率、监管确保使用精准度、跟踪切实防范风险点,为涉贫企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制定《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安排资金xxxx余万元,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减免租金以及水电气等要素保障。落实小额信贷对贫困户发展产业支持保障力度,共新增小额贷款xxx户,放贷万元。三是纾解企业复产难度。结合农业加工业、养殖业、种植业用工环境、生产条件等不同因素,分类指导,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制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促发展的十二条政策,对xxx家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进行“点对点”“一对一”的指导,为涉农涉贫企业防控物资,协调解决涉农涉贫企业亿元融资贷款,xxx吨以上农药、化肥等生产物资。目前,x个扶贫车间因x个属季节性生产未复工外均已复工,xx家涉贫参与贫困户利益联结的新型经营主体全部复工。四是拓展绿色通道宽度。坚持“多设路标、少设路障”原则,开辟银行信贷绿色服务通道,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间,通过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租金等措施,降低涉贫企业复工复产难度。在园县、街镇、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分类分片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用工、交通、物流、原辅料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助力企业渡过难关。目前,已为复工和即将复工的企业配送口罩xx万个、消毒液x吨,解决企业用工、原材料运输、产品输出等实际困难xxx余个。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二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人合理合法的投诉请求,化解矛盾纠纷。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信访专题会议,排查化解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格化管理,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第十五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二)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说明理由。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
(四)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五)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四
然而,向上负责、下管一级的现行政府体制,也决定了位于北京的中央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处理地方事务的足够信息和组织资源乃至精力。中央政府只能管到省部级。面对潮水一样涌来的进京越级上访者,中央政府实际上难以判断哪些上访者的控诉更真实,而信访者也难以证明自己的问题比别人的问题更重要,需要优先解决。中央政府有时需要派工作组到当地调查,也就是直接获得信息,但实际上中央政府不可能事事都派工作组。只能对下级党委政府考核信访量,从而进入恶性循环。即越是考核量,信访量越大。
不过,对于上级政府来说,上访者所提供的个案材料虽然无法作为直接处理个案的依据,但汇总起来,信访材料还是可以作为发现总体情况的依据。比如,北京市1995年《信访条例》就规定,“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是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之一。如果中央政府发现,强制拆迁已经在地方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倘若上访者理解了信访制度的这一逻辑,那么,他就会有意识地把自己的个案问题普遍化,以期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以此显示问题的严重程度。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时指出:“自1993年全国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出现回升以来,已经持续上升了十年。……其他地区群众来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上升趋势也很明显。”
对于集体上访,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信访条例》并不鼓励。比如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新《信访条例》也沿用了这一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也大都沿用了集体上访代表不超过五人的规定。
集体上访的持续增加和日趋严重说明了信访制度又一个错位:上访者的目的是解决个人或群体的具体问题,而上级机关却希望从个别的信访中发现普遍性问题,因为上级机关是政策的制定者,制定或改变政策的依据是普遍性问题,而不是具体问题。上级机关并不是具体问题的解决者,具体问题的解决仍然要通过下级政府。现行信访制度的设计者希望,普遍性问题能够通过一种个别化的形式反映出来,这样反映的时候不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太大震动。
上访者在明白了这一点之后,反而容易采取一些反其道而行之的策略。上访者相信,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得到解决或者优先解决,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方式使问题显示出其普遍和严重的一面,而集体上访和反复上访就是一种向政府和社会表明问题普遍和严重的有效手段。一旦一起集体上访的个案得到优先处理,产生的示范效应往往鼓励其他上访者群起仿效。这就是民间流传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上访经验的由来。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五
根据道县基层减负有关要求,现将今年来我镇基层减负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梅花镇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的部署要求,以强烈的政治担当扛起基层减负工作任务,删繁就简、革除积弊,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是突出一个“减”字,在精减文件会议上精准发力。由镇党政办牵头,对文件、会议从严审核把关,切实把数量减下来,把质量提上去。
(一)严控文件数量。坚持少发文发短文,进一步规范行文程序、控制文件数量、提高发文质量。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只能,对其成员调整、一般性工作安排、会议纪要和领导讲话由其自行发文。
(二)严控会议数量。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务实管用的会,对会议严格把关,严控会议规格和规模,对会议内容相近的合并召开,对参会范围基本相似的集中召开。
二是突出一个“合”字,在规范督查考核上精准发力。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狠抓落实做好督查工作的重要论述,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迷步简化程序、压缩时间、多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的暗访方式,倾听群众诉求,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断减轻基层负担。
三是突出一个“建”字,在建立长效机制上精准发力。
以开展“基层减负年”获得为契机,全面推行一线指导推动工作落实,让基层干部从文山会海和材料报表中解脱出来,把规定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改变基层疲于应付各种迎评迎检、过度工作留痕的现状,让基层干部减少顾虑、踏实做事、敢于担当,能够甩开膀子抓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镇在落实基层减负各项工作上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对照中央和省市委要求,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精简会议上措施还不够有力;二是督查考核还有待完善。考核机制和细则不够完善,痕迹主义现象一定程度上还存在。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镇将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狠抓基层减负整治工作,坚持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往实里抓、往深里做,通过一系列有力举措在办文、办会、督查、考核上再用劲、再发力,推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整改终端见效,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让基层干部群众切实感受到减负成果。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六
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信访材料写法。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规范的书面材料,有利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所以,信访人要写好向有权机关及信访局送的信访材料。
一、信访材料类型。
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信访条例20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七
今年以来,我局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2月14日,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员部署会,传达学习有关领导讲话和上级文件精神,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制定下发了《2020年xx县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方案》,今年先后召开了9次专题学习,其中2次是对我局上半年和下半年党风廉政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上下合力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并把党风廉政建设完成情况与年终评优评先挂钩,增强了局各股室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机制。
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财政工作,又要抓好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带头改进作风,坚持不懈反对“四风”,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模范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以上带下,身体力行,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已首先不做。
经过不懈努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我局呈现稳定和谐的局面,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敬业精神进一步增强,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二是行业作风得到改善。通过抓干部、抓党员、抓骨干,认真开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全单位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三是干部职工的廉洁自津意识明显增强。我局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能够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形成了率先垂范、廉洁从政的良好风气。
尽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我局能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对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去做,但尚有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发扬优势,克服不足,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始终把强化主体责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中之重,切实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
(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予以终结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等方法进行。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瞒报、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五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向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述、控告、检举。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的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所需信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要求。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要求受理或者办理机关告知其所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或者听证;。
(六)对其控告、检举的有关事宜要求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请求。
第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事先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信访人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或者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不宜采用走访形式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其近亲属提出信访请求。相关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三)向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
(二)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
(三)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以及排查调处制度;。
(六)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七)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电话;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请求、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国家机关出具的有关信访凭证到当地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信访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热心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处置紧急事项。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不得粗暴对待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人或者信访人提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信访请求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十)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级分别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控告、申诉;。
(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请求;。
(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三)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控告、申诉;。
(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刑事赔偿的请求;。
(七)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申诉;。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对属于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
第三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对信访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办理。
第三十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办理或者复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提出撤回信访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终止办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报告。
第六章信访督办。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专人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事项。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信息和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转送、交办、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有关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信访秩序。
第五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并且建立畅通的信访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第五十五条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四)组织、策划、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六)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八)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九)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信访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地方和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和上访群众所在地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处置。
第五十七条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组织、策划、煽动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重大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的;。
(二)处理信访事项超过办理时限而不报告办理结果或者报告虚假办理结果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国家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中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第四条信访事项发生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办理单位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对话、说理、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六条省、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作用,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信访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信访渠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访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国家机关和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节网络信访。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交、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纳入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信访人隐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上信访信息告知,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国家机关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即时确认收到信访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受理、办理情况和告知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编号、方式、经办人员等信息。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访办理制度,优化网上信访办理流程,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沟通互动制度,通过网络方式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进行跟踪回访,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第四章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六)依法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六)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七)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该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五)该部门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六)依法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四)信访事项属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省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向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的,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转送上级国家机关处理,并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情况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五章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本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转交下级国家机关;。
(四)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并通报转交、转送的国家机关。
第三十五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国家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导其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并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和主办单位。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六章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确定承办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公正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登记存档。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应当依法核实处理;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不得影响或者干预案件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为信访事项终结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协调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
第四十五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听证意见书是办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转送机关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五十条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
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举行公开评议会,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公开评议报告作出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七章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一节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问题。
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重复信访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督促信访工作人员认真、耐心、负责地做好工作。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节信访工作监督。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约见信访人、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一)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履行信访督查职责的人员,在信访督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不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完善。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针对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第八章信访秩序。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六十二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六十三条五人以上提出共同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经劝告信访人仍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信访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告来访人员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信访。
信访事项已经由有关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劝告信访人返回等待有关国家机关的办理结果。
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劝告信访人息访;信访人仍不息访的,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与信访事项发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情绪疏导、说服解释工作。
第六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必要时并可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到场并采取紧急措施。
对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联系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相关单位将其接回;无法联系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和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
第六十六条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四)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九)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金钱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信访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第九章信访问题源头化解。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和落实民生政策,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预防信访问题发生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带来矛盾冲突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的合法性、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存在不稳定隐患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矛盾与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资源,促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完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调解、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等基层调解渠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七十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畅通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公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工作制度与流程,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坚持依法办案、司法为民,深化司法公开,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的渠道,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针对一定时期内社会的热点、难点、普遍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提出预防社会矛盾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并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方便社会公众知情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涉及村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接受村民、居民监督。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突出问题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
(六)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信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十六条,实施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二十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今年以来,xxxx乡党委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宣传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围绕建党百年和党史学习教育抓好意识形态领域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2021年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乡党委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按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实施细则》的要求,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主体责任。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乡党委书记作为意识形态第一责任人,带头承担乡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及时调整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配齐配强宣传工作分管领导、宣传统战干事、文化站工作人员及各村文化协管员,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组织保障。二是建立健全机制。制定下发《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xxxx乡党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意识形态工作)计划》、《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制度》、《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等,为全乡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压紧压实责任。乡党委召开意识形态综合分析会--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次。乡党委书记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管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各自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同时把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各村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为全力做好村级组织换届和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思想保障。
xxxx乡党委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精神以及省、市、县党代会精神为首要任务,紧紧围绕党史学习教育,着力做好理论学习工作,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筑牢思想保障。一是认真组织学习。乡党委书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亲自抓中心组学习,制订学习方案,确定学习专题,全年共开展党委中心组学习--次,干部学习会--余次,各村党支部理论学习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邀请县领导、县宣讲团到我乡宣讲市党代会精神,同时,乡主要领导带头,党委各班子成员到所挂包村、企业宣讲。二是抓实党史学习教育。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成立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的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发《关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及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安排表;围绕***在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xxxx”活动、党的******精神等学习内容开展--次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次集中学习研讨,组织党员干部开展集中学习--次,观看革命历史题材视频--次,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现场学习--次。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乡确定17项“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已完成--项,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获得群众的一致好评。三是注重常态化学习。发放《中国***简史》等四本党史学习教育指定学习书目,以及《***在福建》等理论书籍,鼓励干部业余时间自主学习。同时以“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为抓手,坚持“每日必做”。开展红色教育、警示教育、廉政教育和责任意识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宗旨意识。四是广泛开展宣讲。包村领导深入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七一”讲话精神、******重要讲话精神宣讲,全面覆盖--个村的基层党员群众,截至日前共开展宣讲--次,让理论之花在乡村绽放。
xxxx乡党委紧紧围绕建党百年和中心工作,统筹谋划周密布局狠抓落实,切实强化正面舆论宣传引导,打牢思想基础,进一步凝聚党心民意和社会共识,营造全乡安全稳定的意识形态环境。一是建强思想阵地。将“xxxx”建设纳入意识形态阵地建设重要内容,作为加强乡镇思想建设的有力抓手,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示范作用,提升思想引导力量。充分利用乡村宣传栏、led显示屏,户外大型宣传牌,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史学习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政法治文化、扶贫攻坚、党风廉政、扫黑除恶、安全生产、森林防火等内容,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工作,持续唱响“主旋律”。二是丰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推介作用,在美篇上发表文章--余篇,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举办xxxx活动,进一步展示xxxx康养产业、生态文化、乡村旅游文化建设成果,活动共吸引了各地游客近--人,极大提升我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三是抓好舆论监管。建立《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制度》,抓好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等各类宣传平台的运营管理,配合县委网信办和县数字办做好微信工作群和新媒体平台自查自纠工作,同时时刻关注本乡的舆论动向,及时搜集、研判、处置可能引发社会舆情的言论,回应群众关切,把牢正确的舆论导向。四是弘扬文明风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时代楷模精神,以争创市级文明乡镇为契机,大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目前全乡登记注册志愿服务队员--余人。组织全乡干部集中观看《时代楷模发布厅》——孙丽美、潘东升电视节目,传播正能量,激励全体党员干部从榜样中汲取前进的力量,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诚履职,担当作为。
二、存在的问题
个别干部认为宣传思想工作纯粹是务虚,经济工作才是务实,对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部分群众大局意识、法制观念、集体观念淡薄,群众思想教育工作任务艰巨。
对全乡范围内的红色故事、红色遗址、精神文明创建、党史学习教育等典型案例挖掘还不够深入,宣传推广力度还不足,xxxx等优质旅游资源仍处于“养在深闺”的状态。
村级宣传队伍建设较为薄弱,理论功底有限,缺乏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对政策理解能力不足,知识结构更新不够快,思想观念相对滞后,不能很好地给群众传播政策理论,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新时期基层宣传意识形态工作的需求。
三、下一步工作和打算
以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精神为主线,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压紧压实责任,按照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细落实。
强化理论武装,运用党委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等活动载体,持续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定期召开干部座谈会,带领学习最新时事政策、理论方针,提高干部在错综复杂环境中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理论学习中注重与全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真正让干部学有所用。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深入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继续深入开展乡村振兴、扫黑除恶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社会宣传氛围。高度重视网络安全,严格管理“魅力xxxx”美篇号,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加强全乡舆论动向监管,防止出现影响我乡形象的不实报道。
加强对全乡宣传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提高意识形态工作能力作为宣传干部学习和工作实践的重要内容。邀请县委宣传部领导到我乡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培训和座谈会,切实提高宣传队伍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