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我们回头观察前行的过程,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方向。写一篇完美的总结,要善于运用提问的方式引导读者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一些优秀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职责。
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
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职责。
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
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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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
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
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
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
2、知识经济中管理方式的变革。
3、知识经济对社会结构的影响。
4、对国有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原因与对策的探讨。
5、中国失业问题研究。
6、知识经济与就业方式的多元化。
7、结构性失业与再就业工程。
8、广西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前景分析。
9、论技术市场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中的作用。
10、依靠科技进步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11、国有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的思路与对策。
12、农业产业结构优化组合。
13、加入wto与我国经济安全问题。
14、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15、知识经济时代政府的经济职能。
16、试论企业民主化与科学化管理。
17、论工厂内迁与现代大西南经济的发展。
18、论广西科技市场的开发与利用。
19、论邓小平的经济管理思想。
20、“入世”与我国企业管理模式的变革。
二、人力资源管理。
1.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2.浅论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3.论饭店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4.西部大开发与全面提高民族地区劳动力素质。
5.浅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本产权问题。
6.国有大型企业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的经济学思考。
7.假日经济提出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探索。
8.欠发达地区人才外流对策研究。
9.论教育与就业的有效衔接。
三、财政与金融。
论广西金融管理的得与失。
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金融驱动作用。
论金融中介与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分析。
试述我国通货紧缩的成因。
建立现代金融体系与防范金融风险。
论中国近现代史上几次货币贬值的经验与教训。
四、工商行政管理。
广西私人企业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企业管理中的创新思维。
企业的定价策略。
五、市场营销。
试论网络营销新特点。
买方市场下的企业经营管理。
对我国目前买方市场的分析。
论市场的潜在需求。
论农村市场的发掘。
论新科技企业的营销创新。
论市场对接与企业发展机遇。
论注意力经济。
发展我国网络营销的主要障碍及对策。
房地产市场营销的目标多元化。
六、旅游管理与饭店管理。
论旅游产业对广西经济的拉动作用。
景观的独特性与景点的连片性-----谈旅游景点景观的设置与旅游路线的择定。
论旅游业的营销策略。
当前广西饭店管理水平问题研究。
论旅行社的营销与管理策略。
论旅游经济活动的特点与作用。
论广西旅游产品的开发与组合。
论广西旅游市场的开拓与发展与方向。
论旅游风险投资的特点。
论旅游经济在广西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旅游供给的价格弹性在实践中的作用。
论环境建设对广西旅游经济发展的影响。
论旅游扶贫的作用。
七、保险与社会保障。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对就业的影响。
人的安全需要与保险事业。
广西保险业发展缓慢原因初探。
八、证券投资与管理。
债转股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
论证券投资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入世”与我国股权资源的优化和配置。
九、企业财务管理。
论财会人员的意识品质。
论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与弊端。
十、统计与会计。
某市(县)三大产业协调发展的调查。
广西旅游业发展的调查。
广西边境贸易的现状与对策。
广西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对全社会实行会计监督的可行性研究。
论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论统计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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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自19世纪中期在欧洲产生后,在一个多世纪里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未能取得与其历史相称的理论成就与学术地位。在众多的法学学科中,比较法学往往被排斥于主流的法学学科之外,成了一位很少有人理睬的“灰姑娘”。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西方很多比较法学家开始对传统的比较法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批判,在此基础上探寻比较法发展的新思路、新方向。西方比较法开始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呈现出一些令人感到欣喜和鼓舞的发展趋势。本文介绍当代西方比较法学界三种有较大影响的比较方法,即规范比较、功能比较与文化比较。
在对法的理解上,规范比较方法比较接近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和观点。规范比较方法认为,比较法就是对不同国家的规范体系的比较(宏观比较)或具体法律规范的比较(微观比较)。在规范比较中,比较的单位是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体系。规范比较的基本步骤是,首先在被比较的各个国家的法律渊源中寻找对应的或对等的法律规范,然后对这些对应的或对等的法律规范进行比较。功能比较方法是德国学者茨威格特和科兹等人在批判规范比较方法的过程中提出来的一种新的比较方法。在对法的理解上,功能比较方法比较接近社会学法学的立场和观点。功能比较方法认为,“在法律上只有那些完成相同任务、相同功能的事物才是可以比较的”。在功能比较中,比较的出发点和基础是社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或社会需要。比较的基本步骤是,首先在所比较的'国家中找出人们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然后是研究所比较的国家对这种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所采取的法律解决方法,即有关法律规范、程序和制度,最后是这些法律解决办法进行比较。
在近一二十年,随着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研究的不断升温,文化比较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比较法学者所倡导或支持的比较方法。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文化比较方法把法律视为是一种文化现象。每一个民族的法律都反映着该民族在世界、社会、秩序、正义等问题上的看法、态度、情感、信仰、思想。一些从形式上或功能上看似乎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可能实质上隐含着深刻的文化差异。因此,要理解一种法律体系,必须深入把握其背后的文化底蕴。从这种法律观点出发,文化比较方法认为,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较。
在比较法的发展过程中,早期的比较法学家大都具有强烈的普遍主义倾向。在19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届比较法国际大会上,这种普遍主义情绪达到了顶点。在这次大会上,很多学者都认为,比较法的目的是“从各种法制中寻求共同基础或近似点,以便从各种不同的形式中找出世界法律生活的根本性质”,比较法的任务在于发现或创立“文明社会的共同法”。近年来,一些比较法学家开始对比较法中盛行的普遍主义倾向提出了质疑,强调法律的多元性、特殊性和地方性。关注比较法研究的美国人类学家吉尔兹指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
比较法中的特殊主义思想与后现代主义思潮有着密切的关系。后现代主义强调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差异性、多元性、异质性。特殊主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普遍主义的缺陷,但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首先同法律的可比性问题。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世界法律的协调和统一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在全球的范围内,还是在某些区域(如欧洲)内,(自愿意义上的)法律协调或统一的趋势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强劲。
在传统的比较法中,比较法通常被理解为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按照这种比较法概念,只有对各种法律体系及其规则的比较活动(以及对此种比较活动中的方法论问题的探讨)属于比较法的范畴。而探讨法律的性质等基本问题、建立法律的一般理论等,都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比较法被认为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目的,只是一门工具性的、辅助性的学科,其存在价值在于为其他学科法律实践服务。这种工具导向、技术导向的学科定位,导致传统的比较法一直处于一种理论匮乏的局面。
[1][2]。
正文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你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卫生法律关系参与人在法律地位上即存在平等性,又存在不平等性。一方面,在除卫生管理以外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卫生活动的专业性,在意思表达上,即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主体也达不到完全的真实、一致,表现出不平等性。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它以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为形式,以实现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保护实质。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标。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必然主体。其它各方参与人因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要素,该卫生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或继续存在。主体:即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公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内容:即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卫生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卫生法律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紧密相关的其它利益。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遗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3)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1)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
主体的某种利益;
(3)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旅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特征是:1,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2,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通过对卫生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应当构建起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卫生行业的特点,这又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监督与被监督,以及救济等关系;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必要补充。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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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是一个与法学密切相关的经济学定理。本文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剖析在科斯定理中居核心地位的产权和产权界定问题,说明科斯定理与法学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实践相左,从法学上看,科斯定理是难以成立的,科斯定理不宜作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理论。
众说纷纭的科斯定理,从表面上看形式多样,但实质上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借产权和交易成本来说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
具体说明产权和产权界定在科斯定理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我们引述科斯本人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举的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者的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那么,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农夫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设农夫和养牛者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进行各自的经营活动,谷物的价格和养牛所得收益都等于各自所耗费的边际成本,谷物的价格为每吨1美元,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数的关系为:养1头牛时,谷物总损失1吨,边际损失1吨,均合1美元;养2头牛时,谷物总损失3吨,合3美元,再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边际损失为2吨谷物,合2美元;养3头牛时,谷物总损失为6吨,合6美元,再多养一头牛的边际损失为3吨谷物,合3美元。
科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把牛对庄稼造成损失的权利给予谁,在交易成本为零时,通过农夫和养牛者的交易,能使社会总产出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这是因为:1.若把产权判给农户,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养牛者就会自动减少自己养牛的数目,以减少对农夫庄稼的危害。当两者通过协商后,双方同意养牛者把牛群数目从3头减少到2头,养牛者收益减少,农户收益增加,而且养牛者减少的收益恰好与农户收益增加相等都是3美元,社会总产值不变。养牛者收益量的减少就是农夫收益量的增加,从社会来说,仍然实现了社会产出最大化。这时,养牛者不会用给农夫土地加围栏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那样需要9美元,对养牛者来说是不合算的`。2.若将产权判给养牛者,这样,养牛者就不必给农户以赔偿,农户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可以有两个办法:一是通过协议,每年付给养牛者3美元,让养牛者把牛群头数从3头减少到2头,这样对农户来说,就能多产3吨谷物,合3美元,农夫产值减少量是养牛者产值的增加量,社会总产出不变,仍处于最大化状态。二是自己建围栏,但那样要化费9美元,所需成本太高,农户一般会采用前一种办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科斯定理认为,上述有害的外在性问题有相互性,因此,对优化配置资源来说,产权明晰化或产权界定是重要的,而产权给予当事人的哪一方则是无足轻重的。科斯认为:“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到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法院常常承认他们的判决具有经济含义,并意识到问题的相互性(而许多经济家却没有意识到)。而且他们一贯在判决中将这些经济含义与其他因素一起考虑。”“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第4、24、32页,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在科斯定理中,产权是起始概念,产权的明确界定是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从法学角度分析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和产权界定问题,所形成的看法难以支持科斯本人的主张。
1.科斯“产权”概念的原意。
尽管产权概念对科斯定理至关重要,但科斯本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产权定义。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定义是科斯的追随者在解释科斯定理时,根据法学概念给出的定义。产权被认为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美〕r?库特:《法与经济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5页)。
产权的这个定义,似乎与我国法学界通常使用的“所有权”概念相似,事实上,我国经济学界在分析科斯时所使用的“产权”概念已基本上混同于我国法学界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的“所有权”的概念。
[1][2][3]。
摘要:在科学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的选择和使用至关重要。同样,在法学研究中,方法的正确与否也是研究成败的关键因素。本文将对法学的研究方法予以阐述。
关键词:法学;研究方法;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
所谓法学方法论,指的是法学研究中所使用的各种方法以及对这些方法所作的理论阐释。在广义上,法学研究方法指的是在法学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人们所采用的各种方法;既包括学者们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特定方法。在狭义上,法学研究方法仅指后者,也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时采用的方法。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方法论的原则在方法论的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些原则是我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思路。对于法学研究而言,我们所坚持的方法论原则有以下几点。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求”就是研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时,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要求我们做学问、搞研究时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而不能凭主观臆断。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论观点。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的。因此,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必须结合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状况来研究各种法律现象,否则就不能解释法的相关理论。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把法律置于缤纷复杂的社会生活中,通过其与各种社会现象的相互联系来研究法律,从而把握其本质和发展规律;而不是将其与社会生活孤立和割裂开来。
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整个世界是运动和发展的,人类社会如此,法律也更是如此。社会生活在不断变化,我们的法律也应适时地做出调整来应对这种变化。在法学研究中尤其要用发展的眼光来认识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
在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体系中,法学家们所使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然而在众多具体的研究方法中,有一些方法在法律现象矛盾特殊性方面的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同时在法学各分支学科的研究中也被普遍适用。这些方法被称之为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中,阶级分析方法占有重要地位,其在法学研究中也被广泛应用。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具有利益性,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调整利益分配、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作为法学的基本方法,阶级分析法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行动指南,同时也为法制实践提供了理论参照。
2、价值分析方法。所谓价值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实践活动的目的和动机的体现。在法学理论的文献中,价值经常被定义为值得希求的或者美好的事物。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对社会现象价值属性进行认知和评价的方法,对一定的社会价值或理想予以揭示、批判或确证。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本身的存在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一定价值的实现。
3、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实证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就是因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于这类“法律实然”问题的解决,只有经过严格的专门训练并借助于特定的实证分析方法,才能做出准确的回答。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
[2]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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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近20年小学德育课程育人功能的演变及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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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动漫一词对于出生在80年代以后的人们来说,并不陌生,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动漫已经渐渐走进人们的世界中,并且衍生出了与动漫相关的诸多产业。
本文将结合动漫产业概念以及动漫产业的发展历史,谈谈动漫产业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并根据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现状,试分析如何走出困境,才能推动中国动漫产业向民族化道路发展。
关键词:动漫产业;消费市场;经济;发展。
中国是动漫制作大国,也是动漫产品消费大国,据调查显示,在我国,由动漫而衍生出的动漫产品的需求,正在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然而,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只能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需求而望而叹息。
而由动漫而衍生出的相关产业也会得到更好的'发展,从而真正地实现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
1动漫产业概念。
动漫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的艺术表现形式,通过动漫产品的生产、出版发行、播出和销售及相关衍生产业的产品制造、销售等的经营产业。
动漫产业涉及的领域很广泛,诸如图书、杂志、影视剧,甚至已经渗透到文具、游戏、游乐场方面,它是文化、艺术、科技三者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新兴朝阳产业。
2动漫产业发展史。
———《一张滑稽面孔的幽默姿态》,正式揭开了动漫产业发展的序幕。
但是由于当时的技术水平还不够成熟,所以只能作为正式电影的加演。
随后,作为美国商业动画电影奠基人的麦克凯,先后发表了《恐龙》、《露斯坦尼亚号的沉没》等具有代表性的作品。
而我国也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加入了动漫产业的行列,并且在60年代取得了不凡的成绩,创作出了具有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的水墨动画,如《九色鹿》、《哪吒闹海》等。
而后的中国,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动漫产业的未来前景,也可以说是没有将发展的部分重心放在动漫上面,以至于没有牢牢把握住优势并不断创新,最终导致技术停滞不前。
3动漫产品与消费市场的关系。
动漫产业的发展受限于消费市场,消费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动漫产业发展。
21世纪是一个文化消费多元化时代,这种时代背景下,人们生活的节奏明显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轻松愉快的阅读方式,以图片为表达形式的动漫成为人们的首选。
而作为动漫从业人员,只有牢牢把握市场需求,围绕市场需求设计并营造环境氛围,才可以让设计贯穿市场的始终,让动漫成为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
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体系,把动漫与影视、游戏、食品、玩具等产业紧密地结合起来,迎合市场需求,迎合消费者的口味,扩大产品的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消费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4中国动漫产业发展现状及困境。
我国的动漫技术水平和创新思维却显得力不从心,这也正是我国动漫产业所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约有三亿是14岁以下的青少年儿童,这是最大的动漫产业消费群体,
而我国动漫企业却无法好好地利用,纵观我国的动漫产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动漫作品的原创能力不足。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动漫市场,主要被日美动漫所占据,纯国产动画只占据很小的份额,
虽然xx年以后,我国的动漫产品产量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但是所产生的影响力却很小,我国目前的动漫制作公司,主要是承担外包业务,为国外动画片做加工。
(2)前期投入资金过大。
由于动漫产业是一个利润与风险共存的产业,所以很多投资者还是保持着观望的态度。
例如一部时长20分钟左右的动画,需要投入100万左右,以此类推,一部动画的制作成本最少也要上千万,资金问题也就成为限制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步伐的枷锁。
(3)赢利模式不够成熟。
在创作初期就对外出售了版权,因此所产生的其他产品回报,都与原著毫无关系,这是动画公司的损失,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动漫赢利模式的不健全。
(4)动漫衍生产品产权保护力度不足。
由于我国动漫所衍生的动漫产品缺乏产品设计专利的保护,所以长期以来,在盗版产品面前显得苍白无力,盗版产品泛滥导致了市场一片混乱,对正版产品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5推动中国动漫产业经济发展策略。
由于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动画产业发展停滞不前,所以产生了很多不利于国产动漫经济发展的因素。
为了改变当前的现状,首先,动漫产业应该坚持创新,坚持走民族化道路。
深度挖掘中国文化内涵的本质,使得民族题材资源符合大众的口味;其次,应该增加品牌意识。
不局限于传统的先打造动漫形象再推广动漫产品的思维模式,可以为产品量身订做,创作好的动画作品。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1、论无权处分行为。
2、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3、论居住权。
4、商品房预售。
合同。
中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5、论保证期限。
6、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论。
7、论债权人代位权。
8、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
9、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0、 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
103幼儿园新教师专业能力期待的研究。
104幼儿园亲师沟通状况研究。
105幼儿教师合作的内隐观研究。
106幼儿教师生命教育观研究。
107教育机会均等视野下师幼互动研究。
108少数民族地区幼儿园多元文化课程实施研究。
109男幼儿教师专业认同的个案叙事研究。
110关于教师对幼儿读经的价值取向研究。
111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112幼儿社会教育实践性问题研究。
113生态学视野下的幼儿园主题教育研究。
114幼儿园园本课程资源整合利用的探索。
115父母婚姻质量、亲子依恋与幼儿焦虑的关系研究。
116幼儿的焦虑及其与母亲心理健康、教养行为的关系。
117民办园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缺失与回归。
118幼儿园教师教学行为的知识学研究。
1194~6岁幼儿小组合作学习的研究。
120兰州市幼儿教师职业认同与专业发展研究。
121幼儿教师课程改革认同现状研究。
1223~6岁回汉幼儿心理理论发展的跨文化研究。
123幼儿园课程园本化。
124幼儿教师教学反思现状的调查与研究。
125农村幼儿园混龄教育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126在沪韩国幼儿园生活教育研究。
127h省a市幼儿园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的研究。
128幼儿教师教育活动反思的调查研究。
129园长领导力的反思与重构。
130幼儿社会技能培养的生态环境创设方案研究。
131幼儿教师关于早期阅读教学的信念与教学行为研究。
132关于父母教养方式与儿童适应性的研究。
133内蒙古地区幼儿园园长课程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134人类学视阈下的城市蒙古族幼儿家长教育观念研究。
135蒙古族幼儿园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
136熟悉环境下幼儿对抚养者依恋行为的研究。
1374-5岁儿童欺负行为与儿童气质、母亲教养方式的相关研究。
138回族传统文化背景下的回族幼儿教育。
139幼儿教师职业角色认同的研究。
140幼儿园教师科学素养的调查研究。
1413-5岁儿童自主性与母亲心理控制水平的相关研究。
1425岁儿童约束性顺从行为与社会观点采择能力的关系研究。
143大连市幼儿教师主观幸福感与教学动机的相关研究。
144西安市幼儿园教研工作现状调查与研究。
145我国幼儿园英语三种教学模式的比较研究。
146父母对3-7岁儿童的期望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147对幼儿教材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148英语浸入式教学中师幼言语互动研究。
149幼儿同伴合作行为研究。
150西安市高年级小学生心理健康与父母、教师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
151师幼交往中幼儿主体性素质建构的研究。
152幼儿园集体教学活动中教学指导语策略之研究。
153幼儿音乐教育档案袋评价的'探讨。
154故事讲述与扮演的结合对幼儿叙事能力的影响。
155幼儿园男教师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影响男性参与学前教育因素的研究。
156父母数学教育观念及其与儿童数概念发展关系的研究。
157对广州市幼儿早期阅读父母参与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158对课程管理中幼儿教师自身角色定位的研究。
159课程视野下广州市幼儿园心理健康教育现状研究。
160父母关于儿童入学准备的观念研究。
161幼儿园课程建设现存问题之研究。
162湖南省示范性幼儿园示范作用发挥研究。
163幼儿园课程评价与幼儿创造潜能开发的研究。
164农村幼儿意外伤害现状与对策研究。
165幼儿园艺术教育中的教师角色研究。
166自在世界与规范世界。
167幼儿园大班社会退缩幼儿的同伴关系状况研究。
168论童话对儿童心理发展的价值。
169幼儿同伴冲突解决策略研究。
170大班幼儿对图画书的解读。
171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养方式的现状研究。
172幼儿园观摩教学中教师表演的研究。
173幼儿选择性缄默症干预个案研究。
174社会支持对幼儿教师教学效能感的影响研究。
175幼儿教师心理素质基本结构的研究。
176蒙古族民间游戏在幼儿园课程实施中的个案研究。
177家长关于早期教育相关问题观念的调查研究。
178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件的个案研究。
179幼儿园团长课程领导的个案研究。
180情绪调节方式及其对幼儿教师工作满意度的影响研究。
181幼儿父母自我效能感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182幼儿园教师课程决策的个案研究。
183长春某幼儿园开展民间儿童游戏的个案研究。
184幼儿园园本教研的特点及存在问题研究。
1853—6岁幼儿合作学习的水平与特点研究。
186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科课程设置研究。
187生命化幼儿园体育活动及其实施原则研究。
188“做中学”活动中幼儿的学习过程及其特点研究。
189心理理论视角下3~6岁儿童情绪理解能力发展研究。
190探寻走向专业化的职业历程。
191幼儿园档案袋评价的实施策略研究。
192幼儿园活动区教育的策略研究。
193关于幼儿园男教师角色职能的研究。
194幼儿教师的情绪教育观研究。
195选择性小学入学测试现象透析。
196幼儿园教育活动中教师非正式评价行为的研究。
197幼儿园教育过程中的教育公平研究。
198“幼儿弱势群体”的人际交往研究。
199主题探究教育活动形式下的幼儿艺术教育研究。
200幼儿焦虑状况与气质、家庭环境的关系研究。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面临着人财物等办学资源的局限性、培养目标定位的模糊性和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性等现实问题。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要达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找准办学定位,以形成独有的办学特色,不断优化课程设置、规范教学内容和丰富教学模式,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和教学设施保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并以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育为核心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无论是办学软硬件资源、生源素质,还是办学经验积累等,都存在着“先天不足”。要想寻求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事求是地找准自身办学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开发、利用现有的办学资源,形成切合实际、独具特色、以培育法科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这样才能摆脱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需求“两张皮”的现象,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1.办学资金的匮乏。
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有科学合理的办学规划和措施,还需要有足够的办学资金做支撑。然而办学实践中,多数新建本科院校举办法学教育不仅没有与办学规划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做支持,而且对法学教师福利待遇的改善也困难重重。无奈之下,为求“发展”,一些学校想尽一切办法创收,且创收的形式和途径与专业发展毫无关联,完全是出于经济目的,这样就势必会分散教师的精力,最终影响育人的效果和质量。
2.教学基本条件及教学保障建设滞后。
3.师资队伍的“质”“量”均欠佳。
一方面,教师的职称、学历不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欠缺,即“质”不佳;另一方面,每个教师往往要上两到三门甚至更多的专业课,一些非法学专业的教师也被拉来上法学专业课,即“量”不足。师资队伍结构严重断层,专业底子较好、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年龄偏大且人数少,而青年教师虽然数量较多,但理论功底和教学经验都尚显稚嫩。此外,由于新建本科院校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较少,教师的专业视阈比较局限,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4.培养目标定位的模糊性和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性。
在培养目标定位上,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往往不切实际,盲目求高求大且没有一个具体的规格标准,以致办学导向不清晰,制约了专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这其中既有新建本科院校之间相互攀比的因素,也有为本校法学专业师生鼓劲的意味。比如,提出“早日建成国内或省内一流法学院校的目标,实现跨越式发展……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等此类口号,这种脱离自身实际空喊口号、乱定目标的结果只能是“目标归目标,口号归口号”。
此外,与培养目标定位模糊相对应,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也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应用实践类课程开设明显不足,类似于模拟诉讼、法律诊所、律师实务、司法鉴定等课程,即便开设了,课时也很少,不受重视;二是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失调,选修课开设较少,仅起到点缀的作用,而且部分院校要求学生某个学期选修课的学分与开设全部选修课的总学分相同,选修课实际上成了必修课,这不仅使选修课失去了意义,而且也不利于学生专业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培养;三是课程设置存在因人设课的现象,即课程设置方案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只考虑个别教师一些不合理的主观想法,而放弃了课程设置方案本身科学性的要求,导致该开设的课没有开设、不该开设的课却一直在开设。
1.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优势找准办学定位,形成独有的办学特色。
办学定位的核心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新建本科院校只有结合自身的办学实际和优势合理确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整合和凝练,才能形成自身的办学特色。当然,法学教育中对于培养法律人的一般性、普适性的要求,诸如法律人应具备的法律价值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职业道德等都应为新建本科院校开展法学教育所重视。此外,新建本科院校在办学过程中还应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育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重点,并善于借鉴国内外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经常性地加强与同业同行之间的交流,这样才能尽快完善自身办学条件,形成办学特色,进而实现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优化课程设置,规范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模式。
新建本科院校应更多地增加法律实务类课程以及与培育法律人应具备的技能素养相关的课程和课时。对于一些偏理论的、在法学课程体系中不十分重要的专业课程以及以往因人而设的、不必要的、与培育法律职业技能和素养关联不大的课程,应当不开设或者即使开设也相应地缩减其课时。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内容应主要涵盖案例分析和讨论、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务操作、模拟法庭等,并尽可能多开设与其相对应的技能型法律课程。此外,还应结合本校的优势学科来开设一些相应的课程。
法学本科教育不是培养理论性人才的,因此应侧重于基本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在教学内容上也应注重与法律职业需求的结合。具体来说,就是应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所确定的法学各科知识体系来规范和确定具体教学内容,并以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作为教学目标来推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相衔接。基于此,还应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应结合自身实际,采取“2+2”和“通识+模块”的法学教育模式,并将“理论学习”“案例分析”“课内的实践演练”“课外的实训锻炼”融入教育教学过程中,即大一、大二不分专业方向,以16门法学主干课程为主,辅之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其他人文社科类课程,对学生进行法学专业基础教育,到大三、大四再根据学生的兴趣志向分专业方向,再以这些专业方向为基础来设置相应的课程模块,给予学生更多的实训演练的机会和时间。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重视模拟法庭教学,并积极创造条件引进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中推行的“法律诊所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校理论教育与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此外,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应灵活运用讨论式教学、启发式教学、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来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3.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强化教学设施建设。
3、类型学视野下的汉韩语指示词比较研究。
4、基于双语平行语料库的“v+到+np”汉韩翻译对比研究。
5、韩语副词状语在汉语中的对应形式。
6、现代汉、韩程度副词的比较。
7、韩语成语俗语汉译方法研究。
8、汉语和韩语中数词的非数量用法比较。
9、中韩量词对比研究。
10、汉、韩指示代词对比研究。
11、韩语成语谚语汉译方法研究。
12、汉韩语话题对比研究。
13、鲁迅《阿q正传》的朝(韩)语译介研究。
14、汉韩形容词重叠对比研究。
15、现代汉韩语社交称谓对比。
16、汉语存在句在韩语中的对应形式。
17、汉韩语疑问词对比研究。
18、中韩新词语的对比研究(1994年-)。
19、汉字在韩语汉字词中的发展变化研究。
20、汉韩主语和话题对比研究。
21、基于中韩平行语料库的《红楼梦》动介兼类词研究。
22、助动词“会”汉韩语对比以及偏误分析。
23、韩语汉语十二生肖词语及其文化比较研究。
24、汉语介词“从。
25、汉语和韩语否定词对比分析。
26、汉韩语人称名词后缀的比较分析。
27、中国学生有效学习韩语发音的教学方法研究。
28、韩国语的汉字词教育研究。
29、现代汉语”打“与相应韩语表达对比分析。
30、汉语与韩语同形异义、异形同义词的对比研究。
31、现代汉语”就“在韩语的对应表达与教学设计。
32、韩语母语者对汉语普通话/r/和/l/的感知和产生。
33、汉语韩语否定时态对比研究。
34、韩国初高中汉语教材的汉语词汇与韩语汉字词比较分析。
35、汉韩语否定词对比研究。
36、韩语汉字词与古代汉语词汇比较。
37、韩语感谢语分析及对韩汉语教学的启示。
38、韩语代名词研究。
39、韩语汉字词探究。
40、汉韩语表”延续“义时间副词对比。
41、运用汉语声调进行韩语松音教学理论的研究。
42、中国韩语学习者的格助词偏误研究。
43、韩语中异形同义汉字词和对应汉语词的比较研究。
44、汉语网络词语与韩语网络词语对比研究。
45、中国学习者在韩语学习中常现语法错误研究。
46、中韩同形汉字词比较研究。
47、高等职业院校旅游韩语课程情境教学模式研究。
48、韩语接续文的时制研究。
49、以语篇性为基础对学习计划书写作教学方法的研究。
50、中职学校韩语课堂管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1、论法语的体系统。
2、法语听力理解常见困难分析。
3、对法语熟语属性的探讨。
4、中国时政词汇汉法对译(74)。
5、“双重目光”下的求真译作--评程抱一、程艾兰的法译本《骆驼祥子》。
6、莫言在法国:翻译、传播与接受。
7、大型汉外词典编纂设计特色研究--以《汉法大词典》为例。
8、唐宋散文在法国的翻译与研究。
9、译者的视域:莫言《丰乳肥臀》法译本注释的文化解读。
10、法汉电子词典现状初探。
11、法语修辞手法的分类和分析。
12、法语口译译前准备策略研究。
13、法语拟声词的认知理据探析。
14、莫言作品在法国的译介。
15、释意理论参照下政治文本汉法口译中“中国特色”词汇的分析和处理。
16、浅析汉法同传策略。
17、官方记者招待会汉语特色语的法语口译策略研究。
18、汉法运动事件口语表达的类型学研究。
19、二外法语学习者学习困难分析。
20、中法批评言语行为对比分析。
21、小型法语口语语料库的创建与应用研究。
22、法语中的名词化现象。
23、法汉语言性别歧视对比研究。
24、中国学生在法语学习过程中母语的跨语言影响研究。
25、《论语》在法国的译介历程与阐释。
26、非洲法语文学在国内的翻译。
27、顺应论视角下法语歧视性谚语翻译研究。
28、中法餐桌禁忌之较。
29、工作记忆广度与法汉口译表现的相关性研究。
31、中国的巴尔扎克现象。
32、法语中限定词的分析。
33、《巴尔扎克与中国小裁缝》和《天一言》中的精神求索。
34、法国文学教学情况及其影响研究。
35、二外法语学习倦怠关键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
36、法语学习中的负面跨语言影响研究。
37、概念隐喻理论视角下《围城》法译本中隐喻翻译之分析。
38、从司汤达写作手法分析《红与黑》中的爱情观。
39、广外非洲法语国家留学生校园融入情况研究。
40、浅析法国食品广告中的语言手段。
41、二外法语学习动机研究。
42、《论拉维斯的〈法国史〉》翻译实践报告。
43、孔子学院在法国报刊中的形象。
44、《汉法词典》(1670)考释。
45、高校大学生法语学习动机调查及提高策略。
46、《真美善》的法国文学译介研究。
47、法语版红楼梦方言翻译技巧探析。
48、形成性评价在高中法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
49、交际教学法在中学法语教学中的应用。
50、中国法语专业学生在跨文化交际中本族文化失语现象的研究。
51、法国高等教育改革分析及对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启示。
52、目的论指导下旅游景点名称汉法翻译。
53、学习策略在法语听力中的培养。
54、浅谈任务型教学法在中国法语口语教学中的应用。
55、法国汉学家儒莲的早期戏曲翻译。
56、清末中日法律用语的交流与借用。
57、法语三语中的跨语言影响和语码转换。
58、浅析网络资源在法语二外教学中的运用。
59、从认知语言学角度“识解”法语时态的形态理据。
60、法汉成语的文化差异与翻译方法研究。
2、人工智能的风险与法律规制。
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归责制度探讨。
4、数据的民法定位。
5、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6、个人信用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7、宅基地收回的制度困境与破解。
8、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9、消费纠纷的在线解决机制。
10、算法歧视的法律问题。
11、垃圾分类的制度实现研究。
3、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4、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5、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6、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7、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8、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9、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10、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1、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12、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3、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14、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15、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6、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17、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21、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
22、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23、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24、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5、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6、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7、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28、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
29、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30、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31、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
32、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33、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35、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
36、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37、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38、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
39、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40、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41、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42、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43、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4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5、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46、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47、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48、现行电子商务法规机制研究。
49、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50、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51、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52、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3、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4、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理分析。
55、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56、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60、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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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四川农业水土资源承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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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gis的农业气候生态适应性评价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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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动态评价与分析。
基于ae的县域农业资源信息系统的研制与应用。
2、对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思考。
3、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研究。
5、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
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
7、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标准研究。
8、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研究。
9、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
10、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
1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12、当前背景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眼睛。
13、产品职责的归责原则研究。
14、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15、虚假广告法律治理研究。
摘要:司法中的正义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加强对司法正义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社会稳定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本文首先从司法中的正义问题的涵义及其构成的相关概念出发。然后对司法中的正义实现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具体阐述了司法中的正义实现对我国法治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最后明确了实现我国司法公正的建议与构想。
关键词:司法;正义;实现。
一、司法正义的内涵与构成。
(一)司法正义的内涵。
司法正义的内涵具有三个重要要素:第一要素是法的来源来看,立法的环节必须对利益主体充分衡量。第二要素从法律关系的范畴来说要做到法的本体的正义;第三要素是法的适用要做到正义,而司法正义最直接的体现在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做出公正的裁判。司法正义从其内容来说正义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要深刻理解司法正义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对正义的关注。以上三个要素就是司法正义的内涵,就司法正义的外延来看,通过对其具体对象与内容来看,司法正义又可以体现为法官的个人正义和司法的制度正义。
(二)司法正义的构成。
司法正义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司法公正问题一直被重视。司法正义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与社会价值。司法正义的构成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正义要做到实体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法院的具体裁判要做到公平公正。实体公正主要表现为:一是面对同样的法律行为,法律要做到公平对待。二是对带所有案件,其适用法律的依据要平等。另一方面司法正义要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具体表现为:一是要求司法独立。二是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要无偏见地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到公平公正。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个人出身地位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二、司法正义实现的价值。
(一)司法正义实现的法治价值。
法治理念是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其价值不仅仅体现在于法治理念的发展对于专制权力的限制,更体现于一种社会秩序。司法正义所实现的法治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正义是法治社会发展的终极理想和基本价值目标。从司法权力的来源来看,司法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的间接让渡,人民将权力赋予司法机构,让司法机构将司法权力分配给司法人员。司法人员通过适应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过程,使纠纷与矛盾得到合理的解决。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一个法治国家的秩序的正常有序的运行,其主要依靠法律这种工具。通过运行法律这种工具实现社会有序的运行,在运行过程中体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二)司法正义实现的社会价值。
社会的稳定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减少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障碍,促进社会的更加和谐。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将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作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长远战略理念。另外一方面可以加快推进我国司法建设过程中各项改革创新方法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使司法服务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推动社会的发展。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议与构想。
(一)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司法人员的素质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身优良的职业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这需要司法人员平时注重自身的言行加强自律和道德修养培养自身的道德情操。另一方面要求完善的制度和纪律作为约束。只有内外两种因素综合而来才能有效的促使司法人员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达到道德自律,作出公正的结论,从而使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保持中立性与独立性。
(二)坚持司法公开、完善司法监督。
要做到司法公正,需要有两个必要前提,一方面是要求司法公开,另一方面要求完善司法监督。从司法公开而言,不仅仅意味着外在的诉讼程序过程中的公开,同时要做到对案件管理流程的公开。忽视了对具体案件管理流程的公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容易造成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丧失,从而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另外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监督。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在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要求做到司法独立,同时也不难回避的是有司法腐败情况的出现。这就说明,在司法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单独只考虑司法独立是远远不够的,这要求我们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衡量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司法监督不仅仅是实体正义的监督,而且应该是对程序正义的监督。促使当事人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同时,在对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要求确立科学的问责制度。使司法权力的行使受到合理的约束,避免司法权力滥用的现象出现,从而推进我国司法正义的实现。
(三)完善立法。
司法的就是法律适用的具体过程,在法律适用过程的依据就是具体的法律,要做到司法公正必须要求立法体现出公平正义,要实现良法之治。立法正义需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求立法民主化,要充分衡量各方面的利益,避免出现立法专制的情况。二是要求完善立法监督。明确立法过程中公民对法律权力行使享有充分的监督权,使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要做到司法正义,必须完善司法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坚持司法公开,只要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j].法学研究,2009(3).
[3]陈光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