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涵盖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共同认可的约定。合同的语言应当准确、凝练,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多义的词汇和表达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
相关法律常识: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止之日。
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民法典》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四、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
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
四、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广州市某某局:
我公司提交的广州市某某工程资料,资料中《某某公用建筑工程》合同原件因其他原因遗失,现提交扫描件及复印件一份交贵局审查,我司承诺该合同真实有效,并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声明!
广东省某某有限公司。
20__年九月十三日。
案件简述: 厂方辩称:没有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故意,每个员工入职时均有专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变更、资料室搬迁等原因造成劳动合同丢失;发现部分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后立即召开高层会议;已要求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应再追究;员工没有经济损失;更搬出劳动站出具《证明书》证明人事资料丢失。综上,厂方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劳动者胜诉,一审劳动者胜诉,对一审判决满意。厂方没有上诉,并履行了判决。
案情简介:厂方辩称:没有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故意,每个员工入职时均有专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变更、资料室搬迁等原因造成劳动合同丢失;发现部分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后立即召开高层会议;已要求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应再追究;员工没有经济损失;更搬出劳动站出具《证明书》证明人事资料丢失。综上,厂方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劳动者胜诉,一审劳动者胜诉,对一审判决满意。厂方没有上诉,并履行了判决。本律师担任员工劳动仲裁及一审代理人。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第 三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70号
原告:东莞船井电机厂,营业场所:东莞市黄江镇长龙村机龙工业园。
负责人:尤景涛,厂长。
原告:船井电机(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云昭,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甲,……(按:身份信息由本律师屏蔽)
委托代理人:谢国洪,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船井电机厂(以下简称“船井厂”)、 船井电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井公司”)诉被告张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鹏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 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船井厂、船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昭与被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国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原告不能举证出示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原告主观上故意规避劳动法,而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个自我纠错。被告于2008年8月4日入职原告工厂,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在入职时均有专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原告工厂员工基数较大,因此相对人员流动较大,加之2009年7月人事文员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资料室搬迁等原因,有可能造成人事资料丢失,于是在2009年8月初原告在没有任何外界力量要求的情况下,对原告工厂劳动合同的签订进行了一全面自查,自查中发现有部分员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因涉及问题面广量大,引起原告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高层会议。之后,除被告在外的所有员工均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事发生在被告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因此,原告不能举证出示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原告主观上故意规避劳动法,而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个自我纠错;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完全归于原告。依照原告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情况,原告始终认为同被告签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查中发现没有被告的书面劳动合同后(可能丢失),便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及时向被告发出了补签劳动合同的要约,但被告一直未明确的答复;且被告自入厂至今在长达17个月的时间里也从未提出过要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也没有提请过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仲裁,说明要么被告明确知道当初与原告签有书面劳动合同,要么被告明确知道当初与原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观上放任其发展。因此,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完全归于原告;三、该劳动合同原、被告双方已完全彻底的履行完毕。被告2008年8月4日进入原告工厂,2009年8月29日申请离职,2009年8月31日离厂,原告已结清了被告的所有工资和费用,办理了相关的社保停转手续,被告对此并没有任何异议。至此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完全彻底的履行完毕。若为此实际上已经完全彻底履行完毕的合同而追究原告因合同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责任有悖法的公正价值,有悖民法公平原则,有悖劳动合同法补偿和救济的宗旨;四、原、被告之间没有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之争,也没有造成被告的任何经济损失。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之争,没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任何纠纷,只是在原告发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亦即在被告明确知道原告手中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后,在没有做任何协商调解的情况下直接选择申请仲裁,且仲裁的诉求只有没有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没有造成被告的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是对用人单位故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一种赔偿工资给受害人的惩罚措施,其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用人单位故意规避《劳动合同法》,二是客观上产生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事实。但如上所述,原告没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故意,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完全归于原告,该劳动合同原、被告双方已完全彻底的履行完毕。且没有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任何权利义务之争,没有造成被告的任何经济损失的事实,所以裁定原告支付二倍工资给被告,有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旨意,不符合其构成要件。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不须向被告支付 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8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47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上述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2、《辞职申请表》;3、《证明》;4、《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5、《劳动争议申诉书》;6、《通告》。
实行张甲答辩称:第一、原告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原告没有通告全厂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已经在2007年进行了宣传,厂方没有可能不知道该法的规定,厂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其主观故意是明显的;第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是原告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提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原告从来没有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对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劳动合同,并不代表被告放弃法律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必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第五、法律没有规定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前提是造成员工损失,原告应当支付该工资差额。
实行未对上述主张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船井厂系原告船井公司于本市黄江镇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三来一补”企业。被告张甲于2008年8月4日进入原告船井厂工作,担任技术员一职。入职时,双方并未就劳动事宜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8月29日,被告张甲向原告船井厂申请辞职,原告船井厂于2009年8月31日同意了被告张甲的请求,被告张甲于当日离开了原告船井厂。之后,双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发生争议,被告张甲遂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黄江分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裁决,裁决:船井厂、船井公司应当向张甲支付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472元。原告船井厂、船井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起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起诉。
另查明,双方于庭审时均认可了劳动仲裁阶段确认的被告张甲的工资数额,即:2008年8月份1697元、2008年9月份1705元、2008年10月份1752元、2008年11月份1303元、 2008年12月份1956元、2009年1月份1259元、2009年2月份1445元、2009年3月份2077元、2009年4月份1902元、 2009年5月份1601元、2009年6月份2385元、2009年7月份2316元、2009年8月份1761元。期中2008年9月至2009年7 月的工资合计19711元。
以上事实,有《辞职申请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争议申诉书》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船井厂系是船井公司于本市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三来一补”企业,因此,船井公司应当对船井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原、被告之间的诉辩,本案主要争议系两原告是否需要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对于此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照本案,被告张甲于2008年8月4日进入原告船井厂工作,双方并未就劳动事宜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在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后,两原告并未及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被告入职30日内亦没有补签劳动合同。两原告称“有可能因资料室搬迁等原因,造成人事资料丢失”。两原告对此辩称提供《证明书》拟证明。该《证明书》系由东莞市黄江镇长龙村劳动服务站出具,从证据性质看属于书面的证人证言,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并未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亦未有“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而且该《证明书》亦证实原、被告之间订立过劳动合同,两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两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据此,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8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711元。
本人,身份证号:,就职x公司,部,岗位,因原因,将本人劳动合同原件遗失。现将公司留存的本人劳动合同原件进行复印留存,并以此劳动合同复印件进行劳动合同续签等手续办理。
因本人原因遗失劳动合同,所以已遗失的劳动合同作废,并且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与劳动合同原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若因本人遗失劳动合同而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使公司产生经济或名誉损失,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特此声明。
声明人:
时间:
广西气象服务与防雷中心:
本公司不慎遗失9月2日与月23日验收的9份防雷检测报告如下:
1、横县福景新城新城1#楼检测日期为年9月2日:横雷验检
字[2013]093号。
2、横县福景新城新城2#楼检测日期为2013年9月2日:横雷验检
字[2013]094号。
3、横县福景新城新城3#楼检测日期为2013年9月2日:横雷验检
字[2013]095号。
4、横县福景新城新城3a#楼检测日期为2013年9月2日:横雷验
检字[2013]096号。
5、横县福景新城新城5#楼检测日期为2013年9月2日:横雷验检
字[2013]097号。
6、横县福景新城新城6#楼检测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横雷验
检字[2013]118号。
7、横县福景新城新城7#楼检测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横雷验
检字[2013]119号。
8、横县福景新城新城3#楼检测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横雷验
检字[2013]120号。
9、横县福景新城新城幼儿园楼检测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横
雷验检字[2013]121号。
现声明作废,从今以后所有以上述报告为依据而进行办理的所有的其他手续一概无效,并以横县气象服务与防雷中心重新出具的验收报告去办理的一切与之相关的手续为准。
特此声明!
项目负责人:
广西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虽被冠以“劳动”二字,但它仍属于合同的范围,同样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本案中,即使公司所言属实,但梁晓菲的同学李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因其签字行为属未经梁晓菲本人授权而代签、事后也未经梁晓菲本人追认,故该劳动合同对其本人没有约束力。
由于梁晓菲没有授权李某代签合同且拒绝追认,故梁晓菲与公司之间等同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然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就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补签时间虽从头算,单位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本人: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乙方劳动合同丢失,声明作废,现依据甲方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及补办乙方劳动合同。
姓名: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广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由于本人保管不慎,将一份____广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书合同(合同编号)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遗失,特此证明。
____广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对该合同的内容负任何责任。
证明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55号)中关于违约及协议书丢失办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违约及协议书丢失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违约处理。
(一)与友好合作单位签约。
学生与友好合作单位签约后不允许违约。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与签约单位友好协商后办理违约手续:
1、学生签约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且工作地点非生源所在地;。
2、学生与单位签约后升学、考取公务员或征兵入伍。
(二)与非友好合作单位签约。
学生与非友好合作单位签约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原单位违约后新签单位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违约:
1、向院系党总支提出申请,征得院系班主任、辅导员、副书记同意;。
2、院系党总支与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沟通情况,征得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同意;。
人员申请签字和盖章;。
须留存协议的需在用人单位联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并通过后,领取新的协议书。
(三)与原单位违约升学。
须在用人单位联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2、将解约函提交院系党总支,由党总支签署意见;。
3、向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原单位解约函原件、原三方协议书原件(四联);。
4、学校将毕业生档案、户口发至升学院校。
(四)原单位主动违约需新签单位。
动违约造成协议解除);。
2、将解约函直接提交院系党总支,由党总支签署意见;。
3、向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原单位解约函原件、原三方协议书原件(四联),经审核通过后领取新的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丢失处理。
就业协议书丢失后,毕业生应及时与院系党总支和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补办事宜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就业协议书丢失。
1、出具协议书丢失所在地派出所的报案声明;。
2、与院系党总支取得联系,由党总支出具协议书丢失证明;。
明交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
4、材料提交齐全三个月之后,到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协议书。
(二)单位原因造成就业协议书丢失。
成就业协议书丢失);。
2、与院系党总支取得联系,由党总支出具协议书丢失证明;。
明交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领取新的协议书。
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的利益,请广大毕业生自觉遵守协议书管理办法,如毕业生未先征得院系党总支和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同意而擅自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或使用他人协议书与单位签约的,学校将不予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后果由毕业生自负并承担相应责任。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案例】。
2017年3月1日,梁晓菲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理由是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梁晓菲知道公司这样做的原因是想裁减人员,其所谓的理由不过是一个借口而已。考虑到自己内心已经不想再在公司呆下去了,她表示接受公司的决定,但要求公司向其支付7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可是,公司以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与梁晓菲一同入职的同学李某代签为由拒绝。尽管梁晓菲一再否认自己已经委托李某代签,甚至自入职以来对此一无所知,可公司坚持自己的主张,拒绝梁晓菲的要求。
【点评】。
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虽被冠以“劳动”二字,但它仍属于合同的范围,同样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本案中,即使公司所言属实,但梁晓菲的同学李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因其签字行为属未经梁晓菲本人授权而代签、事后也未经梁晓菲本人追认,故该劳动合同对其本人没有约束力。
由于梁晓菲没有授权李某代签合同且拒绝追认,故梁晓菲与公司之间等同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然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就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补签时间虽从头算,单位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2016年9月1日,廖丽萍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直到2017年4月1日,公司才与廖丽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写明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一个月后,因为公司拖欠自己两个月的工资且索要未果,廖丽萍提交了辞呈并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且时间涵盖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加之廖丽萍已经认可,故其无权索要双倍工资。
【点评】。
公司同样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上述规定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仅仅必须及时进行补签,同时还不能免除其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书面劳动合同丢失,单位有权拒付双倍工资。
【案例】。
胡晓娥在入职到一家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6月5日,胡晓娥发现自己手中的书面劳动合同丢失后,曾要求公司将其保管的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复印一份给自己留存。
见公司一口拒绝其请求,甚至不给出任何理由,胡晓娥一气之下当即表示辞职,随后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呈。不久,胡晓娥以公司拒不提供等同于彼此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公司则表示,胡晓娥要走,可以;要双倍工资,没门!
【点评】。
胡晓娥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义务的前提,是“未”或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书面劳动合同的丢失乃至公司拒绝提供复印件,并不等于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等于公司“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胡晓娥的要求不符合索要二倍工资的要件。
合同丢失说明(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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