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同纠纷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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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可以涉及价格、期限、履行方式等方面。了解合同法律常识可以帮助双方制定更加合理和有效的合同。以下是结合实际案例制定的一份范本合同,您可以参照其中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写。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 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 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 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 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 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是假冒别人商标的产品,还去销售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 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 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 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 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 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 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 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 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 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 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 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 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 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 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 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四、如何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如下方式: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日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 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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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
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辖。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人民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
4、除上述主要办法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商标被侵权人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发动诉讼。商标被侵权人起诉必须注意:
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壮,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商标侵权人,有具体的起诉请求,如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请求一定数额的赔偿,有事实和理由,即起诉时应附送注册商标有关证明文件以及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等。
起诉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理,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已方的法院起诉;起诉要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期提出,即自商标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专有权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之内提出起诉。
另外,商标侵犯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或精通商标法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于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立案受理,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即是否构成侵权和应否予以赔偿及决定赔偿额等作出判决。
财产保全是商标侵权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依法正确地采取保全措施对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财产保全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经常被使用的。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厉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厉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定情形。
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判决胜诉的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根据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决定,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欺瞒又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发现处理无决定确有错误的,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通知行政机关;如无错误,即强制执行,由当事人交付罚款。如当事人不自动交付罚款,人民法院可发出通知书,从银行强行划拨,或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对于商标侵权的赔偿费也可以强制执行。
第一段:引言(80字)。
红牛商标纠纷是一起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它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启示和警示作用。在这次纠纷中,红牛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都涉及到了商标权益的问题,这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通过学习和了解这次纠纷,我们能够得到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二段:商标保护的重要性(240字)。
这次红牛商标纠纷再次提醒我们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商标的保护对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注册商标并及时维护,能够有效阻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商标保护,注重注册和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红牛商标纠纷案例是在保护商标权益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在这次纠纷中,红牛公司遭遇了一系列的侵权行为,有人冒用红牛商标生产和销售类似产品。红牛公司依法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这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课,告诉我们只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才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红牛公司坚定的维权态度也值得我们学习,只有坚守原则,才能在商标纠纷中取得胜利。
第四段:加强对商标侵权的防范(320字)。
在红牛商标纠纷中,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启示:加强对商标侵权的防范。企业应该加强对商标的监控,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此外,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我们也应该提高警惕,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全社会加强对商标侵权的防范,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五段:总结(320字)。
通过学习和了解红牛商标纠纷,我们能够得到许多有益的心得体会。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我们应该重视并注重注册、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同时,加强对商标侵权的防范也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和消费者都应该提高警惕,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努力。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保护自己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红牛商标纠纷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希望我们能够以此为鉴,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为我们的企业和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答辩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大学,住所地:××市××区××园,法定代表人:陈××。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扬知民初字第×××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未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1、扬州市×××x热水器厂成立于,法定代表人×××,其名下的“××”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答辩人将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作为其产品商标显著的标注在产品、产品包装以及宣传资料上,并同时清晰的标注了企业名称和地址,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答辩人经营过程中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是商标使用行为,而是合理的使用字号;。
3、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已经连续使用超过,由于严格管理,其产品质量精良,企业信誉良好,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已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而被答辩人是教育单位,其“××”注册商标只是在教育领域具有知名度,其本身并不是生产企业,也并未将××”注册商标用于生产领域,这说明相关公众不会因答辩人使用含有“××”二字的字号而将二者混淆。
根据混淆理论,即使答辩人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字号,也不会导致误导公众的后果。
答辩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资料上使用企业名称中最具显著性的“××”二字为合理使用企业字号。
被答辩人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1类、第42类所注册的“××”商标的核准项目为学校教育、科研类,而答辩人所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应属于第11类—1109小组。
由此可见:
其二,答辩人企业名称所指示的产品与被答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被答辩人是从事学校教育的,而答辩人是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生产经营的,二者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当答辩人使用含有“××”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时,相关公众不会误认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三)被答辩人的驰名商标不足以扩大保护到与之毫无关联的太阳能热水器的产品保护上。
其次,被答辩人的“××”在41类的学校教育服务上是驰名商标,但是法律并无任何规定驰名商标就必然可以阻却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类别上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如果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类别上将驰名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会误导公众,那么驰名商标就不应当进行过度保护,否则有损公平,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
最后,在中国商标网,答辩人检索到“××苑”、“××北方”以及“××高科”等含有“××”二字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这充分说明在商标审查实践中被答辩人41类的驰名商标“××”并不是作为全类予以保护的,含有“××”二字的名称不但可以做为字号使用,更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原告提供的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只是个别,不具备普遍性。
其次,答辩人是生产经营太阳能热水器的企业,被答辩人注册商标所保护的服务项目是学校教育类,其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到太阳能热水器的产品使用上。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
本案答辩人是事业单位性质,并不是营利性的培训机构,因此并未有实际经济损失产生;。
三、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多年,被答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如果判令答辩人停止使用含有“××”二字的产品包装、宣传材料,那么答辩人融为一体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所凝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将毁于一旦,势必会有损利益平衡。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那么即使认定造成了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失,根据该规定,赔礼道歉也不是商标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侵犯了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装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
被答辩人并不实际生产和销售太阳能集热器,何来的知名度一说?原告是教育单位,其提供的第三方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情况跟本案毫无关联,且太阳能集热器和答辩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不是同一类产品。
答辩人诚信经营,用产品质量赢得客户,并无有被答辩人所述的“虚假宣传”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未侵犯被答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答辩人也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院查明事实后,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龚××。
20××年××月××日。
坐落于北京簋街,以麻辣小龙虾为招牌菜的胡大饭店,最近遭遇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因认为河南省伊川县胡大饭店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胡大饭店的经营者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下称胡大公司)将伊川县胡大饭店经营者苏某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苏某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胡大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据了解,涉案商标为第8265760号“胡大”商标,由胡大公司总经理胡玲于2010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餐厅等服务上。2013年6月,胡玲与胡大公司签订商标独家许可合同,许可胡大公司在我国独家使用涉案商标。
胡大公司表示,苏某经营的伊川县胡大饭店成立于2013年12月,企业名称不仅完整包含了“胡大”注册商标,而且主营菜系也与原告以麻辣小龙虾、知味虾为主打菜的川菜菜系相同。此外,被告店面装潢及主营菜系均摹仿原告,明显误导消费者,使其混淆二者间的关系或者认为二者之间有许可、授权等关联关系,苏某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当“爱爆炒,用聚能灶”的广告语响遍电视荧屏时,或许谁都难以想到华帝股份会因为“聚能”两个字而惹上官司。
近日,同样主营厨卫产品的江苏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帝电器)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起诉,称华帝股份未经其公司许可在媒体、商场和广告宣传画册上用相同或类似的“聚能”商标,涉嫌侵犯公司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华帝股份虽于2011年也提出了“聚能”商标申请,但最终被工商部门驳回无效,因此不享有“聚能”商标所有权,希望华帝股份停止侵权,并赔偿其200万元损失。
点评:市场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重要载体,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更应该引起企业的重视。企业应当将商标作为战略发展的一部分,以商标来塑造核心的品牌影响力,发挥品牌的无形价值,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红牛商标纠纷一事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个案例涉及到品牌形象、知识产权以及市场竞争等多个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红牛商标纠纷,并总结一些心得体会。
二、商标的重要性和保护。
红牛商标纠纷的根源在于商标的重要性和保护。红牛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饮料品牌,其商标是其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红牛对其商标的保护不够严格和及时,导致了商标侵权事件的产生,并对其品牌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告诉我们,任何企业都应当高度重视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保护,尤其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
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
红牛商标纠纷还暴露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然而,在红牛商标纠纷中,由于商标的保护不到位,导致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这个案例再次证明了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保障。
四、市场竞争和道德规范。
红牛商标纠纷还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市场竞争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实际上是市场竞争中的一种不正当行为,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也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在进行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应当遵守道德规范,坚守诚信原则,追求公平竞争和共赢。
五、总结和建议。
首先,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商标的保护,严格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止出现商标侵权事件。其次,政府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法律。其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遵守道德规范,坚持诚信经营,避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最后,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和商标保护的认识,树立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红牛商标纠纷给我们带来了很多重要的启示,我们要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提高对商标、知识产权以及市场竞争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完善保护机制和法律,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发展,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乙方: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商场。
甲方系“______________”(第25类)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许可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其商场销售商品过程中加冠“_______”作为商品名称对外销售,侵犯了甲方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甲方就乙方的侵权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乙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2.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含诉讼、媒体曝光等)。
4.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甲乙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调解书及时支付赔偿款,甲方则按起诉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
红牛商标纠纷是一个备受关注的大案,不仅引起了商界的广泛关注,更在法律界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从中,我深切体会到了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商标管理的难点等多个方面。下面,我将就这些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红牛商标纠纷再次向我们展示了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等特点。通过商标,企业可以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品牌价值。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利用一些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因此,红牛商标纠纷提醒我们,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商标保护,从内部加强商标管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
其次,红牛商标纠纷也使我意识到法律意识的提高的重要性。法律是社会的基础,它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商标是法律所赋予的权益,而商标的合法使用是依法行事的体现。在红牛商标纠纷中,我们看到了如何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企业必须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秉持诚信经营。
再次,商标管理的难点也在红牛商标纠纷中得到了体现。商标管理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工作,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对于在国际市场上运营的企业来说,需要与不同国家的商标法规、政策和商标管理体制相适应。在红牛商标纠纷中,红牛公司的成功并不仅仅是因为它拥有富有创意的商标,更是因为它通过对商标的精心管理,使之成为一个“宝贝”。对于其他企业来说,这需要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体系,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最后,红牛商标纠纷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作为企业,要拥有强大的商标保护和品牌力量,需要从产品创意、宣传推广、渠道建设以及消费者关系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努力。红牛公司在红牛商标纠纷中不仅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自己的商标权益,更是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企业要注重建设品牌文化,树立社会责任感,以提升品牌的整体形象和价值。
综上所述,红牛商标纠纷是一个具有启发意义的案例。它不仅提醒我们要重视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加强法律意识,还给予我们商标管理和品牌建设的一些建议。希望通过这次纠纷,我们能够认识到商标保护的严肃性和复杂性,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商标使用许可方:_______________(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对商标权的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
商标图样:______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许可方盖骑缝章)。
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
商标注册年限:___________。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权限。
1.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_________________(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_________________。
3.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性质:(作出明确选择)。
(1)独占使用许可;。
(2)非独占使用许可。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由甲方(或乙方)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备案的费用由甲方(或乙方)承担。
五、商品质量的保证。
为保证被使用方的有关商品质量不低于许可方或其他被许可方,双方要共同采取以下措施:
1.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
2.许可方可以监督被许可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被许可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3.被许可方定期无偿向许可方提供不少于两份的商品样品,以备质量检查;。
4.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
六、许可方应保证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七、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八、合同有效期的中止条件。
1.被许可方逾期未交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2.许可方将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另外许可第三方使用;。
3.……。
九、商标使用许可的使用费与付款方式。
1.使用费按每一件商品______元计算;。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其他使用许可条件或双方商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______(章)被许可方: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
附: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嘉善县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4月20日和20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11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德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2.层次非常高;3.认知能力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
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1x年3月日。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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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商标合同纠纷(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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