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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法》第90条没有对容忍义务的限度、补偿标准等进行说明,造成了法条运用的缺位。因此要通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析《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标准,针对不可量物侵害不同类型的差异,从相邻关系的视角下对容忍义务和补偿标准作出规定,从而完善《物权法》第90条,使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不至于被虚化。
关键词:不可量物;相邻关系;补偿标准;
不可量物的侵入一方面涉及公共利益,不可量物的散发性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关乎私人利益,是日常生活中私人间的环境利益侵害。翻阅我国立法规范,对不可量物的侵入规制的法律主要是《物权法》第90条但是法该规定却略显粗糙,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参考,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可量物侵入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司法有所助益。
一、《物权法》第90条的调整对象与适用条件。
我国《物权法》的第90条以国家规定为标准对不可量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但是该条款只是文字性的对其进行阐述,无法发挥第90条本来功能。因此在理论上,要分析该条款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来以探寻第90条应有的出路。
第一、调整对象。《物权法》第90条响应可持续发展观,同时规定了现代环境污染和传统不可量物的侵害,虽然调整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本质却并没有变化,依旧是平衡相互冲突不动产之间的权利。另外,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看,《物权法》的第七章84条到92条,是调整通行、用水、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规范。其所处的位置决定了它所调整的范围是相邻关系。
第二、适用范围。一是以存在相邻关系为前提。传统的相邻关系是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间,但由于不可量物的散发性,许多不可量物都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现代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应该结合损害原因及后果来进行判断,不能限于地理位置的紧密相连。二是以妨碍或是可能妨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权利为必要。不可量物侵害的法益包括财产权、环境权和人格权。人格权是三种权利主张中最能得到支持的权利,“人格权益受害说”成为支配性解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把相邻关系权益简化为人格性权益,不可量物所侵害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三是以超出容忍限度为最终要件。第90条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物质,根据文义解释,这就是说如果在国家标准内排放,则权利人就有容忍的义务,如果是超出了国家标准,那权利人就没有容忍的义务。
多数学者认为第90条仅规定国家排放标准不能满足实践中不可量物侵害的需要,同时没有指明权利人何时有权利对不可量物的侵入进行禁止,何时负有容忍义务以及在承担容忍义务之后是否能获得补偿等方面进行说明。由于第90条没有明确救济方式,据此认定该条款只是一个“引致性”条款。
首先,司法实践中对不可量物的侵入,法官多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却使《物权法》第90条被虚化。但若只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去规制不可量物的侵害,则权利受损的被侵入者只能在不可量物对身体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时,依据排污违反国家标准,请求侵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现实并不是只有一种不可量物侵入,僵化的适用国家规定无法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能获得充分满足,比如侵入者是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排放,那么哪怕已经造成了损害,但权利人却只能选择承受。
其次,若单纯以物权法为视野对不可量物的侵入进行规制,在制度上存在缺失。一方面,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放并不意味着对权利人没有造成损害;另一方面,若只单单依据文义解释,把该条款中的国家规定理解为国家标准或者是极限值,那么就不宜把该条款当做是衡量容忍义务的唯一依据。国家标准往往是依照现今的技术水平来制定的,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不可量物侵害,只能当做是一个“参考标准”.
最后,德国的判例学说都持一个观点---排污行为是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只是衡量其是否构成过度排放的标准之一,但是却不能因此认定合乎标准的排污就不会对相邻关系造成侵害。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并没有对国家标准与容忍义务之间的关系形成统一的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可量物侵害的法律适用是平衡共、私两种法益的关键,公法上的标准规定只是提供了一个裁判的参考,但不应以参考标准来限定实务判断。
从北大法宝收集到的数据来看,司法实践中适用《物权法》第90条的案例共23例,其中与不可量物和相邻关系均无关系的有6例,与不可量物排放有关的有8例,其中适用国家标准的有2例,与相邻关系有关的有17例,与侵权有关的有1例。通过案例数据分析,在20全年关于《物权法》第90条的案件中,法官并没有单纯的采用国家标准适用第90条,反而更多的是借助相邻关系来进行审理,案件中与相邻关系有关的比重高达73%,对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更多是参考相邻关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将《物权法》第90条与《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84条联合适用,突破了以往国家规定的限制,做出来更为公正的.判决,但是这种适用也有一定缺陷。
首先,《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过于简陋,“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规定更多的是一种伦理性的宣传,并且有利生产和有利生活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相互矛盾的。现实生活中不可量物侵害的类型并不是只适用相邻关系就能完美解决,适用相邻关系并不能代替不可量物侵入,单纯的援引相邻关系的规则并不是长久之计。这种看法说明了联合其他法条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司法实践提供指引,但是《物权法》第90条的立法目的却被弱化了。
其次,《物权法》第90条与其他法条的联合适用并不能从根源上区分环境污染与不可量物侵害的差异,这使得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对于大量涉及与“邻里关系”无关的不可量物侵害,就直接被看作是侵权或者是环境污染来处理,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适用被泛化,而《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则被弱化了,使权利人失去了一个依所有权获得救济的机会。
再次,正是由于难以衡量不可量物侵入的性质,法律才用国家规定来对其进行限制。国家规定为不可量物的侵入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国家规定能够协调公法和私法、公共与私人利益,避免了两者相互矛盾。但是,国家规定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否则权利人的请求权只有在违法性不可量物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实现。而且不可量物侵害的类型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多,有些标准难免具有滞后性。对于《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还需要结合侵害人权利的适法性和被侵害人的具体受损程度进行判断。
最后,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可量物的侵害没有明确补偿标准。根据案例分析,权利人在承担容忍义务之后,获得的补偿通常是基于相邻关系获得的。但是第90条作为对不可量物侵害最基本的规定,却没有制定相应的补偿要件,权利人也就无法依据该条款来获得补偿。
总之,实践中《物权法》第90条适用的虚化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补偿依据,针对不可量物的侵害,应该在以维护相邻关系和睦为基础的前提下,针对不可量物侵害所造成的影响,给予被侵害人在承担容忍义务后一定的补偿,而不是单纯的以相邻关系为视野,联合其他法条来对不可量物侵害进行调整。《物权法》第90条有待进行一定的修正,完善其补偿要件,使得单独适用也有理可循。
针对不可量物侵害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来获得救济。但是个体的差异性使得对于同样的侵害所表现的受损程度也不一样。对于体质较好的个体也许只会有些许不适的感觉,而体质较弱的个体则有可能会使得身体受到较大的损害。权利人针对些许不适的隐性影响,提起侵权之诉反而不能获得最有利的救济。比如说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这种不可量物的侵害虽然给权利人的人身带来不适,但在未造成较大损害的前提下很难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救济。此时,就需要转换到相邻关系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在一方为了公共或他人利益,承担容忍义务,作出牺牲时,有权获得一定的补偿。
(一)不可量物补偿的构成要件。
第一、不可量物造成的侵害应为“较大”以上。就“较大损害”而言,是指不可量物的侵入未违反国家标准,也没有对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只是对人们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比如噪声、辐射等对生活有一定影响的不可侵害,其实质是未违反国家标准的不可量物侵害。
第二、不可量物侵害必须不是由特殊管道产生的。如果不可量物侵害是经由特殊管道产生的,那么当然不需要衡量补偿请求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排除妨害,以制止侵害继续发生。如果侵害人排放不可量物是一种在空间上利用不动产的习惯行为,而侵害人以现有的技术和能力是无法避免不可量物侵害的,则认为其具有空间上的惯性,则不适用赔偿责任,而选择适用补偿责任。
第三、相互冲突的两种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实践中不可量物侵害会涉及到侵害人的经济利益与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无论是哪种利益,都必须是由法律规定来明确保护的,若一方是违法的利益,则不需要救济。
(二)不可量物侵害的补偿标准。
建立不可量物侵害补偿救济制度需要去衡量经济发展与环境利益需求,在其中寻求最佳的切合点,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利益因素。在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的时候需要从整体和局部两个方面来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确保作出最合理的判断。特别是当双方利益都需要保护的时候,就更需要合理衡量,如果侵害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远大于造成的损害,那么停止侵害就无适用的必要,可以选择给受侵害人一定的补偿来平衡双方利益。
第二、时间因素。梁慧星教授认为,根据传统相邻关系理论,如果被害的建筑物于加害建筑物之前就已存在,那么就应该赔偿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同理可得,若被害建筑物存在于加害建筑物之后,一般不认可被害者的赔偿请求。由此可以推知,不可量物的侵害若先存于该土地之上,那么在这之后明知或者应知会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再选择该土地进行居住,被侵害人的赔偿请求就不予认可,或者只是给予一定限额的补偿。
第三、距离因素。因为不可量物的散发性,现代的相邻关系突破了距离的限制,不再局限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间。此时,就不能把相邻关系局限在一般邻人的范围,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受侵害的程度与距离的关系。
第四、具有妨害排除可能性。不可量物所产生的侵害可大可小,有些侵害是依照现有的技术条件也不能弥补和恢复的,或者需要消耗更大的利益去弥补和恢复。因时,一昧的要求排除妨害并不恰当,可以在考虑经济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弥补。
总之,在考虑以上相关因素的前提下,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对《物权法》第90条作出如下修正:“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动产权利人未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但给他人造成了较大损害的,可以责令不动产权利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表1侵害类型及不同的容忍义务和补偿标准。
通过完善《物权法》第90条,针对不可量物侵害在不同的侵害场合,应该有不同的容忍义务和补偿标准。在侵害轻微的时候,受侵害人负有绝对的容忍义务;在侵害较大的时候,受侵害人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在侵害重大的时候,受侵害人则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是要求赔偿。(参见表1).
五、结论。
由于《物权法》第90条存在理论上的缺失,导致该条款在现实中的适用被虚化。单纯依靠国家规定去断案难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论上还需去完善《物权法》第90条关于不可量物的补偿条件,确保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本质上来说,无论是排除请求权、补偿请求权、还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所追求的都是在于填补被侵害人在承担容忍义务后受到的损失,从而使各方主体达到利益上的平衡。将相邻关系视野下的补偿请求权纳入不可量物侵害的补偿要件之中,并没有排除侵权法和环境法对不可量物侵害请求权的适用,只是在不同角度对不可量物的侵害进行合理探析,最大程度的实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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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市场调查。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国际市场调查。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国内市场调查。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价格调查。
(四)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调查。
(五)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调查。
(六)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市场竞争调查。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市场预测。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是利用市场调查所得到的信息资料,根据市场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的结论,对本项目产品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所进行的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所必须的依据。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国际市场预测。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国内市场预测。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价格预测。
(四)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预测。
(五)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预测。
(六)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提到碳排放权,我们首先想到的两个文件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然而不同的是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其实是碳排放量。在《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意在促进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创造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分配数量单位”(aaus)、联合履行机制性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减排单位”(erus)、清洁发展机制性的减排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cers)。aaus是一种新型商品,其主要是指规定的排放减少或者消除量,erus和cers则是东道主国家将其所拥有的erus或者cers出售给碳基金或者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上的碳排放的交易对象都是一些新型商品,并未包含权利的属性。
但是,我国通常将上述三种商品看成是一种权利,类似于股票和股权的关系,碳排放权既具备经济学上的含义,也具备法学上的属性。在经济学上,主要观点大多是依据经济产权理论而展开的讨论,而在法学至今对其概念仍无定论。其实,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应属排污权的一种,其含义应该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下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从物权的角度对碳排放权进行分析,那么对于其权利的客体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的环境容量,也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不管如何去界定碳排放权客体其目的都是在与将其纳入物权中“物”的范围,虽然不能纳入有体物的范围,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类似于碳排放权客体的无体物也应纳入到“物”的范围中。
二、碳排放权权利属性之争议。
碳排放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可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物权特征,碳排放权经行政机关许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行使权利,可以自由对碳排放权进行使用和支配,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无权干涉碳排放权主体对碳排放权的使用和收益。因此,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己经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和肯定,属于主流观点。但是争议依然存在:有人认为碳排放权应该被纳入准物权之列。关于准物权的定义也尚未定论,主流的观点认为准物权是指类似于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的一组性质有别于其他权利的权利的总称。有学者认为因为碳排放权的排他性}不够明显,它的绝对性又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再加上碳排放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法等公法的调整,因此碳排放权应具备准物权的属性。然而,我国现行民法中并未将准物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仅在学理上将其定性为准物权,那么显然不利于对碳排放权进行法律规制,也不利于权利主体对碳排放权行使权利。况且,目前我国《物权法》中也对海域使用权等准物权进行了规制,可见准物权并不与物权冲突,重点是碳排放权应该属于物权中的哪种权利属性,所有权属性、用益物权属性还是担保物权属性?对于另外几种认为碳排放权的属性应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或者一种准用益物权而言,其根本也是肯定了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只是具体定位上存在差异。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碳排污权物权化,碳排污权应该是一种不同于物权的“新型财产权”,或是一种“债权”,或是一种“发展权”,亦或是一种“环境权”。然而这些关于碳排放权的界定都或多或少的笼统或者过于抽象,缺乏现实的可行性,不利于碳排放权在市场中的有序交易。
从物权法定原则出发,碳排放权的客体以及碳排放权主体对客体的排他性}和支配性都应该在用益物权法律属性的应有范畴之内,如果一味的因为公法对其制约或者其他权利与其性质的重合而将其牵强的规定为某种属性,那么无疑不利于碳排放权利的行使和规制。
三、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
从法理学角度看,碳排放权应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顾名思义就是使用、收益的权利,即用益物权人得对于他人所有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前文所述,碳排放权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可以认定碳排放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用益物权。
从法律规范角度,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不影响其用益物权属性。与一般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不同,碳排放权兼具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属性。碳排放权是碳排放主体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碳排放权的获得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方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法上的限制。但是,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并不能影响其用益物权的属性。因为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的初衷也只是为了保证碳排放权不被滥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物权法角度,用益物权属性更便于权利的行使。首先,碳排放权可以交易。其次,碳排放权的客体是不可以支配的。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容量,具有不可支配性。再次,碳排放权的主体需定期进行定期登记。
从实践角度看,碳排放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更具实际意义。随着碳交易的日益频繁,直接将碳排放权定义为用益物权,可以为碳交易法律制度的确立提供理论基础:可以促进碳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有效利用大气环境资源,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综上所述,尽管碳排放权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传统物权的特征,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其定性为用益物权。正如前文所述,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具有诸多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重视维护私法权益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冲突,对碳排放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内容摘要: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从物权行为的主要内容为出发点,简单的阐述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独立性、无因性和公示性原则,并简要的分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一些优缺点。
关键词: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公示性……。
物权行为谓之物权之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行为。也即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此在契约而言,即为物权契约。物权行为理论为德国法学家萨维尼首创,虽不被所有法学家认可,但仍被德国等少数国家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建立以及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完善被认为是大陆法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和德国民法中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
一般认为德国民法把通常认为是一个合同的物权设立和移转行为,分解为两个行为的做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德国“普通法法学”。在17世纪德国法学家为了解决德国法制不统一问题,编纂了一本《实用法律汇编》。在书中,德国法学家们表达这样一种观点:所有权的有效移转应具备两个条件:名义和形式。所谓名义,即私法上的契约。当事人为了达到所有权移转的目的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即债权契约。这种契约以不同的形态出现,变化甚多。形式,就是物的实际交付或其他代替交付的行为。我们称之为物权契约,因为交付具有一个契约的特征,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契约,一方面包含有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保含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本书确定了一个“名义与形式相一致的取得所有权的原则”强调取得所有权应有其合法的依据,但该书强调原因和移转实际的区别。可以说此书对萨维尼创造物权行为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19世纪初德国法学巨匠萨维尼认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的契约”。从萨维尼的思想中发展出了一系列对德国民法物权体系具有决定意义的规则。这些规则与法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物权法和财产法的规则是不同的。这些规则概括起来为:物权的变动除了需要具有债权契约以外,还必须要有专门的物权变动为唯一内容的物权契约。物权契约是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债权契约仅能使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和价金的义务,而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只有通过以所有权的移转为主的物权契约,才能实现所有权的移转。事实上,这些规则后来成为了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方面内容:独立性、无因性和公示性。下文将从这三个方面逐一论述: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又称为分离原则,指权利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称为契约或合同)和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是作为两个法律行为的,并非一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即物权行为,是两个行为。这实际上是把交付当成了一个独立的契约。按法国民法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法律逻辑,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与其履行义务的交付行为存在于一个法律关系之中,前者是后者发生的原因,后者是前者发生的结果,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即交付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合同。交付行为本身具有意思表示,又具有外在行为。交付的目的是完成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转让,也就是交付行为有其自身的合意存在。这里的合意指民事权利主体创设、转移、变更、废止物权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与债权契约中的意思表示是有明显区别的。债权行为的合意是为了使对方负有一种交付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债权行为和后面的交付行为即物权行为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因此他们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关于物权契约和债权契约,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物的买卖中有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同时存在。其中根据民法买卖条款规范的是债权行为,而根据物权编中的登记或让与合意规范的是物权行为。不应该认为这两种行为互相抵触或者没有区别。根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移转土地所有权或在土地上设定某项物权或移转此项权利或在此项物权上更设某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权利人及相对人对此种权利之设立或变更成立合意,并登记于登记簿。第929条规定对动产所有权之出让须有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取得人而且双方就所有权转移达成合意。我们从这几条也可看出它是不同于债权合同的另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自从萨维尼的无因性理论被提出后就经历了学者们的长时间的讨论和争论。关于其优缺点各有说法,根据学者们的见解现将其主要优缺点归纳如下:
手的法律行为,故原物主不可依债的原因而向第三人追夺物之所有权。
由于该原则在债权行为无效,被撤消或未成立时,出卖人由物的所有人降为普通债权人,丧失了其在物权法上的对物的支配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了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从而也成为大多数国家否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根据之一。另外,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具有过高的技术性要求,难以为公众所掌握,这也是多数法学者提出拒绝物权行为理论的主要依据。
物权行为理论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公示要件主义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因为物的合意乃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者说是记载这一物的合意,否则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利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公示行为应具有物权的一般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和能充分表示该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若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也应无效。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公示的方法一般分为两种:登记和交付。对于动产来说,一般只须交付即为公示;不动产则需要到专门的登记机关作相应的登记,才能达到公示的效果,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总之,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简单的说是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是没有绝对关联的学说,它抽象的把物权行为从债权行为中分离出来,认为物的合意与债权行为中的合意是有区别的。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对《德国民法典》起了很大的影响。在我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主流性的观点以及一些立法草案所表现的作法是对这种观点予以否认的。我国现行民法并未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从未来市场经济需要建立的精确、细致、安全、公开的法律制度着想,我国立法还是应逐步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一些合理的观点,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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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一页。
参见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118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1991年10月第6版138页。
参见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载〈〈法学研究〉〉第三期。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1991年10月第6版。
王利明《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主要从物权行为的起源与发展、基本内容和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意义三方面论述物权行为。
自l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始施行。从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来看,在物权规范体系中物权变动规范是整个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在各种法律事实中,法律行为是引起物权变动最重要的一种事实,而在法律行为下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在德国法系国家被称为物权行为。由于物权行为理论对民法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将对我国今后立法司法实践有深远影响。下面从三方面谈这一行为理论:
最早出现在法国大儒萨维尼的法学巨著《现在罗马法体系》中,书中写道:“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才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它一般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而在其他方面也包括了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因为物权契约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所以这一契约时常不被重视。如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人们只考虑债权契约,却忘记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但实际上,物权行为制度早在罗马时期就已经有迹可循例如,罗马法要求交付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交付,移转所有权。而罗马法的要式买卖也强调物权移转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在要是买卖契约中,不得附条件、期限或负担。这一制度在l7世纪德国法学家撰写的《实用法律汇编》中也有体现这些制度和观念都对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萨维尼也正是在对罗马法制度的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创设初了物权行为理论,这一理论震撼了德国乃至整个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对今后物权体系和民法体系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9世纪初萨维尼进一步阐述:以完成买卖合同或者其他所有权移转合同为目的的交付,不能称之为一个纯粹的履行行为,而应当看做是一个以所有权的移转合同为目的的“物权契约”。在区别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之后,为了实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他进一步主张物权行为应该无因化,并认为一方当事人为履行买卖合同而交付,但合同相对人误以为赠与而受领时,这种瑕疵对于物权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不排除所有权的转移。
著名的德国学者萨维尼认为,买卖合同下的物权交易,应该由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种法律行为构成,而物权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不受其影响。买卖一般包含三个行为: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登记或交付、支付。可以看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不同于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的,即该行为应与债权行为分开。而物权的合意也不仅仅只存在于买卖合同之中,而是存在于一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之中。我国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把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概括成了四个基本观点:第一,交付是一个独立于债权行为外的契约。第二,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有其独立含义,其性质不同于当事人在原因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第三,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公示性的形式要件。第四,物权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因债权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丧失效力。从萨维尼的理论中,德国民法学理论发展出了一系列物权体系原则,成为物权行为理论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这些原则包括分离原则、抽象原则和形式主义原则。分离原则主要是将以移转标的物为目的的交付义务的行为与完成物权变动的各种行为相分离,看做是两个法律行为,相互独立独立,前者谓之原因行为,后者谓之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主要是指原因行为在效力上不能成为影响物权行为的因素,结果的发生与否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果,即物的履行效力独立存在于债务关系的效力之外,已被抽象出来。形式主义原则主要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主义原则。公示对物权的变动和效力起决定作用,没有经过公示,那么物权的设立、变更、废止等一系列变动也宣告无效。
德国学者倡导下的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原因发生物权变动时,确定当事人的'物权意思在物权变动中的独立作用。第二,物权独立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加以确认,便有了物权公示原则。第三根据一定形式确认的物权意思确定对物的支配权利和秩序。物权行为理论的贡献主要有五点:第一,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发现,使得法律行为的理论日益成熟,逐步巩固完善。第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给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物权行为理论的公示原则,揭示了物权公示的表现方式。第四,物权公示原则借助公示作用,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维护了交易安全。第五,对债权的让与行为等处分行为制度的完善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可以看出,萨维尼提出的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及其深远的影响,成为德国立法的理论依据,该理论更被称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物权行理论的探究足见其分量之重。在德国民法典各编中都可以看到该理论的身影。而且,该理论对于后来继受德国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的制定和研究,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研究物权行为理论,将对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有启示作用。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资金筹措。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资金,可以从多个来源渠道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筹措工作是根据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的结果,研究落实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从中选择条件优惠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每一种来源渠道的资金及其筹措方式逐一论述。并附有必要的计算表格和附件。可行性研究中,应对下列内容加以说明:
(一)资金来源。
(二)项目筹资方案。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一)投资使用计划。
(二)借款偿还计划。
四、项目财务评价说明&财务测算假定。
(一)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1月1日起实施。
2.《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施行。
6.项目必须遵守的国内外其他工商税务法律文件。
(二)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五、物联网洗衣机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
(一)直接成本。
(二)工资及福利费用。
(三)折旧及摊销。
(四)工资及福利费用。
(五)修理费。
(六)财务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财务费用。
(九)总成本费用。
六、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一)销售收入。
(二)销售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税。
(四)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七、损益及利润分配估算。
八、现金流估算。
(一)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
(二)项目资本金现金流估算。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研究。
1、投资者分成。
2、企业自销。
3、国家部分收购。
4、经销人情况分析。
(三)促销策略。
……。
第五部分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与土建总规。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六)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交通运输。
项目运作立当地,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项目建设地交通运输条件优越,目前已形成铁路、公路、航空等立体方式的交通运输网。公路四通八达,境内有3条国道、2条省道,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将进一步改善当地的公路运输条件,逐渐优化的交通条件有利于项目产品销售物流环节效率的提升,使得产品能够及时投放到销售目标市场。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序号。
建设项目。
建筑结构。
建筑方式。
施工面积(m2)。
1办公楼框架结构多层建筑9011。
2展厅砖混结构单层建筑1802。
3公寓砖混结构多层建筑37847。
4餐厅砖混结构多层建筑2703。
51号车间轻钢结构单层建筑6308。
62号车间轻钢结构单层建筑7209。
73号车间轻钢结构单层建筑8110。
8后序处理、库房轻钢砖混结构单层建筑7209。
9锅炉房及其它辅助实施框架砖混结构单层建筑1802。
10小计80200。
11绿化设施5407。
12厂区硬化周围美化4506。
13总施工面积(m2)90112。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第六部分物联网洗衣机项目物联网洗衣机、节能与劳动安全方案。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对影响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环境保护方案。
(一)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环境保护评价。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标准。
(二)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节能方案。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节能需要单独列一章。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及其他年耗能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方都必须出具《节能专篇》,作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的重要环节。项目立项必须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后,项目方可立项。因此,对建设规模超过发改委规定要求的项目,《节能专篇》如同《环境评价报告》一样,是项目建设前置审核的必须环节。
(一)项目节能设计依据。
(二)项目节能分析。
四、物联网洗衣机项目消防方案。
(一)项目消防设计依据。
(二)项目消防措施。
(三)火灾报警系统。
(四)灭火系统。
(五)消防知识教育。
五、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方案。
(一)项目劳动安全设计依据。
(二)项目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部分物联网洗衣机项目组织和劳动定员。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组织。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
本项目采用“标准化培训”实施人员培训,所谓“标准化培训”指的是定岗前招聘、基本技能培训等由公司安排各部门技术骨干统一按照规定执行,力求使得员工熟悉公司业务和需要掌握的各项基本技能。经过标准化培训后,公司根据各人表现确定岗位,然后由各岗位的技术负责人针对岗位特有业务进行学徒式指导和培训。两种方式的结合既保证了员工定岗的准确性,也缩短了员工定岗后成为合格员工的时间,这对于节约人员培训成本和缩短培训时间都具有极好的效果。
第八部分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项目实施时期的进度安排也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项目实施时期亦可称为投资时间,是指从正式确定建设项目到项目达到正常生产这段时间。这一时期包括项目实施准备,资金筹集安排,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施工准备,施工和生产准备,试运转直到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各工作阶段。这些阶段的各项投资活动和各个工作环节,有些是相互影响的,前后紧密衔接的,也有些是同时开展,相互交叉进行的。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将项目实施时期各个阶段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作出合理又切实可行的安排。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一)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实施进度表。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实施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生产筹备费。
(三)生产职工培训费。
(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在实验、分组讨论、竞赛、辩论中,使师生互相“动”起来,让学生感到自己有自主权,从而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感受到学习的快乐,达到预期的目的;学生还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大胆表达自己的见解。合作探究学习还可以使学生体会到在和谐集体中学习的好处,从而使学生产生对集体的依恋之情,增强同学之间的情谊,使他们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增强荣誉感和班级凝聚力。当然在这个活动中,学生的积极活跃、合作愉快固然重要,但我们绝不能忽视在这样的形式下,我们所有学习的内容、所要形成的能力、所要达到的积淀是什么,一定要让形式为内容服务,绝不能舍本逐末。否则,所谓的合作探究的形式就徒有其表,误尽苍生了!我想这不应该是任何一个教育者所要达到的目的。
在合作活动展开之前,学生、老师应该做些什么准备,教师应该明确。否则学习的时间是有限的,就有可能在混乱中浪费了时间。学生分组、预习、设备都要提前准备充分,一定要多预想几种情况,以备应变。活动开始的各个环节都要一一落实,切实可行。例如比较简单的试卷讲评课中间环节可以预设“读—写—议—练—评”模式。
本文旨在从会计认识角度分析并指出会计实践与会计理论之间的关系。
一、会计认识。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它包含三层理解:(一)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二)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一个能动的创造性的过程;(三)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的。
会计认识的本质同样也是会计主体对会计所研究的客体的能动反映。
会计认识,是有机地内含于会计的理论范畴和会计实践之中,人们运用抽象的方法,进行提炼和总结[1]。
会计认识方法则是人们探求会计理论和会计工作过程所采用的手段或活动的总和。
二、会计实践与会计理论。
实践,指人们改造社会和自然的有意识的活动。
毛泽东的《实践论》说:“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东西。”艾青《光的赞歌》诗:“实践是认识的阶梯,科学沿着实践前进。”魏巍《东方》第五部第三章:“实践出经验,斗争出智慧。”而会计实践作为人类社会活动,是与人类行为吻合的能动的反映。
会计实践工作,就其最原始的雏形来说,远在印度太古公社的时代[2]就已存在了。
在我国,据史书记载,可以远溯到三千多年以前的西周时代[3]。
它具有漫长的发展历史。
我国《辞海》将“理论”解释为“概念、原理的体系。
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
科学的理论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并经过社会实践检验和证明的理论,是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性的正确反映。[4]”《现代汉语词典》认为“理性”是“人们由实践概括出来的关于自然界的社会的知识的有系统的结论。”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莫斯特认为“理论是对描述或规定一系列现象的规则和原则的系统表述,它可视为有助于组织概念,解释现象和预测行为的框架”。
著名的会计学家利特尔顿(ton)在1958年的《会计理论结构》中提出:“会计理论远非抽象的、无益的和琐细的分析,而是侧重于研究会计行动的思想。实践是事实和行动,理论则由解释和推理组成。”葛家澍教授认为:“会计理论同一起其他理论一样,来自实践,又应再回到实践。来自于实践,意味着我们在观察大量会计现象之后,从中发现某些带有共性的特征,通过理性认识,把它上升为‘概念’,‘概念’就属于理论范畴[5]。”
三、会计实践与会计理论之间的关系。
会计实践与会计理论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
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一)会计实践是会计理论的认识基础与重要来源。
会计理论是在人们长期的会计实践中产生的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辩证思维活动所形成关于会计的理性认识。
它来自于实践,又指导会计实践[6]。
会计实践是会计理论的源泉,主要表现在:第一,科学研究始于实践的需要,会计实践的需要促使我们去研究会计理论;第二,在会计实践中存在运用会计理论的主体、客体和手段,为研究会计理论创造了条件;第三,产生会计理论的萌芽;第四,形成会计理论的雏形;第五,由于会计实践的发展,需要对已有的会计理论进行充实、改造、更新、使之不断发展;第六,验证会计理论的科学性,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和发展会计理论。
(二)会计实践制约会计理论。
1、会计实践环境因素。
会计所处的环境,直接作用于会计实践,同时也影响基于会计实践的会计理论。
会计实践的环境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其内容有:经济发展状况、科学技术水平、经济管理水平、政策和法律、单位规章制度、各部门协作关系、影响会计实践要反映会计理论的基础工作、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处理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具体经济业务、处理与外部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处理与各单位,员工之间的经济关系等。
2、会计实践特点因素。
在会计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理论,直接反映了会计的要求。
会计实践的系统性特点,要求会计理论全面阐述会计是一个核算与管理的系统,及系统各要素之间的联系;结构特点要求会计理论全面阐述会计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构成部分,及各部分的联系;目标性特点要求会计理论全面阐述会计的各种目标及其相互关系;行为特点要求会计理论全面阐述会计行为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职能性特点要求会计理论全面阐述会计的职能和职能的具体体现。
3、会计实践要素因素。
会计理论包括会计实践主体、客体、手段和结果等要素。
会计实践主体要素反映从事各种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及其素质对会计实践的影响;会计实践的客体要素反映进行会计工作的对象;会计实践手段要素反映进行会计工作完成会计任务而采取的有关会计的方法、工具、措施和途径及各种手段的有效运用对完成会计任务的影响;会计实践结果要素反映进行会计工作取得的最终效果及其影响因素。
(三)会计理论是从认识到实践的循环往复、无限发展的过程。
会计研究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由感性认识发展为系统化的关于会计理论认识的过程[7]。
长期以来,会计研究这项实践活动已形成了其自身的方法体系。
其认识过程的形成要经过从实践到感性认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从理性认识回到实践活动的这三个基本阶段。
而会计活动的复杂性,决定着会计理论形成的上述三个阶段必然是循环往复的辩证过程。
从会计实践到形成会计理论这一过程可简单归纳为:
1、明确会计对象。
依据认识的需要和有关规定或要求,确定认识的对象。
2、收集资料,获取感性认识。
在感性认识阶段,要搜集大量、丰富的资料,为理性认识打下良好的基础。
3、分析研究,进行理论认识,形成会计理论。
对搜集的大量感性认识资料要进行整理分类;对初步整理的资料进行核实,是否真实、正确和合规;对不真实、不合理和不合规的资料,要进行核对,或进行再调查,以便更正、补充、替换和增加,使经过整理的资料变的可靠。
四、总结。
会计实践是一种社会实践,而任何一种社会实践,既然有它发展的历史,有它存在的必要,则必有进行这种实践的指导思想。
就其发展的历史来说,有成功的经验,有失败的教训。
把经验和教训总结起来,可为指导今后实践的借鉴。
就其现时的任务来说,有不同的情况要适应,有崭新的问题要解决,于是要探索新的途径,试验新的方法,要扬长避短,要去芜存菁,要弃劣从优,从而概括出客观的而不是臆造的、逻辑的而不是武断的、合乎事物运动规律的而不是背离实际的理性认识。
换言之,会计理论是会计实践的抽象,是上升到理性高度的抽象。
存在决定意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会计理论来自会计实践,来自具体的会计工作,是人们在会计实践的基础上通过从会计现象到其本质的观察,总结概括出来的关于会计知识的科学而系统的结论。
它不断地从实践中产生、完善和发展。
同时它又反过来指导会计实践,服务于会计实践,使具体的会计工作能够产生应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致用.《论会计哲学观》,地质财会,(4):9-10.
[3]杨纪琬、阎达五.《开展我国会计研究的几点意见》,会计研究,1980(1):8.
[4]张萌物.《人力资源管理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思考》,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5).
[5]贺秋硕.《案例教学法在人力资源管理教学中的应用探讨》,科技信息,(12).
[7]叶陈毅、张冬梅.《关于会计认识路线的哲学思考》,天津商学院学报,2006(26).
知识是思维活动的结果,又是思维的工具。地理思维能力的的形成和发展,要有扎实的地理知识作基础,思维能力的发展又赋予学生对地理知识以认识上的深刻性,从而使知识的理解更为透彻,应用更为灵活,联系更为广泛。因此,在中学地理教学中,教师要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并不断扩大知识面,使学生在获得扎实的地理知识基础上,在不断对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联系、比较、归纳、概括的过程中,使思维不断活跃和发展。可见思维离不开一定的知识,培养地理思维,让学生了解地理学科的基础知识及掌握知识的方法,提供更多的知识信息及独立获取知识的途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及良好的学习习惯,以获得丰富的地理知识并为思维活动打下良好基础。这是地理教学中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关键。
培养学生地理思维能力,教师要善于根据教材与学生的实际,提出富有启发性的问题,激发学生求知欲,让学生开动脑筋思考,并通过解决问题获得知识。教师的提问要有层次、难易适度、有趣味性,要提示学生如何去想,指出解题思路,引导学生掌握分析综合、比较、概括、判断推理等思维方法。提问是地理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实施问题化教学,在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教师“导”的作用,促进学生思维能力的提高。
随着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发表,它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它的发表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当前我们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当前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而心理素质教育是学生全面素质教育的基础,学生没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教育就如“空中楼阁”。我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要求,立足自身实际,采取了一些具体的策略措施,以达到预防学生心理问题的产生,解决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管理体制的建设,要求教师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理论的学习。
体制建设是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只有加强领导才能有力地推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我校明确政教处领导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心理健康教育计划,政治理论课教师、班主任为心理辅导老师,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中坚力量,各任课教师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发挥学科教学中的心理健康教育的作用。
各科教师通过新型的师生关系的确立和鼓励学生进行合作式学习,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心理教育因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要激发学生对所教学科的兴趣。学生对某学科有无兴趣,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而学生对该学科的兴趣很需要教师有意识的主动培养。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不同之处就在于普通中学是基础教育,而职业学校侧重于专业技能的培养,专业性较强。大部分学生选择专业时就考虑到兴趣需要,所以如何进一步激发他们的专业爱好兴趣,挖掘教材中的心理教育因素就显得非常重要。我校要求各任课老师在教学中展示学科的美,说服和吸引学生主动地钻研该学科,改进教学方法,突出教师主导作用,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动脑、动手、动口。我校在学习洋思经验后,曾举行全市“主体教学论”一日公开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教师在教学中对学生理解、尊重、信任。尤其是职校学生水平参差不齐,教师教学中更要注意将严格要求与恰当运用方法方式结合起来,注意教学对象的层次性,对学生进行感情投资,从而使学生对该学科产生较浓的兴趣,自觉、主动地学好该学科。
教师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成功的教师不仅要自己会教,更要努力使学生会学。教师指导学生掌握定计划、预习、听讲、记笔记、课后复习等有效方法,指导学生观察、阅读、记忆、思维和动手操作,指导学生正确对待学习中的挫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法,还要紧密结合学科特点及自身学生时代的经验教训以及教育、心理规律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特别是要及时帮助后进生纠正不良学习习惯。
教师结合学科特点进行智力训练和能力培养。学生的智力除了先天遗传影响外,与后天的训练和培养密不可分的。我校有大部分学生之所以成绩较差,并非由于智力问题,而是从初中阶段就没有开发和科学利用。教师要有意识、有目的地结合学科内容,指导学生进行记忆力、想象力、创造力、感知力、注意力等各种智力训练和培养。我校在教学安排上,力求基础教学与模块实习相结合,课内学习与课外活动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辅导相结合。总之,力求作息时间和课程安排、教学内容及方法的选用都符合学生心理,真正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师坚决杜绝对学生的不良刺激。不良刺激影响学生的情绪,甚至极大损害学生的心理健康。我校要求教师坚持积极暗示,正面教育为主,尤其是对后进生,多从积极方面去观察学生,多鼓励、多信任、多肯定、多表扬,使他们产生积极向上的力量,获取信心,不允许动辄将学生赶出教室,不轻易向家长告状,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于自制力不够强,已形成不良习惯的学生,特别是双差生,除了正面的引导外,必要的批评是必不可少的,但教师切不可赌气,挖苦学生,而是调动他们自我教育、自我改正的积极性。教师要了解学生心理反应,发现进步及时强化,不断改变教育方法,及时发现问题症结,主动接近,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创设环境氛围,给学生积极的心理教育渗透。
心理学表明,环境氛围可以强化或改变人的思想和行为,我校通过创设良好的'环境氛围,激发学生的内在情感,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重视班级环境的布置,培养良好的班风。班级环境的布置既要符合学生心理,又要有浓厚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气氛。如张贴名人名言,出好每期黑板报,开辟专栏。重大节日和开展活动时,班级布置突出主题。班主任要把培养良好的班风作为班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树立“民主治班”思想,创造宽松环境,只有形成奋发向上的班风,才能让学生在集体的氛围中感染,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培养优良校风。为了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我校通过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育人气氛。如利用校园广播站,开辟讲座,通过黑板报解决普遍心理问题,保持合理竞争,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上进心。我校努力建设好职教中心校,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打下良好物质基础,在制度建设上,重点抓好班主任和学生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精神上我们倡导团结、勤奋,求实、创新。总之,校园文化的建设要能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心灵的共振,将校园文化渗透于学生心理各方面,再转化为学生的良好行为。
4、开展多元化的集体活动,让学生进行心理“情感操练”。
开展生动活泼的集体活动,可促进人际交往,建立团结合作、友爱互助的人际关系,体验集体生活的乐趣,显示才能和爱好,促进身心和谐发展,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走进社会,开展开放式教育活动。我校着重抓好各班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我校共建立了二十多个社会实践活动点。海军诞生地纪念馆是一个颇具特色的实践基地,每次参观都能受到一次生动的国防教育。在暑期我校志愿者服务队与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共同组建了“三下乡”服务小组,为小区群众修理家电近七百台,咨询近六百人次,宾馆服务班参加亚象赛外宾礼仪服务,同时为市级重大活动提供礼仪服务。这些活动既发挥了职校专业技能作用,又树立了学生的信心。班级“送温暖”小分队长期照顾稻河居委会孤寡老人,并为老人表演文娱节目。这既培养了学生的奉献精神,又培养了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以及表演能力。青年团员参加泰州市“保护母亲河”植树活动后,充分认识到自然需要我们创造,但更需要我们珍惜和保护。我校还开展“家乡在前进”调查专访,举行十八岁成人仪式活动,激发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总之,我校积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学生走入社会,服务社会。
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随着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信息流的加快,社会需要具备创新心理和创新意识的人才。我校根据实际情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心理。如结合专业知识,开展科技小创作、小发明,鼓励并创造条件让学生参加全国“挑战杯”比赛。我校98计算机班陈钰文同学作品“人造树”荣获江苏省“挑战杯”大中学生展望新世纪主题设计竞赛优秀展望奖。学校曾荣获“江苏省科技特色学校”称号。
重视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我校每年举办“职望杯”足球赛、元旦文娱汇演、五月鲜花演唱会、校园卡拉ok比赛、校园演讲比赛,开展国防教育系列活动,并要求各班每学期召开两次主题班会,在模块实习中开展劳动竞赛,成功地举行庆祝国庆五十周年及澳门回归系列活动,针对lhz的歪理斜说、李登辉反动言论、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事件,召开讨论会、座谈会,持之以恒开展学雷锋活动,开辟第二课堂,成立兴趣小组、文学社。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激发了学生的爱国情感,培养了竞争意识、自主意识、团队意识,树立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磨炼了学生意志,释放了学生心理压力,树立了学生自信心,增强了学生参与意识、动手能力和组织纪律性。
当然,我校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教师对心理健康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宏观理论指导和理论培训;专业教师队伍力量不足;心理健康教育途径较少。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积极探索,努力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课程化。我们相信,随着素质教育不断深化和发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也会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只有夯实素质教育的基础,才能不断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
童心教育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应用,指语文基础教育者从儿童身心发展的实际出发,抓住儿童的认知特点和心理特征,从儿童的立场和视角出发,关心儿童、保护儿童的童真和童趣,采取适当的教学策略,充分激发小学生的童心和本性,调动其对语文学习和课堂参与的热情,让小学生体会到童年的美好与语文学习的乐趣,促进个性健康发展。小学语文教师要高度重视童心教育的意义,能不断改进教学理念,提高语文课堂中的童心教育效果。下面就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谈几点应用过程中总结的心得。
一、从儿童的视角结合课标的要求解读文本。
语文教学以一定的文本为载体进行语言知识、技巧、理解等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小学语文课堂同时还承担着审美和传统文化渗透的使命,是一个体验和享用的过程。语文教材文本是教学开展的直接精神资源,教师要本着儿童本位的原则,从儿童的视角出发,同时兼顾文化的深度进行教材解读。根据不同年级和班级学生的实际特点,找寻恰当的儿童视角切入点和兴奋点。例如四年级《幸福是什么》一课中,教师让小学生谈自己对幸福的理解,小学生充分分析和表达自己对幸福的自主、独立、个性化的理解,倾听他们的心声和观点,使语文课堂真正成为儿童的天真浪漫的展现舞台,给他们体验和分享的空间与时间。在此基础上,教师将儿童的发言和感受进行总结,对教材从人文、社会、审美、语文常识等角度进行逐步的点拨和提升,让课堂中的精华部分成为儿童成长的助推剂。
二、创设良好教学情境激发小学生的童心。
小学生的感性思维丰富,理性思维较差,教师要发挥语文学科内容的优势,创设出合理的教学情境,激发小学生的'童心和童趣。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营造出与文本相适应的课堂气氛,使小学生的各个感官充分调动起来,提高教学实效性。例如《乡下人家》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抓住该文图文并茂的特征,创设出田园风景画式的课堂。利用多媒体音乐、图片、田园风情的影视资料,将课文中的语言美、意境美,融入到画面美和音乐美中,提升小学生初步的审美能力,培养小学生对大自然的热爱和乡村生活的向往,为深刻理解文章体现的乡村之美与作者的情感奠定了基础。教师必须沉浸在课堂气氛中,和小学生一样保持着童心,对教材进行再次熟读分析,细心体会乡下人家的静谧、淡泊、亲切、淳朴,引导儿童进入到乡下人家的意境中。最后,教师可以启发小学生每人画出自己心中的乡下田园图,并配以文字描述,在音乐的播放声中,小学生自由书画与表达,丰富了想象力和创造力,编织了自己童年的梦想和幸福。
三、开展具有童心的教学活动,在快乐中体验语文的乐趣。
小学生的注意力不能持续性集中,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约束力,教师应该把握其年龄规律,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适应童年的童心、童趣特征,促进小学生的好奇心。教学活动要生动有趣,能够增加课堂的活跃程度,让小学生在开心快乐中积极主动研究语文知识。例如二年级课文《动手做做看》的学习中,教师可以在课前准备好活动的道具,将装着小金鱼的小鱼缸藏在桌子里,然后按照教材的讲述,向装满水的杯子里分别投入橡皮、铅笔等东西,让小学生真正观察到了水从杯子中溢出的现象,调动了小学生的情绪和思维。教师在此基础上发问:同学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小学生会争先恐后回答:水杯装满水,放入东西会使水溢出来。教师提出和教材中法国科学家朗志万一样的问题:把金鱼放进杯中,却不是这样,那是为什么呢?小学生会提出各自观点,思维再度深化和调动,教师顺势引入课题,师生共同阅读和欣赏教材《动手做做看》,小学生的童心和童趣在教材中得到释疑,兴致勃勃地投入到教师的语文教学中。最后,教师可以将藏着的金鱼拿出来,为大家当众演示金鱼进入水杯的过程,随着水漫出杯子,小学生欢呼与感叹,自觉得出感悟,对动手和动脑的意义认识更加深刻,享受了语文教学的快乐,对小学生的终生学习和思维方式都能产生深远影响。
四、调动小学生的想象力唤醒被压抑的童心。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重要条件,想象力是创新的前提。儿童时期是想象力发展的关键阶段,教师应该尊重和唤醒小学生的童心,调动小学生的想象力,将一个个“小大人”从考试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唤醒被压抑的童心本性。在诗歌的讲授中,可以充分利用儿童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发挥童心对诗歌意境的感悟。例如在三年级《乞巧》的课堂中,教师可以为小学生铺垫讲解牛郎织女的神话传说,让小学生在对神话的向往和想象中,朗诵和体会诗歌,研究乞巧的含义。教师在有限的课堂中为小学生拓展了空间和时间的张力,增加了语文教学的思维活跃程度,使小学生主动探究字、词等教学目标。最后,教师启发小学生进行练笔:今年乞巧节,你打算向织女乞巧什么呢?如何实现呢?教师通过对写作训练的作业布置,为小学生插上了想象的翅膀,将中华传统文化习俗与生活相融合,提高了语言表达能力和创造力,增加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五、鼓励小学生质疑教材和教师保护童心。
儿童的天性是好奇,认知能力比较差、知识结构简单、社会经历和体验不丰富,因此对文本的理解不深刻;但是儿童的心理天真、纯洁、美好,从儿童的视角和情感看,与成人的理解和观点又很多不同,有时很新颖。教师要做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小学生的童心和童趣,鼓励他们在课堂上自由发表意见,尊重不同的声音。教师的评价和态度直接决定了学生在课堂的表现程度,语文教师要多进行开放性评价,努力寻找促进儿童发展的切入点,善于抓住小学生的闪光点,关注儿童发展和进步的过程,教师的激励性和多元化评价,会使儿童视野和看待问题的角度更加开阔。教师必须怀着人文精神和成全的心态,让小学生充分感受到语文教学的快乐。没有疑问的课堂是被动的,小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必须能主动进行质疑,以此为引导积极钻研语文教学内容,提高思辨能力和创新精神。例如在《别饿坏了那匹马》中,小学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残疾青年为什么不直接给作者钱呢?非要买不需要的青草?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在辩论过程中促进了思维的发展,增加了人文主义精神,与作者产生了共鸣。在《钓鱼的启示》讲授中,教师可以充分发挥质疑的方法,引导小学生自主提出疑问:父亲必须放掉大鱼吗?那种情况下自己会如何选择?父亲的选择对作者的人生有什么影响呢?课堂在思维的碰撞和灵动中得到锻炼,灵魂和觉悟在体验中得到升华,实现了较好的课堂效果。
(一)发展市场经济,培育竞争主体和建立竞争机制的需要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国有银行仍控制着70%的金融资源,遍布城乡各地的也是各大国有银行和农信社的网点。目前政府虽然对民营银行的准入有所松动,但允许成立运营的还只有十来家,可见民营和其他带有民间资本性质的金融机构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客观上要求足够的竞争主体参与,并且各个主体在市场上是平等的。可现实情形是没有一张市场准入通行证以解决广大手持货币的民间投资者的尴尬。没有良好的市场进入机制就不可能形成庞大的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也就不可能通过竞争实现市场规模的扩张。所以,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
(二)加入wto,金融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加入wto后,中国的金融业要有步骤地向世界开放,竞争日益加剧,国内银行业要想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行股份制改造,充实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进行业务创新,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增强其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要促使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允许他们通过各种途径成为股份制银行的股东。同时,wto要求国内外的企业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而我国金融业也将在五年内全部对外资银行开放。对外尚且如此,那对于那些具备实力和资格的国内资本我们就更没有理由不允许进入了,所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wto的要求,也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三)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良方众所周知,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亮点,但是民营企业特别是那些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资本高度稀缺、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在直接融资市场上,我们现在有了两个全国性的股票证券市场,可以使少数(国有)大中企业进行直接融资,但是多数其他企业,特别是大批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却仍然无法融资;而炒得沸沸扬扬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创业板却迟迟不肯露面,即便推出了又能有多少企业够格呢?同样,在间接融资渠道上,现有国有银行也无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首先是中小企业在接受大银行贷款时单位资金的交易成本较高,从大银行融入小额资金,不如从中小企业融入同样额度的资金划算,因为后者的贷款审批程序比较简单;其次是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信息成本比较高,而多数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由于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比较熟悉,在收集信息上有成本优势;在此银行对有些中小企业有政策上的歧视也便很难得到贷款。所以需要尽快建立起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资本市场,使得各种投资活动得以展开,使得大批中小企业得以发展。
二、启动民间资本发展民间金融的可行性。
(一)民间资本可利用的空间很大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xx年5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约为8万亿元。20xx年经济蓝皮书预测,今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为103280亿元,我们可以计算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约占今年gdp的80%。即便仅仅从储蓄存款的角度来看民间资本,在不增加货币供给的前提下我们如果通过存量的调节来激活这一部分资本,使之部分进入生产领域,那么它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也绝不会是一个小数。根据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货币供给的角度,民间资本在总量上是相当富余的,且可利用的价值非常高(居民储蓄所占的比例超过了金融机构全部存款的50%),完全可以从储蓄状态流向生产领域,为实体经济注入大笔货币资源。
(二)企业有很大的资金需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资金短缺问题,企业的发展资金主要以自有资金为主。据调查表明,80%的民营企业认为缺乏融资渠道成为其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他们主要依靠自行融资开办和扩张,90%的初始资本来源于其主要的所有者、合伙发起人及他们的家庭。即使是创业后的投资中,民营企业仍然主要依靠内部资源。内部融渠道的较强依赖性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了企业外部融资难度大。只有29%的被调查企业在前5年中得到了有保障的贷款,且主要面向大型和相对成功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小。中小企业资金匮乏已是当前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企业要求资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三、发展民间金融的思路和对策。
(一)加强立法,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为民间资本的介入创造良好的条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有很大的限制,充足的国民储蓄和强烈的投资欲望不得不在体制的框架内缩手缩脚。目前许多民间资本在所谓的既不违规又不合法的灰色地带活动,和政策玩擦边球的游戏。在这样高风险的政策环境下,民间资本不能有作为,民间资本能也不敢放开手脚进行投资,所以,当前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法规,给民间资本持有者的投资行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其次是鼓励民间创新,允许“试错”。民间投资者有很强的投资自觉性和能动性,能根据市场的需要作出灵敏的反应,创造出一些很好的投资形式,在我国现有金融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可否认民间资本的自发性和投机性也往往会带来不好的效应,但我们不能因为害怕出现负效应而放弃创新的机会和可能。
(二)允许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如前所述,国有企业和一些具备一定规模且资本质量和经营业绩优良的民营大企业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清楚进入金融市场的这部分民间资本实际上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围绕着发展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市场这一主题,我们认为应该把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包括发展民营银行、民营的金融投资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
1.发展民营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融资难题。在形式上可以成立民营企业全资拥有的新型民营银行;也可以让更多的`民间资本注入股份制银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还可以将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已改制的有88家,农村信用社还在探索中);如农村信用社(有的已资不抵债),在组成农村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新的资本金投入,才能显现生机,城乡居民个人、农村专业户、城镇工商业个体化、乡镇企业、民营企业都可以作为新股东、注入资本,甚至可以让私人收购信用社(大约有二至四家地方信用社已进行试验性的动作,并将设置方案提交到了中国人民银行),条件成熟了可以进一步的发展。
2.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社会性投融资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向实体产业投资。从资金流量在各阶段的结构来看,住户部门是最大的可支配资金的拥有者,是资金最为富余的部门,但是这一特点并没有在非金融投资活动中很好地表现出来。所以如何调剂部门之间的资金余缺,使富余资金充分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成为当前资金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目前资金余缺的调剂主要靠国家银行来实现,社会性投融资机构太少,只有股票和为数不多的企业债券以及少量的投资基金,而股票也主要是面向大中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直接融资的空间就更加狭小。据有关资料统计,企业直接融资只占其全部融资的10%,其余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而商业银行作为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企业,在发放贷款时首先考虑的是贷款和利息的回收、借款企业效益的好坏,还要有合适的经济担保人或可供抵押的较好资产,否则不可能得到贷款。这对那些规模较小、产业层次较低,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就更是可望不可及了。因此,加快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发展(如成立民营投资公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其他各类投资机构)启动民间资本,使分散的、小额的居民投资资金社会化,从而形成新型投资主体和新型的财产契约关系,成为当前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
3.发展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如成立担保中心、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等,发挥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以浙江为例,3500亿元的“休眠”民间资本若有10%进入担保市场,就是350个亿,假如它每年周转4次,银行就至少可放贷1000亿元,而企业也得到了1000亿的资金支持,这对于担保机构、银行、企业和国家财政税收来说都是赢家。而且担保机构等中间机构的介入不但为银企架起了资金融通的桥梁,还起了分散风险的作用。
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对当前教育、教学实践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本文以维果茨基提出的“最近发展区”概念为依据,结合英语多媒体网络辅助教学,探讨了以最近发展区思想为基础的多媒体网络辅助教学模式.这些教学模式给外语教学尤其是多媒体外语教学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作者:张海鸥作者单位:鲁东大学大学外语教学部刊名:成功(教育版)英文刊名:success年,卷(期):“”(11)分类号:h3关键词:英语教学最近发展区多媒体网络
摘要:
目前人类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在信息化基础下,高等数学教育模式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本文对信息时代下高等数学教学模式的改变进行了分析,供相关专业人士参考。
关键词:
高等数学;信息化;教学模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高科技在教育领域逐渐发挥重要效果。校园内部的网络化建设逐渐加强,促进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突破性转变。在信息化背景下,高等数学教学如何突破性发展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教育模式的优化。
现代教育技术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在教学、教育领域中得到普及,逐步成为信息社会发展下的一种新教育趋势,同时意味着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化教育技术为学生提供方便、快捷、利于比较的信息化环境,不断研究和开发出方便教学应用的软件资源,逐渐培养出具有创新水平的现代化教学师资力量。通过教学实验,探索和发现教学新模式,将学生培育成主动求异、观察力敏锐、想象力丰富、综合品质高的新型人才。
1.高效呈现教学内容。
高等数学教育具有一定的特点,其应用符号作为语言,表达更简单明了,同时借助几何语言,让表达更加直观、准确。由于这两种特点,教学环节中不能完全依靠语言信息进行教学,如此决定高等数学教育的特征,教学中要借助大量板书,通过书写和画图展示清楚,该种状况下教师可以合理利用信息技术方式,备课的时候,制作对应的幻灯片或课件,在课堂中直接播放资源文件,减少板书消耗时间,通过丰富课堂信息,增强教学效果。但是课件制作环节中要积累大量素材,投入较多时间,是知识再创作过程。
2.动态的表达。
高等数学教育研究的是变量,教学过程中思想充满动态变化,部分概念表达的仅是动态观念,过去教学手段和方式仅转述给学生某一个方面,至于动态变化具体过程则没有准确地表达出来,该种状况下合理应用信息技术,使用数学软件和多媒体技术,将动态变化过程体现出来,让更多抽象性数学理论转化成生动自然的过程,将理论知识内容变得直观具体,学生学习的时候简单清晰,增强教学效果。
3.有效解决学生问题。
学生作为教学活动实施的主体,思考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传统教学模式限制下,老师必须在课堂上为学生解答疑惑,由于及时性不够,加上课堂时间有限,挫伤学生的研究积极性,利用信息技术则类似问题能有效解决。学校内部可以建立网络自习室,让学生将思考环节中出现的困惑和新想法及时发布到网络上,通过网络技术和其他老师、同学交流沟通,在有效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学生思考和进步。
4.方便习题教学。
通过简单重复是无法提高高等数学教学效率的,传统习题课程教学对小部分学生具有作用,但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只是一种负担,增大学生的心理压力,让学生感觉厌烦。应用信息技术后,老师可以将习题课程安排到局域网络教室中,方便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利用习题库评价系统进行针对性练习,疑惑之处及时反馈,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习题练习,然后和同学、教师共同讨论,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为学生培养创新能力打下基础。
5.实验教学。
学校内部建立数学实验课程,进行数学建模教育,提高数学教育的实效性和实用性,让学生感受到知识源自于生活,最终将为实践应用提供指导。在学校推广数学实验,主动向学生推广优秀的数学软件,提供给学生自我研究和思考的机会,学生通过自我研究,主动观察、探索、模拟,最后得出结论。建模作为一种数学应用方面的技术,最能体现数学的实用性和创新性,在建模环节中合理配合应用信息技术,通过网络查找资源、交流互动,发掘各种应用技巧,提高学生的综合水平和能力。
二、教育和自主学习结合。
所谓自主学习是学生对自我学习的管理,详细分析来说,学生自身确定学习目标,对学习进行规划,选择恰当的学习方法,对自我学习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价。该过程强调学生的自我主体认知作用,利用其主观能动性最终增强学习效果。多媒体网络技术的出现为自主研究学习提供了更多便利,学生能查找到自我需要的学习资源,根据自己的不足选择学习方向和内容,通过自我判断、选择、浏览、寻找、回放资源材料。每一层次学生都可以控制自学进度,满足个体需求,信息化时代下对学生自学能力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学校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络自主学习课堂,考虑传统教学模式影响下实现高等数学课堂中高数老师有目的地引导学生,教会学生提高自我学习能力的途径。
1.信息教学和课堂教育结合。
网络自主学习不仅意味着学生自我能力的培养,还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学生的实际学习状况,在学习前期,学生预先学习,主动发现疑惑之处;网络自主学习课堂中,学生根据任务列表,明确每一单元的.教学重点和目标,制订出符合自身的学习计划,通过自我学习解决预习中出现的问题。高数老师可以向学生介绍常用网络搜索工具的具体使用方式,向学生推荐优秀的址,学生通过自我搜索获取信息资源。老师可以通过屏幕了解学生的自学过程,适当进行监控,给部分学生提供指导,对学生共同存在的问题在课堂上重点讲解。
2.答疑解惑。
通过自我研究学习,学生对每节高数课程的内容已有初步了解,课堂教学环节的重点转化为共性疑惑问题的解决,通过对学生学习内容的检查,疑惑之处共同探讨解决,引申教学主体,通过组织小组活动、教学情景构建等形式的配合,激发学生对数学的热情,老师应对学生的自学效果进行科学有效评价,积极帮助学生寻找其中的不足之处,逐渐完善和调整。
3.建立答疑制度。
高数老师可建立个性化教学网站,丰富教学内容。将教案、习题解答、单元测试练习、难点分析、往年习题、试卷等发布到网站上,为学生自我学习提供更多的帮助。老师可在网站上建立具有特点的专栏,帮助学生探究,培养学习兴趣。课堂从数学问题的历史背景考虑,为学生介绍数学发展的历史进程,让学生学习的同时,从数学家事迹中感受到榜样力量,感受数学知识中的生命气息,带领学生将数学知识应用到更多的领域,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的力量,彻底颠覆传统教学模式。
总之,数学知识学习不仅是一种简单的传递和转移,借助网络信息技术,让学生掌握数学知识的同时也获得心灵上的数学逻辑感知体验,促进高等数学教学从细节教育逐步改变成探究式教学,彻底改变教学现状,为学生长久性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宏.信息化条件下高等数学教育新模式探讨[j].数学学习与研究(教研版),.
[2]钱卫红.用信息技术打造高效数学课堂的实践探究[j].数学教学通讯,.
1、1早期资本结构理论………………………………………2。
1、2mm理论…………………………………………………2。
1、3权衡理论…………………………………………………2。
1、4最新资本结构理论………………………………………2。
2资本结构组成部分……………………………………………3。
2、1自有资本板块…………………………………………3。
2、2融合资本板块…………………………………………4。
3影响资本结构变动的相关因素………………………………5。
3、1行业因素………………………………………………5。
3、2获利能力………………………………………………5。
3、3企业规模………………………………………………5。
3、4销售收入………………………………………………5。
3、5股东态度………………………………………………6。
3、6其他因素………………………………………………6。
4最佳资本结构的选择方法……………………………………6。
4、1综合资金成本法………………………………………7。
4、2筹资无差别点法………………………………………7。
4、3概率分析法……………………………………………7。
4、4主观评价法……………………………………………8。
5欧美日企业的资本结构现状…………………………………8。
5、1企业资本结构与市场价值……………………………9。
5、2欧美日企业对自身融资方式的选择…………………10。
6我国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与政策选择………………………10。
7杉杉集团资本结构分析………………………………………17。
7、1企业理财目标与资本扩张……………………………18。
7、2适度负债,合理调整资本结构………………………19。
7、3对企业发展新阶段财务策划的几点思考……………20。
8知识经济下资本结构的新变化………………………………21。
9参考文献………………………………………………………23。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创造的。他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中写道:“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而且它们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根源。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企业的全部特征: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足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但这些都不能否认其本质是契约……该行为的契约本质经常在重要的场合被忽略了,因为人们完全不能把它与债的契约分开,那些行为常常是随时伴随来的。”
萨维尼把“契约”的内容扩大化了,它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债务契约,也包括物的契约。他以房屋的买卖为例:买卖双方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之后双方为履行合同所进行的房屋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由此他提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的契约”。
由此,萨维尼定义了物权行为的概念:是关于物的处分的行为,即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一)区分原则,或称分离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债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间关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的变动依据独立的物权意思加以确定。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称为原因行为,物权变动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即物权行为。只有原因行为,并不一定会发生物权变动之结果。所以,要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分开来处理。以上文提到过的房屋买卖为例,交易有两个部分,一个是债权行为,一个是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原因,只有原因行为不一定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而物权行为是结果,以转移所有权意思在内的登记或是交付行为才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故物权行为区别于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
(二)形式主义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用法律行为发生、变更、消灭物权,单纯的意思表示不会发生物权变动,还需要用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证明物权合意之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只是证明了物权合意的存在。物权行为是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要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而最好的方式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示。如以公证证明、转移证书、提交登记等的客观形式来认定物权转移的意思,这既符合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又能保证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这不仅符合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含义,而且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三)无因性原则,又叫抽象性原则。
如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即为无因:如果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受债权行为是否成立及生效的影响,即为有因。此原则的含义是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的制约.在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变动的后果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独立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债权法的意思,所以物权变动的结果不直接地受债权意思约束.物权变动的本质是处分行为独立地达到其法律上的效果.物权变动是物权行为的结果,如果债权行为的合同被撤销,而物权行为的意思未撤销,那么已发生转移的物权当然有效。即原因行为的无效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债法制度与物权制度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财产制度.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权法是规定财产归属关系,维护财产“静的安全”的法:而债法是作为规范、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维护财产“动的安全”的法.债法制度内容包括什么,学者也有争议。就其实质而言,应当包含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和无因管理制度,以及单方允诺等制度。
物权行为理论被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接受,并成为立法理论基础。中国的物权法己经颁布实施,从中似乎能看到该理论的身影,如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中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可以说吸收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但有些内容似乎又与该理论相悖,如第106条对所有权取得规定中,对不动产也可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应是违背了“第三人不能以不知登记而提出善意抗辩”的原则,不动产领域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如何,是否以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理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也告一段落,本文不再赘述。然而,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并没有到此结束,至于它对债法制度会产生何种影响,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我国债法中的合同是狭义概念,物权行为的引入将扩大“契约”的范围,不但包括债法上的合同,而且也包括物权契约,如地上权、抵押权、质权、地役权等限制物权的设立契约就是物权契约。债法体系吸收了物权合同内容,这也将为房地产法、担保法等单行法的完善提供依据。
依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在不涉及第三人情况下,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原权利人不能直接提出返还所有权之诉,而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提出返还其所有权。而我国现行债法制度把不当得利的对象限制在债权法上的利益,当契约内容扩大以后,不当得利请求权当然也包含物权返还的结果。在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利益问题时,不当得利自然也可以发生物的'返还或物上所有权的返还。
对交易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较之善意制度对第三人的保护更为完善。依区分原则,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物权变动仍然有效,只要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第三人的权利即使是在其前手交易有瑕疵的情况下也能得到保护。善意制度尽管也是对第三人的保护机制,但其作用有限,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不动产领域的适用不能,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各个国家都有规定,其登记信息是公开的,是可以被查询获知的,故第三人不能以不知道登记而主张自己的善意,前文已述。故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物权行为理论。
(四)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穗定。
物权行为理论尽管还没有被写入我国的民事法典,但它己开始慢慢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它对物权法的影响己经在法典中有所体现;对债法制度,在财产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也将逐渐显现;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它也势必会发挥其天然的优势,只要结合实际国情,完善配套制度,物权行为理论会对中国民事制度的立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为一种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系统理论为德国民法所创制。德国法学理论首先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即物债二元结构,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的最主要的部分。
(一)什么是物权行为。
第一,物权行为的来历:首先,罗马法系的相关理论:罗马法学说汇纂体系提出了物权变动学说,即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形式要相互区分,但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与其原因行为一致。其次,法律行为理论的诞生。胡果・格老修斯等法学家在提出意思表示理论的基础上开创了法律行为理论。最后,物权行为理论的创立。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学说汇纂体系之物权变动理论与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物权行为理论。
第二,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这一定义从物权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角度揭示了其内涵,它是具有处分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物权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原因行为本身不是物权行为,也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一个交易行为,由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组成。比如房屋买卖交易为例,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债权行为,只是设定双方的债权债务而已,还没有设定或变更物权;房屋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是物权行为,决定了物权主体的变动。
第三,物权行为的法律要件。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了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别要件。
1.成立要件:行为主体,物权行为的主体;行为标的,物权的客体;意思表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2.生效要件: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必须一定形式表示,即登记或交付;物权的客体必须独立、特定的;行为主体必须享有处分权;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二)物权行为的基础理论。
物权行为的基础理论包括区分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形式主义原则。
1.区分原则。所谓区分原则或称分离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法律的原则。比如房屋买卖为例,房屋买卖合同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债权行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为物权变动的结果即物权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依据《合同法》规定确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效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
区分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其中,负担行为是设定义务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产生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区分原则说明的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取决于债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独立。
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所解决的问题是,物权行为是否需要一个原因性的目的规定,以及物权行为之效力,是否取决于义务负担行为之效力;德国现行法对这两个问题,无疑均予以否定回答,处分行为不依赖于原因行为。但无因性并不表示必须要忍受无法律原因的物权变动,原因行为不成立时物权取得人得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也并不表明物权行为一经生效不被推翻,如果物权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就会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形式主义的立法逻辑结构相印,如果物权行为具有有因性则形式主义立法即公示的价值无法实现,有因性造成物权行为的效力无法最终确定,损害公示的公信力,第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保持了物权变动的连续性,权利取得人不会遭到原权利人的追及,最多只会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3.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形式主义原则即公示原则,主要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同时也保障契约自由。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物权变动的立法没有采纳分离主义即物权行为理论,从而不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造成将合同行为和权利变动行为以及合同效力和权利变动效力混为一谈,合同的生效不仅要满足债法上的要件,而且必须满足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物权法上的要件)的混乱局面。从而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而且使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因合同无效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变为虚无。
1.无权处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必须征得财产权利人的认可,或者签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方可有效。如果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划分,则无权处分合同与权利处分行为相互独立,(无权处分)合同满足其生效要件就当然生效;但权利不发生转移,因为让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处分行为不生效。这样,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能保障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2.处分权受限制的情形。处分权受限制的'情形包括: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理由是该合同侵害了共有人或优先权人的利益。
如果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划分,则与上述同理,合同有效(无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处分行为因存在处分权法定受限制而不生效,不能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其他类似的情况有很多,在此不一一举述。从上述可见,物权行为理论,能够符合保护私法自治和保障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和理念,更能体现法律规定的人性化,在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也重申该理论的重要性。
物权行为理论在民法理论架构中的地位和价值的具体表现为交易之物债二元逻辑结构,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其中主要是物权行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分离原则,价值是在物权变动中贯穿意思自治原则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物权变动中采纳物权形式主义原则比意思主义原则和债权形式主义原则更具有优越性,在行为的每一个缝隙里渗透着行为人的真正意思表示,即将意思表示客观化。因此具有客观公正性。
物权行为理论能够解决民法理论中的一系列权利之处分,而且贯穿民法的整个体系。采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将权利之处分可分为基于物权行为的处分和基于准物权行为的处分,前者指物权变动,后者包括知识产权处分、股权处分、债权处分等。在民法理论中,物权行为理论能够保障意思自治原则贯行,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它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和地位。
否定说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太复杂,社会大众不易理解,进而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其实,物权行为理论的复杂性表现在立法技术和法学理论研究中。在法律适用中,人们只知道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以及物权变动生效后原权利人只可要求取得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就足矣。
三、结语。
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分离原则,价值是在物权变动中贯穿意思自治原则和保障交易安全和方便交易;物权行为理论与物债两份体系的德国式的民法逻辑结构相符合。在我国,这些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讲,物权行为理论既能使法律适用简便易行,又能保障民法的核心价值;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更好地体现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物权立法的价值,并能使民法典更加体系化,更加符合形式理性。
以《资本论》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在批判地继承斯密、李嘉图等古典学派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867年《资本论》第1卷问世,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说:“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1]自然,作为社会关系代表的“资本”,也就成为马克思揭露这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性质与矛盾最基本的分析工具。
1.预付货币资本的内涵。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资本问题的研究始终遵循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线索,而从资本理论的核心也就是要通过资本范畴来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所以,马克思研究的“资本”总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资本作为特定的研究对象。在《资本论》中,资本范畴一般都界定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这是马克思对资本特征的简化抽象。事实上,这种抽象的资本规定正是来自马克思基于资本主义货币经济关系的预付货币资本内涵。
实际上,当采用预付货币资本概念的时候,价值和分配也就是由资本与劳动相对立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与后来新古典理论所描述的基于生产函数的技术关系无关。同时,现实中的资源配置也不只是由技术关系决定,而是取决于资本家的利润和利润率。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批评古典学者李嘉图把劳动价值论联系到劳动生产率的做法,表明了价值只是取决于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独立确定了一个表明总量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一般利润率,它来自于资本家按照预付的资本价值在各个部门获取的统一的利润率,同时也决定着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各行业间的资源配置关系。而且,这种按货币价值计量的总量关系正是在于预付货币资本的性质、即资本是对劳动的支配,而这里的资本又是由货币价值表示的。这样,如果假设存在一种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决定的统一利润率,那么这个利润率也就是一种货币利息率、即总量上货币增殖的比率,而不会是新古典理论建立在实物生产要素上的资本的边际生产率。这正是预付货币资本内涵的必然要求。
2.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资本本质。
预付资本概念的存在,使得资本范畴与剩余劳动创造的利润紧密联系在一起。当然,这种资本与利润的关系也就突出了拥有生产方式所有权、进而拥有货币资本的资本家与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而只有劳动力可以出卖的雇佣工人之间的特殊交换关系,它与基于生产函数技术关系的新古典学派通过边际生产力所决定的资本要素与作为要素贡献的利息之间的报酬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显然,这也正是马克思剖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范畴所具有的特殊本质,即资本概念背后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
在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由资本所体现的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之间的对立关系,是占统治地位和具有决定性的资本主义关系,即“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决定着这种生产方式的全部性质”。[5]所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首先明确了他的主要研究领域将集中于历史上的资本主义阶段。就像英国学者霍奇森所说,“《资本论》并不是离开社会关系和历史的阶段去研究抽象的‘经济’,而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及其固有的社会关系。”[6]这样,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作为基本框架,马克思从资本运作的表面现象深入到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精辟地揭示了资本增殖的秘密,即“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进而,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流通过程和再生产总过程的剖析,马克思也揭示了资本家总体是如何分配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第一次明确指出了资本是以物为媒介的经济关系。
不论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角度,还是从产业革命背景下层层推进的社会化大生产角度,资本都是一个历史范畴。尽管古典学者对资本概念也有所发展,但他们最终还是不能超越商品拜物教式的实体性理解。就像马克思批评的,“如果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误认为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那就必然会忽略价值形式的特殊性,从而忽略商品形式及其进一步发展――货币形式、资本形式等等的特殊性。”[7]相反,马克思总是历史地、具体地和现实地分析经济范畴,从而把资本理解为具体到一定时代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历史的角度客观评价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认为它既是代表资本家剥削工人阶级关系的生产方式,同时也是代表人类社会进步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的先进组织形式。“自从蒸汽机和新的工具把旧的工场手工业变成大工业以后,在资产阶级领导下造成的生产力,就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前所未闻的规模发展起来。”[8]“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9]其实,早在《资本论》出版之前,马克思在对古典理论有关资本问题的研究中,就已感觉到了资本所具有的社会关系本质。他认为,古典学派把资本等同于生产资料和利润视为资本产物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因为这样一来就把资本神秘化了。通过研究,马克思认为资本在本质上正是一种社会关系。在1847年的《哲学的贫困》和《雇佣劳动与资本》里,他明确指出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有作为剥削活劳动的手段使价值增值的才成为资本。这不仅指出了资本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指出了资本是怎样一种社会关系――即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同时,他还说明了资本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产生的,“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之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10]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又从分析货币的颠倒本质入手过渡到作为资本的货币。他认为,并非每一笔货币都是资本,只有在资产阶级的历史条件下货币才变成资本;而货币转化为资本有一个特定的过程,这又是和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到了1867年正式出版的《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进一步系统揭示了资本的本质是获取剩余价值;并在《资本论》第2卷中通过对资本循环和周转及社会资本再生产的分析,揭示了资本的特征是在不断地连续运动中为其所有者带来剩余价值。这样,商品生产也就意味着是一种体现为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但真正表明的却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交换。
3.资本主义积累与竞争的资本性质。
根据马克思《资本论》三卷的描述,可以看到,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定理也就是马克思所表述的剩余价值或利润来源于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
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为了利润,资本主义积累的长期特征也就在于这个不断追逐利润的生产目的。就像罗宾逊夫人所说,“每个资本家如果不愿让他的对手压倒并终于被消灭的话,他就必须不断扩大他的财产权利。因此,这个制度的唯一目的就是积累,这就是它的动力。”[11]那么,如何实现这种长期资本主义积累呢?马克思把它归之于资本主义竞争。他认为,资本家只有不断进行资本积累才能在竞争中不被淘汰,这一点来自于资本的性质,即资本作为一种抵押可以支配劳动,更多资本就意味着在竞争中可以支配更多劳动或资源而取得优势。如果说简单交换经济中的货币是方便交易的媒介,那么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经济中的货币就成为一个价值符号、一种财富累积的象征,它直接联系到生产动机与决策。这样,假定存在着资本家的积累,当资本家雇用劳动工人为其提供服务时,不仅需要劳动者消费掉一部分剩余产品,而且还要为资本家挣取一笔利润;否则,利润实现不了,也就使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难以维系。显然,这里的关键是马克思强调的资本家阶级之间以追逐利润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竞争。
当考虑到资本积累和社会再生产时,可以采用古典学派和马克思的一个抽象假设,即资本家不消费而把全部利润用于资本积累或储蓄。当然,如果资本家不消费,全部产品将由工人消费,资本家得到的是利润和积累的资本;而且,这种利润和积累的资本将永远不用于消费,只是作为一种符号或标志用于表明资本家的成功和社会地位。就像美国学者斯威齐所说,“取得成功和提高社会地位的途径,在于通过积累;拒不参加这种竞争的人,则有破产的危险。”[12]这样,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下,资本积累的事实也就是,这里存在着一个永远不被消费的积累的资本。换句话说,现实中人们使用的资本并不是简单的生产要素,而是一种货币资本,它表明资本家投资生产的目的始终是要用预付资本得到增殖利润,并不断地、无休止地进行资本积累。剩余价值与利润一方面来自于工人的剩余劳动,另一方面又是资本积累的来源;它最终会形成在整个经济的各个厂商、各个行业之间都达到统一利润率的均衡状态,从而保证所有可赢利的投资机会都会实现。这样,资源配置也就成为竞争的一个功能,只不过其中的配置须要考虑时间跨度和不同的社会阶级,而不是在某个时点和一般人之间的配置。在马克思剖析的资本主义社会,整个资本主义的经济增长可以说都是依靠资本积累推动的,从而利润率的变动和经济增长率的变动,都不过是资本积累动态的反映。
二、马克思资本理论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借鉴。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范畴也越来越多的应用到市场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现阶段,正确借鉴马克思经济学对资本理论的研究,并用于发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与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仍然是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资本范畴的过程中,必须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它。社会主义制度虽然根除了资本所代表的剥削关系与阶级关系,确立了平等劳动下的价值创造与分配关系,但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劳动的过程中仍将存在着资本运动,存在着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的资本对劳动的组织形式,这也正是与现有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种表现。同时,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客观上也必然存在着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两种不同类型的资本。其中,公有资本又分为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而非公有资本又分为个体资本、私营资本、外资资本等。这些不同类型的资本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的资本形式,是我们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对这些不同资本类型进行深入研究,也是我们对马克思资本理论在实践中的丰富与发展。
第二,必然代表着一定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告诉我们,应当从统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范畴;因而,当前资本问题的探讨也必须依据特定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得劳动者在创造的总价值中提供给社会的剩余劳动价值,最终仍然属于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这样,社会主义资本就已消除了“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关系”,而代之以不同劳动者之间互利互助、协作劳动的经济关系,它是全体劳动者通过联合劳动创造价值剩余、实现共同富裕的一种手段。当然,要使这一经济关系在资本运作机制中得以确立,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保证,这本身又要以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为依据。如商品二重性中包含的劳动二重性,商品所有权的排他性质,经济主体相互独体的个体关系,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法权关系,市场竞争导致的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异等现象,在当前都是存在的,如果把所有这些商品经济的一般性质看作纯粹劳动过程自然是不可能的。同样,我们也不能把包含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在内的资本一般范畴,看作是生产关系之外的经济范畴;这正是因为资本不是物,而是一种经济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国内许多学者都作了相关表述,除了其中商品经济的共同特征外,首要性质就是资本是以剩余价值为目的的价值运动过程。也就是说,资本之所以在运动中实现价值的自我增殖,总是与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以及这种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质相关联。显然,在这一运动过程的背后,生产的物质资料所有者的权利与利益,与生产的人身条件的所有者的权利与利益之间的相互分离和相互对立、以及资本对劳动的外在强制关系都是存在的。这正是马克思经济学关于资本范畴社会关系本质的讨论在今天的应用,而且还将继续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有资本关系。
第三,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某些特点。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下,资本始终是体现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这一对立阶级关系的经典定义,因而是历史的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的社会属性已有了根本变化,比如其中的资本经营活动并不体现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从而属于一般和自然的资本定义。不过,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概念本身却是无法回避的,因而仍然可能会引出谁取得了价值剩余的问题。例如马克思曾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是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14]联系到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必须要考虑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实行结合的特殊方式。很多西方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天生无法与公有制相结合,而我们的市场经济改革所做的,正是按照马克思的基本原理、并借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先进部分,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确实有一些私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存在剥削行为,但总体上说并不是所有私人资本都具有这种特征。
总之,资本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有效运行需要经济关系的相应调整与变革,这既是实践中提出的新课题,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理论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果把资本概念置于我们身处其中的现实社会中,自然可以感受到马克思剖析的资本范畴所具有的增殖性、社会性、价值性、竞争性和权力性等重要特征,这正是市场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以后,劳动者成为“自己的资本家”,自然经济关系也就发生了变化;因而,如何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所有者自身的要求出发,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利用资本机制改善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历史性课题。因此,科学地借鉴马克思经济学的资本理论,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这一理论,正是当前发表和建设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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