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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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务领域,合同的签订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防止争议的产生,并提供法律保障。合同中应当包括明确的付款方式和金额。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篇章,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李女士是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师,2月到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12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11月30日。201月17日,该公司书面通知李女士,公司将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决定与李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时发生争议。公司准备按以下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女士在该公司工作两年,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工资以李女士月平均工资元计算;共计4000元。李女士认为应按公司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每月为3126.58元,两个月共计6253.16元。
该争议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无效。李女士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诉给予支付。仲裁的结果是对李女士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李女士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不服。同年6月,她又向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的请求包括:一、坚持原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二、劳动争议仲裁费、诉讼费共250元由公司负担。三、因公司不切实履行劳动合同,对其本人造成了精神损失,公司向其支付500元作为赔偿,并向她公开道歉。
公司则辩称,公司因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所以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对此无异议,仅仅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有异议,公司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962.65元,向李女士支付4000元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驳回其他请求。
案件的受理费50元,李女士负担20元,公司负担30元。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产生该争议的原因在于,公司不当地使用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公司向李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本人是同意的。公司在计算李女士的经济补偿金,似乎可以按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找依据,即按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的标准是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但公司忽略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八条中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虽然同样是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计算的标准却不同于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标准。而是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也是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但解除的根本原因却是,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公司被其他单位吸收合并,李女士成为企业冗员,不得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该起劳动争议启示我们,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合同管理事项时:一是须注意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关键环节,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工伤待遇等。二是寻找法律法规、部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作为依据时,须认真仔细,全面理解。
补偿金,是一个三字汉语词汇,意思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人进行补偿的一种金额。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我们来了解一下吧!更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电子版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工种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第十四条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始在甲方处工作,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达成如下就乙方同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及离职补偿等事宜,双方表示认可。
一、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请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甲方表示认可。
二、双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等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此款项已包括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离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一切款项。)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案情]王某于开始受聘于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如辞退王某,应提前3个月通知王某或以相当于3个月的固定工资代替通知期限,如不足3个月,经济补偿视其比例计算。3月,该公司发给王某一分书面通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王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2、支付3个月工资6000元;3、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并以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一审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已无处理的必要。双方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的补偿是对公司违约应如何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的约定,合法有效。王某又要求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属重复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诉请。王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正确,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欠妥,同时判决支付3个月工资并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
[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二审法院的三个裁决,究竟哪个正确?
[评析]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司应支付王某3个月工资、5个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仲裁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能否直接变更当事人的请求而纠正违约行为。仲裁部门不顾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各项补偿和赔偿的请求,直接变更王某的请求而裁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请求只能裁决支持或者驳回,不能直接变更。2、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的要求,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解除行为不存在异议仅对支付补偿存在异议,应当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基于上述两点理由,仲裁部门在本案中直接变更王某的请求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对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本案一二审判决的主要差别在于对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解和适用。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劳动部规章以及各地方法规规章都有规定,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合同未履行完毕而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国家尚无统一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地方法规规章,一般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未提前通知义务,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二者有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支付的3个月工资只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通知期限不足的约定补偿,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非同一含义,二审据此另按王某工作年限判决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需要说明的是,二审同时判决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1、在试用期内的情况:
2、在合同期内的情况: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员工个人都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下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1、公司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
2、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员工无需通知即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公司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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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会一次性给予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那大家知道这个经济补偿金吗?可以点击“用人合同”查看更多相关的用人合同参考喔。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前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当注意的是,此种经济补偿金适用前提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则不能获得此项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反之,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递交辞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以防发生纠纷后的举证不利情形。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导致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今。因此,此种补偿金也可称作劳动者依法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经济补偿金。原劳动法对此未作规定,劳动合同法在此是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相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产生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况。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则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该种经济补偿金与劳动法规定是相一致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最新版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乙方:中国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地间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1、乙方人员在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公司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国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共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_国__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_银行________帐户。
第四条: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到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返回____,由甲方通过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和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信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信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十七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假若工作天数。
第八条: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有权享受回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案情]王某于1998年开始受聘于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如辞退王某,应提前3个月通知王某或以相当于3个月的固定工资代替通知期限,如不足3个月,经济补偿视其比例计算。2003年3月,该公司发给王某一分书面通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王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2、支付3个月工资6000元;3、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并以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一审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已无处理的必要。双方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的补偿是对公司违约应如何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的约定,合法有效。王某又要求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属重复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诉请。王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正确,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欠妥,同时判决支付3个月工资并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
[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二审法院的三个裁决,究竟哪个正确?
[评析]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司应支付王某3个月工资、5个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仲裁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能否直接变更当事人的请求而纠正违约行为。仲裁部门不顾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各项补偿和赔偿的请求,直接变更王某的请求而裁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请求只能裁决支持或者驳回,不能直接变更。2、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的要求,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解除行为不存在异议仅对支付补偿存在异议,应当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基于上述两点理由,仲裁部门在本案中直接变更王某的请求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对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本案一二审判决的主要差别在于对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解和适用。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劳动部规章以及各地方法规规章都有规定,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合同未履行完毕而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国家尚无统一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地方法规规章,一般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未提前通知义务,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二者有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支付的3个月工资只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通知期限不足的约定补偿,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非同一含义,二审据此另按王某工作年限判决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需要说明的是,二审同时判决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吗?要是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此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不过这不属于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单位可以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而此时就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2)、(4)、(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依据(1)、(2)、(3)、(4)、(5)条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对余下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按工作满一年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条件。
期限。
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
单位提出。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无要求。
需支付。
员工提出。
无要求。
无需支付。
单位解除的情形。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随时。
无需支付。
严重违纪。
随时。
无需支付。
造成重大损害。
随时。
无需支付。
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随时。
无需支付。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随时。
无需支付。
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时。
无需支付。
预告通知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裁员解除。
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员。
需支付。
提前30天通知解除。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劳动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天通知。
无需支付。
提前3天通知解除。
在试用期内的。
提前3天通知。
无需支付。
随时通知解除。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随时通知。
需支付。
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随时通知。
需支付。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随时通知。
需支付。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
立即无需通知。
无需支付。
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
立即无需通知。
无需支付。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有条件支付。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样老保险待遇的。
无需支付。
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无需支付。
单位被宣告破产。
需支付。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需支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需支付。
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终止的情形。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条款之一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6、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办理调出手续;
(2)存档费用由方负担。
(3)住房公积金于__年__月__日(封存或转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兹有本单位职工,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
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因,根据《劳动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元人民币,工资发至年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综上所述,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那么应当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我是98年11月到单位上班的,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去年4月份签订了合同。今年4月续签了2年合同。但是今年11月通知,12月底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向单位提出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求具体的计算方法。
最好能解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1年多是否能按2倍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求偶工资是1500的话。就应该用1500*11倍+1500*2年*2倍。然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那几年我是否还可以得到另外的补偿。
急切!!!!!
求正确答案!!!!!!!
11月6日,某出版社进行机构调整,撤销采集部将采集部的职工并入编辑部,并出台了[200414号文件,规定:“1.编辑部与采集部所有员工进行竟聘上岗。2.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约定工资”,规定自2012月1日起执行。某出版社提供的《企业职工安置办法》规定:“如果企业职工不同意上述安排,企业将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甲明确表示要求某出版社按原有工资标准支付其月工资,某出版社不同意职工甲的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某出版社于2004年12月8日与职工甲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了职工甲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月1500元,共计支付7个月10500元。但是,职工甲某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足,应要求按2000元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加付不足部分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析。
双方当事人就工资标准虽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只是口头约定了工资支付标准,但一经约定就应认真履行,该口头约定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其应尽的义务与应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208月后,每月按2000元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了职工甲的工资,应属用人单位与职工甲就工资标准协商重新约定。用人单位进行企业调整,要求劳动者竟聘上岗,职工甲依据企业的规定,明确表示了不同意,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与职工甲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做法,符合关于解除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其在支付职工甲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上,对工资构成的认识存在错误。职工的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职工甲自2002年8月后,用人单位在发放其工资时,每月一直是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职工甲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在计算职工甲的工资时,应将该笔款项计算在内,用人单位未将奖金计算在内,不符合国家关于工资的构成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甲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上,不符合国家关于工资规定的情形,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过程中存在错误与偏差,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除全额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职工甲的经济补偿金不足的部分外,还须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七条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订价、浮动价)签订。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规定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科技协作合同(包括科研、试制、成果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计划签订;没有计划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
科技协作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科技协作的项目、技术经济要求、进度、协作方式、经费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二、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三、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五、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六条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七条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三十八条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的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二、需方的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科技协作合同的责任。
一、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的责任:
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不履行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拖延进度,应偿付因此所造成的额外费用。
二、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的责任:
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不得追回,并偿付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八条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作出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经济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经济合同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法从1982年7月1日起实施。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1年12月1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现予公布,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委员长叶剑英。
1981年12月13日。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公布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镇。
请求:
一、由被诉人承担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1、申诉人于_________年到__________________厂上班,从事专业的拉丝工作,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约定每月保底工资是1000元,到了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诉人关闭了拉丝车间,要求申诉人到另一个车间参加劳动,可是申诉人根本不会操作,无法适应新的工种。
因此,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发生了的变更,改变了原有工种,造成了劳动合同中止。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新的工作,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补偿标准为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现在申诉人在公司已经工作了6年,应得到7个月的平均工资。
即____________元的补偿金。
在签定劳动合同后,被诉方一直没有给申诉人办理社会_____,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定:建立用工关系,必须要签定合同和办理社会_____。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_____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_____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_____费,申请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
至此,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_____委员会委申请_____,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_劳动争议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共有20种情形,包括劳动者被迫辞职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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