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模板19篇)
文件格式:DOCX
时间:2023-11-21 06:00:20    小编:念青松

2023年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模板19篇)

小编:念青松

在实施任何计划之前,我们都需要先制定一个可行的方案。了解现有问题和需求是制定方案的重要前提。这个方案已经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按照《xx省水利厅关于开展xx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冀河湖〔20xx〕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厅关于河道非法采砂整治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打击为先、以防控为基、以监管为重、以立制为本、以明责为要,集中利用半年时间,重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深挖和铲除其背后的利益链条及“保护伞”,全面遏制非法采砂反弹势头,有效整治非法采砂乱象和突出问题,全力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积极构建规划科学、开采有序、监管有效、整治有力的采砂管理新秩序,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严作风,坚决打赢河道非法采砂整治攻坚战。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彻查非法采砂问题。

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以沿沙河、唐河乡镇(街道)为单元(附件1),持续开展排查,逐河逐段明确排查责任人,全面查清非法采砂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排查责任,确保排查无遗漏。

1、持续深入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河长牵头,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抽调专门力量,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采取拉网式排查、不间断暗访、常态化巡查、无人机航拍等方式,从河源到河口,从入境到出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非法采砂问题。

2、突出排查重点。重点排查未经许可非法采砂问题;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问题;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问题;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处置工程弃砂问题;以“蚂蚁搬家”形式实施小散乱式偷采问题;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问题。同时,结合采砂管理工作实际,对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3、建立问题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整治台账(附件2),逐个问题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市河长办、农业农村局将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问题排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排查不到位、漏查漏报、故意瞒报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排查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在全面持续排查非法采砂问题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重拳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对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查处的非法采砂问题,在参考第三方技术单位专业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依法立案查处。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修复河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非法采砂过程中,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2、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加强非法采砂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收集,对群众举报、媒体发现、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仔细甄别,加强核查,对指向明确的线索紧盯不放,深挖细核。紧盯盗采、运输、销赃等环节,加强行业部门和政法机关协作配合,彻查非法采砂案件涉及的利益链条,深挖背后“保护伞”“关系网”。对涉黑涉恶案件,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线索移交渠道,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打伞破网”,还要倒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管责任,推动河道采砂领域涉黑涉恶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3、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对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题,按照《xx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对河道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可委托专家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也可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对河道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要成立调查组,对生态环境受损范围、受损程度开展调查,其中非法采砂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调查符合索赔条件的,尽快组织磋商,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向违法行为人进行索赔,修复受损河道,案件办理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报省水利厅和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规范采砂管理秩序。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既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又要完善监管措施,全面规范合法采砂管理秩序,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强监管,事后严验收。

1、加强采砂现场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落实治河采砂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按要求公示采砂许可证、监督举报电话、监管责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管、车辆计重、视频监控、登记统计等制度;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执法部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间节点增加巡查频次,对不按要求治河采砂、堆砂场设置不符合规定、环保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立即责令整改并予以相应处理。

2、严格治河采砂验收。年度禁采期前,市农业农村局要督促企业将治河采砂机具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及时平整修复河道。依据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对治河采砂河段进行验收。

(四)建立健全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巩固工作成果,完善政策体系,健全河道采砂监管、执法责任机制,构建集约开采监管新模式,推进河道采砂长效长治。

1、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县乡村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四个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有砂河道每段都有人看、有人管,实现无缝衔接;加强“四个责任人”监督管理,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建立健全培训、检查、考核等制度,督促相关责任人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执法,对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法采砂问题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人的同时,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全面落实河长统一领导,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效果。

3、完善砂石集约开采机制。坚持疏堵结合,统筹砂石供给,综合考虑区域河道治理需求和砂石资源条件,完善集约化、规模化统一开采管理机制,全面取缔小散乱采砂,将河道治理与河砂开采相结合,以砂石资源换取河道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对河道疏浚、水库清淤等工程产生的弃砂,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工程弃砂综合利用方案,进行统一处置,同时大力推广使用机制砂,缓解建设用砂供需矛盾。

三、推进步骤。

全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10月1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定州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和时间节点。

(二)攻坚整治阶段(20xx年10月11日-20xx年1月31日)。各乡镇(街道)依据实施方案部署安排,排查非法采砂问题,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及时移交涉黑涉恶线索,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调度,跟踪问效,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推动各项工作落实。20xx年11月起,各乡镇(街道)每月1日前按要求填报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整治台账和整治专报(附件3);20xx年1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将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总结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省水利厅。

(三)总结巩固阶段(20xx年2月1日-3月31日)。各乡镇(街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成果、亮点、不足,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材料,于20xx年3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省水利厅。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制度机制,推进非法采砂整治常态化、规范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把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重要内容,纳入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部署,加强统筹谋划、组织协调、日常调度,把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头。健全市负总责、乡镇(街道)抓落实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河长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要牵头组织问题排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做好查处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定州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联合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协调联动,集中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手段。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采砂问题,结合全省河湖视频监控系统,对有砂河道实行全覆盖、全天候、全智能监控,在重点河段、问题多发区域沿岸主要交通路口及河道治理采砂现场加密布设监控系统,做到第一时间预警报告、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劝导制止、第一时间打击处理,不断提升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河长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予以通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将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对非法采砂问题线索,一经查实,在河长制考核中予以减分处理;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改走过场、采砂秩序混乱的地方,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大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活用宣传载体,通过报刊、宣传册、移动宣传车、微信公众号、临街显示屏等形式,普及河道保护和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法规知识。设立河道非法采砂投诉举报平台,鼓励广大群众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充分运用媒体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河道保护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河道的良好氛围,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非法采砂创造有利条件。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二

为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无证采砂、乱采滥挖河砂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水利部及省市水利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面治理整顿我县河道采砂市场,切实保护河道防洪和供水安全,实现河砂资源的有序可持续利用,确保工程安全。

二、目标和要求。

河道采砂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科学规划,联合执法,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制度。

(一)强化对河道的监测,分析河势流态变化,根据“服从规划,总量平衡,保证安全”的原则,依法确定采砂范围。

(二)限期整改证件不齐或不在规定范围内采砂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2007年9月3日前彻底取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无证采砂点和采砂运砂船舶、浮动设施。

(四)采砂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依法采砂,并按期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关国家规费,维护国家对河砂资源的`所有权益。

三、指导原则。

(一)“三结合”原则。河道采砂管理与维护河道防洪安全相结合,与矿产资源开发整治相结合,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结合。

(二)依法治砂原则。坚持采砂许可证制度,采砂点和采砂船、浮动设施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三)联审原则。县工商、税务部门必须把《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作为河道采砂营业证照办理和年审的前置条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实行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水利局牵头,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及相关乡镇等为成员单位。

(二)加大宣传。宣传河道采砂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遏制乱采滥挖河砂的势头。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要大力宣传河道采砂治理整顿的目的和意义,宣传乱采滥挖河砂的危害性,及时报道治理整顿情况。

(三)加强督查。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以县政府组织落实为主。县政府将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促检查组,检查指导治理整顿工作。其人员由县水利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各抽调2人组成。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5日至8月10日)。

1.召开河道采砂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传达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研究整治工作具体措施。

2.对全县河道采砂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进行调查摸底,宣传政策法规。

3.由县政府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划定禁采范围,规定禁采期,并依法予以通告。

(二)治理整顿阶段(8月11日至9月3日)。

1.由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对全县未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采砂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者发出停止作业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没有进行整改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己经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采砂船舶、浮动设施,实行统一审批制度,按规定办理“三证”。

3.加强巡查,建立值班制度。对己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和经营者,实行有效监管,严禁超数量和超范围开采。

4.对己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清理,依法纠正和处理存在问题。

5.认真做好我县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划定可采区、控采区和禁采区,并向社会公告。

6.认真做好我县浈江河采砂经营权的第二次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在11月中旬完成我县浈江河采砂经营权的第二次招投标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4日至15日)。

由县府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我县河道采砂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治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市水利局备查。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极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五

(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规程规范编制,河道管理及执法能力建设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河(渠)道内的采砂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二)禁采区和可采区;(三)禁采期和可采期;(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控制高程,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五)采砂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八)采砂影响评价;(九)规划实施与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主汛期;(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确定并公告河道采砂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并采取措施防止形成砂石市场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时,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出让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的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四)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五)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清理、平整方案;(六)采砂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利用采砂船舶作业的,还应当提供采砂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和证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河道采砂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继续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时,应当停止采砂作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河道采砂涉及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等的,还应当到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村民因生活自用自采少量砂石的,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解缴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采砂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登记证书,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采砂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严禁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

第三十条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不履行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通航条件恶化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五)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信息平台,对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河道采砂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砂船舶、抽砂浮动设施、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六

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

(五)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采砂机具免费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

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包括砂石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砂石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采砂一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可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

(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

(四)在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

(五)违法采砂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扣押违法采砂机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委托拍卖机构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扣除处理费用后,抵缴罚款并上缴财政,剩余款项予以退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运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七

根据《xx县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百日攻坚”活动的通知》(x农领〔20xx〕x号)、《xx县开展乡村“搞卫生除垃圾清杂物防疫情”活动方案》(x农领〔20xx〕x号)要求,为持续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大会战,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带动生态振兴,推进我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面提质,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乡村振兴为统领,以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为切入点,以建设美丽生态宜居村庄为导向,以“五清五改”为重点,持续推进“搞卫生、除垃圾、清杂物、防疫情”活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达到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村容村貌明显提升、卫生文明意识普遍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1、清理废弃杂物。全面无死角清理村域范围内各类垃圾、杂物柴草、破旧围栏等,生产资料、农机器具、建筑物料等堆放有序,有效铲除病媒生物滋生环境。及时清理农药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规范村内畜禽散养行为,及时清理畜禽粪污,保持村庄环境常态整洁。把“百日攻坚”活动与爱国卫生运动等有机结合,组织群众全面清理卫生死角盲区,从源头预防疾病传播。

2、清理河塘沟渠。全面清理村边、路边、桥边、河边和池塘、沟渠、河道等各类水体中的障碍物、漂浮物,做到河塘沟渠无陈年或成堆(成片)生活垃圾,水面无漂浮垃圾。

3、清理乱贴乱画。全面清理农村外墙立面、电杆等处各种张贴、喷涂的非法小广告、废弃宣传标语,规范设置农村广告、招牌和宣传标语,确保宣传栏无陈旧、破损宣传物,墙面、电杆等无乱贴乱画现象。

4、清理私接乱拉。按照“规范、安全、美观”的要求,全面清理农村三线(电力线、电视线、通信线)乱接乱牵、线杆倾斜、废弃杆线等影响安全和村容村貌的现象,整治违法交越、搭挂行为,做到杆线架设整齐规范、安全有序,无私拉乱接现象。

5、清理废弃危旧房屋。大力开展农村拆危拆旧行动,依法依规拆除农村残垣断壁,废弃的杂房、烤烟房、旱厕、猪牛舍(栏),以及长期无人居住有安全隐患危及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危房,全面整治村内明显属于侵街占道私搭乱建、私搭棚舍等各类违法建筑物。

6、改善提升改厕质量。全面完成20xx年农村改厕任务,做好改厕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稳妥推行旱厕清零行动,逐步消除农村旱厕、露天粪坑和简易棚厕。结合农村“厕位”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农村厕所问题排查整改,加强农村户厕、公厕管护,确保建成能用、好用,农户满意。

7、改善乡村庭院环境。按照“庭院设计布局、摆放有序整齐、环境卫生整洁、养花种树生态、文明风尚和谐”标准,抓好美丽庭院建设,推动家庭美德建设,弘扬乡村文明新风尚,打造一批风格协调,富有地方特色、区域特点的精致农家小院,以家庭“小美”聚合美丽乡村“大美”。

8、改善农村污水处理。统筹推进农村改厕与农村改水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村制宜、分类施策,逐步消除农村污水横流、乱排乱倒的现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护,全面排查污水处理终端和管网,修复破损设施设备,对排放不达标的及时整改,确保村庄水环境持续向好。

9、改善长效保洁机制。发挥村规民约作用,通过村规民约引导村民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实现农村公共环境和个人卫生“双提升”。进一步健全村庄公共环境保洁机制,落实“门前三包”等制度。倡导设立村庄清洁日、清洁指挥长等,推动村庄保洁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10、改善村民健康意识。针对疫情防控,聚焦乡村日常生活细节,抓住文明“关键小节”,多锻炼、勤洗手,保持良好生活习惯。践行节约就餐、移风易俗等文明生活理念,推广“公筷公勺”使用知识,推动公筷行动走进乡村百姓家。服从疫情防控安排,加强预警防控,切实做好公共场所消毒等工作。

本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百日攻坚”活动从20xx年xx月中旬开始,到20xx年xx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xx年xx月中旬)。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百日攻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重点任务,及时组织会议部署,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二)全面推进(20xx年xx月下旬至20xx年xx月中旬)。全面推进活动开展,紧扣“五清五改”重点内容,全面开展拉网式全方位排查,对本级检查发现和上级交办的各类问题线索及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形成重点问题清单和整改推进清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到位。重点在春节前后,组织开展“干干净净迎新春”大扫除、大清理等活动,全面提升村庄环境卫生质量。

(三)巩固提升(20xx年xx月中旬至20xx年xx月中旬)。巩固深化“百日攻坚”活动成果,建立健全舆情反馈机制,对群众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并回复。注重举一反三,有的放矢制定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或反弹。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村支两委要抓党建促整治,发动和带领农民群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

(二)积极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百日攻坚”活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先进典型,通过张贴标语、村村响广播、设立电视专栏、微信群等方式宣传展示环境整治提升成果,曝光脏乱现象,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关心支持参与“百日攻坚”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的良好格局。

(三)强化日常督促检查。继续实行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考评,评出“最洁净村”和“最脏乱村”,实行奖优罚劣制度。建立问题台账制,实行挂牌督导、销号管理。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道采砂执法的实际,组织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海事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旅游发展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旅游发展、海事、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以及报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等。

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五)采砂作业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评价;。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红树林生长区域;。

(六)国际界河以及安全事故多发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二)非渠化通航河道达到或者低于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采砂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整治航道需要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所采砂石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处理。

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量少于一百立方米或者村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到河道采砂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砂,所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编制采砂招标、拍卖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的证书齐全;。

(五)五年内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河道采砂竞买人应当按照拍卖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实施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并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及时进行公告。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采砂机具名称和编号、采砂期限、采砂地点、采砂总量以及作业方式、堆砂场和弃料处理方式等内容。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许可证的效力自然终止,采砂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作业;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时采砂权终止,采砂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作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许可证注明的采砂作业方式、机具、人员发生变更的,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

为进一步加快美好乡村建设,认真抓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居住环境,根据《xx市美好乡村建设“十二五”行动计划》(xx发[20xx]13号)、《xxxx加快美好乡村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意见》(x发[20xx]2号)以及《xxxx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x发[20xx]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全面推进、梯度培育、重点打造、争创亮点”的要求,深入开展美好乡村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一体化建设。各村(社区)应重点培育省道、x道、镇道、到村(社区)主干道沿线点,美好乡村示范点以及风景区等点。

具体目标是:力争到20xx年底,全镇农村环境清洁工程垃圾处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环境脏、乱、差现状得到全面改观;到20xx年底,全镇70%以上的行政村基本达到美好乡村建设标准,累计培育13个左右。

1、坚持规划先行、梯度推进。因地制宜确定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按照重点村庄整治村、美好乡村创建村、美好乡村示范村的标准,分层次、分阶段推进建设。

2、坚持分类指导、注重特色。广宜路沿线村以及老集镇所在村要按照社区建设标准,着力整村推进,全面改造提升,突出集镇文明特点;中心村要着力推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形成基础完善、群众生产生活便捷特点;山区村要突出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特色。

3、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破。重点选择基础较好的村或社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实施,努力打造一批独具魅力示范点。通过“点”上的重点突破,带动全镇“面”上的整体提升。

4、坚持以人为本、群众主体。始终把和谐幸福作为美好乡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引导农民主动投身到美好乡村建设当中。

1、垃圾集中清理分类。按照至少“1名保洁员、1套保洁工具、1个保洁池”的标准组建村庄保洁队伍。同时由村(社区)委会牵头,理事会负责,组织全体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活动,彻底清除各类陈年垃圾,对废塑料制品、废橡胶制品、废布料和废纺织品等非有机垃圾,能再生利用的实行回收,不可回收利用的,采取集中处理。做到户有两桶一袋,每个村(社区)有垃圾池或处理设施,镇配备有垃圾运输车、中转站及填埋场。

2、切实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今年我镇将加大力度扶持农户兴建一家一户水冲式厕所,计划两年内将全镇所有村(社区)公共厕所建齐;采取集中供给方式进行改水,农户安全用水率达90%以上。

3、着力优化农村环境。以绿化美化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有庭院的农户应该适当给予管理,不应乱堆乱放;电线不能乱搭乱接,应大力推广健康养殖,禽畜圈养,圈舍要定期清洁,垃圾应丢入垃圾箱内,确保无卫生死角。

1、“户集、村收、镇中转、x集中处理”的模式。具体是指农户负责收集房前屋后的生活垃圾,存放到统一设置的垃圾桶或指定的堆放点;村保洁员将垃圾桶或堆放点垃圾收集后,运送至村或社区垃圾中转站;然后再由镇里负责统一运送至x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2、“户集、村收、村处理”的模式。具体是指对于特别偏远或交通十分不便的村可以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

严格检查,落实奖惩。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的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日常督促和指导,明确一名党政领导带队,按照随机抽取形式,每月一次例行检查,并实行打分排名,计入半年一次的汇总考核成绩。届时对工作开展有成效地将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利地(连续两个月倒数一、二名的)将给予通报,并严格追究责任。

1、设立基数奖。对考核成绩(半年度)为90分及以上的村(社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2.5万元/半年。对考核成绩(半年度)在90分以下的村(社区)不得获此基数奖,更无资格参与排名奖。

2、设立排名奖。对考核成绩(半年度)为90分及以上的村(社区)进行排名,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并对各村(社区)重点培育点中工作比较得力、整治效果比较突出的村民组颁发荣誉证书,原则上一村(社区)一个。

1、明确责任,强化领导。成立了xxx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镇美好乡村建设办公室。各村(社区)成立办公室,安排村两委专人分管。

2、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一

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精神,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全面清理,彻底解决河道采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中的浪费与破坏行为,促进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从3月1日起到5月底,利用3个月时间,对县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砂石资源和在开采中毁坏农田、道路,影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合理划定河道采砂的地段、范围、期限及开采量,做到采矿权人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两证齐全,实现依法开采,依法管理,建立规范的河道砂石开发秩序。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日-3月15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和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刷写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树立广大干部群众的矿产资源国有和依法采矿意识,为集中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清理整顿阶段(3月16日-4月15日)。从县国土局、水务局、安监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会同有关乡(镇)政府,深入现场查图纸、看资料、验资质,逐一登记造册。在全面清理的同时,根据“两证”齐全的原则进行整治。

(三)规范管理阶段(4月16日以后)。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河道砂石管理长效机制,采取分河段、分年度定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采矿权出让工作由监察、水务部门参与,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运用价格杠杆,阳光操作,公开出让。出让后由河道管理机关颁发采砂许可证,国土部门颁布采矿许可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作为本部门工作的大事来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关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配合搞好河砂开采秩序清理整治工作,抓好辖区内河道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保护好、开发好。

(二)加大打击力度。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公开处理等措施,坚决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对无证采砂的,先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待办齐各种手续后方可恢复开采。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由国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干扰、阻挠清理整顿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充当非法采矿“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工作中,要合理确定整治重点,重点查处无证开采、非法开采、掠夺性开采的采砂业户,重点打击抢占砂场、垄断市场、无序竞争的痞霸行为,打击清理整治过程的违法抗法行为。力争通过整治,规范采砂市场,形成良性竞争,保证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检查督导,落实督查制度。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导工作,及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整治质量,保证整治成效。建立举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934—4427375),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促进整治工作落实。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xx-20xx年)》及省、州、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学习推广xx“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建设为抓手,推动光禄镇农村人居环境整体提升,加快补上农村人居环境短板,生态宜居美丽村建设取得新进步。

到20xx年底,每个村(居)委会建成2个以上村(自然村)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断提升,乱倒乱排得到管控;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1、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改建达到7621座,普及率达80%以上;自然村公厕改建达到72座,全面消除集镇、公路沿线、行政村公厕旱厕,并达到“三净两无一明”的管护标准。

2、村庄生活垃圾处理率达80%;逐步形成“组收集、村转运、镇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全面消除裸露垃圾,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70%;强化农村生活污水管控。坚决杜绝黑臭水体的产生和生活污水乱排、乱泼、乱倒行为发生。确保各类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河湖沿岸群众人畜饮水安全。

4、村庄布局专项规划(专题)覆盖率达到100%,“多规合—”实用性村庄规划覆盖率达80%。

5、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提升行动,全面清理村庄内卫生死角、残垣断壁,全面整治“五堆十乱”,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户内做到“六净一规范”,户外做到物件柴草码放整齐。

6、按照“五有五定”(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定管护范围、定管护标准、定管护责任、定管护模式、定管护经费)工作要求,建立符合农村实际、农民广泛支持、规范有效运行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

以村(居)委会驻地自然村为重点,每个村(居)委会建设2个以上村(自然村)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以示范村建设为抓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一)推进村庄清洁行动。开展“三清一改”村庄清洁行动,主动清理村庄内、房前屋后柴堆、草堆、粪堆、石堆、垃圾堆,自觉整治乱涂、乱贴、乱挂、乱停等“五堆十乱”行为;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有效管控畜禽散养,实现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体洁净、人居整洁。加强卫生防疫、健康生活等宣传教育,建立文明村规民约,提升村民清洁卫生意识。

(二)全面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村民饮用水安全,村内道路硬化基本实现户户通,开展村庄亮化,完善公共照明设施;一体化推进农村垃圾、污水、厕所专项整治“三大革命”,大力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稳步实施农村改厕工作;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三)打造节点工程。推进村庄绿化,鼓励在房前屋后建设“小菜园、小花园、小果园”,绿化庭院环境,实现庭院美化,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进一步挖掘传统文化、延续农耕文化、珍视红色文化、弘扬现代文化,推动“自然美”和“人文美”融合,在村庄主要出入口和中心广场等重要节点,打造景观小品,不断提升村庄整体形象和品质。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乡风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从打造示范村入手,形成典型示范效应,带动辐射周边村庄,以点串线,连线成片,示范带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进一步完善清扫保洁、广告张贴、村庄垃圾清运处置制度及垃圾清运收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红黑榜”等制度,及时开展检查评比,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生活习惯。

(一)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示范村建设工作,每个村(社区)建设2个以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由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和挂村领导各负责一个示范村的建设工作,村(居)委会驻地自然村由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负责,20xx年xx月xx日前将示范村名单上报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杨红兵处。

(二)列入20xx年建设任务的示范村,要按照一村一策原则,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实施步骤、完成时限,加强工作调度。

(三)从20xx年xx月起,由光禄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示范村建设情况及成效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有力、整治效果突出的村(社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村(社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问题突出的村(社区),启动人事调整或问责。

(四)各村(社区)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开展文明农户、美丽庭院等评选活动,激发村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三

一、全面动员,广泛宣传。全乡召开环境卫生整治动员会议后,该村迅速行动,于10月17日晚上,组织支村两委成员及组长、党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各小组也分别召开了环境卫生专题会议。10月18日,发放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宣传资料近600多份到每家每户,在主要干道悬挂横幅标语10条,在村内张贴宣传标语100多张,组织村民观看乡里制作的环境卫生整治专题片。最具特色的是利用防洪广播系统每天上午8点和下午4点向村民宣传环境卫生内容,动员全体村民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大扫除活动。使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家喻户晓,营造了十分浓厚的活动氛围。

二、合理安排,精心组织。为使全村的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治理,成立了以村支书为组长的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各村民小组选举成立了3—5名成员组成的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和2—3名成员的义务保洁队,制定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与各村民小组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与每户村民签订了村规民约。通过强化组织管理,调动了全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形成了环境卫生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办的良好局面。村、组干部带头在村内打扫卫生、清理垃圾,组织村民每天清扫村级的主干道、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卫生死角。严格实行门前“三包”,确保屋前屋后的干净整洁,全村的环境卫生得到明显的改观。

三、群众满意、成效显著。该村自筹经费6。8万元用于聘请保洁员、垃圾清运、河道疏通等。共清理垃圾点30处,清运垃圾45车,清除小广告50多处,清理疏通河道3公里,打捞漂浮物4吨,清理公路障碍物10处。通过此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现村内的垃圾得到集中处理、定点堆放、日产日清;公共场所、村民的房前屋后无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河流、渠道也由原来的浑浊不堪变得清澈见底。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面貌焕然一新,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

近段时间,香梅乡党委、政府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广泛宣传,全民动员,在全乡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村级环境卫生整治的高潮。

通过近一个多月时间的整治,目前,该乡的农村面貌焕然一新。

为了切实改变长期以来村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象,香梅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环境卫生工作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广泛宣传,层层动员。通过层层召开会议,制作宣传牌50余块,书写永久性标语100余条,发放环境卫生“三包”承诺书4000余份,给学生上一堂环境卫生整治课等等,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家喻户晓,老百姓主动搞卫生的意识明显增强。二是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村规民约,并实行片长包片,驻村干部包村、包路段,村干部包组、包户的包干责任制。推行乡政府评先进村、村里评清洁组、组里评清洁户的检查评比制度。建立星级文明卫生村庄、文明卫生组、文明卫生户升级考核评比办法。三是保障经费,落实工作。该乡共投入资金12万元,购买了垃圾桶200余个,清理村庄垃圾400余车合400多吨,清除60公里村、组级公路两边的杂草,清理河道20公里,清理水塘100个,建立垃圾池150个,拆除乱搭乱建30余处。四是加强督查,严格奖惩。该乡每月组织一督查、一排名、一点评,每季度一考核,对考核得分前三名的村分别给予3000、、1000元的奖励;对评为清洁组、清洁户的颁发奖牌;对连续2季度排名倒数后三名且得分未达标的村,对村支书、主任实行诫勉谈话;连续3季度排名倒数后三名的且未达标的村,取消该村年度综合绩效评估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和村支书、主任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罚年终绩效工资。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既是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一大顽疾,也是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之一。复和镇宋家村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探索出农村生活垃圾村、组、户分级管理的新机制,使该村生态环境和卫生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一是开展了“农村是我家,卫生靠大家”和“清三堆”(土堆、粪堆、柴堆)、“治三乱”(污水乱泼、垃圾乱倒、柴草乱堆)、“美三口”(村口、路口、家门口)等集中整治活动。对全村19个村民小组和576户居住群众的房前屋后暴露性垃圾、乱堆乱放杂物、杂草等进行了集中清除。共出动卡车、铲车、挖机、拖拉机12台次,清除卫生死角120多处,清运垃圾、杂草60多吨,解决了境内雷复公路、宋楚公路、宋甘公路两旁的“遗留”垃圾和村庄死角的“历史”垃圾,无论是镇道,还是村路,无论是房前,还是屋后,物品摆放得错落有序、干净整洁。

二是多渠道筹集资金购置垃圾清运设施和发放保洁员的福利待遇。该村在镇政府每年投入专项经费5000元的基础上,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的形式,对全村2140名村民每人每年收取1元的垃圾清运费,用于购置户用垃圾桶、垃圾收集车等垃圾处理清运设施,目前,该村已累计投入资金16万元,购置垃圾箱20个、向农户发放垃圾桶300个,并选择在合适的地点新建了4个垃圾池、1个垃圾填埋场和1个污水净化池,同时,还对雷复公路、宋楚公路沿线8个组配备了8名保洁员,专职负责公路沿线村、组公共区域内的卫生清扫。

大城村干群齐上阵合力促整治。

自全县农村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开展以来,高亭镇大城村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本着干群齐心多措并举抓整治,标本兼治抓管理的原则,干群齐上阵,攻坚克难,扎实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全村环境卫生得到初步好转,居民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主要做法:

一是干部先行,示范带动。活动一开始,大城村的驻村领导和干部及村支两委班子成员就齐上阵,明确责任和任务,齐心合力抓整治。全村划分为五个责任区,村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自己责任区内的工作进度及所存在问题,坚持每天汇报,难以解决的问题集体研究,拿出具体解决办法,对钉子户采取干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办法,集中力量做思想工作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形成了互相配合、协同推进的组织领导体系。同时,干部和党员带头深入实际,工作走在前、干在前,脏活累活带头干,要群众做得的自己先做到,以身示范,积极争取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二是强化宣教,提升素质。采取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模式,立求做到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深入人心,全面提升群众的环境意识。通过召开村组环境整治动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组织村组干部深入农户,发放宣传单、张贴横幅、标语、观看电教片和出动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等方式,重点宣传环境整治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同时向村民讲明了村里目前环境状况和需要村民配合急需解决的一些问题,动员全体村民积极行动起来,要求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当先锋做表率,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整治的积极性,以最快速度清理自家的房前屋后垃圾,为村内环境整治做出应有的贡献。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增进共识,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合力整治环境的良好村风。共悬挂条幅2条,张贴标语60条,发放垃圾处理和村民公约等宣传单1200余份,签订承诺书560份,营造了人人动手,户户整治的舆论氛围。

三是突出重点,全力整治。大城村在此次集中整治活动上的人力、物力、财力配备前所未有,把该村环境卫生整治推向高潮。重点组织村民对辖区内的路边、河边、村边、田边、塘边等“五边”及屋前宅后的积存垃圾进行大清扫、大清理、大清运,不留死角,彻底清除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基本做到无成堆暴露垃圾。投资3万余元,组织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等600余人次,清运多年来的积存垃圾160多方,清理公路两侧白色垃圾2公里,清理水渠垃圾1200余米,新建垃圾池7个。同时,加强日常环境卫生管理,专门成立了6人的卫生保洁队伍,负责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和村内的环境卫生,确保垃圾及时清运,促使全村环境卫生状况的明显好转。

发扬将军精神全力整治环境。

按照县、乡政府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要求,该村注重典型引路,强化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

一、抓宣传,重引导。充分利用横幅、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张贴固定性宣传标语100余份、发放宣传手册200余本。组织村组及党员干部40余人赴攸县学习,并通过组织村民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大讨论,结合如何发扬黄克诚大将精神来要求党员干部讲奉献、村民讲自觉来推动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二、强措施,重整治。投入环境整治资金20000余元,发动劳力500余人次,出动垃圾运输车30余辆(次),共清扫公路5公里,清运垃圾400多方,建设垃圾池3个,发放垃圾桶2000余个。村委会与各住户签订了《环境卫生公约》,坚持做到“三有”,即村有保洁车、保洁员,组有评比公示栏、垃圾池,户有分类垃圾桶。

三、建机制,保长效。建立长效评比管理机制,每月定期开展评比,确保该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的长期推进。

通过此次整治工作,逐步完善了村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村民爱卫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到了“三无”,即“无卫生死角、无一片垃圾、无污水横流”,实现了乡村面貌的大改善。群众反响好,将军故乡再换新颜。

油市镇禾巷村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全村工作重要日程,坚持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负总责,实行支书、主任管党员干部,党员干部管院户,实施全民参与,层层抓落实,监督管理到位,扎实推进全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一、基本情况。

禾巷村位于油市镇东北部,距镇政府3公里。全村共有16个村民小组,542户,共2033人,布局零散,通村水泥路长2.3千米,100%的组连通水泥公路。

二、主要做法。

一是精心组织、强化领导。该村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村级事务的重要工作,实行支书、主任亲自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了以驻村领导镇党委书记陈国斌任顾问,党支部书记林云荷任组长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明确分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实行村干部包片、党员组长包院落户,将责任层层分解。

二是深入宣传,广泛发动。一是在干部、党员、组长中进行宣传,组织收看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宣传片,认真开展环卫实践活动。二是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宣传,通过发放倡议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宣传,共发放倡议书500余份,张贴标语200余张,悬挂横幅5条。同时设置了宣传公示栏,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动态予以公示。三是各片区组织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以形式多样的活动载体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倡导辖区内学校进行“爱我禾巷、洁我家园、从我做起”的教育和现场实践活动。培育典型,以点带面,倡导文明新风,培育全村讲卫生、爱美化的浓郁氛围,不断提升广大干群清洁卫生和保护环境的意识,营造浓郁的社会氛围,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环境。

三是创新机制,长效管理。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实行常态管理和长效管理。一是建立目标机制。经村支两委研究决定,制定了《禾巷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的目标,为整个工作的推进提供了保障。二是按照“门前三包”原则,开展农户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整治,制定了《禾巷村农户房前屋后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村支两委组织对全村所有农户的卫生进行大检查,设立“最清洁户”、“清洁户”、“较清洁户”、“不清洁户”四个档次,评比结果在村委会每月张榜公布,连续三次被评为“最清洁户”的授予“文明卫生户”,奖励现金50元,连续三次被评为“不清洁户”的,授予黄牌“脏乱差户”,并处罚现金50元。

四是由点及面,整体推进。一是积极部署行动。该村在坚持集中与分散原则的前提下,清理河道、清扫裸露垃圾、修建垃圾池、设放垃圾桶、安排专职清洁员、成立文明劝导队等,形成了综合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了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明确责任,整体合力大推进。该村对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治共分五个片区,每个片区由一名村干部包干责任,并组织上百名群众重点对公路沿线的垃圾进行地毯式清理,实行一日一扫、垃圾一日一清,彻底消灭卫生死角。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四

为进一步做好美好乡村、文明集镇建设工作,以实现“三无一规范一眼净”为工作目标,以开展“净化、硬化、亮化、绿化、美化、文化”六化工作为抓手,加快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大力营造清洁、优美、和谐、幸福的人居环境。

1.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各村要统筹协调,把科学编制规划作为前提,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组织农民群众全过程积极参与,主动投身到美好家园的建设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融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各村要充分尊重村情,根据各村的资源禀赋、风俗传统等方面差异,实施有针对性的“一村一策”建设方法,坚持分类指导、分类实施。根据平原、丘陵、集镇实际,因地制宜,保持乡村风情和田园风光,注意保护农村优秀传统文化。要突出以人为本、注重生态建设,突出地域特色。

3.示范带动、整体推进。各村围绕“一个村部、一个医疗室、一所学校、一个文化广场、一条主干道、一个村庄、一处卫生公厕、一支保洁队伍”等“八个一”按照“净化、硬化、亮化、绿化、美化、文化”要求,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先行先试,打造亮点。同时,充分发挥青峰、姬公等示范村的引领作用,镇政府所在地、人居环境示范点、主干道两侧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庄要率先试点先行,创建示范,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形成联动。

4.政策激励、长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既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民生工程,又是涉及面广、任务重、持续时间长的系统工程,镇、村两级要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建立可持续的长效推进工作机制,巩固和发展工作成果,推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不断深化提升。

一是完善基础设施。以农开工程、交通扶贫、整村推进等项目为基础,积极修建和维修通村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达到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合理,饮用自来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入户率达90%以上。街区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达到100%。对自然村庄建设的交通干道以及村庄主要出入口,实施与周边自然环境融为一体的整体文化风貌设计塑造,突出村庄风貌和地方特色。

二是提升绿化品位。根据自身特点,采取新栽、补植等措施,优化美化人居环境,特别对集镇街道、公路沿线和沿河两侧的绿化景观带进行改造,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三是搞好垃圾处理。把集镇、河道、各村保洁工作承包给保洁公司,由保洁公司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建立户集、村收、镇处理的三级保洁管理体系。从未脱贫的贫困户中聘用保洁员,按照路段长短、住户多少科学测算出每位保洁员的基本工资,根据检查考评情况按月兑现,实行奖惩并举,按质取酬,建立健全长效保洁机制。

住户负责本户房前屋后的环境保洁,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放入指定垃圾桶。保洁员承担本职范围内住户、个体工商户的垃圾收集和道路、沟渠等公共区域的保洁、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垃圾放入中转池,做到日产日清。

四是治理污水排放。对农村露天粪坑、简易茅厕、废杂间进行清除,整治和规范生活污水排放,在群众居住密集区,逐步示范,建立公厕。

五是清除广告标牌。对公路、河道及村庄沿线墙体、电线杆上的小广告牌、宣传牌进行清除,对有碍景观、不规范的各种交通警示标志、路牌、旅游标识标志、宣传牌进行重新统一规划设计。

六是整治违章建筑。按照“谁建造、谁所有、谁清理”的原则,对违章、乱搭、乱建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对废弃场所进行整治、复绿,整治自然村庄供电线路、电视线路、电话线路乱拉乱接问题,规范网络线路布局,促进村庄规范、整洁、美观。

七是开展危房改造。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加强对建房农户的规划引导,对墙体立面进行粉刷,做到安全、实用、美观,改善视觉效果。

八是开展街区整治。以xxx街道和樟柏街道为重点,对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建筑料物占道、车辆乱停乱放、广告牌等进行治理。以“净化、硬化、亮化、绿化、美化、文化”等六化工作为抓手,深入推进文化广场、主要街道和背街小巷建设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镇直单位和各行政村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量化任务,细化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广泛宣传发动。及时召开班子会议和镇、村干部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不定期召开加压促进会和调度会,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强调,同时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文化墙等形式,让广大群众知晓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内容和意义,在全镇营造“爱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环境,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3、明确责任落实。由镇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镇村干部和镇联创办、农业中心、村镇中心、国土所、公安派出所、六中队等镇直单位干部职工人员,形成合力,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对镇区街道和全镇主要交通沿线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建筑料物占道、车辆乱停乱放、广告牌等进行治理。实行镇村干部包保责任制,分片包段划分责任,明确责任人,加强协调,整体推进,消除整治工作死角死面。同时,镇联创办负责街区日常卫生秩序监管,镇农业中心负责农村人居环境监管,公安派出所、六中队根据职责负责车辆监管。

4、严格督导检查。镇专门成立了督导检查小组,采取定期评比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全镇所有路段的包保情况进行和乡直单位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场打分,下发督查通报,在镇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及时兑现奖惩,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录像,作为奖惩的依据,同时对包段责任人进行调度,问责,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于人居环境创建验收达到示范村标准的奖励10万元,达到先进村标准的奖励5万元。对于创建标准达到国家住建部要求的,可申请住建部100万元奖励。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五

如下:

博树回族乡地处阆中市东北部,与阆中市文成、东兴、清泉和苍溪县云峰等乡镇接壤,辖8个行政村33个合作社,幅员面积23.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7840亩,总人口7366人,其中回族3635人,占比近50%,是南充市唯一的少数民族乡。乡内有保存完好的始建于乾隆六年的清真寺一处,距今已有276年历史,它是全乡回民的宗教活动场所。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市上动员会后,我乡庚即召开党委扩大工作会议,成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乡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动员会,细化举措,认真摸排,明确任务,严把时间节点,狠抓落实。要求全乡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务必高度重视,行动上务必全力开展人居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二是严格落实,按期完成。先后多次召开“两委”干部整治工作推进会和进展情况汇报会,集中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实行驻村领导包干负责,各项目分管领导、驻村乡干部及村社干部齐抓共管整治,会上针对各村整治工作汇报情况,各项目分管领导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整改措施,主要领导作重要强调,会后及时到村督促推进整治靠后的村和项目,有力推进了全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一是制作宣传布标20多条,在各村村委会及要道口悬挂;二是利用各村广播大力宣传乡村振兴战略;三是环保分管领导及环保办多次利用逢场天或中午通过宣传车进行集中宣传,有力控制了我乡辖区秸秆禁烧、污水排放及杂物燃烧等污染环境的不良行为;四是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利用群众坝坝会,大力宣讲乡村振兴战略及脱贫攻坚成效,通过感恩教育等形式,赢得群众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大力支持和认可;五是充分利用各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分段负责开展村社道路及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和垃圾清运处置工作,对环境差的个别户集中队伍突击整治并开展思想引导教育,使得辖区环境美好,赢得了脱贫攻坚等各级检查组领导认可和肯定;六是大力宣传河长制工作,乡级河长、河长办及村级河段长坚持巡河检查,发现污染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治,并适时由河长办统一安排集中保洁船只和保洁员开展河道彻底打捞,使得我乡东河及滥泥沟两河道干净清爽,使得我乡环境山清水美。充分营造了我乡农村环境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狠抓落实,改善人居环境。

政府领导认真研究落实整治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合乡村旅游发展,我乡在清真村发展“逍遥谷·康养小镇”,对清真村人居环境实施整村推进;二是在厕所革命整治上:农村户用厕所已经整治61户,卫生厕所达40户(近70%),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在景区即清真村6组和9组新建卫生公厕13座(其中:已建成卫生公厕10座;景区南门卫生公厕2座和亲子厨房卫生厕所1座正在规划建设);已新建客运公厕1座;三是在垃圾革命整治上:规划新改建垃圾池10个(其中:有4个垃圾池正在改建中;清真村6组、9组即景区中心带及东门有4个垃圾池或垃圾箱正在规划建设;清真村3组有2个垃圾中转池即学校后门1个、哈家湾3组社道入口省道205外侧1个正在规划建设);农村垃圾转运设施4台,正在落实配置;已配备清扫保洁人员16人,但人员工资无来源,正在积极向就业局等相关行业部门争取公益性岗位给予解决;四是在污水革命整治上:污水处理站管网设施2处正在实施改造;五是在营造森林整治项目上:在自规局林业部门专家指导下,我乡在清真村旅游主干道两边、峡谷停车场及团结广场附近、产业园区、清真村6组、9组及景区两岸,乃至亲子厨房至景区南门东河旅游环线已规划栽植林木覆盖面积达1000余亩;六是在改造土坯房整治项目上:我乡已实施土坯房改造86户(其中:团结村12户、清真村13户、来龙村28户、灯笼村10户、三湾村6户、青山观村5户、文成村12户、跑道子村10户),仍有34户正在筹备原材料实施改造建设中。

(四)强化考核,跟促推进落实。

乡党委政府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加大对我乡人居环境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力度。一是督促各帮扶单位帮扶干部对所联系的户,严格落实个人及其户内户外环境卫生整治等7包包干制;二是各驻村领导及乡村干部集中研究落实整治,并包片推进落实;三是充分利用各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护林员等集中开展村社道路及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垃圾池清运处置,实行公益性岗位人员严格考核,采取能上能下聘用原则;四是由各村安排劳务集中疏通道路边沟、清杂排障,以村为单位整治道路及堰塘山体梭坡崩溃泥石流等,畅通辖区交通环境,并纳入季度安全工作考核,年终实行分值量化考核工作经费;五是各村村级河段长坚持日常巡河保洁常态化管理机制,乡河长办结合汛期灾情等特点对河道集中打捞船只和保洁人员开展彻底打捞保洁,使得我乡河道干净清爽,同时政府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村年终考核。

二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文件只下达整治项目及建设标准,但无资金来源或投资计划文件。

三是乡镇财力薄弱,且市财政运行紧张,市上为解决发展遗留与新发展问题继而捆绑使用全市乡镇财政资金,导致乡镇项目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因财政过度紧张不能到账,使得乡镇难于落实一些大额整治项目;部分项目虽已落实整治,但缺乏政策性项目补助资金。

我乡将继续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政策和方案,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努力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美丽乡村生态环境。

一是全市上下要继续强化宣教和引导,统筹脱贫攻坚工作,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大力开展感恩教育,努力提升干部群众文化素养,不断加强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作风建设。

二是市上要再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来源或下达投资计划文件或财政奖补政策,利于整治项目更好更快推进落实,不给省市考核验收工作拉后腿。

三是市上要督促各整治项目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到乡镇指导相关工作,便于及时协调处理乡镇整治项目推进中的矛盾困难问题。继而有力推进和顺利实施全市乡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工作。

四是要结合乡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必要的保洁等公益性岗位人员名额,使得乡镇生态环境整治更加保障。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六

为进一步加快美好乡村建设,认真抓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居住环境,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全面推进、梯度培育、重点打造、争创亮点”的要求,深入开展美好乡村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一体化建设。各村(社区)应重点培育省道、镇道、到村(社区)主干道沿线点,美好乡村示范点以及风景区等点。

具体目标是:力争到20xx年底,全镇农村环境清洁工程垃圾处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环境脏、乱、差现状得到全面改观;到20xx年底,全镇70%以上的行政村基本达到美好乡村建设标准,累计培育13个左右。

1、坚持规划先行、梯度推进。因地制宜确定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按照重点村庄整治村、美好乡村创建村、美好乡村示范村的标准,分层次、分阶段推进建设。

2、坚持分类指导、注重特色。广宜路沿线村以及老集镇所在村要按照社区建设标准,着力整村推进,全面改造提升,突出集镇文明特点;中心村要着力推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形成基础完善、群众生产生活便捷特点;山区村要突出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特色。

3、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破。重点选择基础较好的村或社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实施,努力打造一批独具魅力示范点。通过“点”上的重点突破,带动全镇“面”上的整体提升。

4、坚持以人为本、群众主体。始终把和谐幸福作为美好乡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引导农民主动投身到美好乡村建设当中。

1、垃圾集中清理分类。按照至少“1名保洁员、1套保洁工具、1个保洁池”的标准组建村庄保洁队伍。同时由村(社区)委会牵头,理事会负责,组织全体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活动,彻底清除各类陈年垃圾,对废塑料制品、废橡胶制品、废布料和废纺织品等非有机垃圾,能再生利用的实行回收,不可回收利用的,采取集中处理。做到户有两桶一袋,每个村(社区)有垃圾池或处理设施,镇配备有垃圾运输车、中转站及填埋场。

2、切实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今年我镇将加大力度扶持农户兴建一家一户水冲式厕所,计划两年内将全镇所有村(社区)公共厕所建齐;采取集中供给方式进行改水,农户安全用水率达90%以上。

3、着力优化农村环境。以绿化美化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有庭院的农户应该适当给予管理,不应乱堆乱放;电线不能乱搭乱接,应大力推广健康养殖,禽畜圈养,圈舍要定期清洁,垃圾应丢入垃圾箱内,确保无卫生死角。

1、“户集、村收、镇中转、集中处理”的模式。具体是指农户负责收集房前屋后的生活垃圾,存放到统一设置的垃圾桶或指定的堆放点;村保洁员将垃圾桶或堆放点垃圾收集后,运送至村或社区垃圾中转站;然后再由镇里负责统一运送至*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2、“户集、村收、村处理”的模式。具体是指对于特别偏远或交通十分不便的村可以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

严格检查,落实奖惩。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的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日常督促和指导,明确一名党政领导带队,按照随机抽取形式,每月一次例行检查,并实行打分排名,计入半年一次的汇总考核成绩。届时对工作开展有成效地将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利地(连续两个月倒数一、二名的)将给予通报,并严格追究责任。

1、明确责任,强化领导。成立了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镇美好乡村建设办公室。各村(社区)成立办公室,安排村两委专人分管。

2、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根据******x县委《关于以基层党建“书记项目”引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精神,为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提升全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巩固拓展疫情防控成果,加快建设“美丽x”,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精神,顺应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党建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乡村振兴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实现“干干净净迎小康”。

(二)基本原则。

针对农村人居环境的现状,全面摸排、发现问题,形成清单、分析问题,建立台账、解决问题。以问题倒逼整治工作落实,切实增强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紧扣整治工作任务,突出“五清一改”,实现农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形成一批人居环境整治和管理长效机制。

从实处着眼,用实干考量,以实绩说话,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作用,激励党员干部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担当作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以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作为检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尺,不断提升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容村貌显著提升,管护长效机制有效建立,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力争10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镇政府驻地和美丽乡村中心村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全覆盖,污水处理率均达到80%;完成自然村300户常住农户卫生厕所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二、重点任务。

(一)有序推进“一户多宅”专项整治。按照县《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选择xx开展先行试点,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一户多宅”分类进行处置,并逐步在全镇推开。将“一户多宅”专项整治和土地复垦增减挂钩、乡村产业用地的需求、优质农田的补充和农村房地宅地的确权相结合,清理废弃无主宅基地收归集体;鼓励村民自行拆除“一户一宅”以外的住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土地整治“地票”机制,做实“以地生财”文章,有序推进“一户多宅”专项整治。(责任领导:xx;责任单位:xx)。

(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加强对安东金沙田保洁服务公司的考核力度,督促该公司将一体化服务覆盖所有自然村,并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选择张岗村开展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村民可接受的简易分类方法,引导村民从源头将果皮、树叶、厨余等可降解的有机垃圾就近就地还田利用。逐步建立健全“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回收利用、末端处置”的运行体系,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责任领导:xx;责任单位:xx)。

(三)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治理。清理畜禽养殖粪污、随意丢弃的病死畜禽尸体、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加快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推进秸秆还田和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支持红叶村秸秆发电项目建设与运行。开展农膜科学使用和残膜回收利用,有效回收处置农药、化肥、农膜、兽药等包装物。规范农村畜禽散养行为,减少养殖粪污影响村庄环境。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坚决查处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责任领导:xx;责任单位:各xx)。

(四)推进水域环境综合整治。落实河(湖)长制,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任务推进,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积极争取与实施x低干渠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全面清理农村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清淤疏浚,清理白色垃圾,在x推广种植莲花,采取人放天养等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进一步巩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打造“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农村水环境。(责任领导:xx;责任单位:xx)。

(五)推进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落实“路长制”,对镇域内xx及xx公里乡村道路环境进行全面整治,彻底消除公路沿线“脏、乱、差”现象,完善道路沿线绿化,实现公路用地无堆放物、无垃圾,建筑控制区内无违法建筑。全面清理非公路标志标牌,对破损、不规范标牌进行拆除、维修或更新设置。可视范围内无垃圾、无污染,实现公路沿线环境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责任领导:xx;责任单位:xx)。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小果园、小竹园、小花园、小茶园。(责任领导:xx;责任单位:xx)。

三、方法步骤。

(一)细化责任(2020年3月)。结合实际合理编制镇级方案,明确整治小组责任人、目标任务、清单台账,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治理。

(二)宣传发动(4月初)。召开全镇动员会,强化宣传,组建宣传队,依托官方微信号“鹤舞升金-菊香x”、镇先锋网等平台策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系列专题,灵活运用、宣传标语、流动广播、宣传栏、电子屏、微信群等多种宣传途径,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宣传。

(三)推进落实(4月中旬-10月底)。集中7个月时间,全面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任务,镇村联动,条块包保压实责任,网格化管理,项目化推进,确保取得实效。注重在实施过程中创新工作机制。

(四)验收评估(5月-12月上旬)。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进行调度、评估和督导,每季度对村进行打分并予以通报。采取平时督查、月调度、季评估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末结合村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工作,对各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质量效果进行年终评分,形成最终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五)长效落实(12月中下旬开始,长期坚持)。及时总结提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关经验固化成制度,建立健全长效运营维护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成立镇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书记、镇长任组长,下设环境整治办公室,成立6个整治小组,强化联系村干部包保责任,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各村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实行村、片、组三级网格化管理,将党支部、党小组、党员安排到各个“网格上”。

(二)注重氛围营造。积极开展“美丽庭院”、“清洁户”评选、挂牌等活动,增强农民保持优美人居环境的荣誉感。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宣传,引导广大农村妇女、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来。鼓励各村创新人居环境整治方式方法,勇于创造乡村治理“微经验”。及时总结提炼,选树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结果运用。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情况纳入基层党建“三个清单”管理,纳入党建重点工作开展日常调度,纳入基层党建“书记项目”考核,作为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与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深度结合,与“红色信e贷”等金融平台深度融合,着力构建清洁户与信用动态评定挂钩的机制,将农户庭院整洁与否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镇本级资金投入与争取上级项目支持相结合的投入体系,结合农村综合性改革、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做好农村环境“五清一改”等设施建设资金保障,统筹整合政府、社会等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合理保障资金运行。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大力开展无功能建筑整治、“一户多宅”治理,促进“以地生财”,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创新政府支持方式,用好脱贫攻坚公益性岗位设置,探索以奖代补、先拆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五)多方力量参与。建立“党组织+党员+群众”共谋、共建机制,动员村民投身美丽家园建设,保障村民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党员主力军作用,用好党员承诺践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载体,动员乡贤、妇女、群团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协同发力。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强化村民环境卫生意识,激发群众参与村庄人居环境整治的内生动力。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八

为持续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果,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乡村环境,不断增强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省、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问题导向,以打造“客家名镇”为契机,按照“精心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精美呈现”理念,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以“十个好”为标准,在全镇持续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将xx打造成生态宜居的美丽家园。

1、乱堆乱放整治好。优先对“龙关公路”、“农村四好路”、村主干道、圩镇道路等沿线重点区域的房前屋后的柴草杂物、废旧农机具、废弃建材、“僵尸”车、床垫、沙发、桌凳等废弃生活用具等进行集中整治,确保主要交通要道可视范围内整洁清爽。村庄内部参照交通干道整治标准,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整治,做到整齐美观突出农村特色,又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2、家禽散养整治好。采取召开户主会、村务公开群宣传、发放家禽圈养告知书等方式进行宣传,引导农户利用篱笆、浅色网围等,在闲置空地圈养家禽。对边远村组,不是人口集聚区的家禽,允许天黑前1小时定时放养,并及时清理家禽粪便,在宣传引导后仍不配合的农户,将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3、建筑余料(垃圾)整治好。对已存在的建筑(检查)和建筑垃圾,各村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在整治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在建房户将建筑材料合理归置安放,不得乱堆乱放、占用道路和公共区域;镇规划所在审批新建房(装修)户时,要明确规定建筑材料需规范堆放,并督促农户加快施工进度,尽早完工,完工后对建筑垃圾和建筑(检查)及时处理。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建筑(检查)堆放点(收纳场),合理解决村庄建筑(检查)堆放问题。

4、生活垃圾治理好。保洁公司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进行全方位的生活垃圾清理,做到卫生区域全覆盖无盲区,确保辖区内无陈年垃圾、无农业生产废弃物、无卫生死角,实现村庄卫生干净、村容村貌整洁、村内人居环境舒适。镇清洁办负责对保洁公司进行成效考核,并科学设定绩效考核办法。

5、路域环境管护好。组织保洁员、公益性岗位对辖区内的道路、公共区域进行清扫,确保地面清爽。加强风貌管控,对主干道沿线农房建筑按照“新客家风”风格集中开展立面整治提升,优先开展龙关公路,“四好农村路”、上下九乡村振兴示范点立面整治,形成富有xx特色的农村风貌。

6、生活污水处理好。组织保洁员、公益性岗位对辖区内的沟渠、河道进行清理,确保无生活垃圾、无黑臭水体。可在塘岸种植水柳等绿植,池塘中种植荷花、水浮莲、水葫芦等具有净化水体作用的水生植物。

7、空地综合治理好。组织保洁员、公益性岗位定期清除空地杂草,引导农户利用空地种植果蔬、花卉、苗木或圈养家禽。

8、“线乱拉”整治好。加大农村杆线“蜘蛛网”乱象整治力度,分清杆线权属,采取“入地、捆套、剪除、扣盒、拆除、更新”等方式,规范架空线缆管理。协调电力、广电、通信等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切实整治“空中蜘蛛网”等各种杂乱线路。

9、庭院卫生引导好。结合赣南新妇女运动,组织妇女小组长,定期开展村民家庭环境评比活动,并在村务公开群公布评比结果,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共同参与环境整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阵地作用,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通过学生来督促家长对家庭人居环境进行提升,形成良性循环,带动更多家庭参与环境整治,共同建设和维护美好家园。

10、厕所管护好。加强对已建成公厕的管护,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标准。对公厕设设进行维护,及时维修、修复破损门窗、水箱、水电等设施。对农村户厕问题进行如实摸排,对不能正常使用的,立行立改,对能正常使用但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制定整改时限,分批分次整改到位。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xx月xx日前)。制定《xx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在这期间主要采取召开镇村动员部署会、户主会、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发动镇村干部、群众参与环境整治,为集中整治做好思想准备。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各村将辖区划分为5个片区,利用20天的时间,每4天完成1个片区的整治任务,整治顺序按照村主干道沿线优先原则,组织镇村干部、保洁员、公益性岗位和保洁公司人员,通过全民发动,上下协调,互相配合,按照整治重点,按先主干道后深入村组内部渐次推进,最终达到整村全面整治到位的效果。

(三)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在完成全面整治的基础上,对前期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反弹问题进行再整治,并对易反弹地点和问题建立台账,进行针对性引导和整治。

(四)长效管护阶段(长期坚持)。集中整治结束后,各村将转为常态化整治,并进行日常管护。镇清洁办将会对各村日常管护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将督查问题进行反馈,由各村工作组进行整改销号并反馈结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xxx担任组长,镇长xxx担任常务副组长,党委政法委员、武装部长xxx任副组长,由各驻村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xxx担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镇农村环境整治攻坚行动工作督查验收组,组长由党委政法委员、武装部长xxx担任,成员由xxx、xxx、xxx、xxx组成。督查验收组将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镇村干部绩效考核。

(二)网格管理,责任到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镇党委书记、镇长全盘抓,驻村领导包村,镇村干部包片,确保每个网格有整治责任人。详见附件《xx镇农村环境整治网格化管理明细表》。

(三)全面发动,广泛参与。各村要动员组织镇村干部、驻村单位、保洁员、老干部、村民理事会、村民等积极参与进来,迅速掀起农村环境整治的高潮,形成以“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多方参与”的社会氛围;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提高村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告别不良陋习,全面改善农村环境面貌。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集中整治期间,各网格责任人要加强所负责网格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协调、调度,镇清洁办每天对各村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反馈,并在每个片区整治结束后的第一天组织一次流动现场会评比,对整治效果现场打分,评比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评比反馈问题限期整改。采取各村阶段性整治成果排名和月底全面验收排名相结合的模式,对排名第一且考核分90分以上的村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排名第二且考核分90分以上村奖励1万元,排名第三且考核分90分以上的村奖励1万元,如果考核分低于90分将不予奖励。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九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重要批示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居环境整治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四川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美丽四川·宜居乡村推进方案(2018—2020)年》要求,结合我乡合江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以“三清、两改、一提升”为重点整治内容,重点解决乱搭乱建随处可见、河道杂物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树木杂草无人打理等环境问题。通过集中整治,争取达到“产业发展、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

紧紧围绕《四川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美丽四川·宜居乡村推进方案(2018—2020)年》,结合我乡地方发展实际,全面推动合江村环境综合治理,从解决村环境卫生脏、私搭现象乱、养成习惯差入手,下大力气解决好农村人居环境与生态保护的矛盾问题,加快合江村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融合,达到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治理能力明显提升、环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的目标。

(一)清理村生活垃圾(2019年2月—3月)。

继续加大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宣传,让群众养成垃圾处理的好习惯。加大保洁员清扫卫生区域的督查力度,让保洁员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卫生区域干净整洁。对村辖区农户房前屋后和小巷小道杂草杂物、积存垃圾进行清理,解决垃圾成堆、恶蝇乱飞的问题。

(二)拆除私搭乱建违章建筑(2019年3月—5月)。

近年来,部分群众为方便自身生活利益,在房前屋后进行私搭乱建,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通过拆除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教育群众遵纪守法的同时,守护好村规划建设的成果。

(三)保护二郎河、松江河水源清洁(2019年2月—12月)。

定期组织人员对二郎河、松江河河道进行清理。动员号召群众积极行动,不向二郎河、松江河里乱扔生产生活垃圾。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常识,引导农户规范排放生活污水,提高生活污水合利用和处理能力,共同保护母亲河水源清洁。

(四)不断提升村容村貌(2019年5月—10月)。

整治农户院落环境,保持庭院物品堆放有序。大力发展庭院经济,将门前院落的微田园进行美化,营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发展休闲旅游。

(五)影响改变群众生活习惯(2019年2月—12月)。

大力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氛围,发挥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作用,耐心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培养主动爱护和维护环境卫生习惯,减少和杜绝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现象和不文明行为。

(六)以旅游环线为重点,做好卫生保洁工作(2019年2月—12月)。

以建西路、富西路沿线为重点范围,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大清理活动,加强沿路居住的农户管理,不断提升西溪新形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西溪乡合江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合江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村干部工作情况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告横幅、短信、入户宣传等方式,多方位、多角度宣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内容和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好处,努力营造全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考核督导。村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职尽责,乡联村领导要加强日常检查和阶段考核,对工作尽责、业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乡党委政府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绩作为村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选文章
基于你的浏览为你整理资料合集
2023年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模板19篇) 文件夹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