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5篇)
报告可以是对某个项目、活动或研究成果进行的详细陈述和归纳。在报告中,要合理运用图表、数据和案例,以提供更直观的信息展示。阅读他人的报告范文有助于培养自己的写作思路和逻辑思维,从而更好地展开论述。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一
获纪源资本投资20万亩种植基地,其中还有2.6万亩的红花茶油林,是余良森手中握有的“筹码”。源森现在已经形成了阶梯型的资源优势,老茶林保证现在的生存供应,育苗基地则为未来做原料供应,所育出的高产茶油树苗能够保证未来资源的可持续性。
尽管融了资、扩了容,需要在办公室里处理的事务、文件越来越多,但对江西源森红花茶油有限公司董事长余良森来说,土地和茶苗依然是最亲切的“伙伴”,他的办公室里总是放着一双胶鞋和一个草帽,稍有时间,他就自己开车进山,仔细查看每一处企业的茶油树育种基地。
“简单地说,我们就是做山茶油精加工的企业,而就江西全省来看,我们是唯一一家从育种开始做起的茶油加工企业。另外,我们还独家拥有红花茶油树种。”在源森的厂区,余良森指着一株茶树对记者说。
这家企业在2005年成立于江西省德兴市,目前已经形成了“公司+科研+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
一年半前,为了能迅速扩大规模形成垄断,企业开始融资,最终纪源资本成功注资4000万元人民币。“我们将它的商业模式定位为有特色资源的食品加工企业,这样的'模式不仅能够进行复制,还能够形成企业本身的竞争优势。”纪源资本合伙人于立峰告诉记者。
德兴远在东汉建安八年(公元203年)置县,距今已有1800多年历史,自古以来,德兴都是以矿业为主要产业,号称“金山、银城、铜都”。
而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当地政府开始重点扶植农业产业化企业。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郑长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受制于山茶油树种的自然属性和成本,目前该油种的产品价格相对较高,通过政府扶植,希望企业能努力让我国这种独有的油种普及至广大消费者,以打破国外油种对中国食用油的垄断,并希望源森这种模式也能够带动本地的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帮助农民创收。”
“茶油”模式形成了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形成了企业的产业链式布局,同时资本的注入为现代农业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创造了无限可能。
摆脱“靠天吃饭”的新型农业企业。
在种植基地里,全国30多类茶油树种在这里等待培育试验,只有产量高、质量好的树种才会被选中并进行推广种植。
20万亩种植基地,其中还有2.6万亩的红花茶油林,是余良森手中握有的“筹码”。“江西省、湖南省是全国茶油的主产区,这两个省份的茶油企业非常多,产量也高,德兴是主产区之一,土地相对于其他地区更为肥沃,就连我们这里的老茶林的产量也是全国平均产量的2倍,这是企业的优势之一;在德兴,以100公里为半径画一个圈,茶油加工企业仅有我们是直接从茶籽育苗做起。此外,全国红花茶油林中面积最大、最集中且质量最好的品系是我们所有,这就是独家的资源。”余良森自信的说道。
在源森的厂区里,记者看到一处厂房前挂着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实验中心的标牌,他们与这家企业合作成立了全国唯一的红花茶油实验基地,对全国红花茶油进行选种、育种、推广,并对高产白花系列山茶油进行大面积推广。
由于茶油的生产周期性较强,6月底记者来到这里时,厂区内几乎空无一人。
余良森介绍说,茶油生产的旺季在10月至次年的4月,茶树从种植到产果一般需要4年,7年能够丰产,生产期可达百年。周期较长是农业企业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如何保证一个“靠天吃饭”的企业以现代化的企业形态运作?“可以依靠原有老茶林做原料供应,或者去收合作农民的茶籽。”投资人于立峰说,“源森现在已经形成了阶梯型的资源优势,10余万亩的老茶林保证现在的生存供应,育苗基地则为未来做原料供应,所育出的高产茶油树苗就能够保证这个企业未来资源的可持续性。”
冒着淅淅沥沥的小雨,余良森带记者驱车数十公里来到离厂区最近的山区,在山坡上一片片的茶油树林已经开始挂果,农田里还有两块专门用作新型茶油树育苗的试验田。据了解,源森现在拥有的20万亩种植基地基本都采取与当地农户合作的方式,企业出资组建了专业山茶油自助农业合作社,合作方式是每个社员以自己家中所拥有的茶林和企业合作,作为社员,企业帮助他们做相应的技术指导,如抚育、补苗、低改等,以上所需的资金都由源森提供;而每个社员的茶籽必须卖给合作社,以市场价进行收购,并以产量为标准对社员实施相应的补贴,在激励社员的同时也增加了社员对合作社的黏度。
据了解,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先进的压榨技术,源森茶油目前的生产能力达11000吨/年。
实际上,对于一家现代农业企业来说,后期的销售渠道亦十分重要。
“在公司成立之初,仅有两、三个人拿着包到外面跑销售,并且所销的油是尚未经过精加工的毛油,建厂后,我们销售的首站就是上海,因为德兴当年是上海知青‘上山下乡’的主要地区之一,他们对山茶油有比较多的了解。事实说明,现在我们在上海销售情况还是很好的。未来销售区域必然是有定向性的,同时目前消费群体主要定位于中高端的人群。”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二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提供内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a)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i.
ii.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本行业情况,本公司概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iii.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措施)。
iv.
v.
vi.基本结论与对策建议案例问题讨论参考文献资料。
尾页要有参考文献。
例,参考文献:
[1]甘肃省统计局.甘肃年鉴2009[n].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目录)。
(正文)。
5号,宋体,三级标题式,至少3000字。
文档为doc格式。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三
在瑞典乌普萨拉,冬季日照时间很短,可能吃午饭时阳光还很好,但午饭后一会天空就逐渐暗下来。在这样的环境中,即使是瑞典人多少也会有些压抑吧。不过,现在,当你走到乌普萨拉街头的一个可口可乐公交站台,当可乐自动售货机感知你到来时,便会在黑暗中亮起暖暖的红光;接着广告牌开始播放瑞典夏季草甸美景,音响里传来欢乐的鸟鸣,一朵朵鲜花投影在地上,伴随着有加热功能的广告灯,好像一下子就阳光明媚,身在夏天啊!此役作为圣诞节#reasonstobelievecampaign的延续,可口可乐继续为人们找回生活的温暖,就像冬日里一杯热咖啡,好暖心啊。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四
组长:xxx。
组员:xxxxxxx、
郑春辉、xxxxxxx。
指导老师:王xx。
法院判决: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合法合理性,但是也是存在问题的。其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被告赵楠所宣传的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所称其技术来自于xx,xx在其田记奶酪店的宣传中称文宇奶酪店系其创办,后交给原告经营。被告宣传与原告师出同门是有事实根据。基本属实,和其广告所诉基本一致。20xx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二叔xx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向被告转让宫廷奶酪等十余种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技术转让金为3万元。由此可见,被告是此项宣传基本符合事实。
第二,原告的宣传使用文宇字样,是否会造成消误导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网上使用的加盟详细信息里面提到的文宇字样,及在被告的田记奶酪铺店面门口贴有文宇奶酪店在此开新店文宇奶酪创始人xx先生的店,以京城最正宗的奶酪为本店招牌,店内墙面上悬挂一介绍xx的牌匾,其中写道,20xx年创立自己的店铺‘文宇奶酪店’,再后将店交给田文宇经营。本人在技术和制作材料上给‘文宇奶酪店’做支持。这些都遇上事实相符,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是合法合理的。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在58网上使用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所经营的北京文宇奶酪店在发展加盟商(虽然该标题之下的文字内容对被告学习奶酪技术等事实进行了描述,并阐明是被告发展加盟商)被告发布的加盟信息的标题,可达到使潜在奶酪制品生产者加盟被告,从而实现获利的结果。因此,被告在网上发布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信息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在名片上使用的宣传用语,并不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奶酷奶酪就是文宇奶酪,未造成奶酷奶酪与文宇奶酪相混淆的后果。我们也不赞同这一点,理由是:原告的文宇品牌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被告在名片上以文宇为其奶酪作介绍,无非是想以文宇的知名度来混淆消费者。
第三,原告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损失被告是否因此获得利益?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发展的一家加盟店,但是安贞加盟店的店主是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免费给该店主做了相关培训,学习相关技术,之后开店经营,与被告在网络上的宣传无关。其获利与被告是宣传无关。而原告的损失举证不力,法院不予认可是合法的。
第四,原告品牌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文宇奶酪经多家媒体报道,确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是否应被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则需根据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额、宣传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此原告举证不足。我们认为,就被告的文宇奶酷是否为知名产品,原告方举证充分。主要有事实合理有:20xx年12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名牌世界乐》新店开张栏目、20xx年2月《都市生活》杂志、20xx年6月24日《北京青年报》c24版小店趣栏目、20xx年6月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漫步北京》(日文版)、20xx年8月18日《京华时报》b41版消费/美食栏目、20xx年8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名牌世界乐》、20xx年3月16日《精品购物指南》b7版的自在美食栏目、20xx年9月6日《北京日报》第10版财经新闻栏目、20xx年11月25日韩文杂志《onbeijing》、20xx年1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编著《北京的吃儿》的流行甜点双皮奶栏目、20xx年5月29日日本讲谈社出版的《北京》、20xx年5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其中韩文、日文杂志,原告未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奶酪为知名商品,并使原告受到影响。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五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有民事权利,但只能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案情]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可代为管理。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用5000元买一台电脑,这个标的是很大的;而且李甲是在生气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的,他不可能完全理解他这种行为的后果,他又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所以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店员把昂贵的电脑卖给一14岁的学生,在这个买卖关系中不能说是没有过错的,李甲的父母有权要求退掉电脑。
[小结]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民法通则》第12条又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六
2000年5月6日国有企业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
[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
该国有破产程序中有以下几处不合法:
(1)厂长自行申请企业破产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糖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2)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会议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所以,本案中由破产企业厂长主持、召集债权人会议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也于法不合。
(3)由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潘某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4)所有的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不合法。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1款之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所以本案中,不区分各个保证人的情况,统统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是欠妥当的。
(5)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会议的程序不合法。
(6)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清算活动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而本案中,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应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考点集成]。
关于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国有企业申请宣告破产,应首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之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并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整顿如期完成,()破产程序终止,整顿不成功,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进行清理,按破产清偿顺序对有关债权人进行清偿,结束破产程序。
案例7公司的设立、成立、发起人责任。
1997年9月,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立振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5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5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振龙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紫金装潢公司向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79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是否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其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为500万元,已占振龙公司首期发行股份数的40%以上。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因为振龙公司筹建处作为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人的代理人,可以以筹建中的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与紫金装潢公司的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4)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所欠紫金装潢公司的79万元贷款应由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为该项债务属于因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由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考点集成]。
关于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过程,在公司依法注册登记之前,公司并未成立,因而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发起人作为创设公司的成员,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筹备创立活动,对内组建。所以,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应属于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基于发起人的这种法律地位,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属于设立中的公司。
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即使设立中的公司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因发起人的行为而使设立中的公司随的权利义务也就归于已成立的公司。作为进行各种公司设立行为的发起人,就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同时,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的清偿负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做出的,因此发起人对于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8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天元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额2900元。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计划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1500万元。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准备了有关文件,并请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假设你作为天元公司的法律顾问,受托对该公司发行债券前的工作进行审查:
(1)天元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债券准备好的送批文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登记证明、公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近三年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协助天元公司选择准备必须送批的文件。
(3)对天元公司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能否批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应提交的文件有: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2)除经理所说的内容外,还应有:公司的名称、公司债券的面额、公司债券的利率和利息的支付方式。
(3)不能,因为发行债券的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最低必须达到3000万元,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40%。
[考点集成]。
关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发行过的债券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案例9消费者权益保护。
北京某服装公司从浙江村服装交易市场批发来的"洋洋"、"亚细亚、""优旎、""京美"4钟牌子的羽绒服,每件售价均为398员。经北京技术监督局检查大队检查,发现标着含绒量60%的羽绒服内只有一些碎毛片、毛屑、纸屑,并散发出刺鼻的气味。按照国家规定,羽绒服内含绒量应达到45%以上。该公司出售的羽绒服中几乎没有绒质。且清洁度极差,耗氧指数过规定,极易滋生细菌,对人体产生多种危害。
[问题]。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什么权利?
(2)对某服装公司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1)人身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卫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对于某服装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商品,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本案中某服装公司销售劣质羽绒服,一方面在经济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羽绒服充填的"垃圾"可能使购买衣服的消费者感染病毒,损害健康。
[考点集成]。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之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案例10公司章程效力和董事责任制度。
s市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1998年4月,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葛军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任命卢侯为下属物资供销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是1997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998年7月12日,卢侯持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金额12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到1999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20万元,市工商银行找到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物资供销分公司的贷款债务。后者以对卢候的任命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工商银行请求。另外该公司董事会发现,葛军在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成功后,于1998年6月25日与公司的几位副总经理协商,将该专利在s市的实施权转让给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葛军之妻李丽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单独使用该项专利,s市以外的地区葛军有权再行转让;葛军负责解决专利实施中的所有技术问题,在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以后,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葛军。
[问题]。
(2)卢侯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工商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葛军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1)葛军擅自任命卢侯为下属分公司经理的行为应为无效。因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卢侯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应为有效。因为卢侯在签订合同时持有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足以使第三人确信其身份的合法性和其所具有的代理权,具有公信力。公司不能以其对经理人或者其他负责人的任命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为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3)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工商银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卢侯的身份决定了如何取得只是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事务,不能以内部事务对抗善意第三人。
(4)葛军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因为公司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一般而言,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应征得其他董事的同意,如果进行表决,该董事不得参加。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征得多数股东的同意。如果该董事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是达到法定人数和董事会形成决议的必要条件,则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从合同中获利的董事对董事会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促使董事会同意这项交易,那么,即使他没有参加表决,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第二,公司董事、经理和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应再代表公司,而应由公司的其他负责人代表公司签订。第三,合同本身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交易显失公平,合同条件明显不利于公司,则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欺诈、浪费公司财产或者乘人之危等情节也将导致合同可撤销。
[考点集成]。
关于公司章程效力,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这一社会团体的自治法规,只能对公司本身、股东、董事、经理等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交易,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应征得其他董事的同意,如果进行表决,该董事不得参加。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征得多数股东的同意。如果该董事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是达到法定人数和董事会形成决议的必要条件,则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从合同中获利的董事对董事会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促使董事会同意这项交易,那么,即使他没有参加表决,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第二,公司董事、经理和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应再代表公司,而应由公司的其他负责人代表公司签订。第三,合同本身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交易显失公平,合同条件明显不利于公司,则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欺诈、浪费公司财产或者乘人之危等情节也将导致合同可撤销。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七
一个独特的滑板斜坡被安装在里约热内卢的弗拉门戈公园,斜坡是可口可乐标志经典的白色条纹。远处看,是一块极其简约到只剩logo的广告牌。近看,广告牌上的飘带则是立体的。这一活动的目的是鼓励青少年发现了有趣和乐趣的活动,激发有更积极的生活。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八
可口可乐把拉丁姓氏做成了“纹身瓶”
“拉丁裔文化月期间,我们为拉丁裔家庭庆祝深厚的民族自豪感,方法就是通过代表传统的姓氏。”
从1988年开始,9月15日~10月15日被定为美国的“拉丁裔文化月”,庆祝拉丁族裔对美国的贡献,也会举办各种和拉丁裔传统文化相关的活动。
选择9月15日是因为,这一天是五个拉美国家的独立日(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
于是,可口可乐在玩了好几年的“昵称瓶”上又做起了文章。
这一次,可口可乐在瓶罐上印了拉丁裔的常见姓氏,并做成了可以印在身上的“纹身”。瓶身上的文字看起来是反的,但印在身上后会变成正的。
“在很多拉丁裔家庭的重要时刻,都会有可口可乐的身影,我们希望继续和他们创造新的回忆。”可口可乐北美多元文化中心副总裁lauventriarobinson说。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九
某女职工c某2月与中外合资的酒店签定为期两年劳动合同。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c某不服,一是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收入会给家庭生活带领困难。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十
我们班有一个叫明明的男孩,他是这个学期到我们班的。明明在群众教学活动中注意力很难集中,是个“坐不住的孩子”,有时他会“骚扰”周围的小朋友而打断教师正在进行的活动;对于教师布置的任务,他常常不能很好地完成;他想参与同伴的活动,却因为不适宜的方式而被同伴拒绝。周围的小朋友实在驱逐不了他的状况下还会去告状。教师对于这个经常惹麻烦的孩子也伤脑筋,经常当众批评他,盛怒之下她勒令全班的孩子不要理睬他。但这种教育方法的效果并不好,时间一长,在其他孩子的眼中明明成了一个调皮、只明白惹老师生气的坏孩子。
立刻就要进行群众教学活动了,孩子们陆续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坐好,老师开始讲述这天教学活动的主要资料。明明坐在自己的位子上没在仔细听,他正用手撩旁边可儿的小辫子。可儿皱了皱眉,将自己的小椅子往旁边挪了挪,明明想将可儿的椅子向自己这边拉近一点,于是两个孩子开始拉拉扯扯起来,发出了一些声音。老师向他们这边瞟了几眼,有点不高兴但没有说什么,这时可儿突然叫了起来:“老师,你看明明。”老师最后大声地对明明说道:“明明,你给我坐好,再不听话,就让你出去!”本来和可儿僵持着的明明被老师的`呵斥镇住了,他怯怯地坐直了身体,瞪大眼睛看着老师,脸上流露出内疚的表情。可儿之后又说道:“他刚才使劲地拽我的椅子……”“好了,好了,不许说了,你们以后听好了,从这天开始谁都不许惹明明,谁去惹他我就找谁,听见没有?”老师厉声说完这些话后严肃地看着全班的孩子。对于老师的命令,孩子们异口同声地回答:“听到了。”明明使劲地绞着自己的手指,有些难过的样貌,但随着老师话题的转移,他又恢复了原貌,一副满不在乎的样貌,东张西望,不明白在想什么。
分析:
其次,教师在意识到自己教育方式不妥之后,想立即改变这种孤立教育方式带来的不良后果,已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原因在于:
其一,年龄越小的孩子向师性越强,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大班孩子的道德认知还处于他律阶段,教师作为孩子眼中的权威,她的话尤其是命令性的语言对孩子的话就是决定事物的标准。教师经常当众批评明明,甚至动员其他孩子“不要理明明”的命令,很快被孩子理解并坚决地执行。
其二,明明给同伴的坏印象部分是由于他自己调皮经常受批评造成的,教师孤立的教育方式导致了即使是明明善意的动机和行为也会被其他孩子误解并拒绝,应对同伴不分原因的排斥明明显然受到了必须程度的挫折,在没有得到正确引导的状况下,他采取了消极的行为方式予以反击。这种状况造成的结果是一种恶性循环,即明明的负面行为反应越多使其他孩子越加肯定了他是个捣乱的坏孩子,也会越加排斥他,同时强化他们从教师那里获得的对明明的消极态度。
最后,孤立的教育方式使明明被迫陷入与同伴交往的困境(如场景三中反映的情形),教师没有利用群众力量中用心的因素,而是恰恰相反,她让其他孩子孤立明明,不仅仅不帮忙他反而不去理睬他,教师的这种做法无形中在明明和其他孩子之间竖起了一道屏障,而学前期幼儿的同伴交往对幼儿的社会认知、交往技能、个性和道德品质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好处,如果明明始终被同伴这样孤立,将会失去更多的与同伴交往的机会,这对明明日后的发展是不利的;另外,良好的人际交往是日常生活的调节器,会让人情绪舒畅地从事各种活动,明明与同伴这种敌对的状态不改变的话也会干扰他正常的探索活动,降低他对外界环境的好奇心。
1、教师首先要清楚明明的特点。
从明明的日常表现能够看出,他是一个调皮好动,注意力容易分散,对新鲜事物好奇心比较强,自控潜力比较弱,缺乏耐心的孩子,此外,他想和同伴交往却不明白该怎样样被同伴接纳。从明明园外背景来看,他是从其他幼儿园转过来的,并且据笔者的了解,明明的父母为孩子转园的目的是觉得他原先的幼儿园教育环境不太好,孩子过于自由散漫,学到的东西也比较少,此刻明明所在幼儿园里受到的约束比以前要多也要严格;另一方面,明明转园之后很快升入大班,由于大班与小学的紧密衔接,教师会在平时的要求中思考到孩子对小学环境的适应问题,为孩子顺利地入小学做一些必要的准备,比较明显的一点就是群众教学的时间加长,会提出一些与小学教学要求相接近的要求,所有的这些对明明来说,都要去适应。
2、帮忙明明建立与新环境相适宜的秩序感。
(1)教师一方面要多关注明明的举动,同时对于明明不正确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明确地告诉他错在哪里,就应怎样做。教师此时不适合说一些反话或是隐语,因为年幼的孩子有时并不清楚教师话中暗含的意思,所以对孩子要说大白话,尤其是对明明来说,他对新环境的熟悉程度还不够,对新班级一些具体要求还没有清楚的意识,并且相比他以前所在的班级环境,此刻班级的要求要严,这样对他来说适应就更需要有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教师还能够在同伴中给明明树立一个学习的榜样,鼓励他向班上的好孩子学习,实际上是把抽象的要求具体化。
(2)对于明明时常因为好奇心而违反了纪律。一方面不妨告诉他,上课的时候要认真听,不能够做其他的事情;另一方面答应明明,等老师上完课之后,能够和其他的小朋友一齐玩这个玩具,但是前提是他务必要认真听讲。在那里笔者想提及的是,玩具是给孩子玩的,只是作为纯粹的装饰品就失去它对儿童的好处了。
(3)教师要有耐心,明明的特点使得他适应新环境需要一个过程,教师对明明违规要不厌其烦,反复提醒,不能因为急躁而时常出言不慎。
(4)对于孤立的教育方式已经产生的消极后果,即明明在同伴中的不良形象,一方面教师要有勇气寻找适宜的机会,当着全班孩子的面承认自己的错误,能够向孩子解释是自己太生气才会这么说,这样说是不对的,我们不就应不理睬明明,就应想办法帮忙他才对。这种做法一方面能够减少明明在同伴中的一些负面影响,同时,让孩子学会去关心别人。
(5)教师要善于将群众力量用到用心的方面,能够鼓励孩子们帮忙明明取得进步,让大家一齐监督明明,在明明取得进步时为他鼓掌加油,在他犯错误时指出错误之处,并帮忙他改正。让明明体会到群众的温暖、同伴的友爱,逐渐被新群众所同化。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十一
在这一步骤,主要将上一步完成的写作方案中已条理化的资料,按照方案中的标题或者问题,归纳整理成段落。此时,需要根据整篇报告的字数要求,考虑每一段落需写作的字数。每段开头要写出概括整个段落中心意思的主题句,然后展开分析和提供论据。如何展示自己的看法以及案例中的事实与相关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作者要特别注意的。
第六步:编辑校对草稿,打印上交作业。
案例分析报告的最后一步与调查研究报告的最后一步没有多大出入,可参照那部分内容,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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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十二
3、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试分析: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
(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
(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十三
注明案例分析的题目,参与人员等等必要事项。
第一,案例分析概述(小型的案例一般省略)。
案例本身的特点,经过深刻领悟、仔细研究分析的关键点。
第二,案例陈述。
案例全盘陈述和删节陈述,但是,要严格保留案例的实际性。要全面、翔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尤其是真实情景中的关键因素不可遗漏,特别要突出情境中的要素间的冲突——人物间的冲突、行为与结果的冲突、决策中的困境和困惑。
针对第一种类型,该部分就是对已经提出来的问题进行逐步深入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针对第二种类型,该部分要求学员在深刻领会案例设置意图的情况下,自行提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深入讨论,选择合理的策略和方法;针对第三种案例,该部分是印证和完善新的理论的部门。毋庸置疑,这是案例分析报告的关键部分。案例分析是案例写作中的关键部分,要注意由案例透视理念的冲突与变化,透视深藏于行为背后的乃至潜意识中的理念是什么。分析要注意条理清晰、将行为的意图和结果以及当时的情景反复比照,联系相关理论,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在反思中提升经验。分析中要注重问题解决策略的情景适宜性和合理性。
第四,结论。
第一步:仔细阅读案例,明确写作目的。
要想将一篇案例分析报告写好,对案例的透彻理解是十分重要的,因为给出的案例描述是作者进行写作的依据,报告的所有分析论述都应与其密切相关。
一般来讲,作者对案例至少要进行两类阅读——泛读和精读。泛读让作者对整个案例有初步认识,而精读则是在比较分析后动笔写作的基础。
对案例描述进行泛读时,作者不能漫无目的地浏览一下案例梗概就完事大吉了。第一次泛读要求作者对整个案例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阅读过程中,不仅要阅读文字叙述,还要阅读其中的图表、数字以及附录资料。更为重要的是,要将案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确认,如案例的主题、案例中机构的成功之处、存在问题、发展趋势、所涉及的人物及人物间的关系等等,最好用笔勾画出来加以明确。
对案例有所认识后,再回过头来仔细阅读报告的具体要求,尤其是作者在报告中要加以回答的问题,以确定整篇报告的写作目的。与此同时,还需要注意提示中交代的作者的角色身份和报告要呈送的读者身份,在此基础上确定报告的写作框架。
第二步;明确案例分析需要的相关理论和观点。
在阅读过程中,最好将收集到的资料归类,可以将理论、观点或案例分别记载在报告中的各个标题之下,以方便在编排提纲及进行写作时使用。人们常说理论联系实际,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则要求将实际与理论相联系,因此这一步骤在写作中非常关键。
第三步:注重细节,精读案例并加以分析。
这一阶段的阅读就是前面提到的对案例进行的精读,需要作者对案例进行反复、细致的阅读,以求透彻理解整个案例的详细情况,从中获取报告所需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在这一阶段,作者在阅读过程中需要注意五个要点:
第四步:拟订详细的写作方案。
制订一个详细的写作方案是保证报告顺利写作的前提,而写作方案的制订必须要考虑报告的写作目的、根据提示需要回答的问题以及规定的格式和结构。
首先,要将案例中的信息以及阅读中收集的资料组织起来,去粗取精。
其次,编写主次标题,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安排。起草报告的草稿时,可将这些标题看作问题一一作答。当然,这些标题在写作及修改过程中可以改动。
最后,将相关资料信息(包括案例和相关理论中的支持性证据)进行分类,然后划分到各级标题之下,为报告拟订初步的写作方案。
在这一步骤,主要将上一步完成的写作方案中已条理化的资料,按照方案中的标题或者问题,归纳整理成段落。此时,需要根据整篇报告的字数要求,考虑每一段落需写作的字数。每段开头要写出概括整个段落中心意思的主题句,然后展开分析和提供论据。如何展示自己的看法以及案例中的事实与相关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作者要特别注意的。
第六步:编辑校对草稿,打印上交作业。
案例分析报告的最后一步与调查研究报告的最后一步没有多大出入,可参照那部分内容,不再赘述。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十四
根据“上半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研究报告”得知:
1)近八成手机用户把智能手机作为下一部手机的购买对象。
2)android操作系统以42.4%的关注度成为20上半年中国用户最关注的智能操作系统。
3)智能手机市场上超七成的用户关注的手机价位处于1000元—3000元。
小米手机在这个时候发布,当然是十分应景的,在智能手机最受欢迎的时候推出,不论是硬件配置、操作系统还是销售价格,都是令人无可挑剔。
2.小米手机与其他智能手机参数对比分析。
小米手机与其他手机参数对比。
从图片我们知道,小米手机的硬件配置处于绝对的中上等,而cpu更是超人一等,但它的售价却只有元,对比其他的手机,最便宜的lg也要2575元(水货,没有售后服务)。从性价比上来说,小米手机可以说是no.1。
1.信息发布。
从6月底小米公司内部和供应商爆料开始,到8月16号其关键信息正式公开,小米手机的神秘面纱被一点点掀开,引发了大量猜测,并迅速引爆成为网络的热门话题。小米手机的创始人——雷军凭借其自身的名声号召力,自称自己是乔布斯的超级粉丝,于是一场酷似苹果的小米手机发布会于8月16日在中国北京召开。如此发布国产手机的企业,小米是第一个!不可否认,小米手机这招高调宣传发布会取得了众媒体与手机发烧友的关注,而网络也不例外,网络上到处都充斥了小米手机的身影,在各大it产品网站上随处可见小米手机的新闻,拆机测评,比较等等。
2.病毒式营销(口碑营销)。
也许你不关注it产品,可是你仍然知道了小米手机,因为你的手机控朋友们都在讨论小米手机,出于好奇心,你也开始在网上去了解小米手机,了解到小米手机的种种优越性,于是你也不由自主的当起了“病毒传播者”,小米手机通过制造各种各样的“绯闻”:小米手机的创意是“偷师”来的,小米手机的发布是模仿苹果的,许多名人要把苹果手机扔进垃圾桶改用小米手机……通过人们之间各种途径的交流中,小米手机实现了品牌的输入与推广。
3.事件营销。
在8月16日进行的小米手机发布会上,小米手机的神秘面纱被全部解开,超强的配置,极低的价格,极高的性价比,小米手机凭借这些特点赚足了媒体的眼球,而雷军也以乔布斯的风格召开的“向乔布斯致敬”的发布会而被媒体所八卦。根据下图我们可以发现,就在这次的新闻发布会之后,小米手机在网络上的关注从几千上升到了20多万。
小米手机关注度变化。
4.微博营销。
小米手机在正式发布前,其团队充分发挥了社交媒体——微博的影响力。比如,在小米手机发布前,通过手机话题的小应用和微博用户互动,挖掘出小米手机包装盒“踩不坏”的卖点;产品发布后,又掀起微博送小米手机活动,以及分享图文并茂的小米手机评测等。在小米手机之前,雷军每天发微博的数量控制在两三条,但在小米手机发布前后,他不仅利用自己微博高密度宣传小米手机,还频繁参与新浪微访谈,出席腾讯微论坛、极客公园等活动。雷军的朋友们,包括过去雷军投资过的公司高管,如凡客ceo陈年,多玩网ceo李学凌,优视科技ceo俞永福,拉卡拉ceo孙陶然、乐淘网ceo毕胜等,纷纷出面在微博里为小米手机造势,作为it界的名人,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着众多的粉丝,因此,微博的营销功能被小米团队运用到了极致。
小米手机没有做任何的广告,但是凭借网络媒体,小米团体主要靠病毒式营销成功地实现了品牌的推广,让很多人认识了小米手机以及小米公司这个大家庭。同时的,也创造了国产手机的一个记录,仅仅两天的时间,准确地讲是34个小时,小米手机的预定量就超过了30万,人气爆棚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这其中,网络营销手段可谓是功不可没!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篇十五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研究主题
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发展历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3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xx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最终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信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红利,已基本释放完毕,“后发劣势”日渐彰显。
在双轨制之下,各种特殊利益集团逐渐成型。
经济改革尚未最终完成,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启动。
但不愿继续改革,靠着特权吃市场的“原地不动派”,已隐然成为一股力量。
同时,随着社会自由的增加,民间迅速觉醒,自我治理的要求高涨。
特殊利益背后的特权现状,与普遍的平权诉求,发生激烈碰撞。
在更现实的宏观层面,权利缺乏导致的消费不足,也使中国经济难以持续运转。
中国已不可能不继续改变。
习xx和胡xx都曾清醒宣示:“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回归具体领域,需要明晰土地产权,给农民“更大的财产权利”,以建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成现代市场经济。
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
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1.城乡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10.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为7019元,增长 13.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1986元,增长15.0%。
从数据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2.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甚少
现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2.5亿亩,但是农民拥有三大块财产——18亿亩承包地、2亿亩左右农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亿亩的其他二三产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城市2.5亿亩土地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一个财产,但是农民拥有的这些资产因为受到各种各样的产权不明晰,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
根据统计数字,现在每年农民从财产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一般讲的财产权应该有三个权利,包括处置权、转让权、抵押权。
所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应该让农民可以进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
(二)问题分析
要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必须让集体土地入市。
早在十几年前,广东、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体土地入市法规,全国不少地方也在试点。
但由于各种严格的限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
而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权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坚冰,让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也能够真正受益,需要进一步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已经千呼万唤,而且也是大势所趋。
我国土地目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设用地奇缺,各地正在掀起一场“推山填海”的找地运动,亟盼农地解困;二是农地闲置惊人,下乡走一走,空心村比比皆是,这既是资源浪费,也不符合城镇化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政府对城镇和工业用地的垄断带来了这一问题;四是政府以往的征地方式引发的社会矛盾凸现且成本逐年高涨,在以往的大规模征地进程中,农民却是权益受损最严重的一方,补偿标准按农业用地价值来核算的,与土地最后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所以矛盾重重。
有学者统计,2012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有60%用于征地拆迁相关费用。
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农地和农民长期被差别对待,城乡存在巨大权利鸿沟。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要建立健全,就必须依靠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必须实现城乡用地“同地同价同权”。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也要赋予更多其他政治权利。
当然,此前农地入市试点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要在未来试验改革中针对性地规避或完善。
正如习xx总书记所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
目前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中60%与土地有关,问题不可谓不大。
农地直接入市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仍然有待各地的改革深化和具体实践。
(三)方案对策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城乡土地领有同等的产权权利、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
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不需要走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的程序、过地方政府的`手才能上市。
农民持股的村集体,甚至持有单块土地的农户及农民本人,都能同地方政府一样,成为土地供应的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宜走政府拍卖的老路, 必须以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
农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对抑制房价起效,显然更需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关系的重建。
而且这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流转过程中要始终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把农地都变成建设用地。
此外,《决定》中对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是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即允许的是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明确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但要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
这意味着,即便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小产权房也无法合法化。
2.农村土地确权:
农民享有的法定财产权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
但是跟农民有关的农村集体土地中,农民的用益物权长期得不到保障。
除了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权外,对村集体的资产,农民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前提是须明确产权主体及权益分配机制,防止公权力侵占。
如科斯定理所说: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
确权不是形式,而是一种关系的终结,也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需求在倒逼产权权利的界定。
截至xx年6月,全国林地确权27.02亿亩,已完成99.05%;颁发林权证1亿本,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96.37%。
全国农地确权,应像林地确权一样,尽量在物理上确权到每家每户;一些农地如果在物理上确权到户难度太太,那可在物理上确权到村集体,但在股权上仍要确权到户。
这样,持有本村全部或部分农地的村集体就是股份公司,村集体持有的农地就是法人财产,农户或农民就是股东。
这两种确权方式,均可确保农户或农民对农地的产权权利,在此基础上,村庄治权与产权分离也就手到擒来了。
3.治权产权分离:
目前农村最大的问题是治权产权不分:一方面村支书或村主任以村集体的名义,把持了本应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治权,做了几十年的村支书与村主任并不鲜见,根本不受任期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落到少数人手里的治权,又延伸到根本没有确权到户的村集体土地上,这些内部人等于变相把持了本应属于农户与农民的农地等资产,可以通过利益输送等隐蔽方式甚至明目张胆的方式化公为私。
这是农村不稳定的根源所在。
(四)评估决策
1.农村产权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转包耕地、出让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是给农民发了三个大红包。
第一个红包是耕地转包。
农民将承包地转包出去,平均转包的费用上海大概一千多元,中部七八百元,西部是三五百元。
“这些地你自己不种让别人种一年拿到七八千块钱。两口子到城市打工,一年挣6万块,加上转包费,一年收入7万,就进入中等收入家庭了。地交给别人种,人家搞规模化经营,效率高,又可以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你不转包出去,你就拿不到第一个大红包。”
第二个红包是出让宅基地。
一旦宅基地商品化,商品价值一下子可以实现几十万亿,就装进农民口袋里了,城乡收入差距一下子就缩小了,中国就可以走出中等收入的区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了。
“现在中国土地最大的潜力是宅基地,城乡建设用地一共22万平方公里,包括县城和城市以上的大中小城市占5万,宅基地却占17万,农村一个人的建设用地是城市的3.5倍。宅基地这么大的红利,这么大的资源不去发挥作用?三中全会把这个金库打开了, 谁率先把自己的宅基地转让谁就可以拿到这个红包。”
第三个红包,便是《决定》提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
过去农村建设用地是先征地变成国有,再搞一级开发,再进行招拍挂,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了,无论是集体收入也行,分给老百姓也好,又是一个大红包。
2.对于此次农村产权改革的担忧:
一些人担心农民获得土地产权后,就会受骗廉价卖掉土地而生活无依。
这些自诩的聪明人,是把农民当成智力比自己低的非人类。
我们要相信农民的智慧,想用一把彩色玻璃珠去换农民的土地无疑是天方夜谭,农民不是短视的,他们会更注重长期的发展。
换个角度来讲,虽说“农民不能失去土地”一直被看成是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象征,看成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红线。
这个方案正在突破这一禁忌。
但事实上这应该是一个不存在的问题。
既然农民以前没有实质性地拥有土地,失去便无从谈起。
对此前的所谓集体进行“所有权”登记确认,权属人才可以按自己意志,决定“失去”或者是“继续拥有”。
如果国家承认农民有一块跟国有土地“平等的权利”的土地,并且可以交易,当然比随时可能被拆房赶人要强得多。
这就类似于十几年前的“买断”政策,如果不给农民土地“确权”,农民连“买断”的
机会都没有,从前理论上的拥有便成为现在事实上的没有。
还有些人担心热钱会涌向农村市场。
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后,应该注意热钱向土地市场的大量涌入。
最近几年,国际金融资本过剩,导致国际上亿公顷土地被金融资本侵占,形成新的“圈地运动”。
而近几年,中国也存在增发货币,金融过剩的现象。
一旦农村建设用地开闸,这个政策将对那些“有钱人”成为利好,便于他们将热钱流入农村建设用地市场。
以后,农村建设用地将成为新的投资领域,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3.土地产权改革的阻力: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土地要实施流转,还面临着土地政策法规瓶颈。
1986年颁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对此,中国 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顾问杨重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
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最大瓶颈是法律红线,而所面临的法律瓶颈不仅止于 《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甚至《宪法》都得随之进行修正。
“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强调,《决定》中提出“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要打破传统的利益固化格局并非易事。
一是这种利益固化格局已形成,如果切断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将导致地方政府资金链条断裂。
二是农民的权益保障呼声较弱。
要想实现“同市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结语
古老的土地,连接过去伸向未来,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我们走过乡土,走过城镇,走过大都会,
又将目光聚焦在了黄土地、黑土地、红土地上;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曾经悲伤,这片土地曾经辉煌;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沐浴阳光,这片土地充满希望。
六、参考文献
1.何三畏,《土地:60年后的又一个巅峰时刻》,《南方人物周刊》,xx年11月1日第38期。
2.陈斌,《产权治权分离 稳定繁荣之基》,《南方周末》,xx年11月21日。
3.周其仁,《改革土地财政的难点》,,《经济观察报》,xx年11月16日。
4.戴志勇 ,《抓住改革时间窗口,完成现代国家转型》,《南方周末》。
5.《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新京报》,xx年11月21日。
6.高远至,《农地入市大势所趋》,《半月谈》。
7.王珂,《统一城乡用地市场,赋权是关键》,中国的网。
8.《中财办:农地流转不能一哄而上》,《新京报》,xx年11月21日。
9.《决定起草组成员:三中全会送了农民三个大红包》,凤凰财经台,xx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