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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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一
针对福州市生活垃圾现状及问题,提出处理处置对策:建立和完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机制;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加快垃圾处理场技术配套工程等综合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思路.
作者:吴英作者单位: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刊名:海峡科学英文刊名:channelscience年,卷(期):“”(6)分类号:x7关键词:生活垃圾现状处理对策
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市、县(区)、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及其它废弃物。其中,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国土、工商、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分类管理,集中处置。
鼓励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技术和经济许可范围内,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
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
第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置。委托具备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市、县(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弃料、弃土以及其他废弃物的用途分类设置。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城市的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20日内颁发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发核准文件的应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因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如需临时堆放,应当堆放在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者指定的地点。
第十一条收集建筑垃圾时,不得与生活垃圾及危险废弃物混装,不得将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料混合收集存储。
第十二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数量,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的处置场地,并按要求倾倒。
第十三条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交纳处理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或施工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第十五条需要回填弃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回填弃土的数量、地点、时间等,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保证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和处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或者消纳的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三
包括餐饮业及单位食堂餐饮泔水、农贸集市水果蔬菜下脚料、屠宰场及食品加工厂动植物下脚料、畜牧保险制度执行时上缴的死禽畜、为清除外来入侵植物(如互花大米草、水浮莲等)而产生的草料等[3―5]。这类垃圾含水量大,营养丰富,极易变质,可能传播各种病毒,有扩散传染源风险。目前处理办法是:一是干燥和直接作为动物饲料,这存在从食物链传播疾病的风险,应禁止;二是发酵作有机肥或沼气使用,要求完全灭菌,成本高,是一个亏本经营,需政府大量补贴企业才能生存。
建议:将生物质垃圾变成微生物农药生产的培养基,既使垃圾得到完全无害化处理,又可生产微生物农药,获得丰厚利润。
1.2可焚烧垃圾。
从居民社区收集的垃圾,基本上是厨房垃圾、包装物以及废弃生活用品。目前,社区已定点定人收集垃圾,只要下达制度,可以初步分除建筑垃圾等不可焚烧垃圾,余下可以视大部分为可焚烧物垃圾。焚烧是国际通用的垃圾减量化处理手段,已有先进的焚烧机械;也有成熟的烟气处理方式。主要采用“湿石灰吸附―活性炭吸附―布袋集尘”,排出烟气可达到欧洲标准[6―8]。
问题:这是一个不断耗费成本的过程,而且排出减量与投入的增量相关;中国垃圾焚烧时采用定量补贴的财政模式。经营者为了谋取利润,不惜偷工减料,人为地造成排放超标。因此,建垃圾焚烧厂的地方,必然污染严重。
建议:一是采用新的烟气处理模式。“湿石灰吸附―低温等离子体降解―纳米碳纤维布帘式除尘―纳米光催化二氧化钛石英砂降解”。这不但是技术上的'升级,可以更彻底地消除烟尘中包括二恶英在内的污染物,而且处理成本低廉。二是采用与纳米碳酸钙联产技术。湿石灰可以采用碳酸钙生产过程的副产品,而经净化后的烟气又作为co2源,用于纳米碳酸钙生产。通过这种互惠型经营模式,使净化烟尘变为生产纳米碳酸钙的必需生产环节,企业必然“自觉地”处理烟尘。
1.3可填埋垃圾。
填埋处理是城市生活垃圾最基本的处理方法。它是将垃圾埋入地下,通过微生物长期的分解作用,使之分解成无害的化合物。现代化大型垃圾卫生填埋场多采用单元填埋法[9],对填埋的垃圾采用逐层压实和每日覆盖的方法,提高利用效率。
问题:一是垃圾填埋产生的气体危害,填埋垃圾经微生物的好氧分解和厌氧分解会产生大量填埋沼气,其成分主要有ch4、co2、nh3、h2s等,其中ch4、co2占绝大多数。当甲烷浓度达到5%~15%,在有氧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co易溶于水,不仅会导致地下水ph值降低,而且会使地下水的硬度及矿物质增加;此外,植物由于受根部积聚的co2和甲烷的影响,因缺氧而危害其生长。二是渗透液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垃圾经微生物分解和地表水的影响会产生一定数量的渗透液。它是一种高浓度有机废水,可穿透周围地层,对饮用水造成污染。
建议:一是通过渗漏液回灌技术加速有机物分解。采用沼气收集网络收集沼气作燃料,并通过喷射无害化消毒剂与混合填埋生产纳米碳酸钙过程产生的石灰废渣消毒除臭办法。二是在填埋物上方覆盖土壤,种植香料植物构成香味公园,既改善环境,又获得生态化利用。
2结语。
城市垃圾成分复杂,并受经济发展水平、能源结构、自然条件及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很难有统一的处理模式。对城市垃圾的处理一般是随国情而异,不管采用哪种处理方式,但最终都是以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为处理目标。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起步较晚,目前我国多数城市垃圾不太适宜焚烧用于发电,而填埋又受土地资源限制,采用经济高效与纳米碳酸钙联产技术的处理城市垃圾是值得推广应用的有效方法。其直接利用热能作为微生物农药与纳米碳酸钙生产的热源与冷源(通过吸收式制冷系统转换)。考虑到能源平衡问题,将剩余的热能用于制冰,生产有保鲜杀菌功能的“超级冰”,可广泛用于鱼肉保鲜业的卫生用冰。从而实现垃圾高价值利用与完全无害化处理,不但减轻城市市政负担,还为社会创造财富,这种方法可实现垃圾的“减量、再用、循环”的无害化处理。
3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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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常万林,刘丽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现状及趋势[j]。煤炭工程,2004(12):52―54。
[9]薛嘉韵,孙水裕,源亮君。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分析及对策研究[j]。能源研究与利用,(4):11―13。
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四
衡南县新县城云集在起步建设时,曾定位于绿色生态城市,绿色生态城市是基于园林城市、花园城市之上的更高品级的城市,要建设绿色生态城市,首先要打造园林城市,一个优秀的园林城市的评判标准包括景观建设、文化遗产管理开发、环保措施、公众参和、未来规划等五个方面,景观建设和文化场馆建设摆在最前端。欣闻长沙浏阳市文化场馆和湘西花垣县县城广场建设颇具特色,衡南县政协副主席王炜带领三位政协委员组成考察团前往观摩学习,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希望能对县政协撰写《关于在云集建设二馆一场的建议案》有所提示,对县委县政府决策新县城建设有所启发。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带队,市建管委牵头,组织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港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11人赴海口市、昆明市、南宁市和重庆市考察学习城市绿化建设及拆迁工作。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概况。
1月13日晚到达海口市后的第二天早上,海口市王副市长带领我们考察人员参观市容市貌、城市公园、城市绿化、小区建设和城市规划展,介绍了海口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验。17日下午到达昆明市听取市人大、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绿化、拆迁工作的经验介绍,晚上参观城市亮化工程,第二天参观昆明市北二环、东二环拆迁现场,规模大、战线长。18日晚到达南宁市参观城市亮化工程,第二天听取市人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规划、拆迁、建设工作的经验介绍。20日到重庆市参观两个中心城区的拆迁、绿化工作,并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拆迁、绿化工作的经验介绍。7天时间,考察4个城市,所到城市都热情好客,传经送宝,看了很多靓点,听了很多经验,思想感触很大,达到了解放思想、扩大视野、学习经验的预期目的。
二、考察城市的主要作法及经验。
综观几个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作法和经验,特色鲜明,成效明显,可以概述为“力度大、资金活、品位高、氛围浓、效果好”。海口市和南宁市都是国家级园林城市,昆明市和重庆市也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先进单位,海口市还是全国造林绿化十佳城市,积累了丰富的园林绿化建设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具体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理念创新,以城市建设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各城市都成立了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市建设副市长任副组长,政府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城市绿化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各城市都将绿化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以绿化建设带动城市建设,以城市建设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牢固树立“规划植绿、拆违复绿、通墙透绿、见缝插绿、治污变绿、改城造绿”的全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和利用城市的园林绿化、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整体优势,以园林绿化资产为纽带,建立良好的投融资平台,有效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南宁市xx年1至10月份引进内外资合同项目745个,合同资金317.68亿元;全市“十五”期间城市房地产投资252.96亿元,占全市gdp的11.34%,拉动gdp增长1.2%。
(二)规划先行,凸现特色,高起点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注重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形成鲜明的特色。海口市突出适宜居住的城市特色,南宁市突出四季如春的城市特色,昆明市突出观光旅游的城市特色,以此拉开城市绿化格局,各自形成了亮丽的风景线。海口市充分利用美丽的滨海风光、深厚的历史文化、优良的生态环境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突出“热带风光”和“海滨城市”特色,编制了《海口市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海口市绿地系统规划》、《海口市公园系统规划》等,从整体布局、长远利益上明确了城市以及城市的道路、公园、广场等近远期绿化建设的重点和具体内容。同时,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出台了《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海口市万绿园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制度,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目前,海口市基本形成了以椰子树等棕榈科植物为主,配置常绿乔木和四季间隔开花的树木花卉,点、线、面相交映的总格局,展现出“椰风海韵、热带风光、终年葱翠、四季常青”的园林绿化景观。
(三)改革体制,盘活资本,多渠道筹措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按照经营城市的理念,打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由政府“独家买单”的模式,实现融资渠道社会化、多元化、市场化。一是贷款建设。充分运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等存量资产作为资本,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建设。xx年9月,海口市政府与开行签署了120亿元的开发性金额合作协议,已到位资金16.05亿元,其中2亿元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二是融资建设。通过出售冠名权等形式,引导企业融资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海口西海岸带状公园绿化建设,总投资3000多万元,但政府实际投资仅1000万元,政府通过授予冠名权和“谁投资、谁受益”的优惠政策给予补偿,有效地带动沿岸企业投资,填补了绿化建设缺口资金。三是举债建设。昆明市对城市新区和待开发区等地段的绿化建设投入,通过政府贷款负债的形式,先完善配套公共区域的绿化建设,实现土地升值,再通过土地拍卖的回报价值逐年偿还债务。通过多渠道地筹措建设资金,有效地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进程。
(四)政策保障,协调配合,形成旧城拆迁工作的强势力量。一是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各城市都制订了有关旧城拆迁及补偿工作的规章制度,南宁市人大对旧城房屋拆迁形成了决定,海口市针对城区违章建筑的拆迁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为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南宁市投入拆迁赔偿资金1亿元,成功拆除了市中心的别墅区,改建为集休闲、娱乐、观光为一体的五象广场,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一个休闲小憩的活动场所。二是统一协调,形成合力。市政府牵头,组织发改、建设、房产、规划、国土、公安、法院、广电、信访等相关部门成立拆迁工作专班,新闻媒体全程跟踪做好拆迁的正面宣传,法院对绿化拆迁户的诉讼不予受理,信访部门对此类信访件不予批转,但要负责做好拆迁户的说服解释工作。昆明市耗资35亿元,在认真做好拆迁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成功将全长16公里的东二环、北二环的旧城建筑全部拆除,拆除面积177万平方米,正按“总体规划、分期建设、控制绿地”的思路进行改造建设。三是抓住难点,全面推进。对于拆迁“钉子户”,按照“自拆为主,强拆配合”的方法,先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如仍不服从统一安排的,组织工作专班强制拆除。海口市拆除的177宗建筑中,其中政府强制拆除15宗,占8.5%。
(五)加大投入,打造精品,建设高品位的园林绿化城市。一是加大绿化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各城市每年都从城市维护费和地方财政中预算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为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提供了资金保障。重庆市在筹办亚太地区市长峰会时,投入绿化建设和整治专项资金2.26亿元,完成绿化面积78.32万平方米,使重庆的绿色城市形象有了明显提升。二是提高园林绿化设计建设档次。南宁海口市在绿化设计中强调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以栽植大树和海南特色树为主,大气魄开展绿化,城区新建主干道路两侧,乔灌木相互交错,立体绿化层次感强,城区道路绿化率达到了40%。海口市注重植物造景和园林小品的和谐配置,城市绿化风格明显,塑造了绿色精品,海府路突出大特区、热带海滨的特征,形成了雄伟大气、层次分明、色彩跳跃感强的绿化风格;海秀东路突出休闲商业特色,形成了富丽繁华、风情万种的绿化风格;滨海东路突出滨海热带风光特色,配置热带特色树种,并设置了千姿百态、富有滨海气息的园林小品,塑造了海口市布局合理、功能齐全、造型丰富、四季常青的绿色精品。三是加强园林绿化的日常维护监管。建立了城市绿化监察网络,强化日常维护监管。重庆市在主城区划定了2期城市绿化禁建保护区,总面积1.7万公顷,地块120块。昆明市设立了绿化投诉中心和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违规破坏绿化的行为。同时,大力发展城市空间的垂直绿化和立体绿化,绿色城市的格局日益形成。目前,海口市、南宁市、昆明市、重庆市的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了43.64%、39.56%、34.36%、26.33%。
[nextpage](六)宣传造势,强化意识,全民共建绿色家园的氛围浓厚。市政府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绿化意识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南宁市常年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绿色家园建设的深远意义、近期重点和长远目标,做到家喻户晓,并将爱绿护绿教育纳入了小学教育课程,使全民的爱绿护绿意识明显增强。在城市绿化中,行政、企事业单位捐赠大树,减少政府投入。海口市每年都开展大型的绿化宣传活动,并实施了“全民义务植树卡”制度,全市党政军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已成为一种自觉行为。近五年来,全市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3.6%,共种树55万株,栽花300万株,种植地被植物250万平方米。同时,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达标单位”创建活动,全市共有“花园式单位”和“绿化达标单位”349家,全民共建绿色家园的浓厚氛围已经形成。
三、结合黄石实际的工作建议。
通过考察学习海口、昆明、南宁、重庆等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我们深感压力沉重,虽然我市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述城市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存在着规划滞后、设计水平不高、绿化精品不多、建设力度不大等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加大规划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步伐,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夯实基础。
(一)加大考察学习力度,创新理念,推进发展。这次考察学习,收益匪浅,感触颇深,开阔了视野,活跃了思维,取得了真经,这将对我们今后一段时期的绿化和拆迁工作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为此建议,xx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分期分批地到南宁等城市考察学习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先进作法和典型经验,进一步创新建设和发展理念,指导和推动我市园林绿化建设上台阶,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夯实基础。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明确目标,强化意识。加强爱绿护绿教育是我市建设国家园林城市的一项长期性战略任务。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拓宽视野、积极参与、关注支持园林绿化建设,力争前完成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目标。爱绿护绿教育要唱响旋律,市委、市政府要将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将生态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意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开展“全民建绿、自觉护绿”专题教育,城区各小学要将爱绿护绿作为小学生社会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良好的爱绿护绿意识。爱绿护绿教育要走向社会,《黄石日报》、黄石电视台、黄石广播电台都要设立“建设绿色家园”专栏,及时宣传近远期绿化建设重点和目标。爱绿护绿教育要贴近生活,要确定一个日期作为每年固定的“绿色宣传日”,每年组织一次“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通过实际行动,使广大市民的爱绿护绿意识有明显增强。
(三)加大规划编制力度,严格管理,突出特色。要尽快完成《黄石市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做好黄石园林绿化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规划,规划要明确各区域绿化的具体控制指标,要突出依山傍水的城市特色,充分展示中国青铜文化和矿冶名城的精神风骨。要尽快出台《黄石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黄石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规定》,园林部门要严格绿化方案审查,规划部门要保证绿化用地,对市政、道路、小区等建设项目的绿化区要形成点线连接,规划部门对已经划出的绿化范围要严格进行控制,配合园林部门督促建设业主落实绿化建设。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要实行规划、施工、验收“三同时”。对“绿线”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用地,包括街道绿地、单位庭院绿地等,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四)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灵活形式,积累资本。高品位的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有雄厚的专项资金作保障。要充分运用市场化运作的手段,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市场融资为辅”的多层次园林绿化建设筹资渠道。政府投入可以每年从城市维护费、财政预算经费、房地产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建设资金,市场融资以拍卖土地、出售冠名权、租赁使用权等多种形式,盘活城市可利用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源,不断积累城市绿化的发展资本。要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扶持建设的机遇,积极申请专项贷款,为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进一步加强绿化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五)加大体制改革力度,理顺机制,完善体系。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为机遇,进一步深化城市绿化建设体制改革。在运营机制上,全面实行市场化运作,绿化行业从设计施工、管理养护到种苗培养每个环节都可以引入市场经营机制,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和工程施工可以向市场公开招标,道路、公园的绿化管理养护可以采取转让、委托、租赁、承包、合作等形式,以减少政府投入。在市场主体上,要以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引导成立城市绿化建设投资公司、城市绿化规划设计院、城市园林绿化开发研究所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努力培育1—2家适应市场发展的竞争主体。在绿化管理上,要强化市区两级管理,不断完善绿化管理的社会机构,逐步完善绿化管理责任网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管理。在制度建设上,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体系,保证城市园林绿化目标的顺利实施。
(六)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扩大绿量,多出精品。抓好中心城区的绿化建设,是城市绿化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要突出绿化项目建设。要继续实施滨水绿化、景点绿化、道路绿化、社会绿化“四大工程”,重点抓好人民广场改造、大众山风景区建设和小区绿化建设等20项绿化项目工程。二是要不断扩大绿化数量,要抓好沿路铺绿,突出道路两旁的绿化带、行道树的栽植工作,努力形成“一路一树,一路一景”的绿化风格;要抓好拆违复绿,加大城区违法违规建筑的拆除力度,拆除后尽可能地恢复为绿地;要抓好见缝插绿,推广屋顶盖绿,小巷铺绿,破墙透绿。三是要提高绿化科技含量。要积极培育新的绿化品种,做好外来植物种类的引种、研究和栽培工作;规划设计要注重乔、灌、花、草、藤的合理配置,形成多种乔木相间的立体绿化格局;要做好树木、花卉病虫害防治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工作的科技含量,提升档次,多出精品。
(七)加大旧城改造力度,改善环境,增强功能。以加快城中村村改造步伐为主线,大力实施旧城改造工程,不断改善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一是要制定配套政策。市政府要结合黄石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赔偿标准,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置资金使用、拆迁责任单位的权责等予以明确,为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二是要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组织发改、建设、房产、规划、国土、公安、法院、广电、报社、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成立拆迁工作专班,统一协调,形成合力,为旧城拆迁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三是要抓好试点建设。xx年的旧城拆迁工作,要在围绕磁湖南北岸开发改造和文化宫、联合村、东风路等地块改造基础上,拆迁工作有新的突破,力争打造1—2个旧城拆迁示范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全面推进我市旧城拆迁改造工作进程,不断改善市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聚集能力和辐射能力。
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五
日益加重的城市垃圾污染,已成为目前城市生存与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本文着重在推动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城市垃圾处理产业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求引起更多的有识之士对城市垃圾处理问题的关注,推动这一产业的发展,把城市垃圾处理早日纳入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轨道。从而消除城市垃圾污染,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扫清障碍。
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困扰着所有大中小城市,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已迫在眉睫。
研究发现,2吨垃圾燃烧所产生的热量,相当于1吨煤燃烧的能量,可通过发电机组转化为电能。但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率仅为50%左右,处理的主要方式是焚烧、填埋和堆肥或其他方式的回收再利用。以盘锦市垃圾处理厂为例,该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是焚烧、填埋和堆肥,每天处理200余吨,处理率仅为50。垃圾中的水、泥土等非可燃成分阻碍了垃圾的焚烧效率,垃圾渗滤液也难于处理,剩余垃圾的填埋又不能符合环保规定,给地下水造成严重的污染隐患,湿垃圾的晾晒又造成严重的恶臭污染,已成为盘锦市西部空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
应该说,这样处理水平虽然较低,但其在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中还处于较好的状况。相当一部分城市由于受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对城市垃圾基本上不经任何处理,简单堆放于城外荒地荒滩或地坑、山沟等地,因而造成了日趋严重的垃圾围城现象。对地下水和地面水域形成污染,对城市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造成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处理滞后,严重污染环境的局面,既与我国垃圾处理的技术水平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和认识上的陈旧观念、落后的管理体制和不完备的政策支持体系有关。正是这些综合因素制约了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产业的快速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本的途径是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垃圾产业将作为一种以实现资源回收利用为主要目的,以多元开发为手段,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为最终目的.的产业,在我国有着极为广阔的市场前景。
1、缺乏有效的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2、管理体制落后。
城市垃圾处理在现行制度下,大部分为政府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投入很大,给地方财政造成很大负担。全国建设垃圾处理场的费用达86亿元,,这个数字超出100亿元。垃圾处理费用连年攀高,使得许多地方政府不堪重负。垃圾无害化处理低、劳动密集型作业等现象自然无法改变,远远达不到国家环保的要求。
3、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致使垃圾成分复杂,处理难度加大,处理成本增加;
4、投融资渠道单一,政府财政支出难以为继;
5、现行制度无法与市场经济接轨,企业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影响企业的处理积极性;
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来考虑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战略,使城市垃圾处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形式,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走向市场化和产业化。
1、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垃圾处理的法规体系,使城市垃圾处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这方面,我国目前虽然有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各地也制定了一些相关法规,但都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
同时我们在执法上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执法尚不多见。对于那些随意堆放垃圾的行为还仅限于口头提醒,惩治力度太小。在垃圾回收再利用方面也执行得很不到位。
2、改革现行城市垃圾管理体制,把垃圾处理由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政府行为转变成为企业的社会服务性质的经济行为。
现行的垃圾管理体制为政企合一,管理、监督和运行主要由政府一家包揽。环卫部门既是监督机构又是管理部门和执行单位,这种体制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竞争体制,也制约着垃圾管理的发展。
3、培育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市场,为企业在城市垃圾处理产业领域进行生产、投资、建设、经营等活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4、建立垃圾处理分类回收制度。
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估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七
摘要:城市生活垃圾已成为困扰中国大部分城市人民生存环境的一个严重问题。本文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处理、处置、资源化技术。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技术污染处理。
按照城市垃圾综合管理的思想,城市垃圾的收集和运输也是城市垃圾综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城市垃圾收集和运输方式尚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绝大部分的居民生活垃圾采用混合收集,未实行分类收集。混合收集一方面增加了城市垃圾收集和运输的数量,消耗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城市垃圾处理的技术难度、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不利于城市垃圾的减量、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目前资源化技术主要有填埋处理、堆肥处理、焚烧处理三种处理方式,下面就三种技术的现状作个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城市都是采用露天堆放、自然填沟和填坑等方式消纳城市垃圾,不但侵占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对环境造成了潜在的影响和危害。特别是填埋场的城市垃圾渗沥水,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收集和处理,导致水资源及其环境被严重污染的现象普遍存在。8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城市垃圾填埋处理技术有了一定的发展,全国相继建成了一批较为完善的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或准卫生填埋场)。在这些卫生填埋场(或准卫生填埋场)中,一般均设有较完善的防渗系统、渗沥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雨污水分流系统等。深圳、北海、北京和天津等城市建设的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还采用了进口的高密度聚乙烯衬层。但现阶段我国的大部分城市垃圾填埋场,在填埋场场底防渗、填埋气体收集利用、渗沥水收集和处理、填埋作业分层压实以及填埋场日常覆盖和终场恢复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不足。
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堆肥处理技术处于相对萎缩的状态。实践证明,用混合收集的城市垃圾生产出来的'堆肥,肥效低、杂质多、成本高,不便用于农田生产,也影响其市场发展。“七五”期间建设的无锡、杭州、北京、上海等地的机械化城市垃圾堆肥厂都因技术和市场等原因而相继关闭。目前在我国应用较多的是一些机械化程度低、主要采用静态好氧发酵技术的城市垃圾堆肥厂。其特点是工艺简单、机械设备少、投资和运行费用低,但同时也存在堆肥质量不高,堆肥筛上物以及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气味及污水等未进行有效处理,城市垃圾堆肥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等问题。降低堆肥成本,提高堆肥产品质量,开辟市场渠道是发展城市垃圾堆肥处理技术的关键因素,而影响这些因素的重要条件是实现有机垃圾的分类收集。
焚烧处理是我国城市垃圾处理技术的新热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城市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刚刚起步,目前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了许多企业投资进行城市垃圾焚烧技术设备的开发。深圳市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设的我国第一座现代化城市垃圾焚烧厂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八五”攻关计划,完成了3#焚烧炉国产化工程,设备国产化水平达到80以上,在技术性能方面达到或超过了原引进设备的水平,为我国城市垃圾焚烧设备国产化打下了基础。近3年来,国内一些经济较发达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如上海、广州、北京、深圳、珠海、北海、宁波、厦门等都在积极筹建城市垃圾焚烧厂,目前在建和已经列入计划的城市垃圾焚烧厂规模总量约为10000吨/日,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引进技术和设备建设的。利用国内的技术设备已经建设的城市垃圾焚烧厂,大多处于较低的水平,难以正常运转和满足污染控制标准。
目前我国的城市垃圾处理体制,很容易将城市垃圾处理问题只局限于处理方式自身进行讨论和分析,就城市垃圾处理谈城市垃圾处理。总体上说城市垃圾成分的特性是高水分(因为厨余垃圾所占比例高)、高灰分(燃气普及率较低的地区灰渣含量高)和低热值;收集方式基本上是混合收集。目前城市垃圾处理的现状可归纳如下几点:
(3)在混合收集的条件下,城市垃圾堆肥处理难以发展,在一些地区还处于萎缩状态;
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八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城市垃圾处理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近我走访了深圳市环卫处,调查了本市垃圾堆放、清运和处理的情况。这里我把调查的材料分两项说明。
垃圾在人们生活中是必然存在的。仅就生活垃圾来说,我市每人每天要生产一公斤多的生活垃圾,每人每年就有近四百公斤的生活垃圾要处理。从整个深圳市来看,每天将有八十万公斤垃圾急需处理。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大量垃圾随意堆放,长期囤积,就会占用土地,产生臭味,造成对大气、水域和土壤的严重污染,而且导致苍蝇、昆虫及鼠类的滋生,威胁居民的健康。因此垃圾是城市的一大负担。垃圾处理起来并不容易,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第一,从垃圾的平均组成来看本市居民的生活燃料大多以煤为主,煤灰占垃圾总量的四分之三,市场及厨房有机废物约15%—20%,再就是街道庭院的落叶尘土等,总量是无机垃圾施肥,并且还混有一定数量的玻璃、塑料、坏金属等杂质,难于燃烧销毁。
第二,用这种含有杂质的垃圾施肥,就会使土地碴化。据调查,施用这种肥料碴化的土地,已由原来的百分之十五点七,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五点五,问题很严重。再说我市郊区在落实分田到户后,肥源立足自给,含杂质成分的垃圾,愈来愈不受欢迎。
第三,过去处理垃圾都是埋在地下,现已发现垃圾埋在地下会破坏地下水,填埋后的`场地也派不了大用场。何况在远郊和市区一切可供垃圾填埋的洼地大都用完,寻找垃圾出路,迫在眉睫。还有本市虽以做出保护环境卫生的一些规定,但由于不能严格执行,成效不大。随地乱抛垃圾的情况到处存在,垃圾量还在不断增加。如何处理好垃圾,确实是当务之急。
第一,城市建设需要综和处理,服务设施需要配套成龙,垃圾处理应当在综合处理之中。本市设有环卫处,市领导亲自过问,对垃圾处理,也在无害化治理、能源改造、资源利用等方面综合考虑。市里已建有五十吨无害化处理工厂,不久还将建立二百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厂;还有本市研制的垃圾渗浸粪便的颗粒有机肥料,肥料好,成本低。本市已把垃圾资源化纳入城市经济的组成部分。
第二,处理垃圾前景广阔,但目前还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减少垃圾来源。例如蔬菜在农村就应该先进行加工,将不能用的菜杆、采根、黄叶等除掉,不要带进城市,蔬菜公司则应该做好蔬菜保管工作,避免蔬菜黄烂,减少垃圾量。收购旧货处要适当提高废纸、塑料片、玻璃等物品的收购价格,这样可以减少人们丢弃这些东西的数量。
第三,垃圾处理工作是全民的工作,必须深入进行宣传,使人人重视。垃圾处理是环境卫生的重要环节,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卫生状况,可以反映一个社会的精神文明程度和人民的公共道德水平。我们应该彻底改变“少数人治脏,多数人制脏”的状况。治脏除了专业队伍以外,还可以适当组织业余、课余、公余的劳动服务队,工农商学兵,大家齐动手,人人关心城市卫生工作。特别对中学生更应该鼓励他们参加体力劳动,鼓励他们为净化、美化城市出谋献策,也可以把这作为培养又红又专的劳动后备军来抓,这样,收效是会大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的发展,垃圾处理也必将日趋现代化,前景必将无限光明。
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环保、计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应设施的相关标准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本市有关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必须达到本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车行隧道、公路、铁路、专用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对其所辖区域负责清扫保洁;。
(六)街心花园、绿地、绿化带、花坛,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
(十)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业主负责。
按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跨区域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第七条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其生活垃圾排放种类、产生量、存放地点、容器类型、运输和处理方式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等事项申报,每年一次。办理时间、程序等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公布。实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委托服务的单位,由受委托单位负责申报;未实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委托服务的由排放者(单位)负责申报。
第八条居民生活垃圾管理应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内,居民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
废弃家具、电子电器及其他大件生活垃圾,必须按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第九条车辆、火车、飞机及在城市近岸海域行驶或停泊的船舶,必须自备能够防止散落、溢漏的垃圾收集容器(袋),并在其停靠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按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
境外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在本市处理的,必须由产生单位进行无害化预处理,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按市容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十条禁止从临街店家、建筑物、车辆、船舶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应对进入的垃圾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统计和消毒工作。
禁止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医疗垃圾和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方式,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洒落,不得污染城市路面、水面。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应按规定进行清洁与消毒。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分类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运送到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对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捡、生活垃圾处理等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制度。
第十五条由政府财政支付清扫保洁费用的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可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清扫保洁服务企业,并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逐步实行生活垃圾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并核定公布后实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设施,是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等生活垃圾作业服务设施的总称。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三)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生活垃圾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
第二十一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内容。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擅自拆除或封闭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生活垃圾设施的依法设置、建设。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生活垃圾管理投诉处理制度,对生活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具体监督检查,实行考评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按规定应当设置、建设生活垃圾设施而未设置、建设的,或已设置、建设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未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生活垃圾排放等事项的,责令限期申报,处以该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的;。
(二)从临街店家、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擅自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或混入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实行分类清运、收集,或者对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不实行分类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污损、擅自移动、占用生活垃圾设施以及改变生活垃圾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可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采取代为改正措施,代为改正措施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十
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常用的垃圾方法主要有综合利用、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
1、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2、厨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3、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4、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协议另一方:__________公司(下称“项目公司”)。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_________,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
第五条(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授权范围:
(3)转让和抵押。
第九条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批准等情况及承担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
第十条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2)应当包括对于运行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
(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新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改变和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设计。
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建设。
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目计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验收和完工。
(1)规定验收时间、依据的法规和标准。
(2)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
(3)明确项目公司验收计划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4)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发。
(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完工情况下项目的实施安排。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完工延误和放弃。
(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2)明确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的责任。
(4)明确最后完工延误的违约金,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5)明确在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建设工程已被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
(6)明确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
(8)如对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特别高,可以考虑加入介入建设条款,即如项目建设工期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的条件。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监督和检查要求。
(4)检验与维护手册:明确项目公司的垃圾处理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的要求。
(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数额、补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确项目公司违反其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9)明确项目公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附件2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10)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垃圾处理设施,以监察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十七条垃圾的供应与运输。
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条款,调配并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项目公司应接收其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条款要求的全部垃圾。
项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补充修订协议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条垃圾处理服务和垃圾处理费。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有关条款供应垃圾,并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或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办理完整的收费文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第六章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填埋场情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处理的要求。
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1)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
(3)明确可能的税收优惠。
(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给予的批准的责任。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为垃圾处理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的责任。
(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
(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当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1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是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13)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任何违反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的终止协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15)明确协议上报备案要求,以及受理调查公众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16)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相应的补偿责任。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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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市郊各镇、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袋装收集,运输密闭化,并积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市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实施。
第八条从事经营生活垃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卫有关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做好所承接的环境卫生经营业务,提高作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桶、垃圾收集屋、果皮箱等)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按下列分工实施:
(一)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负责;。
(二)各类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具有便于识别的容器单独存放有害特种垃圾。
第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设置垃圾箱(桶)等设施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适应,有密闭、防蝇、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外观应整洁。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移、拆除、封闭和毁坏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更新和管理。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
第十二条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居民应按环卫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塑料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存放各种生活垃圾的塑料袋,应完整不破,袋口扎紧不撒漏。水域沿岸单位、船舶应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袋内,委托环卫部门有偿收集。禁止将生活垃圾倾倒在江、河、海域内。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在规定的时间,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或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重量超过5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以及长度超过1米的旧家具、办公用具、废旧电器及包装箱、箩筐等大件废弃物,应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第十五条医院垃圾、放射性垃圾、传染病人的垃圾、动物尸体等有害垃圾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中产生的渣土垃圾应自行清理,或委托环卫管理部门有偿清理,不得混人生活垃圾中。
建筑工程渣土、泥浆的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站及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七条垃圾收集后,垃圾容器应及时复位,清扫作业场地,做到车走场净。
第十八条环卫管理部门和驻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应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垃圾袋装和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不得暴露运输。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应经常清洗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完好。装运生活垃圾不得超载、吊挂,行驶途中不得飞扬、撒漏。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委托其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及设置生活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
对居民可按一定标准收取生活垃圾管理费用,所收款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收取。
第二十一条在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遵守本办法并做出明显成绩的;。
(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监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五)不按规定投放大件废弃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每件五十至二百元罚款。
(十)未按规定缴交或逾期不缴交生活垃圾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已造成污染环境卫生的,应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采取代为改正措施,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海府办函[1994]118号文同时废止。
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市、县(区)、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及其它废弃物。其中,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国土、工商、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分类管理,集中处置。
鼓励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技术和经济许可范围内,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
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
第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置。委托具备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市、县(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弃料、弃土以及其他废弃物的用途分类设置。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城市的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20日内颁发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发核准文件的应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因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如需临时堆放,应当堆放在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者指定的地点。
第十一条收集建筑垃圾时,不得与生活垃圾及危险废弃物混装,不得将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料混合收集存储。
第十二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数量,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的处置场地,并按要求倾倒。
第十三条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交纳处理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或施工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第十五条需要回填弃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回填弃土的数量、地点、时间等,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安全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保证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和处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或者消纳的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得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以500-600吨/万平方米的标准推算,到20xx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将是一个令人震撼的数字。然而,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或填埋,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等建设经费,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去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还对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罚,以此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主要处理方法是将其填埋地下。其危害在于:
首先是占用大量土地。仅以北京为例,据相关资料显示:奥运工程建设前对原有建筑的拆除,以及新工地的建设,北京每年都要设置二三十个建筑垃圾消纳场,造成不小的土地压力。
其次是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建筑垃圾中的建筑用胶、涂料、油漆不仅是难以生物降解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还含有有害的重金属元素。这些废弃物被埋在地下,会造成地下水的污染,直接危害到周边居民的生活。
再次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现今的填埋方法是:垃圾填埋8米后加埋2米土层,但土层之上基本难以重长植被。而填埋区域的地表则会产生沉降和下陷,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到稳定状态。
城市垃圾处理的考察报告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