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内容(9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内容篇一
年 9 月 1 日
会议地点 会议主持人
办公室 朱 记 录 人
参会人员
全体教师 朱
一、溺水是近年来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尤其是农村学生的溺 水
情况多见。夏季临近,为防范和减少悲剧的发生,我们园也开展 了一系列防溺水安全知识教育,以多种方式开展防溺水教育。
1、教师充分利用每天晨间谈话、“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等时
间对孩子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2、教师利用知识展板、宣传册页等方式,全面开展“四不一会” 会 议 主 要 内 容
教育:要求孩子不在无成人带领下私自下在湖边玩耍等,不擅 自与小朋友玩水,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了解基本的自 护、自救方法。
3、班级通过通知形式《防溺水告家长书》,让家长体会到夏季防
溺水的必要性和严重性并要求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 二、大门保持上锁关闭状态 幼儿入园、离园时,门卫人员要在大门口巡视,幼儿入园、离园 后及时关闭大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幼儿园;幼儿园大门保持上锁 关闭状态,有外人进入时,必须查明身份,做好记录后方可入内。
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内容篇二
3月27日,民进上海市委会召开20xx年度参政议政工作会议。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上海市委会主委蔡达峰出席会议并讲话。民进上海市委会专职副主委许政涛主持会议。民进上海市委会专职副主委兼秘书长黄山明,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党派处副调研员汪明洲出席会议。
蔡达峰在讲话中指出,去年的参政议政工作得到了大家的支持,但参政议政能力建设是长期的,做好参政议政工作要有坚定政治立场,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工作要自觉服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前提、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参政议政工作的方向。
蔡达峰强调,要在参政议政主题年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顺势而为、深化认识。要努力学习,适应履职新要求,尤其是中共最近对民主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理顺民主党派各项主要工作之间的关系;要继续坚持民进集智聚力的方针,在工作中加强统筹,我们的会员能力、精力是有限的,只有继续贯彻集智聚力的方针,才能解决参政议政能力与中共各级党委、政府对建言要求的矛盾,抓住课题招投标的机会,不断改进工作;要坚持把握参政议政工作的根本目的,保证言论适当,坚持立会为公,参政为民。
黄山明在会上宣读了“民进上海市委关于表彰20xx年度参政议政课题成果奖的决定”。《在科创中心建设中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等30项课题报告被评为调研课题类成果奖。王宗义、吴心宏、周蓓、周丽昀、张学清等获奖代表上台领奖。会议部署了民进上海市委20xx年度参政议政调研课题招投标工作以及参政议政课题领衔人招投标工作。
会上,举行了“我身边的先进”宣讲。宣讲人宣讲了民进上海市委会委员、理论和会史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主任毛爱群,民进会员、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xx-20xx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静安区政协委员楼凌宇的先进事迹。
民进上海市委会副秘书长兼组织部部长何少华、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徐新生、宣传部部长季国进、参政议政部负责人程箴玥出席会议。民进各区委(总支)、基层委员会负责人,各专委会、联谊会负责人及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期间,民进上海市委会与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举行了“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研究”智库、“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研究”智库和“教育综合改革研究”智库签约仪式。
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内容篇三
a尊敬的各位家长.各位来宾.亲爱的小朋们友:
ab大家好!
a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欢庆六一儿童节。
b我们高兴
a我们欢乐
ab我们热烈庆祝
a弹去五月的风尘,迎来六月的时光。在这个快乐的日子里,我代表全体教师向大家表示节日的祝贺,并向辛勤培育我们的全
体教师致以衷心的感谢!
b在这个快乐的日子里,我代表全体少先队员祝小朋友们节日快乐!
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内容篇四
学院各单位:
20xx年元旦将至,为丰富广大师生文化生活,营造和谐、祥和的节日气氛,拟于20xx年12月30日举办“20xx年元旦联欢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学院定于20xx年12月30日19:00点举行“圆梦今朝、扬帆启航”20xx年元旦联欢会,请参与人员于18:30前凭票入场,对号入座。此外,学院定于12月29日18:30在大学生活动中心进行彩排,请参与彩排的人员于12月29日18:10前到场准备。
二、活动要求
1.全体中层干部需着正装观看演出并参与大合唱节目,组宣部 将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
2.请全体观看人员保持安静,观看演出时,不大声说话或交头接耳,不随便走动,将手机关闭或调成静音状态,不吃带皮带壳和其他会发出声响的食物。
3.演出结束后请观看人员起立鼓掌,有序退场。
附件:1.座位安排图
2.节目单
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办公室
20xx年12月x日
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内容篇五
申诉人;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县长
被申诉人:xx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负责人:x局长
因县政府房屋拆迁,安置侵权赔偿一案,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依法改判。判定魏县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照〈宪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邯郸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条例补偿以及侵权赔偿。
3:第一、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均有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制作或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及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在x年2月20日魏县魏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县城九条街路县标四周房屋拆迁改造通告、魏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道路冲占庄基安置补偿办法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魏政()12号,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综合费用标准(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暂行规定,县政府文件,并有县政府成立的县城拆迁建设指挥部(以边飞县长为指挥长)分别在拆迁通知书,拆迁验收单上盖有公章。并限期拆除(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一切费用由本户承担。没有安排周转房,没签定协议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亩宅基(属于集体土地)。邯郸中院不顾事实,把法律当作儿戏,再审以同样的结果审理而在31户起诉中只有李茂怀、李志强两户芯鱿卣鹎ㄎシā6?谖业牟枚ㄊ楹团芯鍪楣彩?复卫镆恢泵惶嵛页辶?.033亩宅基和78.9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于同年9月25日以何玉兰、陈勇为代表31户起诉到中院,中院经查明事实后立案,立案后长达5个月未开庭审理,不知什么原因,在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权决定为由,将本案移交成安县法院审理,擅自改变级别管辖,使邯郸中院由一审变成了二审法院,我们多次找中院领导反应,并恳求中院做为一审,他们却说“我们有权指令管辖”。
成安县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审理此案,在x年12月26日成安县法院王副院长和马千喜庭长以了解案情为由来魏县调查,中午在魏县招待所.6号房间,由县政府办公室任兼拆迁指挥部部长郭玉峰、城建局长王俊铭、城建局规划局长宁存学、信访局长刘文杰,一同陪两位法官吃喝,被我们31户当时围住。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基层法院受行政干预不能公正审理。20xx年3月又将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审理,7月25日与我个人开庭审理时一切合法手续都没有,案宗第40页可以证明。在邯郸市人民政府并于对魏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复第三项只能同意将振兴西路外环路至健康路段原规化道路红线由25米调整为50米,并没有批示我所在的贸易街。在四年多十几次上诉和发还重申相同的的裁定书和判决书中中院只采信被告的违法证据证言而不采信我提出的强制拆迁证据(魏县人民政府文件,综合补偿标准公告拆迁通知书中诉说的强拆内容和自制的补偿标准10—160元/平方米)。而邯郸中院只使用魏县制定的条例为依据定案依据,而不使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法所规定的法规条例为依据定案。邯郸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内容是一个严重舞弊错误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十一条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的,第四十一条提出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⒈)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组织;(⒉)有明确的被告;(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⒋)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切拆迁手续不合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于补偿安置;第20条: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设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8条:房屋拆迁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法第45条规定;基本农田和集体土地必须经省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地级市、县政府没有征用任何土地的权利。
立法法第64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省、市、自治区、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规章,办法和规定性文件。但是不能和宪法相抵触。魏县根本不能定条例、办法。
县政府拆迁十道街,共占地972。2亩。一二审法院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不顾事实严重违法的错误判决。
对庭审理质证的证明,被申诉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中院受理认为:县政府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都能告县政府,可直接起诉。判决书说县政府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专家张峰在法制报指出,拆迁办法第20条规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现,不是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做出的行为,仍是一个依具体行政行为为载体的非规范性文件。魏县政府的拆迁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第一、二审法院应当公正审理。
综上所诉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审理上严重违法,在主观和客观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上级部门给予公正监督,并给予审查此案。!
此致!
申诉人:
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内容篇六
时间:
主持人:
出席对象:全体教师
会议内容记录
本月安全主题:消防教育 常演常练
明确孩子防火教育的内容,根据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问题和孩子常犯的错,有选择地教会他们一些实用的知识。
1.消防安全是幼儿园安全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园将严格遵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幼儿园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到技术规范、监督执行、经常检查、依法管理。
2.下午游戏:游戏活动所用的材料、工具必须安全、卫生,尤其要检查剪刀、铅笔塑料玩具等,是否尖锐或有损害。在使用剪刀、铅笔时,切勿以尖端指向自己或他人,或手持剪刀、铅笔在室内跑动,用完后要及时放入盒子内。在组织科学游戏时,除了要保证材料安全外,还要教育幼儿探索时注意安全,及时帮助他们安全地操作探索。
3.户外游戏时,不远离集体。要整理好衣着,系好衣扣,鞋带,以免活动时绊倒发生危险。
4.团体排队户外活动时,要确认并紧跟前面的小朋友,不掉队,不随便离队。教师应有二人随行,一前一后照顾幼儿,并随时清点人数。
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内容篇七
原告:何x,男,汉族,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17号;彭x,男,汉族,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开发区45号。
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xx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xx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xx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xx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xx市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xx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xx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客运站及xx市**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xx市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xx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xx市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xx市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并在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xx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内容篇八
甲乙:敬爱的老师,
丙丁:亲爱的同学
合:大家好!
甲:送去五月的芬芳
乙:迎来六月的时光
丙:我们的心像怒放的花朵
丁:荡起一片欢乐的海洋!
甲:六月,是童年的摇篮,是童年的梦乡。
乙:六月,有童年的沃土,有童年的太阳。
丙:六月,是一支歌,一支幸福的歌-
丁:小朋友们迈着喜悦的步子,走进了六月,走进了我们自己的节日——
合:“六一”儿童节!
甲:尽管,我们只是一棵幼苗 ,但我们骄傲地生活在父母的怀抱。
乙:尽管,我们只是一颗小星星,但我们幸福地闪亮在老师的身边。
丙:在这美好的节日里,让我们满怀感激之情地说一声——
合:谢谢你们,辛勤的老师!谢谢你们,还在辛勤劳动的爸爸妈妈!
丁:三六班六一联欢会
合:现-在-开-始-!!!
甲:常看电视的同学,一定看过《果宝特攻》吧!而今天,咱们班就有三位“果宝”要为我们演出一场《果宝特攻》!有请三位“果宝”— 康哲雨、刘超传、顾嘉鹏 !
乙:谢谢三位“果宝”的精彩表演。同学们听说过曹操偏爱棉花糖吗?下面有请王彦博、张子涵、顾嘉鹏三位“曹操”来为我们演唱《曹操》—《偏爱》—《棉花糖》 。
丙:三位“曹操”的歌声真美妙,谢谢。同学们,世界上的隐形飞机是怎么隐形的呢?我说是栾晓恩、于翔、康哲雨三位魔术师发明的“神奇隐形胶”把他们变隐形的。有请三位魔术师的魔术“神奇隐形胶”
丁:三位魔术师的神奇隐形胶果然神奇,青海玉树发生的地震触动着我们全国人民的心,把爱送给玉树灾区的人民,送给全天下的人,愿天下充满爱。下面有请郑育昆、于卓浩、叶倩、孙敬凯、顾嘉鹏演唱《相信爱》
甲:相信爱,就会相信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力量是伟大的,再让我们欣赏一下歌舞《民族》,表演者:栾天格 叶倩 杨玉格
乙:同学们都听过双簧吧,而我班同学很有创新精神,发明了“五簧”,让我们擦亮眼睛看,伸直耳朵听“五簧”。表演者:魏润荣 于卓浩 杨子蕴 江春泉 王中一
丙:当里个—— 当,当里个—— 当,
丁:哎,,你在干吗?
甲:我在学快板,
乙:得,还是有请专业人员李浩然 王子阳 赵炳焱 王彦博来表演快板“刘老六”吧,有请
丙:听完快板,让我们再听一首快歌“滴喱滴沥”,有请徐乐佳 陈超然 焦瀚娴 余可欣歌唱《春天》。
丁:(唱)“春天在那里呀?春天在哪里?……”
甲:哎,干哈?
乙:意犹未尽啊
丙:别意犹未尽了,我要报节目了!下面欣赏魔术。 表演者:李安然 王彦舒 王兆陈颖
丁:哎呀,多希望这个魔术是变钱的啊,咱差钱,可有几位不差钱。下面请欣赏孙敬凯 金少雯 李秋阳 于卓浩的小品“不差钱”
甲:乡下的孩子可能比我们更差钱,需要我们大家的奉献,需要我们的帮助与关心。请欣赏小品《乡下的孩子》 表演者:杨子蕴 曹朕龙 姜福瑞 刘霂霂 佟启越
乙:大家众所周知,刘子敬有一拿手本领,跳拉丁舞。请大家欢迎刘子敬的拉丁舞。
结束语:
甲:有一首诗,夸我们儿童是新世纪的雏鹰
乙:有一段歌,赞我们少年是祖国的春天
丙:有一场梦,说的是少年强则国强。
丁:有一个伟人,把我们比作是初升的太阳。
甲:新世纪的太阳正照耀着我们前进,
乙:新世纪的鲜花正伴随着我们同行。
丙:胸怀天下,我们踩着师长的肩膀,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丁:放眼未来,我们装上千里眼,顺风耳,听得更多,走得更稳。
甲:我们的心正和时代的脉搏一起跳动
乙:我们将以一颗感恩的心灵,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回报老师的辛勤教诲。
合:我们将用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动来证明,“我们能做得会更好”!谢谢大家,六一联欢会到此结束!
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内容篇九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
上诉人因诈骗罪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杭上刑初字第号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杭上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一)一审判决认定“可见被告人丁某故意让被害人沈某及其家属误认为丁某有能力在做假护照,且已经处于实施阶段,因沈某的家属才会将4万元欧元及4万元人民币交给丁某”的事实有误。(见判决书第5页第三段末尾)
该事实认定包含两重内容:一是认定被告人欺骗沈某才导致沈某家属交钱给被告人,二是认定被告人欺骗沈某家属才导致沈某家属交钱给被告人。二者皆不符事实,具体表现在:
首先,被告人没有欺骗沈某的事实。判决也认定了“沈某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其朋友即被告人丁某,告知其需要丁某帮其办理两本假护照”的事实。既然是朋友关系,沈某应该知道被告人的工作是做旅游工作,而不是做假证件工作,办理假护照肯定不是其本职工作,自然也就没有这个能力了,况且做假护照本身就是一件违法行为,被告人就是想欺骗也欺骗不了沈某。
至于为什么沈某一再让被告人为其办理假护照,肯定是其认为被告人是做旅游工作,工作内容也会涉及到办护照,可以办成假证,虽然这远超过正常人的能力范围,因为正常人谁会承认有造假护照的能力呢?谁又能造假证呢?
至于每本假护照要40万元的高价,这也是他们双方博弈的结果,一方急需假护照逃避法律追究,一方要做假护照,其行为本身违法,更何况是为网上逃犯做假证件,更是面临被法律追究的法律风险,因此双方才达成此价格,也不能说明被告人有欺骗沈某。
其次,被告人也没有可能欺骗沈某家属从而导致其家属付款的事实。根据该事实认定的逻辑,沈某的家属付钱的前提是李某、张某、赵某听信被告人丁某的陈述,被被告人所欺骗才实施付款行为。但事实是付款人为沈x民而非该三人,并且根据沈x民的证言,沈x民是应沈某的要求将款项交给被告人丁某的,这说明付款当时还没有开始做假护照的行动,沈x民还没机会被被告人欺骗就付了款项,事实的先后顺序应该是先有沈某对沈x民的交代,再有沈x民对被告人的付款,才有被告人开始做假护照及其陈述。
(二)一审判决认定“可见被告人丁某根本没有如承诺沈某及其家属的那样已经为此事落实并且已经在实施的过程中” (见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四行)与事实不符。
表现在:其一,证人徐某证言显示被告人丁某确实联系过其,让其做假护照,这足以说明被告人已经采取实际行动,至于后来因故未办成则不能说明根本未办。
其二,被告人关于“陈总”的供述也并非只有其个人的供述,还有一张“陈总”收到被告人2万元的收条,正好印证被告人所称的定金事实,也说明被告人正在采取措施落实。
其三,客观上说,从被告人在沈x民处拿到钱到被抓获,大概只有一周时间,而做假护照又不可能像做真护照那样容易,况且受害人沈某本身是网上逃犯,身份敏感,就更不可能那么容易做成,否则不可能普通护照办理只要200元左右,现在沈某愿意出价40万办一张,这也说明办假护照本身存在很大难度,不可能轻易就做成的。
一审判决无视做假护照本身的难度,无视被告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采取的行动,而径直认定被告人只拿钱不做事的事实明显与事实不符。
(三)一审判决认定“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利用沈某主动找其做假护照的机会,向沈某提出了办一本假护照需要的数目,且其没有为此事付诸任何行动。在沈某及其家属表示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示钱已经全部支付给对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且使沈某家属陷入其已经在做假护照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钱财”,既自相矛盾,又与事实不符。 (见判决书第7页第一段)
首先,该认定一方面说“在沈某及其家属表示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示钱已经全部支付给对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 说明钱早已被被告人占有;但另一方面又认定“且使沈某家属陷入其已经在做假护照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钱财”,说明款项是被告人实施一系列欺骗手段后得到的,这个认定前半部分说被告人已经占有了财物,后半部分又说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本身前后矛盾。
第二,该认定也与事实不符,其一,前已述及,4万元欧元和4万元人民币是沈某家属应沈某的要求给被告人去办假护照的,也就是说是给钱在先,后面的行动(或者如一审判决说的“欺骗”在后);其二,该认定被告人没有为此事付诸任何行动也与证据相矛盾,证据显示被告人曾经找过徐某和“陈总”,如果这不算付诸行动,那什么才算是付诸行动?其三,该判决认定“在沈某及其家属表示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示钱已经全部支付给对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也显得太急促,事实是6月6日沈某家属告知被告人不做假护照,被告人谎称钱已经交给人做了,拿不回来了,6月7日被告人就被抓,即使想还钱都来不及,再说,如果真想非法占有,就不会把大笔现金放在家里。
其四,“被告人丁某利用沈某主动找其做假护照的机会,向沈某提出了办一本假护照需要的数目”,不能构成诈骗。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上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再次,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但本案一审判决由于首先认定事实错误,再根据一个错误的事实推定来适用相关法律。必然导致一个错误的结论。
本案事实是先是被告人丁某和沈某约定,被告人为其办理两本假护照,沈某让其家属先支付一半费用用于办理两本假护照,然后是沈某跟沈某家属联系办证事宜。根本没有被告人欺诈沈某家属在先,沈某家属因为受被告人欺骗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处分财产——即交付财物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