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教师不足原因对策论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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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知一方,学而思事,总结是我们努力的成果。怎样写一篇完美的总结?这其中存在着技巧和方法,让我们一起探索吧。以下是一些权威机构发布的报告和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来自社会的压力.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教育重视的程度越来越高,望子成龙望女成凰更是每一个家长的迫切希望,因此高水平高质量的教育成为家长们追求的目标.这一想法表现在行动上,无形中提高了对教师的要求.面对这一形势,有的教师由于适应得比较慢,加上自身知识更新的速度较慢,就形成了一种压力.如果对这种压力调整不好,时间一长,压力加大,就会达到压力的最高阶段----倦怠,从而对教师个体产生负面影响.
(二).学生学情的复杂化.美国一项对教师的调查显示,有四分之三的教师认为学生纪律问题对他们实施教学产生很大影响,管教学生困难已成为教师职业倦怠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这样的情形同样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都在发生着变化,不少传统美德正在经受着考验和冲击,加上影视网络书刊中不良信息的影响,使学生的思想认识道德水准常常发生偏差,这给教师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我国绝大多数学校还未实现小班教学,班级过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管理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教师尽管花费大量精力用在教学管理上,但有时收效甚微.教师自然会感到心力交瘁,难以适应,职业倦怠也就随之而生.
(三)由于人际关系复杂,学校用人机制不健全,导致有些学校管理水平低下.有的人连做一个教师都不称职,但却靠着某种关系当着领导甚至于更高的职务,可以想象他们会把学校管理得怎么样.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往往对学校管理工作表现出失望和无助,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另外,由于权力失衡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在事关教师切身利益的评先晋级考核等环节中,存在着人为的不公平因素,个别水平高有能力的教师往往因此而受挫,工作积极性受到压抑,时间一长,职业倦怠必然产生.而且这一现象会产生连锁反应,出现极大的负面效应。
(四)欠科学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也是造成教师职业倦怠的重要原因。
众多的研究发现,较少参与决策的人具有较高的倦怠感。对学校出台的各种内部管理制度,教师总是被动地去执行,尊重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主观能动性大大减弱,内在的积极性被削弱,倦怠感自然而然就产生。
学校对教师欠科学的管理和考评制度,尤其是与教师密切相关的职称评定、教师聘任等,过分强调数字量化,不仅加重了工作负担,而且也干扰了教师的工作目标,导致学术腐败现象的产生,使急功近利之风在校园盛行。教师之间由于利益的驱动,竞争变得十分激烈,正常的合作交流明显减少。教师间正常交往的减少,工作压力的加大,同事间的相互猜忌,容易使教师个体产生压抑、孤独、焦虑的情绪,加大了教师产生职业倦怠的几率等等。
摘要:特殊教育由于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层面的原因,导致特殊教师教师专业化不高、教师待遇低、师资不足等问题长期存在,制约了特殊教育的良性发展。文章对此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即加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拓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渠道,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政府应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政策倾斜及经费投入。
(一)特殊教育对教师有着更高的要求。特殊教育是难度最大的教育,特殊教育专业不同于其它的专业,特殊教育专业有自己的特殊性,首先要求从业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性知识,还要具有特殊教育教师的必备技能,但是现在的特殊教育教师一般学历不高,没有或很少接受专业培训,全国特殊教育教师文化水平都不很高。其次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具有教好的心理素质,因为特殊教育教师天天与身心有缺陷的学生在一起,所以对于特殊教育教师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有爱心,只有充满爱心才能真切地投入到特殊教育当中,使特殊人群感受到人们对他们的关爱、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让特殊人群的心理得以健康发展。特殊教育教师要比普通教育教师要求更多,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特殊教育教师面对的是特殊群体,学生取得的成绩不显著,教师成就感低。
(二)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低。众所周知,特殊教育工作很艰辛,特殊教育教师的付出比普通教师要多,无论是从身体上还是心理上,特殊教师承受的压力都要比普通教师多,特殊教师每天和身体上或心理上有残疾的学生在一起,他们不仅仅要在学业上帮助残疾的学生,而且在生活上也得帮助这些学生,有时还得从心理上对学生进行疏导。特殊教育教师每个月享受基本工资15%的特教津贴,但是和他们的付出仍然是不成正比的,特殊教育教师只有基本工资和特教津贴,没有其它的补助,在社会上不像小学教师、初高中教师那样受家长的重视和尊重。
(三)政府对特殊教育财政拨款力度不大。国家财政对特殊教育在之前不是特别重视。在20之后有所重视,特殊教育的经济来源主要就是国家财政,国家财政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是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投入还是不足的,尤其是偏远地区,国家更应该加大对偏远地区的特殊教育的财政投入。特殊教育经费中也有其它的来源,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资经费、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所占比重非常小,最近几年还有减少趋势,所以国家更应该加大对特殊教育财政的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在社会上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四)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缺口很大。教育部发布《教育统计数据》,统计显示,20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1515.3万人,比增加38.5万人。其中幼儿园专任教师184.41万人、普通小学专任教师565.56万人、初中专任教师348.84万人、普通高中专任教师167.07万人、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85.84万人、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153.45万人、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4.81万人。[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人数是较少的。我国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高校有47所。黑龙江省只有一所高校绥化学院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全国山东省、四川省、广东省有四所高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之后,我国特殊教育才有了快速发展,在2009年以前很少有高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在2009年之后全国有一些高校开设了特殊教育专业,特殊教育专业在我国高校中有所增加,但是我国残疾人比例呈上升趋势,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仍然是不足,缺口很大。“公布的统计数字,我国有1706所特殊学校,在读学生64.9万人,残疾儿童66%是随班就读。大陆地区需要11万专职教师,但目前只有3.97万人”。[2]这些年虽然有一定发展,但总体而言,目前高等院校在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方面,无论是质量上还是规模上均很有限的,严重滞后于社会需求。随着国家和各省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的逐步落实,需要兴建一大批特殊学校的同时,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计划也会逐步落实,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会逐年呈现上升趋势,这需要大批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特殊教师,输送到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中,让这些特殊人群享受到高质量的特殊教育服务。以黑龙江省为例,就有一所师范类院校设置特殊教育专业,也没有专门的高等特殊教育院校。为了满足许多残疾学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强力需要,国家诸多相关法令明文要求在普通师范教育中开设特殊教育选修或必修课程,但目前也没有几所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黑龙江省的几所师范学校:哈尔滨师范大学,牡丹江师范学院等也都没有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从以上足以看出,国家对特殊教育专业不是特别重视的。
(一)加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实现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进程。其中特殊教育的教师的专业程度更是决定特殊教育发展程度的关键。由于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性,很少有高材生会主动选择特殊教育这个专业学习,报考时一般为成绩不是特别理想的学生去选择报考特殊教育专业。特殊教育招生状况不是很好,其根本原因在于学生及多数家庭都不喜欢从事特殊教育行业。因此在全社会广泛倡导特殊教育全民支持的背景上,建议国家应该对特殊教育专业设立专项奖学金,助学金等,依此吸引更多的高材生报考特殊教育专业,加大特殊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力度,促进特殊教育良性健康发展。加大职前和职后培训的机会,让更多特殊教育教师能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的特殊教育培训,这样会有助于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二)拓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渠道。我国特殊教育培养现状概括为:首先,绝大多数的高等学校招收的学生数量较少,且更偏重于培养管理和科研型人才,担当特殊教育人才培养重要任务的主要是各地区的专科类院校,这样就造成高学历高素质的特殊教育师资紧缺,这些高等院校的'特殊教育的毕业生又都进入到有关特殊教育的管理部门,而不是从事一线特殊教育教师的岗位,这就导致学习特殊教育专业的学生一部分毕业后从事了有关和特殊专业有关的行政工作;其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综合性高等院校较少,难以完全承担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的重任,无法满足当前政府的期望和社会需求,师范类院校可以设置特殊教育理论课或特殊教育实践课为选修课,先通过选修课让在校大学生学习特殊教育方面的知识,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做准备,这些学生在毕业后可以从事特殊教育有关的工作,也可以从事本科所学的专业,这样就会有更多的大学生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增加了特殊教育教师的来源。我们也可以通过职前和职后培训的途径对这些学生进行培训,使得他们更好地融入特殊教育领域。
(三)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特殊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特殊教育教师面对着类别越来越复杂的残障学生、承受着越来越沉重的身心压力、付出着越来越繁重的劳动。特殊教育的教师把毕生精力奉献给了残疾孩子,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国家的奖励。因此,国家一定要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否则很多学习特殊教育专业的人才放弃从事本行业,这样对国家资源也是一种浪费。所以,要制定有效措施,大力鼓励学习特殊教育的学生从事特殊教育行业,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殊教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尽可能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工作和交通的补贴,并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住房、公费医疗等方面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四)政府应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政策倾斜及经费投入。对特殊教育,教育部门首先要高度重视,要建立一主多元的办学模式,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和社会办学多样化投资的特殊教育办学模式。政府应该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和鼓励特殊教育,同时要拓宽特殊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引导社会捐助、慈善基金等更多地投向特殊教育领域。通过税收优惠、学费补助等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同时,建立政府资金投入民办特教学校的渠道和机制,利用民办学校的体制优势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特殊教育领域中来。特殊教育对于残疾儿童康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因该足够重视特殊教育,尽量帮助这些残疾的儿童,让他们在政府的帮助下,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作者:宋丽丽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2]王雁,王志强,等.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分布情况调查[j].中国特殊教育,(1).
有法不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缺乏对执法权力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现代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运行的法则,科学的权力制约应具备三大特征:一是权力制约的全面性;二是权力制约的相互性;三是权力制约的可行性。然而,我国现阶段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无论是在制约机制的设计上还是运行中,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立法对执法缺乏有效制约,既无财政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直接有效控制权,又无审计监督和其他有效手段,无以制约执法过程,致使人大监督缺乏力度;其次,执法权力内部缺少相互制约机制,除了办理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一定程序的相互制约以外,其他执法活动都只有本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权力行使的单向监督,执法权力间的平行或交叉双向制约均不存在;再次,执法机构的配置与运行缺乏相互制约,导致为政不廉,工作低效,执法不力,执法效果不佳。
2.没有健全、高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的执法监督,无论是执法内部监督,还是执法外部监督,其效能都是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执法监督机制本身不够健全,尤其是执法外部监督机制及其相关机制的'不健全,是造成执法监督不力的根本原因。而执法监督不力,必然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难以根除。
3.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驱动。有的执法部门受地方党政个别领导的干预、唆使,让法律为地方或部门的不正当利益服务;有的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偏袒本地当事人,争案件管辖权,作不公正裁决或推卸责任;有的地方机关和个人阻碍法院判决的执行,以扣押人质的方式追讨债款;有的党政领导甚至执法部门或公开参与和支持,或暗中纵容包庇,凭借靠山大、关系网宽、保护层厚,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千方百计逃避法律的制裁。
4.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几千年传统专制观念积淀成一种凝固的民族心理,至今仍是根深蒂固的,它与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严重的冲突,成为阻碍当代社会走向现代法治的重负。一是“人治”、“权大于法”观念与“法治”、“权力必须受法律约束”观念的冲突。二是传统法观念与现代法观念的冲突。三是等级观念与法律平等的冲突。四是一些基层受宗法家长统治影响,诉讼“私了”,甚至公然抵制公正执法,成为基层执法的拦路虎。
切实解决有法不依问题,主要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要通过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些实质性权力,使立法对整体执法机关和执法过程形成有效制约;另一方面要对我国执法系统内部各项执法机能的配置进行重新设计,构造平向或交叉的双向制约机制,与现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相结合,使执法权力运行实现全方位制约。
2、完善执法监督机制。首先应使执法的外部监督规范化。这就是要通过立法使外部监督的形式、程序、方法、效力规范化、具体化,使外部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和效力发挥的法律保障。其次,应建立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联动机制。因为只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密切配合,协同作用,才能形成对执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最后,应建立执法监督的司法救济机制,即在执法监督活动受到不法权力阻挠和非法处分导致监督无法进行的情况下,经由法定程序直接启动司法程序,以司法手段保障监督主体合法权力和监督活动继续进行。
[1][2]。
众所周知,教师专业中主要涵盖了学科专业性内容和教育专业性内容等,教育部门与机构对教师任职提出了学历标准要求,教师务必具备教育知识和教育能力,教育机构陆续颁布了教师专门教育内容与教育方案。
一、现存问题。
特殊教育教师群体中存在不合格教学人员和不称职教学人员,教师本体职业素质和教学能力相对较低,特殊教育教师学历起点较低,大专学历以及大专以上学历教师人员数量极少,因为特殊教育教师就业体制尚未有力完善,部分特殊教育教师在就业中便会遇到诸多困难,加之社会特殊教育基础性支持力度不足,致使大众群体无法深度熟知特殊教育内涵,特殊教育教师因此不青睐于本专业工作就业,多数非特教专业出身教师跻身与此行业之中,一般情况下由普校而来,并未接受过相应特教训练与培训。因为受到特殊教育师资力量不足影响,特教教师过往阶段并未进行特教培训与特教知识深度学习,任职过程中,仅能通过摸索来执行教学任务,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正规理论知识引导。继续教育机会较少,即便增加继续教育机会,也会因为理论基础薄弱而不能理解培训知识,无法做到将理论与实践有机融合。
通过数次分析和调查可以看出,特殊教育教师对盲童教育基础知识回答方面有所欠缺,所掌握知识含量较少,其主要原因为,聋童教育教师和弱智儿童教师以及盲童教师人数比例较不均衡,聋童教育教师人数较多,弱智儿童教育人数较少,而盲童教育教师人数则更少;还有就是特殊教育职前培训阶段,专业教育知识培养过程中,聋教育专业和弱智教育专业是培养基础,盲童教育基础知识此时仅以学生选修课形式产生。
1.加大职后培训力度以至有效提升特教教师教学能力。
特殊学校教师职后培训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应从实际角度出发,加大职后培训力度,完善特教教师培训机制,提升教师教学水平的同时也能稳步提升教学质量。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一般情况下均由普通小学调任,而其余部分教师则由不景气单位所调入,所以校方和相关教育机构应对此类教师群体进行职后训练,旨在培养其基础性特教能力,循序渐进的提高教师从事特教工作的水准与能力。
2.学科合理设置。
小学特殊教育学科设置环节中,科学设置度和合理设置度均有所欠缺,特殊教育基本知识信息内容中,特教教师具体技能即为特殊教育职前培训重点,此时应逐步加强弱智教育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和聋童教育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在进行盲童教育时应更具针对性。特殊化教育方案制定和特殊化教育方案制定尤为重要,此时主要涵盖了行为管理内容、早期教育内容和听说训练内容等。
3.特教教师学历水平提升。
通过实践调研,结果显示多数教师学历均为中专,小部分特教教师为大专学历,剩余特教教师均为初中水平教师和高中水平教师,大多数教师群体并未接受正规特殊教育培养和特殊教育培训,多数均为未获取特教资格的教职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特殊教育教师务必具备本科学历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只有满足学历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特教任务执行,所以我们应该从根本上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内在学历层次,以此为前提来深度落实特殊教育资格制度,上述内容对稳步促进特教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的提升具有深刻意义。
三、结束语。
从特殊学生角度加以分析,义务教育阶段教学最终效应分为两点内容,第一点内容为学生文化素养提升,而第二点则为学生品德素养提升,特殊学校学生文化水平明显低于普通小学学校学生文化水平,弱智学校学生群体和随班就读学生群体中也会出现此类状况,从表面上来看是教师问题与学校自身问题,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实际上是我国教育政策问题。特殊教育工作是我国教育整体事业中的核心组成部分,特殊教育课程设计内容、教材设计内容、教学方法设计内容和教学形式设计内容等均与普通小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应按照特殊儿童身心特点和发展现状等进行设计方案优化与积极整改,使此类学生知识合理增长,达成技能优质获取、人格合理完善的主要教学目的,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
自信心是指人们对自己完成特定目标时的一种信心和信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对自己能够取得成功的信念,即“我能行”。它是一个人稳定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人要取得成就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调查研究发现,自信心强的人,一般都情绪饱满,乐于迎接生活和学习中的挑战,并且在处理问题时,有“我能行”的信念支持。而自信心不足的人,在面对困难时一般采取逃避的方法或者是情绪化地处理这些问题。由此可见,自信心对于个人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学生自信心不足的表现。
上课很少主动回答问题;性格孤僻,和其他的小朋友交流较少;依赖父母,很难一下子适应新的环境,不愿意留在幼儿园过群体生活;在做决定时,喜欢征求别人的意见;面对自己不擅长的事情,大多数时候都选择逃避。
二、影响自信心的因素。
1.遗传因素的影响。有些孩子天生比较内向,有些孩子一出生就有一些生理上的缺陷,有些孩子天生在某一方面的脑神经不发达。如果这些遗传因素的影响没有教师和家长的合理引导,就会对幼儿自信心的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2.粗暴的家庭教育方式和过度地否定。幼儿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犯些小错误,但是有些家长脾气比较急躁,没有耐心跟幼儿友好地沟通,只会过多地指责幼儿。
3.过度保护的家庭教养方式。现在的家庭中,独生子女占了很大的比例,因此,父母会将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唯一的孩子身上,总害怕孩子受到伤害,所以当幼儿想尝试着用自己的方式去了解世界、锻炼能力的时候,父母总会代替或阻止他们。当有一天,幼儿必须自己面对这些事情的时候,由于缺乏尝试和锻炼,他们很难独立完成任务。
4.家庭经济条件和完整程度的影响。一般家庭条件的好坏也会影响幼儿自信心的发展。当看到别的小朋友穿着漂亮的衣服,吃着高档的食物,而自己却没办法享受这种待遇,幼儿就会通过自我比较产生挫败感。
5.整齐划一的评价标准。每个幼儿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独特的爱好、性格,有各自擅长的方面。但是很多时候,家长和教师在面对幼儿时很难做到对他们个性的充分尊重,总是喜欢拿一些孩子的长处跟另外一些孩子的短处做比较。
三、培养幼儿自信心的方法。
1.最基本的就是要充分尊重幼儿。在要求他们完成一个任务之前,先试着征求一下他们的`意见,虽然他们的想法是多么不成熟,但也要把他当做独立个体和他沟通。
2.在教导幼儿的过程中,家长和教师都要有很大的耐心。不应该还没有了解事情的经过,就以大人的思维方式去思考幼儿犯错的原因,至少得先听完幼儿的解释。
3.不断地让幼儿获得成功的体验是提高自信心最直接的方式。作为教师和家长,应该鼓励幼儿不断地去尝试他们感兴趣的活动。活动的难度可以适当地降低一些,比如说扫一下地或者是画个苹果。虽然幼儿刚开始做得可能并不是很好,但是我们可以找出他做得相对好的方面并及时地给予他们积极的反馈。
4.正确地给予反馈。一旦发现幼儿表现良好,就应该迅速地给予赞美,这样反馈的效果才会更好。一来可以强化他的这种成功体验,从而增强自信心。二来可以固化他做得比较好的行为,从而培养好的习惯。此外,还可以让幼儿感受到老师和家长在时时关注着他的存在。
5.尊重个体的差异性,发觉孩子的优势,这就需要家长和老师用心地观察幼儿的一言一行。并且还需要创造机会,将孩子的优势最大化地发挥出来,尤其对于遗传因素影响较大的孩子,家长和教师应该正确地引导他们对自我的认知,挖掘他们的过人之处,发挥他们正能量。
6.家长应该尽可能地给幼儿创造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环境。并且,要让幼儿保持一个良好的形象。即使有些家庭没有钱买优质的衣着,但也应该让幼儿洗漱干净,这样也不至于被其他同学嘲笑。
对于幼儿的教育,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三者缺一不可。幼儿时期是一个人心智发展最重要的阶段,所以不管家长多么需要时间忙事业,都应该在这个阶段多多关注和呵护自己的孩子,要不然等孩子各方面发展定型之后,再想改变,就得付出好几倍的努力。对于学校来说,应该严格地把控好幼儿园教师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防止教师不正当的教育对幼儿造成身心的伤害。对于社会来说,要努力的范围就更大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市场对人才的需求量已逐渐呈现出饱和的趋势,与此同时,加之我国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使得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呈指数递增,从而导致人才供大于需的不良现象,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很多大学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间接地限制了我国经济发展活力,不利于中国梦的实现。因此,“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理念也随之出现,而鼓励大学生创业就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一方面其可以给经济注入新活力,促进经济再发展,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另一方面则可以解决大学生面临的就业难等一系列问题[1]。然而通过对我国大学生创业现状的分析,发现存在诸多阻碍其成功的因素,其中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的不足就是主要因素之一。
一、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存在的不足。
通过对目前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主有四个方面:政府、学校、企业、大学生自身[2]。
(一)政府方面的不足。
政府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中所扮演的是一个扶持者的角色,其对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扶持主要表现在出台相应创业政策及其宣传两个方面。虽然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投入,也出台了不少与之相关的优惠政策,完善了创业政策体系,但是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在落实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导致的直接结果必然是收效甚微。(二)学校方面的不足学校是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中引导者,起着灌输创业知识和培养大学生创业理念的作用。然而我国高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起步较晚,创业教育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不足表现在三个方面:(1)课程资源匮乏,且未能将其纳入必修课范围,重视程度不够;(2)师资队伍不足,师生互动较少;(3)校企合作不够密切,创业教育缺乏企业参与。因此使很多对创业有想法的大学生得不到系统、科学的教育,致使大学生失去创业的积极性。
(三)企业方面的不足。
据调查,很多大学生认为在创业过程中资金是决定创业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且从我国目前针对大学生创业基金的投入来看,其主要来自于社会企业居多,但是从设立的基金规模来看,却是十分有限。因此企业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中的不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大学生创业基金投入不够,二是为大学生提供的创业实践机会有限,缺乏实践指导。
(四)大学生自身方面的不足。
大学生作为创业教育体系中的主要主体,是创业的践行者,其自身的创业意愿及素质如何,直接决定着创业的成败。虽然大学生年轻有活力,具有思维活跃、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大胆的创新精神等优势,但从一些创业失败的例子中不难发现其依然存在诸如缺乏管理经验、急于求成、抗压能力和心理素质较差等方面不足。
(一)政府层面的完善对策。
政府层面可根据其不足从两个方面进行相应完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创业政策体系,积极学习并借鉴国外有关创业政策的高效做法,如增加相应的政府创业职能部门和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大力促进和保障创业政策的真正落实,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个健康的创业环境体系;其次应加大对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宣传资金投入,加大对大学生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务必使宣传有实效。
(二)学校层面的.完善对策。
首先在创业教育课程方面,学校应在专业教育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专业知识的特点,灵活地将其与创业教育相结合,提高大学生利用自身专业知识进行创业的能力;其次在创业教育教师队伍方面,学校应选拔具备多学科领用知识的老师任课,在扩张教师队伍的同时,严格把关教师队伍质量建设,做到教师数量和质量双重保障;最后在校企合作方面,学校可充分利用校友资源,定期邀请成功创业的校友返校,以讲座的形式给大学生进行创业教育,亲身传授创业经验,提高大学生对创业的认知。
(三)企业层面的完善对策。
任何企业都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而为大学生创业教育提供帮助就是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针对企业方面的不足,可从两方面提出完善对策,一是增加创业基金的投入,二是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指导。
(四)大学生自身层面的完善对策大学生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应努力提高自身心理素质,以面对创业失败的打击;切勿急功近利,应清醒地认识到创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高创业风险意识;坚持以实事求是、脚踏实地作为创业准则,不断拓宽自身的知识面,积极主动的学习创业管理技能,使自己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能力强的创业践行者。
参考文献:
[1]白晓薇.大学创业教育的误区解读与建议[j].福建质量管理,2016(04).
[2]茂田.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对策[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2012(09).
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十几年中,有不少学生、家长向我咨询,反映助听器不能帮助孩子对语音的接受,有些学生不喜欢佩戴助听器,下课时常常将助听器拿下,更有一些孩子,在上课时,虽然戴着助听器,但已将电池偷偷去掉。不少学生表示外面的声音太吵,使其不愿意佩戴助听器。
通过调查了解,我们发现学生佩戴的助听器不能正常使用的因素有很多,其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适配的助听器。
(一)助听器验配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难以满足患者的需要。
选配适合的助听器是保证听力损失者可以进行有效听力补偿的首要条件。但是如何能够使每个听力损失者都佩戴到适合的助听器是一个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助听器验配是一个非常专业性的事情,需要专业人员来进行。听力障碍者即使佩戴了助听器,也会因为其“质量”问题而难以满足“需要”的问题,这是我们在助听器佩戴问题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经济问题制约听力障碍儿童选配适合的助听器。
即使我们有了专业人员可以满足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验配服务上的需要,但是由于经济上的问题,我们有很多听力障碍儿童并没有选配到合适的助听器。
二、助听器佩戴后的早期干预问题。
听力障碍儿童早期干预的有效性,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听力障碍儿童听力损伤程度、性质、补偿效果、干预时间、训练效果、家庭经济能力、家长意愿及家长文化水平等多种因素都对儿童的干预产生重要影响。
东北是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助听器验配质量、家长经济能力和康复意识及地区康复训练质量都存在严重的问题,所以,在特殊教育学校的很多儿童即使佩戴了助听器,但是其没有经过良好的听力及语言训练,也造成了听力障碍儿童在助听器佩戴上的问题。
三、学校及家庭支持问题。
(一)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是特殊教育专业服务资源比较集中的机构,有责任承担起听力障碍儿童在校或在家庭中助听设备有效使用的义务。但是由于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责任意识、专业能力储备等方面的制约,缺乏有效管理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使用方法和手段。
1.管理的缺失。学校教育管理者很少认识到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使用管理是学校的责任,也很少关注到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有效的使用问题。
2.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方法和设施。助听器有效使用管理是一个多方面协调,综合性、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专业性工作,需要有专业的人员及相关设备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由于手段、方法、人员、设备的缺失,即使有管理条例,也是流于形式,不具备实质意义。
(二)家长。
家长本应在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使用上起主导作用,但因为缺乏社会、学校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加之家长在专业知识及专业意识上的缺失,使他们在儿童自己使用助听器方面缺乏有效帮助,这也是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专业维护问题。
助听器是精密电子仪器,其使用过程中需要按照要求严格遵守使用。但是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维护方面的问题,导致助听器故障率较高,从而影响到儿童助听器使用的效果和积极性。
我在调查特殊教育学校(聋校)学生助听器使用情况时也发现,助听器的佩戴使学生感到不舒服、不满意,常会影响到助听器的使用,学生甚至会拒绝使用。台湾杨雅惠先生根据中国台湾和国外文献,将助听器影响使用者使用的影响因素整理如下:
1.功能不良:如,电池没电、耳模不够密合、连接管有水汽等。
2.选配人员配置不当:如,助听器随着科技的进步,未能依照其数字设定,进一步地检验助听器的.适当性。
3.背景噪音的干扰:助听器放大了语音,也放大了环境噪音,造成听障者使用的困扰,也影响语音辨识能力;反馈音的干扰。
4.助听器的费用:如,电池寿命太短,汰换费用高、耳模不合时需重做的费用、维修费用高等。
5.听障者对助听器缺乏知能与敏锐度,以至于无法适时的维护与修理。
6.听障者未具有正向的态度,以致受到外观与标记所困扰。
因为虽也受这些因素所困扰,但更为重要的是教师、家长、学生对助听器的相关知识匮乏,信息多来自助听器销售上的宣传,普遍认为只要佩戴上助听器孩子就能听到,缺失听觉康复过程。
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有效使用是关乎听力障碍儿童发展的重要问题,特殊教育学校(聋校)学生绝大多数都配有助听器,但是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助听器的使用效果,从而影响听力障碍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我们应积极探索解决方案以便为学生提供更大的助益。
很多人最容易产生倦怠的是工作,这方面,在形成任何有效的应付策略之前,首先要对职业枯竭有明确的认识和接受的态度。我们应认识到自己在压力之下所做出的反应并不是个人能力差的表现,而是人人都可能会有的正常心理现象。不要过于责备自己,有时适度的压力反而是进步的原动力,正是有了压力才会使工作充满了刺激与干劲,压力是毒药还是良药都在我们自己的一念之间,不妨将自己的思想做一个大转变,化消极回避为积极运用,相信压力反而是胜利成功的特效药。
及时倾诉。
我们在受到压力威胁而产生倦怠情绪时,不妨与家人或亲友同事一起讨论目前压力的情境,把自己心理的症结点说出来,不要闷在心中,关心你的亲友会给你一个恳切的建议,在他们的帮助下确立更现实的目标,以及对压力的情境进行重新的审视。需要某些实际的帮助时,不妨求助于领导和同事。另外,一些消极情感如愤怒、恐惧、挫折等也应及时倾吐,以得到某种发泄,这对舒缓压力和紧张的情绪是非常必要的。
锻炼和放松。
注意劳逸结合,足够的睡眠,找理由休息,将闲暇和各种娱乐活动作为工作的必要补充。进行适度的、有节奏的锻炼,持续5到30分钟,就能够缓解倦怠,换来舒畅而平稳的心情。如果长期坚持下去,能够有效地降低倦怠和抑郁感。适时适当的休假,让身心恢复,也可藉此机会思考然后再重新出发。如果短期之内没有休假的机会,一些松弛方法,如游泳、做操、散步、洗热水澡、听音乐等也十分有效。
精油调节。
精油可以帮助人类消除疲劳,而不是压抑疲倦、倦怠的感觉,使用罗勒、天竺葵、肉豆蔻、迷迭香、百里香、马郁兰、松树等单一精油,或混合2至3中精油进行按摩,可以抚慰身体、洗涤心灵,让人重新获得能量。用6滴天竺葵、迷迭香、百里香或马郁兰精油进行芳香泡澡,可以振奋精油。
出来单一精油植物,也可以改用复方精油:2滴丁香+2滴肉豆蔻精油+4滴其他类精油即可。
上述精油都能减轻生理上的疲倦,而迷迭香和罗勒还可以有效地减轻精神劳累。
伴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住宅管理专业化进一步普及的今天,我国物业管理也迎来空前规模。截止到底,我国物业服务企业10.5万家、管理规模164.5亿平方米、从业人员711万、年营业收入3500亿元,百强企业虽仅占行业企业总量的0.2%,但年营业总收入850亿元,占全国物业服务企业年总营收的24.3%;管理面积32.18亿平方米,占全国物业管理总面积的19.5%.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物业管理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物业管理范围界限模糊,物业管理行为不规范,导致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社区稳定。
二、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调整城市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则多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物权法中也有所提及。
6月8号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正式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为了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并于11月26日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3月16日上午通过的《物权法》,也对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经国务院重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已于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对规范城市物业管理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三、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物业管理立法方面的不足。
《物权法》是一部基本法,对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具有较高效力。但其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这使得对物业管理的规范更多的依赖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了配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实施,各地方也积极制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物业管理水平发展不一,再加上各地学者对物业管理的理解不同,导致我国地方物业管理规范千差万别,参差不齐。对物业管理模式的界定上,《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就出现了不一致。《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该条对物业管理模式做了明确规定。即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可见,物权法至少规定了三种物业管理方式:业主自我管理方式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方式和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方式。
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在对物业管理定义时,直接认定了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的唯一模式。
该条说明,《物业管理条例》只适用于调整业主委托物管企业这一单一管理模式,而无法调整《物权法》规定的另外两种管理模式。虽然,企业主导下的物业管理模式更具专业性和效率,但在城乡结合地区,业主自主管理和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模式已十分普遍。《物业管理条例》的这一立法缺陷导致其他模式物业管理中的纠纷难以解决。
(二)物业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边界不清。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和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该条对小区物业服务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产权进行了界定。
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也都是原则性的规定,遇到实际操作时根本无法实施。从物业管理的实际状况看,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边界的界定十分模糊。例如小区的水电供给设备是否为业主共有?水电设备的维修与维护到底由谁承担?现实是在现有物业管理模式下,城市物业服务中包含了大量的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有关政府部门以建筑区划“红线”为借口,规避了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保证保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使用安全,延长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其使用寿命,确保物业增值保值。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的重心应放在物业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上,而不是过多的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水电供给,消防等政府垄断的公共服务内容。现实是物业企业成了万金油式的管家,掩盖了政府公共服务的缺失。
(三)业主自治制度不完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对关系业主利益的事项进行决议。然而,对于业主大会的行为能力问题,条例未做相应规定。业主大会不能以大会的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不能成为诉讼参与主体,其民事法律地位得不到认可,成为一个有名无实的权利机关。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该条实际上界定了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依据《合同法》业主委员会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司法操作实践看,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存在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仍有较大争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高院司法解释基本上明确了业委会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由于业委会难以单独承担责任,对于业委会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各地规定不一.
由于业委会没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不能成为民事责任的主体,最终的责任有业主承担。这就导致业委会享有民事权利却不需要承担民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使权利被滥用,损害业主的利益。
四、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1.依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该条款说明业主可以选择自主管理,可以选择专门的物业企业管理,也可以选择其他公司管理。对我国物业管理模式应是多样化的,而不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由物管公司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由于我国各地区物业发展水平不一,在城市化比较高的城镇中心区,物管企业管理更具专业性,也更有效率。而在那些物业发展水平相对缓慢的城乡结合地区,自主管理更具优势。这类地区大多数居民是农村转城镇户口,部分业主还没有适应“购买服务”的消费模式,致使不交、拖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明确自主管理的合法性,对那些专业性不强的环卫、绿化允许居民自主管理,可以很好解决物管企业与业主的纠纷。因此,重构我国物业管理模式,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2.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
目前,我国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规范立法层次都相对较低,相关规范散见于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在物业管理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出台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尤为必要。
应以现有的立法为基础,吸收今年来从法律层面上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物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的等内容。明确界定物业管理的范围,应当将是否由政府行政权垄断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主要依据。这样一部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法律,不仅提高了物业管理的立法层次,而且使物管活动有法可依,解决之前立法的相关冲突。
(二)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
由于业主组织缺乏合法的民事主体地位,业主无法充分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自身的利益无法维护,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也无法得到提升。有关业委会能否成为诉讼参与主体各地方争论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8月20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请求一案的复函》中明确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缺乏明确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有效的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行使权利受阻时,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另外,因缺乏主体资格而不能成为被告,业主对业委会违法的决议,也难以通过诉讼方式撤销。
另一方面,应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在明确了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后,可以将业主共有的财产登记在业委会的名下,公用部分的维护费用由业委会财产支付,公用部分的收益也归属于业委会,由全体业主共有。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可以进一步理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各方的法律地位,保障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权,实现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共有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也便于业委会过错而需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支付。
(三)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调解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物业纠纷数量逐年递增。物业纠纷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发生量较大、案件标的小、问题琐碎纠缠、持续时间长、容易引发群体性对抗等特征。物业纠纷如果全部依靠司法途径解决,法院负担大,程序复杂,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倡导下,以调解为主的人性化纠纷解决方式显得很有必要。我国部分地区也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物业纠纷工作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初发之时。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已起草了《自治区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三个地州市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物业纠纷调解机制成为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引入第三方调解物业纠纷,将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解放了审判资源,促进了问题解决,维护了社会和谐,一举多得,效果明显。
(四)建立物业管理“黑名单”制度。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由来已久,从物业投诉的情况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的焦点在服务质量上。我国目前已在政府采购,食品安全等多领域建立了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物业服务行业也亟待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物业管理系统纳入诚信评价体系,针对投诉多、投诉之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处将其拉入物业管理系统“黑名单”,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物业管理“黑名单”制度有效震慑不合规的物业服务企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对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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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磊。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肖拓。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探讨。
特殊教育教师不足的原因及对策论文(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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